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进行责任追究赔偿及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一、引言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是医疗行业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为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制定医疗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针对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处理及责任追究,提出一套可行的制度范本。
二、医疗事故的定义和分类1. 医疗事故的定义: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违反相关规定或者医疗技术水平不高,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事件。
2. 医疗事故的分类:按事故性质可分为职业责任事故和非职业责任事故;按损害程度可分为轻微伤、轻重伤和死亡。
三、医疗事故处理程序1. 发现医疗事故:患者或其家属、相关医务人员或其他部门发现医疗事故后,应立即报告所在医疗机构的负责人。
2. 医疗机构内部处理: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调查,并对医疗事故进行初步处理,包括停止有关医疗活动、提供紧急救治等。
3. 中立调查机构介入: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中立调查机构,并将事故的相关材料和证据提供给调查机构。
4. 调查结果公布:中立调查机构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后,应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四、医疗事故处理的原则1. 确保患者权益:在处理医疗事故时,要以患者的权益为最高原则,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 公正、独立的调查机构: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时,应由独立的机构进行,以保证调查结果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3. 依法追责:对于造成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追责,保证追责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五、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 医疗事故鉴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患者,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学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2. 医疗事故赔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3. 院内纠纷处理:对于医院内部发生的医疗纠纷,应由医院设立独立的纠纷处理机构进行调解和处理,以解决纠纷,并维护医疗秩序。
4. 外部纠纷处理:对于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由专门机构或法庭进行处理。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是医疗行业中难以避免的问题,一旦发生,需要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和追究责任。
为了规范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医疗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本文将对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以及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详细的分析。
首先,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对患者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意外事件。
医疗事故的处理过程一般分为三个阶段:预防阶段、事故发生及处理阶段、事故纠纷解决阶段。
在预防阶段,医疗机构应制定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医护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性。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医疗设备和药品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可靠性。
事故发生及处理阶段是指医疗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及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的过程。
医疗机构在发现医疗事故后,应立即停止有争议的医疗活动,开展事故调查,以确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对受伤患者进行相应的救治和赔偿。
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请医疗专家或相关机构进行评估和鉴定,以确定医疗事故的成因和责任。
在事故纠纷解决阶段,一般可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协商调解是常见的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可以由医疗机构与患者或家属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由相关部门或法院进行裁决并执行。
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中,责任的追究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负有最终责任,应对医疗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并追究责任。
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医生、护士等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有过失或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或民事责任。
此外,对于医疗事故中的医托、黑诊所、假医生等违法人员,也应从严追究责任。
相关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权益。
总之,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是保障患者权益和提高医疗质量的重要保障措施。
通过建立完善的制度和加强监管,可以有效减少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发生,并及时给予受伤患者赔偿和救治。
医院医疗纠纷惩罚规定
医疗纠纷人员处罚规定为了提高医疗质量,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护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考兄弟医院的规定,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医院医疗纠纷赔偿惩罚规定》,具体内容如下:一、本院实行院、科两级负责制。
科主任对本科室发生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承担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各级各类医务人员对本职范围内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承担直接责任。
