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婚检”制度恢复抑或替代
强制婚检
• 第二阶段:从取消强制婚检到呼吁恢复强 制婚检 • 在实际生活中,一旦取消强制婚检,也就 出现了婚检率下降甚至为零的后果,这又 导致婴儿出生缺陷的问题。
新生"陷儿"率上升 黑龙江拟恢复强制性婚检
• 记者19日从黑龙江省卫生厅获悉,修改后的《黑 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6月 24日审议通过,并开始施行。《条例》中明确规 定:“本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准备结 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 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 记时,应当查验并留存男女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证 明。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 记”。
• 第一阶段:从强制婚检到取消强制婚检
• 我国一直实行强制婚检的制度,在改革前, 这项制度被群众视为当然。 • 改革开放后,由于各种原因,取消强制婚 检的呼声日高。 • 强制婚检可能引起的问题: • 侵犯个人隐私 ? • 侵犯结婚权利 • 助长特殊利益的形成
• 2003年10月, 《新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条 例规定,不能把婚前健康检查作为结婚登记的前 提条件。婚检不再作为强制规定,宣告了中国婚 检制度从强制走向自愿。2003年8月8日公布的婚 姻登记条例,对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进行 了修改,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提交的有关 证件中,不再包括“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这意 味着强制婚检制度被取消。取消强制婚检,把是 否婚检的选择权交给当事人,这是中国法律、法 规尊重和保护公民基本人权的具体体现,但不再 强制并不等同于婚检不重要。
反对强制
• 1、婚检演变为“走过场”、流于形式,很多医院乱收费, 项目包括身高、体重、视力等。本属公民的权利异化成医 院的权力,滋生腐败难以避免。2、结婚是公民的基本权 利,基于爱情和自愿。民政部门无权干涉哪怕是艾滋病人 的婚姻自由。像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和处于发作期并有 攻击行为的重型精神病人,目测就可以判断。3、健康状 况、生理特点属于个人隐私,取消婚检更尊重当事人的隐 私权;很多人对婚检抱着应付的态度,如果婚检是自发的, 人们会积极得多。4、现在的情侣大多选择试婚一段时间 才进行登记,婚前对对方的身体状况已有一定了解,婚前 性行为愈来愈普遍,婚检早已名存实亡。而优生问题目前 有完善的孕检把关。
专家呼吁恢复强制婚检
专家呼吁恢复强制婚检随着各地自愿婚检人数直线下降,“免费婚检,政府埋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记者日前从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局获悉,该区在全市率先制定“免费婚检”方案,辖区内的常住人口最早可从今年3月起享受到免费婚检必检项目服务。
西城区卫生局副局长陈新告诉记者,目前具体方案正在制定当中。
具体的婚检项目将分两部分,其中艾滋病初筛、乙肝五项、内科常规检查、胸透等属于必检项目,将实行免费检查。
此外,还推出了一些自费的个性化服务项目,新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
免费婚检也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当事人其中有一方是西城区的常住人口,就可以持有效证件,到该区的妇幼保健机构接受免费婚检。
婚前医学检查从“必须”变为“自愿”后,婚检率直线下降。
西城区最低时的婚检率只有1.5%,经过各方努力才上升到15%,但仍与专家设想的比例相差甚远。
此次该区推出免费婚检项目,是想借此提高婚检率,降低新生儿的出生缺陷。
北京婚检率由100%降至5%据了解,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北京市接受婚前医学检查人数锐减。
经调查统计,2004年,全市应检人数为*****人,实检人数9989人,婚检率仅为5.03%,而此前全市婚检率曾达100%。
2004年接受婚检者中,疾病检出率高达13.62%。
专业人士分析认为,婚检人数大幅下降的原因主要有:很多人不了解婚检的作用和意义,图省事不去婚检;担心婚检机构乱收费,或嫌婚检费用高;对婚检机构的服务不满意,认为服务质量差,缺少人文关怀,甚至侵犯个人隐私。
专家指出,婚前医学检查关系出生人口素质,婚检率下降极有可能导致新生儿出生缺陷增加。
据一些地方对《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出生的第一批新生儿追踪调研,已经出现出生缺陷率增加趋势。
为此,有专家建议婚检费用由政府“埋单”。
但也有人认为费用并非影响婚检的首要因素,关键是提高公众对婚检重要性的认知度,大力倡导为了个人、家庭和社会责任主动接受婚检。
广州年增缺陷儿童1000多2004年广州市登记结婚的婚检率由2003年的97.7%急剧降为4.88%,与此相对应的是新生儿缺陷率不断上升的现状,广州市有关部门、医学专家忧心忡忡。
公共管理学(龚翔荣)案例4强制还是自愿——婚检争论的政策分析
四、强制还是自愿——婚检争论的政策分析2003年8月,国务院颁布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婚检作为结婚登记必要条件的规定。
但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颁布的《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或鉴定证明。
如此一来,强制婚检的尴尬可想而知。
