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保险案例分析
运输保险课件上的案例分析❖某货轮在海上航行时,某舱发生火灾,船长命令灌水施救,扑灭大火后,发现纸张已经烧毁一部分,未烧毁的部分,因灌水后无法使用,只能作为纸浆处理,损失原价值的80%;另有印花棉布没有烧毁,但是有水渍损失,其水渍损失使该布降价出售,损失原价值的20%,请问:纸张损失的80%,棉布损失的20%,都是部分损失吗?------ 不都是。
棉布损失的20%是部分损失,纸张损失的80%可视为全部损失中的推定全损。
因为纸张烧毁一部分,未烧毁的部分尽管有一定的价值,但估计继续运抵目的地的运费将超过残存纸张的价值,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办理委付,要求保险公司按全损赔偿。
案例分析: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
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事后调查,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a、1000箱货物被火烧毁b 、6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而受损c、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d、拖轮费用和额外增加的燃料及船长、船员工资试分析以上损失分别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由于问的是“什么性质的损失”,所以应该往共同海损还是单独海损方面考虑。
a. 单独海损b. 共同海损c. 单独海损d. 共同海损(因为船已无法继续航行,影响到的是船上的所有货物无法按时到达目的港,损失需共同承担)案例分析:有一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载运该批货物的海轮于5月3日在海面遇到暴风雨的袭击,使该批货物受到部分水渍,损失货值1000元。
该货轮在继续航行中,又于5月8日发生触礁事故,又使该批货物损失1000元。
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保险公司对于由暴风雨的袭击而遭水渍和发生触礁而损失的两部分都应给于赔偿。
如果该批货物仅仅遭暴风雨袭击带来的损失,这种损失是不在平安险承保范围内的(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单独海损不在平安险承保范围内);但由于随后货轮发生触礁事故,所以保险公司对暴风雨带来的损失也要负赔偿责任。
货物运输案例与分析
【例 1】某货轮在某港装货后,航行途中不慎发生触礁事故,船舶搁浅,不能继续航行。
事后船方反复开倒车,导致船底划破海水渗入船内,造成船货部份损失。
之后,船长将船拖至就近港口的船坞修理。
先后花了 10 天,共支出修理费 5000 美元,增加各项开支(包括员工工资)共 3000 美元。
次日,又遇恶气候,使船上装载的某货主的部份货物受损,试从货运保险义务方面分析,以上损失各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在投保了安全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就哪些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为什么?分析:1. 船底划破,导致海水渗入货仓,造成的船货的部份损失,以及遇到恶天气,导致的某货主的部份损失属于单独海损;因修理船只花费的修理费和各项费用开支属于共同海损。
2. 根据 1981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对安全险的规定:对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了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先后又在海上遭受恶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赋予赔偿。
3. 本案例中,被保险人有权就上述所有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要求。
【例 2】某货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中航船货物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遂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000 货物被烧毁;②600 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③主机和部份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的工资。
从上述情况和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哪些属单独海损,哪些属共同海损,为什么?分析:1. 以上各项损失,属于单独海损的有①③;属于共同海损的有②④⑤。
2. 本案例涉及海上损失中部份损失的问题,部份损失分两种,一种是单独海损,一种是共同海损。
所谓单独海损,指损失仅属于特定方面特定利益方,并不涉及其他货主和船方。
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1.我国某公司与美国企业订立了一项农产品出口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仲裁条款,约定在履约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在中国仲裁。
后来,双方因为商品品质发生争议,美国企业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公司,法院发来传票,传我公司出庭应诉。
对此,你认为我公司该如何应对美方起诉?并简述理由。
2.我A公司将从别国进口的某商品向法国B商发盘,B商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接受,请提供产地证”,A公司未予置理。
一个月后,A公司收到B商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要求提供产地证,因该商品非我国产品,我国商检机构不能签发产地证,经电请B商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于是引起争议。
A公司提出从未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表示同意,因而无此义务,而B商坚持A公司必须提供产地证。