二、因科室管理或诊疗过失发生医疗纠纷或事故,给医院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经过医院医疗质量专家委员会评议后,责任科室、科室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年终评选劳动模范、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及其他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医疗纠纷发生后,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科室承担赔偿总额10%。
责任个人是否承担由科室决定。
四、经过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医疗纠纷,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经过医院医疗质量专家委员会评议后,医务人员确实存在过错的,科室承担赔偿责任的10%。
责任个人是否承担由科室决定。
五、经医学会鉴定为一级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推迟2到3年晋升职称;鉴定为其他等级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推迟1年晋升职称。
经过司法鉴定,鉴定为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主要责任人推迟2到3年晋升职称;鉴定为次要责任的,主要责任人推迟1年晋升职称。
六、医务人员承担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医疗纠纷,对医院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经医疗质量专家委员会讨论后报院办公会讨论通过,视具体情节对责任人给予:(1)全院通报批评;(2)暂停手术1-3个月,严重者停6个月手术;(3)降级聘用(同时降低工资、福利、补贴等待遇)。
七、责任涉及多科室的,经过医院医疗质量专家委员会评议后,按照各自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费用;不能划分责任的,平均分担赔偿费用。
八、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服务语言、服务行为不当而导致的医疗纠纷,给医院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的,经过医院医疗质量专家委员会评议后,当事人直接承担赔偿费用的10%。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护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四条医疗事故、医疗纠纷主要责任人认定:一般情况下,主管医生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危重抢救病人,主管医生不请示、不汇报,私自决定治疗方案或手术方案,产生的纠纷主管医生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不作为或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责任人;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新分配大学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人。
第五条经过院内及(或)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的,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
第六条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制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处理角度给予从严处理。
第七条凡医疗纠纷发生赔偿结果的,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
因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个人补偿(赔偿)费用额按本制度规定比例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按本制度规定比例下浮20%执行。
第八条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采用分段累加办法,计算比例如下:A段、0—3万元(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10%B段、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7% C段、5,0001元—10万元(包括10万元),责任人承担6%D段、10,0001元—15万元(包括15万元),责任人承担3%E段、1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2%一、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万元以内(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二、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三、补偿(赔偿)费额度在5,0001元-10万元(包括10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四、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0,0001元—15万元(包括15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五、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E段。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本制度合用于临床、医技、护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四条医疗事故、医疗纠纷主要责任人认定:普通情况下,主管医生或者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危重抢救病人,主管医生不请示、不汇报,私自决定治疗方案或者手术方案,产生的纠纷主管医生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 ___或者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责任人; 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新分配大学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人。
第五条经过院内及(或者)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者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的,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
第六条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创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处理角度赋予从严处理。
第七条凡医疗纠纷发生赔偿结果的,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
因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个人补偿(赔偿)费用额按本制度规定比例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按本制度规定比例下浮 20%执行。
第八条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采用分段累加办法,计算比例如下:A 段、 0—3 万元(包括 3 万元),责任人承担 10%B 段、 3,0001 元—5 万元(包括 5 万元),责任人承担 7%C 段、 5,0001 元—10 万元(包括 10 万元),责任人承担 6%D 段、 10,0001 元—15 万元(包括 15 万元),责任人承担 3%E 段、 15,0001 元以上责任人承担 2%一、补偿(赔偿)费额度在 3 万元以内(包括 3 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 A 段;二、补偿(赔偿)费额度在 3,0001 元-5 万元(包括 5 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 A 段+B 段;三、补偿(赔偿)费额度在 5,0001 元-10 万元(包括 10 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 A 段+B 段+C 段;四、补偿(赔偿)费额度在 10,0001 元— 15 万元(包括 15 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 A 段+B 段+C 段+D 段;五、补偿(赔偿)费额度在 15,0001 元以上: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 A 段+B 段+C 段+D 段+E 段。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活动中,患者与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之间因诊疗行为产生的争议或纠纷。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旨在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医疗服务的高质量发展。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