2005年6月黑龙江省人大审议通过了省卫生厅修改后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保留“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等内容。
此举使该省成为实行自愿婚检以来,我国第一个恢复强制婚检制度的省份。
之后黑龙江省婚姻登记处明确表示,将继续执行《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
这意味着,《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规定的强制婚检,将不会被婚姻登记部门采纳为登记结婚的前置条件。
这个态度将黑龙江省人大也置于一个尴尬的位置。
尽管如此,黑龙江的这一“突破”还是引起了其他省份卫生部门的关注。
赞同者认为,婚检自愿会损害下一代的健康,改为强制体现了社会对婚检重要性的反省和认识上的深化。
反对者认为,结婚是公民的一项私权利,婚检自愿体现了民主和以人为本。
法学界则从法律冲突角度进行分析,建议修改《母婴保健法》,取消强制婚检。
⒛05年7月,由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牵头,卫生部、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联合组成的国务院联合调查组,就这一争论给出答复: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鼓励,但必须坚持婚检自愿,不必要也不宜实施强制婚检。
婚检首先针对的是遗传病。
其次还能检出许多常见的传染病及性病,如艾滋病、各种肝炎等。
在医生指导下,先治病,再做出对男女双方和下一代都有利的决定,减少和避免不适当的婚配,从而降低新生儿缺陷率。
但是,婚检跟新生婴儿缺陷率并没有必然的直接联系。
我国每年至少有80万~100万婴儿有出生缺陷,也就是说,每30~40秒钟就有1个缺陷婴儿降生。
在一直实行强制性婚检的国度里,还有如此庞大的婴儿缺陷率比例,不免让人对婚检效果生疑。
婚检,在强制与自愿之间游走
婚检,在强制与自愿之间游走一面是自愿婚检,一面是强制婚检,硬币的两面,你选择哪一面?2003年10月我国实行自愿婚检。
卫生部公布2004年统计数据,中国婚检率不到10%,个别地方已不足1%。
今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冯世良提交了把婚检纳入法制化的提案。
今年6月黑龙江省以地方立法形式试图恢复强制性婚前健康检查,立即在全国引发轩然大波,不经意间打开了一个错综复杂的法律冲突陷阱,既有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法规的冲突,也有地方法规与国务院法规的冲突。
支持和反对强制婚检者泾渭分明,婚检成为当今热门词汇和话题之一。
黑龙江恢复强制婚检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人大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并于当天开始实施。
《条例》规定:“黑龙江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并留存男女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这一《条例》的公布施行意味着黑龙江省成为自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颁行《婚姻登记条例》实行自愿婚检以来,第一个通过省人大修改条例的方法重新实施强制婚检的省份。
据介绍,黑龙江省推行的强制婚检包括艾滋病、梅毒、淋病、麻风四项,即使查出这四种病,法律也不禁止结婚,而是建议暂缓结婚。
其他各项仍按自愿原则,由新人自行选择。
黑龙江省民政部门仍然执行《婚姻登记条例》,实行婚检自愿,进行婚姻登记只需户口簿、身份证和三张两寸合影。
黑龙江省人大、卫生部门、民政部门立法和执法矛盾暴露。
国务院实施自愿婚检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也就是说,婚前医学检查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先决条件,即所谓的强制婚检。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七条规定了禁止结婚的两种情形,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对取消强制婚检的看法
结合《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谈谈对我国取消强制婚检的看法!1、要求字数不低于800字。
婚前体检的意义自不必说,谁都清楚。
问题是应不应该强制。
现在的民政管理体制正象其他行政管理体制一样,一个部门有了强制权,权力就必然会被乱用,数年前实行强制婚检时的情况大家恐怕记忆犹新,婚检就是婚检部门海口吃人。
事实上,对实施强制性婚检的必要性也没有得出有说服力的证据。
恰恰相反,其例证反而证明了没有必要进行婚检。
该文章指出的三个“梅毒胎”的例子是“从2003年10月到2004年4月”进行孕检时先后检出的,很显然,梅毒胎是在2002年2月-2003年6月怀孕的,就是说,怀孕时或结婚时正是远在2003年10月1日取消强制婚检前4-18个月的事情,也就是说,所举的梅毒胎的例子恰恰是原来实行强制性婚检时没有检测出来的,进一步推理,这三个梅毒胎的例子恰恰说明了过去所进行的婚检就是强行收钱的婚检,而没有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婚检。
所以,问题不在于是否应该婚检,而在于应该以什么样的形式进行婚检,婚检的方法很多,未必实行强制。
方法不要总是在“向钱看”的方向上动脑筋!对当前实施强制婚检制度的几点思考实行强制婚检制度的必要性(一)强制婚检的由来所谓强制婚检就是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制度。
1994年国家制定的《母婴保健法》以及其后颁布实施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了该项制度。
