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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预售商品住宅先验房后收房活动实施细则》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预售商品住宅先验房后收房活动实施细则》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预售商品住宅先验房后收房活动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8.21•【字号】淄建发〔2024〕37号•【施行日期】2024.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预售商品住宅先验房后收房活动实施细则》的通知淄建发〔2024〕37号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淄博市预售商品住宅先验房后收房活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8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活动内容第三章前期事项第四章业主开放第五章业主查验第六章问题处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淄博市预售商品住宅先验房后收房活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督促房屋建筑工程参建各方落实主体责任,提高我市预售商品住宅施工质量水平,提升商品住宅工程品质,规范预售商品住宅“先验房后收房”活动,有效指导业主对房屋质量进行查验,依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先验房后收房”制度推动提升住宅工程交付质量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市范围内通过预售方式销售的商品住宅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活动内容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先验房后收房”活动包含业主开放日和业主查验。

商品住宅主体结构分部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业主开放日活动;商品住宅在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内容、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业主查验活动。

鼓励建设单位在商品住宅装饰装修阶段开展业主开放日活动。

第四条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经监理单位审核通过,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物业等单位开展“先验房后收房”活动。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先验房后收房”活动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前期事项第五条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建设单位应向业主发放《“先验房后收房”业主告知书》(附件1),告知业主“先验房后收房”的相关事宜,并应对购房业主签署的相关证明材料存档管理。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0.14•【字号】•【施行日期】2019.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党(工)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现将《淄博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10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运行第四章管理第五章保障第六章附则淄博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高层次专家智力资源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快专家智力成果转化和应用,建立专家服务基层长效机制,根据《山东省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鲁人社发〔201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淄博市专家服务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经各区县按照一定标准推荐,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估认定,组织专家与基层需求对接,引导专家服务基层的载体和平台。

第三条基地旨在创新高层次人才柔性流动机制,发挥专家专业优势,帮助基层集聚创新资源、突破关键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优化产业结构、培养急需紧缺人才、推动扶贫攻坚,为基层发展提供更多的人才和智力支撑。

第四条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坚持政府引导、依需设立、协同创新、服务发展、注重实效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各行业部门建设区域性、行业性专家服务基地,逐步建立专家服务基层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专家服务基地围绕淄博市重点发展战略、重点项目建设、753产业集群发展需要,主要依托产业园区、创业园区、技术示范基地、产业化示范基地、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各区县科研单位、专业技术协会、农村合作组织和技术中介服务组织等设立。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4.22•【字号】淄人社发[2012]48号•【施行日期】201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淄人社发〔2012〕48号)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逐步健全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就业机制,创造平等就业环境,提高就业质量,努力推动全市各类就业群体实现充分就业,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1〕41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淄政发〔2011〕78号)要求,现就加强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党的十七大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要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政府引导,完善市场就业机制,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 。

进一步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是促进就业、调节人力资源市场和维护就业公平的有效措施,也是政府实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

“十一五”期间,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把促进就业作为服务经济、改善民生的头等大事,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城乡劳动者创业就业,有效地实现了经济发展与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我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仍有很大的差距,就业结构性矛盾长期存在,城乡一体的均等化就业服务制度还没有完全形成,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和水平特别是基层就业服务能力还有待提升。

“十二五”时期是我市加快结构调整、推进转型发展、重构发展优势的关键时期。

进一步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全面实现城乡劳动者更加充分就业,是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突出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内在要求。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9.22•【字号】淄人社发[2014]107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发〔2014〕107号)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中央、省驻淄有关单位: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管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的工伤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11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市级统一管理、使用,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本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实行一票征缴,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待遇支付等经办业务。

四、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等情况对费率进行浮动。

五、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参保时按0.2%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工伤认定的范围、工伤认定程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及相关规定办理。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4.22•【字号】淄人社发[2010]122号•【施行日期】2010.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实施办法》的通知(淄人社发[2010]122号)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现印发《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实施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管理,进一步发挥人事计划管理在控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规模、优化人员结构,推进公务员法实施和事业单位改革等方面的调控导向作用,根据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市属事业单位,其中市属事业单位包括市直属事业单位和市直各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须在空编数额内,于每年的10月份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委组织部干部一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计划科提报建议计划。

