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饮用天然山泉水》
饮用天然泉水标准
饮用天然泉水标准
饮用天然泉水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pH值:天然泉水的pH值应介于6.5至8.5之间,符合人体生理范围。
2. 微生物指标:天然泉水应符合国家卫生行业标准中规定的饮用水微生物指标,如大肠菌群、总大肠菌群、沙门氏菌等微生物指标应达到合格标准。
3. 重金属含量:天然泉水中的重金属含量应低于国家卫生行业标准中规定的限量值,如铅、砷、汞等。
4. 其他物质含量:天然泉水中其他物质的含量应符合国家卫生行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如硫酸盐、氯酸盐、硝酸盐等。
5. 天然泉水的来源应该是地下水或者山泉水,不含任何人工添加物。
以上是一般饮用天然泉水的标准,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一些细微的差异,所以具体标准还需根据当地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确认。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16•【字号】鲁卫发〔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鲁卫发〔2019〕12号各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服务局,委执法监察局:为做好我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5号),我委制定了《山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9月16日山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8〕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涉水产品是指《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中所列的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之外生产的,由设区的市级行政许可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行政许可部门)负责审批的国产或进口涉水产品(以下简称市级涉水产品)。
第三条市级行政许可部门负责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并组织生产现场审核。
生产现场审核可协调卫生健康部门提供专业支持。
第四条市级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要求、申请程序、工作时限、审批流程,并提供有关申请工作的咨询服务。
第五条市级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建立涉水产品卫生许可信息平台,及时公布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目录和批准文件内容。
山泉水企业标准讲解
4.6.1应在符合GB 19304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加工与灌装。 4.6.2允许通过过滤、杀菌等处理方;不允许添加任何化学添加物。 4.6.3不得用容器将原水运至异地灌装。 4.7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按GB/T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5.2 理化指标 电导率按GB 17323附录A规定的方法测定,锑、砷、铜、钡、镉、铬、铅、锰、镍、银、硼酸盐、氟化物、耗氧量、挥发性酚、氰化物、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溴酸盐、亚硝酸盐、汞、矿物油、226镭放射性、钾、钠、钙、镁按GB/T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硝酸盐、亚氯酸盐、余氯、甲醛、三氯甲烷、四氯化碳、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按GB/T 5750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微生物指标 按GB/T 4789.21 规定的方法检验。 5.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水源检验 每年根据附录A所有指标进行一次水源水质项目检验。如出现可能影响水源水质的情况,根据需要选取合适的项目检验。如水源水质不符合要求,不得进行生产,必须对水质变化采取措施,连续3次取样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生产。 6.2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台灌装机灌装、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6.3 取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作者:来源:《品牌与标准化》2017年第06期标准编号:GB 8538-2016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天然矿泉水的色度、臭和味、可见物、浑浊度、pH、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总碱度、总酸度、多元素测定、钾和钠、钙、镁、铁、锰、铜、锌、总铬、铅、镉、总汞、银、锶、锂、钡、钒、锑、钴、镍、铝、硒、砷、硼酸盐、偏硅酸、氟化物、氯化物、碘化物、二氧化碳、硝酸盐、亚硝酸盐、碳酸盐和碳酸氢盐、硫酸盐、耗氧量、氰化物、挥发性酚类化合物、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矿物油、溴酸盐、硫化物、磷酸盐、总β放射性、氚、226Ra放射性、大肠菌群、粪链球菌、铜绿假单胞菌、产气荚膜梭菌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指标的测定。
发布/实施日期:2016-12-23/2017-06-2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标准修订情况:本标准代替GB/T 8538-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T 5009.167-2003《饮用天然矿泉水中氟、氯、溴离子和硝酸根、硫酸根含量的测定》。
