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我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和《关于切实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管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36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局制定了《吉林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七月二十日吉林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关于切实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管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368号)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六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以国家确定并公布的品种目录为准(见附件1)。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毒性药品经营的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四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具有与经营毒性药品品种相应类别的药品批发企业,可以依法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范围、增加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范围(毒性中药品种、毒性西药品种)。
第五条药品批发企业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范围、增加毒性药品经营范围,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批准。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吉林省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吉林省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实
施意见(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食品》
【年(卷),期】2015(000)021
【总页数】1页(P132-13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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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50号)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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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无菌和植入性等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无菌和植入性等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3.23•【字号】•【施行日期】2017.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无菌和植入性等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无菌和植入性等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1.2017年中央补助地方加强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监管项目生产企业重点监督检查品种目录2.2017年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监督检查任务分配表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目录3.2017年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除第三类无菌和植入类)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4.2017年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5.2017年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23日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无菌和植入性等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为强化无菌和植入性等医疗器械产品监管,科学防控医疗器械监管风险,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无菌和植入性等医疗器械监督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7〕10号),结合我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目标结合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生产企业落实《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和植入性经营企业落实《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使用单位落实《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提高质量管理意识和水平,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一)检查范围生产环节: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见附件2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监督检查任务分配表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目录)。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特殊药品日常监管责任制》的通知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特殊药品日常监管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13•【字号】吉食药监安[2007]88号•【施行日期】200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特殊药品日常监管责任制》的通知(吉食药监安〔2007〕88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特殊药品监督管理长效机制,防止特殊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现将我局制定的《吉林省特殊药品日常监管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附件:吉林省特殊药品日常监管责任制第一条为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监督管理,建立特殊药品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确保特殊药品合法需求,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特殊药品监督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特殊药品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的特殊药品管理情况进行的现场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特殊药品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第三条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地区特殊药品监管工作,负责省局交办或授权的监督检查事宜;根据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限职责和本规定所界定的辖区内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划分责任区域,明确监管责任,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条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对辖区内特殊药品的日常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安监处(科)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具体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按照省局统一部署,开展本地区特殊药品专项检查工作,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并根据本地区实际适当开展相应专项检查工作。
第六条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特殊药品监督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对辖区内特殊药品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建立月巡查制度,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两打两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两打两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7.23•【字号】吉食药监发[2013]281号•【施行日期】2013.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两打两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吉食药监发〔2013〕281号)各市(州、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严厉打击药品生产、流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解决在药品生产、流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严厉打击药品违法生产、违法经营,加强药品生产经营规范和药品监管机制建设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行动(下称“两打两建”行动)。
为贯彻落实总局工作部署和要求,省局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两打两建”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两打两建”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特此通知。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年7月23日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两打两建”专项行动方案为有效解决当前药品生产、流通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工作部署,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严厉打击药品违法生产、违法经营,加强药品生产经营规范和药品监管机制建设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行动(下称“两打两建”行动),具体内容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省委十届二次全会和国家总局7月17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排查和解决药品生产经营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建立健全药品生产经营规范和药品监管机制,将“两打两建”的专项行动,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转变作风,践行宗旨,落实教育实践活动的主题内容,以“两打两建”的工作成效,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和我省医药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布部门】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9.07.20【实施日期】2010.0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我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和《关于切实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管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36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局制定了《吉林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七月二十日吉林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关于切实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管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368号)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六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以国家确定并公布的品种目录为准(见附件1)。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毒性药品经营的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四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具有与经营毒性药品品种相应类别的药品批发企业,可以依法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范围、增加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范围(毒性中药品种、毒性西药品种)。
第五条药品批发企业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范围、增加毒性药品经营范围,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经营。
