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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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是医疗行业中难以避免的问题,一旦发生,需要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和追究责任。

为了规范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医疗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本文将对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以及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详细的分析。

首先,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对患者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意外事件。

医疗事故的处理过程一般分为三个阶段:预防阶段、事故发生及处理阶段、事故纠纷解决阶段。

在预防阶段,医疗机构应制定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医护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性。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医疗设备和药品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可靠性。

事故发生及处理阶段是指医疗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及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的过程。

医疗机构在发现医疗事故后,应立即停止有争议的医疗活动,开展事故调查,以确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对受伤患者进行相应的救治和赔偿。

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请医疗专家或相关机构进行评估和鉴定,以确定医疗事故的成因和责任。

在事故纠纷解决阶段,一般可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协商调解是常见的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可以由医疗机构与患者或家属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由相关部门或法院进行裁决并执行。

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中,责任的追究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负有最终责任,应对医疗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并追究责任。

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医生、护士等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有过失或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或民事责任。

此外,对于医疗事故中的医托、黑诊所、假医生等违法人员,也应从严追究责任。

相关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权益。

总之,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是保障患者权益和提高医疗质量的重要保障措施。

通过建立完善的制度和加强监管,可以有效减少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发生,并及时给予受伤患者赔偿和救治。

2023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完整版)

2023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完整版)

2023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投诉与医疗纠纷管理,减少医疗隐患,降低医疗纠纷发生,规范处理各类医患矛盾和纠纷,更好的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三条各科室应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受理第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综合办公室第五条综合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业务院长或院长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第六条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由副院长或院长根据综合办公室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专家委员会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七条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由综合办公室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法律诉讼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报副院长、院长同意后,按程序进行。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鉴定第八条医院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专家委员会承担我院医疗纠纷鉴定工作,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其程序如下:一、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科内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及时上报综合办公室二、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

三、综合办公室负责收集患方投诉材料。

四、整理有关资料,组织并通知纠纷科室主任、当事医护人员及有关医疗、医技、护理、管理方面鉴定专家进行医院内的医疗纠纷鉴定。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一、医疗事故分级责任追究内容(一)一级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1、科主任、护士长年度考核不得为优秀等次,直接责任人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2、医院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责令相关科室限期整改;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至1年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降低一级专业技术职称使用,3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二)二级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的。

1、科主任、护士长取消优秀等次考核资格,直接责任人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2、视情节责令相关科室限期整改;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至1年,直至吊销执业资格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降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使用,2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三)三级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的。

1、科主任、护士长取消年度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评选资格,直接责任人年度考核取消优秀等次考核资格。

2、视情节责令相关科室限期整改、完善;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暂停执业活动1个月至3个月;直接责任人当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四)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的,或构成三级以上医疗事故(含三级)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停止临床工作3个月处分。

(五)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院负次要以下责任的(含次要责任),或构成一、二、三级医疗事故医院承担轻微责任的,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处分。

二、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内容(一)对发生赔付的医疗纠纷,经医院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领导小组认定责任后,根据性质和情节,责任科室承担实际赔付额的10%;责任人承担实际赔付额的10%;免赔付情形,由医患沟通协调办提交报告,主管院长负责汇报,院长办公会确定是否免赔付;责任涉及多科室时,依照责任程度按7:3或5:5比例分摊。

(二)因医疗事故争议,导致患者或家属的经济赔偿费用超过30万元的,参照第1至3条执行;经济赔偿费用在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参照第4条执行;经济赔偿费用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参照第5条执行。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护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四条医疗事故、医疗纠纷主要责任人认定:一般情况下,主管医生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危重抢救病人,主管医生不请示、不汇报,私自决定治疗方案或手术方案,产生的纠纷主管医生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不作为或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责任人;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新分配大学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人。

第五条经过院内及(或)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的,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

第六条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制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处理角度给予从严处理。

第七条凡医疗纠纷发生赔偿结果的,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

因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个人补偿(赔偿)费用额按本制度规定比例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按本制度规定比例下浮20%执行。

第八条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采用分段累加办法,计算比例如下:A段、0—3万元(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10%B段、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7% C段、5,0001元—10万元(包括10万元),责任人承担6%D段、10,0001元—15万元(包括15万元),责任人承担3%E段、1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2%一、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万元以内(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二、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三、补偿(赔偿)费额度在5,0001元-10万元(包括10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四、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0,0001元—15万元(包括15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五、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E段。

