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管理办法
出口退税函调管理办法
出口退税函调管理办法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完善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出口货物有关情况函调制度,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颁发实施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一、哪个部门负责出口税收函调的发函及复函结果处理工作?各地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函调发函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负责,对出口货物供货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的函调复函工作由供货企业所在地的县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复函地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
二、什么情况需发函调查?1、目前主要是税务部门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的情况下进行约谈。
纳税评估主要是根据企业的财务报表、申报情况等一系列指标,再采用合理的选案手段选取评估企业,进行企业纳税评估程序中就有企业约谈这项。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到目前为止,仍然采用函调的方式,来对该笔出口退税业务的真实性稽核,还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
3、一般外贸企业出口每一批次货物,尤其是初次收到采购发票的企业,都会逐一发函进行函调,具体做法是:由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当地主管退税部门函调。
4、现在一般都用电子形式的,分地区要求也不同,到你的供货方的主管国税局,通过供货方国税局对供货企业实地调查,查看是不是业务真实,是否如实做了销售及交税等,然后再将信息反馈给发函方税务局,完成此次货物的函调手续。
三、哪些情况可不发函调蛰?函调,直白说,就是税务局向开具增票的税务局发函调查业务真实性的做法,用于防范出口骗退税,外贸人在遇到主管税务机关要向供货方的税务所发函进行函调,那么遵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即可。
今天来讲一讲另一种情况,那就是出口退税函调规定中,那些可以不发函调查的情况,有以下几种:(-)函调未发现问题,回函一年内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同类商品的出口业务。
(二)出口企业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货,月出口申报退税额不超过10万元的。
但出口企业从多家供货企业购进出口业务有第五条所列疑点的除外。
(三)出口到香港、澳门、台湾、东南亚国家、陆路毗邻国家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不包括通过上述国家和地区转口),且出口商品不属于价值较高、退税率高、体积较小或重量较轻的商品,也没有将不退税或低退税率货物申报为高退税率货物商品代码疑点的,根据出口退税函调规定可以不发函调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1.07•【文号】国税发[1999]6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1月7日国税发〔19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正确贯彻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特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规定如下: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是指一个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终了后三个月内,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重新审核、计算、清理和检查。
二、清算范围包括出口企业在上一个年度内当年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及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上年办理的退(免)税款。
出口企业是指外贸(工贸)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先征后退”办法)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烟草进出口公司和卷烟生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1994〕031号等文件规定特准退(免)税的企业等。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文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文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制定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相关出口税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税机关应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对出口退(免)税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
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国家税务局负责评定所辖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标准第五条一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一)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2.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3.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二)外贸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60%。
3.持续经营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3.16•【文号】国税发[2005]51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局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第三条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范围、退税率和退(免)税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第一节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基本要素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企业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下同)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实行该办法的生产企业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上述规定所指生产企业的范围是:(一)内资生产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
(三)生产型集团公司。
由于生产型集团公司在内部管理、财务核算形式及时出口业务操作上差别很大,因此,我们针对其不同核算及管理形式分别采取不同的退税办法。
1、凡集团公司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各成员单位非独立核算,非独立纳税的,应在整个生产型集团范围内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2、凡集团公司非统一核算,集团成员各自为独立纳税人,集团内部设立的进出口公司收购本集团成员货物出口的,可比照外贸企业办理退税,暂不执行“免、抵、退”税办法。
3、生产性集团公司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必须报经省局批准。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范围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是指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和协作生产产品)。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或委托加工生产的货物(含扩散加工产品、协作生产产品).扩散产品是指生产企业将原本由本企业生产的产品通过联合(包括技术转让形式)扩散给其他企业生产收回后对外销售的同类及相关产品.协作生产产品是指有固定协作关系,协作厂之间订有合同且产品是连续生产或配套出口的同类及相关产品。
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增值税退(免)税办法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1.免抵退税办法(1)免抵退税的含义。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5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2)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①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②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③纳税信用等级A级。