请分析A公司提出修改信用证的要求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3.海轮的舱面上装有1000台拖拉机,航行中遇大风浪袭击,450台拖拉机被卷入海中,海轮严重倾斜,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则有翻船的危险,船长下令将余下的550台拖拉机全部抛入海中。
请问:这1000台拖拉机的损失属于何种性质?为什么?4.我某进出口公司于1997年8月5日向外商甲发盘并限其8日复到我方。
外商于6日上午10时向当地邮局交发关于接受我方发盘的电报。
但由于当地邮局工人罢工,该电报在传递途中延误到12日才送达我方。
我进出口公司认为对方答复逾期,未予置理。
并将货物以较高价格售予外商B。
8月14日,外商A来电称:信用证已经开出,要求我方尽早出运货物。
我方立即复电A,声明接受到达过晚,双方并不存在合同关系。
随双方限于争执。
请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分析双方孰是孰非?并说明理由。
5.某公司以CIF鹿特丹与外商成交一批货物,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
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规定为“Payment by L/C”。
国外来证条款中有如下文句“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made by us only after arrival of goods at Rotterdam。
货运险十个案例
货运险案例案例分析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在出险后出单赔偿案[案情简介]某集团公司(下称原告)以每吨2015元人民币的价格购进2479.895吨豆粕,需从大连港经水路运往广州黄埔港。
1992年8月27日,原告将货物运进大连港。
因某保险公司下属支公司(下称被告)与大连港有长期代办保险业务合同关系,大连港收到原告货物后,即于28日在《水路货物承运登记单》上加盖了被告的保险印章,并通知原告缴纳保险费。
原告按每吨1500元人民币的保险费对2479.895吨豆粕(共计39606件)向被告投保了综合险,保险总之额3719850元,并支付了保险费人民币13019元,保险合同条款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摘要)规定。
该批货物于1992年8月28日开始装船。
8月30日凌晨天降大雨,因承运船第八舱液压管爆裂,致使舱盖不能关闭,造成原告已装船货物被雨淋湿。
原告要求承运人卸下381件,并告知被告货被雨淋,要求被告上船对剩余货物是否需要卸下船进行检验确认。
被告经查验,没有提出卸货意见。
当日,承运人按《运规》规定向原告出具了“8仓货物被雨淋湿,已卸下381件,余货水湿不详”的货运记录。
1992年8月31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后即运往广州黄埔港。
9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
船抵广州黄埔港,因泊位紧张,一直在锚地等泊,同年9月30日才靠泊卸货。
根据黄埔港理货公司理货证明和黄埔港货运记录记载,所卸下货物有6932件水湿现象,其中有370吨豆粕发生霉变。
原告即通知被告赴广州黄埔港查验货损情况。
被告派员赴黄埔港查验后,要求原告尽快采取各种补救措施,迅速处理受损货物,避免扩大损失。
原告即将受损严重的370吨豆粕以每吨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出。
按投保额扣除残值后,原告损失33万元人民币。
事后,原告按保险合同约定向被告索赔,被告以货损事故系承运人责任造成的为理由拒赔。
1993年6月8日,原告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自原告货物进大连港投保货物运输时,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案例分析附答案
2013附答案案例分析1.A向B发盘,发盘中说:“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B收到发盘后,立即电复说:“我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但A未作任何答复。
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合同未成立。
因为合同的成立必须是一方发出实盘(要约),另一方作出有效的承诺。
在本案例中,A 发出实盘,但B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B对原发盘作出了实质性的修改,按照公约第19条规定:“表示接受的发盘如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发盘,并构成还盘”,所以,合同不成立。
2.CIF出口合同规定9月份装船,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时间不得迟于9月20日。
因船源关系,卖方无法在9月20日以前装船,于是立即去电要求买方将装船时间延长至10月20日,买方来电表示同意,但我方在10月15日装船完毕,持全套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时却遭银行拒付,请问这是为什么?买方同意无效。
如L/C中未规定装运期,则买方来电延长,开证行是否允许,应同时修改信用证。
3.广州伞厂与意大利客户签订了雨伞出口合同。
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8月份装运交货,不料7月初,该伞厂仓库失火,成品、半成品全部烧毁,以致无法交货。
请问:卖方可否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交货物?首先应认定该伞厂的火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故(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无法控制)。
如实为不可抗力,应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免除责任。
4.国内某公司于1990年11月2日与伊朗签定了一份进口合同,交易条件为FOB。
后因海湾战争爆发,我方接货货轮无法驶抵伊朗,到1991年4月海湾战争结束后,我方方能派船接货,而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派船接货为由,要求我方赔偿其仓储费。
外商这一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不合理。