(二)实行强制婚检制度十分必要第一,从作用看,婚前医学检查通过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可能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是保障婚姻自由的重要措施,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和预防先天性疾病的有效措施,是遏制缺陷儿出生的重要关口,实行强制婚检制度是真正的“人性化”。
第二,从属性看,婚前医学检查是母婴保健的重要环节,是预防保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以,婚前医学检查提供的服务是准公共产品,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它不仅对直接的服务对象有益,而且间接对整个社会产生效益。
黑龙江恢复强制婚检例
黑龙江恢复强制婚检例2005年6月,黑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其中明确规定:“黑龙江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并留存男女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它的公布施行意味着黑龙江省成为自2003年10月1日实行自愿婚检以来,我国第一个恢复强制婚检制度的省份。
同时它也引起人们对于我国的法律法规之间冲突的关注。
2 03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废除了强制婚检,实行自愿婚检制度;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母婴保健法则明确规定: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黑龙江的《条例》违背了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但却具有法律的依据。
(1)依照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的立法权限是什么?(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怎么划分?沈阳人大否决法院工作报告2001年2月14日,沈阳市第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表决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所作的2000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未获得代表通过。
此案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被学者称为“中国民主政治的标志性事件”。
有专家评论:这表明人大正逐渐成为真正的权力机关。
我国的宪政体制下,各级人大有监督“一府两院”的权力。
有专家指出:沈阳人大不通过中级法院的报告案,突现了我们立法上的漏洞。
谁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目前我国的法律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
也有专家认为:人大听取、审查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然后或通过或否决两院工作报告的监督方式,不符合司法权的性质;应改变这种“整批监督”的模式为事后的个案监督模式。
(1)人大代表监督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焦齐俊曾任侯马市工商局局长,是该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
婚检能否再次“强制”
一
层原 因是 《 姻 法》 母婴保健 法》 冲 婚 与《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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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 阳表 示, 如果男女双方均 患有 同 撞 。他表示 , 按照法律 “ 法优 于旧法” 新 的
广东省人大代表王伟阳分析 , 现在 大 类 的 遗 传 性 疾 病 、 神 性 疾 病 , 们 的 后 精神 , 精 他 不能用过去颁布的《 母婴保健法》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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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婚检存废问题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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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研 究 ・
强 制婚 检 存 废 问题 之 我 见
婚 检的 费用 又无 明文规定 ,这种 垄断经 营状况 经常 导致乱 收费 ,乱加价 。婚检 医 院的无竞 争状态还 直
接 导致他们 不注 重设备 的更新和 医务人 员水平 的提 高,服 务态度差 更是 司空见 惯 的现 象 。因而 ,婚检
指 定医院往 往被认 为是 以婚检收 费为主 要收入 来源 的既得利 益者 ,并且 其所 收取 的费用经 常远远 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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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婚检 制度 渊源 及其 被取 消原 因分析
