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汽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要把握三个要点-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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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笔记1——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有啥道道-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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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笔记1——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有啥道道-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 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相关政策财会[2016]2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思成笔记:这边列举了10个二级科目, 是二级科目哦, 而不是三级科目的设置。

1)对比原来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交税费的税种进行明细核算。

应交增值税还应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2)对比征求意见稿, 新增了如下正列举科目: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其中:1.进项税额专栏, 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思成笔记:这边实际上也在说明, 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中, 进项税是购买者支付或者负担的, 增值税是一种代收代付的核算形式, 才会体现价外税的特点, 而不经过利润表。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 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思成笔记:替代了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为增值税差额计征而设, 例如旅游服务。

3.已交税金专栏, 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 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5.减免税款专栏, 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思成笔记:如小微企业的减免, 这边需要注意所得税口径与增值税口径小微企业不一样呦。

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解读

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解读

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解读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增值税作为一种重要的税收方式,对于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在增值税的政策中,进项税额抵扣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政策,它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这一政策。

一、进项税额抵扣的基本原则1. 抵扣对象: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适用于纳税人在购买货物、接受服务、其中税额已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栏,即购方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的栏中可以享受进项抵扣。

同时,纳税人还能够将在购买服务的过程中支付的税额抵扣。

2. 抵扣比例:根据中国的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抵扣的比例为一般纳税人为100%,即企业可以将其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中支付的进项税额全部抵扣。

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则有相关政策规定的抵扣比例。

3. 抵扣时限:企业在享受进项税额抵扣的过程中,需在税款申报期内进行抵扣。

通常情况下,纳税人需要按季度进行税款申报,因此,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企业可以将该季度内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中支付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二、进项税额抵扣的计算方法1. 进项税额的计算:企业在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时,需要向供应商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认所购买的货物或服务的进项税额。

通常,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会有明确的税额注明,企业只需将该税额记录下来即可。

2. 进项税额抵扣的计算方法:企业在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时,通常需要对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的进项税额进行归集,并与企业在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时的销项税额进行对比。

如果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即企业可享受抵扣的税额。

而如果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则企业无法享受进项税额的抵扣。

三、进项税额抵扣的注意事项1. 合法性和真实性:企业在享受进项税额抵扣的同时,需要保证所购买的货物或接受的服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不合法或虚假的开票行为将会被税务机关追查,从而导致企业面临罚款甚至法律风险。

增值税原理与立法建议二:抵扣链-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增值税原理与立法建议二:抵扣链-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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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原理与立法建议二:抵扣链-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在增值税税制下,抵扣链可以说是增值税能够环环征收且不重复征税的最大保证,抵扣链条如果不够完整,对增值税本身的作用将大打折扣。

那么,什么是增值税的抵扣链,多档税率和免税究竟又是如何来影响增值税的抵扣链的呢?
一、什么是增值税的抵扣链?
增值税的抵扣链是指商品流转过程中,上一环节的销项税成为下一环节的进项税,下一环节的销项税成为下下一环节的进项税,这样上下环节通过销进项相连接,多个环节连接,环环相扣,就像一个链条一样,也就形成了增值税的抵扣链。

例如一件商品,从厂家到批发商到零售商,最终到消费者手上,售价如下图:
这时候,厂家的销项等于批发商的进项,批发商的销项等于零售商的进项。

通过这种上家销项与下家进项的链接,来将增值额(对应的增值税)步步向下传递,从而达到按最终环节负担增值税,中间各环节按各自增值额缴税的目的。

二、免税对增值税抵扣链的影响。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税务总局制定公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相关背景为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2015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被列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为及时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明确自2015年4月1日起将一般纳税人管理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同时,暂停执行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以下简称22号令)的部分条款。

2016年2月、2017年11月,国务院先后颁布相关决定,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内容包括将第十三条原条款中关于认定的表述,修改为登记。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税务总局对22号令作出修订,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变化相比22号令,《办法》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取消行政审批。

《办法》中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将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简化办事程序。