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为了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依据《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其中关于医疗事故的认定,由最终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判定结果,或者比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确定。

本办法所指医疗纠纷为:医、护、技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法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操作规范,引起患者或者家属投诉,导致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和(或者)对医院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有关科室负责人为医疗安全第一责任人,医务部为医疗纠纷处理主管部门。

各级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和护理规范。

各级医务人员要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理念,改善服务态度,提高质量,增强法制观念与安全意识,提高医患沟通技巧。

科室应有计划地组织全科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等,增强医疗安全意识。

各级医务人员应衣冠整洁规范,遵守纪律,挂牌上岗,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各科室应严格执行各项查对制度,严把消毒、检查、化验、治疗、手术、麻醉等诊疗技术关。

实习生、进修生以及未获得相应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必须在本院有带教资格的老师指导下开展医疗活动。

在治疗现场人员不讲与治疗无关的话,无关人员不得介入。

定期做好急诊抢救室,手术室药品、物品、器械、敷料的检查、补充,保证抢救器材处于可以正常使用。

严格执行医疗知情允许管理制度。

知情告知过程,应严谨、客观、科学、完整,与患者或者家属谈话签字时,要认真耐心,不简单化,不敷衍了事,不冷淡厌烦,不夸大疗效。

并发症及不良后果的应对方案一并知情告知。

无处方权医生、进修实习医生不得与患者或者家属谈知情允许。

病情复杂或者特殊治疗应由本院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知情告知。

重大、高危手术,或者应用新治疗方法及实验治疗知情告知时,应有医务部人员介入。

严格执行会诊和转科制度。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一、引言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及其处理和责任追究是医疗卫生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过程中,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因为医疗行为产生的争议。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为了维护患者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各国和地区都建立了相应的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医疗纠纷处理程序1. 发生医疗纠纷后,当事人应立即向科室领导报告。

科室领导应在24小时内向医务科报告,并在48小时内向医务科提出书面材料。

2. 医务科按规定向分管副院长报告,并根据分管副院长的指示,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3. 调查组应全面收集证据,包括病历、检查报告、药物使用记录等,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

4. 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判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并提出处理意见。

5. 医疗机构应根据处理意见,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经济赔偿。

6. 医疗机构应将处理结果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按要求进行公示。

三、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 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是良好解决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尤其是进一步做好防范医疗事故的具体措施。

2.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3.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虽有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患者造成死亡、残废、或组织器官损害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

分为严重差错和一般差错。

4. 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的直接(主要)责任人,是指其行为与患者的不良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关系,并对不良结果起决定作用的人员。

由复杂原因或多环节因素而产生的医疗事故、医疗差错,根据有关人员在造成不良结果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确定其所负责任。

医院医疗事故及严重影响医疗工作顺行管理者责任追究办法

医院医疗事故及严重影响医疗工作顺行管理者责任追究办法

医院医疗事故(纠纷)及严重影响医疗工作顺行各类事故管理者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严格管理、科学管理、精细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医院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管理,有效控制医疗事故(纠纷)和严重影响医疗工作顺行的各类事故发生,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和科室负责人对医疗事故(纠纷)和严重影响医疗工作顺行的各类事故应承担的责任,遵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医疗事故(纠纷)和严重影响医疗工作顺行的各类事故,主要包括:根据医疗事故(纠纷)、非医疗安全事故(包括:设备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毒麻药品管理事故、剧毒试剂管理事故)评析结果分为三类:A、可以避免;B、存在缺陷;C、不可避免;第三条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和严重影响医疗工作顺行的各类事故,各职能部门要分析产生事故的原因和造成的经济损失,要加强管理、督促和检查,制定持续改进措施,防止同一原因再次发生同类事故,一旦发生则从重问责。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是追究管理者的责任,班子副职责任追究由院长办公会专题讨论决定,涉及班子主要领导承担管理责任时,上报由卫计委决定,科级干部由分管领导提出经或纪委监察科提出,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成立医院重大事故仲裁委员会仲裁委主任:院长副主任:班子其它成员委员科室:医务部、纪委监察科、院办、政工科、护理部、工会、人力资源室、财务室。

