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
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已于2008年2月2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志军二○○八年三月二十日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进城务工和在乡镇企业就业的户籍在农村的劳动者。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强化服务、完善管理、合理引导的原则,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将农民工及其随带配偶、子女的就业、教育、医疗等纳入当地公共服务和管理范围。
第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公安、教育、卫生、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民工的服务、管理和权益维护工作。
农民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前款所列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推诿。
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农民工具体受理部门。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工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劳动权益,不得制定和组织实施任何针对农民工的歧视性规定、措施以及不合理限制。
第二章就业服务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安全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并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专项经费重点用于扶持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和安全技能培训工作,制定和落实以培训促就业的激励、奖励和补贴措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1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1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设区市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负责实施,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考核工作。
第四条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1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六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七条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考核内容为:设区市政府属地责任落实情况,工作协调机制建立运行情况,督查和问责制度落实情况,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等情况。
第八条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主要考核内容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和欠薪预警系统建立情况,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工资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等制度实施情况,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和资金监管、拨付情况。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篇: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企业(简称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当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该项目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分包企业应当配备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送农民工实名制信息。
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当在“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上予以公示。
第二章农民工实名制第五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管理的具体情况,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身份识别等技术装置,归集农民工的基本信息、岗位技能信息、劳动合同信息及个人信用信息,实现在岗考勤、工资结算、教育培训、权益保障、信用管理等动态管理的功能。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转发劳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苏劳社医[2007]6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发布日期】2007.09.26【实施日期】2007.09.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医[2007]6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委)、建管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有关精神,全面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75号令)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建筑业农民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建筑施工企业工伤风险,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是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国发5号文件明确规定:“要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障问题”。
建筑业是农民工集中的产业,工伤风险较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主管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不断提高认识,把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按照“平安计划”的要求,明确目标任务,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精心组织实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建规字〔2019〕4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为切实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85号)等文件精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共同制定了《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2019年11月8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9年12月10日起施行。
附件: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2019年11月21日附件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企业(简称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当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该项目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分包企业应当配备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送农民工实名制信息。
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当在“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上予以公示。
第二章农民工实名制第五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管理的具体情况,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身份识别等技术装置,归集农民工的基本信息、岗位技能信息、劳动合同信息及个人信用信息,实现在岗考勤、工资结算、教育培训、权益保障、信用管理等动态管理的功能。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本企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在项目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按时拿到应有的工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得以全面实施。
以下是该制度的详细实施细则。
一、保证金缴纳标准1.企业应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缴纳标准根据企业规模及用工情况不同而有所变化,但最低缴纳标准不得低于每名农民工月工资的10%。
3.一旦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劳动保障部门将启动保证金赔付程序。
二、保证金管理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将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专门账户进行划拨管理,确保保证金专款专用。
2.保证金将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账户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截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保证金使用1.农民工工资拖欠时,劳动保障部门将启动保证金赔付程序。
2.赔付标准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金额,但赔付金额不得超过企业缴纳的保证金金额。
3.赔付程序包括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对企业追缴赔付款项等措施,以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四、保证金退还1.若企业无不当行为,并且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可申请退还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2.劳动保障部门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审批退还保证金的申请,确保资金流转稳健有序。
五、监督与检查1.劳动保障部门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全面有效实施。
2.对于有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细则将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供重要保障,同时也将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希望各界共同关注和支持这一制度的平稳运行,为推动农民工问题的解决做出积极贡献。
2017.15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管理的通知盐建建筑〔2017〕15号各县(市、区)住建局,市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两金”)管理,更好地发挥事前预防和事中保障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6〕29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建管〔2016〕7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通知如下:一、明确缴存时点和比例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但同一施工企业在相同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指定银行帐户上累计缴存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
前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按备案合同价款的2%缴存保证金;前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且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系统并有效运行的施工单位,按备案合同价款的1%缴存保证金。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承发包合同的约定,将工程价款总额3%-5%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存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在托管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中。