④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⑤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
2.税退(免)税政策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第一,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第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第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②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第一,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第二,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③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口退税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实施,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商品退税的管理。
第三条出口退税应遵循合法、公平、简便、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退税资格与条件第四条出口商申请退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实际的出口业务;(三)按照规定进行出口退税登记;(四)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第三章退税程序第五条出口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提交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文件:(一)出口合同或协议;(二)出口报关单;(三)增值税发票;(四)其他税务机关要求的文件。
第六条税务机关自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退税的决定。
第四章退税计算第七条出口退税的税种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
退税额的计算应根据出口商品的税则号列和退税率进行。
第八条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退税额 = 出口商品离岸价格× 退税率。
第五章退税监管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监管,防止骗取退税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对于违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已退税款,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新规定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会更加详细和复杂,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制定。
在实施前,应由专业的税务顾问或律师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财税[2002]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本通知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三、有关计算方法。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其中: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
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家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退税政策的法律依据
退税政策的法律依据一、引言退税政策旨在为纳税人提供一种减轻税负的方式,促进经济发展和吸引外商投资。
然而,退税政策并非毫无依据,它是建立在一系列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的。
本文将介绍退税政策的法律依据,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其可行性和合法性。
二、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了解退税政策的法律依据之前,首先需要了解与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国的税收制度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违法行为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税收政策的法律基础退税政策是税收政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根据该管理办法,对于出口企业所生产、加工、出口的以及出口回购的货物,可以享受出口退税的政策。
该管理办法明确了资格认定、退税比例、程序以及要求企业履行义务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2. 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的退税政策中国自2013年开始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试验区内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其中包括退税政策。
该退税政策的依据主要是试验区内自愿参与的企业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为了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其中包括了对跨境电商的税收优惠。
这一政策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国家税收政策》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税收征收管理机构退税政策的实施需要依靠税收征收管理机构进行审批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在中国,税务机关是负责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的机构。
在退税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企业需要与税务机关进行合作,提供相关材料,经过审核后才能获得退税资格。
五、法律依据的意义和局限性退税政策的法律依据明确了政策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负和促进经济的发展。
然而,退税政策的实施仍然存在一些局限性。
例如,依据不足、政策执行的灵活性不够等问题可能会限制政策的效果。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规定范文一、引言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已经广泛应用于国内外贸易领域。
为了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和规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制定本规定,旨在为相关主体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引。
二、参与主体1. 融资租赁企业:指具备合法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资质的企业;2. 租赁资产出口商:指将融资租赁货物出口的企业;3. 出口租赁客户:指租赁资产出口商与其签订租赁合同并享有出口退税的客户;4. 海关:指中国海关总署及其下属各级海关;5. 税务机关:指国家税务总局及其下属各级税务机关。
三、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程序1. 租赁资产出口商向税务机关提出出口退税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货物出境证明等;2. 税务机关受理退税申请后,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告知出口商并要求补充材料;3. 初审通过后,税务机关将审批意见告知海关,并将出口退税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转交给海关;4. 海关对货物进行出口检验,核实出口数量和货物品质,并出具货物出境证明;5. 出口商及时将货物出境证明交给税务机关,并提出最终的退税申请;6. 税务机关进行终审,并最终决定是否批准出口退税;7. 批准出口退税后,税务机关将退税款项划付到出口商的账户。
四、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要求1. 出口商必须合法经营,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件;2. 出口商的融资租赁合同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 出口商必须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各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准时交付货物、提供合格的货物保险等;4. 出口商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交退税申请并配合税务机关的审核工作;5. 出口商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办理货物出口手续,确保货物的安全出境;6. 出口商应及时将货物出境证明交给税务机关,提出最终的退税申请;7. 出口商应按照规定使用退税款项,不能挪作他用。