仲裁办公室:院办主要职责:监督职能部门对医疗事故(纠纷)和严重影响医疗工作顺行的各类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督促职能部门划分责任,核实事故分析执行划分的责任;接受申诉,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进行仲裁,仲裁时可安排涉及科室职工列席,提出对相关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的建议,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和严重影响医疗工作顺行的各类事故,应及时组织调查分析,制定整改、预防措施,落实主次责任,于7日内上报调查结果,跟踪整改和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制度(2篇)

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制度(2篇)

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制度一、为了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卫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制度。

二、医院应经常加强职工医疗安全教育,制定切实可行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并健全医疗安全管理机构。

三、医院应对发生的医疗事故纠纷进行全面调查,妥善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按规定书面报告县卫生局。

四、医务人员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增强医疗风险防范意识。

五、医务人员应努力学习专业理论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医疗服务能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纠纷的发生。

六、凡做出处理的医疗事故纠纷(包括司法处理、行政处理和协商处理)必须查明事故纠纷原因、事故纠纷性质、事故纠纷责任,并进行责任追究。

七、责任追究分为责任事故纠纷追究和技术事故纠纷追究。

八、责任事故纠纷是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不遵守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等原因引发的医疗事故纠纷,应从严处理。

经司法、行政处理的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纠纷(含二级)或经协商处理赔偿金额在____万元以上的(含____万元)医疗事故纠纷,追究院长、业务院长、科主任、护士长和责任医师、责任护士的责任,取消单位年终评奖评先资格,院长、业务院长、科主任、护士长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责任医师或责任护士评定为较差等次,责任医师或责任护士给予降职、降级、降薪、停止执业处理,两年内不得晋升技术职称。

经司法、行政处理的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医疗事故纠纷或经协商处理赔偿金额在____万元以下的医疗事故纠纷,追究业务院长、科主任、护士长和责任医师或责任护士的责任,取消科室年终评奖评先资格,业务院长、科主任、护士长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责任医师或护士评定为较差等次,给予降职、降级、降薪处理,一年内不得晋升技术职称。

九、技术事故纠纷是指由于设备条件和技术水平所限造成的医疗事故纠纷,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后果从轻处理。

医院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医院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一、因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造成医院对病人或其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的,应根据事故等级、责任大小、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工作表现,由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承担部分赔偿(补偿)费。

二、由于脱岗、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常规、规范及本院的规章制度等导致的医疗事故或争议,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医院、科室、当事人按如下比例负担即医院:科室:当事人==5:4:1。

医院负担50%,有关科室负担40%,医院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罚,并对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重新分配,个人罚款每年总额不超过10000元。

另外出现医疗纠纷或事故,造成医院重大经济损失达20000元及其以上的,医院按直接经济损失总额的1%对科室负责人、0.5 %对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0.5%对分管副院长、0.3%对院长分别进行处罚,全年总额不超过3000元。

同时医院按医疗缺陷的轻重或医疗事故的分级、主观过失的程度分别给当事人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开除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建议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当事人执业资格证书;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凡出现医疗纠纷的科室及个人,不得参加当年(以解决时间为准)各种评比及个人晋升,并将有关资料存入档案。

三、私自购置仪器和收费,私自外出诊病,故意使处方外流或私自向病人卖药等造成医疗事故或争议的,除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费外,并报请卫生局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除以上原因外,造成医疗事故或争议的,由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根据其原因、情节、责任和本人一贯表现,决定个人是否承担赔偿费及其额度。

五、发生医疗事故或争议,个人或科室不按规定报告的,按《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处理。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质量,订立本《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司全部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与运营,包含但不限于医院、诊所、门诊部等。

第三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供应医疗服务过程中,因医务行为欠妥造成患者死亡、伤残、失去功能等,或者对患者造成其他重点损害的行为。

第四条医疗纠纷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供应医疗服务过程中,与患者间显现纠纷等不良事件。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医务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要求,不绝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医疗事故责任追究第六条医疗事故责任追究是指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在供应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过失或疏忽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机制,对发生的医疗事故进行及时调查和认定。

调查构成员应由不涉及该事故的医务人员构成。

医疗机构应依照事故调查结果,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并依法追究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和职业责任。

