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制度及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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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制度及出口退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作为一种国际惯例,已经由来已久,我国早在解放初颁布的《货物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就规定:已税

货物输出国外,经公告准予退税者,得由出口商向税务机关申请

退还货物税税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出口退(免)税制度随

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茁壮成长,不断为我国外经贸事业和国民经济

的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显示了蓬勃的生命力和

光明的发展前景。我省的出口退税工作也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为我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为了便于大家学习掌握出口退税知识,更好的关心支持帮助我们

作好退税工作。下面我就从三个方面简要介绍一下有关出口退税

方面的知识(考虑到时间和大家的需要,主要侧重宏观方面)。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世界各国

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退还或

免征间接税的税收措施。目前我国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两个

税种。由于这项制度比较公平合理,因此它已成为国际社会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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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惯例。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

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

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对消

费税出口货物免税。增值税出口货物的零税率,从税法上理解有

两层含义:一是对本道环节生产或销售货物的增值部分免征增值

税,二是对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含的进项税额进行退付。

1.1.2

出口退税制度是我国总体税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政策

确立和在实际工作中遵循着一系列重要原则。这些原则对于大家

理解和把握出口退税政策、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意

义。

是指一主权国家在参加国际经贸活动与国际分工时,为促进本国涉外经贸活动的发展,所执行的某项

政策措施符合一定的国际准则。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历史和传

统的差异,各国的税收制度是不尽相同的,这种国际间的税收差

异,对于国际贸易来说,必然造成出口货物成本的含税量不同,

因而使各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无法公平竞争。要消除这一影响,

就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对出口货物退(免)本国已征收的间接税。

是指一国对其领土(领域)范围内发生的经济行为,有权按照本国的税收法律实行管辖,这种以地域

概念来确定管辖所行使范围的原则称为属地管理原则。一个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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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权国家,在税收上享有完全的自主权。对出口的货物,在不

损害别国利益的前提下,一国有权决定对该项目出口货物退还或

免征在国内缴纳的税款。

即:“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彻底退税”的原则。1994年我国在全面推行工商税制改革时,提出了出口货物的“零税率”原则。由于不同税种的税率设计原则不同,零税率的表现形式也有所不同。消费税仅就消

费品生产环节一个环节征税,免税即等于零税率,而增值税

是就货物生产、交换、流通等各道环节征收的,零税率等于

各环节的免税额累加。所谓“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彻底退税”就是将出口货物所含的流转税负全部退还给出口商,

因为如果征多退少,没有彻底退税,就会影响我国货物在国际市

场上的竞争能力,不利于货物出口。反过来,如果征少退多或未

征还退,出口退税又成为变相的财政补贴,失去出口退税原有的

意义,同时还会引起国际间的贸易纠纷,遭致贸易国的报复,同

样不利于我国货物出口。

国家在制定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时,既要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国际惯例,又必须体现国家

的经济政策,即通过税收的职能作用体现宏观调控的原则。如对

购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出口,一般不予退税,但对购入

的某些传统货物,考虑其所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

殊因素,特准给予退税,以保护我国传统出口货物的生产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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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少数因国际、国内差价大而出口获利较多的货物和国际限制或

禁止出口的货物,以调节出口货物的利润和防止资源外流等。

世贸组织前身《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规定:“一缔约

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

原产国或输出国由于消费时所须完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经

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这就是说:一个国家

可以对本国的出口产品退还或免征国内税,别国不得因此而对该

国产品施行报复措施。

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协议》明确规定:“补贴是其成员

境内由某一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做出财政支持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由此给予的某种利益。”该协议的附录二还规定:“间接税减免计划允许对在出口产品生产中的消费投入而征收的前期累积间接税进行免征、减征或延期支持。同样,退税计划允许对在出口产品生产中的消费投入而征收的进口费用进行减征或退还。”因此,出口货物退(免)税额只要不超过已征或应征的间接税,就不是出口补贴,是完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的,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并不影响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纳

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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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有出

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一般是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的企业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我国现行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具体有下列五类:

第一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

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含外贸总公司和到异地设立的经对外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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