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
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
正文:
----------------------------------------------------------------------------------------------------------------------------------------------------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42号)
《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已于2008年2月2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志军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进城务工和在乡镇企业就业的户籍在农村的劳动者。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强化服务、完善管理、合理引导的原则,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将农民工及其随带配偶、子女的就业、教育、医疗等纳入当地公共服务和管理范围。
第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公安、教育、卫生、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民工的服务、管理和权益维护工作。
农民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前款所列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推诿。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农民工具体受理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1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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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8〕1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24日
江苏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设区市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负责实施,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考核工作。
第四条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1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实施办法范本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实施办法范本第一条为进一步预防和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应用,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引江济淮)、信息产业及各类基础建设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银行、保险机构担保制度,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
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是工资保证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的保管和日常管理。
本市工资保证金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均应缴存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应当以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单保函(以下统称保证金保函)方式缴存。开具保证金保函的银行、保险机构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商业保险机构,保证金保函的种类应当是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按工程项目缴存保证金保函,保证金保函额度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的2%,保证金保函受益人为工程辖区人社部门。
联合体承包的工程,建设方与施工方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保证金保函的缴存比例及方式,明确责任。
第六条保证金保函有效期不少于3年,保证金保函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毕,开工日期以工程开工令为准。
保证金保函到期后,工程不能竣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提前30日办理保证金保函延期手续。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转发劳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苏劳社医[2007]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9.26
【实施日期】2007.09.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
通知》的通知
(苏劳社医[2007]6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委)、建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有关精神,全面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75号令)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保障因工
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建筑业农民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建筑施工企业工伤风险,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是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发5号文件明确规定:“要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障问题”。建筑业是农民工集中的产业,工伤风险较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主管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不断提高认识,把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按照“平安计划”的要求,明确目标任务,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精心组织实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篇: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企业(简称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当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该项目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分包企业应当配备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送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当在“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上予以公示。
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涉及主要法规条文整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施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2000年4月7日施行;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2001年7月4日发布施行)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修改)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施行,已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2004年8月20日省人大常务委员会修改)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修订后2009年5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施行)
《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建规字〔2019〕4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
为切实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85号)等文件精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共同制定了《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2019年11月8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9年12月10日起施行。
附件: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2019年11月21日附件
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企业(简称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当设立劳资专管员,
负责该项目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
督管理;分包企业应当配备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送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当在“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上予以公示。
第二章农民工实名制
第五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管理的具体情况,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身份识别等技术装置,归集农民工的基本信息、岗位技能信息、劳动合同信息及个人信用信息,实现在岗考勤、工资结算、教育培训、权益保障、信用管理等动态管理的功能。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第三条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以及使用返还等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工资保证金制度。
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与本地区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会商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确保工资保证金制度规范平稳运行。
第五条工资保证金制度原则上由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将管理层级上升为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实施具体管理的地市级或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应的行政区,以下统称“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
同一工程地理位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章工资保证金存储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规定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规定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11.30
•【字号】〔2018〕第26号
•【施行日期】2018.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
正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规定切实减轻建筑企业
负担的公告
〔2018〕第26号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保障。《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6〕707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和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方式,也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方式。近期,有施工企业向我厅反映,有些地区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时,拒绝接受保函方式,也有部分地区没有严格执行《办法》规定的标准。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方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
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要求,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证金缴纳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角度出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建筑企业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
二、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各地要认真落实《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不得随意提高,同时要认真执行根据企业信用实行缴纳保证金差别化的政策。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规定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概念定义】本规定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项目合同造价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领域以下在建工程项目:
(一)所有需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在建工程项目;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但施工合同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
各地区对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合同造价金额标准可根据本地区相关行业实际适当浮动,浮动范围由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民航局、铁路局备案。
第三条【主管部门】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工资保证金制度。
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与本地区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会商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确保工资保证金制度规范平稳运行。
第四条【属地管理】工资保证金原则上由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将管理层级上升为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具体管理的地市级或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应的行政区以下统称“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
同一工程项目地理位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发生管辖争议,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的
通知
颁布单位:⼈⼒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利部 银保监会 铁路局 民航局⽂号:⼈社部发〔2021〕65号
颁布⽇期:2021-08-17
执⾏⽇期:2021-11-01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录
第⼀章总则
第⼆章⼯资保证⾦存储
第三章⼯资保证⾦使⽤
第四章⼯资保证⾦监管
第五章附则
各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利(⽔务)厅(局),各银保监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根据《保障农民⼯⼯资⽀付条例》授权,⼈⼒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制定了《⼯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
关于印发《⼯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的通知
⼈社部发〔2021〕65号
⼯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
第⼀章总则
第⼀条为依法保护农民⼯⼯资权益,发挥⼯资保证⾦在解决拖⽋农民⼯⼯资问题中的重要作⽤,根据《保障农民⼯⼯资⽀付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指⼯资保证⾦,是指⼯程建设领域施⼯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设⽴账户并按照⼯程施⼯合同额的⼀定⽐例存储,专项⽤于⽀付为所承包⼯程提供劳动的农民⼯被拖⽋⼯资的专项资⾦。
⼯资保证⾦可以⽤银⾏类⾦融机构出具的银⾏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程担保公司保函或⼯程保证保险。
第三条⼯程建设领域⼯资保证⾦的存储⽐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以及使⽤返还等事项适⽤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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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清办〔2009〕36号)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省政府第42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6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建筑拆除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承揽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后,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各市、县(市)建设、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
第五条保证金一般采用资金转账方式提交,也可采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的区域内累计交纳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并存入指定银行专户。
第七条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程度,保证金交纳实行差别化管理。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行政区域内交纳保证金连续满3年,且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退还不少于交纳保证金的80%。
第八条退还保证金时,应当将利息一并退还。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当按规定标准的2倍交纳保证金。
第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通报批评和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业企业和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名单报送同级人民银行,并由其将企业和建设单位不良行为录入银行征信管理信息系统,限制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贷款。
第三章保证金的支付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筑业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筑业企业获得工程款后,应当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被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其限期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行政措施,启动保证金应急支付程序,动用保证金用于支付责任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要求担保人按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一)建筑业企业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超过限定时间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或其它恶性事件的;
(三)其他需应急支付保证金的。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应急支付程序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作为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筑业企业的财务支出。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报酬争议,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报酬争议不服行政协调与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停止协调,明示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全部的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直接支付责任。建筑业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分包企业规避支付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有关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的结算纠纷,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解决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不具备资格的劳务承包人组织劳务、承包工程,属违法违规无资质承揽业务。劳务承包人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由录用劳务承包人的工程承包企业或建设单位承担支付责任。劳务承包人以被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主张权利,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采信,明示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行政主管部门或工会组织按应急支付程序强制动用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指定银行专户足额补齐保证金;逾期未补的,责令建筑业企业加倍补交。
第四章保证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市、县(市)建设、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加强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有效凭证、银行保函或担保书。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结算和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效证明以及书面报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条保证金制度执行情况,是评定建筑业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的重要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建筑业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建筑业企业、项目负责人和劳务承包人违法用工,或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企业有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劳务承包人携工程款逃逸,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劳务承包人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逼讨工程款、讹诈工程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追究企业法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保证金实施细则。各地现行保证金管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