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原则
医疗损害赔偿标准
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医疗损害赔偿标准是指在医疗过程中,由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或疏忽导致患者受到损害,需要进行赔偿的标准。
医疗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对于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就医疗损害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医疗损害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医疗费用的赔偿,包括患者因医疗事故而产生的治疗费用、康复费用、护理费用等;二是误工费的赔偿,即患者因医疗事故而导致的工作时间损失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三是伤残赔偿,即患者因医疗事故而导致的身体功能永久性损害所产生的赔偿;四是精神损害赔偿,即患者因医疗事故而导致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所产生的赔偿。
其次,医疗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依法赔偿的原则,即医疗损害赔偿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能随意确定;二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即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应当公平、合理,不能偏袒一方;三是科学合理的原则,即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应当基于科学的依据确定,不能主观臆断;四是补偿性的原则,即医疗损害赔偿应当具有补偿性,能够有效弥补患者因医疗事故所遭受的损失。
再次,医疗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医疗损害的程度,即患者因医疗事故所遭受的损害程度;二是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程度,即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对于医疗损害的过失程度;三是患者的损失情况,即患者因医疗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情况;四是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即医疗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兼顾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医疗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不能一概而论。
同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应当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尽量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医疗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对于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尽量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2024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2024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根据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2024年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如下:一、医疗事故的定义根据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诊疗规范,或者医疗机构管理不善,致使患者损害的行为。
医疗事故包括医疗责任事故和非医疗责任事故。
二、医疗责任事故赔偿标准1.临床医疗责任事故赔偿标准:根据患者的损害程度和情况,划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等级。
具体赔偿标准如下:-轻伤:根据患者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一般在20万到50万之间;-重伤:根据患者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一般在50万到150万之间;-死亡:根据患者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死亡赔偿金额一般在50万到300万之间。
2.非临床医疗责任事故赔偿标准:指在非临床医疗活动中发生的医疗事故,如药品不良反应、接种疫苗造成的不良反应等。
根据患者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一般在10万到50万之间。
三、医疗事故赔偿方式对于医疗责任事故,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赔偿决定,及时足额支付赔偿款项。
患者也可以与医疗机构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协商的赔偿款项以不低于赔偿标准为原则。
对于非临床医疗责任事故,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按照患者遭受损害程度和情况进行赔偿。
四、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应该由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或人民法院进行,依据医疗事故的调查和鉴定结论,综合考虑医疗机构的机构管理责任和医务人员的专业责任。
五、赔偿款支付方式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者以折现方式支付赔偿款项,根据患者的意愿和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
六、特殊情况下的赔偿标准对于因患者自身因素导致的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但应如实告知患者相关风险和后果,并提供必要的治疗和救助。
以上是根据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对2024年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的概述。
具体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方式还要根据实际案件和法律程序进行具体的认定和执行。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一、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1、过错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须存在医疗过错,且因为该过错导致了患者医疗损害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在医疗损害诉讼案件中,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2、过错推定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患者不需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只要证明医方存在上述情况,法院就应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