因为我方未能按时派船接货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和答案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和答案As a person, we must have independent thoughts and personality.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和答案1、某货轮在某港装货后,航行途中不慎发生触礁事件,船舶搁浅,不能继续航行。
事后船方反复开倒车强行浮起,但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船货部分损失。
为使货轮能继续航行,船长发出求救信号、船被拖至就近港口的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
前后花了10天,共支出修理费5000美元,增加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员工工资)共3000美元。
当船修复后继续装上原货启航。
次日,忽遇恶劣气候,使船上装载的某货主的一部分货物被海水浸湿。
请问:(1)从货运保险义务方面分析,以上所述的各项损失,各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2)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哪些赔偿要求为什么2、某合同出售一级小麦15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
但船舶在航行途中,由于遭遇触礁事件,小麦被入侵海水浸泡,品质受到严重影响。
当货物达到目的港后,只能降价出售,买方因此要求卖方赔偿其差价损失。
请问:卖方对上述情况下产生的货物损失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3、一份CIF合同,出售大米50吨,卖方在装船前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险,自南美内陆仓库起,直至英国伦敦的买方仓库为止。
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运途中,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货物损失。
当卖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以货物未装运,货物损失不再承保范围内为由,拒绝给予赔偿。
请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4、我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条件进口货物一批,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规定:“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30%投保一切险。
”卖方在货物装运完毕以后,已凭结汇单据向买方收取了货款,而货物在运输途中遇险导致全部灭失。
当买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时,卖方却提出,超出发票金额20%的赔付部分,应该是买卖双方各得一半。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1、某保险公司承保了三个进口商的进口棉布,甲商投保了海运货物平安险,乙商投保了水渍险,丙商投保了一切险。
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恶劣气候,船员虽尽快关闭了货舱的通风口,但是仍有一些海水在通风口关闭以前被大浪打入货舱,三个货主的棉布有一部分不幸被浸泡在海水中。
船长命令船员立即采取行动打开包装进行晾晒,并进行了重新包装,但货物仍遭受了一定损失。
由于恶劣气候持续下去,通风口关闭时间过长,使得船舱温度上升,大量舱汗聚集,因此通风口附近的三批棉布也遭受了水湿损失。
到货后,三个货主就棉布的损失分别向保险公司索赔。
试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对三个货主赔偿。
2、某进口公司按照CIF条件从中东进口一批货物,投保了海运货物水渍险附加偷窃提货不着险。
由于海湾战争爆发,货轮在运输途中被扣留在红海,船上货物不能运达目的地。
进口公司在提货不着的情况下,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这批货物承担赔偿责任?答案:偷窃提货不着险是指被保险货物整件被偷,本例显然不属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拒赔是正确的,除非投保“交货不到险”。
(?)3、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值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
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为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
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答案: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遭受的损失应全部予以赔偿。
1该船触礁所造成的8000美元的货损,属于意外事故造成的单独海损,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应赔偿。
2触礁之前由于蚺造成的2100美元的货损,保险公司也应赔偿。
因为,这是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也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
4、某批化工品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投保了海运货物一切险。
在装船时出于安全考虑,船方将该批货物放置在甲板上。
最新整理海上保险合同案例分析.docx
最新整理海上保险合同案例分析篇一:海上保险案例海上保险案例案例分析练习1、某年6月14日,某渔业公司以其所有的A-13号渔船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船舶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当年6月15日零时至第二年6月14日24时止。
渔业公司应交保费4200元,但在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后其并未交付保险费。
保单有条款规定“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除合同另有书面的约定外,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才能生效”。
