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最新最全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政策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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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五种情形

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五种情形

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五种情形《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了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本期我们从这个热点展开,总结最新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五种情形。

一、取得了不符合规定的抵扣凭证现阶段,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有哪些?各是如何抵扣税款的?(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需要认证或通过勾选确认方式抵扣票面税额;(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要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桥、闸通行费发票:1.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2.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率。

4.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桥、闸通行费以通行费发票为抵扣凭证,计算抵扣增值税。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四)完税凭证: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二、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序号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文件依据1 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 销售免税货物,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农产品可开)国税发[2006]156号3 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国税发[2006]156号4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国税函[2009]90号5 纳税人销售旧货国税函[2009]90号6 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7 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91028每日一税】《增值税:重磅,3%的专票可按9%计算抵扣销项税额(含案例)》

【20191028每日一税】《增值税:重磅,3%的专票可按9%计算抵扣销项税额(含案例)》

【20191028每⽇⼀税】《增值税:重磅,3%的专票可按9%计算抵扣销项税额(含案例)》【20191028 每⽇⼀税】重磅:3%的专票可按9%计算抵扣销项税额(含案例)⽂/李冼这是《每⽇⼀税》为您服务的2028天,愿今天⼜是美好的⼀天。

编者按:⼀般地,增值税⼀般纳税⼈取得增值税专⽤发票,按票⾯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但是,有种专票可按9%或者10%计算抵扣。

现将该事项与⼤家探讨。

由于⽔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般地,增值税⼀般纳税⼈取得增值税专⽤发票,以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是,有种征收率为3%的专票,可按9%或者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不按3%票⾯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

细⼼的⽼师已经知道了:纳税⼈从增值税⼩规模纳税⼈商贸企业购进的农产品取得征收率为3%的专票,可按9%或者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

对。

今天我们就讨论⼀下这个话题。

⼀、政策规定纳税⼈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规模纳税⼈取得增值税专⽤发票的,以增值税专⽤发票上注明的⾦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018年5⽉1⽇起,纳税⼈购进农产品,原适⽤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2019年4⽉1⽇起,纳税⼈购进农产品,原适⽤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通俗地讲:⾃2019年4⽉1⽇起,增值税⼀般纳税⼈购进农产品,从⼩规模纳税⼈取得征收率为3%增值税专⽤发票的,以增值税专⽤发票上注明的⾦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实务理解请注意前述政策的⼏个关键词:购进农产品、3%征收率、⼩规模纳税⼈、增值税专⽤发票、计算进项税额。

增值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

增值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

【思维导图】增值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以下是根据政策规定制作的思维导图,希望能够帮助你梳理、理解这一新的增值税规定。

具体政策规定: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

2019年5月1日起执行各类增值税最新税率表(整理)

2019年5月1日起执行各类增值税最新税率表(整理)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地形地质地下的实地调查
专业技术服务
气象地震规划测绘
软件服务
软件开发维护测试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电路设计测试相关
信息系统服务
系统网络电脑服务器等维护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人力财务审计税务等的管理
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数据处理分析存储等
设计服务
图文声视传递计划构想
知识产权服务
登记鉴定评估认证等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整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6.农产品(指各种动、植物初级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食用盐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
13% 销项税额=销售额(不含税)×13% 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3%) 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第般纳1税页人基,本共相同4,具页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具体范围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1.不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种
9%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
销项税额=销售额(不含税)×9%
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9%) 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9%
9%
电信服务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易错知识点总结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易错知识点总结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易错知识点总结1.我公司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的情形,已进行进口增值税的代扣代缴,进项税额如何抵扣?答:按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申报抵扣。

(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7行)。

2.我公司平时有购进农产品的业务,请问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何计算抵扣?答: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需要分情况讨论。

(一)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进口农产品,按照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

提醒: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在领用当期加计扣除1%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a栏。

3.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三方协议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进项税额如何抵扣?答: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2019年最新增值税改革政策解读

2019年最新增值税改革政策解读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二)注意事项
2. 开具增值税发票衔接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 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 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 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 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二)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 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发票开 具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 发生当天。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一)政策规定
6%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 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无形资产(不 含土地使用权),税率为6%。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二)注意事项
1. 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适用税率 相关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 八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二)注意事项
3. 农产品进项扣除政策
(一)凭票扣除纳税人 (3)享受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的凭证类型:
1.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且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 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 2.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 税专用缴款书; 3.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进项加计抵减扣除10%,会计实务应该这样操作,你会吗