当发生医疗纠纷事故时,应当首先及时介入,通过调查和侦查搜集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对于过错的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同时,对患者的可怜处境要给予适当的补偿和赔偿。
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有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是指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进行问责和处罚,如警告、罚款、暂停执业等。
刑事责任则是指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如刑事罚款、有期徒刑等。
而民事责任则是通过适用民事法律制度,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进行经济补偿,以赔偿患者因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失。
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持和具体的操作程序。
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明确医疗纠纷事故的定义和处理程序,并规定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同时,应当明确医疗纠纷事故处理过程中的证据收集、鉴定和审理程序,以确保公正和公正的处理。
相关机构和人员要有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平,保障程序公正性和权威性。
责任追究过程中的赔偿和补偿应当公正合理。
对于医疗纠纷导致的损害,除了给予经济补偿之外,还应当考虑到患者的痛苦和精神损失,并在案件裁决或调解中予以考虑。
另外,应当建立医疗责任险制度,为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提供相应的保障,使其能够承担起责任和义务。
除了追究责任之外,应当加强医疗事故的预防工作,提高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职业素养和安全管理水平。
加强医疗纠纷的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建立医疗事故的报告和统计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此外,在公众教育和宣传方面,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事故的宣传和解释,提高患者的法律意识和医疗安全意识。
总之,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保障患者权益,推动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一、引言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及其处理和责任追究是医疗卫生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过程中,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因为医疗行为产生的争议。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为了维护患者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各国和地区都建立了相应的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医疗纠纷处理程序1. 发生医疗纠纷后,当事人应立即向科室领导报告。
科室领导应在24小时内向医务科报告,并在48小时内向医务科提出书面材料。
2. 医务科按规定向分管副院长报告,并根据分管副院长的指示,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3. 调查组应全面收集证据,包括病历、检查报告、药物使用记录等,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
4. 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判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并提出处理意见。
5. 医疗机构应根据处理意见,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经济赔偿。
6. 医疗机构应将处理结果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按要求进行公示。
三、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 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是良好解决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尤其是进一步做好防范医疗事故的具体措施。
2.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3.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虽有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患者造成死亡、残废、或组织器官损害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
分为严重差错和一般差错。
4. 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的直接(主要)责任人,是指其行为与患者的不良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关系,并对不良结果起决定作用的人员。
由复杂原因或多环节因素而产生的医疗事故、医疗差错,根据有关人员在造成不良结果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确定其所负责任。
医院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医院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医院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规,结合医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因临床、医技、护理等因素引发的院内医疗纠纷。
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医疗纠纷受理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医务科。
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XXX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业务院长或院长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由业务院长或院长根据医务科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医务科严格按照医院《医疗纠纷投诉处理程序》的要求,负责进行接待、调查、处理等相关的工作,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分管院长和院长。