一是简化了办理登记所需的资料,由原来的六项减少为两项,纳税人只需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填写登记表格,就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

二是简化税务机关办事流程,取消了实地核实环节,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一般予以当场办结。

(三)适应税制改革。

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深入推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已全部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试点纳税人与原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额标准、可不登记范围等方面存在政策差异,因此《办法》中涉及到政策差异的条款内容未列举明细规定,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按照政策规定概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操作要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操作要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操作要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当前,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进入全面改进阶段,为进一步明晰征管规定,简化办税流程,确保改革试点平稳运行,纳税人充分享受改革红利,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以下简称69号公告),本文对公告操作要点作简要解析,供大家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一、境外提供建筑服务根据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文件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注意事项1.只要施工地点在境外,无论服务提供方是总承包方还是分包方,均免征增值税;2.不考虑服务接收方在境内还是境外,也无论服务接收方是单位还是个人;3.不考虑收入在境外支付还是境内支付;4.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全部联次追回后方可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二)备案资料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2.跨境建筑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纳税人无法提供境外资料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3.建筑服务提供方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或其他证明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备案时间1.施工企业应于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2.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情况有变,但变化不影响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二、境外提供旅游服务根据36号文与29号公告,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

购车增值税可以抵扣吗

购车增值税可以抵扣吗

购车增值税可以抵扣吗购买汽车的取得一般纳税人专用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具体文件如下: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第五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2013年8月1日以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如果企业购入的是旧汽车,无论是从一般的单位处购买还是从旧机动车经销单位购买,也不管这些单位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的规定,只能取得普通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二手车经销适用简易计税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一、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进项税抵扣规定

进项税抵扣规定

进项税抵扣规定进项税抵扣是指企业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支付的增值税,可以在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时抵扣或退还。

对于企业来说,合理的进项税抵扣能够减少纳税负担,提高经济效益。

下面将对进项税抵扣的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一、抵扣范围1. 能够抵扣的进项税主要包括购买货物、接受委托加工、运输、仓储、咨询服务等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费用所支付的增值税。

2. 进项税抵扣范围还包括购置固定资产、不动产和不动产投资项目建设发生的增值税。

二、抵扣方法1. 按照普通方法进行抵扣。

按照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上所载明的税额进行抵扣。

2. 按照差额累进抵扣方法进行抵扣。

当纳税人采用差额计税方法计税时,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之间的差额可以抵扣。

三、不能抵扣的情况1. 购买禁止抵扣的货物和服务支付的增值税,不能抵扣。

2. 购买非用于经营活动场所、固定资产、不动产和不动产投资项目建设支付的增值税,不能抵扣。

3. 购置摩托车、非营运汽车、旅游客车和船舶支付的增值税,不能抵扣。

四、抵扣时间1. 一般情况下,可以在购买货物和接受服务之后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进项税抵扣。

2. 对于一次不能抵扣完的进项税,可以在后续纳税期间继续抵扣。

五、抵扣税额的限制1. 进项税抵扣不能超出相应销项税额。

2. 企业销项税额为负数时,进项税抵扣不能产生超过负数销项税额的退税。

六、抵扣时限1. 进项税抵扣时限为一年,自纳税期开具专用发票之日起计算。

2. 但对于涉及农产品销售、让与作价处理固定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抵扣时限为税款所属年度。

七、进项税抵扣的控制措施为了防止虚开发票和滥用进项税抵扣权的现象,税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 对购买行为进行实际核查,对于明显与企业实际经营不符的进项发票,予以拒绝抵扣。

2. 对进项和销项之间的差额进行核查,防止虚开发票。

3. 对于大额进项和销项不相符的企业,进行核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综上所述,进项税抵扣规定了企业可以抵扣的范围、方法和时间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合理利用进项税抵扣权能够降低企业纳税负担,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财税〔2017〕37号文件打了谁的脸-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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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37号文件打了谁的脸-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2017年2月17日星期五,中国税务报第7版刊载董泽亮一文《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需谨慎》,该文认为,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免税农产品而开具的销售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