签发保险单的当年7月24日,投保渔船由于机械事故意外出险,与他船相撞,渔船受损。
同年8月3日,该渔业公司向保险公司交付保险费4200元。
交付保险费的第二天,渔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报告出险情况,提出索赔。
遭保险公司拒绝后,渔业公司向本地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赔偿。
2、19××年某海运公司将其所属的“长兴号”货轮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船舶一切险。
10月24日,该船装载着4751.6吨水果罐头从xxx港启航,驶往俄罗斯的符拉迪沃斯托克港。
10月28日,“长兴号”轮在航行途中遭遇6.5级左右大风,在风力的作用下,船舶发生剧烈摇晃。
随着船舶摇晃的加剧,分装在托盘中的罐头散落船内并移至左舷一侧,并由此而造成船舶严重倾斜,为了使船舶恢复平衡,船长决定在左舷压载水舱全部排空,右船舷压载水舱全部注满。
这样虽然使船舶的倾斜度明显减小,但无论如何都不能使其恢复平衡状态,船舶的倾斜度仍有10度左右。
由于当时风浪较大,且无减弱之迹象,如果在倾斜状态下继续航行,船舶将面临倾覆的危险。
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决定将该船开往附近的韩国釜山港避难,并电告船公司有关事故情况,经船公司同意后,宣布共同海损。
在釜山港,船长决定将船所载货物全部卸下,然后重新积载,并用所购置的物料进行必要的绑扎和衬垫,共支付物料、装载、积载、保管以及航行等共同海损费用共计107864美元。
经共同海损理算师理算,船舶获救价值占船货获救总价值的63.7%,船方应承担共损分摊68709.37美元。
海运保险案例分析篇分解
案例四:正确理解海运保险的“仓至仓”条款 1993年,江西赣南卷烟厂从德国进口总价值299.8 万西德马克 的佛克卷烟包装机组,按照价格条件向中国平安保险总公司投 保。平安保险公司于 1993年7月22日签发了货物运输保险单, 启运日期为1993年7月22日,承保条件为一切险及战争险。 进 口设备于9月12日顺利运抵到岸口岸-广州黄埔港,同月16、 17日卸离海轮,存放于黄埔港头。赣南卷烟厂于10月21日向中 国人民保险公司南康县支行办理了国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11 月3日前往黄埔提货, 11月4日装载进口设备的6辆大货车行驶 在广东新丰路段上,由于一辆卧铺大客车强行超车,一辆大货 车为防止正面碰撞采取紧急刹车右转,但车尾仍然相撞,造成 大货车冲出车道,附入深谷。大货车上装载的一台透明纸卷烟 机、3台电器控制设备被摔得支离破碎。事后,赣南卷烟厂向 南康人保公司报告并要求赔偿,但遭拒绝。在索赔无果情况下, 为技改项目上马发挥效益,赣南卷烟厂贷款重新购买遭损设备, 设备购置费折合人民币 497.5万多元。后来,法院在审理该案 过程中,将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追加为本案第三人,通知其参加 诉讼并判决其赔偿损失。
背景知识:本案主要是有关保险人的除外责任问题。被保 险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即使投保了一切险,也并不意味 着保险人对任何风险造成的货物损失都负责赔偿。 • 《海商法》规定,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 之一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市场行情变化; 2、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 3、包装不当。 • 《海商法》规定,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 之一造成保险船舶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船舶开航时不适航,但是在船舶定期保险中被保险人 不知道的除外; 2、船舶自然磨损或锈蚀。 对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如 果是货物保险,对托运人、收货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保 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如果是卖方违反了贸易合同造成 被保险人(买方)损失,保险人也不予赔偿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上货物保险条款》与案例分析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上货物保险条款》与案例分析编辑:国际贸易律师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点击次数:更新日期:2007-8-19?一、《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简介《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5年 1月 1日修订的,共分为五节,除第一节为责任范围外,其余四节依次为:除外责任、责任起讫、被保险人义务及索赔期限。
后四节的内容是三种基本险的共同内容,适用于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兹将基本险的上述各节的内容分述于后:(一)责任范围1、平安险简称FPA的责任范围。
平安险原文的含义是单独海损不赔。
平安险一词是我国保险业的习惯叫法,沿用已久。
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是:(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风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费用。
平安险承保责任范围的特点较为明显的体现在前三项责任上,可以归结如下:平安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由于海上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于海上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在海上意外事93故发生前后,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试举一例加以说明,有批玻璃制品出口,由甲乙两轮分别载运,货主投保了平安险,甲轮在航行途中与他船发生碰撞事故,玻璃制品因此而发生部分损失,而乙轮却在航途中遇到暴风雨天气而使玻璃制品相互撞而发生部分损失,事后,货主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下面分析一下保险人应如何处理: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造成玻璃制品部分损失的原因是船舶在航行途中与他船相撞,这一碰撞意外事故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保险人应当赔偿货主;而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造成玻璃制品部分损失的原因不是船舶发生意外事故而是暴风雨袭击船舶,使之颠簸的结果,而暴风雨属于自然灾害,由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属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故而保险人也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海上货物运输案例5篇
