井下供电管理(完整篇)
煤矿供电电源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防止因供电电源故障导致的事故发生,保障矿井正常生产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矿所有矿井、地面变电所、配电所及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
三、职责
1. 矿长:负责矿井供电电源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确保矿井供电安全。
2. 机电部:负责矿井供电电源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检修工作。
3. 通风部:负责矿井通风系统的安全运行,确保矿井通风安全。
4. 生产部:负责矿井生产过程中的用电安全,确保生产秩序。
5. 各级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本岗位的供电电源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
四、管理制度
1. 供电电源线路应定期检查、维护和检修,确保线路安全可靠。
2. 矿井地面变电所、配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以保证供
电连续性。高压母线亦可采用分段单母线带旁路母线或双母线的接线。
3.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
负矿井全部负荷。年产60000t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
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4.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
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5.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
荷定量器。
6. 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
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井下供电管理规定
井下供电管理规定
井下供电是煤矿等矿山项目中的必要工作,对保障生产安全和
效率有紧要作用。然而,井下供电本身存在着肯定的不安全性和风险,需要有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确保井下供电的安全牢靠。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规定井下供电的管理规定。
一、基本概念
(一)井下供电:井下设备通过导线、开关等有线电气电气设
备与电源系统相连接,以获得所需要的电能,实现照明、通风、提升、排水、通信、信号等井下工作。
(二)井下电动机:能够产生电功率的装置,井下电动机重要
是由交直流电机及其掌控装置构成。
(三)井下供电系统:煤矿等矿山项目井下所设备的电气系统,通常包括高压配电室、变电室、配电间、仓库等设备。
二、井下供电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在井下供电设施及其电气设
备的选型、安装、拼接、接地、绝缘、使用、检测、维护、改建等
全部环节,必需严格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安全监管部门
的相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防备为主”的原则,做好井下设
施及其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电气工作在安全的环境下进行。
(三)加强井下供电安全培训,使井下人员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技能,提升应对电气事故的本领,并且重视灾后应急处理的培训。
三、井下供电设施及其电气设备的设计与选型
(一)井下供电设施的设计、选型和安装,必需符合国家、行业、公司的规定,并实施严格的管理制度。
(二)井下供电设施及其电气设备的选型应依据合理设置,结合井下环境、生产场合或业务恳求,依照国家标准和规定,选择适当的井下供电设备和电气设备,确保达到标准和安全要求。
煤矿供电管理制度(3篇)
煤矿供电管理制度
第一章防爆电气设备入井____验收管理
第一条防爆电气设备必须“三证”齐全,经防爆设备检查员检查验收,其防爆性能达到要求,并填写防爆合格证后,方可入井____使用。
第二条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验收,必须做好记录,并填写检查验收单。
第三条防爆电气设备在运输____过程中,禁止野蛮装卸,不得损坏其防爆性能。
第四条防爆电气设备____完毕后,其防爆间隙必须用塞尺进行测量,防爆面必须涂工业凡士林油,不得用其他油脂代替。
第五条防爆电气设备____完毕,必须经区队机电队长、防爆检查员验收合格,并填好电气设备____移交验收单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气设备。
第七条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由专责维护人员和使用操作人员负责日常管理,防爆检查员巡回检查,公司、矿定期不定期____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杜绝电气失爆。
第二章电气设备试验管理第八条各煤矿使用中的电气设备要定期进行测试、试验。
第九条根据本地区的季节特点,避雷、防雷装置、设施每年雨季来临前检测、试验一次。
第十条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每班做一次远方漏电跳闸试验,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第十一条对具有选择性功能的检漏保护装置,各支路每天做一次跳闸试验,总检漏保护装置每周做一次跳闸试验。
第十二条高压隔爆开关短路保护、选择性漏电保护每季度进行一次保护检查试验,井下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每年进行一次试验。
第十三条新____的电气设备投运前捡测其接地电阻,以后每季度捡测一次,并做好记录,运行中的检漏保护装置每月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
井下安全供电和停风停电处理制度范文(二篇)
井下安全供电和停风停电处理制度范文
一、总则
为确保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工作环境的稳定、可靠,制定本井下安全供电和停风停电处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井下作业场所。
二、井下安全供电