第九条医务人员在供应医疗服务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规范,确保医疗操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医务人员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应立刻采取必需措施进行抢救,并及时报告医疗机构。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对医务人员进行及时培训,提高其医疗技术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医疗纠纷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医疗纠纷责任追究是指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的欠妥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事故调解机构,对发生的医疗纠纷进行及时调解。

调解构成员应包含医务人员、患者及其家属代表等。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和认定,对涉及的医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调查构成员应由不涉及该纠纷的医务人员构成。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应敬重患者的权益,保护患者的隐私,供应专业和贴心的服务。

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纠纷防备机制,加强患者教育,提高患者对医疗服务的认知和理解,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医疗机构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办法

医疗机构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强化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安全管理,提高医疗护理质量,规范诊疗护理行为,减少和避免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凡在医疗护理工作中发生普通错误,未造成不良后果者,属医疗差错。

追究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事件责任,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责罚相当、有错必纠、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医疗机构对发生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事件,必须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处理工作,做到事实清晰、定性准确、责任分明、处理得当。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安全管理组织,设立医疗质量管理职能科室,配备专门人员,具体负责依法执业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工作;应制订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防范、处理预案,建立完善医疗质量考核评价制度和医疗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医疗事故(纠纷)的报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纠纷的,应即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伤害,防止伤害扩大;应当即将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负责医疗质量管理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质量管理的部门或者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即将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按规定将情况报送卫生局。

发生下列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在 12 小时内向卫生局报告:(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伤害后果;(三)卫生部、省卫生厅、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3篇)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3篇)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技术不当、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患者受到损害或死亡的事件。

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和医务人员之间,因医疗行为产生的纠纷。

为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我国建立了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一、医疗事故处理制度1. 事故报告和调查医疗机构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有责任及时报告,并展开调查。

对于患者的死亡、重大损害等情况,医疗机构应当报告给上级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以保障信息透明和监督追责。

2. 事故鉴定和认定医疗事故需要经过事故鉴定或认定程序,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事故鉴定由医疗机构专家或相关部门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为规范进行评估。

3. 赔偿和补偿医疗机构对于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来分担赔偿责任。

对于遭受损害的患者,可以通过与医疗机构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获得经济赔偿和精神抚慰。

4. 追究责任医疗事故责任追究主要包括纪律处理和行政处罚、刑事追究和行政赔偿等。

医疗机构通过对医务人员进行内部调查和纪律处分,以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医务人员,司法部门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医疗纠纷处理制度1. 协商和调解医疗纠纷处理的首选方式是协商和调解。

医疗机构和患者可以通过沟通协商达成平等互利的解决方案。

当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可以寻求第三方的介入和调解。

2. 仲裁和诉讼当协商和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时,医疗纠纷可以通过仲裁和诉讼来解决。

仲裁是指通过仲裁委员会对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审理和判决。

3. 专业评估和鉴定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对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进行专业评估和鉴定是必要的。

通过相关专家对医疗纠纷进行评估和鉴定,可以确定医疗行为的合理性和损害的严重程度,为纠纷的解决提供客观依据。

三、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1. 医务人员责任追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行为规范或管理制度,造成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应当追究其个人责任。

医院医疗纠纷及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医院医疗纠纷及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医院医疗纠纷及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1.各科室要经常对职工进行医疗安全教育、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范管理。

发生投诉、事故的科室,要组织全体人员进行讨论,找出不足、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将结果写出书面材料报送医务部备案。

2.在处理医疗事故的过程中,凡涉及的科室、当事人要积极配合调查,实事求是的提供相关事实及材料,不得伪造、私自涂改病历或销毁隐藏证据。

不能按上述要求提供事实及证据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相关科室及个人负责。

3.发生医疗投诉后,医院将按照有关法规、条例程序处理,最终结果由院长办公会认定。

4.报告程序:4.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或发生医疗争议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及时向医务部、主管院长报告。

同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使患者损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必要时按规定封存病历或相关实物,由相关科室妥善保管。

4.2发生事故或争议时当事科室要积极处理,向病人和家属作出解释。

当医务部接到报告后应配合科室做好工作,并向主管院长报告,防止事态扩大。

5.责任与处理:5.1发生事故或争议时,根据事故争议发生的性质、程度讨论提出处理意见,若科室领导调解,必要时组织全科人员讨论提出意见,若科室无法调解时应上报医务部调查处理。

5.2医务部接到患者投诉材料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程序处理,必要时申请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讨论并形成结论。