第四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各部门(单位)申报的建议计划进行汇总审理,分类编制年度增人计划初步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批后下达执行。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工作人员,实行增人计划卡制度。

增人计划卡是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办理工资福利、工资统发、社会保险等增加计划的凭证。

一人一卡,当年使用,跨年度作废。

第六条按照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加渠道,增人计划卡分为A卡和B卡两种。

第七条增人计划卡A卡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通过公开招聘、考试录用、考试选调、选举委派任命、派遣安置等方式,进入该单位的人员增加计划,主要包括:1、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或从基层考选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划;2、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计划;3、市直单位以外调入或成建制划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计划;4、政策性安置到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计划。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的意见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的意见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01•【字号】淄人社发[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的意见(淄人社发〔2014〕32号)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国有企业:为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的意见》(鲁人社发〔2014〕10号)精神,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发挥国有企业促进公平就业的重要作用国有企业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载体。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投资的企业实体,有责任有义务建立规范公平、公正、公开的招聘制度。

国有企业建立公开招聘制度,有利于扩大选人用人范围,提升人力资源选拔素质和质量,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有利于发挥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示范作用,促进平等就业。

二、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一)公开招聘适用范围和招聘原则。

本意见所称的国有企业是指:市、区县所属国有企业;市、区县政府开办的企业性质的各类社会公共服务机构。

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坚持面向市场、企业自主用工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除个别特殊岗位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招聘活动可自行组织,也可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切实做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二)建立招聘方案统一发XXX招聘结果备案制度。

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实行招聘方案网上统一发布。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7.24•【字号】淄人社发[2012]77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淄人社发[2012]77号)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各科、处、室,局属各单位:为加强对工伤认定工作的管理,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现将《淄博市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工伤认定工作的重要性。

工伤认定是做好工伤救治和经济赔偿的前提,也是整个工伤保险工作的基础。

规范工伤认定工作规程,对于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规程》,开展工伤认定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依法开展工伤认定的工作能力。

同时,要积极向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开展工伤认定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让职工和用人单位更好地了解各自的权利、义务,推进工伤认定工作的规范化。

二、加强工伤保险机构队伍和工作机制建设。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工作队伍建设,配备与工伤认定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要严格按照《规程》和认定标准依法进行工伤认定,要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工伤认定工作,工伤认定案件的调查要认真细致,不断提高工伤认定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要严格执行工伤认定案件的初审、复审、审核等多级审批制度,对重大事故、复杂、疑难案件要实行评议制度。

三、加强工伤认定工作的研究。

各单位在《规程》实施过程中,要结合本单位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探讨解决办法,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市局。

要定期对工伤认定工作进行整理和分析,特别是对复杂、疑难案件的调查研究,不断进行总结交流。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公务员中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培训工作的通知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公务员中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培训工作的通知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公务员中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2.25•【字号】淄人社字[2011]46号•【施行日期】201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公务员中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培训工作的通知(淄人社字〔2011〕46号)各区县党委组织部、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组织人事部,市直各部门: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省厅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2011年在全市公务员中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培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目的通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培训,使全体公务员深刻理解和把握突发事件的要求,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提高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推动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落实,进一步提高党委政府各部门防御风险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效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保障。

二、培训对象公务员突发事件应对法培训的培训对象为全市各级各类公务员和执行职级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三、培训内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要求;突发事件的危害及其管理应对价值,突发事件风险评估、预防和预警,突发事件防范、控制与利用,突发事件的决策能力及应对能力等。

四、工作安排参照三年来公务员在职培训经验,本次公务员突发事件应对法培训仍采取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网上培训、网上考试的组织方式。

1、网上报名网上报名包括建立个人账户、网上选课、现场缴费确认三个步骤。

一是未在淄博市人社局教育培训网络化管理系统建立个人培训管理账户(网上培训档案)的人员,由单位组织人事科为其建立个人管理账户,输入基本信息和公务员培训信息,并由市及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发个人管理信息卡。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评选表彰淄博市特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评选表彰淄博市特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评选表彰淄博市特级教师、优秀校长和淄博市尊师重教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才流动【发文字号】淄人社字[2011]204号【发布部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11.08.10【实施日期】2011.08.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评选表彰淄博市特级教师、优秀校长和淄博市尊师重教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淄人社字〔2011〕20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教体)局,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事业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表彰在教育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优秀校长和鼓励关心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集体和个人,通过选树典型,鼓励先进,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实施,全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形成更加良好的尊师重教的社会氛围,拟评选表彰20名淄博市特级教师、10名优秀校长、20个尊师重教先进集体和30名尊师重教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名额分配及要求(一)淄博市特级教师1.五区三县各推荐小学教师2名、初中教师2名、高中教师1名、幼儿园教师1名。