1. 负责人员:每个井下作业场所应指定专人负责井下安全供电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检查供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
2. 供电设备的选择:供电设备应根据井下作业需求和电能消耗进行选择,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经过合格的检测机构验收合格。
3. 配电系统的布置:井下供电设备应合理布置,确保电力供应充分,线路布置明确,各项设备之间的绝缘距离符合国家标准。
4. 电缆敷设及保护:井下电缆应敷设在专用的电缆槽或电缆桥架内,避免与机械设备或其它物体摩擦,保证电缆的绝缘性能。
5. 井下设备的接地:井下供电设备应进行有效的接地处理,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设备的接地电阻应符合国家标准。
6. 安全用电管理:井下作业场所应制定详细的用电管理制度,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禁止非法使用电器设备。
三、停风停电处理
1. 天气预警:天气预警发布后,应立即启动停风停电程序,各工作人员应及时撤离现场到安全地带,做好相关防范措施。
2. 停电措施:停电时,应首先关闭电源开关,避免电源意外再生,然后通过广播或通讯工具通知所有井下作业人员,指导他们立即暂停作业并撤离现场。
3. 井下暂停作业:停电期间,井下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将设备停止运转,并确保设备处于安全状态。
4. 监测和巡视:停电期间,应加强对井下设备和巷道的巡视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任何安全隐患。
5. 恢复供电:当天气和工作环境恢复平稳后,才能恢复供电,恢复供电前应检查井下设备状态,确保供电设备安全可靠。
井下低压供电管理规定
井下低压供电管理规定
是指对井下低压供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安全管理及使用规范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井下低压供电管理规定:
1. 井下低压供电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2. 井下低压供电设备应按照安全电压等级设置,且设备的导线和绝缘材料应具有防水、防潮等性能。
3. 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电气线路应合理布置,不得交叉敷设或与其他设备、管线靠近,以避免短路和火灾等事故。
4. 井下低压供电设备应设置完善的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装置,以确保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安全运行。
5. 使用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了解设备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维护要求,并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6. 井下低压供电设备和线路禁止私拉乱接,不得擅自改动或拆卸设备,严禁用电设备的外壳、线路等进行其他用途。
7. 发现井下低压供电设备或线路存在故障或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报修或更换,禁止使用有故障的设备或线路。
8. 定期对井下低压供电设备和线路进行巡视、检查和测试,确保设备和线路的正常运行。
9. 井下低压供电设备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紧急停电装置,以应对突发情况。
10. 进行井下工作时,应对井下低压供电设备和线路进行隔离或封闭,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井下低压供电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可能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要求而有所差异,使用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和管理。
煤矿矿井供用电管理规定
矿井供用电管理规定
为规范和加强矿井供用电管理,努力构筑本质安全供电系统,确保供用电设备、设施、装置安全可靠、高效运行,杜绝重大供电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一)各原煤生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机电科(区)是本单位供用电管理的职能部门,本单位供用电的接电、断电、移交、增减负荷、变换用电设备位置等,必须通过本单位机电科(区)审批。
(二)各单位生产业务科室应明确一名副科长分管供用电管理工作,各使用电气设备的基层队也必须有一名副队长主管本队的供用电管理工作。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直接责任”的原则,管好、用好供用电设备、线路、设施。
(三)各单位35kv及以上变电站、线路和矿井6kv变电所及线路,原则上由本单位机电队负责管理。
公司所属其它用户在矿井所辖变电站内馈出的6/10kv 线路时,以开关柜下刀闸(电流互感器下接线端子)下接线螺丝(含螺丝)为分界点,以上归矿井机电队,以下归用户自行管理,也可委托管理,但双方必须按规定签订相关协议,并报生产技术部备案。
凡有电抗器的馈出线,均以丙刀闸下接线螺丝为分界点。
各单位主要变电站增加负荷、盘位,或改变用电负荷性质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生产技术部审批。
(四)矿井供电电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力电子设备或者变流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五)严格按照《电力法》“非经供电企业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外转供电”的规定,执行“谁供电收费,谁负责安全管理”的原则,做到合法、安全供电。因供电企业的线路未达到的,受供电企业委托,经生产技术部批准,可以由用电单位转供电。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附件3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井下电气管理,完善井下电气“三大保护"(过流保护、接地保护、漏电保护),杜绝井下电气失爆,提高矿井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矿区井下供用电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范围
第二条分管机电的副矿长和机电副总工程师全面负责井下电气管理和技术管理.