婚 检制度 的主 要依 据 是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母婴 保健 法 》有关 母婴 保健 服 务的 内容 以及卫 生部 《 婚 前 保健 工作 规范 ( 订 ) 》 。我 国实行 强制 婚检 源 于 1 8 修 9 6年 。当时 ,卫 生部 和 民政部 共 同下发 《 关 于 婚前健 康检 查 问题 的通知 》 ,对婚 前健康 检 查 问题 做 出 了具体 规 定 ,那 些在 婚检 中被 发现 患有法 律 规 定禁 止结 婚或暂 缓 结婚疾 病 的公 民,民政部 门有 权不 批准 其结 婚 。19 颁 布 的 《 姻登 记管 理条 9 4年 婚 例 》第一 次把婚 检制 度写 入法 规 。1 9 9 5年 6月 1日起施 行 的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母 婴保 健法 》 以立法 形
恢复强制婚检仍存争议1
恢复强制婚检仍存争议,专家认为减少出生缺陷不能只靠婚检
婚检率与出生缺陷率到底有没关系?恢复强制婚检在现阶段是否有必要?对于这些问题,目前仍存在很大争议。
“强制婚检太麻烦。
”广州市民黄小姐说。
但她同时表示,如果自己要怀孕,肯定会去做一个详细的孕前检查。
也有人认为,如果是免费婚检,何乐不为?强制不强制关系不大。
广东省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所副所长郑立新则认为,提高孕前检查比率比强制婚检效益更大。
出生缺陷率升高的真正原因与遗传和环境两大因素有关,因此,要降低出生缺陷的发生风险,不能只靠婚检。
只有通过孕前、孕产期更有针对性的检查和保健,才能有效地预防出生缺陷的发生。
据记者了解,在取消强制婚检9年以后,在医务工作者中倾向赞同强制婚检的不少。
广州医学院附属一院副院长赖永洪认为,实行婚检最大意义在于让现阶段不适宜怀孕的妇女及时知情,避免新生婴儿出现缺陷。
“恢复强制婚检在现阶段还是很有必要。
”作为一位医务工作者,南方医院的高护士看到过太多地贫儿家庭的痛苦。
她认为,在市民婚检保健主动意识不高的情况下,政府采取一些强制措施是必要的。
暂缓“强制”、“自愿”之争,从操作上完善婚检
03年通 过 的 《 婚登记 条例 》 六条 “ 结 第 办理 结婚 登记 出生缺 陷率逐 渐上 升 , 复强 制婚 检的 声音在 不 断增 强 。 恢 黑龙 江 合理 的 。2 0 省于 20 05年 修改 《 黑龙江 省母婴 保健 条例》 成为 首个 恢复 强制 , 的当事 人有 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 姻 登记机 关不 予登记 ” 婚 的第 5 项
干预 ” 。 @
夫妇在 何时准 备 生育 , 若等到 已经怀 孕再做 检查就 已经 失去 了预
以婚检 作 为结婚 的条件 , 的确 是侵 犯 了婚姻 自由。 然而 侵犯 防 的一道 关卡 , 那么 如果 要强 制夫 妇在 孕前检 查 , 一能确 定 的 唯
婚姻 自由的理 由不应 仅仅是 因为婚姻 属于私 领域 , 还应包 含婚检 时 间就 是他们 结 婚登 记 的时 候— — 这是 由于 没 有技术 能 获知夫 的公 益 目的的 实现 与结婚 的 联系并 不足 够紧 密这 一层 原 因。 一 妇想 生育 的时 间 , 说结 婚前 后只 要是 受孕前 都可 以检 查 , 虽 但若 方面 , 婚检 的根本 目的在于后 代 的健康 因 为后代 的健康 不仅 要避 免检 查被 跳过 , 正 只好 在结 婚登 记时 对其进 行监 督 。所 以, 从 关 系到他 自身及 其父母 的幸福 , 而且关 系到他 对社会将 要产 生 的 操 作 的角度说 , 若要 保证 夫妇 在生育前 接受检 查却 又不能确 定其 影 响 以及 国家对 人权 的保障 问题, 因而 公权 力才有介 入的 必要性 他 监督 时点 时 , 要求 夫妇 在结 婚登记时 出示婚 检证 明则是一 个可 ( 取制 止措 施或 提供便 利等 等 ) 另 一方面 , 采 。 结婚 其实 是 国家给 行 的办法 。 予 愿意在 一起 生活的男 女的一 种法律 上的认 证 , 这认 证 的首先是
中国应不应该恢复强制婚检,一辩稿
中国应不应该恢复强制婚检正方:中国应该恢复强制婚检一辩稿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今天我们讨论:中国应不应该恢复强制婚检。
我方认为,中国应该恢复强制婚检。
开宗明义,婚检指的是对准备要结婚的配偶双方进行“性病,正在发病期的精神病,遗传性疾病以及脏器、生殖器官的疾病”这四种疾病的检查以及性知识的普及和婚姻保健教育,事后告知配偶双方以确认是否可以结婚。
而所谓的强制,是指通过将婚检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下来以保证婚姻双方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以及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婚检不同于体检、孕检,它有其专业性、针对性和不可替代性。
强制婚检可以保障以上措施落到实处。
在我国以往的法律实践过程中,强制婚检出现了诸种弊端,因而在2003年,我国取消了强制婚检制度,其原因无非以下四点:一,认为强制婚检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与“立法应当保护公民权相悖”。
实际上,我们必须看到,公民权并不等同于隐私权,也包括知情权。
强制婚检是以保障配偶双方的知情权为首要目的,通过隐私权的暂时渡让,达到婚后生活的美满幸福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认为婚检制度可由体检、孕检替代。
事实上,这种观点混淆了婚检与体检、孕检在目的和手段上的不同,因而,实质上它们无法互相替代。
三,在现实层面上,强制婚检制度可能滋生腐败、造成行业垄断且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收费不合理、程序不便利等弊端。
实质上,以上诸种实践上的困难是可以通过加强监管、细化条例进行改善和弥补的,不可因噎废食。
四,在价值层面上,国际上普遍倡导自愿婚检,既保障配偶双方利益,又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
然而这与我国当下的国情不符。
我国自愿婚检率低下,11年的婚检率为取消以来最高,但仅有31%。
依据登记结婚人数、婚检率以及疾病检出率,我方合理估算,仅2009年一年,就有173万余人违背了婚礼上对配偶健康和幸福的承诺,带着疾病与隐瞒走进婚姻殿堂。
当然,随着公民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取消强制婚检、推行自愿婚检乃是大势所趋,但基于现状,强制婚检是更优的选择。