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资金转帐方式,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信用管理等环节查验施工企业保证金缴存证明。
二、建立专款专用制度“两金”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中明确保留的,是维护农民工和购房业主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
各地要建立“两金”专款专用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存、滞留、挪用、封存等。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01•【字号】苏政办发[2005]76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2004年,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部署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制定落实还款计划,积极开展清欠工作,完成了年度清欠计划,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为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根据国家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2005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的通知》(建市[2005]4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明确全省清欠工作目标经过努力,我省已清理偿还拖欠工程款31.38亿元,占拖欠总额的63.98%。
但我省还有17.67亿元拖欠工程款未清偿完毕,加上外省(市)企业在我省被拖欠的工程款9.01亿元,全省还需清理偿还拖欠工程款26.68亿元。
根据国家提出的清欠工作目标任务,结合江苏实际,我省清欠工作的要求是:政府投资项目和房地产企业拖欠工程款,在2005年底前要全部偿清;其他项目拖欠工程款,力争在2005年底前全部偿清。
按照以上目标,2005年全省清理拖欠工程款总额为26.68亿元,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9.38亿元,占35.16%;房地产企业拖欠工程款4.6亿元,占17.24%;其他工程拖欠工程款12.70亿元,占47.6%。
各地要按照上述清欠工作目标,结合当地实际,调整制订本地区清欠还款计划,并尽快分解落实下去,按拖欠项目逐一组织和督促拖欠人与被拖欠人制订还款计划,落实还款任务。
发现有未列入网上统计拖欠工程款的,也要认真组织清偿。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规定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规定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2018〕第26号•【施行日期】2018.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规定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的公告〔2018〕第26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保障。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6〕707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和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方式,也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方式。
近期,有施工企业向我厅反映,有些地区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时,拒绝接受保函方式,也有部分地区没有严格执行《办法》规定的标准。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要求,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证金缴纳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角度出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建筑企业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
二、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
各地要认真落实《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不得随意提高,同时要认真执行根据企业信用实行缴纳保证金差别化的政策。
三、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各地要于2018年12月15日前公布电话,接受并处理建筑企业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的举报投诉,对违规要求缴纳保证金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举报投诉电话如下:************、51868629。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苏清办〔2009〕36号)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省政府第42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6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建筑拆除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承揽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后,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各市、县(市)建设、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第五条保证金一般采用资金转账方式提交,也可采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的区域内累计交纳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并存入指定银行专户。
第七条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程度,保证金交纳实行差别化管理。
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行政区域内交纳保证金连续满3年,且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退还不少于交纳保证金的80%。
第八条退还保证金时,应当将利息一并退还。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当按规定标准的2倍交纳保证金。
第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通报批评和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业企业和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名单报送同级人民银行,并由其将企业和建设单位不良行为录入银行征信管理信息系统,限制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贷款。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公安厅等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农民工【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5]387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15.12.08【实施日期】2015.1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5〕387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治安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管理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等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大意义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关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
近年来,我省积极采取各种有力措施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总体稳定,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的突出问题还未得到有效遏制。
各地要充分认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从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出发,将这项工作作为保障民生幸福的具体行动,列入当前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推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实效。
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规定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概念定义】本规定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项目合同造价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领域以下在建工程项目:(一)所有需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在建工程项目;(二)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但施工合同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
各地区对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合同造价金额标准可根据本地区相关行业实际适当浮动,浮动范围由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民航局、铁路局备案。
第三条【主管部门】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工资保证金制度。
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与本地区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会商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确保工资保证金制度规范平稳运行。
第四条【属地管理】工资保证金原则上由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将管理层级上升为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实施具体管理的地市级或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应的行政区以下统称“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
同一工程项目地理位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发生管辖争议,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章工资保证金存储第五条【存储主体】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
第六条【经办银行】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依法办理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存储、查询、支取、销户及开立保函等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工程项目所在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设有分支机构;(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江苏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
江苏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
计酬手册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样本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和计酬手册
南通市建设局印制江苏省建设厅监制
劳动用工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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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手册记录劳动关系、民工出勤、劳动报酬、工资兑付、劳动培训等情况,作为民工维权时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发放情况的有效凭证,也作为接受检查、信访投诉处理、劳动仲裁的依据。
2、工种班组长每天在考勤栏中按规定作出记录,每周核
对签字,现场负责人每月应汇总核定其工资。
3、劳务企业必须为本单位所有民工办理本手册,与上岗证一起领取,应在手册上每月记录民工工资发放情况。
4、手册由各市统一印刷,分给各企业使用,企业发给民工时,不得收费。
手册由民工本人保管,每人每年一册。
民工要注意保管,手册不得转借他人。
5、禁止不具有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领用和分发手册。
6、南通市劳动保障局举报投诉电话:
南通市建设局举报投诉电话:
-2-
劳务人员考勤单-----月份
劳务负责人:现场施工员:本人签字:项目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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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
-18-。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情况报送工作的补充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情况报送工作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8.24•【字号】苏建函建管〔2017〕725号•【施行日期】2017.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情况报送工作的补充通知苏建函建管〔2017〕725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委):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报送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情况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60号)精神,及时掌握各地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进展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2017年7月下发了《关于报送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情况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17〕604号)。
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完善保证金报送程序,提高报送效率和质量,现就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情况报送工作补充通知如下:一、报送方法和时间报送方法:建筑企业缴纳保证金情况,由建筑企业指定专人负责,在“江苏省建筑业统计信息系统”中“报表查询”栏目选择《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情况统计表》(JS-901表)填报。
报送时间:建筑企业于每季度的最后一周,填报本季度末企业本年度在省内、省外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数额情况,报表数据通过系统上传。
二、报表审核数据上传后,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企业报送数据情况进行汇总,并对企业报送数据进行审核,重点是缴纳金额、项目数量、保函缴纳情况,同时注意对报送金额的单位与统计数据的一致性。
三、报送要求1.自2017年第三季度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情况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17〕604号)要求,对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情况,以及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推广银行保函形式保证金工作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整理统计。
苏州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总工会,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6.10•【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住建局(委)、人社局、总工会,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全面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推动全市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56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完善。
具体事项如下:一、积极探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险保单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探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险保单制度。
建筑企业与保险机构签订的已经生效且在保险有效期内的保险保单可以替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的现金,保险有效期应至少超过该项目竣工验收后60天。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应为见索即付的独立性保函,代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一般不低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应标准金额。
保险机构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监管规定,合法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
二、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制度全面推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保函或保证金方式缴纳。
用于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保函,应由金融机构开具并在全市范围内通用,保函保证金额与单项保证金缴纳标准或年度保证金缴纳标准一致,单项保证金保函有效期应至少超过该项目竣工验收后60天。
三、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信用差异化管理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额度根据企业建筑业信用评价等级差异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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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清办〔2009〕36号)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省政府第42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6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建筑拆除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承揽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后,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各市、县(市)建设、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
第五条保证金一般采用资金转账方式提交,也可采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的区域内累计交纳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并存入指定银行专户。
第七条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程度,保证金交纳实行差别化管理。
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行政区域内交纳保证金连续满3年,且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退还不少于交纳保证金的80%。
第八条退还保证金时,应当将利息一并退还。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当按规定标准的2倍交纳保证金。
第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通报批评和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业企业和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名单报送同级人民银行,并由其将企业和建设单位不良行为录入银行征信管理信息系统,限制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贷款。
第三章保证金的支付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筑业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筑业企业获得工程款后,应当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被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其限期支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行政措施,启动保证金应急支付程序,动用保证金用于支付责任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要求担保人按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一)建筑业企业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超过限定时间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或其它恶性事件的;
(三)其他需应急支付保证金的。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应急支付程序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作为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筑业企业的财务支出。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报酬争议,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
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报酬争议不服行政协调与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停止协调,明示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全部的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直接支付责任。
建筑业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分包企业规避支付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有关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的结算纠纷,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解决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不具备资格的劳务承包人组织劳务、承包工程,属违法违规无资质承揽业务。
劳务承包人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由录用劳务承包人的工程承包企业或建设单位承担支付责任。
劳务承包人以被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主张权利,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采信,明示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行政主管部门或工会组织按应急支付程序强制动用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指定银行专户足额补齐保证金;逾期未补的,责令建筑业企业加倍补交。
第四章保证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市、县(市)建设、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加强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有效凭证、银行保函或担保书。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结算和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效证明以及书面报告。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条保证金制度执行情况,是评定建筑业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的重要内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建筑业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建筑业企业、项目负责人和劳务承包人违法用工,或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企业有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劳务承包人携工程款逃逸,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劳务承包人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逼讨工程款、讹诈工程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追究企业法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保证金实施细则。
各地现行保证金管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