增值税进项加计抵减扣除10%,会计实务应该这样操作,你会吗

增值税进项加计抵减扣除10%,会计实务应该这样操作,你会吗增值税进项加计抵减扣除10%,会计实务应该这样操作,你会吗2019年4月1日起,“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的单位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限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专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为主(要求是业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的经营单位。

关于增值税进项加计扣除优惠的内涵,可以浏览前面的文章《增值税加计抵减扣除,加计10%,你知道它的内涵吗》,有详细解读。

享受增值税加计扣除优惠,具体该怎么操作呢?加计扣除的操作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并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如果现行规定有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则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按规定不得加计的,已错误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的,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适用后,整年不会变动。

单位确定适用加计抵减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2021年12月31日,加计抵减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由于单位个体原因,可以享受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的当期一并计提。

实质上,从4月1日起开始的,可以享受加计抵减而没有享受的,可累计到享受当期一起计提加计扣除额。

出口一般是零税负的,故不再享受进项加计扣除抵减。

单位如果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增值税进项加计扣除的计算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加计抵减时,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的角度看,会出现3种情况。

第一种情形,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第二种情形,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第三种情形,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

(简化版)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汇总

(简化版)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汇总

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汇总一、增值税减税降费新政1.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3、2019年4月1日起,深化增值税改革。

(1)降低增值税税率。

4月1日起,增值税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农产品扣除政策调整。

农产品扣除率调整为9%。

用于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扣除率为10%。

出口退税率调整。

原出口退税率16%的调整为13%,10%的调整为9%。

免退税生产企业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的,仍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2)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

一是4月1日起,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航空、铁路运输客票,抵扣9%,公路水路客票,抵扣3%。

二是4月1日起,购进不动产进项税额由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

3月前尚未抵扣的一次性转入进项抵扣。

(3)对生活性服务业等行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4)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

4月1日起,符合相关条件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地方税费减税政策1、免征政策。

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

2、“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2019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企业所得税减税政策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下的,减免20%,实际税负5%;100-300万元的,减免15%,实际税负10%。

2019增值税新政之加计抵减及会计处理

2019增值税新政之加计抵减及会计处理

2019增值税新政之加计抵减及会计处理[作者]吴伟强[发布日期]2019.12.26与我们前一篇增值税新政小文提到的留抵退税政策相似,加计抵减政策在2019年也先后出台了两个政策,而且政策有重叠。

先出台的政策包含在《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中,后出台的真正包含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中。

加计抵减,是指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基础上再加计10%(生活服务业从2019年10月1日起调整为15%)抵减应纳税额。

要注意,是“抵减应纳税额”而不是“增加进项税额”。

上述生产性服务业包括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等三项服务,与生活服务并称“四项服务”。

另外,判断某纳税人是否符合加计抵减的条件是以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是否超过50%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纳税人的工商登记信息作为标准。

以2019年4月1日为界,之前设立的纳税人,以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取得的销售额作为判断标准(不足12个月按实际经营期),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举例:例一、某纳税人一直从事餐饮服务,2018.4.1-2019.3.31期间的餐饮销售额超过50%,2019年4月1日以后开始转型,从事食品加工业。

该纳税人2019年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例二、某从事餐饮服务的纳税人2019年6月1日设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至8月餐饮服务收入超过50%,不仅当年9-12月纳税期间可以享受,6-8月期间可抵扣进项税额也可以享受加计抵减。

上述纳税人在2020年是否可以享受政策,以2019年销售额作为判断标准,下同。

让我们记住,39号公告中有一句话“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

进项税加计扣除政策详解

进项税加计扣除政策详解

进项税加计抵减扣除政策的介绍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加计抵减额不是进项税额,必须与进项税额分开核算,这两个概念一定不能混淆。

这样处理的目的是,维持进项税额的正常核算,进而实现留抵税额真实准确,以免造成多退出口退税和留抵退税。

那么加计抵减额直接抵减应纳税额,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财政部会计司2019年4月18日下发《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明确: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至此,加计抵减的会计处理有了明确规定!有好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的财务人员一头雾水,“其他收益”是什么?感觉很陌生,因为这是《企业会计准则》新增的一个会计科目。

