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教版高中历史必修2 4.13原始资料:《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广东、福建两省和经济特区工作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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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资料:《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广东、福建两省和经济特
区工作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
(一)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经济特区,不是政治特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这四个经济特区内,全面行使国家的主权。

特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它的“特”主要在于实行国家规定的特殊经济政策和特殊经济管理体制,与历史上帝国主义强加给旧中国的“租界”有本质的区别。

(二)举办经济特区的目的,是为了吸收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扩展对外贸易,加快经济的发展。

同时,在举办经济特区的实践中,观察与研究当代资本主义的经济,学习与提高参与国际经济交流的本领,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尝试。

(三)特区经济的所有制结构,是社会主义经济领导下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

在工业生产方面,外商投资企业所占比重可以大于内地。

特区的经济活动在社会主义计划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

(四)特区建设要指定全面规划,量力而行,由小到大,逐步发展。

各特区的经济发展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各具特色。

(五)特区要致力于经济体制改革。

特区的行政管理机构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

(六)加强特区的法制建设。

(七)对在特区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优惠和方便。

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收取场地使用费按不同行业和用途给予优惠;对来往特区的外籍人员、华侨和港澳同胞简化入境手续。

(八)授予特区较大的经济管理权限。

属于中央统一管理的外事、边防、公安、海关、金融、外汇等方面的业务,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订专项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核准后实施。

(九)国家大力支持特区建设。

特区建设所需的资金由国家给予财政和信贷支持。

允许特区银行吸收的存款全部用做贷款。

深圳、珠海两市的财政收入1985年以前不上缴,厦门、汕头两市上缴的财政收入,由两省人民政府核减。

特区的外汇收入单列,超过1978年基数的增收部分5年内不上缴,用于特区建设,特区的对外贸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自主经营,特区可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委托,代理国家外贸主管部门不统一经营的出口业务,等等。

(十)开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思想政治教育,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加强社会治安,打击走私活动。

──程中原等著《1976~1981年的中国》,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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