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由医务科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报分管院长、院长同意后,按程序进行。
第三章医疗纠纷鉴定医院医疗纠纷事故技术鉴定小组承担医院医疗纠纷鉴定工作,其程序如下: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XXX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及时上报医务科。
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
医务科负责收集患方投诉材料。
整理有关资料,组织有关医疗、医技、护理、管理方面鉴定专家进行医院内的医疗纠纷鉴定。
医院责任追究制度
医院责任追究制度医院责任追究制度是指针对医院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浮现的失误、疏忽、违规行为等,对医院进行责任追究和惩罚的一套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维护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医院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责任追究的对象医院责任追究制度主要针对医院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涉及医疗服务的相关人员。
医院机构包括各级医院、诊所、医疗中心等。
管理人员包括院长、副院长、科室主任等。
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技师等。
其他相关人员包括行政人员、药房工作人员等。
二、责任追究的依据医院责任追究制度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该法规定了医疗机构的职责和义务,明确了医疗服务的质量标准,为责任追究提供了法律依据。
2.《医院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医院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程序,为责任追究提供了具体操作指南。
3.《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医疗事故的分类和处理程序,为责任追究提供了具体指导。
4.《医疗纠纷处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医疗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程序,为责任追究提供了解决途径。
三、责任追究的程序医院责任追究制度的程序普通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事实调查:当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违规行为时,医院应即将成立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责任人等进行详细调查,采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2.责任认定:在事实调查的基础上,调查组应对责任进行认定,明确责任人和责任程度。
普通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直接责任主要指医务人员的失职、疏忽等行为,间接责任主要指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力、监督不到位等问题。
3.惩罚措施:根据责任认定的结果,医院可以采取不同的惩罚措施。
对于直接责任人员,可以赋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辞退等处分;对于间接责任人员,可以赋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同时,医院还可以要求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4.申诉和复核:对于不服责任认定和惩罚措施的人员,可以向医院提出申诉,并要求进行复核。
医疗纠纷的赔偿标准
医疗纠纷的赔偿标准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因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或者疏忽导致患者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引发纠纷的情况。
医疗纠纷的赔偿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它关系到患者的权益保障和医务人员的责任承担。
针对医疗纠纷的赔偿标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明确规定,下面将对医疗纠纷的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医疗纠纷的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失费等间接经济损失。
对于医疗费用的赔偿,一般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需要进行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等。
误工费是指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需要休息疗养而造成的工作时间损失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护理费是指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需要进行特殊护理而产生的费用,营养费是指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需要特殊营养而产生的费用,交通费是指因医疗事故需要往返医院就诊而产生的交通费用。
精神损失费是指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产生的精神痛苦所产生的费用。
其次,医疗纠纷的赔偿标准还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对于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发生残疾的情况,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依法给予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的数额一般根据残疾程度和患者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对于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的情况,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依法给予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的数额一般根据死者的年龄、家庭经济条件、家庭成员等情况进行确定。
再次,医疗纠纷的赔偿标准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
对于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产生精神损害的情况,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依法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金。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一般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和精神损害程度进行确定。
最后,医疗纠纷的赔偿标准还包括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责任承担。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因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对于涉嫌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医疗纠纷的赔偿标准是一个复杂而又严谨的问题,它关系到患者的合法权益和医务人员的职业责任。
医院责任追究制度
