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海运保险案例分析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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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进出口公司在办理运输货物保险时,要将所 托货物在装卸海港通过陆上、水上运输延伸到内 地阶段的风险合并在一张远洋运输货物保险单中 投保。对此,保险人一般都可按客户需求承保, 而且保险价格也会得到优惠。这样可避免海运过 程的两端延伸至内地阶段另外购买保险,费用可 节省1/2-2/3。
第三、若进口货物由国内用户或国内贸易公司接货 并集中运往内地,进口公司除了应按前述将内地 段的运输与远洋运输一并投保货物保险外,进口 公司还应该注意将提单和保险单及时转让给国内 直接用户或贸易公司,使得在“仓至仓”范围内 应享受的保险保障得以继续
之一造成保险船舶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船舶开航时不适航,但是在船舶定期保险中被保险人
不知道的除外; 2、船舶自然磨损或锈蚀。 对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如
果是货物保险,对托运人、收货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保 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如果是卖方违反了贸易合同造成 被保险人(买方)损失,保险人也不予赔偿
• 海运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一 CIF合同投保一切险,货到目的港时,已以 30%货物腐烂,买方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
• 1992年9月,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向澳大利亚出口一批洋 葱,合同采用的是CIF价格条件,由我方公司投保,合 同规定须投保一切险。该批货物由我远洋运输公司的 “东风”号轮进行运输,卖方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 内装货后取得了清洁海运提单,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投保了“一切险”。但由于“东风”号轮在海上行驶速 度过慢,以致在途时间长,货物运抵目的港澳大利亚悉 尼后,买方凭提单提供清点时发现已有30%的洋葱腐烂 变质不能食用,于是买方凭卖方公司背书转让的保险单 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起保险索赔,保险人对卖方请求 予以拒绝,理由是:运输迟延导致的货物损失属于保险 单规定的除外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买方不同意,诉 至我国法院后,经调查查明,“东风”号轮属于超期船 舶,船上的机器设备已陈旧老化,导致了船速慢,透彻 在海运途中亦无过失行为。根据以上情况,我国法院判 决买方败诉,我方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 案例分析二
卖方A与买方B订立了一份FOB合同,货物在 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已 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 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通往码头的途中,因意 外事故而致10%货物受损。事后卖方以保险 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 遭保险公司拒绝。后来卖方以请求买方以买 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同样 遭保险公司拒绝。
第四、进出口公司应注意“仓至仓条款”的 时间界限,尽量在条款规定的时间范围内 完成运输任务。如货物在港口停留时间不 能超过60天。另外在中途要对货物出售或 分配分派,货物抵达出售或分派地点之后, 则超出了“仓至仓条款”的范围,须另行 购买保险。
分析:1、保险公司之所以拒绝卖方的索赔,是因为 他虽然在货物发生风险期间,对该保险标的有所 有权,也应当有保险利益,但是他当时不是保险 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的受让人。
2、保险公司拒绝买方的索赔,是因为他虽然是保险 单的被保险人和合法持有人,但是在货物发生风 险期间,他对该批货物尚未享有所有权,因此他 当时对保险标的并没有保险利益,无权向保险公 司索赔。
背景知道:
1、向保险公司索赔必须具备以下三项基本条 件:
(1)保险公司与索赔人之间必须有合同的有 效的合同关系。
(2)向保险公司行使索赔权利的人必须享Hale Waihona Puke Baidu 保险利益。
(3)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凭持有的保险单向保 险公司索赔时,他要求赔偿的损失,还必须 是该保险单的承保范围以内的。
2、FOB合同下的风险转移与保险责任起迄
FOB合同下,保险由买方办理并支付保险费。因为 FOB合同属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在装运港按规 定的时间、地点将规定的货物装在买方指派的船 上,并提交符合规定的货运单据,就算完成交货, 与货物有关的风险,也在装运港从货物越过船舷 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因此,买方投买保险, 只保其应该负责的风险,而风险转移前发生的风 险损失,买方概不负责,由买方向其投保的保险 公司当然也不负责任。也就是说,在FOB合同下, 虽然保险单上列有“仓至仓条款”,但保险公司 承保的责任起迄不是“仓至仓”,实际上是“船 至仓”,保险公司只承保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起 至货物运至买方仓库时止的风险损失。
分析:本案造成货损的原因是因为船舶老化、船速慢、 导致运输延迟,以致洋葱腐烂变质根据中国人民保 险公司保险单上关于保险人除外责任的规定,运输 延迟属于明文规定的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我方保险 公司拒赔有理有据。
本案中买方的做法也欠妥当,在国际货物买卖中 发生货损后,确定索赔对象是十分重要的,弄错索 赔对象,往往徒劳而返,耗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 买方应当根据提单向承运人索赔或依据买卖合同规 定向卖方即我方进出口公司索赔,因为本案货损属 于保险单中规定的除外责任,所以他向保险公司提 起索赔当然会遭到拒绝。
背景知识:本案主要是有关保险人的除外责任问题。被保 险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即使投保了一切险,也并不意味 着保险人对任何风险造成的货物损失都负责赔偿。
• 《海商法》规定,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 之一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市场行情变化; 2、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 3、包装不当。 • 《海商法》规定,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
3、FOB合同下的“仓至仓条款”,保险公司实际承 担“船至仓”责任。卖方为保险从卖方仓库至码 头期间的保险利益,必须向保险公司另行投买保 险,如我国的“卖方利益险”。
• 思考:进出口企业如何巧妙利用“仓至仓 条款”,才能做到既节省费用又使自己的 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呢?
第一、在出口公司投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时, 应将自己作为被保险人,然后将保险单背 书转让给国外进口商。这亲可以利用外商 付来的保险费,充分运用“仓至仓条款” 的承保范围,在不另付保险费、不须另外 办保险的情况下,使自己的装船前阶段的 风险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