由当事科室负责人配合医务部答复投诉人。

如患方不满意,可引导其走法律规定的其他途径。

5.3凡因各种原因造成重大医疗事故,触犯法律者,应负相关法律责任。

未触犯法律者,由科室及当事人写出深刻检讨,通报全院。

最后由院长办公会按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并按照造成的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给予相应处罚。

5.4凡因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经各种途径处理需要赔款、经济处罚等情况时。

医院按照下列比例由各方承担:院方60%、科室30%、个人10%;未发生赔偿的投诉,医院可根据科室及当事人认识态度等情节给予50--200元经济处罚或免于经济处罚,并批评教育。

医院关于医疗纠纷处理责任制的规定

医院关于医疗纠纷处理责任制的规定

XXXX医院关于医疗纠纷处理责任制的规定为保护广大患者的根本利益,增强全体医护人员的责任感,进一步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患者(包括其家属、监护人、继承人)对我院职工的医疗、护理、后勤服务等工作行为提出异议,经第一次解释、说明仍不能解决的,视为医疗纠纷发生。

医疗纠纷包括医疗差错及医疗事故。

二、医疗纠纷的处理遵循院长领导、职能科室主持、当事科室负责、当事人员参与的原则进行。

三、分管院长和职能科室负责人要加强对所分管、负责科室的医疗安全教育,使每一位工作人员牢固树立依法行医、依法工作的观念,最大程度地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和医院的根本利益。

四、保卫科要加强工作场所的巡视,发现安全问题及时解决维护医疗工作秩序。

对科室电话要求到场的,保卫科值班人员要立即前往。

对难以制止者要立即报警,会同公安干警控制局面。

五、科室主任加强管理、监督本科室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常规。

科室主任是医疗纠纷处理的责任人。

护理工作造成的医疗纠纷,护士长、副护士长应当配合科室主任处理纠纷工作。

六、各职能科室要不低于每周两次对所属每个业务科室检查指导工作,对发现的医疗纠纷隐患及时给予纠正。

七、医疗纠纷发生后,相关人员应尽快报告本科室主任和相关职能科室。

影响到病人生命安全的医疗纠纷,必须在抢救的同时立即报告本科室主任和医务科。

八、发生医疗纠纷科室的主任和医务科主任要将医疗纠纷的情况及时向院长汇报。

九、涉及多科室的医疗纠纷,涉及科室的具体负责程度由医务科判定,存在异议者由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确定。

十、科室内医疗纠纷的具体当事人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

医疗纠纷发生后,科室主任要明确医疗纠纷的具体当事人。

医疗纠纷的具体当事人是多人时,科室主任要明确各个医疗纠纷的具体当事人在该次医疗纠纷中的负责程度。

以上两项不能明确者,科室主任不论是否参与该医疗纠纷的形成过程均认定为该医疗纠纷的具体当事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修订版全文2017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修订版全文2017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修订版全文2017《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至今已实施15年。

此次《计划》明确提出,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修订作为年内力争完成的项目,并将该《条例》修订的着力点放在预防和处理医疗事故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等方面。

以下是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望在阅读之余对大家能有所帮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修订版全文2017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臵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医疗事故处理和追责制度

医疗事故处理和追责制度

医疗事故处理和追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患关系的稳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全部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发生的事故和相关责任追究。

第三条定义1.医疗事故: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技术操作欠妥、医疗纪律不合格、药品质量问题等原因导致患者显现损伤、伤残甚至死亡的事件。

2.医务人员:指聘用关系或委托关系,从事医疗或供应医疗服务的全部医生、护士、技师等医疗卫生人员。

第二章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第四条事故报告与登记1.医务人员在发现医疗事故后,应立刻报告所在科室主管医生或当班护士长,并填写《医疗事故报告表》。

2.科室主管医生和护士长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刻向医院医务部门报告,并供应相关证据料子,如患者病历、检查结果等。

3.医务部门收到事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完成事故登记,并将事故情况报告给医院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

第五条事故调查与评估1.医院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和事故评估。

2.调查和评估的重要内容包含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的分析、患者损失的程度等。

3.在调查和评估过程中,需要听取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叙述,并收集相关证据料子。