3、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了在医疗行为中,只要医疗机构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损害,无论其医疗行为是否有医疗过错,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征1、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
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为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和急救站等机构。
如执业助理医师个人从事诊疗活动的为非法行医,就不能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处理,而只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
2、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包括了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按《职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包括了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XX医生也视为医务人员。
执业助理医师如果独立从事临床诊断活动,发生了人身事故,构成医疗损害责任,以及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是可以构成法律规定的医务人员,成为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
医疗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医疗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一、医疗损害赔偿的项目
1.治疗费:指受害人因受医疗损害而改变原来的诊断和治疗方式而需要支付的新诊疗
处方和住院费用等。
3.护理费:指受害人因受到医疗损害而不得不增加护理费用等。
4.家庭费:指受害人由于改变原来的治疗方式而增加的家庭支出等。
5.医疗过错损失费:指受害人按照正常待遇可能享受到的收入损失等。
6.补偿损失:指因受医疗损害而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或者受害人经济损失等损失。
7.心理损失抚慰金:指受害人由于受医疗损害而遭受的精神折磨和身心伤害所产生的
精神损失抚慰金。
8.其他费用:指受害人因受损害而支付的处理事宜所产生的费用。
二、医疗损害赔偿标准
1.治疗费补偿:受害人可以申请补偿实际支出的诊疗费用,不包含未实施的治疗费用。
4.家庭费补偿:受害人可以申请补偿家庭费用,包括实际支出以及额外支出。
5.医疗过错损失费补偿:一般情况下,医疗过错损失费补偿金数额不受限制,可以按
照受害人的实际收入情况而定。
医疗损害赔偿标准
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医疗损害赔偿标准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因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或疏忽导致患者受到损害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标准的确立,不仅关乎患者的权益保障,也对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应当包括医疗损害的认定和赔偿的计算。
在医疗损害的认定上,应当充分考虑患者的实际损害情况,包括身体健康、经济损失等方面。
同时,还需要考虑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程度,以确定赔偿责任的大小。
在赔偿的计算上,应当根据患者的实际损失情况,合理确定赔偿的数额,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要做到公平合理。
其次,医疗损害赔偿标准还应当包括赔偿责任的主体范围。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既包括医疗机构,也包括医务人员个人。
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对其所雇佣的医务人员的行为承担监管责任,因此在医疗损害赔偿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医务人员个人作为直接提供医疗服务的主体,其过失或疏忽也应当由其个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医疗损害赔偿标准还应当包括赔偿方式和赔偿程序。
在赔偿方式上,可以采取一次性赔偿或分期赔偿的方式,以满足患者的实际需求。
在赔偿程序上,应当规定清晰的申请和审理程序,保障患者的申诉权利,同时也要保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避免赔偿程序的滥用和拖延。
综上所述,医疗损害赔偿标准是医疗服务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理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患者的权益保障和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
因此,需要不断完善和细化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为医患双方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和服务保障。
侵权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当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以下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当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展符合诊疗规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
医疗损害鉴定赔偿标准
医疗损害鉴定赔偿标准医疗损害鉴定赔偿标准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因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或者违法行为,导致患者身体健康受到损害,需要进行鉴定并确定赔偿标准的相关规定。
医疗损害鉴定赔偿标准的确立,对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医疗损害鉴定赔偿标准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了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过失责任、违法行为责任等。
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医疗损害的赔偿应当进行合理确定,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医疗损害鉴定赔偿标准应当考虑损害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需要考虑患者受到的实际损害情况,包括身体健康损害的程度、治疗费用、精神损害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只有全面考虑患者的实际情况,才能确定合理的赔偿标准。
另外,医疗损害鉴定赔偿标准应当注重公平和公正。
在进行赔偿标准的确定时,需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保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只有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确定赔偿标准,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
最后,医疗损害鉴定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依靠专业的鉴定机构和专业人员进行评估。