海上货物运输案例5篇海上货物运输案例篇1:1998年2月20日,我国甲公司向日本乙公司发出要约:愿以每台400美元的价格按照CIF天津价格条件购买电冰箱3000台,总价值20xx万美元。
1998年2月22日,日本乙公司接到我国甲公司发出的要约,2月23日,日本乙公司将3000台电冰箱交给日本环球货运公司装船运输,但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发现其中有500台电冰箱包装破损,准备签发不清洁提单。
但日本乙公司为从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处拿到清洁提单,在其签发提单前,向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出具了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遂给乙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
乙公司持清洁提单按信用证结汇,中国甲公司于1999年3月I日收到货物,发现500台电冰箱有严重质量问题,于是向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索赔。
问题:(1)承运人应否承担责任?(2)如果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赔,你认为索赔能否成立?案例8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
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
1997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
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
问题:(1)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玉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为什么?分析7(1)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因为承运人和收货人的关系依提单确定,清洁提单项下的货物因包装破损,说明损失是承运人没有尽到良好的管货义务造成的,说明了承运人没有尽到合同项下的最低责任,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案例分析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案例分析一、关于货轮途中遇险致损案案例1 “明西奥”轮装载着散装亚麻子,驶向美国的纽约港。
不幸,在南美飓风的冷风区内搁浅被迫抛锚。
当时,船长发现船板有断裂危险,一旦船体裂缝漏水,亚麻子受膨胀有可能把船板胀裂,所以船长决定迅速脱浅,于是,该船先后4次动用主机,超负荷全速后退,终于脱浅成功。
抵达纽约港后,对船体进行全面检修,发现主机和舵机受损严重,经过理算,要求货方承担6451英镑的费用。
货主对该项费用发生异议,拒绝付款。
试分析本案?案例分析根据共同海损的含义,货主无权拒付。
从案例陈述的过程中可得共同海损成立;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的合理措施而引起的损失,应由获救的各方和船方共同承担。
案例2 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某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
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次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货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至次年1 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致的提单。
“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
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次年1月30 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案例分析(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2)属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一艘满载各类货物的海轮从A港驶向B港。
不料在航行途中遇到大风暴的恶劣天气,船身剧烈颠簸导致放置在舱面上的,已经过加固和防滑措施的货物有100箱掉入大海,船机也部分受损,估计受损价值在2万左右。
此时,船舶发生严重倾斜,在此危机时刻,船长果断决定将舱面上装载的500箱货物全部抛向大海,并迅速向救助部门求救。
后来在救助船舶的拖带下,才安全抵达避难港,船上的其他货物也因此得以保存。
问题:1、哪些属于单独海损?2、哪些属于共同海损?“育航”船保险利益与保险费争议案船名:育航原告:某保险公司第一被告:大连常荣航运贸易公司第二被告:南京海运学校案情:第二被告通过万新货运代理公司将“育航”船光租给第一被告,约定由第一被告进行船舶保险,1997年第一被告向原告进行投保,原告承保后,被告没有缴纳保险费。
第一被告辩称:虽然保险合同事实存在,但“育航”船出租人万新代理有限公司并非船东,亦未经船东授权,且无合法的主体资格,其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光租合同无效,因此第一被告对该船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第二被告辩称:作为船东,与原告无保险合同关系,也未授权第一被告订立保险合同。