医院责任追究制度医院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为规范医院行为、提高医院管理质量和医疗服务质量,对医院内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意外事件进行追责和处罚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旨在保障病患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纪律,提高医疗质量。
1.法律法规的依据:制定医院责任追究制度需要明确法律法规的依据,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医疗机构条例》、《卫生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
2.追责的范围和主体:明确追责的范围,包括医院员工因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导致的损失和伤害,以及影响到医院声誉和形象的行为。
主体包括医生、护士、行政人员等。
3.追责的程序和标准:制定追责的具体程序和标准,包括违规行为的认定、追责的流程、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违规行为的处罚等。
4.处罚的种类和程度:规定不同违规行为的处罚种类和程度。
比如,对于轻微违规行为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等行政处罚,对于较严重的违规行为可以给予行政处罚、职务降低、追究刑事责任等。
5.监督和申诉机制: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医院行为的监督和检查。
同时,应设立申诉机制,确保追责过程公正透明,病患和医务人员有权利进行申诉和辩护。
首先,医院责任追究制度可以让医务人员更加注重医疗安全和规范医疗行为。
在这一制度的约束下,医生和护士会更加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程,减少医疗纠纷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其次,医院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提升医院整体管理水平。
医院应该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定操作规程和流程标准,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高效和优质。
再者,医院责任追究制度有助于保护病患合法权益。
当病患在医院就诊过程中受到不公平待遇或医疗事故导致伤害时,可以通过追责制度追究医院的法律责任,获得合理的赔偿。
最后,医院责任追究制度有助于维护医院的良好声誉和形象。
医院是社会的窗口,其形象和声誉对于吸引患者和发展医院至关重要。
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有效约束医务人员的行为,避免因为个别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影响到整个医院的形象。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二篇)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维护医疗秩序,保障患者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及责任追究。
第三条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应注重协商解决,尽量避免诉讼和纠纷的扩大。
第二章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第五条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后,应立即启动处理程序。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成立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
第七条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小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会议,确定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调查、收集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相关证据,保留相关的相关记录和材料。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医疗事故的调查和评估,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在医疗事故处理过程中持续与患者及其家属保持沟通,及时告知处理的进展和结果。
第三章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在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划分责任,明确责任人员。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造成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责任人员进行惩戒,包括警告、记过、降薪、冻薪、解聘等。
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给予赔偿,包括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如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医疗机构所有。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二)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是为了维护患者权益、保障医疗安全而设立的重要制度。
医疗纠纷处理规定
医疗纠纷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医疗纠纷处理规定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医院实际情况订立的,旨在规范医院内部的医疗纠纷处理流程,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医院内的全部医疗纠纷,包含但不限于医疗事故、医疗误诊、医疗合同纠纷等。
第二章医疗纠纷申诉程序第三条患者和其家属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应当首先向所就诊的科室或医生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诉。
科室负责人或医生应当在接到申诉后及时与患者或家属进行沟通,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解决问题。
第四条若科室或医生未能及时解决申诉,患者或家属可以向医务处或护理部提出书面申诉,并附加医疗相关资料,申诉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五条医务处或护理部接到申诉后,应当立刻组织相关人员对纠纷进行调查,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调查完成后,医务处或护理部应当向患者或家属书面回复,并对处理结果进行说明。
第六条若患者或家属对医务处或护理部的回复不满意,可以向医院管理层投诉。
医院管理层应当组织特地委员会对投诉进行复核,并订立处理看法。
第七条医院管理层收到投诉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书面告知患者或家属复核结果。
第八条若患者或家属对医院管理层的复核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投诉。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责任及程序第九条医疗纠纷处理责任由医务处、法务部、护理部、质控科等部门共同承当。
第十条医务处负责医疗纠纷处理的咨询、调查和协调工作,对涉及医疗纠纷的医生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看法。
第十一条法务部负责对医疗纠纷案件进行法律评估,供应合法法规咨询,并引导医院的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护理部负责对涉及医疗纠纷的护士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看法。
第十三条质控科负责对医疗纠纷进行质量评估,分析事故原因,并提出相关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医务处、法务部、护理部、质控科等部门应当依照相应职责,确保医疗纠纷的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各部门应当保护涉事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其隐私及个人信息的安全。