是否应该取消强制性婚检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取消强制性婚检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取消强制性婚检。
首先,强制性婚检侵犯了个人隐私权。
每个人都有权利保护自己的隐私,强制性婚检剥夺了这种权利。
正如美国作家马克·吐温所说,“隐私是一种人的最后的避难所,任何人都不应该侵犯它。
”取消强制性婚检是保护个人隐私权的重要举措。
其次,强制性婚检存在性别歧视。
在一些国家,强制性婚检更多地针对女性,这是对女性权利的侵犯。
正如联合国前秘书长科菲·安南所说,“性别平等是人权的基本要求,任何形式的歧视都是不可接受的。
”取消强制性婚检是促进性别平等的重要举措。
最后,强制性婚检并不能有效预防遗传疾病。
许多遗传疾病并不一定能在婚检中被发现,而且现代医学技术已经能够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遗传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因此,强制性婚检并不是解决遗传疾病问题的最佳途径。
综上所述,取消强制性婚检是保护个人隐私权、促进性别平等、以及更有效地预防遗传疾病的重要举措。
反方观点,不应该取消强制性婚检。
首先,强制性婚检有助于预防遗传疾病。
通过婚检,可以及时发现携带遗传疾病的人群,从而避免这些遗传疾病在后代中传播。
强制性婚检是保障后代健康的重要手段。
其次,强制性婚检有助于保障家庭稳定。
如果夫妻双方都携带遗传疾病,可能会给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和心理压力。
通过婚检,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有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
最后,强制性婚检有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遗传疾病的传播不仅会给个人和家庭带来影响,也会给社会带来负担。
通过婚检,可以减少遗传疾病在社会中的传播,有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强制性婚检有助于预防遗传疾病、保障家庭稳定,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不应该取消强制性婚检。
是否应该取消强制性婚检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取消强制性婚检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取消强制性婚检。
首先,强制性婚检侵犯了个人隐私权。
每个人都有权利保护自己的隐私,包括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
强制性婚检将个人的身体健康信息暴露给他人,这是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其次,强制性婚检存在性别歧视。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强制性婚检主要是针对女性进行的。
这种做法表明社会对女性的不平等对待,将其视为“商品”而进行检查,严重侵犯了女性的人权。
此外,强制性婚检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即使进行了婚检,也无法完全保证婚姻的幸福和健康。
婚姻是建立在相互尊重和信任的基础上,而不是通过强制性检查来保证。
反方观点,不应该取消强制性婚检。
首先,强制性婚检可以保障婚姻的稳定和健康。
通过婚检,可以及时发现患有遗传疾病或性传播疾病的情况,避免因为健康问题导致婚姻破裂或传播疾病给下一代。
其次,强制性婚检有利于保护婚姻中弱势群体的权益。
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一方隐瞒自己的健康状况而导致婚姻中另一方受到伤害的情况,强制性婚检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此外,强制性婚检有助于减少家庭暴力和婚姻纠纷的发生。
通过婚检可以及时发现患有精神疾病或其他健康问题的情况,避免因健康问题导致的家庭矛盾和纠纷。
综上所述,强制性婚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婚姻的稳定和健康,有利于保护婚姻中弱势群体的权益,并有助于减少家庭暴力和婚姻纠纷的发生。
因此,不应该取消强制性婚检。
名人名句,马丁·路德·金曾说过,“正义迟早会得到伸张。
”强制性婚检可以保障婚姻中弱势群体的权益,从而实现正义的伸张。
经典案例,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强制性婚检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能够有效地保障婚姻的稳定和健康,避免因健康问题导致的家庭矛盾和纠纷。
取消强制婚检有违婚姻法
取消强制婚检有违婚姻法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于日前正式公布。
今后,准备结婚的人们,不必再过婚检这道关。
如果结婚当事人从双方健康的角度考虑,可以自愿到医院检查身体。
首先,这个规定与婚姻法有矛盾。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这是禁止性条款,应当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
现在是否婚检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这一条规定显然要落空,变得毫无意义。
取消强制婚检,对当事人来说,解除了婚检的法定义务,同时也就失去了相应的权利。
婚检由法定义务变成了由当事人与医院之间的约定义务。
没有法定义务的约束,对国家来说,解除了以“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对当公民的限制,那么由此引起的后果国家就必须承认。
取消强制婚检是否使法规更加人性化、完善化了?这确实是一个问号,有待实践检验。
