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保险案例分析
运输保险课件上的案例分析❖某货轮在海上航行时,某舱发生火灾,船长命令灌水施救,扑灭大火后,发现纸张已经烧毁一部分,未烧毁的部分,因灌水后无法使用,只能作为纸浆处理,损失原价值的80%;另有印花棉布没有烧毁,但是有水渍损失,其水渍损失使该布降价出售,损失原价值的20%,请问:纸张损失的80%,棉布损失的20%,都是部分损失吗?------ 不都是。
棉布损失的20%是部分损失,纸张损失的80%可视为全部损失中的推定全损。
因为纸张烧毁一部分,未烧毁的部分尽管有一定的价值,但估计继续运抵目的地的运费将超过残存纸张的价值,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办理委付,要求保险公司按全损赔偿。
案例分析: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
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事后调查,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a、1000箱货物被火烧毁b 、6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而受损c、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d、拖轮费用和额外增加的燃料及船长、船员工资试分析以上损失分别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由于问的是“什么性质的损失”,所以应该往共同海损还是单独海损方面考虑。
a. 单独海损b. 共同海损c. 单独海损d. 共同海损(因为船已无法继续航行,影响到的是船上的所有货物无法按时到达目的港,损失需共同承担)案例分析:有一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载运该批货物的海轮于5月3日在海面遇到暴风雨的袭击,使该批货物受到部分水渍,损失货值1000元。
该货轮在继续航行中,又于5月8日发生触礁事故,又使该批货物损失1000元。
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保险公司对于由暴风雨的袭击而遭水渍和发生触礁而损失的两部分都应给于赔偿。
如果该批货物仅仅遭暴风雨袭击带来的损失,这种损失是不在平安险承保范围内的(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单独海损不在平安险承保范围内);但由于随后货轮发生触礁事故,所以保险公司对暴风雨带来的损失也要负赔偿责任。
货物运输案例与分析
【例 1】某货轮在某港装货后,航行途中不慎发生触礁事故,船舶搁浅,不能继续航行。
事后船方反复开倒车,导致船底划破海水渗入船内,造成船货部份损失。
之后,船长将船拖至就近港口的船坞修理。
先后花了 10 天,共支出修理费 5000 美元,增加各项开支(包括员工工资)共 3000 美元。
次日,又遇恶气候,使船上装载的某货主的部份货物受损,试从货运保险义务方面分析,以上损失各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在投保了安全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就哪些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为什么?分析:1. 船底划破,导致海水渗入货仓,造成的船货的部份损失,以及遇到恶天气,导致的某货主的部份损失属于单独海损;因修理船只花费的修理费和各项费用开支属于共同海损。
2. 根据 1981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对安全险的规定:对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了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先后又在海上遭受恶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赋予赔偿。
3. 本案例中,被保险人有权就上述所有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要求。
【例 2】某货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中航船货物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遂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000 货物被烧毁;②600 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③主机和部份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的工资。
从上述情况和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哪些属单独海损,哪些属共同海损,为什么?分析:1. 以上各项损失,属于单独海损的有①③;属于共同海损的有②④⑤。
2. 本案例涉及海上损失中部份损失的问题,部份损失分两种,一种是单独海损,一种是共同海损。
所谓单独海损,指损失仅属于特定方面特定利益方,并不涉及其他货主和船方。
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1.我国某公司与美国企业订立了一项农产品出口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仲裁条款,约定在履约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在中国仲裁。
后来,双方因为商品品质发生争议,美国企业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公司,法院发来传票,传我公司出庭应诉。
对此,你认为我公司该如何应对美方起诉?并简述理由。
2.我A公司将从别国进口的某商品向法国B商发盘,B商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接受,请提供产地证”,A公司未予置理。
一个月后,A公司收到B商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要求提供产地证,因该商品非我国产品,我国商检机构不能签发产地证,经电请B商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于是引起争议。
A公司提出从未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表示同意,因而无此义务,而B商坚持A公司必须提供产地证。
请分析A公司提出修改信用证的要求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3.海轮的舱面上装有1000台拖拉机,航行中遇大风浪袭击,450台拖拉机被卷入海中,海轮严重倾斜,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则有翻船的危险,船长下令将余下的550台拖拉机全部抛入海中。
请问:这1000台拖拉机的损失属于何种性质?为什么?4.我某进出口公司于1997年8月5日向外商甲发盘并限其8日复到我方。
外商于6日上午10时向当地邮局交发关于接受我方发盘的电报。
但由于当地邮局工人罢工,该电报在传递途中延误到12日才送达我方。
我进出口公司认为对方答复逾期,未予置理。
并将货物以较高价格售予外商B。
8月14日,外商A来电称:信用证已经开出,要求我方尽早出运货物。
我方立即复电A,声明接受到达过晚,双方并不存在合同关系。
随双方限于争执。
请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分析双方孰是孰非?并说明理由。
5.某公司以CIF鹿特丹与外商成交一批货物,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
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规定为“Payment by L/C”。