在进行医疗损害的鉴定和赔偿标准的确定时,需要依靠专业的鉴定机构和专业人员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只有依靠专业的评估机构和专业人员,才能得出客观、公正的评估结果,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医疗损害鉴定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损害的具体情况,注重公平和公正,依靠专业的鉴定机构和专业人员进行评估。
只有在这些基础上,才能确定合理、公正的赔偿标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医疗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医疗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医疗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是根据医疗事故的性质和影响程度来确定的。
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因业务操作不当、技术失误、设备故障、医患沟通不畅等原因,给患者造成的一定损害的行为。
医疗损害是指在医疗事故发生后给患者造成的身体、精神、经济等各方面的实际损害。
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交通费、住院费、护理费、康复费、鉴定费等与患者因医疗事故发生而直接产生的经济支出,以及由于医疗事故导致患者工作能力减退、致残或丧失的工伤赔偿金、伤残津贴等。
3.身体损害赔偿:包括由于医疗事故导致患者的身体伤害,涉及康复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
4.丧失生活质量赔偿:包括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生活质量下降、丧失家庭角色等带来的损害,涉及家庭侍护费、护理费、生活费等。
1.医疗费用的赔偿标准:根据患者的实际医疗费用和丧失的工作收入等因素进行计算,一般按照患者实际支出的费用为基础,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赔偿。
此外,还需要对医疗费用进行合理的鉴定和审核,确保赔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精神赔偿金的标准:根据患者精神损害的程度和影响进行评估,并结合司法实践和相关指导意见进行赔偿。
一般情况下,精神赔偿金的标准较为模糊,需要根据具体案例和法律原则进行具体的判断。
3.身体赔偿金的标准:根据患者的身体损伤程度、残疾程度、康复需要等因素进行评估,参考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进行赔偿计算。
4.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等赔偿标准:根据患者在日常生活中的实际需要和损失进行计算,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赔偿。
总之,医疗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既要考虑患者的实际损害,也要兼顾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在赔偿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保证赔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同时,提高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水平,减少和避免医疗损害的发生,对于维护医患关系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损害的三倍赔偿
医疗损害的三倍赔偿
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一般情况下被侵权人只能要求赔偿损失,特殊情况下,可以要求三倍赔偿损失。
“三倍赔偿”需同时满足下列的四个条件
1、医疗产品存在缺陷(此处的);
2、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
3、医疗产品的使用造成了人身损害;
4、人身损害达到一定程度。
具体解释
医疗产品定义: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
医疗产品造成人身损害的证明方式:司法实践中一般需要被侵权人向法院申请鉴定,再由被委托的鉴定机构对“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给出鉴定意见。
人身损害的程度:需达到健康严重受损的程度。
赔偿请求的权利人(被侵权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时则为被害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赔偿请求的义务人:可以是部分或者全部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医疗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作者:会手术的律师。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伤害责任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指在民事法律中,对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承担的责任。
其中,医疗伤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大重要内容。
本文将环绕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医疗伤害责任展开阐述。
正文将从以下五个大点进行详细阐述:医疗伤害责任的基本原则、医疗伤害的认定、医疗伤害的赔偿责任、医疗伤害的举证责任以及医疗伤害责任的特殊规定。
正文内容:1. 医疗伤害责任的基本原则1.1 无过错责任原则1.2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1.3 赔偿责任的限制原则2. 医疗伤害的认定2.1 医疗行为与伤害结果的因果关系2.2 医疗行为的违法性认定2.3 伤害结果的认定标准3. 医疗伤害的赔偿责任3.1 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3.2 非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3.3 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4. 医疗伤害的举证责任4.1 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4.2 医务人员的举证责任4.3 患者的举证责任5. 医疗伤害责任的特殊规定5.1 医疗设备的责任5.2 医疗保险的责任5.3 医疗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总结:综上所述,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医疗伤害责任是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
医疗伤害责任的基本原则包括无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以及赔偿责任的限制原则。
在认定医疗伤害时,需要考虑医疗行为与伤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医疗行为的违法性认定以及伤害结果的认定标准。
赔偿责任包括经济损失和非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且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将承担更大责任。
医疗伤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分别由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承担。
此外,医疗伤害责任还存在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医疗设备的责任、医疗保险的责任以及医疗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通过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医疗伤害责任,可以更好地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医疗损害赔偿原则