第三条机电科(动力保障部、用电管理科)是井下电气管理的业务职能单位,是各生产单位的机电业务技术领导部门。
第四条机电科(动力保障部、用电管理科)应有一名专职副科长负责井下电气管理工作,并有一名电气工程师专职负责井下电气技术工作。
第五条机电科(动力保障部、用电管理科)下设电气管理队,其职责为:
1。负责采区变电所的供电设计。
1
2.负责生产系统供电设计(包括煤电钻、照明供电系统)的审查,并参加安装后的检查、验收工作.
3.负责采区变电所的管理、漏电保护的日常试验、远端漏电试验、接地电阻的测定、过流保护整定及校验工作。
4。负责井下供电系统拆线、接线搭火和停电申请的审批,对私自作业有权处罚.
5。负责绘制全矿井下供电系统图和电气设备布置图,并随实际供电系统的改变调整,做到准确、及时。
6。负责井下电气的防爆检查、完好检查,参加井下电气事故的分析、追查、处理.
2024年井下供电设备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井下供电设备管理办法
1、职责范围
(1)机电科是本单位安全供电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矿井机电调度,供电管理,机电、运输、筛选专业技术的业务指导与管理工作、设备检修、机电设备安装设计等业务工作。
(2)采掘工区分管机电的副区长(技术员)、机电大班长、通风瓦斯监测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供电管理工作。
(3)井下生产单位,必须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供电线路、电气设备及安全保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试验工作。
(4)凡入井使用的电气设备、电缆、必须经机电专职验收人员按相关标准验收合格,具备入井防爆合格证的要求方能入井使用。
(5)井下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认真履行各种停送电手续;电气维修人员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和工作票制度,禁止在瓦斯超限区域(超过1%)内进行检修作业。
(6)井下电气设备安装使用,必须要有正规设计;并按设计安装施工;电缆吊挂符合标准,所有安装完毕的工程,由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机电、安检、通风、监测和使用单位进行验收,达到安全保护设施齐全、电气闭锁装置灵敏可靠、设备试运行正常,由机电业务管理部门办理验收合格手续,方能投入使用。
(7)掘进工作面的供电系统按规定装设三专(专用线路、专用开关、专用变压器)两闭锁(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设施,当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掘进巷道内瓦斯超限时能立即切断局部通风巷道内的一切电源。
(8)局部通风机、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设施的维护使用及检查统报,由掘进工区,通风瓦斯监测电工按《矿井风电闭锁管理办法》操作执行。
2、管理规定
(1)井下供电应做到:⒈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⒉绝缘层无破裂。⒊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装置。⒋有螺钉和弹簧垫。⒌有密封圈和挡板。⒍有接地装置。⒎缆线挂整齐。⒏硐室设备清洁整齐。⒐防护装置全。⒑绝缘用具全。⒒图纸资料全。⒓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⒔安装使用煤电钻、照明、信号的必须安装综合保护装置。⒕坚持使用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
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篇)
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进一步深化煤矿电气安全管理,全面提高电气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夯实电气质量标准化基础,真正实现管理标准和现场实施的有机结合,从而使各矿机电质量标准化上新台阶,针对矿井实际情况,特制订《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
管理规定
一:供电管理规定
(一).供电管理工作在矿机电副矿长的监督和领导下,由矿机电职能单位具体负责。
(二).矿机电职能单位负责将全矿的电管、设备、防爆、电缆、小型电器等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到个人。
(三).涉及供电系统的调整、负荷增容、供电线路延长以及新安装大型设备供电等工作,必须先由电气技术员编制供电设计,机电副总(或机电矿长)审批通过,方可进行。实施过程必须严格按照供电设计进行,以确保矿井供电的合理、安全。
(四).公司机电设备管理部将不定期检查各矿井上、下供电系统的运行情况,各矿机电单位应主动协助检查。杜绝供电超长、开关甩保护、整定不合理现象。
(五).矿机电职能单位负责绘制矿井供电系统图,并根据井下实际情况,及时更改或重新绘制。
(六)。供用电单位对分管范围的供电设备必须实行包机制,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对于无责任承包的供电设备出现问题,公司机电设备管理部将针对机电矿长作为责任主体进行考核处罚。
(七)。井上、下各级变电所的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遵照《电业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停电工作票,并由变电所值班人员对照工作票要求严格执行。
(八)。矿机电主管人员负责编写每年的春季预防性电气试验计划,电气试验必须遵照有关规定按期完成。
井下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井下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井下临时用电管理,确保井下用电安全稳定运行,保障井下生产作业的顺利进行,
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用电设备
1. 井下临时用电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 井下临时用电设备的选型和安装应符合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并经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使用。
3. 井下临时用电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 井下临时用电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电气技术知识和操作证书,严禁未经培训和