第六条药品批发企业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范围、增加毒性药品经营范围,应当向省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申请增加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范围批发企业须提供的申报材料(附件2)和增加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范围企业初审表(附件4)。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和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加强药品经营企业监管,规范药品经营许可审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吉林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年8月20日吉林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第一章人员与培训第一条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标准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第二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资格。
第三条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机构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四条企业应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初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质量管理负责人还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初级以上中药专业技术职称。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经营生物制品(除疫苗)的还应配备1名预防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吉食药监应急[2015]25号【发布部门】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1.30【实施日期】2015.0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吉食药监应急〔2015〕25号)各市(州、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总局《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修订了《吉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月30日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事件分级1.4 适用范围1.5 工作原则2 组织机构及职责2.1 应急响应原则2.2 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2.3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3 监测预警、报告3.1 省局系统内部信息监测与处理3.2 药品安全舆情信息监测与处理3.3 报告4 应急响应4.1 应急响应分级4.2 先期处置4.3 Ⅰ、Ⅱ级应急响应4.4 信息发布5 善后与总结5.1 善后5.2 总结评估6 宣传、培训、演练和保障7 附则附件: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1.1 编制目的指导和规范吉林省药品(含医疗器械及化妆品,下同)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各类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总局《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9.12•【字号】•【施行日期】2014.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公主岭市、梅河口市、珲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全省对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吉林省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9月12日吉林省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机构与人员第一条企业应当设立与其经营活动和质量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者岗位,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
第二条企业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有效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不得由其他部门及人员履行。
第三条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
第五条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由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
第六条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够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第七条企业应当配备符合以下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验收及养护等岗位人员:(一)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从事验收、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工作的,应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工作的,应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的,验收人员应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0.17•【字号】•【施行日期】2007.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504号)要求,我局将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现将《吉林省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核查重点是大容量注射剂,其他注射剂类药品核查工作另行安排。
请市(州)局将文件迅速转至辖区内大容量注射剂生产企业,督促其按要求如实申报相关资料,各市(州)局将本辖区内企业申报资料汇总后于2007年10月25日上报省局核查办公室。
二、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如实申报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情况。
凡隐瞒事实、不如实申报生产工艺和处方的,或者改变生产工艺和处方仍不按规定提交药品注册补充申请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三、各市局应高度重视注射剂类药品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对企业申报的生产工艺和处方要严格保密,不得外泄,及时做好汇总上报工作。
四、核查办公室地址:长春市绿园区崇文路669号省医疗器械所五楼,联系电话:*************,联系人:武永峰137****3640,徐茂义************。
二00七年十月十七日附件: 1.吉林省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实施方案2.国家局关于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通知(略)3.汇总表填表说明(略)4.汇总表(略)附件1吉林省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关于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504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注射剂类药品生产秩序,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局”)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核查工作实施方案。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9)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9)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50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5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厅级),由省政府直属机构调整为省卫生厅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等技术评审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三)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省卫生厅。
(四)将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国家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参与起草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监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的审批工作;监督执行国家保健食品市场准入标准,负责保健食品的初审工作;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安全检测和评价工作;拟订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定期向社会发布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信息。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2•【字号】吉政办发[2004]39号•【施行日期】2004.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39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六月二日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4号),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省政府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的直属机构。
按照国家规定,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体制。
一、职责调整(一)继续承担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即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化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二)增加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责。
(三)划入省卫生厅承担的保健品初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国家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行政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督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督查督办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8.05
【实施日期】2009.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试行)的通知
省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上级和本级机关重要决定、决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部署能够更好地贯彻落实,在征求机关各处(室)意见的基础上,现决定将《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督查督办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八月五日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督查督办工作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督查督办工作,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落实,根据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新情况,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督查督办工作由局党组统一领导,局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督办工作。
局机关其它处(室)配合局办公室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督促检查工作。
二、督查督办的内容
(一)领导部署、安排的工作落实执行情况;
(二)领导交办、批办、查办的事项;
(三)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确定的事项;。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布部门】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09.02【实施日期】2010.09.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有关处(室):为切实加强基本药物实施全品种电子监管工作,如期完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部署任务,现将省局制定的《吉林省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发的《关于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194号)、《关于做好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实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237号)一并印发、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抓好组织落实。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九月二日吉林省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10〕67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194号),在继续完善“四大类”药品电子监管的同时,明确要求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
为积极推进我省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主要工作任务与目标(一)凡生产基本药物品种的中标企业,应在2011年3月31日前加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基本药物品种出厂前,生产企业须按规定在上市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加印(贴)统一标识的药品电子监管码(标识样式见附件,监管码印刷规范参见《关于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食药监办〔2008〕153号),并通过监管网进行数据采集和报送;凡经营基本药物品种的企业,须按规定进行监管码信息采集和报送。