不过,对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情况不用法律加以禁止,对结婚当事人及其后代、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后果是可以预料的。
由于当事人的知识阅历各不相同,自我保护和约束的能力差别很大;同时结婚的大部分是青年人,自控能力较差,在热恋中理智意志更是薄弱,因此很多人会把婚检不当一回事或者故意回避。
这对当事人来说并无好处,也就谈不到人性化。
而国家和社会失去了法律监管的屏障,后果很难设想。
结婚不仅仅是两个人个人的事,而是一种社会行为。
每一个结婚的公民都必须承担对社会的义务,这样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和保护。
只讲人性化,不讲社会义务和社会制约是片面的。
如果讲人性化,那么不用登记不是更好?事实上婚外性行为不是多的是吗?但谁都知道,婚外性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个行为后面很可能是苦果和罪孽。
因此人们不得不在相当程度上制约自己本能的情欲。
人的社会属性必然要约束自然属性。
由于人们自我约束的能力相差很大,理解各不相同,因此社会就必须用共同的标准来规范和制约人们的行为。
作为社会的一员,每个人都离不开社会的保护,同时又都必须接受社会的规范和约束。
婚检变化引发社会争议
第一篇婚检变化引发社会争议符合人性要求程远河南泽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此次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应该说是在原有的基础上使这一法规更规范、科学,充分体现了时代变迁和社会进步。
结婚是个人的事情,结婚的双方都是成年人。
公民在民事行为中自由选择度的大小,是与公民的素质和法制观念密切相关的。
一般来说,社会越进步,就越注重保护个人隐私。
所以应该尊重新人自己的意愿与选择,如当事人日后婚姻权益受到侵害可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
10月1日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不再作为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婚检不再作为强制性规定,充分保护了个人权力,包括身体隐私,这既为申请结婚者营造了更为宽松的社会环境,也符合社会和个性发展的要求,很好地体现了“以人为本,婚姻自由”的精神,并让无数相恋的男女感受到严肃法规后面蕴涵的浓浓人情味。
毕竟,结婚是公民的一种合法权利,不能让公民的独立人格受到人为的制约,而婚检作为婚姻健康的保护措施,不能用国家行政法规来强制实施,这是一种社会进步。
婚检是在走过场杜娟女33岁建筑设计师婚龄8年我清晰地记得当年自己要去做婚检前的一个晚上,感觉特别踌躇,因为听做过婚检的同学说,婚检犹如“三步曲”,问问情况、填填表格、摸摸身体。
因此在走进婚检室时,我已紧张得出了一身汗,然后在脸板得像冰块的女医生的简单草率机械的工作下匆匆完事,这让我对婚检产生了怀疑。
结婚与生育是两回事,有些人结婚可能并不生育,在保障“婚姻自由”的原则下,不能因为优生优育的原因不让他们结婚,而结婚的人如果要生育,应去相应的医院进行孕检,采取适当的方式保证优生优育。
婚检意义重大韩黎明郑州市卫生局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处长婚检的宗旨是“尊重婚姻意愿,建议采取措施”,而不是要阻止相爱的人组成家庭。
过去婚检进行过程中的确存有如费用大、走过场、过程繁琐等具体操作问题,但这不能抹杀婚检本身的意义,因为在以往每年的婚检中总能发现一些人身患先天性心脏病、慢性尿毒症等疾病,这些疾病潜伏在体内,一旦爆发便可致命,及时了解病情是对自己、对爱人、对后代负责。
取消强制婚检是不是等于取消婚检详细版
取消强制婚检是不是等于取消婚检婚检是指结婚前对男女双方进展常规体格检查和生殖器检查,以保证婚后的婚姻幸福。
但是,很多人疑惑现在所说的的问题。
下面由我为你介绍婚检的相关法律知识。
取消强制婚检不等于取消婚检婚检简介婚前医学检查工程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
提倡婚检进展必要的性教育,优生学、宣传以及对避孕方法的选择、方案生育的安排作必要的指导,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做肛门腹壁双合诊,婚前检查是一次严肃认真的社会卫生保健工作,不能草率了事。
如需做阴道检查,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后进展。
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展描述。
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慎重诊断。
常规辅助检查应进展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和乙肝外表抗原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
其他特殊检查,如乙型肝炎血清学标志检测、淋病、艾滋病、支原体和衣原体检查、精液常规、B型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等,应根据需要或自愿原那么确定。
婚检是为了待婚男女婚后能有一个安康的宝宝。
但是很多年轻男女却不知道婚检内容是什么。
婚前检查是一次全面系统的安康检查,重点是遗传病方面的调查和生殖器官的检查。
下面松江妇科医院上海博大医院妇科医生就跟女性朋友说说婚检的内容有什么。
取消强制婚检,不等于取消婚检“取消强制婚检,并不是说取消婚检。
〞山西平遥方案生育妇幼保健效劳中心侯主任说,“我们不遗余力地宣传,就是要告诉大家,婚检对于预防缺陷儿出生相当必要。
〞每年我国婚前检查的男女青年中可发现近3%的人患有性病、肝炎、严重遗传病等各种疾病。
2000年到2002年我国婚检的疾病检出率分别是8.1%、9.1%和9.29%。
主要是以生殖系统和传染性疾病为主,性传播疾病检出率逐年上升。
因此,婚检很重要,婚前医学检查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出生缺陷和残疾的一道重要防线。