医疗损害赔偿原则在就医的过程中,如患者遭受到了医院、医生的医疗损害,是有权要求医生赔偿自己的损失的。
但是在要求赔偿的时候,还需要符合相应的赔偿原则来看。
下面是我为你介绍的医疗损害赔偿原则。
医疗损害赔偿原则1、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和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立的医疗损害赔偿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由于医疗损害赔偿的特殊性,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第四条,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
受害人在因果关系和过错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而是由法官推定,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
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自己没有过错,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推翻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不承担责任,否则,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成立。
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医疗过错、医疗损害和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只要证明了一个推定不成立,即只要有一个侵权构成要件不成立,侵权责任就不能成立,就能够免除其全部赔偿责任。
2、医疗机构的违约责任。
在对医疗机构适用违约责任时,应当充分考虑医疗服务合同的特殊性。
因为,尽管合同法调整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关系,但是,当病人求助于医生治疗疾病,医生也同意对病人进行治疗时,并没有产生一般意义上的合同。
因为医生将做什么并未具体化、特定化,也就是说,对合同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和具体的约定。
实际上是将医生的责任建立在违反注意义务的默示协议的基础上。
对于医患纠纷而言,当医患双方存在医疗合同时,医疗机构由于没有适当地履行义务而构成违约的,或是因医疗措施不当,损害了患者的生命权或者健康权而构成侵权的,患者拥有对于救济途径的选择权,从更有力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
医疗损害构成医疗事故的,应当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根据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1条的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患者受到损害时,根据相关赔偿标准,确定的赔偿金额和范围。
具体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可能因国家、地区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常见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1.医疗费用:包括患者因医疗事故而产生的直接医疗费用,如治疗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通常情况下,医疗费用的赔偿应当根据实际支出或合理费用进行计算。
2.营养费用:对于严重受伤或需要长期康复的患者,可能需要额外支付营养费用。
这些费用可以包括特殊饮食、营养补充剂等。
3.住院伙食补助:如果患者因医疗事故需要住院治疗,在住院期间可能会支付一定的伙食补助费用。
4.误工费:如果患者因医疗事故而导致无法正常工作,可以根据工资水平和受伤程度进行一定比例的赔偿。
5.护理费用:对于需要长期护理或家庭照料的患者,可以赔偿一定的护理费用。
这包括雇佣护工、家庭护理人员等费用。
6.残疾赔偿金:如果患者因医疗事故导致永久性残疾,可以根据残疾程度、年龄、职业等因素给予一定的残疾赔偿金。
7.精神损害赔偿:医疗事故可能给患者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如焦虑、抑郁等。
在一些情况下,可以根据患者的精神损害程度给予一定的赔偿。
8.死亡赔偿金:对于因医疗事故导致死亡的患者,可以向其合法继承人支付一定的死亡赔偿金。
具体金额可能会考虑被赡养人的数量、收入状况等因素。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会根据具体的进行调整和修改。
同时,在面对医疗事故时,患者或其家属应及时咨询专业相关部门,以获得更准确和可靠的赔偿标准信息。
医疗损害赔偿标准
医疗损害赔偿标准1.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 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 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 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 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8. 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9. 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0.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上一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上一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损害赔偿标准(1)一、概述医疗损害赔偿是指因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造成患者损害时,医疗机构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
医疗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医疗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一:引言医疗损害赔偿是指在医疗过程中患者因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疏忽或错误而遭受到身体、生理或心理上的伤害,导致经济损失或非经济损失。
本文档旨在明确医疗损害赔偿的具体项目和相应的标准,以便在发生医疗损害时,依法进行赔偿。
二:医疗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1. 医疗费用赔偿1.1 住院费用标准:根据患者实际住院天数和医疗费用细则计算。
1.2 手术费用标准:根据手术种类、难度和医疗费用细则计算。
1.3 治疗费用标准:根据治疗方案、疗程和医疗费用细则计算。
1.4 康复费用标准:根据康复方案、疗程和医疗费用细则计算。
1.5 药品费用标准:根据患者实际用药情况和医疗费用细则计算。
2. 护理费用赔偿2.1 护理人员工资标准:根据护理人员工作时间和工资标准计算。
2.2 护理设备费用标准:根据护理设备种类和使用时长计算。
3. 误工费用赔偿标准:根据患者实际工作损失的时间和工资水平计算。
4. 交通费用赔偿标准:根据患者往返医院的交通距离和交通工具计算。
5. 精神损害赔偿5.1 精神痛苦费用标准:根据患者受到的精神痛苦程度和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细则计算。
5.2 心理咨询费用标准:根据心理咨询师的咨询费用和次数计算。
6. 遗产损失赔偿6.1 身体功能受损造成的遗产损失标准:根据身体功能损害程度和相应的遗产损失赔偿细则计算。
6.2 经济收入受损造成的遗产损失标准:根据患者实际经济收入和收入损失的时间计算。
7. 惩罚性赔偿标准:根据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错严重程度和相关法律规定计算。