考核的人员进行操作。
第三章用电安全
1. 井下临时用电设备应按照要求正确接地,确保用电安全。
2. 井下临时用电设备的线缆应采用防水、防脱扯的材质,避免因线路故障造成事故。
3. 井下临时用电设备的配电箱和开关应设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地方,避免发生火灾事故。
4. 井下临时用电设备的安全栅栏应设置完善,避免人员误碰触触电而造成伤害。
第四章用电管理
1. 井下临时用电设备的使用应按照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禁止私拉乱接、乱动用电设备。
2. 井下临时用电设备的开关操作应由有资质的操作人员进行,避免因误操作造成设备故障。
3. 井下临时用电设备的用电量应按需合理分配和计量,避免因用电过载造成事故。
4. 井下临时用电设备的故障处理应及时报修,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
1. 矿山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井下临时用电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落实。
2. 井下临时用电设备的使用单位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监测人员,定期进行用电安全检查。
第一讲矿井供电系统及供电安全管理
三、矿井供电电压等级
根据国家标准的规定,并结合煤矿的特殊生产条件, 目前煤矿井下常用的电压等级及用途如下:
1、220KV 、 110KV、60KV、35KV——矿井地面变电所的受电电压或变电电压。 2、6KV、10K——高压电动机的额定电压和井下高压配电电压。 3、1140V——综合机械化采煤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 4、660V ——井下低压动力电压。 5、380V ——地面低压动力电压。 6、220V ——地面照明。 7、127V ——井下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 8、36V——井下远距离控制回路的额定电压。
(2)导电回路性能检测 主要检测柜内各元件连接点接触部位的温升(温 度)。当温升达到控制值时,发出警报,以检测接 触点的工作状态。检测可用温度传感器或光纤传感 器。
四、矿井供电系统的类型
根据矿井的井田范围、煤层埋藏深度、地质条件和井下涌水量 情况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即深井供电系统和浅井供电系统。煤层 埋藏深度大于150m时应采用深井供电方式;小于150m应采用浅 井供电系统。
1.深井供电系统 深井供电系统采用三级供电方式,即地面变电所、井下中 央变电所和采区变电所,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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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电气管理规定(三篇)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井下电气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管理。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应依法依规,科学合理,严格执行。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应强制力强,责任明确。
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设备管理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调试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应根据工作环境、负荷要求以及技术要求进行合理选择。
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采取专业、安全的方式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调试应经过专业人员的操作,确保设备的性能正常。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应定期进行,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过培训合格。
第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对设备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及时排除隐患。
第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对设备性能进行定期检测,确保设备安全稳定。
第三章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完好无损,能够保护人身安全。
第十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开关、保护装置应标志清晰,便于操作人员识别。
第十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用电线路应设置过载保护装置和短路保护装置。
第二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电缆、绝缘电器等防爆措施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
井下低压供电管理规定
井下低压供电管理规定
一、安全生产责任
1.明确责任主体,管理层负有安全生产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保障井下低压供电的安全运行。
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落实岗位责任,确保供电设备的安全运行。
3.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对井下低压供电安全的认识和意识。
二、供电设备管理
1.明确供电设备规范,定期进行设备巡检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编制供电设备使用操作规程,确保人员正确操作,提高供电设备的使用效率。
3.加强对供电设备的保护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完好性和安全性。
三、电气设备维护
1.制定维护计划,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采取适当的维护措施,如清洗、调整、更换零部件等,保证电气设备的可靠性。
