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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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的27种情况

新税法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的27种情况

新税法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的27种情况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允许抵扣进项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一般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新开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受理审批期间除外)购进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4.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普通发票(购进农产品除外)不允许计提抵扣进项税。

5.一般纳税人在认定批准的月份(新开业批准为一般纳税人的除外)不允许抵扣进项税。

6.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交叉稽核比对没有返回比对结果或比对不符时,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7.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取得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比对不符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8.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未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认证不符或虽认证通过但未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9.购进免税货物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向国有粮食企业购进免税粮食除外),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10.取得汇总开具的专用发票,没有同时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相应《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11.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没有按规定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12.取得票物不符或非防伪税控比对项目不符、不全(如非汇总填开运费发票的“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不全等等)的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13.取得货物运输发票只允许对运费、建设基金计提进项税额,未分别注明运费、建设基金和装卸费、保险费或其他杂费的,其货物运输发票不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

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三种情形

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三种情形

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三种情形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在购买其他企业销售的商品或者接受其他企业提供的服务时,应缴纳的增值税,可以通过抵扣进项税额来减少自己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三种情形主要包括:一般抵扣、差额抵扣和退税。

一、一般抵扣一般抵扣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时候,可以将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所应纳税额进行抵扣。

若企业购进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用于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则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若购进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用于非销售或非劳务,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抵扣的计算方法为:抵扣数额=销售额×抵扣率-不得抵扣项目抵扣率是指各个行业特定商品和劳务销售额与销售额总额之间的比例,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来确定。

不得抵扣项目包括购进或接受的用于非销售商品或提供非劳务的项目,以及购进或接受的涉及不得抵扣的其他项目。

一般抵扣是最常见的抵扣方式,适用于绝大多数企业。

二、差额抵扣差额抵扣是指企业购进商品或接受服务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大于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所应纳税额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将多余的进项税额差额抵扣至下期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如果差额抵扣后仍有剩余,则可以继续抵扣至未来的期间,直到抵扣完毕或不再符合抵扣条件。

差额抵扣的计算方法为:差额抵扣数额=承征税额-可抵扣数额其中,承征税额是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应纳税额,可抵扣数额是指购进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退税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退还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例如,企业停业、注销、清算等,无法继续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还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退还进项税额需要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并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申请和办理。

总之,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企业在购进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可以通过抵扣进项税额来减少自己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一般抵扣、差额抵扣和退税是常见的抵扣方式。

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五种情形

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五种情形

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五种情形《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了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本期我们从这个热点展开,总结最新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五种情形。

一、取得了不符合规定的抵扣凭证现阶段,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有哪些?各是如何抵扣税款的?(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需要认证或通过勾选确认方式抵扣票面税额;(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要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桥、闸通行费发票:1.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2.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率。

4.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桥、闸通行费以通行费发票为抵扣凭证,计算抵扣增值税。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四)完税凭证: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二、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序号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文件依据1 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 销售免税货物,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农产品可开)国税发[2006]156号3 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国税发[2006]156号4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国税函[2009]90号5 纳税人销售旧货国税函[2009]90号6 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7 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项税不能抵扣的原因包括

进项税不能抵扣的原因包括

进项税不能抵扣的原因包括进项税不能抵扣的原因包括:1、属于增值税暂⾏条例列举的不能抵扣的情形;2、取得发票不符合规定;3、超越抵扣规定的时限;4、抵扣⼿续不符合规定。

下⾯分别说明:(⼀)《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第⼗条规定,下列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购进固定资产;2、⽤于⾮应税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3、⽤于免税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4、⽤于集体福利或个⼈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5、⾮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6、⾮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费;(⼆)《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规定:纳税⼈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根据《增值税专⽤发票使⽤规定》,购进应税项⽬有下列情况之⼀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1、未按规定取得专⽤发票。

2、未按规定保管专⽤发票。

3、销售⽅开具的专⽤发票不符合该规定第五条第(⼀)⾄(九)项和第(⼗⼀)项的要求。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般纳税⼈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84号)规定:⼀般纳税⼈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不得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规定: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六)增值税⼀般纳税⼈在2004年3⽉1⽇以后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要求填写全部内容,对填写内容不全的不得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七)根据国税发[2003]120号规定:纳税⼈取得的2003年10⽉31⽇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开票之⽇起90天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的税务及会计处理(一)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3)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4)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5)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6)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的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7)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8)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发生(1)、(2)、(8)这三种情况的,应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列入货物或固定资产的成本。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上述(3)、(4)、(5)、(6)、(7)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抵减。