三:附件本文档涉及以下附件:1. 医疗费用细则2. 护理费用细则3. 精神损害赔偿细则4. 遗产损失赔偿细则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 医疗损害:指在医疗过程中患者因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疏忽或错误而遭受到身体、生理或心理上的伤害。
2. 经济损失:指医疗损害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用等。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一、医疗损害责任概述医疗损害责任的定义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等而导致的患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性质医疗损害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一种,其核心在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因过失或过错行为导致患者合法权益受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存在医疗行为医疗损害责任必须以医疗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即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对患者实施的诊疗行为。
存在违法行为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义务,或者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部门的诊疗规范。
患者遭受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导致了患者的人身损害,包括但不限于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等。
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患者的损害结果必须是由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所直接导致的,两者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过错责任,即只有当他们存在主观过错时才承担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无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例如,在疫苗接种、输血等特殊医疗行为中,一旦发生损害,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虽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义务,但患者的损害确实由其诊疗行为所导致,此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方式医疗机构单独承担责任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医疗机构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应当单独承担法律责任。
医务人员与医疗机构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当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导致患者损害时,医务人员与医疗机构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患者可以选择向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全部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是由于其个人主观过错所导致的,此时应当由医务人员个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与医疗机构无关。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近年来,医疗事故频发,给患者和家属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和经济负担。
为了保护患者的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以确保患者在医疗意外发生时能够得到公正的赔偿。
本文将介绍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一、医疗事故的定义和范围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因违反诊治技术规范或管理制度,导致患者发生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行为。
医疗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手术失误、药物过敏、感染、误诊、延误诊治等。
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原则1.责任主体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应对患者的人身伤害或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的,应负刑事、民事责任。
2.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对患者因医疗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误工费等,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悲痛等心理困扰。
三、1.经济损失的赔偿标准(1)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检查费、药品费等。
赔偿标准应按照实际治疗费用进行计算,并在此基础上给予适当补偿。
(2)护理费:如果医疗事故导致患者需要长期护理或康复训练,应根据护理费用和康复训练费用进行补偿。
(3)误工费:如果患者因医疗事故导致工作时间损失,应根据实际工资进行补偿。
2.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1)精神痛苦:医疗事故给患者带来的心理困扰应得到相应的赔偿。
赔偿标准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专家评估来确定。
(2)悲痛损失: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时,其家属因失去亲人而遭受的精神痛苦应得到赔偿。
赔偿标准可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和患者生前贡献等因素来确定。
四、医疗事故赔偿的申请和处理1.申请途径患者或其家属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医疗机构提出赔偿申请,申请中应提供医疗事故相关证据和损失情况。
2.赔偿处理流程医疗机构接到赔偿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审查。
如果医疗机构确认存在医疗事故责任,应与患者协商赔偿金额并支付赔偿费用。
如果患者对赔偿结果不满意,可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解决。
最新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最新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指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依法向患者或其家属支付的赔偿金。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的确立,对于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根据最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医疗费用赔偿,包括患者因医疗事故所产生的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误工费和护理费赔偿,对于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需要休息或接受护理的情况,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支付相应的误工费和护理费。