标准内容:本标准与GB/T 8538-200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T 8538-2008中附录A饮用天然矿泉水中多种元素的检验方法列入第11项;——GB/T 8538-2008中附录B硫化物的检验方法列入第50项;——GB/T 8538-2008中附录B磷酸盐的检验方法列入第51项;——GB/T 8538-2008中附录B氚的检验方法列入第53项;——GB/T 8538-2008中4.2采集和保存列入附录B;——删除了GB/T 8538-2008中附录B菌落总数的检验方法;——删除了GB/T 8538-2008中4.18.2锌试剂一环已酮分光光度法;——删除了GB/T 8538-2008中4.20.3催化示波极谱法涉及镉的检测,以及4.21.3镉的催化示波极谱法;——删除了GB/T 5009.167-2003中高效液相色谱法。
饮用天然泉水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泉水国家标准天然泉水是指地下水在地壳构造运动作用下,经过长期自然过滤和净化形成的水源。
天然泉水的饮用对人体健康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制定了相应的国家标准来规范天然泉水的生产和饮用。
本文将就饮用天然泉水国家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天然泉水国家标准对水源的要求非常严格。
水源必须是地下水在地壳构造运动作用下形成的,并且水质应该清澈透明,无色无味,不含有害物质和致病微生物。
此外,水源周围的环境也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卫生标准,不能受到任何污染。
其次,天然泉水国家标准对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条件和设施要求严格。
生产加工场所必须保持清洁卫生,生产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并且必须有严格的生产工艺流程和质量控制体系。
对于生产过程中的水质监测和卫生检测也有着详细的要求,以确保生产出的天然泉水符合国家标准。
另外,天然泉水国家标准对产品的包装、储存和运输也有着具体的规定。
天然泉水必须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包装过程必须在洁净的环境下进行,以免造成二次污染。
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也必须保持水质的稳定和卫生,防止受到外界污染。
最后,天然泉水国家标准对产品的标识和监督检验也有着详细的规定。
产品的标识必须真实准确,标明产品的名称、厂家信息、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并且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标识规定。
对于产品的监督检验也有着具体的要求,必须定期对产品进行抽检,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总之,天然泉水国家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天然泉水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和饮用,才能有效地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希望生产企业和消费者能够共同遵守国家标准,共同维护好天然泉水的质量和安全。
饮用天然山泉水色度测定作业指导书
饮用天然山泉水色度测定作业指导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色度的测定方法和操作要求;
适用于本公司饮用天然山泉水色度值的测定。
2、引用标准:
GB/T8538-2008。
3、原理:
用氯铂酸钾和氯化钴配制成与天然水黄色色调相同的标准色列,用水样目视比色测定。
规定1mg/LPt[以(PtCl6)2-形式存在]所具有的颜色作为1个色度单位,成为1度。
即便轻微的浑浊度也干扰测定,故浑浊水样测定时需先离心使之清澈。
4测定方法:
4.1铂-钴标准溶液的配制:称取1.246g氯铂酸钾(K2PtCl6)和1.000g干燥的氯化钴(CoCl•6H2O),溶于100ml纯水中,加入100ml盐酸(ρ=1.19g/mL),用纯水定容至1000ml。
此标准溶液的色度未500读。
4.2吸取50ml透明的水样于比色管中。
4.3另取比色管2只,分别加入铂-钴标准溶液0,0.5,1.0ml,加纯水至刻度,摇匀,即配制成色度为0,5,10度的标准系列。
4.4将水样和铂-钴标准系列比较,水样的颜色不得深于10度标准系列,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5结果判断:按此标准检验,结果相符,判为符合规定。
QHYS 0001 S-2014 济南市历城区泓源思天然泉水厂 桶装饮用天然泉水
QHYS 0001 S-2014 济南市历城区泓源思天然泉水厂桶装饮用天然泉水济南市历城区泓源思天然泉水厂企业标准Q/HYS 0001S-2014代替Q/HYS 0001S-2013桶装饮用天然泉水2014-01-04公布2014-01-06实施济南市历城区泓源思天然泉水厂公布前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代替Q/HYS 0001S-2013《桶装饮用天然泉水》。
本标准由济南市历城区泓源思天然泉水厂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桶装饮用天然泉水1 范畴本标准规定了桶装饮用天然泉水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镇沙三村的深井水为水源水,经粗滤、精滤、杀菌、灌装封盖、灯检等工艺处理的,供直截了当饮用的泉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关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QB 2460 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治理方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治理规定》3 技术要求3.1 水源水采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镇沙三村的深井水为水源水。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0-2014),当添加使用硫酸镁、硫酸锌、 氯化钙、氯化钾等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时, 需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 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对仅使用加工助剂 (如氮气)的,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 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 - 2011 )规定,可不标 示加工助剂,也不需标识“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 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
