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实用版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DOCS
• 加强与环保、卫生等政策的衔接,形成合力
• 建立健全协同机制,提高政策效果
05
结论与展望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重要性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手段
• 防止环境污染和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 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是公共卫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 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够,存在漏洞
02
医疗废物分类不明确,处理成本较高
• 医疗废物分类标准不统一,导致处理难度加大
• 高成本处理医疗废物,影响医疗机构积极性
03
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不足,存在安全隐患
• 处置设施建设滞后,无法满足处置需求
• 处置设施运行不稳定,存在环境污染和疾病传播风险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改进措施与建议
• 社会舆论进行监督,揭露问题
严格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严重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 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将违法记录纳入信用档案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评估
建立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定期进行评估
• 评估内容包括政策执行、医疗机构参与度、处置单位能力等
• 评估方法采用数据收集、问卷调查、现场抽查等
• 保护生态环境
• 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
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呢,下面YJBYS 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
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医疗废物分类与收集
第四条医疗废物应当按照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进行分类收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明显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容器或包装袋,并在容器或包装袋上标明废物类别。
第六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将医疗废物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或包装袋中,确保不泄露、不散落。
第三章医疗废物运输与贮存
第七条医疗废物应当使用专用车辆进行运输,运输过程中应当密封、防漏、防遗撒。
第八条医疗废物贮存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确保医疗废物不污染环境、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
第九条医疗废物应当定期从贮存设施中运出,运至具备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第四章医疗废物处置
第十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置资质和技术能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确保处置过程中不产生二次污染,处置后的残留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处置记录制度,记录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处置方法和处置结果等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疗废物管理的要求,订立本规章制度,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环境
安全。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全部与医疗废物管理相关的活动,包含医
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定义
1.医疗废物:指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产生的,具有传染性、化
学性、毒性或其他特殊危害性的固体、液体或气体废弃物。
2.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指负责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
3.医疗废物收集容器:指特地用于收集医疗废物的容器。
4.医疗废物运输工具:指特地用于运输医疗废物的工具,如
车辆、容器等。
5.医疗废物处理单位:指具备医疗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
第二章医疗废物分类和收集
第四条医疗废物分类
依据医疗废物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将医疗废物分为以下几类: 1.
感染性医疗废物:包含手术废物、病理、血液及其制品等传染性废物。
2. 化学性医疗废物:包含药品废品、化学试剂及其容器、药品包装废
弃物等。 3. 有害性医疗废物:包含废弃药品、废弃破损的玻璃制品、废弃的注射器及其容器等。 4. 其他医疗废物:包含废弃纸张、废弃
塑料制品、废弃食品等非传染性、非化学性、非有害性的废物。
第五条医疗废物收集
1.医疗废物收集容器应具备密闭性、防漏性、耐腐蚀性等特
点,并标明收集日期和相关警示标识。
2.不同类别的医疗废物应分别放入对应的收集容器中,严禁
混装。
3.医疗废物收集容器应存放在特地的集中存放区,严禁将收
集容器放入一般垃圾桶。
4.收集容器装满后,应即时加盖,并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进行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是指对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规范管理的一系列制度、措施和要求的文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有传染性或有其他危害特性的固体、液体和气体废弃物。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医疗废物的分类和标识:根据废物的危险程度和特性,将医疗废物分为不同的类别,并对每个类别的废物进行特定的标识,以便于识别和管理。
2. 医疗废物的收集和包装: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收集点,对不同类别的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并采取适当的包装措施,防止废物泄漏和污染环境。
3. 医疗废物的储存和运输: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储存场所,对收集的废物进行分类储存,并确保储存场所符合安全要求。同时,对医疗废物的运输也有一系列规定,包括运输工具和容器的要求,以确保废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造成污染和危害。
4. 医疗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专业单位进行废物处理和处置。处理和处置的方式包括焚烧、高温蒸汽灭菌、化学处理等,以确保废物不会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危害。
5. 医疗废物管理的责任和监督: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对废物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并且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废物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和监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医疗废物的管理,减少废物对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危害,保障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安全,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旳管理职责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四章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旳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旳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旳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旳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旳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旳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旳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旳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旳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旳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旳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旳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旳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旳有关交接、登记旳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旳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旳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旳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XXX令
第36号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8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XXX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XXX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
医疗宝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宝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宝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孕: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宝物各发生地点对医疗宝物分类搜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
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臵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臵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30 来源:
卫生部令第36号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8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仪
二00三年十月十五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
责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一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对废弃医疗物质的收集、运输、处置等管理活动的规范。
第三条医疗废物应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分类、处理。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与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第二章医疗废物的分类和标准
第五条医疗废物按照其危害程度分为四类:
(一)一类医疗废物,指直接或间接接触病原体的医疗废物;
(二)二类医疗废物,指医疗实验室、病理解剖室等生物医学领域内的废弃物品;
(三)三类医疗废物,指未直接接触病原体等医疗废物;
(四)四类医疗废物,指总量较大而且危害程度低的其他医疗废物。
第六条医疗废物按其处理方法分为四类:
(一)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类:包括蒸煮消毒、化学处理、物理化学处理等方法。一类、二类医疗废物必须采用无
公害化处理;
(二)医疗废物处置类:包括填埋、焚烧等方法。三类医疗废物必须采用处置类处理;
(三)医疗废物回收利用类:包括有价值的废品回收、有害物质回收等方法;
(四)医疗废物贮存类:包括暂时存放、转运等方法。
第三章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在其设区的市或县环保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八条医疗废物的全程管理应包括收集、贮存、运输、无害化处理、处置、监控等环节。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制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并在机构的各个环节执行该制度。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配置专业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并具有相关的专业技能和责任意识。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是指对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存储、处置和监督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医疗废物的管理:
1.分类管理:将医疗废物按照不同的性质、危险程度和处置方式进行分类,包括传染性医疗废物、化学性医疗废物、放射性医疗废物和一般医疗废物。
2.收集与包装: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医疗废物收集容器,并根据废物的性质选择合适的包装方式,确保废物不外泄和交叉污染。
3.运输与存储:医疗废物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运输公司进行运输,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废物不泄露和污染环境。医疗废物的暂存和长期存储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并设置相应的标识和警示标识。
4.处置方式: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选择合适的医疗废物处置方式,包括固体化处理、消毒处理、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等。对于放射性医疗废物和高致病性医疗废物,应当按照特殊规定进行处置。
5.监督与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废物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制,确保废物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
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保护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健康安全,防止废物对环境和公众造成潜在危害。同时,也促进了医疗废物资源化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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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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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
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
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
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
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
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
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
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
中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
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
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
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
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
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
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
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
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
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
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
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