医院责任追究制度
医院责任追究制度医院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为了确保医院在医疗服务中履行职责、保障患者权益,建立起的一套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
该制度旨在规范医院的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一、责任追究的主体医院责任追究制度的主体是医院管理层和相关部门。
医院管理层应当制定相关的责任追究政策和规章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相关部门包括质量管理部门、医务部门、法务部门等,他们负责监督和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医院内部管理责任和医疗服务责任。
医院内部管理责任主要指医院管理层对医院内部管理工作的责任,包括人员管理、设备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
医疗服务责任主要指医务人员对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责任,包括诊断、治疗、手术等方面。
三、责任追究的程序责任追究的程序包括责任调查、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和处罚。
责任调查是指对医疗事故进行全面调查,采集相关证据,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责任认定是指根据调查结果,确定事故责任人和责任程度。
责任追究是指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追究和处理,包括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等。
处罚是指对医院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执照等。
四、责任追究的依据责任追究的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和相关标准。
法律法规是最基本的依据,包括《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等。
医院规章制度是医院内部的管理规定,包括医院章程、规章制度等。
相关标准是指医疗服务的标准,包括诊疗指南、手术操作规范等。
五、责任追究的效果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提高医院的管理水平和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责任追究可以对医务人员形成一定的威慑作用,促使其严格遵守医疗规范和操作规程,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另一方面,责任追究可以让患者在医疗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和补偿,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六、责任追究的案例为了更好地理解医院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效果,以下是一个案例:某医院发生了一起手术事故,患者在手术过程中发生了严重的并发症,导致其健康受到了严重伤害。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质量,订立本《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司全部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与运营,包含但不限于医院、诊所、门诊部等。
第三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供应医疗服务过程中,因医务行为欠妥造成患者死亡、伤残、失去功能等,或者对患者造成其他重点损害的行为。
第四条医疗纠纷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供应医疗服务过程中,与患者间显现纠纷等不良事件。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医务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要求,不绝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医疗事故责任追究第六条医疗事故责任追究是指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在供应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过失或疏忽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机制,对发生的医疗事故进行及时调查和认定。
调查构成员应由不涉及该事故的医务人员构成。
医疗机构应依照事故调查结果,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并依法追究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和职业责任。
第九条医务人员在供应医疗服务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规范,确保医疗操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医务人员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应立刻采取必需措施进行抢救,并及时报告医疗机构。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对医务人员进行及时培训,提高其医疗技术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医疗纠纷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医疗纠纷责任追究是指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的欠妥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事故调解机构,对发生的医疗纠纷进行及时调解。
调解构成员应包含医务人员、患者及其家属代表等。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和认定,对涉及的医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调查构成员应由不涉及该纠纷的医务人员构成。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应敬重患者的权益,保护患者的隐私,供应专业和贴心的服务。
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纠纷防备机制,加强患者教育,提高患者对医疗服务的认知和理解,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最高法院关于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是什么
最⾼法院关于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是什么医疗纠纷⽆论是医护⼈员还是患者都不愿意遇到的,但往往有时候⼜是⽆可避免的。
⼀旦出现了医疗纠纷,医护⼈员和患者都应该怎样去处理解决。
我国对医疗纠纷出台了很多的法律法规,对其责任有⽐较明确规定。
那么最⾼法院关于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是什么?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最⾼法院关于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制定⽬的和依据)为正确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各⽅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中华⼈民共和国》、《中华⼈民共和国》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有关适⽤法律问题作如下解释:⼀、⼀般规定第⼀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及医疗产品的概念)本解释所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指患者⼀⽅要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产者或者⾎液提供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责任⽽引起的民事侵权纠纷。