国外来证条款中有如下文句“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made by us only after arrival of goods at Rotterdam。
最新-海上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精品
海上保险合同案例分析篇一海上保险案例海上保险案例案例分析练习1、某年6月14日,某渔业公司以其所有的-13号渔船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船舶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当年6月15日零时至第二年6月14日24时止。
渔业公司应交保费4200元,但在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后其并未交付保险费。
保单有条款规定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除合同另有书面的约定外,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才能生效。
签发保险单的当年7月24日,投保渔船由于机械事故意外出险,与他船相撞,渔船受损。
同年8月3日,该渔业公司向保险公司交付保险费4200元。
交付保险费的第二天,渔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报告出险情况,提出索赔。
遭保险公司拒绝后,渔业公司向本地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赔偿。
2、19××年某海运公司将其所属的长兴号货轮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船舶一切险。
10月24日,该船装载着47516吨水果罐头从厦门港启航,驶往俄罗斯的符拉迪沃斯托克港。
10月28日,长兴号轮在航行途中遭遇65级左右大风,在风力的作用下,船舶发生剧烈摇晃。
随着船舶摇晃的加剧,分装在托盘中的罐头散落船内并移至左舷一侧,并由此而造成船舶严重倾斜,为了使船舶恢复平衡,船长决定在左舷压载水舱全部排空,右船舷压载水舱全部注满。
这样虽然使船舶的倾斜度明显减小,但无论如何都不能使其恢复平衡状态,船舶的倾斜度仍有10度左右。
由于当时风浪较大,且无减弱之迹象,如果在倾斜状态下继续航行,船舶将面临倾覆的危险。
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决定将该船开往附近的韩国釜山港避难,并电告船公司有关事故情况,经船公司同意后,宣布共同海损。
在釜山港,船长决定将船所载货物全部卸下,然后重新积载,并用所购置的物料进行必要的绑扎和衬垫,共支付物料、装载、积载、保管以及航行等共同海损费用共计107864美元。
经共同海损理算师理算,船舶获救价值占船货获救总价值的637,船方应承担共损分摊6870937美元。
海上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海上保险合同案例分析篇一:海上保险案例海上保险案例案例分析练习1、某年6月14日,某渔业公司以其全部的A-13号渔船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船舶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当年6月15日零时至第二年6月14日24时止。
农业公司应交保费4200元,但在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后其并未交付杂费。
保单有条款规定“这时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除合同另有书面的约定外,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才能生效”。
签发保险单的前两年7月24日,投保渔船由于机械事故意外惊险出险,与他船相撞,渔船受损。
同年8月3日,该渔业公司向保险公司交付寿险保险费4200元。
交付杂费的第二天,渔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报告出险条件,提出索赔。
遭保险公司拒绝后,渔业公司向本地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赔偿。
2、19××年某海运公司将其所属的“长兴号”货轮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船舶一切险。
10月24日,该船装载着4751.6吨水果罐头从厦门港启航,驶往俄罗斯澳的符拉迪沃斯托克港。
10月28日,“长兴号”轮在航行途中遭遇6.5级左右大风,在风力的作用下,船舶出现剧烈摇晃。
随着船舶晃动的加剧,分装在托盘之中的罐头散落船内并移至左舷一侧,并由此而造成船舶严重倾斜,为了使船舶恢复平衡,船长下决心在左舷压载水舱全部排空,右船舷压载水舱余下注满。
这样虽然令船舶的倾斜度驳船明显减小,但无论如何都不能使到其恢复平衡状态,船舶的倾斜度仍有10度左右。
由于当时风浪较大,且无减弱之迹象,如果在倾斜状态下继续航行,船舶将面临溺毙的危险。
为了船货的共同数据安全,船长决定将该船开往邻近的韩国开至釜山港避难,并电告船公司有关电令事故情况,经船公司同意后,宣布共同海损。
在釜山港,船长决定渔夫将船所载货物全部卸下,然后重新积载,并用所购置的物料进行必要的绑扎和衬垫,共支付物料、装载、积载、保管以及总计航行等共同海损费用共计107864美元。
经共同海损理算师理算,船舶获救价值占船货刺蕊获救总价值的63.7%,船方应承担共损分摊68709.37美元。
共同海损案例分析
共同海损案例分析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是指在海上船舶运输过程中,为了防止船舶和货物遭受重大损害而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
当船舶遇到灾难或危险情况时,船长有权决定采取救助措施,如投放货物、改变航向等,这些措施虽然可能导致部分货物受损或丢失,但却能保护整个船舶和其余货物的安全。
在这种情况下,船舶所有人、货物所有人以及保险公司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分担损失,这就是共同海损。
案例一: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遭遇燃料泄漏的危险情况,船长决定将一部分货物投放入海中以减轻船舶重量。
投放货物虽然保护了船舶的安全,但也导致货物损失。
根据国际海商法,共同海损是以保护船舶整体利益为基础的,因此船舶所有人、货物所有人以及保险公司应共同分担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船舶所有人、货物所有人和保险公司需要进行损失比例的分配。
一般情况下,损失的分摊比例是根据受到保护的财产价值来确定的。
如果投放货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船舶,那么船舶所有人应该承担较大比例的损失。
而货物所有人则需要根据其货物价值来分担损失。
保险公司也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二: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遇到海盗袭击,船长决定改变航向逃离海盗。
过程中一些货物受损或丢失。
在这种情况下,船舶所有人、货物所有人以及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国际公约的规定来分摊损失。
根据公约的规定,船舶所有人应承担救助费用和其他直接损失的一部分,货物所有人也需要承担相应比例的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船舶所有人应该承担由于改变航向而导致的额外费用和船舶本身的损失。
货物所有人则需要按照其货物价值来分摊损失。
保险公司也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共同海损是在船舶遭遇灾难或危险情况时,为了保护船舶整体利益而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