婚检为保护当事人安康和后代安康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通过婚检,可以发现一些异常情况和疾病,从而到达及早诊断、积极矫治的目的,如在体检中发现有对结婚或生育会产生暂时或永久影响的疾病,可在医生的指导下做出对双方和下一代安康都有利的决定和安排;正确掌握受孕的时机和避孕方法,并指导实行有效的措施,掌握科学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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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婚检”制度恢复抑或替代作者:唐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2期一、“强制婚检制度”的困境新生儿的健康关系到每个家庭的生活和幸福,也关系到国家未来发展,降低新生儿出生缺陷率、提高人口质量是各国政府追求的公共政策目标。
我国早在1986年就建立强制婚检制度作为及早发现疾病隐患,减少新生儿出生缺陷率,提高人口质量的一项制度。
1994年《母婴保健法》通过法律形式对强制婚检制度加以确立。
但是由于强制婚检制度严重侵害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和隐私权,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强制婚检制度,改强制婚检变为自愿婚检。
强制婚检制度取消以后,全国各地婚检率普遍明显下降,甚至有些地方出现“零婚检”现象,而一些地方出生缺陷率却相应上升。
对此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提高婚检率采取免费的婚检制度,如广州市。
但是效果并不理想,2007年在广州实施免费婚检,但当年全市婚检率仅为12.86%。
很多学者认为取消婚前强制检查制度将会危及一个国家或者一个民族未来的稳定,因此呼吁为了公共利益恢复强制婚检制度。
我国遗传学家刘权章指出:“零婚检现象的发生,将使出生缺陷率上升80%。
”有个别地方政府通过立法恢复强制婚检制度,如2005年修改后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就明确规定: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必须接受婚检。
公民的权利如何与社会公共利益达到平衡似乎成为一个难题,“强制婚检制度”存废之争至今仍在继续。
笔者认为,强制婚检制度并不是简单的“存废”,而是辩证的看待该制度。
一方面强制婚检制度取消后,自愿婚检率普遍明显下降,特别是实施免费婚检制度后,婚检率并未明显上升,一项对准父母、后代健康都有利的制度却受到冷落,说明这项制度存在一定问题;另一方面强制婚检制度取消后、出生缺陷率的上升说明婚检制度对于预防出生缺陷具有一定的积极因素,需要我们重视。
在对婚检制度利弊分析基础之上,应该转换思维,寻求设计更为合理的制度替代。
对于防止新生儿缺陷这一目的,有多种相同有效的制度措施,“如果还有对个人利益限制更小的可替代的措施,政府就不应该采取现有的措施来实现既定的合法目的”。
二、强制婚检制度的基本假设之局限性社会对强制婚检制度防止新生儿缺陷赋予的过高的价值,仔细分析强制婚检制度的基本假设就会发现其对防止新生儿缺陷的具有局限性,强制婚检制度对于预防出生缺陷的基本假设是通过婚检发现具有对新生儿有健康影响疾病的人群,从而暂缓或者禁止其结婚,防止其生育。
即通过限制具有特殊疾病之人的结婚权来禁止其生育权,从而防止下一代出生。
该制度基本假设的缺陷在于将婚姻与生育完全等同,事实上婚姻和生育是可以分离的。
具体包括:假设一:具有不宜生育疾病的公民缔结婚姻后必然生育子女。
传统观点认为婚姻是以生育为目的,《礼记》认为:“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
”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缔结婚姻的家庭都会生儿育女,但是也有一部人缔结婚姻并非为了生育。
社会实践已表明,随着社会转型期文化的变迁,人们的两性行为已发生了明显的裂变,生育并不完全是结婚的目的。
男女双方结婚不一定要生育,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越来越多的“丁克”家庭就充分证明这一点。
婚姻和生育是可以分离的。
在结婚与生育环节出现分离裂痕的社会背景下,固守于原有的惯性思维,即为控制人口出生缺陷而把眼光停留在婚检门槛上,似乎存在着与社会现实渐行渐远的困难。
如法国法律早在1942年就规定结婚前必须做健康检查,欲结婚的男女去市政府登记结婚,必须提供两个月内所做检查的“婚前健康证明”,否则就没法成为法律认可的夫妻。
但现在很多人选择长期同居而不结婚,甚至有了孩子以后才决定办理结婚手续,对这一部分“新人”来说,婚检显然已失去本来意义,只能是“走过场”而已。
事实上,法国43%的孩子是非婚生的。
正如康德所言:“他们(指缔结婚姻的男女———引者注)生养和教育孩子的目的可以永久被认为是培植彼此欲望和性爱的自然结果,但是,并不一定要按此来规定婚姻的合理性,即在婚前不能规定务必生养孩子是他们成为结合体的目的,否则,万一不能生养孩子时,该婚姻便会自动瓦解。
”具有不宜生育疾病的公民完全可以结婚,婚后不生育孩子,只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
事实上,《母婴保健法》也意识到这一点,其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假设二:具有不宜生育疾病的公民禁止结婚后就不能生育。
强制婚检制度意在对具有不宜生育疾病的公民剥夺其缔结婚姻权,从而防止其生育,防止新生儿缺陷。
这种观点同样不符合现实。
现实生活中有许多非婚同居、非婚生育的情形,尽管这种行为是不符合主流价值观,不应该提倡,但是仅凭取消其缔结婚姻权并不能完全阻止其同居,具有不宜生育疾病的公民只要双方自愿同样可能同居、生育。
孩子不同于商品,非法生产的产品可以销毁,而非法出生的婴儿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享有完整的生命健康权。
我国民法规定,无论婚生与非婚生的子女都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因此社会应该重视,采取相应的制度措施,告之生育缺陷子女对家庭的重大影响,引导其采取节育措施。
假设三:健康的公民缔结婚姻后必然生育健康的子女。