(二)2011年4月1日起,对列入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未入网及未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的,一律不得参与基本药物招标采购。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治理行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布部门】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06.08【实施日期】2013.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省局直属各单位:6月3日,吉林省德惠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燃烧事故,截止6月3日20时,以造成120人遇难,70人受伤。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先后召开省委扩大会议、全省安全生产紧急视频会议,要求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迅速扭转当前安全生产被动局面,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证不再发生新的安全生产事故,并确定在全省范围内再开展一次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为落实省委、省政府要求,省局制定了《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希望你们按“方案”要求,严格抓好落实。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年6月8日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有关要求,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坚决遏制食品药品安全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省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省委常委扩大会议和省政府安全生产紧急视频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领导要求为指导,在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改、大提升”活动的基础上,要在全系统再组织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活动,全面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确保全省系统安全稳定。
努力实现不出现全省性、系统性群死群伤药害事件,不出现餐饮服务环节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不出现媒体炒作事件,系统内部不出现“四防安全”事件。
二、主要工作任务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再组织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活动,深入排查各类不安全苗头和隐患。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修订药品说明书及包装标签备案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修订药品说明书及包装
标签备案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布部门】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9.25
【实施日期】2010.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修订药品说明书及包装标签备案结果的通知
全省相关药品生产企业:
2010年版《中国药典》将于201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中国药典》2010年版有关事宜的公告”(2010年第43号)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中国药典的增修订内容,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修改药品说明书及包装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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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局关于加强中药监管暨开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视频会议精神和省禁毒委《全省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省局制定了吉林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九月四日吉林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局关于加强中药监管暨开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视频会议精神和省禁毒委《全省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吉林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实施《禁毒法》、《药品管理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以专项整治为契机,牢牢抓住当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坚决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的生产经营秩序,严防药品从药用渠道流失,切实保护公众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在前期全面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基础上,以含麻黄碱复方制剂为重点品种,以流通环节为重点环节,通过为期4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坚决遏制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特别是含麻黄碱复方制剂流失的严峻势头,维护正常药品生产经营秩序。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和现代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
局和现代物流的补充规定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吉食药监发[2006]246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06.05
【实施日期】2006.06.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对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和现代物流的补充规定
(吉食药监发〔2006〕246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促进药品批发企业向规模化方向发展,防止低水平重复,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借鉴其它省(区、市)的做法和经验,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合理布局和现代物流做如下规定:
一、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当符合合理布局的要求
(一)在省辖市所在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仓库总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不得少于1500㎡,。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调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调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布局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布部门】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4.07
【实施日期】2013.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调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布
局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布局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2〕36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吉林省调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布局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调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布局工作实施方案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7日
吉林省调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布局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局《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布局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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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食药监财[2015]294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7.15
【实施日期】2015.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吉食药监财〔2015〕294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各直属事业单位、省局机关各处(室)、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与监督管理,省局制定了《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15日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局政府采购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运行机制,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是指省局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拨付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及省财政预算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所称的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监督管理、检验检测、办公等设备仪器、材料、产品等。
采购项目兼有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两种以上采购对象,难以认定其归属的,按采购对象所占财政性资金比例最高者确认其归属。
第三条应当加强政府采购业务预算与计划的管理,根据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已批复的预算安排政府采购计划。
第四条应当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归口管理,建立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务会计、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或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
第二章工作部门及职责任务
第五条应当明确政府采购相关部门或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审批、采购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履行、资产验收与保管等工作紧密衔接。
第六条省局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副局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规划财务处、相关处(室)、监察室组成,负责政府采购各方面工作,履行全面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研究审定省局政府采购工作制度。
(二)审核省局政府采购工作预算。
(三)负责对采购工作计划进行审核和批准,以及采购过程中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
(四)变更采购方式的审批。
(五)对政府采购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其他需要采购小组审批的工作。
第七条政府采购各相关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的原则,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各项法律法规、工作程序,履行各自的政府采购工作管理职责。
其中:
(一)规划财务处主要职责
1、依据各采购部门上报的政府采购预算,汇总编制省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报财政厅批准后,下达各采购部门执行。
2、依据省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及各采购部门申报的采购计划,编制省局全年采购计划,上报局领导审批。
3、负责汇总各采购部门提交采购申请,并经领导小组审批后上报省财政厅。
4、负责汇总各采购部门编制的招标文件,并经局领导审批后上报省政府采购中心。
5、审核各采购部门申报政府采购的相关资料;管理、指导和督促各采购部门及时完成政府采购预算任务。
6、依据中标结果及各采购部门申请,向财政厅提交资金支付申请。
7、收集、整理各采购部门报送的装订成册的采购档案。
(二)采购部门主要职责
1、组织政府采购项目论证、提交技术和项目清单及相关资料;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及采购计划草案。
2、提出政府采购项目相关需求及资金使用申请,组织相关专业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论证和办理进口货物审批手续。
3、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模式、招标具体方式。
4、编制和审核招标文件、配合中介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参与开标评标、对预中标结果进行确定,依据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5、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及合同备案。
6、采购信息统计编报、招标资料及验收报告、合同整理、归档、备查等工作。
7、提出采购资金支付申请。
第八条采购部门编制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