共同海损的分摊原则是以保护船舶整体利益为基础,并根据受到保护的财产价值来确定损失的分摊比例。
船舶所有人、货物所有人以及保险公司需要按照国际公约和保险合同的规定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1、某保险公司承保了三个进口商的进口棉布,甲商投保了海运货物平安险,乙商投保了水渍险,丙商投保了一切险。
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恶劣气候,船员虽尽快关闭了货舱的通风口,但是仍有一些海水在通风口关闭以前被大浪打入货舱,三个货主的棉布有一部分不幸被浸泡在海水中。
船长命令船员立即采取行动打开包装进行晾晒,并进行了重新包装,但货物仍遭受了一定损失。
由于恶劣气候持续下去,通风口关闭时间过长,使得船舱温度上升,大量舱汗聚集,因此通风口附近的三批棉布也遭受了水湿损失。
到货后,三个货主就棉布的损失分别向保险公司索赔。
试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对三个货主赔偿。
2、某进口公司按照CIF条件从中东进口一批货物,投保了海运货物水渍险附加偷窃提货不着险。
由于海湾战争爆发,货轮在运输途中被扣留在红海,船上货物不能运达目的地。
进口公司在提货不着的情况下,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这批货物承担赔偿责任?答案:偷窃提货不着险是指被保险货物整件被偷,本例显然不属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拒赔是正确的,除非投保“交货不到险”。
(?)3、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值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
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为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
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答案: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遭受的损失应全部予以赔偿。
1该船触礁所造成的8000美元的货损,属于意外事故造成的单独海损,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应赔偿。
2触礁之前由于蚺造成的2100美元的货损,保险公司也应赔偿。
因为,这是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也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
4、某批化工品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投保了海运货物一切险。
在装船时出于安全考虑,船方将该批货物放置在甲板上。
海上货物运输案例5篇(精编版)
海上货物运输案例5篇运输是采用采用各种方式实现人和物在空间的安全位移。
它包括航空运输、公路运输、管道运输、水路运输和铁路运输五种方式。
地球表面的四分之三是被海洋所包围,国际贸易量中的90%是靠运价低廉的水路运输来完成。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海上货物运输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海上货物运输案例篇1:1998年2月20日,我国甲公司向日本乙公司发出要约:愿以每台400美元的价格按照CIF天津价格条件购买电冰箱3000台,总价值20xx万美元。
1998年2月22日,日本乙公司接到我国甲公司发出的要约,2月23日,日本乙公司将3000台电冰箱交给日本环球货运公司装船运输,但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发现其中有500台电冰箱包装破损,准备签发不清洁提单。
但日本乙公司为从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处拿到清洁提单,在其签发提单前,向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出具了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遂给乙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
乙公司持清洁提单按信用证结汇,中国甲公司于1999年3月I日收到货物,发现500台电冰箱有严重质量问题,于是向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索赔。
问题:(1)承运人应否承担责任?(2)如果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赔,你认为索赔能否成立?案例8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
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
1997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
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
问题:(1)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玉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为什么?分析7(1)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海运保险案例分析篇分解
案例四:正确理解海运保险的“仓至仓”条款 1993年,江西赣南卷烟厂从德国进口总价值299.8 万西德马克 的佛克卷烟包装机组,按照价格条件向中国平安保险总公司投 保。平安保险公司于 1993年7月22日签发了货物运输保险单, 启运日期为1993年7月22日,承保条件为一切险及战争险。 进 口设备于9月12日顺利运抵到岸口岸-广州黄埔港,同月16、 17日卸离海轮,存放于黄埔港头。赣南卷烟厂于10月21日向中 国人民保险公司南康县支行办理了国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11 月3日前往黄埔提货, 11月4日装载进口设备的6辆大货车行驶 在广东新丰路段上,由于一辆卧铺大客车强行超车,一辆大货 车为防止正面碰撞采取紧急刹车右转,但车尾仍然相撞,造成 大货车冲出车道,附入深谷。大货车上装载的一台透明纸卷烟 机、3台电器控制设备被摔得支离破碎。事后,赣南卷烟厂向 南康人保公司报告并要求赔偿,但遭拒绝。在索赔无果情况下, 为技改项目上马发挥效益,赣南卷烟厂贷款重新购买遭损设备, 设备购置费折合人民币 497.5万多元。后来,法院在审理该案 过程中,将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追加为本案第三人,通知其参加 诉讼并判决其赔偿损失。