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实际成本=进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实际成本×征税时该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不予抵扣项目的账务处理对于按规定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账务处理上采用不同的方法:(1)购入货物时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

增值税中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解析

增值税中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解析

增值税中"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解析《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中对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以列举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主要规定为:“(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对于第(1)项中“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较好理解,而对“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规定与增值税中“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容易混淆,难以理解;对于第(2)、(3)项中“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规定难以准确把握和运用。

一、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视同销售”的理解由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这两项行为往往易与增值税中“视同销售货物”中的相关行为混淆,并产生疑问:为何这些行为在“视同销售货物”中应当计算销项税额,而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却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为便于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现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结合征收增值税的目的,用图示法和举例法进行分析说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为“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对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有五项,具体包括:“(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增值税进项税14种情形不得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14种情形不得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14种情形不得抵扣(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
(三)简易计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四种情形
(四)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六种变化
(五)涉嫌违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发生的非正常损失
(七)已抵扣进项税的不动产改变用途(八)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九)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无法划分
(十)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
(十一)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十二)与贷款直接相关的融资费用
(十三)营改增试点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十四)销售房地产项目采用差额征税方式允许扣减的款项。

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及原因分析

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及原因分析

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及原因分析一、增值税及进项抵扣的概念要了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事项,首先要了解增值税的本质。

通俗理解,增值税就是在增值环节针对增值的部分按照相应的增值税率征收的税费。

简化计算逻辑,应纳增值税=销售收入*税率(销项税)-采购成本*税率(进项税),此处的销售和采购必须发生在一个业务链条上。

举例,花费113元购买材料A,其中100元是原材料A的采购成本,13元是增值税,供应商收到113元,其中100元属于供应商,另外13元要上缴税务局。

原材料加工成商品B,实现销售收款226元,其中200元是属于销售方,其余26元属于增值税应当上交税务局。

但是这里存在的问题,原材料A已经负担13元增值税,若按照26元交税,则A存在重复交税,因此要将13元进项税扣除,也就是针对增值环节征收税费,从而引出进项税抵扣的规定。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均规定了进项税不可抵扣的情形,本文列举了财税通知的条款如下:“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不准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

不准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

不准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一、取得下列项目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购进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或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非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根据粤国税发[1994]034号文明确:一般纳税人购进修理备件及各种机物料等货物,用于各种机器设备日常维修保养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用于机器设备的大修理工程且增加机器设备的价值的,按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货物处理,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固定资产日常修理和大修理的区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凡是修理支出达不到固定资产改良标准的,则为经营性支出,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凡是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改良标准的,作为资本性支出,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不予抵扣。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在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中,有两种特殊情况应排除在外,当纳税人做出应确定为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时,其混合销售或兼营行为中用于非应税劳务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是可以在计算增值税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免税项目是指:(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属于税法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特殊规定不予免税的少数商品除外);(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8)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汽车以外的货物。

有关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有关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问题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凡用于生产经营的(应税项目),均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属于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PS: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2、增值税税法不可能采取全列举(正列举)的方法列举全部可以扣除的进项税,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从税法的角度讲是反列举的,就是税法仅列举了不可以抵扣的内容是哪些,没有列举的不可以抵扣的项目,就是可以抵扣的。

3、可以扣除的进项税还可以从另外两个角度看,一是属于生产耗费的,不管是生产什么产品耗费的进项税,只要是用于应税产品的耗费都可以扣除;二是可以税前列支项目的进项税,只要不是从其他资金渠道列支的,都可以扣除,如工作服,汽车配件等。

4、从税法的规定看,可以扣除的进项税不一定要构成产品的实物形态或实体价值(生产成本),如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

5.一般只要是取得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用于生产上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且通过税务局认证的所有进项税都可以抵扣。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款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可以按照买价乘以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其计算公式为: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纳税人支付运输费用,可以根据运费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乘以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其计算公式为: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运费×扣除率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以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乘以10%计算抵扣进项税。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及案例分析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及案例分析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及案例分析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及案例分析1.第一种情形: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境外B企业向其提供咨询服务,A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为B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6000元,但A企业不能够提供与该业务相关的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故该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会计处理如下:借:管理费用或相关科目6000贷:银行存款60002.第二种情形: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简易计税方法是指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其取得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

