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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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08101)

[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0810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

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2—

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

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

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

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 2 —

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

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

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精排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精排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精排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引言

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内容

一、名称和编码

本名录通过对建设项目按照不同因素进行分类,为每一类项目分配了名称和编码,便于管理和统计。名称和编码的设定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规范。

二、分类标准

建设项目按照环境敏感性、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分类,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1. 环境敏感性:根据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敏感性评估结果,将项目划分为高敏感性、中敏感性和低敏感性项目。

2. 环境影响程度: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评估结果,将项目划分为重大影响、较大影响和一般影响项目。

三、分类管理要求

根据不同类别的建设项目,针对其特定的环境保护需求,制定了相应的分类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环境影响评价:对高敏感性项目和重大影响项目,要求进行

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提交评价报告。

2. 环境保护措施:对高敏感性项目和较大影响项目,要求采取

一系列环境保护措施,包括减少环境污染物排放、节约能源和资源等。

3. 监测与监管: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环境监测,并接受相关部门

的监管。其中,高敏感性项目和一般影响项目的监测要求更加严格。

4. 环境应急预案:建设项目需要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以应对可

能发生的环境事故和突发事件。

四、管理机构和责任

本名录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管理机构和责任分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制定、调整和监督。

2.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具体

实施和监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

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

— 2 —

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修改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修改说明

附件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第七条的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环发〔1999〕99号),并于2001年、2002年、2008年先后三次对“名录”进行了补充和修改。现行名录是2008年颁布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名录的发布和实施对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工作,规范行政审批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据不完全统计,“十一五”期间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审批报告书88607个(5.3%),报告表674588个(40.3%),登记表912243个(54.4%)。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保护形势的变化,特别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环境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结合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周期,切实加强分类管理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的基础作用,我部决定对名录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根据部里统一工作安排,我们在前期开展大量工作的基础上,于2013年启动了该项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成立了名录修订工作组、专家组,编制了工作方案。

2013年初,我们广泛征求了各省评估中心、部分环评单位以及煤炭、电力、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机械工业、轻工业等行业协会等单位对现行名录的意见和修订建议。共收到53个单位的反馈意见共计1040条。同时,在2013年5月和2014年3月,先后赴福建、江苏、河南、新疆、北京、内蒙等地实地开展调研,组织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评估机构和评价单位开展座谈,深入了解地方执行名录的情况、环评分类管理的特色和相关意见建议。通过征求意见和现场调研,我们对名录修订的现实需求了解的更加深入,为修订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自2008年10月1日起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自2008年10月1日起废止)

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4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自2008年10月1日起废止)

颁布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颁布时间:2002-10-13

实施时间:2003-01-01

修订时间:

发文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

时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1、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大、难以在环境中降解的建设项目;

2、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重要生态功能改变、或生物多样性明显减少的建设项目;

3、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引发和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

4、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

5、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活动或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1、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一、前言

为了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建设项

目进行分类管理,保障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特制定本名录。该名录旨在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明确管理责任和工作要求,提高环保工作效率,保障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命名依据

本名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三、适用范围

本名录适用于各级环保部门或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工作的分类管理。

四、定义及分类

1.建设项目:指在固定地点,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进行的

土地开发、工程建设或设施建设等活动。

2.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指建设项目如需进行环境影响评

价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

3.敏感性区域:指城市、旅游区、生态保护区、文物古

迹保护区、科研区等在环境保护方面具有保护要求的区域。

4.分类及管理:按照建设项目的影响程度、项目性质等

进行分类,适用不同管理要求和标准。

(1)特级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指涉及大坝、核电、石化

等领域,环境影响巨大,且敏感性区域范围较广的建设项目。

该类项目环保审批及环境影响评价应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并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要求进行。

(2)一般环境影响评价项目:除特级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外,涉及具备环境影响、敏感性区域等要求的一般土地开发、建筑工程、矿业等项目。

该类项目环保审批及环境影响评价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

(3)小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不大、土地使用面积不超过20亩,或者总投资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

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1、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

2、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3、基本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

环境影响登记表。

1、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热污染、放射性、电磁波等不利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2、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医院等,以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四、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如其环境影响特征(包括污染因子和生态因子)对该敏感区环境保护目标不造成主要环境影响的,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否按敏感区要求管理,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意见后确认。

五、以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调整产业结构为目标,用清洁生产工艺替代落

后工艺,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现有污染源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的技术改造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适当简化。

六、纳入区域性开发的建设项目,如编制区域开发规划时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已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建设项目的性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02与2008修订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02与2008修订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1、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大、难以在环境中降解的建设项目;

2、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重要生态功能改变、或生物多样性明显减少的建设项目;

3、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引发和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

4、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

5、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活动或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1、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建设

项目;

2、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3、基本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热污染、放射性、电磁波等不利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2、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

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2—

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

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

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精排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精排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精排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一、前言

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本名录”)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明确各类建设项目在环

境保护方面的监管要求和标准,特制定本名录。

二、适用范围

本名录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农业、水利、城市建设等各类建设项目。

三、名录目录

本名录分为以下几个章节,包括:建设项目分类、环境保护要求、监管责任等。

三、建设项目分类

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潜在环境风险等因素,将建设项

目划分为不同的分类。具体分类如下:

1.工业类建设项目

1.1 制造业项目

1.2 采矿业项目

1.3 建材类项目

2.农业类建设项目

2.1 农田水利项目

2.2 农业物资储备项目

2.3 农产品加工项目

3.水利类建设项目

3.1 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3.2 水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

3.3 水利设施建设项目

4.城市建设类项目

4.1 城市综合规划项目

4.2 城市住宅建设项目

4.3 城市交通建设项目

五、环境保护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的分类,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1.工业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要求

1.1 生产过程的环境管理

1.2 污染治理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1.3 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评估与控制

2.农业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要求

2.1 农地土壤保护

2.2 农药和化肥使用管理

2.3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

3.水利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要求

3.1 水资源的保护与利用

3.2 水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

3.3 水利设施运行与维护

4.城市建设类项目环境保护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精排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精排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精排版) 【文档正文】

一、总则

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

称《名录》),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分类管理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名录》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分类管理工作。

三、分类管理原则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分类管理原则如下:

1:按照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环境敏感性、影响范围

等特点,将建设项目分为不同等级,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2:鼓励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节能环保设备,优化环境保

护措施,降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风险。

3: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测,及时发现、防范和处置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四、分类管理等级划分

1:一级建设项目:对环境保护影响大、敏感性高、范围广,需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核电站、大型化工厂、钢铁冶炼等。

2:二级建设项目:对环境保护有一定影响、敏感性较高,需采取一定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站、石

油化工厂、食品加工厂等。

3:三级建设项目:对环境保护影响较小、敏感性一般,

需采取基本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住宅小区等。

4:四级建设项目:对环境保护影响较小、敏感性低,仅

需遵守相关环保法规。具体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普通办公楼、公园等。

五、环境保护措施要求

根据不同等级的建设项目,具体环境保护措施如下: 1:一级建设项目:

(1)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配备先进的污染治理设施。

(2)建立环境监测系统,定期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

环境保护部令2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资料

环境保护部令2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2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08年8月1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

二○○八年九月二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

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

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

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

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

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

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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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

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2—

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 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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