问题:1、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对船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2、保险费是由第一被告负担,还是由第二被告负担,或是由两者共同负担?分析:1、万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是受第二被告委托将该船光租给第一被告的。
第一被告是被保险人和船舶管理人,对船舶具有保险利益。
因此,保险合同有效,第一被告应承担保险费。
2、第二被告作为船东对船舶也具有保险利益,但在保单上未作为被保险人,因此,不承担保险费支付义务。
同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船东也无权向被保险人请求船舶保险赔偿。
3、两被告均声称“未授权”,显然不符合事实,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
“LEGEND”船预约货物保险申报争议案船名:LEGEND原告:天津市对外贸易总公司被告:某保险公司案情:1992年5月21日,原、被告双方订立“海运进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承保险别为平安险,并特别约定如因特殊原因漏报的货物发生损失,保险人也按上述规定在补交保费后予以赔偿。
运输保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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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在80年代,有一进口商同国外买方达成一项 交易,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为CIF,当时正值海湾战 争期间,装有出口货物的轮船在公海上航行时,被 一导弹误中沉没,由于在投保时没有加保战争险, 保险公司不赔偿。 • 问题:买卖双方应由哪方负责?为什么? • 案例分析: • 注意保险责任的范围;由买方自己负责;按照 UCP500的解释,在买方没有提出特别要求的情况下, 卖方投保责任范围最小的险别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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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 1994年2月,中国某纺织进出口公司与大连某海运公司签订了运输1000件 丝绸衬衫到马赛的协议。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又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 的运输投保了平安险单。2月20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后启航,2月25日,装 载该批货物的轮船在海上突遇罕见大风暴,船体严重受损,于2月26日沉没, 3月20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索赔,保险公司以该批货 物由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为由拒绝赔偿,于是,进出口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 保险公司偿付保险金。 问题: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负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的规定,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大类,基本险是可以单 独投保的险种.主要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货物损失,包括平安险、水渍险与一 般险。平安险对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一般不予负责,除非运输途中 曾发生搁浅,触礁、沉没及焚毁等意外事故。平安险虽然对自然灾害造成的 部分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但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本案 中,进出口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所保的货物在船因风暴沉没时全部灭失, 发生了实际全损,故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其提出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案例9
海上保险案例范文
海上保险案例范文近年来,随着全球贸易的蓬勃发展,海上贸易额不断增长,海上保险的需求也随之增加。
海上保险是一种为船舶、货物以及其他相关财产提供保险保障的方式。
下面将介绍一个海上保险案例,以展示海上保险的重要性和功能。
海上保险公司派遣了专业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勘察,并与船长和货物所有人进行了详细的了解。
经过调查,确定货物受损的原因是船体的受损导致海水进入货仓,并对货物造成了损害。
根据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保险公司将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
根据海上保险的约定,保险公司与货物所有人协商,确定了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
保险公司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和受损程度,计算出了赔偿金额,并及时支付给了货物所有人。
通过海上保险的赔偿,货物所有人得到了相应的补偿,从而避免了经济损失和运输延误。
此外,保险公司还负责了货轮的修理费用。
他们派遣了专业的修理队伍前往现场,对货轮进行了修复,确保了船体的正常运行。
修理费用也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保险公司承担。
这个案例充分展示了海上保险的重要性和价值。
海上保险可以为货物所有人提供安全保障,保证他们的财产不会因为意外事故而损失。
同时,海上保险也可以减轻船舶所有人的风险,因为他们可以获得保险公司提供的经济赔偿和修理服务。
海上保险的功能不仅仅是为了保护货物和船舶所有人的利益,还可以促进海上贸易的发展。
有了海上保险的保障,货主和船主更加愿意进行海上贸易,因为他们可以在遇到意外情况时得到及时补偿和支持,减少经济损失的风险。
总之,海上保险在现代航运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可以为货物和船舶提供全方位的保障,确保他们的安全和顺利运输。