笔者认为这是对税法的错误解读,误导广大纳税人和征税人员,分析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进项抵扣税额的凭证。

董泽亮一文认为,根据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农业生产者(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其实这是对财税〔2012〕75号第三条的错误解读。

该文件仅是对农产品流通环节发票进行规定,明确农产品流通环节哪些销售发票可以抵扣,哪些销售发票不得抵扣。

该文件并不涉及农产品生产环节。

如果该文件原意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那么在明文规定农产品流通环节哪些发票不得抵扣的同时,也一定会明文规定农产品生产环节哪些发票不得抵扣。

既然没有明文规定农产品生产环节哪些发票不得抵扣,。

国税函[2010]256号解读: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进项税额抵扣有条件-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税函[2010]256号解读: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进项税额抵扣有条件-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国税函[2010]256号解读: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进项税额抵扣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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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明确增值税政策转型后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投资额,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了《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国税函[2010]256号文件具体规定
增值税转型前,无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购置专用设备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都不允许抵扣,企业购买专用设备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当然就构成其投资额,在会计核算上,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但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一般纳税人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用途如果并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并且其购置上述设备取得了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则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自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当然就不能作为可抵免所得税的设备投资额,会计上也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增值税转型后,也不是所有企业购买所有的专用设备都能抵扣进项税额或者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因此,国税函[2010]256号文件。

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解读

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解读

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解读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商品和劳务的增值额征税的税收制度。

在中国,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是指企业可以将其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作为抵扣项,抵扣其销售产品所得到的增值税的政策。

本文对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政策。

一、进项税额抵扣的基本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应满足以下条件:1. 购买的货物和服务必须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2. 购买的货物和服务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 购买的货物和服务必须已经缴纳了增值税。

只有满足以上条件,企业才能将进项税额作为抵扣项,抵扣其销售产品所得到的增值税。

二、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操作企业在购买货物和服务时,应当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购买发生后的90天内办理进项税额抵扣。

具体的操作如下:1. 登记缴款凭证:企业在购买货物和服务后,必须在企业会计系统中登记缴款凭证,包括购买日期、购买金额和税额等信息。

2. 核对发票信息:企业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当仔细核对发票上的信息,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名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等。

如有错误或者缺失,应及时与销售方联系进行更正或补开。

3. 登记发票信息:企业应将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录入企业会计系统,并与登记缴款凭证进行对应。

确保发票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申报抵扣税额: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可以根据已登记的发票信息计算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

一般情况下,企业可以在销售产品的增值税计算表中,填写抵扣项的金额,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通过以上操作,企业可以合法地将进项税额抵扣,从而减少其应纳税额,降低税负。

三、进项税额抵扣的注意事项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进项税额的有效期:企业必须在购买发票后的90天内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超过有效期的发票,将不允许再进行抵扣。

2. 发票真实性:企业必须确保所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性。

六税两费口诀顺口溜

六税两费口诀顺口溜

六税两费口诀顺口溜
六税两费这样记忆:
六税两费要记全,房产土地和资源,城建教育耕地印,以上税费都减半,防洪费用已停征,小税小费省大钱。

税金及附加顺口溜如下:
1、增值税、消费税附加
城建附加费与两税配对,同征同减共进退;非税款项不计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免抵税额要计税,两税退税附加不退。

2、增值税税率
运输邮政用11%,有形动产租赁找17%。

电信行业单独记,增值选6%基础是11%。

其他现代服务业,6%很特别。

小规模纳税企业,3%很确切。

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进项税额抵扣有条件,专用发票海关专用缴款,凭票抵扣最常见;购进农产品抵扣要计算,收购销售买价13%,运输发票有改变。

具体如图所示。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如图所示
这个是比较简洁的版本,相对容易记忆。

税务总局2014年第39号公告不是“三方协议”抵扣的救命稻草-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税务总局2014年第39号公告不是“三方协议”抵扣的救命稻草-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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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述的三方协议不能抵扣增值税事宜,是指因签订三方协议导致发票开具方与收取款项方不一致,导致的不能抵扣增值税的情况,本文主要讨论与该事项相关的规定,不能滥用文件依据,导致税务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以下简称192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简单理解一下,就是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乙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销货方是甲公司,乙公司必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才可以抵扣发票上注明的税款。