患者⼀⽅是指在诊疗活动中⼈⾝、财产权益遭受损害的患者,或者患者死亡的,是指依法由患者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以及患者的近亲属。
医疗产品是指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
第⼆条(案由确定及患者⼀⽅未明确请求权的处理)患者⼀⽅主张医疗机构、医疗产品⽣产者或者⾎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由应确定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主张医疗机构、医疗产品⽣产者或者⾎液提供机构承担违约责任的,案由应确定为“纠纷”。
患者⼀⽅未明确主张侵权责任之诉或者违约责任之诉的,⼈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并要求予以明确。
释明后患者⼀⽅仍未明确选择的,⼈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当事⼈第三条(诊疗责任纠纷案件的当事⼈)患者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就诊,以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准许。
患者⼀⽅仅起诉部分医疗机构的,⼈民法院可以依被诉医疗机构的申请追加其他医疗机构为案件的当事⼈。
必要时,⼈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当事⼈。
第四条(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的当事⼈)因医疗产品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同时起诉医疗产品⽣产者和医疗机构要求赔偿的,⼈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3篇)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技术不当、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患者受到损害或死亡的事件。
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和医务人员之间,因医疗行为产生的纠纷。
为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我国建立了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一、医疗事故处理制度1. 事故报告和调查医疗机构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有责任及时报告,并展开调查。
对于患者的死亡、重大损害等情况,医疗机构应当报告给上级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以保障信息透明和监督追责。
2. 事故鉴定和认定医疗事故需要经过事故鉴定或认定程序,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事故鉴定由医疗机构专家或相关部门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为规范进行评估。
3. 赔偿和补偿医疗机构对于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来分担赔偿责任。
对于遭受损害的患者,可以通过与医疗机构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获得经济赔偿和精神抚慰。
4. 追究责任医疗事故责任追究主要包括纪律处理和行政处罚、刑事追究和行政赔偿等。
医疗机构通过对医务人员进行内部调查和纪律处分,以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医务人员,司法部门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医疗纠纷处理制度1. 协商和调解医疗纠纷处理的首选方式是协商和调解。
医疗机构和患者可以通过沟通协商达成平等互利的解决方案。
当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可以寻求第三方的介入和调解。
2. 仲裁和诉讼当协商和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时,医疗纠纷可以通过仲裁和诉讼来解决。
仲裁是指通过仲裁委员会对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审理和判决。
3. 专业评估和鉴定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对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进行专业评估和鉴定是必要的。
通过相关专家对医疗纠纷进行评估和鉴定,可以确定医疗行为的合理性和损害的严重程度,为纠纷的解决提供客观依据。
三、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1. 医务人员责任追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行为规范或管理制度,造成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应当追究其个人责任。
医院医疗纠纷及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医院医疗纠纷及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1.各科室要经常对职工进行医疗安全教育、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范管理。
发生投诉、事故的科室,要组织全体人员进行讨论,找出不足、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将结果写出书面材料报送医务部备案。
2.在处理医疗事故的过程中,凡涉及的科室、当事人要积极配合调查,实事求是的提供相关事实及材料,不得伪造、私自涂改病历或销毁隐藏证据。
不能按上述要求提供事实及证据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相关科室及个人负责。
3.发生医疗投诉后,医院将按照有关法规、条例程序处理,最终结果由院长办公会认定。
4.报告程序:4.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或发生医疗争议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及时向医务部、主管院长报告。
同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使患者损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必要时按规定封存病历或相关实物,由相关科室妥善保管。
4.2发生事故或争议时当事科室要积极处理,向病人和家属作出解释。
当医务部接到报告后应配合科室做好工作,并向主管院长报告,防止事态扩大。
5.责任与处理:5.1发生事故或争议时,根据事故争议发生的性质、程度讨论提出处理意见,若科室领导调解,必要时组织全科人员讨论提出意见,若科室无法调解时应上报医务部调查处理。
5.2医务部接到患者投诉材料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程序处理,必要时申请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讨论并形成结论。
由当事科室负责人配合医务部答复投诉人。
如患方不满意,可引导其走法律规定的其他途径。
5.3凡因各种原因造成重大医疗事故,触犯法律者,应负相关法律责任。
未触犯法律者,由科室及当事人写出深刻检讨,通报全院。
最后由院长办公会按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并按照造成的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给予相应处罚。
5.4凡因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经各种途径处理需要赔款、经济处罚等情况时。
医院按照下列比例由各方承担:院方60%、科室30%、个人10%;未发生赔偿的投诉,医院可根据科室及当事人认识态度等情节给予50--200元经济处罚或免于经济处罚,并批评教育。
关于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制度(精选)