五、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风险管理1. 出口商应加强对租赁客户的信用评估,确保租赁客户有能力按时支付租金;2. 出口商应加强对租赁资产的管理,保证租赁资产的安全性和保值性;3. 出口商应与租赁客户签订严格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4. 出口商应及时催缴逾期租金,并保留采取法律手段追偿的权利;5. 出口商应做好风险防范措施,如购买信用保险、提前支付租金等;6. 出口商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监管和管理。
出口退税管理制度
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出口退税管理制度简介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促进出口贸易,对出口货物和劳务免税或退还已经交纳的税款。
出口退税管理制度是指国家针对出口企业提出的退税申请进行审核、核定和发放退税款项的一系列管理办法和程序。
本文将对出口退税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出口退税的意义和目的出口退税是国家鼓励出口、促进对外贸易的一项重要政策。
它的主要意义和目的如下:1. 促进出口:出口退税可以降低出口企业的成本,提高出口竞争力,从而促进企业的出口业务。
2. 支持外贸发展:通过退还已交纳的税款,提供了给予外贸企业资金支持的手段,支持外贸企业的发展。
3. 平衡国际收支:出口退税可以减少出口商品的价格,扩大出口量,促进国际贸易平衡。
二、出口退税管理制度的基本流程出口退税管理制度的基本流程包括退税申请、审核核定、退税发放等环节。
1. 退税申请出口企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将符合退税条件的出口货物和劳务进行登记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出口合同、发票、报关单、海关退税申请单等。
2. 审核核定海关、税务部门对退税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企业的合法性和符合性。
审核通过后,税务部门根据申请内容,核定退税金额。
3. 退税发放核定退税金额后,税务部门将退税款项予以发放。
退税发放的方式通常为电子转账或银行汇票形式。
三、退税申请条件和要求为了保证出口退税管理制度的公平和合理,国家对退税申请条件和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1. 出口合同:出口企业必须与外国买方签订合法有效的出口合同。
2. 出口货物和劳务:出口的货物必须为符合国家出口政策的产品,劳务必须是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服务项目。
3. 税务登记:出口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登记,按时缴纳相关税款。
4. 合规操作:出口企业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合规操作,不得有违规行为。
四、退税核定和发放的时限退税核定和发放的时限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一般退税核定的时间为30个工作日内,退税发放的时间为10个工作日内。
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摘要:出口退税是一个国家为了促进外贸发展而采取的一项政策措施。
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对出口退税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出口退税的概念和目的,并阐述了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在实践中的运作方式和相关政策。
一、概述
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了鼓励出口贸易,对出口商品或劳务的应纳税额进行一定比例的退还。
出口退税政策旨在降低企业的出口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推动外贸发展,促进经济增长。
二、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目的
1. 促进外贸发展:通过给予企业出口退税,增加出口企业的利润,提高其出口竞争力,吸引更多企业参与国际贸易。
2. 维护国家利益: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对出口退税进行规范,确保退税政策的公平性和合规性,同时防止退税政策被滥用和误用,损害国家利益。
3. 提高税收管理效率:出口退税管理办法通过建立健全的退税申报、核验和审核程序,提高税收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减少逃税和偷税行为。
三、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运作方式
1. 申请流程:企业向主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表格。
主管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和核准,决定是否给予退税。
2. 退税额度:退税额度根据出口商品的种类、税率和实际出口金额等因素进行计算,并依法予以退还。
3. 审核机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了严格的审核机制,对退税申请进行核查和核验。
主管机关可进行现场核查、样品检验等工作,确保申请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4. 监督和检查: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对主管机关进行了监督和检查的规定,确保退税政策的执行和实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相关政策。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第一节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基本要素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企业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下同)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实行该办法的生产企业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上述规定所指生产企业的范围是:(一)内资生产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
(三)生产型集团公司。
由于生产型集团公司在内部管理、财务核算形式及时出口业务操作上差别很大,因此,我们针对其不同核算及管理形式分别采取不同的退税办法。
1、凡集团公司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各成员单位非独立核算,非独立纳税的,应在整个生产型集团范围内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2、凡集团公司非统一核算,集团成员各自为独立纳税人,集团内部设立的进出口公司收购本集团成员货物出口的,可比照外贸企业办理退税,暂不执行“免、抵、退”税办法。
3、生产性集团公司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必须报经省局批准。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范围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是指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和协作生产产品)。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或委托加工生产的货物(含扩散加工产品、协作生产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标 签】工作规范,出口退税出口退税,企业分类管理出口退税,企业分类管理,国家机关内部管理出口退税,企业分类管理,国家机关内部管理,管理规范【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税总发〔2015〕162号【发文日期】2015-12-24【实施时间】2016-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出口退税 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 工作规范(1.1版) 第一章 总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以下简称国税机关)应按本规范设置出口退(免)税管理岗位,并按本规范的岗位监督制约规定配备人员。
第三条 国税机关应使用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税收管理系统等相关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
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包括: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出口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统一简称审核系统),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以下简称函调系统),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以下简称传输系统),出口退(免)税宏观分析及预警监控系统(以下简称预警系统)等。