背景知识:本案主要是有关保险人的除外责任问题。被保 险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即使投保了一切险,也并不意味 着保险人对任何风险造成的货物损失都负责赔偿。 • 《海商法》规定,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 之一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市场行情变化; 2、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 3、包装不当。 • 《海商法》规定,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 之一造成保险船舶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船舶开航时不适航,但是在船舶定期保险中被保险人 不知道的除外; 2、船舶自然磨损或锈蚀。 对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如 果是货物保险,对托运人、收货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保 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如果是卖方违反了贸易合同造成 被保险人(买方)损失,保险人也不予赔偿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上货物保险条款》与案例分析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上货物保险条款》与案例分析编辑:国际贸易律师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点击次数:更新日期:2007-8-19?一、《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简介《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5年 1月 1日修订的,共分为五节,除第一节为责任范围外,其余四节依次为:除外责任、责任起讫、被保险人义务及索赔期限。
后四节的内容是三种基本险的共同内容,适用于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兹将基本险的上述各节的内容分述于后:(一)责任范围1、平安险简称FPA的责任范围。
平安险原文的含义是单独海损不赔。
平安险一词是我国保险业的习惯叫法,沿用已久。
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是:(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风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费用。
平安险承保责任范围的特点较为明显的体现在前三项责任上,可以归结如下:平安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由于海上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于海上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在海上意外事93故发生前后,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试举一例加以说明,有批玻璃制品出口,由甲乙两轮分别载运,货主投保了平安险,甲轮在航行途中与他船发生碰撞事故,玻璃制品因此而发生部分损失,而乙轮却在航途中遇到暴风雨天气而使玻璃制品相互撞而发生部分损失,事后,货主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下面分析一下保险人应如何处理: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造成玻璃制品部分损失的原因是船舶在航行途中与他船相撞,这一碰撞意外事故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保险人应当赔偿货主;而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造成玻璃制品部分损失的原因不是船舶发生意外事故而是暴风雨袭击船舶,使之颠簸的结果,而暴风雨属于自然灾害,由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属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故而保险人也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外贸运输与保险案例分析
《外贸运输与保险》案例分析一批货物由印度的马得拉斯港装船经新力口坡转船运往温哥华,承运人签发了全程运输提单。
在新力口坡转船时,货物在码头等候装第二程时,在露天仓库受雨遭损。
货主向承运人索赔,船方以货物不在船上而是在陆地上受损,不属于海上运输为由拒赔。
请分析,承运人拒赔理由是否充分?为什么?【分析】承运人拒赔的理由不充分。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对国际多式联运所下的定义,国际多式联运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并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总的责任。
一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坏时,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
该批货物是在新加坡转船过程中等候第二程运输时遭损的。
承运人不能以货物不在船上而是在陆地上受损,不属于海上运输为由拒赔。
我重庆某出口企业同某国A公司达成一笔交易,买卖合同中规定:支付方式为即期付款交单;装运自重庆至汉堡;多式运输单据可以接受,禁止转运。
我方按期将货物委托B外运公司承运,货物如期在重庆被装上火车经上海改装轮船运至香港,再在香港转船至汉堡,并由B外运公司于装车日签发多式运输单据。
但货到目的港后,A公司已宣布破产倒闭。
当地C公司竟伪造假提单向第二程船公司在当地的代理人处提走了货物。
我方企业装运货物后,曾委托银行按跟单托收(付款交单)方式收款。
但因收货人已倒闭,货款无着落,后又获悉货物已被冒领,遂我出口企业与B外运公司交涉,凭其签发的多式联运单据要求其交出承运货物。
B外运公司却借以承运人只对第一程负责,对第二程不负责为由,拒绝赔偿,于是诉讼法院。
对此案件,你认为法院应如何判决?理由何在?【分析】应由承运人负责。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对国际多式联运所下的定义,国际多式联运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并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总的责任。
在国际多式联运方式下,货物运程不论多远,不论由几种运输方式共同完成货物运输,也不论货物在途中经过多少次转运,所有运输事项均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办理。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案例分析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案例分析一、关于货轮途中遇险致损案案例1 “明西奥”轮装载着散装亚麻子,驶向美国的纽约港。
不幸,在南美飓风的冷风区内搁浅被迫抛锚。
当时,船长发现船板有断裂危险,一旦船体裂缝漏水,亚麻子受膨胀有可能把船板胀裂,所以船长决定迅速脱浅,于是,该船先后4次动用主机,超负荷全速后退,终于脱浅成功。
抵达纽约港后,对船体进行全面检修,发现主机和舵机受损严重,经过理算,要求货方承担6451英镑的费用。
货主对该项费用发生异议,拒绝付款。
试分析本案?案例分析根据共同海损的含义,货主无权拒付。
从案例陈述的过程中可得共同海损成立;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的合理措施而引起的损失,应由获救的各方和船方共同承担。
案例2 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某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
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次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货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至次年1 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致的提单。