3. 伤残赔偿金,对于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伤残的情况,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支付相应的伤残赔偿金,以补偿患者因伤残而导致的生活能力和劳动能力的损失。
4. 智力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对于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出现智力损害或精神损害的情况,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以补偿患者因智力损害或精神损害而导致的生活能力和劳动能力的损失。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医疗事故的性质、患者的损害程度、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同时,赔偿标准应当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一致,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和裁判文书,对于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的确定还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医疗事故的过错认定,对于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错认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判断,以确定赔偿责任的大小。
2. 患者的损害程度,对于患者因医疗事故而导致的身体伤害、精神损害等情况,应当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确定赔偿标准。
3. 医疗机构的经济能力,对于医疗机构的经济能力,应当综合考虑其规模、财务状况等因素,确定赔偿标准,以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最新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在不断完善和更新的过程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患者和家属在维护自身权益时,也应当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及医疗损害赔偿标准最新医疗损害赔偿标准
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及医疗损害赔偿标准最新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医疗损害赔偿标准是指在医疗行为中,由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导致的患者损害,应当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进行赔偿的标准。
医疗损害赔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以促进医疗事故处理的公正和合理。
1.丧失劳动能力损失赔偿标准:医疗事故导致患者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需要根据被害人的具体情况,如年龄、工作状况、收入状况等进行鉴定,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2.死亡损害赔偿标准: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需要给予亲属一定的经济赔偿,包括丧葬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3.医疗费用赔偿标准:医疗事故导致患者需要支付额外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需要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进行赔偿。
4.精神抚慰金:医疗事故给患者或其亲属造成了精神痛苦或心理创伤,需要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作为补偿。
5.其他损失赔偿标准:包括患者的财产损失、伤残补偿等。
医疗损害赔偿标准的最新变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对医疗损害赔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例如,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事故赔偿进行了具体规定,要求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医疗纠纷调解和仲裁机构逐渐建立,对医疗损害赔偿标准进行了具体评定。
据了解,我国目前的医疗损害赔偿标准是以司法解释和相关法规为基础,对医疗事故导致的损害进行细化分类,并分别对各种损害赋予不同的赔偿金额。
同时,为了减少医疗事故,提高医疗质量,我国也在不断推进医疗事故预防和纠纷化解体系的建设,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监管。
总的来说,医疗损害赔偿标准的制定和更新是为了保护患者的权益,促进医疗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加强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的培养,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避免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损害。
民法典对医疗损害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民法典对医疗损害责任是怎样规定的在患者到医院治疗的过程当中,将自己的生命安全全权交给医院和医护人员,如果因为医护人员和医院的原因导致患者出现医疗事故,那么民法典对医疗损害责任是怎样规定的?我会针对这个问题在下文给大家做出详细的介绍。
一、民法典对医疗损害责任是怎样规定的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如果患者在进行治疗当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的侵权责任】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医疗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医疗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医疗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是怎样的第一部分:共有赔偿项目1、医疗费1)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3)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4)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1)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2)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3)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4)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5)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6)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1)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2)