高新区推荐小学教师、初中教师、高中教师、幼儿园教师各1名。

文昌湖区推荐小学教师、初中教师、幼儿园教师各1名。

市属中学、特教学校、幼儿园、有关单位各推荐1名。

2.各区县确定特级教师推荐人选时,在坚持标准和条件的同时,要兼顾城乡、学校层次和学科分布上的均衡。

推荐的人选中,45岁及以下中青年教师所占比例不少于推荐总数的一半,校外教育机构(教研室、电教馆以及少年宫)的教育教学人员最多推荐1名,兼任学科教学符合评选条件的校(园)长(含副职)最多推荐1名。

(二)淄博市优秀校长各区县、高新区分别推荐小学校长、初中学校校长、高中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各1名。

文昌湖区分别推荐小学校长、初中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各1名。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淄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淄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淄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2.08•【字号】淄人社发[2010]262号•【施行日期】2010.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淄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发【2010】262号)各区县、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有关单位、有关企业:为贯彻《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淄政发[2010]97号)文件规定,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本市属于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

二、基金管理(一)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收支由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管理。

(二)对门诊统筹基金的筹集、医疗待遇,医疗管理服务执行统一标准,经办服务统一流程。

三、签约服务(一)医疗服务机构的确认1、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签约医疗机构”),应从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医疗保险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

(2)医疗保险定点的相对偏远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

(3)医疗保险定点的学校(所、园)所办医疗机构。

2、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分布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向各区县下达下一年度签约医疗机构计划数量,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计划数量和签约医疗机构条件择优选择医疗机构,上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查确定,确定的门诊签约医疗机构名单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3、城区内的签约医疗机构两年内年均签约门诊服务参保人员不足3000人的,新一轮将不再列为签约医疗机构,各区县可根据市下达计划数量另行选择签约医疗机构,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查确认,递补新的签约医疗机构。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现将《淄博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2020年5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与补助额度第三章资金分配方式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淄博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转型升级、快速、高质量发展,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9〕19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每年在我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

第四条扶持资金严禁用于基本建设、车辆和房产购置等支出。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与补助额度第五条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中的公共性、公益性、基础性领域,包括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创建与发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育、高端人才队伍建设以及人力资源服务业转型发展的相关工作。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4.01•【字号】淄人社发〔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淄博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济开发区组织人事部、财政局:为进一步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规范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9〕1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4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了《淄博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2019年4月1日淄博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9〕1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是指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9〕1号)有关规定,在留足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和应对失业风险资金基础上,市政府每年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作为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如遇国家、省出台涉及上述资金管理的政策法规,执行国家、省规定。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表彰淄博市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表彰淄博市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表彰淄博市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1.09.06•【字号】淄人社发[2011]137号•【施行日期】2011.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表彰淄博市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报(淄人社发〔2011〕137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教体)局,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事业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近年来,全市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进一步弘扬认真专业务实工作作风,为促进全市教育事业不断实现新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了一批成绩突出的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促进全市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决定,对孟蕾等300名“淄博市优秀教师”、刘慧等60名“淄博市优秀教育工作者”进行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以更加扎实的工作为教育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全市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要以受表彰的同志为榜样,以优良的作风和饱满的精神状态,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推动全市教育事业在新起点上实现新突破、新发展。