强制婚检制度假设是经过婚检健康的夫妻双方就能够生育健康的子女,这种假设同样忽视一个现实,就是结婚与生育有一定的间隔期,每一个人的健康都是不断变化的,医学的发展对于疾病的发现与治疗也在不断变化。
现在的年轻人,尤其是工作和生活压力巨大的城里人,一结婚就生育的越来越少,结婚四五年,甚至更长时间后才生育的大有人在。
在这段间隔期内,造成夫妻双方生理和健康状况变化的因素很多,在这段间隔期中,夫妻同样可能患上对新生儿健康有影响的重大疾病,如艾滋病、性病等。
这就意味先前的强制婚检制度并不能防止夫妻婚后染上疾病导致新生儿缺陷。
综上所述,强制婚检制度对预防新生儿缺陷的作用是有限的,许多人不愿意婚检也正是基于上述原因。
三、婚检制度的积极意义——与我国目前孕产期保健制度比较自从2003年我国取消强制婚检制度以后,有多篇调查文章显示,我国新生儿缺陷率上升。
我国预防新生儿缺陷制度并非只有婚检制度,还有孕产期保健制度。
为何孕产期保健制度不能有效降低新生兒出生缺陷率?不能不令人深思。
这说明我国传统的孕产期保健制度存在缺陷,或者说婚检制度具有当前的孕产期保健制度所不具有的积极因素。
这也是一些学者提出恢复强制婚检的原因。
仔细对比两项制度,可以发现婚检制度的两个特点:1.婚检在怀孕前进行生殖健康检查,起到预防作用。
妇女怀孕之前就能对自己及配偶的身体,状况有一个全面而真实的了解,可以根据双方健康状况选择最佳受孕时机、做好孕前准备等工作。
目前我国缺乏孕前保健制度,只有一少部分人在怀孕前作健康检查,绝大多数人还是以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检查为主。
事实孕前检查非常重要,它可以在怀孕之前对夫妻双方的健康有所了解,有助于采取相应的措施,特别是有助于女性的身心健康。
因为孕检只是怀孕后的孕妇身体及胎儿常规检查,查出问题只能选择流产或引产等事后补救措施,可能会极大地影响妇女的身心健康。
2.婚检健康检查的对象是夫妻二人,不仅包括女性,还包括男性。
在众所周知,新生儿的健康不仅取决于母亲,也取决于父亲。
很多新生儿的遗传性疾病是在受精卵形成时已注定。
父亲的传染性疾病和遗传性疾病同样会给新生儿健康造成影响。
婚检的积极意义在于能够在结婚时通过对父母双方的健康检查,发现是否存在对未来子女健康有影响的疾病。
目前的孕产期保健制度也缺乏对胎儿父亲的身体健康检查,其检查的对象只针对孕妇和胎儿。
当前医生在孕期检查时只是就父亲的健康情况向孕妇询问,并无具体措施。
事实上很多孕妇并不清楚丈夫的身体健康情况,特别是一些遗传性疾病。
而一些由父亲原因所致的遗传病或传染病在孕检中根本无法查出,这就大大增加了新生儿出生缺陷的几率,既影响了后代的身体健康,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负担。
由此可见婚检制度与我国目前的孕产期保健制度相比,其积极作用在于兼顾生育男女双方的健康检查,特别是对父亲生育健康的检查,而且发生在孕前,具有积极的预防作用。
四、强制婚检制度的替代性选择——建立新型的母婴保健制度,完善生育保障制度新生儿的健康涉及既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又关乎每个家庭私人利益。
既然强制婚检制度在预防新生儿出生方面存在不足,又严重侵害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和隐私权,因此应该寻求更好的替代方式,而不是局限于传统思维牺牲私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
我国应该通过建立新型的母婴保健制度,即建立免费的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在孕前、孕产期医学检查中增加对父亲生殖健康检查项目,完善我国的生育社会保障制度,既可以既避免权利冲突又可以更好的预防新生儿缺陷。
(一)实行新型的母婴保健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1.建立的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才是避免新生儿出生缺陷的关键。
为了预防出生缺陷的发生,世界卫生组织提出了三级预防体系:一是孕前干预,重点是开展生殖健康教育、遗传咨询、婚前孕检,重视孕前保健等。
二是产前干预,产前筛查及产前诊断可早期发现胎儿发育异常,终止妊娠。
三是出生缺陷的治疗,是对新生儿疾病进行筛查,并给予及时治疗,避免新生儿发病。
长期以来,我们将孕前干预等同于婚检,这在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中是可行的,然而随着时代变迁,结婚并不等于立刻生育,因此婚检不能等同于孕前保健,因此有必要建立孕前保健制度与孕产期保健制度共同构成预防新生儿缺陷的屏障。
2.实行免费的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与公民的需求和利益一致,有利于实施。
每一个父母都不希望生育一个有缺陷的子女,实行免费孕前、产前检查,既可以防止新生儿缺陷,又可以节省费用,自然会受到父母的欢迎。
据宁波市江东区妇幼保健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自从2003年10月份强制婚检取消后,平均每天连一对婚检的人数也达不到。
不过,现在却出现了一个新变化,自愿来参加孕前检查的却逐步上升,一个月至少有50对以上,孕前检查率升到30%左右。
武汉市江汉区实施免费孕期医学保健政策后,2008年孕产妇产前检查率、孕产妇管理率、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分别为86.31%、97.17%、97.17%,到2010年全部达到100%。
3.在孕前、孕产期医学检查中增加对父亲生殖健康检查项目。
我国有的学者提出“婚检”不如“孕检”,如前所述,仅仅建立对母亲的孕产期保健,缺乏对父亲的相关健康检查,同样不能避免婴儿的出生缺陷。
因此为了保证婴儿的健康,必须将父亲的身体检查纳入孕前检查和孕期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病的检查。
(二)我国新型母婴保健制度的构建与生育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1.我国应该将强制婚检制度变革为免费的孕前保健制度,同时扩大孕产期保健医疗服务对象的范围,转变过去仅仅对怀孕女性的检查方式,将父亲生育健康检查也纳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