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3)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4)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5)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6)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7)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交通费1)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2)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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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损害赔偿原则一、财产赔偿原则财产赔偿也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之一,是指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
确立财产赔偿规则的根本目的有以下三点:第一,对于财产损害,只能以财产的方式赔偿,不能用其他任何方式赔偿。
第二,对于人身伤害,也只能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不能用其他方式赔偿,而不是类似于同态复仇的方式进行补偿。
第三,对于精神损害,无论是否造成经济损失,都应当以财产赔偿。
确认财产赔偿规则,就是明确侵权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害,都必须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
从这一规则出发,处理一切侵权损害赔偿案件,都必须公平、合理,体现等价有偿的原则。
受害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恰好是能够填补实际损害,不能赔偿不足,也不能使之不当得利。
同时,判令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也与其造成的损害相适应,不能让其负担过重的赔偿责任。
二、过失相抵原则过失相抵,是在损害赔偿之债中,基于与有过失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的规则。
侵权行为的与有过失同样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与有过失在我国侵权行为法中曾经称为混合过错,大陆法系侵权法称之为与有过失,英美法系则称之为共同过失。
混合过错的概念源于前苏联民法理论,这种概念无法概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受害人也有过错的情况三、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指的是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
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全部赔偿是由损害赔偿的功能所决定的。
既然损害赔偿基本功能是补偿财产损失,那么,以全部赔偿作为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大小的基本原则,就是十分公正、合理的。
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应当特别强调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即赔偿责任的大小,只能以实际损害作为标准,全部予以赔偿而不是以过错程度或者社会危害性大小作为标准。
只有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时候,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才起重要的作用。
第二,全部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在财产损害中,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要全部赔偿。
在人身损害中,造成的财产损失也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不过,人身损害赔偿是按照确定的赔偿项目进行的,因此区分人身损害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没有实际意义。
第三,全部赔偿应当包括对受害人为恢复权利、减少损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损失的赔偿。
值得研究的是,诉讼费用的支出是为恢复权利的必要支出,应当计算在全部赔偿的项目当中。
第四,全部赔偿所赔偿的只能是合理的损失,不合理的损失不应予以赔偿。
四、损益相抵原则(一)损益相抵的概念及特征损益相抵,亦称损益同消,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
损益相抵的法律特征是:其一,损益相抵原则是损害赔偿之债的原则,适用于一切损害赔偿责任确定的场合,不仅是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则,也是违约损害赔偿的规则。
其二,损益相抵原则是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大小及如何承担的原则。
它不是解决损害赔偿责任应否承担的规则,而是在损害赔偿责任已经确定应由加害人承担的前提下,确定加害人应当怎样承担民事责任,究竟应当承担多少赔偿责任的规则。
其三,损益相抵所确定的赔偿标的,是损害额内扣除因同一原因而产生的利益额之差额,而不是全部损害额。
其四,损益相抵由法官依职权行使。
在诉讼中,法官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径以职权,根据确认的证据,适用该原则。
(二)损益相抵原则的构成在侵权责任中损益相抵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须有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构成损益相抵,必须以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为必要要件。
没有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亦即缺乏损害赔偿之债的要件,尚未构成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具备此要件。
2.须受害人受有利益这是损益相抵的必备要件。
如果受害人未因受损害而受有利益,则无适用损益相抵的余地。
此种利益,包括积极利益和消极利益。
前者为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增加,后者为应减少的财产未损失。
应当扣减的利益包括:物的毁损而发生的新生利益,实物赔偿新旧相抵的利益,原应支出因损害事实的发生而免支出的费用,原无法获得因损害的发生而获得的利益,将来的多次赔偿给付改为现在的一次性给付的中间利息。
3.须有构成损害赔偿之债的损害事实与所得利益问的因果关系在具体判断因果关系的构成时,基于同一赔偿原因所生直接结果的利益,成为不可分离或合一关系者;基于同一赔偿原因所生间接结果,彼此之间或者与直接结果为不可分离或合一关系者,均为有相当因果关系。
通常认为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者,为损害与利益无适当关系,因此不得适用损益相抵原则。
(三)损益相抵计算方法损益相抵的计算与折抵方法,主要有以下五种,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选择适用:第一,损害造成的损失与利益均可以金钱计算时,直接相减,扣除利益,直接赔偿差额。
赔偿计算公式是:赔偿数额=原有价值—原有价值/可用时间×已用时间—新生利益第二,对于损害造成的损失已经金钱赔偿者,应当由赔偿权利人将新生之利益退还给赔偿义务人,实行损益相抵。
第三,实物赔偿,新旧物的差价,应由赔偿权利人退还赔偿义务人,否则权利人对差价为不当得利。
第四,返还原物,对所得消极利益,应退还返还义务人。
例如侵占他人耕牛,应负返还义务,对侵占期间受害人所受损失,亦应予以赔偿,但受害人在侵占期间减少草料、喂养人工等费用,应作为消极利益,从中扣除。