4.医院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调查和评估完成后,及时对结果进行通报,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确定责任与处理措施1.依据事故调查和评估的结果,医院行政管理部门应确定事故责任人,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2.对于细小的医疗事故,可以采取内部警示、教育培训等措施进行处理。

3.对于严重的医疗事故,责任人除了接受内部处理外,还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罚,并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4.医院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责任人的追责档案,并定期对处理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七条患者赔偿与善后处理1.对于医疗事故造成的患者损害,医院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赔偿。

2.医院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事故调查和评估的结果,确定赔偿金额,并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与患者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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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修
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人责任追究办法(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医疗安全管理,提高医疗护理质量,规范诊疗护理行为,减少和避免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科室应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明确医疗纠纷的责任,便于有关责任人员吸取教训,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保障患者及医院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人身是哪个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凡在医疗护理工作中发生一般错误,未造成不良后果者,属医疗差错。

第四条追究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事件责任,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责罚相当、有错必纠、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医院对发生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事件,必须以事实求是的科学态度,技术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处理工作,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分明、处理得当。

第二章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责任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纠纷)责任,是指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护理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患者人数损害所应承担的行政、刑事、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纪律处分。

第七条医院和医务人员、管理人员等想哥哥人员违反违规行为包括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和违反诊疗制度、技术操作常规、规范、标准的行为。

第八条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应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责任、责任程度进行认定。

第九条医务人员按照技术操作规程及诊疗规范施行诊疗工作,仍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意外情况,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由此引起的医疗纠纷不构成医疗过错责任,主要包括: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如经做药物过敏试验结果阴性,但在治疗中发生药物过敏反应,或未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而在治疗中发生药物过敏反应;按药物(包括生物制品)正常剂量和方法进行治疗时发生副反应;手术按操作规范进行,术后发生脏器粘连等情况;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造成不良后果的,如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执行医嘱,或拒绝必要检查、治疗手段等不配合诊疗的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另外,在应用新技术、新疗法时,执行了审批制度,向病员及其家属说明了情况,并征得同意签字,又作了充分的技术准备,仍发生意外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第十条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和责任程度认定:
(一)对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采用鉴定结论;
(二)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市医调会专家评议结论;
(三)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市医调会专家评议的,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讨论认定;
(四)对经法院判决的,采用判决结论。

第三者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责任人的追究内容
第十一条范医疗纠纷发生赔偿结果的,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

但如果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市医调会、医院专家组或法院认定不存在过错、过失或不足者,不承担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采用分段累加办法(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鉴定费用、案件诉讼费用等计入赔偿费),计算比例如下:
A段 0-3万元(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20%
B段 30,001-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15%
C段 50,001-10万元(包括10万元),责任人承担10%
D段 100,001-15万元(包括15万元),责任人承担5%
E段 1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3%
一、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万元以内(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
二、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0,001-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
三、补偿(赔偿)费额度在50,001-10万元(包括10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
四、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00,001-15万元(包括15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
五、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 段+B段+C段+D段+E段。

六、医疗事故(纠纷)责任人认定:医疗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认定主要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或共同责任人,各责任人承担的比例大小根据各自在事故或纠纷中应负责任大小来定。

第十三条科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照分段计算的办法,承担比例如下:(泉州一院由医院、科室和医疗组三方承担。


A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10%
B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15%
C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20%
D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25%
E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30%
第十四条医疗纠纷、事故按技术因素和责任因素划分,责任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如下:
一、由于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轻处理的原则,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扣发奖金1-3个月;扣发骨干补贴1-3个月;全院通报批评;缓晋级或缓聘一年等。

二、由于责任心不强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重处理的原则,除以上处理,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停止处方权6个月-一年;停止执业1年;转岗或取消执业资格;直至辞退等。

第十五条同一人员在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的由于责任心不强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且均为主要责任人,应予待岗或辞退。

发生医疗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非法行医行为人员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私自外出行医、私收费、非医行医(指无执业资格人员从事医护工作)及跨地点、超范围执业发生医患纠纷产生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由责任人全部承担。

第十七条若由于管理不善导致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则由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八条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要根据医疗事故(纠纷)调查情况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医调会专家评议意见、部门讨论意见等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提交党政联席办公会议研究。

第十九条党政联席办公会议做出责任追究决定后,按本办法第三章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给予责任追究相关人员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部门书面提出申诉或申请复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内任职的医务人员。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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