如果你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的话,你的账簿中应该有这个科目,但你却并不一定用到过。

如果你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的话,你的账簿中应该没有这个科目,因为你根本不需用这个科目。

我们来具体看看“其他收益”科目的核算内容。

其实原来本无“其他收益”科目,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其他收益”是本次修订新增的一个损益类会计科目,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

2019 最新最全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政策梳理

2019 最新最全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政策梳理

2019最新最全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政策梳理2019年3月止目最新增值税进项抵扣问题大梳理,含可抵扣、不可抵扣两大类,包括当期不可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凭票抵扣以、计算抵扣、加计抵扣五个小项,从横向与纵向两个方面进行了大梳理,助您更好地掌握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住宿费、员工交通费、手机通讯费进项税均可抵扣了哟!一、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知识图谱二、分辨进项税抵扣参照以下标准评定:1、人: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方法: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或是二者兼而有之。

全部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只有一般纳税人采取一般计税方法或二者兼而有之的才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3、抵扣凭证:抵扣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只有取得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目前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征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道路、桥、闸通行费发票。

4、票面:检查一下扣税凭证票面是否符合开具要求,例如:无税收分类编码、发票专用章不规范、备注栏不符合规定、纳税人名称、税号等要素填写不规范等等。

5、用途:如果上面均符合规定,但用途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例如: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购进贷款服务、餐饮服务等。

6、期限:认证、勾选、稽核比对应在规定时间内操作,一定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勾选。

7、申报:一般纳税人均按规定操作,最后还要看是否按规定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三、不得抵扣情形(一)业务不该抵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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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新最全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政策梳理2019年3月止目最新增值税进项抵扣问题大梳理,含可抵扣、不可抵扣两大类,包括当期不可抵扣、进项税额转岀、凭票抵扣以、计算抵扣、加计抵扣五个小项,从横向与纵向两个方面进行了大梳理,助您更好地掌握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住宿费、员工交通费、手机通讯费进项税均可抵扣了哟!一、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知识图谱参照以下标准评定:1、人: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方法: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或是二者兼而有之。

全部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只有一般纳税人采取一般计税方法或二者兼而有之的才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3、抵扣凭证:抵扣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只有取得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目前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征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道路、桥、闸通行费发票。

4、票面:检查一下扣税凭证票面是否符合开具要求,例如:无税收分类编码、发票专用章不规范、备注栏不符合规定、纳税人名称、税号等要素填写不规范等等。

5、用途:如果上面均符合规定,但用途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例如: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购进贷款服务、餐饮服务等。

6、期限:认证、勾选、稽核比对应在规定时间内操作,一定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勾选。

7、申报:一般纳税人均按规定操作,最后还要看是否按规定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三、不得抵扣情形(一)业务不该抵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 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

具体包括:(1)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⑵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3. 特殊政策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1)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2)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凭证不合规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资格不具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资格而未办理的四、可抵扣情形主要分为凭票抵扣税额、计算抵扣税额和加计抵扣税额三类,凭票抵扣又分为当期抵扣和分期抵扣,计算抵扣主要是针对收购农产品而言。

(一)凭票抵扣购进方的进项税额一般由销售方的销项税额对应构成。

故进项税额在正常情况下是:1.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 购进农产品,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按照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

未全部取得的,采取《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进行抵扣。

4.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提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需要当月进行认证或勾选,认证相符或确认勾选的,应在次月申报期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要进行“先比对后抵扣”,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应于稽核比对相符的当月申报期内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目前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参见下表:(二)计算抵扣1. 计算抵扣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购进方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但可以自行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一一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X扣除率具体情形参见下表。

注:特殊情况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的农产品;除此之外为一般情况。

16%税率货物2、计算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 (1+9% X 9%3.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 X 9%4.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 X 3%|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39号)2. 按比例分次抵扣进项税(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勺,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X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X 100%(4)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X不动产净值率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3•加计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勺纳税人。

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 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十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计算公式如下: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X 10%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1.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2.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3.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

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纳税人岀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二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X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五、进项留抵税额退税规定根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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