“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
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次年1月30 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案例分析(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2)属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
国际运输与保险(案例分析题)1
卖方以CIF条件出口100箱茶叶,为茶叶投保了海运一切险。
在海上运输途中,由于承运人的工作疏忽,将茶叶同樟脑配载于相邻的货位上。
当货物运抵目的港,收货人提货后,发现茶叶已经严重串味,不再具有饮用价值。
收货人该如何处理?保险公司该如何处理?由于卖方已经为茶叶投保了一切险,收货人可以凭借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获得赔偿。
根据《海牙规则》,船方对这种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茶叶的串味损失属于一切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又是船方依法应该承担的责任。
这一损失构成了代位追偿的条件,保险人赔付后,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要求船方对茶叶遭受的串味损失进行赔偿。
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时间装船,载货船舶在离开装运港之前发生了火灾,致使货物发生全损。
火灾后,卖方凭手中持有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全套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买方以货物全损为由拒付货款。
于是,卖方又持保单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请问,保险理赔人员应如何处理?在CIF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关于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规定及可保利益的转移时间是从货物咋起运港有效越过船舷时转移的,卖方以自己的名义投保海上货运保险,当货物越过船舷后,卖方以背书的方式将保险单的权利转移给买方。
货物自发货人仓库运出至越过船舷以前,这一段时间发生的损失,除了卖方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之外,买方也可以凭背书转让的保险单向保险人索赔,也就是在CIF条件下,买方可按仓至仓的原则对全程运输中的损失享有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
根据可保利益原则与仓至仓条款的关系,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的损失一定要发生在仓至仓的范围内。
按照可保利益原则,在发生损失的时候,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的一方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对无可保利益的一方,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因此,题中货物已在规定的时间装船,当货物越过船舷后,卖方以背书的方式将保险单的权利转移给买方。
载货船舶在离开装运港之前发生了火灾,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的一方买方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对无可保利益的一方卖方,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海上保险案例
海上保险案例海上保险是指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或船舶损坏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海上保险案例是指在实际海上运输中发生的各种保险事故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和总结,可以更好地了解海上保险的相关知识和应对方法,为保险公司和海上货运企业提供经验借鉴和参考。
一、货物丢失案例。
某货轮在从中国运往美国的途中,遭遇了严重的风暴,导致船舶受损,部分货物被冲入海中,造成货物严重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货主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这种案例提醒货主在购买海上货物保险时,要了解保险责任范围和赔偿方式,以便在发生意外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二、船舶碰撞案例。
一艘货轮在驶离港口时,与另一艘船只发生了碰撞,造成船体受损和货物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船舶保险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这种案例提示船舶所有人在购买船舶保险时,要了解保险责任范围和赔偿限制,以便在发生碰撞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赔偿。
三、海盗袭击案例。
近年来,海盗袭击事件频发,给海上货运业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
一些货轮在航行途中遭遇海盗袭击,导致船舶被劫持和货物被抢劫。
在这种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海盗袭击险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这种案例提醒船舶所有人在购买海盗袭击险时,要了解保险条款和赔偿条件,以便在遭遇海盗袭击时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和赔偿。
四、海上意外责任案例。
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因船舶操作不当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可能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海上意外责任险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这种案例提醒船舶所有人在购买海上意外责任险时,要了解保险责任范围和赔偿限制,以便在发生意外责任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赔偿。
综上所述,海上保险案例是海上货运业中常见的保险事故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和总结,可以更好地了解海上保险的相关知识和应对方法,为保险公司和海上货运企业提供经验借鉴和参考。
海上保险案例范文
海上保险案例范文近年来,随着全球贸易的蓬勃发展,海上贸易额不断增长,海上保险的需求也随之增加。
海上保险是一种为船舶、货物以及其他相关财产提供保险保障的方式。
下面将介绍一个海上保险案例,以展示海上保险的重要性和功能。
海上保险公司派遣了专业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勘察,并与船长和货物所有人进行了详细的了解。
经过调查,确定货物受损的原因是船体的受损导致海水进入货仓,并对货物造成了损害。
根据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保险公司将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