总结,就是发票开具方与收取款项方不一致,采购方不能抵扣进项税。

在实际中,会发生很多类似于三方协议这样的交易,而且很大一部分情况是正常的经营行为。

比如为了控制资金,很多大型公司都会设置统一的结算中心,所有的款项收付均由中心进行,但发票却是由各子公司或分公司取得;再比如出于对交易控制的考虑,有些情况必须由特定主体进行款项结算,可能会发生发票开具方与款项收取方不一致的情况;还有一些出于。

“给力”的国家税务总局49号公告 -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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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给力”的国家税务总局49号公告-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9号)文件。

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第三条中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规定废止。

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未认证或未稽核比对如何处理问题,另行公告。

历史渊源
2003年随着防伪税控在全国范围内的全面推广,增值税抵税凭证认证期限问题浮出水面,为了促进纳税人及时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规定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同年,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纳税人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考虑到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0年起,将申报抵扣期限改为180天。

现实的压力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般情况下,纳税人都能及时在期限内认证增值税专。

"营改增"36号文需要关注的21个注意点-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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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营改增"36号文需要关注的21个注意点-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

在阅读了上海税务微信发(总局官方微信转发)的关于36号文各条的起草说明后,梳理出一些要点心得,后期我们可以在这些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服务业、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增值税改革的深层次问题。

一、明确增值税中个人的表述
《实施办法》第一条明确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属于单位。

后面条文中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在部分政策(比如视同销售)中适用政策是不一样的,需要注意文字表述。

相关政策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二、承包、承租、挂靠纳税人的含义
该条款对于承包、承租、挂靠中纳税人的界定沿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即以谁名义对外经营,由谁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同样,这个文件并没有对承包、承租、挂靠的含义给出明确界定。

实践中,不能简单套用字面意思解释。

比如,这里的承包,承租和建筑业中总分包关系中的承包就完全不是一个含义。

因此,这一块为避免争议需要增加解释条款。

三、取消境外劳务代理人扣缴的规定
《实施办法》对于未在中国设立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

企业购入汽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问题

企业购入汽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问题

企业购入汽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问题企业购入汽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要把握三个要点2010-1-26中国税务报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扩抵政策以后,一般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

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汽车属于固定资产的范围,上述新政出台后,经常有纳税人对购入的汽车能否抵扣进项税金提出疑问。

就此,笔者总结了以下三个方面的注意事项,以方便纳税人对照自身的情况进行处理。

要取得相应的抵扣凭证企业在购入汽车时无论用途是哪个方面,都应该取得相应的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第五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在购入新汽车时要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也属于扣税凭证。

但如果企业购入的是旧汽车,无论是从一般的单位处购买还是从旧机动车经销单位购买,也不管这些单位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的规定,只能取得普通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

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认证和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查补税款核减留抵税额规定的正确把握-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一般纳税人查补税款核减留抵税额规定的正确把握-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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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1998年3月26日和5月12日下发了《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国税发[1998]44号)及《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对一般纳税人查补税款如何核减留抵税额作出了具体规定。

但由于对上述政策规定的理解不同,在核减留抵税额的实际操作上出现了不同情况,如有的认为核减的是检查所属时期止的留抵税额;有的认为核减的是所作处理决定书当月的期末留抵税额,从而使税收政策执行产生偏差。

为此,笔者从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对一般纳税人查补税款核减留抵税额的问题作一粗浅探讨。

一、理解两个概念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日期或时间。

我们可以认为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这里的当期具体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确定的纳税期限,也就是说只有在纳税期限内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才是法定的当期进项税额和当期销项税额。

因此,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款时,当期实现的税款要当期缴纳,当期不缴纳的税款要追缴。