3.加强对电气设备的巡检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防止事故发生。
四、供电线路安全
1.规范供电线路布置,确保线路的合理、稳定和安全。
2.加强供电线路绝缘状态的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漏电等问题,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3.严格执行电气设备安全使用标准,杜绝非法接线和擅自改动线路。
五、应急预案
1.制定完善的供电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2.组织培训应急预案的执行人员,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定期组织演练,验证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六、安全教育培训
1.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对井下低压供电安全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2.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活动,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培训情况,方便监督和管理。
七、事故处理与调查
煤矿井下安全供电(三篇)
煤矿井下安全供电
(一)直流电
直流电:电流的方向保持不变的称为直流电。如矿灯、蓄电池电机车、架线电机车等均用直流电。
(二)交流电
交流电:电流流动方向和大小来回作周期性变化的电流叫做交流电。通常所指的交流电是指正弦交流电。交流电分为单相交流电和三相交流电。
1、如果用电设备中只流过一个正弦交流电流,这种交流电就叫做单相交流电。例如:电灯、电铃等用的都是单相交流电。
2、如果用电设备中流过三个正弦交流电流,并且这三个正弦交流电流的最大值是相等的,仅是经过零值的时间互相相差120(用几何角度来表示时间),这样的交流电就叫做三相交流电。例如:电煤钻、刮板输送机等用的就是三相交流电。
二、煤矿电力用户的分类
煤矿电力用户可分为三类:
1、一类用户:凡因突然停电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或重要设备损坏,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均是一类用户。如煤矿主通风机、井下主排水泵、副井提升机等,这类用户采用来自不同电源母线的两个回路进行供电,无论是电力网在正常或事故时,均应保证对它的供电。
2、二类用户:凡因突然停电造成较大减产和较大经济损失者。例如,煤矿集中提煤设备、地面空气压缩机、采区变电所等,对这类用户一般采用双回路供电或环形线路供电。
3、三类用户:这类用户突然停电时对生产没有直接影响。例如,煤矿井口机修厂及公用事业用电设备等。
三、矿井供电电压等级
按照规定,矿井供电系统选用的电压等级有:
1、35kV―矿井地面变电所变电电压。
2、10kV或6kV―井下高压配点电压和高压电动机的额定电压。
3、3kV或1140V―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
井下安全供电和停风停电处理制度范文(4篇)
井下安全供电和停风停电处理制度范文是矿井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井下设备和设施的安全使用,以及应对停风停电等突发情况。
1. 井下安全供电制度:
- 确保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避免电气设备故障导致火灾、事故等风险。
- 定期检查井下供电设备的完好性和运行状态,及时修复和更换损坏或老化的设备。
- 严格控制井下的供电负荷,避免过载和短路等电气故障。
- 配备专业的电气维修人员,及时处理井下电气设备故障,确保井下设备正常运行。
2. 停风停电处理制度:
- 对于停风和停电情况,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井下人员安全撤离到安全地点,确保人员生命安全。
- 在停风停电期间,严禁井下作业人员进行有风险的作业,避免事故的发生。
- 在停风停电期间,加强对井下设备和设施的巡查和监控,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进行相关记录。
- 在停风停电结束后,组织井下人员迅速返回工作区域,确保作业的连续性。
井下安全供电和停风停电处理制度的实施需要与相关部门和人员密切合作,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同时,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断的改进和完善,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井下安全供电和停风停电处理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井下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确保井下供电系统的正常运行,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金属矿山等井下作业场所的安全供电和停风停电处理。
第三条井下供电系统及井下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井下作业安全标准和规定。
第四条井下供电系统应具备可靠的供电设备、合理的供电电源和完善的井下电气设备。
第五条井下供电系统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井下停送电及供电安全管理规定
井下停送电及供电安全管理规定
井下停送电及供电安全管理
规定
制定部门:某某单位
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
井下停送电及供电安全管理规定
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井下停送电及供电安全管理规定》,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
为加强井下停送电安全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与《停送电安全工作规定》有关规定,遵循紧停(紧急状态,立刻停电)慢送(谨慎送电)原则,制订本规定。
一、井下停送电工作由机电矿长、机运主管领导、生产部、机运部分管机电主管领导、机电调度承担指挥,高压停送电命令务必经机电调度下达(机电调度承担下达领导的命令、相关的记录停送电时间、地点、范围、停送电人名、开关号码、等情况)。紧急状态下,可先停电后汇报。
二、机电员工务必持证上岗,机电设备司机、电工、机电检修工,务必持由管理组签发的本人停电牌。机电设备检修前务必由检修人停电、闭锁开关、挂检修人停电牌。配电室停电务必经机电队岗位工操作,挂要求停电人的停电牌、岗位工的停电牌及配电室大停电牌,共三个。停电牌务必挂在送电手把上。开关闭锁一定是有人在干活,禁止他人解锁送电。否则,至少罚款 1 万元!