关于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制度(精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医疗纠纷的预防、处理和解决。
第三条原则医疗纠纷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组织机构医院设立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负责医疗纠纷的调解、仲裁等工作。
委员会由法律、医学、伦理等方面专家组成,确保处理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预防措施第五条医疗风险告知医务人员应当充分告知患者及其家属医疗风险,签署知情同意书,明确医疗行为可能带来的风险。
第六条医疗记录完善医疗记录,确保所有诊疗活动有据可查,提高医疗透明度。
第七条医患沟通加强医患沟通,提高服务质量,减少因沟通不畅导致的误解和纠纷。
第三章处理程序第八条纠纷登记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应及时登记,详细记录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员等基本信息。
第九条初步沟通由科室负责人或指定人员与患者或其家属进行初步沟通,了解诉求,尝试协商解决。
第十条调查取证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必要时邀请第三方参与。
第十一条调解与仲裁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若调解不成,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二条责任认定根据调查结果,对医疗事故或过错进行责任认定,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赔偿处理对于确需赔偿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和医院赔偿政策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法律途径鼓励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尊重法院判决。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实施细则医院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生效时间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解释权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所有。
以上是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制度的大致框架,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医院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
在实际应用中,还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最新的医疗政策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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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协和骨科医院
关于医疗纠纷(事故)致医院经济赔偿损失,进行责任追究赔偿及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
为强化医疗安全,增强医务人员的责任感,最大限度降低和杜绝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提高医疗质量,深化医患沟通和谐关系,保障医疗安全,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将我院《关于医疗纠纷(事故)致医院经济赔偿损失,进行责任追究赔偿及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制定如下:
一、医疗纠纷(事故)分类及责任认定
我院将医疗纠纷(事故)分类为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医疗意外及超越职权范围四类。
(一)责任事故:是指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疏忽大意,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程,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导致患者身体伤害、效果不佳而形成医疗纠纷(事故)医院经济赔偿事件。
其中包括工作人员随意脱岗、值班时对病人发生紧急情况漫不经心或叫值班不起床,体内遗留器械、纱布、病历书写严重失实、错误、严重违反医院医德医风规范和围手术期管理有关规定,用错针、药导致的医疗伤害赔偿事故。
责任事故分三级
1、全部责任: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全部由于我院相关人员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所造成。
2、主要责任: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主要由于我院相关人员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或违反技术操作规程所造成,医患沟通不充分,与病人自己及家属也有一定关系。
3、次要责任: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主要由病人自己自身因素导致,但与我院相关人员在工作中有告知不详、沟通不到位、文字书写有漏洞等差错有直接因果关系。
(二)技术事故:是指由于医护人员操作失误及技术水平所限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
其中亦包括术中血管、神经、脏器损伤,手术操作失当及由于医生自身非故意原因造成的直接术中并发症,并由此引起的纠纷和赔偿者。
(三)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人自身疾病原因,与我院工作人员无直接责任和技术关联的医疗伤害。
其中亦包括根据各科情况不明原因关节置换术后感染,松动,病人体位不当致假体脱位、骨不愈合或病人原因导致的内固定器材断裂、感染或骨折其他并发症,脊柱手术术后效果不佳,断钉断棒或脊柱术后感染,经医院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确认无责任者或内科并发症,心脑血管意外,肺栓塞等均属意外事故。
(备注:患者住院期间治疗预防措施到位,书面告知详细并有患者或家属签字画押。
否则产生的赔偿按技术事故赔偿比例处理。
)(四)超越职权范围:根据职称及医院授权以外的手术范围所发生的纠纷,按责任事故中的全部责任承担。
二、医疗纠纷(事故)追究责任比例(按医院经济赔偿损失实际额度计算)
(一)责任事故赔偿
1、全部责任:科室承担60%,医院承担40%。
2、主要责任:科室承担50%,医院承担50%。
3、次要责任:科室承担20%,医院承担80%。
(二)技术事故赔偿
所有技术事故科室承担20%,医院承担80%。
(三)意外事故赔偿
须经过医疗事故鉴定组认定确属意外,全部由医院承担。
三、医疗纠纷(事故)的认定和实施
(一)医院成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人员由主管院长、医务科、护理部及各科科主任和护士长参加,人员组成如下:
主任:刁庆勋
副主任:牛小波万保民吴大勇姚爱华
成员:刁庆勋牛小波万保民吴大勇张仁军
姚爱华张兰英陈爱云张学栋李芳芳
临床及医技科室科主任和护士长。
(二)实施办法
各科发生医疗纠纷(事故)一旦构成赔偿,首先由医院全额赔付,赔偿协议签定后一周内有医务科或护理部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召开鉴定会(当事科室科主任、护士长回避),将医疗纠纷(事故)性质及赔偿比例以鉴定书形式上报院委会并经院长批准后生效,当月按规定比例从绩效工资中扣除,扣除金额可采取一次或分次扣除
执行(特殊科室按照合同比例执行)。
四、设立医院医疗安全奖及获奖标准
(一)我院首先在临床一线科室,根据风险程度设立医疗安全奖。
本年度内临床科室未发生一起医疗纠纷(事故)致医院经济赔偿损失者,医院对该科室奖励元。
医技科室未发生一起医疗纠纷(事故)致医院经济赔偿损失者,医院对该科室奖励元。
年底兑现。
注明:若科室内发生疑似医疗纠纷(事故),经科室积极主动自行协调解决,未造成医院经济赔偿损失,可视为本年度未发生。
本办法从2015年2月1日起开始执行,以前发生的按原条例执行。
201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