这个案例充分展示了海上保险的必要性和实用性,同时也提醒我们在海上贸易中要充分重视风险管理和保险保障。
案例分析
⑴换汇成本=出口商品总成本(人民币元)/FOB出口外汇净收入(美元)出口商品总成本(退税后)=出口商品购进价(含增值税)+定额费用-出口退税收入①定额费用:出口商品购进价*费用定额率②退税收入=出口商品购进价(含税)/(1+增值税率)*退税率⑵出口盈亏额=(FOB出口外汇净收入*银行外汇买入价)-出口商品总成本(退税后)⑶①佣金=含佣价×佣金率②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③折扣=实际发票金额×折扣百分比⑷①保险金额= CIF价×(1+投保加成率)②CIF(CIP) = CFR(CPT)/1- [保险费率×(1+投保加成率)]⑸保险金额= FOB(FCA)价格×(1+平均运费率+平均保险费率)⑹投保险费=CIF(CIP)价×(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信用证的特点1.开证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而且付款责任是独立的。
2.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
3.信用证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
信用证的软条款:1.软条款是信用证中附加生效条件的条款,或者条款规定单据取得需要进口商的配合,从而使进口商掌握贸易主动权,致使出口商面临交单不符的风险。
2.软条款就是纯粹的陷阱条款,是申请人在信用证中添加某些条款设置陷阱,以掌握基础贸易的主动权。
信用证:单内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汇票、本票、支票的区别1、证券性质2、基本当事人支票:支付证券汇票: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汇票:委托证券本票:出票人、收款人本票:自付证券支票:出票人、银行、收款人3、付款人资格4、资金关系汇票无特别规定发行本票和汇票不必有资金关系本票:出票人签发支票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支票:银行和金融机构5、主债务人6、出票人的责任本票和支票为出票人汇票:承担担保承兑和付款责任汇票 1. 承兑前:出票人本票、支票:承担付款责任2.承兑后:承兑人对易碎和易短量货物的索赔,应了解是否有免赔的规定:1 无免赔的规定:即不论损失程度,均予以赔偿2 有免赔率的规定:(1)如果损失额没有超过免赔率,保险公司不予赔偿;(2)如果超过免赔率,则分为两种情况:A 相对免赔率:不扣除免赔率全部予以赔偿;B 绝对免赔率:扣除免赔率,只赔超过部分。
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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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3、有一批已投买保险的货物,受载该批货 物的海轮,在航程中发生火灾,经船长下令后施 救,火灾被扑灭,经事后检查,该批货物损失情 况如下:(1)500箱受严重水渍,无其他损失; (2)500箱既受热熏损失,又受水渍损失,但未 发现任何火烧的迹象;(3)200箱着火但已被扑 灭,有严重水渍损失;(4)300箱已烧毁。试问 上述四种情况,应分别属于何种性质的海损?为 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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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保险业务中,把损失划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 失也是至为紧要的,它涉及保险的被保人的利益问题 。 凡属于全部损失,保险公司都是要赔付的;但对 部分损失,则要看被保人投买何种基础险别,如平安 险仅对保险单内所规定的特定条件的部分损失承担赔 偿责任。如果部分损失是共同海损性质,则上述险别 的责任范围均应赔偿。 如何区别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呢? 一般地说,是可以从损失程度来确定的,损失未达 到全部损失的程度即为部分损失。但是也有一些例外 情况,在保险业务中,对这些例外情况也形成一些习 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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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这台精密仪器因船舶互撞而受到损失,受损坏 的仪器如拆卸为零件出售,尚可收回5,000美元的价 值,但是如果将它修复至原状,则修理费用,达 16,000美元,如加上运至目的地的费用总和,超过 该货在目的地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惯例, 保险公司则视该批货物为推定全损,应属于保险公 司赔偿的范围。 在本例中所说的情况属于推定全损的范围。保险 公司对于发生推定全损的货物,除按保单的规定, 给予赔款外,被保人即货主,应将该货物委付给保 险公司,即将该货的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并由被 保人签署权力转让书作为证据,从而使保险公司在 赔付货款以后,能够自行处理该货的残余部分,并 享受该货有关其他权益。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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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2、什么么叫单独海损?什么叫共同海损? 有一艘载货海轮,在舱面上载有1000台拖拉 机,在航程中遇到恶劣气候,海浪已将450台 拖拉机卷入大海中,从而海轮在巨浪中出现严 重倾斜,如不立即采取措施,海轮随时有翻船 沉没的危险。船长在危急关头,下令将其余的 550台拖拉机全部抛入水中,从而求得了船身 在风浪中保持平衡。试问,按照上述情况,前 一个450台和后一个550台的损失,在海损中是 否都属于空同海损?为什么?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2案情简介:要点评析:案例3案情简介:某外贸公司进口散装化肥一批,曾向保险公司投保海运一切险。
货抵目的港后,全部卸至港务公司仓库。
在卸货过程中,外贸公司与装卸公司签订了一份灌装协议,并立即开始灌装。
某日,由装卸公司根据协议将已灌装成包的半数货物堆放在港区内铁路边堆场,等待铁路转运至他地以交付不同买主。
另一半留在仓库尚待灌装的散货,因受台风袭击,遭受严重湿损。