第五,在人身伤害致残、致死的场合,赔偿义务人对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或其他间接受害人应定期给付生活补助费的,如果要把将来的多次给付变成现在一次性给付,应当依霍夫曼计算法扣除中间利息。
霍夫曼计算法的计算要点是:为了计算n年后的每年给付金额A 的现在价额x,其利率为r,则计算公式为:X=A (1+r·n)医疗事故赔偿相关知识,∙国家药监局通报欣弗不良事件初步认定原因/yl/764419.html∙药监局公布鱼腥草注射液新说明书着重警示过敏/yl/764418.html∙血栓通注射液被指有严重不良反应中恒澄而不清/yl/764417.html∙京城常用药价格有望下调降价药品涉及310家企业/yl/764416.html∙医生吃回扣岂能自查自纠/yl/764415.html∙医疗纠纷应急处理机制/yl/764414.html∙拿什么来留住乡村医生/yl/764413.html∙同一种药,大医院比小医院贵了近一倍/yl/764412.html∙有“国家医生”才有廉价医疗/yl/764411.html∙晚期癌患者抢试免费新药/yl/764410.html∙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查处假药“虫草肾阳丸/yl/764409.html∙近九成民众认为药品行业存在暴利/yl/764408.html∙涂改 /yl/764407.html∙开药没提成“处方”更实诚/yl/764406.html∙国家药监局专项整治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yl/764405.html∙手术台上是你亲人,还接电话吗/yl/764404.html∙日本叫停两款儿童疫苗佛山仍在用/yl/764403.html∙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怎么区分/yl/764402.html∙“传帮带”还是“全帮代”/yl/764401.html∙患淋巴瘤难付医药费男子偷着求医生用"差药" /yl/764400.html∙医疗事故的赔偿数额计算/yl/764399.html∙没有能力赔偿对方医药费怎么办/yl/764398.html∙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启动去社区医院看病更省钱/yl/764397.html∙3名内地孕妇持假医生证明到港预约产子被捕/yl/764396.html∙方金凯诉同安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yl/764395.html∙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出台温柔调价让药企服下“定心丸”/yl/764394.html∙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是什么/yl/764393.html∙药监局:完达山雨泡注射液换标销售罚停工10年/yl/764392.html∙审视过度医疗:检查治疗开药三个环节需谨慎/yl/764391.html∙受害者车祸医疗费全报吗/yl/764390.html∙全国药品收入占医院收入42%甘肃省低于全国平均水平/yl/764389.html∙王传涛:徐宝宝之殇的三个追问/yl/764388.html∙民政部 /yl/764387.html∙医疗费的赔偿有什么标准(2018年) /yl/764386.html∙奥美拉唑钠存严重不良反应/yl/764385.html∙免费体检7元“特效药”卖到70元/yl/764384.html∙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查处利用互联网销售假药行为/yl/764383.html∙医生“多点执业”会否成为推卸责任的最好借口/yl/764382.html∙检验科工作制度 /yl/764381.html∙病历错误可否证明医院存在过错/yl/764380.html∙治虚高药价先公开医疗领域账本/yl/764379.html∙要怎么证明医疗费用 /yl/764378.html ∙医疗事故截肢赔偿案例/yl/764377.html∙参保人领卡后,对持卡就医的时间如何确定/yl/764376.html∙药监局关注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的安全性问题/yl/764375.html∙医生为何不怕病人死亡而怕不开会扣钱/yl/764374.html∙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的差别有哪些/yl/764373.html∙刘诉嘉信乒乓球俱乐部等以初诊但后被法医鉴定/yl/764372.html∙网站评分不是买药的“风向标”/yl/764371.html∙国家药监局:销售假劣药品23家网站被曝光/yl/764370.html∙医疗事故处理新办法进入审议流程/yl/764369.html∙美国医生把微笑带给孩子/yl/764368.html∙关于做好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工作的/yl/764367.html∙无处不在的腐败将医生推向冷漠的前沿/yl/764366.html∙卫生部:医务人员不能通过微博来进行诊疗活动/yl/764365.html∙“降糖胶囊”暂停销售使用/yl/764364.html∙卫生部通知停用致2人死亡的糖脂宁胶囊/yl/764363.html∙医疗事故的发生原因以及预防措施具体有哪些/yl/764362.html∙阿斯利康被指隐瞒畅销药风险药商思瑞康成惯犯/yl/764361.html∙本案医生违反职责行为的性质及赔偿/yl/764360.html∙头孢类注射剂相溶性成关注焦点/yl/764359.html∙病人开腹腔5小时等待医生案凸显基层医疗困境/yl/764358.html∙内蒙古查处81个医药购销商业贿赂问题/yl/764357.html∙吊瓶莫名出现小飞虫同批药和盐水将封存/yl/764356.html∙医生开抗菌药将受监测/yl/764355.html∙评论:“病人被转院”凸现医护人员担责过重/yl/764354.html∙熊全庚:好医生要学会换位“三思”/yl/764353.html∙千余药剂22日起大幅调低零售最高限价/yl/764352.html∙英国葛兰素史克公司糖尿病治疗药物“文迪雅”停止在中国推广 /yl/764351.html∙病历书写制度 /yl/764350.html∙临床工作中护患纠纷的原因及防范措施/yl/764349.html∙捷克3千种药品减价抗癌药和止痛药价格降幅最大/yl/764348.html∙划分医疗事故等级的依据是什么/yl/764347.html∙牙齿司法鉴定出什么,其鉴定标准(2018年)是什么样子的/yl/764346.html∙“专家”别被自己的话砸着/yl/764345.html∙葛根素注射剂与急性血管内溶血相关食品药品监管局已暂停其注册申请 /yl/764344.html∙医托拉患者去丰镐路看义诊“教授”开出千元中药/yl/764343.html∙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yl/764342.html∙快速退烧药可能是激素/yl/764341.html∙卫生部原副部长殷大奎:应坚决打击医生收红包现象/yl/764340.html∙“红黑榜”与医生的市场化生存/yl/764339.html∙医院要求医生拉病人引发热议:功夫用错了地方/yl/764338.html∙三岁幼儿用错药致双耳失聪肇事医生出走/yl/764337.html∙西方医患保密协议适用范围有哪些/yl/764336.html∙青海省中藏医药治疗率大幅提高/yl/764335.html∙美球员遇害后续:罗马尼亚卫生部称医生渎职/yl/764334.html∙“生命之舟”不能成为捞钱的中介/yl/764333.html∙左侧卵巢囊肿误切右侧医院被判赔偿11.4万/yl/764332.html∙安徽省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出新规/yl/764331.html∙衢州医疗纠纷怎么解决/yl/764330.html∙今天不采取行动明天就无药可用/yl/764329.html∙江西省居民有望11月免费接种甲流疫苗/yl/764328.html∙虚假医疗广告误导每年250万人吃错药/yl/764327.html∙医疗事故院内处理程序及时限/yl/764326.html∙香港将继续追查药物受霉菌污染事件/yl/764325.html∙温州医学院附二医积极回应举报药品回扣事件/yl/764324.html∙网友发帖质疑药品说明书“三不明”药品惹争议/yl/764323.html∙医患双方对医疗事故怎么处理/yl/764322.html∙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查处盗用合法企业产品名义从事违法宣传销售的五 /yl/764321.html∙成都部分医生停开“明星药”文迪雅/yl/7643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