附件:1、淄博市优秀教师名单(300名)2、淄博市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单(60名)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附件1淄博市优秀教师名单(300人)张店区(36人)孟蕾耿丽赵娟田玲孔凡花李珂杨玉凤王剑刁红霞于丽娜张慧韩卫东陈浩张爱梅张经胜高霞高文惠秦虹孙文姬王莉乔晋伟丁淑芝王红霞张永丽袁红霞高燕徐红王玉玲高刚于恒周立明张美宗瑜徐美华李文渊李庆峰博山区(29人)王爱国XXX 梁孝东王强徐燕赵丽丽吴圣涛赵燕杜鸿学王艳霞谢杰任振中刘英丽任红霞赵玉欣岳公强宗娜边增喜王萍燕学英李梅李春艳陈明魏琦李洪娣刘兵张金玲岳桂晔李莉淄川区(38人)苏金芝田福深王志胜赵淑君李宗福赵溪川张辉刘志云陈英华杨荣国张孝荣谭雷马永群刘淑慧张玉芝赵萍张清马金秀孙保峰姬翠萍于桂霞刘艺韩芳张春堂殷爱芬王延翠刘苗苗赵艳群牟强王磊刘玉春王雨晨张海霞司春艳李静翟作凤司淑娟孙涛临淄区(38人)王心敬杨相华陆秀军芦瑛杨清霞李静安玉君许曰华郑瑞梅李先彦董爱芳于爱荣张杰芳安北江王秀艳穆俊风于翠华胡伟罗进郑冬梅刘桂花王涛邵学忠孟庆双刘彩霞刘峰翟新光张亮王秀芹肖澎王金琨刘瑛王建辉周东军常金花范美华王好军王宁周村区(25人)胡茜XXX 赵蕊丁慎武王红梅张群许伟伟李涛周玉静张丽梅李梅肖长萍高明涛王红芳岳道刚唐利霞周斌孟谦李云峰李丽(北郊)李丽(城北)高树群牛先平李轶春吕涛桓台县(28人)张展张渤姜艳耿文超毕俊华陶可森付亮张波石霞王慧青高玉红韩红霞崔海英张芳陈秀金宗涛于克东孟伟伟赵慧张艳张爱君张洪涛张志涛荆长春刘呈兴宋佃亮宗文英张秀玲高青县(26人)陈斌杨付邹宫纪彬李龙蔡清华王晓静董捍卫王士营刘丽红杨芳刘成郑丽丽边红芳袁若明李超刘安美邵文李春刚付玉霞李晓红刁爱娟李振勇李芳刘学花杨凤李永芳沂源县(34人)王仕贵张纪宏王建营王彬齐元锋张丽平王守壮陈宝杰陈玉婷周茜宋尚琴杨宝爱徐春鹿美华李清美包彦芳贾雯涵张宗花吴本纯李维学杜春平张希太吴秀新崔希登单义玲王明海孟凡会侯春霞张在莲闫相友闫志刚张克娥贾玉兰宋忠艳高新区( 8人)李子润高先韦凤莲武小芬于俊岭朱丽丽杨淑会李晓庆文昌湖区(2人)于成河翟爱娟市直(36人)王淑华赵新鹏惠伟伟尹建平马泉薛庆波闫炳杰郭宁孙书娥孙永强杨蕾董学永杜秀刘景国赵彩云王利杨红梅孙晓萍毛可刚韩宝柱孙肖男刘海斌崔美芳孙勤响王晓晨王芹殷曰国蔡兵张丽美崔俊秀郭莉萍车红艳贾玲王先琴郑加会王宁附件2淄博市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单(60人)张店区( 8人)刘慧姚丽君张连明郭先铭翟凤赵君红程明华张艳博山区( 3人)郑艳琳谢加涛岳新华淄川区( 7人)刘其林马洪涛韩杰高婷李玉兰段俊元李纯福临淄区( 7人)杜爱凤张仁成翟如吉程国伟于振清王守华贾珍周村区( 3人)路厚林耿红华李强桓台县( 3人)徐天明张卫国张海燕高青县( 3人)董捷司观俊赵丙新沂源县( 5 人)耿成阳刘培方杨友成左进凤孔祥恩高新区( 1 人)曹艳霞文昌湖旅游度假区( 1人)吕丕宝市直( 19人)杨文亮焦念诚车春河王桂华路恒云蔡文卿王炳跃王维杰李德峰贾素知王兆刚苏俊芹郑军郑天圣胡丽华邵秀蔚许开峰周玉平郑伟。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动态监测联席会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动态监测联席会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动态监测联席会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12.20•【字号】淄人社字[2012]461号•【施行日期】2012.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动态监测联席会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淄人社字[2012]461号)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有关科(处)室、局属有关单位:为积极应对经济形势对就业工作的影响,提高对就业形势的监测预警能力,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动态监测联席会审制度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字〔2012〕591号)要求,市局决定建立就业动态监测联席会审制度。