外贸企业逐就遭受湿损部分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
对此,试予以评论。
要点评析:保险公司不需赔偿,因为根据保险责任起讫条款,保险责任在货物到达目的地进入指定仓库时终止,而本案中的货损发生在仓库内,所以不属于保险公司责任范围。
案例4案情简介:某远洋运输公司的“东风”号轮在4月28日满载货物起航,出公海后由于风浪过大偏离航线而触礁,船底划破长2米的裂缝,海水不断渗入。
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抛掉一部分货物并组织人员抢修裂缝。
船只修复以后继续航行。
不久,又遇船舱失火,船长下令灌水灭火。
在火被扑灭后发现2000箱货物中一部分被火烧毁,一部分被水浸湿。
在船抵达目的港后清点共有以下损失:(1)抛入海中的200箱货物;(2)组织抢修船只而外支付的人员工资;(3)被火烧毁的500箱货物;(4)船只部分船体被火烧毁;(5)被水浸湿的100箱货物。
试问:(1)以上的损失各属什么性质的损失?说明原因。
(2)投保什么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给予赔偿?为什么?(指CIC的最小险别)要点评析:1.(1)抛入海中的200箱货物;(2)组织抢修船只而外支付的人员工资;(5)被水浸湿的100箱货物,属于共同海损,因为以上损失是为了对抗危及船货各方共同安全的风险而导致的损失;(3)被火烧毁的500箱货物;(4)船只部分船体被火烧毁,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该损失是风险本身所导致的后果。
2.在投保平安险时,保险公司即予以赔偿,因为平安险承保共同海损,以及意外事故导致的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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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货车冲出 车道,附入深 谷。
由于一辆卧铺大客车强 行超车,一辆大货车为 防止正面碰撞采取紧急 刹车右转,车尾仍然相 撞。
大货车上装载 的一台透明纸 卷烟机、3台电 器控制设备被 摔得支离破碎。
赣南卷烟厂 各方意见
赣南卷烟厂向南 康人保公司报告 并要求赔偿
伦 敦 保 险 协 会 的 条 款
伦敦保险协会于1982年修订的保险条款: “本保险责任自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 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 运输过程直至运到下述地点时终止:①保险单 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或者其他最后仓库或储 存处所;②在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之前或目 的地仓库或储存处所,由被保险人选择用作在 正常运输过程之外储存货物或分配或分派货物 或被保险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 天为止。以上各项以先发生为准”。由此可见, 世界各地对保险人责任区间的界定都有着相同 的认识,立法观点都是一致的。所以在海洋货 物运输保险中,保险人的责任区间不仅仅局限 于海上运输,只要在卸离海轮后60天的期限内 运输,就有可能受到“仓至仓”条款的约束。
这就涉及到如何正确理解海洋运输 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
因为…
中 国 人 民 保 险 公 司 的 条 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1年作出的海洋货 物保险条款,对此作出了相当具体的规定: “保险从保险货物离开保险单指定的仓库或存 放地点开始,在正常的运输过程中(包括海上、 陆上以及内水运输和用轮船运输)持续有效, 一直到保险货物运送到保险单指定的目的地- 托运人的最终仓库或存放地点,或者送到通常 运输过程以外的投保人用于分配货物或用于存 放的其他任何地点。但是本保险限于保险货物 在最终港口从远洋货轮上全部卸完之后算起到 货物到达保险单提到的仓库或存放的地点前的 60天以内。如果在上述60天到期前,保险货物 提前到达非保险单指定的一个目的地,本保险 应在运输开始前终止”。
案例介绍
启运日期为1993年 7月22日,承保条 件为一切险及战争 险。
进口设备于9月12日顺 利运抵到岸口岸-广州黄 埔港,17日卸离海轮, 存放于黄埔港头。
案例介绍
赣南卷烟厂于10月21 日向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南康县支行办理了 国内陆上货物运输保 险,
11月3日前往黄埔
提货,
事故发生
11月4日装载
海洋运输
“仓至仓”条款
24 27 30
陈斌 杨云坤 林剑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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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26
叶秀美 林晨
PPT制作 PPT演讲
案例介绍 后续发展各方意见源自结果相关保险条款 反思
1993年,江西赣南卷烟厂 从德国进口总价值299.8 万西德马克的佛克卷烟包 装机组,按照价格条件向 中国平安保险总公司投保。 1993年7月22日,平 安保险公司签发了货 物运输保险单
所以江西赣南卷烟厂的
进口设备于9月17日全部卸离 海轮,11月4日在陆上运输出 了险,期限未超出60天之限, 因此平安保险公司的保险责 任应延展至最后目地赣南卷 烟厂仓库,平安保险公司无 法以自己承保的是海洋运输 险来推卸责任,赣南卷烟厂 有权从平安保险公司获得赔 偿。
海洋运输险并不一定只 要求保险人承担海上运 输过程中的责任,被保 险人在国内或国际上办 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时, 应准确理解海洋运输保 险的“仓至仓”条款的 规定,以便充分有效地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南康人保公司 拒绝赔偿
法院
审理案件
赣南卷烟厂
在索赔无果情况下, 为技改项目上马发挥效益, 赣南卷烟厂贷款重新购买 遭损设备,设备购置费折 合人民币 497.5万多元。
法院
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将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追加为 本案第三人,通知其参加 诉讼并判决其赔偿损失。
在这起事故纠纷中,平安保险公司承保的 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而事故的发生是在 陆上运输过程中。 那为什么平安保险公司还要承担赔 偿责任呢?
反思
谢谢欣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