纳税人不缴纳当期实现的税款,到下期还。

无主观过错不应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无主观过错不应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无主观过错不应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编者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购销经济行为已经呈现出复杂、多样的交易形态,交易的资金流、货物流和发票流所呈现出的状况已经远远超出常规,这给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来了巨大的难题。

本期华税律师将结合一起涉嫌合同诈骗的经济案件,分析受骗方的发票开具行为是否能够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案情简介乙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化工材料的外商投资企业。

甲公司和丙公司的经营范围也是生产、销售化工材料。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化工材料销售协议,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化工材料,交货方式为自提货物,由丙公司直接到甲公司工厂提运货物,乙公司收到丙公司的货物入库单后向甲方支付货款,甲公司向乙公司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化工材料销售协议,乙公司向丙公司出售化工材料,丙公司直接到甲公司工厂提运货物,并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向丙公司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2年,甲、乙、丙公司的上述化工材料购销交易持续合作了约一年时间,交易流程如下图所示:自2013年1月1日起,甲公司与丙公司合谋,甲公司名义上向乙公司出售货物,但实际上没有生产货物,丙公司名义上到甲公司提运货物,但实际上没有真实的货物流。

甲公司拿到乙公司支付的货款后将一部分货款提供给丙公司,供丙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从而形成资金的空转,以达到套取乙公司资金的目的。

乙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甲公司向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并且向丙公司如实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4年1月,甲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以甲虚构上述交易,涉嫌合同诈骗罪为由对甲公司进行调查。

2014年4月,甲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对甲公司开展税务稽查,认定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二、华税点评(一)乙公司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进项税知识点总结

进项税知识点总结

进项税知识点总结进项税是指纳税人用于购买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或者购买应税劳务、应税务二者之一,用于自身消费的货物、劳务和服务所支付的增值税。

一、进项税可以抵扣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人从自身购买货物或者接受劳务、服务支付的增值税,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这就是进项税抵扣。

进项税抵扣是增值税制度的一个核心内容,也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

通过进项税抵扣,可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生产经营活动的发展。

二、进项税抵扣的条件1. 纳税人必须持有发票进项税抵扣的前提是纳税人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

只有持有发票的购买和费用支出可以进行抵扣。

2. 抵扣税额不能超过应纳税额进项税抵扣的税额不能超过应纳税额。

如果进项税抵扣的税额超过了应纳税额,超过部分可以抵扣至以后的纳税期。

3. 税收管理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进项税抵扣还需要满足税收管理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比如要求购买的货物或者接受的劳务、服务必须是与其生产经营或者应税劳务、应税务相关的等。

三、进项税抵扣的流程1. 持有发票纳税人在购买货物或者接受劳务、服务时,必须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并按照规定保存。

2. 录入进项税纳税人在记录、账册或者其他记账凭证上,应当按照规定填写抵扣的进项税额。

3. 申报抵扣纳税人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的纳税申报中,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用以减轻应纳税额。

四、进项税抵扣的注意事项1. 严格控制发票真伪持有发票时,纳税人必须严格控制发票真伪,避免购买假发票。

一旦购买假发票,可能会导致税务机关的处罚和税收风险。

2. 注意发票使用范围进项税抵扣的发票必须是与生产经营或者应税劳务、应税务相关的,不能进行非生产经营或者应税劳务、应税务无关的进项税抵扣。

3. 及时申报抵扣纳税人必须及时将抵扣的进项税额纳入到每月或者每季度的纳税申报中,否则可能会导致税务管理不规范和造成税收风险。

五、进项税抵扣的好处1. 减轻纳税负担通过进项税抵扣,可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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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购入汽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要把握三个要点-财税法规解读获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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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扩抵政策以后,一般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汽车属于固定资产的范围,经常有纳税人对购入的汽车能否抵扣进项税金提出疑问,笔者总结以下三个方面的注意事项,以方便纳税人对照自身的情况进行处理。

要取得相应的抵扣凭证
企业在购入汽车时无论是否用于什么方面,都应该取得相应的发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第五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因此,企业在购入新汽车时要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该发票也属于扣税凭证。

但如果企业购入的是旧汽车,无论是从一般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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