例:某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购买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000元,进项税额17000万元,该批材料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建筑项目,该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直接计入成本。

会计处理如下:借:原材料或相关科目117000贷:银行存款或相关科目1170003.第三种情形: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免征增值税是指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如: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婚姻介绍服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等。

4.第四种情形: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集体福利是指纳税人为内部职工提供的各种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等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

十五种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

十五种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

十五种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1、第一种情形: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境外B企业向其提供咨询服务,A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为B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6000元,但A企业不能够提供与该业务相关的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故该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第二种情形: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

简易计税方法是指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其取得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

例:某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购买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 000元,进项税额17000元,该批材料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老项目,该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直接计入成本。

3、第三种情形: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

免征增值税是指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如: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婚姻介绍服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等。

4、第四种情形:用于集体福利的。

集体福利是指纳税人为内部职工提供的各种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等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

5、第五种情形:用于个人消费的。

个人消费是指纳税人内部职工个人消费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等所发生的费用。

如: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上述第二至五种情形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增值税专项发票允许抵扣的范围以及不允许抵扣的情况

增值税专项发票允许抵扣的范围以及不允许抵扣的情况

问:公司购进一批办公用品和劳保用品,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办公用品和劳保用品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答:办公用品、劳保用品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023号二、增值税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的确定(一)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1.外购原材料(1)原料及主要材料:指经过加工后能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和材料。

(2)辅助材料:指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有助于产品形成或便于生产进行,但不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材料,包括:a.被劳动工具所消耗的辅助材料。

如维护机器设备用的润滑油和防锈剂等。

b.加入产品实体和主要材料相结合,或使主要材料发生变化或使产品具有某种性能的辅助材料。

如油漆、染料等。

c.为创造正常劳动条件而消耗的辅助材料。

如工作地点清洁用的各种用具及管理、维护用的各种材料等。

(3)外购半成品(外购件):指从外部购进需要本企业进一步加工或装配的已加工的半成品(外购件)。

(4)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指为修理本企业机器设备和运输设备的各种备件。

(5)包装材料:如纸张、麻绳、铁丝、铁皮等。

(6)外购燃料;指企业为进行生产耗用的各种液体、固体、气体燃料。

包括:生产过程中用的燃料;动力用燃料;为创造正常劳动条件用的燃料;为生产经营提供运输服务所耗用的燃料。

2.外购低值易耗品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包括:(1)一般工具。

如刀具、量具、夹具等。

(2)专用工具。

如专用模型等。

(3)替换设备。

如各种型号的模具等。

(4)管理用具。

如办公用具等。

(5)劳动保护用品。

如工作服、各种防护用品等。

(6)生产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3.外购动力指纳税人为进行生产耗用的电力、蒸气等各种动力。

包括为进行生产耗用的外购的水。

4.外购包装物指包装本企业对外销售产品的各种包装容器。

5.委托加工费指为生产应税产品委托外单位加工所支付的加工费。

将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上述营业税应税项目以及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的研究开发;或不动产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与销售其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的。

汇总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及文件依据

汇总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及文件依据

汇总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及文件依据增值税是一种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消费税,是我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增值税征收中,企业可以通过抵扣进项税额来减少纳税金额,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

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形下,企业不能将进项税额作为抵扣项,本文将汇总这些情形及相关文件依据。

首先,在国家税收政策中,对于某些特定领域或行业的企业,其所涉及的购买、生产或销售环节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不可抵扣的。

具体而言,这些特定领域或行业主要包括金融、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服务业,以及房地产销售等行业。

企业在进行相关业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用于抵扣输出税额,因为这些行业的特点决定了其不具备将进项税额抵扣的条件。

其次,增值税法及其配套文件对某些特定的进项税额进行了严格限制或禁止抵扣的规定。

具体而言,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购买非正常损耗、防火、盗窃等保险的保险费,这部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这是因为非正常损耗的保险属于一种特殊情况,其性质与普通的商业保险不同,因此无法享受进项税额抵扣待遇。

二是购买用于员工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商品、服务的进项税额,如企业购买的礼品、旅游、度假等福利待遇。