现将《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动态监测联席会审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要参照市局模式,结合实际,尽快研究建立本级就业动态监测联席会审制度,密切关注本地经济走势,及时研究分析就业形势变化,切实提高就业动态监测预警能力。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12月20日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动态监测联席会审制度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就业统计、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监测和失业动态监测以及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基础工作,注重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就业失业状况的动态监测,提早研判经济形势对就业产生的影响,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会审协商制度,综合各方面情况,客观准确把握我市就业形势发展态势,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对就业形势形成统一认识,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灵敏性和协同性,未雨绸缪,搞好政策储备,及早制定就业工作应急预案,科学应对复杂就业形势,确保全市就业局势持续稳定。

二、会审内容局机关有关科(处)室、局属有关单位目前开展的有关就业方面各类统计、人力资源市场监测、失业动态监测等各种统计、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定期不定期开展的重点调查、抽样调查、情况调度等数据和分析报告,据此,进行会审协商,形成全市就业情况月度、季度、年度分析报告。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评选首批“淄博市教书育人楷模”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评选首批“淄博市教书育人楷模”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评选首批“淄博市教书育人楷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1.08.10•【字号】淄人社字[2011]202号•【施行日期】2011.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评选首批“淄博市教书育人楷模”的通知(淄人社字〔2011〕20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教体)局,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事业局,市直有关部门,各高校、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淄博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的目标,大力弘扬长期以来淄博教育界不断涌现出的优秀教师模范事迹和崇高精神,激励广大教师继往开来,甘于奉献,创先争优,全面提升教育形象,经研究,在全市开展“淄博市教书育人楷模”评选活动。

现将评选和管理等工作通知如下:一、评选的范围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我市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在农村长期奉献或在农村支教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二、评选的数量本届评选10名。

三、评选的条件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为人师表;2.师德高尚,业务精湛,教书育人,堪称楷模;3.热爱学生,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方面成绩突出;4.勤奋钻研,教育教学方面成绩突出;5.注重学习,改革创新,重视提高自身教育教学水平;6.扎根基层,任劳任怨,始终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7.在全市教育系统有重大贡献和重要影响。

四、评选的程序1. 各区县(含高新区和文昌湖区)对照评选的范围和条件在本区县内进行推荐,确定3名候选人,各高校、单位推荐1名候选人。

2. 市教育局牵头成立专门评审组对上报的候选人材料进行集中审核,优中选优,确定“淄博市教书育人楷模”30名候选人并将其事迹在淄博新闻网、淄博日报和淄博教育信息网等市级媒体上公示,接受公开投票。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同意淄博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报废部分固定资产的批复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同意淄博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报废部分固定资产的批复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同意淄博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报废部分固定资产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0.12.07
•【字号】淄建发〔2020〕206号
•【施行日期】2020.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同意淄博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报废部分固定资产的
批复
淄博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你单位报来的《淄博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关于损毁及待报废固定资产报废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单位报废处置207件(套)固定资产,原价值472626元,请按要求调整有关账目。

特此批复。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7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3.11•【字号】淄建发〔2020〕47号•【施行日期】2020.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住建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全面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淄博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淄人社发〔2019〕36号)等法规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各方主体责任(一)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并按月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

在项目开工后15日内,按合同造价的2%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户;及时据实审核施工总承包单位提报的每月工资发放数额,发放完毕后,每月25日前据实向专户进行补足。

不得以垫资施工、工程节点支付、未完成审计等任何理由延期拨付或拖欠每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1.必须实施实名制管理全覆盖。

在建项目除施工总承包管理人员外,所有进场人员(包括班组长和分包单位管理人员)必须全部实行实名制登记,并将信息如实上传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

所有项目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农民工务工进出场专用考勤通道,并确保是农民工进出场唯一通道,严禁多通道出入。