根据海上保险的约定,保险公司与货物所有人协商,确定了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
保险公司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和受损程度,计算出了赔偿金额,并及时支付给了货物所有人。
通过海上保险的赔偿,货物所有人得到了相应的补偿,从而避免了经济损失和运输延误。
此外,保险公司还负责了货轮的修理费用。
他们派遣了专业的修理队伍前往现场,对货轮进行了修复,确保了船体的正常运行。
修理费用也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保险公司承担。
这个案例充分展示了海上保险的重要性和价值。
海上保险可以为货物所有人提供安全保障,保证他们的财产不会因为意外事故而损失。
同时,海上保险也可以减轻船舶所有人的风险,因为他们可以获得保险公司提供的经济赔偿和修理服务。
海上保险的功能不仅仅是为了保护货物和船舶所有人的利益,还可以促进海上贸易的发展。
有了海上保险的保障,货主和船主更加愿意进行海上贸易,因为他们可以在遇到意外情况时得到及时补偿和支持,减少经济损失的风险。
总之,海上保险在现代航运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可以为货物和船舶提供全方位的保障,确保他们的安全和顺利运输。
这个案例充分展示了海上保险的必要性和实用性,同时也提醒我们在海上贸易中要充分重视风险管理和保险保障。
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及分析
1.方以CFR贸易术语出口货物一批,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该损失应该由何方负责?如果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是否给予赔偿?并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保险公司不需赔偿。
货物损失放生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此时买方对该批货物还不具有可保利益,因为本案采取CFR术语成交,CF R的风险点在装运港船舷,发生货损时卖方还未完成交货,所有权还属于卖方,所以虽然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是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某轮载货后,在航行途中不慎发生搁浅,事后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上轮机受损并且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货物部分损失。
该船行驶至邻近的一个港口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费了10天时间,增加支出各项费用,包括员工工资。
当船修复后装上原货启航后不久,A舱起火,船长下令对该舱灌水灭火。
A舱原载文具用品、茶叶等,灭火后发现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
试分别说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并指出在投保CIC(1981.1.1条款)何种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要点评析:(1)属于单独海损的有:搁浅造成的损失;A舱被焚毁的一部分文具用品。
因为该损失是由于风险本身所导致的。
属于共同海损的有:强行起浮造成的轮机受损以及船底划破而产生的修理费以及船员工资等费用属于;A舱被水浸湿的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
因为该损失是由于为了大家的利益而采取的对抗风险的人为措施所导致的。
(2)投保CIC(1981.1.1条款)的平安险,保险公司就负责赔偿,因为平安险承保共同海损;对于本案中的单独海损,是由于搁浅和失火意外事故导致的,意外事过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承保范围。
3.外贸公司进口散装化肥一批,曾向保险公司投保海运一切险。
货抵目的港后,全部卸至港务公司仓库。
在卸货过程中,外贸公司与装卸公司签订了一份灌装协议,并立即开始灌装。
海上保险案例
海上保险案例一、案例分析〔共70分〕〔一〕1 996年7月25日,湖南省进出口公司与英国G公司签订傅货合同,进出口公司向G公司出售600吨电解金属粉,价格条件为CIF〔到岸价〕。
进出口公司将提单转让给G公司。
8月8日,进出口公州就该批货物的运输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货物装上船后,山于水手操纵吊杆失误,导致船舶倾斜,局部集装箱掉进海里,包括进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
另外两个没有落水的集装箱被运往目的港,G公司凭提单提取了该两个集装箱。
G公司仅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两个集装箱的贷款,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落水集装箱所装货物的损失。
保险公司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保险金,取得了进出口公司签署的权益转让书,对被告某船务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所支付的保险金损失及利息。
分析:1.本案保险公司是否能够取得代位求偿权?为什么?〔5分〕 2.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取得须满足的条件?(5,分) 法院判决及理由: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提单具有货物所有权凭证的法律效力,进出口公司在对提单作了空白背书后交给GYIT,构成了提单的合法转让,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给了GY-IT;同时,风险也已在货物装上船后转移给了GYIT。
因此,只有GYIT才有权依据提单向承运人索赔。
尽管保险公司已向进出口公司实际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并取得了进出口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书,但因进出口公司不具有对承运人的索赔权,保险公司并没有有效取得代位求偿权,不能向承运人提出货损索赔。
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作为保险标的的集装箱货物因为实际承运人启通公司的过错受到了损失,进出口公司没有直接向启通公司索赔,而是向湖南保险请求赔付,湖南保险也实际给付了保险金,外表上似乎符合上述保险代位权取得的条件。
然而,我们仔细分析后却可以发现,湖南保险对进出口公司的赔付是一个完全错误的决定,它根本不可能因此获得保险代位权。
因为,第一,进出口公司本身无权向承运人索赔;第二,进出口公司在损失发生时已经不是被保险人。
货运险十个案例
货运险案例案例分析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在出险后出单赔偿案[案情简介]某集团公司(下称原告)以每吨2015元人民币的价格购进2479.895吨豆粕,需从大连港经水路运往广州黄埔港。
1992年8月27日,原告将货物运进大连港。
因某保险公司下属支公司(下称被告)与大连港有长期代办保险业务合同关系,大连港收到原告货物后,即于28日在《水路货物承运登记单》上加盖了被告的保险印章,并通知原告缴纳保险费。
原告按每吨1500元人民币的保险费对2479.895吨豆粕(共计39606件)向被告投保了综合险,保险总之额3719850元,并支付了保险费人民币13019元,保险合同条款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摘要)规定。