这部分费用不属于企业正常的经营成本,在税收政策中被明确禁止抵扣。

三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购买商品、服务导致的进项税额,如购买未具备合法发票等,都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此外,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对于一些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行业,在试点期间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抵扣。

这是因为在试点期间,企业仍然按照原有的营业税制度进行纳税,增值税进项税额暂不可抵扣。

此外,还应注意到,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是正常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企业也需要注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企业需要在税款申报期限内将进项税额及相应纳税申报表报送税务机关,否则将无法享受抵扣进项税额的权益。

以上所述为目前我国增值税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及相关法规依据。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14种情形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14种情形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14种情形(含实务案例及会计处理)1.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境外B企业向其提供咨询服务,A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为B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6000元,但A企业不能够提供与该业务相关的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故该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会计处理如下:借:管理费用或相关科目6,000贷:银行存款6,0002.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简易计税方法是指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其取得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

例:某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购买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000元,进项税额17,000万元,该批材料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建筑项目,该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直接计入成本。

会计处理如下:借:原材料或相关科目117,000贷:银行存款或相关科目117,0003.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免征增值税是指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如: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婚姻介绍服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等。

04.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集体福利是指纳税人为内部职工提供的各种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等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

【老会计经验】增值税中视同销售行为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老会计经验】增值税中视同销售行为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增值税中视同销售行为与不得抵扣进
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一、视同销售行为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解读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以上视同销售行为按货物的来源和用途不同又可以划分为以下两大类:一是将货物(有形动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方面,要考虑货物的来源。

如果货物是外购的,即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如果货物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则为视同销售行为。

二是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本文以自产、外购产品为例对增值税视同销售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进行具体分析:一是以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即使产品没有流转到其他企业或个人,其也存在着新创造的价值,依据税法的规定,对新增价值要征收增值税;以外购产品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购买产品本身不存在。

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14种情形及会计处理

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14种情形及会计处理

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14种情形及会计处理随着我国增值税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改革,税务管理在企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增值税进项税额是指在企业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的过程中,支付给供应商的税款金额。

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减少企业应纳税额,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支出。

然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规定,增值税进项税额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是不得抵扣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情形及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情形一:购买禁止抵扣货物或接受禁止抵扣劳务。

企业在购买某些特定货物或接受某些特定劳务时,无法将支付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这些特定货物和劳务包括贵重金属、珠宝、奢侈品、高档消费品等。

对于这种情况下支付的进项税额,企业应当按照购买或接受特定货物/劳务的费用记载入相关的费用科目中。

情形二:购买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货物或接受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劳务。

当企业购买的货物或接受的劳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时,支付的进项税额是不得抵扣的。

对于这种情况下支付的进项税额,企业应当按照购买货物或接受劳务的费用记载入相关的费用科目中。

情形三:购买生活性服务。

购买企业员工的生活性服务,如住宿、餐饮、娱乐等,无论是否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进项税额都不得抵扣。

对于这种情况下支付的进项税额,企业应当按照购买服务的费用记入相关的费用科目中。

情形四:购买或租赁乘用车。

购买或租赁乘用车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对于这种情况下支付的进项税额,企业应当视为固定资产投资,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资本化和摊销。

情形五:与应税项目不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果企业支付的进项税额与其应税项目不相关,无论支付的进项税额金额多少,都不得抵扣。

对于这种情况下支付的进项税额,企业应当按照购买或接受服务的费用记入相关的费用科目中。

情形六:购买国债、国库券等金融债券。

企业购买国债、国库券等金融债券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对于这种情况下支付的进项税额,企业应当将其列入金融资产科目中。

情形七:项目进展滞后导致无实际销售。

最新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五种情形-完整版

最新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五种情形-完整版

最新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五种情形!完整版梳理来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了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本期我们从这个热点展开,总结最新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五种情形。

一、取得了不符合规定的抵扣凭证现阶段,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有哪些?各是如何抵扣税款的?(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需要认证或通过勾选确认方式抵扣票面税额;(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要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1.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2.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率。

4.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桥、闸通行费以通行费发票为抵扣凭证,计算抵扣增值税。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四)完税凭证: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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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
(1)一般规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企业购进的生活用品为个人消费品。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⑤上述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2)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
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4)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5)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6)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7)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其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恢复征税后收到的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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