2.必须全部进行维权交底。

所有进场人员在务工前,必须进行维权教育,保证做到“四个知道”:知道银行卡应由本人持有,知道每月工资结算方式,知道每月工资发放时限,知道工资拖欠维权渠道。

农民工在如实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填写《务工维权明白纸》(附件1)。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淄博市工程建设平方米造价估价表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淄博市工程建设平方米造价估价表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淄博市工程建设平
方米造价估价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0.12.20
•【字号】淄建发〔2020〕222号
•【施行日期】2020.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淄博市工程建设平方米造
价估价表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及时反映建筑市场价格变化,满足建设各方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技术经济评价及编制投资估算的需要,更好地为政府部门决策和建设市场计价服务,近期,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选取部分代表性工程,组织测算了本年度各类建设工程单位工程平方米造价,现予以公布。

该平方米造价估算单价仅作为建设主体各方估价的参考,不作为工程结算及处理计价纠纷的依据。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20日
2020年淄博市工程建设平方米造价估价表
2020年12。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淄人社发[2013]104号【发布部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3.10.15【实施日期】201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发[2013]104号)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教育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外的下列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高等院校学生、中专和技校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及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

(二)未满18周岁的未入学(园)的少年儿童(含新生儿)。

(三)其他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城乡居民。

二、基金管理(一)高等院校及市属以上中专和技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其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由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二)各区县应于每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将该季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调剂金足额上解,第四季度调剂金应于季末上解,便于年末统一清算。

(三)市及区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每年参保缴费人数和相应的补助标准确定补助资金,列入本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三、参保登记和缴费业务管理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和缴费业务管理执行居民养老、医疗保险集中缴费的有关规定,并执行以下条款:(一)在校(园)学生和儿童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所属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参保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费用代缴等工作。

其中,已在家庭参保缴费的,由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提供参保证明,学校(托幼机构)可不予代收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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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淄博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淄博市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民工
【发文字号】淄人社明电[2012]6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公安局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淄博市总工会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淄博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2.11.16
【实施日期】2012.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淄博市公安局、淄博市国资办、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淄博市总工会关于印发《淄博市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人社明电[2012]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安(分)局、国资监管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土(住建)局、公安(分)局、国资处、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2012]6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六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鲁人社明电[2012]23 号)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国资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总工会决定,从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1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现将《淄博市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下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规土)、公安、国资、工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文件精神,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切实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明确检查任务,强化工作措施,落实执法责任,确保专项检查取得明显成效。

二、扎实做好执法检查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联合检查、各负其责、综合治理的原则,以建筑施工、建陶建材、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重点,深入用人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要密切关注各类媒体、网络反映的问题,并快速作出处理。

要严格执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督办、报告制度,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欠薪逃匿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及早介入,果断处置,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对拖欠工资拒不改正的单位,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的要求依法治罪。

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重大违法行为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或处置不利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在全市通报。

检查期间,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派出督
查组对各区县进行督导检查,同时做好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我市进行督导检查的准备工作。

三、认真做好信息反馈及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

各区县要及时掌握工作开展情况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典型案例。

并于2012年11月29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上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处);2012年12月24日前上报检查工作阶段进展情况,包括检查用人单位户数、涉及农民工人数、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拖欠总额、补发工资人数及补发数额、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等;2013年1月25日前上报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及“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附件:1、淄博市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2、淄博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3、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公安局
淄博市国资办
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淄博市总工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附件1
淄博市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为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社部明电[2012]6 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鲁人社明电[2012]23号)通知精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国资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总工会六部门决定,从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1月31日在全市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专项检查重点和目标
专项检查重点是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建陶建材、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主要检查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查处,保证春节前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群体性事件基本得到控制,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

二、专项检查具体安排
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及自查阶段(2012年11月26日至12月1日)。

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通过送法律知识上门、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张贴相关宣传品等形式,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

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对2012年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
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是执法检查阶段(2012年12月2日至2013年1月25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规土)、公安、国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期间,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派出督查组赴各区县进行督导检查。

三是分析总结阶段(2013年1月26日至31日)。

各区县要对本地专项检查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政策建议,并及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

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结合实际确定执法检查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执法检查人员,认真组织执法检查。

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协调工作机制,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联络渠道畅通,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加大部门协调配合力度。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公安、国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工作的协调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审查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关于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工作分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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