该批货物于1992年8月28日开始装船。
8月30日凌晨天降大雨,因承运船第八舱液压管爆裂,致使舱盖不能关闭,造成原告已装船货物被雨淋湿。
原告要求承运人卸下381件,并告知被告货被雨淋,要求被告上船对剩余货物是否需要卸下船进行检验确认。
被告经查验,没有提出卸货意见。
当日,承运人按《运规》规定向原告出具了“8仓货物被雨淋湿,已卸下381件,余货水湿不详”的货运记录。
1992年8月31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后即运往广州黄埔港。
9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
船抵广州黄埔港,因泊位紧张,一直在锚地等泊,同年9月30日才靠泊卸货。
根据黄埔港理货公司理货证明和黄埔港货运记录记载,所卸下货物有6932件水湿现象,其中有370吨豆粕发生霉变。
原告即通知被告赴广州黄埔港查验货损情况。
被告派员赴黄埔港查验后,要求原告尽快采取各种补救措施,迅速处理受损货物,避免扩大损失。
原告即将受损严重的370吨豆粕以每吨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出。
按投保额扣除残值后,原告损失33万元人民币。
事后,原告按保险合同约定向被告索赔,被告以货损事故系承运人责任造成的为理由拒赔。
1993年6月8日,原告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自原告货物进大连港投保货物运输时,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一艘满载各类货物的海轮从A港驶向B港。
不料在航行途中遇到大风暴的恶劣天气,船身剧烈颠簸导致放置在舱面上的,已经过加固和防滑措施的货物有100箱掉入大海,船机也部分受损,估计受损价值在2万左右。
此时,船舶发生严重倾斜,在此危机时刻,船长果断决定将舱面上装载的500箱货物全部抛向大海,并迅速向救助部门求救。
后来在救助船舶的拖带下,才安全抵达避难港,船上的其他货物也因此得以保存。
问题:1、哪些属于单独海损?2、哪些属于共同海损?“育航”船保险利益与保险费争议案船名:育航原告:某保险公司第一被告:大连常荣航运贸易公司第二被告:南京海运学校案情:第二被告通过万新货运代理公司将“育航”船光租给第一被告,约定由第一被告进行船舶保险,1997年第一被告向原告进行投保,原告承保后,被告没有缴纳保险费。
第一被告辩称:虽然保险合同事实存在,但“育航”船出租人万新代理有限公司并非船东,亦未经船东授权,且无合法的主体资格,其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光租合同无效,因此第一被告对该船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第二被告辩称:作为船东,与原告无保险合同关系,也未授权第一被告订立保险合同。
问题:1、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对船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2、保险费是由第一被告负担,还是由第二被告负担,或是由两者共同负担?分析:1、万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是受第二被告委托将该船光租给第一被告的。
第一被告是被保险人和船舶管理人,对船舶具有保险利益。
因此,保险合同有效,第一被告应承担保险费。
2、第二被告作为船东对船舶也具有保险利益,但在保单上未作为被保险人,因此,不承担保险费支付义务。
同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船东也无权向被保险人请求船舶保险赔偿。
3、两被告均声称“未授权”,显然不符合事实,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
“LEGEND”船预约货物保险申报争议案船名:LEGEND原告:天津市对外贸易总公司被告:某保险公司案情:1992年5月21日,原、被告双方订立“海运进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承保险别为平安险,并特别约定如因特殊原因漏报的货物发生损失,保险人也按上述规定在补交保费后予以赔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某保险公司承保了三个进口商的进口棉布,甲商投保了海运货物平安险,乙商投保了水渍险,丙商投保了一切险。
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恶劣气候,船员虽尽快关闭了货舱的通风口,但是仍有一些海水在通风口关闭以前被大浪打入货舱,三个货主的棉布有一部分不幸被浸泡在海水中。
船长命令船员立即采取行动打开包装进行晾晒,并进行了重新包装,但货物仍遭受了一定损失。
由于恶劣气候持续下去,通风口关闭时间过长,使得船舱温度上升,大量舱汗聚集,因此通风口附近的三批棉布也遭受了水湿损失。
到货后,三个货主就棉布的损失分别向保险公司索赔。
试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对三个货主赔偿。
2、某进口公司按照CIF条件从中东进口一批货物,投保了海运货物水渍险附加偷窃提货不着险。
由于海湾战争爆发,货轮在运输途中被扣留在红海,船上货物不能运达目的地。
进口公司在提货不着的情况下,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这批货物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偷窃提货不着险是指被保险货物整件被偷,本例显然不属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拒赔是正确的,除非投保“交货不到险”。
(?)
3、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值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
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为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
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答案: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遭受的损失应全部予以赔偿。
1该船触礁所造成的8000美元的货损,属于意外事故造成的单独海损,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应赔偿。
2触礁之前由于蚺造成的2100美元的货损,保险公司也应赔偿。
因为,这是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也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
4、某批化工品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投保了海运货物一切险。
在装船时出于安全考虑,船方将该批货物放置在甲板上。
船舶在运输途中遭遇大海浪,船舶颠簸剧烈。
船长为了防止剧烈碰撞而发生爆炸,将该批货物抛弃。
后货主根据“一切险”保单的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货物损失,保险公司拒赔。
5、载货轮船“路易斯”号抵达天津新港集装箱码头,某装卸公司承担了20个集装箱的卸货任务。
在最后一个集装箱被吊钩钩起后向岸上移动的过程中,突然吊杆折段,集装箱重重地坠落在地。
后经查验,发现箱中有三个进口商的货物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毁。
这些货物均按伦敦协会货物条款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海运货物保险,但保险条件并不相同,分别是ICC (A)、ICC(B)和ICC(C)条款。
保险公司对这三个进口商应如何赔偿?