第四条 对出口企业申报符合规定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从受理申报之日起至将《税收收入退还书》传递至国库之日止)办结相关手续。
第五条 生产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原则上由主管征税的县(区)以上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外贸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原则上由地(市)以上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出口退(免)税的审批机关。
第六条 国税机关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的规定实施分类管理。
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贷物。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三)卷烟;(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四、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原油;(二)援外出口货物;(三)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
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四)糖。
五、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
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摘要:出口退税是指针对出口货物或应税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应纳税额予以退还的一种税收政策。
出口退税是促进出口贸易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对外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此,我国制定了《出口退税管理办法》,严格规定了出口退税的管理和操作规定。
一、退税范围根据《出口退税管理办法》,享受出口退税的范围主要包括出口具备退税资格的货物和应税服务。
货物退税主要包括自产、加工、再加工的商品及其装备、原材料、配件、包装物等;应税服务退税主要包括技术咨询、工程承包、设计服务等。
对于特定的出口企业或产品,还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享受更高的退税率。
二、退税申请和审批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具体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企业在出口货物或应税服务之前,需要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税申请;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审核通过后,税务机关会发放出口退税证明,并将相关信息上报至海关等有关部门。
企业在申请和审批过程中需要履行相关义务,确保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退税率和支付国家对不同类别的出口货物和应税服务制定了不同的退税率。
根据《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税务机关将按照国家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企业应退还的税款金额。
退税款可以通过企业的银行账户直接支付,也可以通过税务机关代理银行等方式进行支付。
企业需要确保自身账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避免退税款的丢失或错误。
四、监管和追溯为了保障退税政策的执行效果和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国家对出口退税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追溯。
税务机关会定期对企业进行退税资格的复查和核对,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罚。
企业应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相应的备案和信息报送,确保退税行为的合规性和可追溯性。
五、配套措施和政策支持为了进一步促进出口退税政策的落实和发展,国家还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措施和政策支持。
例如,设立了出口退税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的出口退税申请和资金支付;加强了海关、外汇等部门的配合和协同工作,简化了退税手续等。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规定(4篇)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规定融资租赁是一种企业通过租赁方式获得资金并使用特定货物的方式。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是指企业通过出口租赁货物,并按规定进行退税的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如下:1. 融资租赁企业需要取得进出口货物经营权,在国家相关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2. 融资租赁企业在出口融资租赁货物时,需要将相关出口合同、费用清单等文件提交到海关进行报关。
3. 融资租赁企业出口退税的货物,需要满足一定的退税条件,如货物出口后实际支付的出口退税限额等。
4. 融资租赁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融资租赁货物出口的相关信息报送给海关,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退税申请。
5. 融资租赁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相关的出口货物清单、发票、出口装箱单等文件,并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的退税凭证。
6. 融资租赁企业需要配合海关进行相关的退税核查和审核工作。
如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海关有权拒绝退税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可能会根据国家政策和法规的变化进行调整和修改,请企业在操作中遵守最新的规定。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规定(2)根据中国海关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文件,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出口货物的退税主体:融资租赁企业作为出口货物的实际出口方,有权享受出口货物退税政策。
2. 货物出口证明要求:融资租赁企业需提供与实际出口货物相关的一系列证明文件,包括出口合同、运输文件、商业发票等,以证明货物确实已经出口。
3. 退税申报程序:融资租赁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在货物出口后的规定时间内向海关进行退税申报,并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
海关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进行退税。
4. 退税额度计算:融资租赁企业可以按照货物出口价值的一定比例申请退税。
具体退税额度计算方法可根据国家政策进行调整。
5. 退税款项的使用:融资租赁企业获得退税款项后,必须按照规定用于偿还与出口货物相关的融资租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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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就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包括临时认定、变更认定)相关税务管理事项确认说明:
征税机关经办人(签字):
征税机关负责人(签字):(公章)年月日
此表一式三份,适用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地征税机关就对外贸易经营者新办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包括临时认定)、变更海关代码、跨行政区划变更生产经营地址和主管退税部门、变更出口退税计算方法、变更企业类型等需要征税机关来确认税务管理事项时使用。
税务机关确认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明细表
企业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企业名称(公章):
生产企业()外贸企业()
小型企业()非小型企业()
一般纳税人()临时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是否为零税率应税服务企业情况:
是()否()
首笔零税率应税服务发生时间()
确认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免税()
免、抵税()
免、抵、退税பைடு நூலக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