三、管理组要认真仔细承担审核签发停电牌,登记造册,掌握井下机电员工的电工证、操作证、上岗证、停电牌的情况。下井检查各证持有与使用
状况,检查电工的验电笔,检查绝缘用具,检查是否正规操作。无证考核20 元,无停电牌考核 50 元,无验电笔考核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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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Y-AQ-05810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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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供电管理(完整篇)
Underground power supply management
井下供电管理(完整篇)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1、井下供电必须做到:
三无: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
四有:有过流和漏电保护装置,有接地保护装置,有密封圈和档板,有螺钉和弹簧垫圈。
二齐: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
三全: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
三坚持: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用照明信号综合保护,坚持使用瓦斯断电仪和风电闭锁。
六不准:三大保护不合格不准送电,电气故障未排除不准送电,擅自安装的电气设备,强行搭火的不准送电,非专职或值班人员不准送电,挂停电牌或已停电闭锁的开关不准送电,瓦斯超限区域不准送电。
2、局扇供电必须做到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专用变压器。专用
线路上不准搭接其他负荷。
3、井下用电单位必须持有供电设计、计算说明书,到机电科提出申请,填写用电申请单时要写清用电地点和停电影响的范围,用电负荷经机电科审批后方可生效。
4、用电单位未经许可,自行拆除、安装电气设备和更改井下供电线路、私自增减负荷容量的行为视为违章,并按井下重大电气责任事故追究责任,对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作严肃处理。
5、对于设计不合理,不符合实际要求的,设备负荷容量不明确的,威胁供电安全的不予审批。
6、供电设计,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采、掘、机电、通风副总及有关单位人员进行会审,设计中必须包含风电闭锁及瓦斯电闭锁装置,并标注清楚。
7、回风巷道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不得安装电气设备。
8、井下停送电审批:
①设备需停电检修时,由维修单位到机电科,提前填写好停送电申请书,内容包括停电原因、申请停送电时间、影响单位及地点、
申请人、施工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等,提前一天在调度会审批,影响单位要在停电报告上签字。申请单位应及时将已批准停送电申请单送到调度台、安监处、机电科、通风科。未按程序及时申请的,后果申请单位承担。
②机电科电应根据实际供电情况及要求,负责审查停电影响范围是否正确,协调供电事宜,最大限度的保障生产的连续性。
③井下停电检修时间原则上定为每天9:00-11:00,与井下采区变电所检漏试验同步,在井下试验检漏和停电检修期间,各局扇使用单位的局扇管理员必须坚守局扇开关跟前,及时开启局扇以防瓦斯超限。检修,检漏试验后送电正常而局扇未能及时开启时,追究局扇管理员的责任。
④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检修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
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⑤中央变电所应悬挂与实际负荷相符的供电系统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图中应注明:
(1)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
(2)每一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
(3)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
(4)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
(5)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电管队应备有全矿井下实际的供电系统图板,标明电气设备的参数及过流保护整定值,并负责检查监督过流及短路保护装置运行情况。
⑥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1)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⑦停电牌管理办法
(1)变电所值班人员依据工作票进行停电。
(2)停电操作必须悬挂停电牌,不得以其它形式代替;(3)机电工检修结束后,要按照停送电管理规定摘牌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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