6、1997年7月4日,中国抽纱上海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抽纱”)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订立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物为9127箱玩具,保险金额为5505808美元,承保险别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海运一切险和战争险条款。
根据“太平洋保险”的《主要险种条款汇编》的解释,一切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
责任起讫期间为仓至仓。
涉案货物运抵圣彼得堡后,承运人银风公司未收回正本提单而将货放给了“中国抽纱”对外贸易合同的买方。
“中国抽纱”与买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为付款寄单,因买方迟迟没有支付货款,“中国抽纱”遂派人持正本提单至圣彼得堡提货未着。
就该批货物,中国抽纱已向买方收取预付款100076.51元。
随后,中国抽纱依据
保险合同向太平洋保险提出保险索赔而被保险公司拒赔。
中国抽纱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7、某外贸公司与荷兰进口商签订一份皮手套合同,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
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手套的湿度降到了最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如双层瓦楞纸箱,再装入20尺集装箱。
货到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玷污、变色,损失价值达8万美元。
据分析,该批货物的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鹿特丹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完全属于正常运输。
试问:
(1)保险公司对该批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2)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为什么?
(3)你认为出口商应如何处理此事?
答案: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不负责赔偿。
因为根据“协会货物保险条款”,货物本身的内在缺陷或我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属于保险除外责任。
2进口商必须支付货款。
CIF象征性交货一,卖方不需要保证到货。
只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就必须付款。
(?)
8、我方出口一批罐头到新加坡,投保一切险。
货到新加坡时由于收货人地址不详无法交货,只能将货物随船运回,待我方将地址补充完整后再运往新加坡,但在返程途中因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部分罐头生锈,货到后进口方只收下未生锈的部分,对于生锈的罐头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答案: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因为已经超过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货到新加坡没有将货物交给收货人的原因在于收货人地址不详。
而导致货物不能如期交付的原因是我方自己的疏忽,而跟其他各方无关。
保险公司承保要严格按照“仓至仓”条款的规定,一旦重新运输导致货物产生损失,其损失完全由出口方自己承担。
9、我方进口的一批货物投保了一切险,该货物到达目的港天津新港后进入到1号码头仓库,进口方从该仓库提货。
进口方提走部分货物并分发到全国各地,这时由于台风袭击,仓库内余下的尚未提取的部分货物受损。
请问保险公司对该损失是否应作出赔偿?
答案:不应该赔偿。
原因在于在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人的责任范围是“仓至仓”,即从出口商的仓库到进口商的仓库,一旦货物进入进口商的仓库,则他人的责任就没有了。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保险人是没有责任的,自然也就不需要赔偿?
10、我方按CIF纽约出口冷冻羊肉一批,合同规定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
货到纽约后恰逢码头工人罢工,货物因港口无法作业不能卸载。
第二天货轮因无法补充燃料,以至冷冻设备停机,等到第五天罢工结束,该批冷冻羊肉已变质。
问:进口商向保险公司索赔是否有理?
答案:进口商向保险公司索赔无理。
因为投保罢工险,保险公司只对因罢工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赔偿,对于间接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例如,由于罢工引起劳力不足或不能运用,致使堆放码头的货物遭到淋雨日晒而受损、冷冻机因无燃料而中断致使货物变质等等均属间接损失。
保险公司对于这类损失均不予赔偿。
11、某公司以CFR上海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并据卖方提供的装船通知及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水渍险,后来由于国内用户发生变更,我进口公司通知承运人货物改卸黄浦港。
在货物由黄浦装火车运往南京途中遇到山洪,致使部分货物受损,我进口公司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拒赔有无道理?
12、上海某公司出口货物到美国,应外商要求投保ICC(A)。
保险单载明航程为“上海——纽约”。
海运船舶在墨西哥湾遭受恶劣气候,船体严重受损,被迫靠近附近港口进行修理,船方宣布运输合同终止,货物在中途港被迫卸下。
出口公司与进口商商议以铁路运输将货物运达纽约。
在陆运期间货物遭受淡水雨淋损失。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对这种淡水雨淋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3、我国某工厂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货物,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ICC(A)加战争险。
从卖方仓库运到装船港途中发生卡车倾覆,货物外包装有明显损失痕迹。
卖方电告买方,得知货物保险单规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是“仓至仓”期间,遂以损失发生在承保期间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遭到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称卖方不是保险单的合法蚩尤人。
买卖双方协议仍然将货物装船运送,到货后由买方持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事后买方的索赔请求同样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
试解释其中原委。
14、某贸易公司按CFR条件进口了一批化工品,在接到国外出口方发出的装船通知后,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海运货物保险。
谁知投保后仅2天就接到了出口方的货运代理发来的关于化肥在吊装过程中遭受暴雨袭击,可能有部分货物损失严重的通报。
由于货源紧张,已来不及临时换货,并且贸易公司的最终用户一直在催促交货以满足生产的需要,贸易公司反复考虑并查阅了保险条款,决定按照原定计划进口,如果货物有损失,就按照保险条款中“仓至仓”条件的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
半个月后货物到港,贸易公司提货时果然发现有10%的货物损失严重,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
某货抡航行途中搁浅,为脱浅强行倒车无效,主机因而受损,后抛弃部分货物并经救助脱浅。
该轮抵达目的港后宣布共同海损,该案各有关方遭手的共同海损牺牲、费用如下:船舶主机修理费:2.5万元;抛弃货物价值:3.5万元;救助费用:1.5万元;船舶在目的港完好价值:100万元;货物到岸价值(不包括抛弃货物):36.5万元;假定该轮向PICC投保船舶一切险,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均为100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试计算船、货双方共同海损分摊及PICC的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