本标准对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要求(4.1和4.2)自2016 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的 标签标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GB19298-2014)要求,在此以前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可以 继续销售至保质期为止。
八、关于桶装水的周转桶的标签
自2016年1月1日起,桶装水周转桶的标签应符合本标准的 规定。对于将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产品名称直接注塑凸印 或漆印在桶身上的周转桶,对名称进行更正(如通过桶口 套标的方式)后允许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并在产品保 质期内销售。
来自于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的要求。 来自于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应分别符合GB 5749中对生活饮用水水 源水质卫生的要求,即:采用地表水为水源时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 量标准》(GB 3838)的要求,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符合《地下水质 量标准》(GB/T 14848)要求。这些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源水经处理后, 其水质应达到GB 5749的要求,再进入生产包装饮用水的后续加工工序。 由于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源水经处理后,pH值一般不会发生变化,食品 加工用水可以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或《地下水质 量标准》(GB/T 14848)的pH值执行。
天然水标准
Q/SDHY 山东汇源饮用水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SDHY0001S-2013瓶(桶)装饮用天然水2013-03-26发布 2013-03-26实施山东汇源饮用水有限公司发布Q/ JWM 0001S-2011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山东汇源饮用水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玉江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Q/JWM0001S-2011瓶(桶)装饮用天然水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瓶(桶)装饮用天然水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识、贮存、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以符合生活卫生标准的深井水为水源,经过滤、灭菌等工艺处理并装在密闭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饮用天然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T 19298 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瓶(桶)装饮用天然水本标准所定义的瓶(桶)装饮用天然水是指以地表水或地下水(主要包括深井水、泉水、山间水)为原水,仅经过必要的过滤、臭氧处理或其它相当的消毒过程处理,不含任何化学添加物、密封于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其水源水质应符合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
QZY 0001 S-2015 山东众源饮用山泉水有限公司 众源饮用山泉水
QZY 0001 S-2015 山东众源饮用山泉水有限公司众源饮用山泉水山东众源饮用山泉水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ZY 0001S-2015众源饮用山泉水2015-07-10公布2015-07-20实施山东众源饮用山泉水有限公司公布Q/ZY 0001S-2015前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山东众源饮用山泉水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Q/ZY 0001S-2015众源饮用山泉水范畴本标准规定了众源饮用山泉水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济南市长清区双泉镇双泉马双路西段山东众源饮用山泉水厂区内取用天然纯洁的深层地下原水,通过滤、杀菌等工艺处理并装在密封的容器中可直截了当饮用的众源饮用山泉水。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关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T 4789.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国家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92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QB 2460 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QB 2357 聚酯切片(PET)饮料瓶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治理方法》技术要求3.1 原料3.1.1 水源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2 水源卫生防护按GB 8537 规定执行。
饮用天然矿泉矿物质饮用水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矿物质饮用水国家标准摘要本文档旨在确定饮用天然矿泉矿物质饮用水的国家标准。
该标准的制定基于对水质和健康的综合考虑,旨在保障公众饮用水的安全性和卫生性。
本标准适用于天然矿泉矿物质饮用水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目标制定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矿物质饮用水的国家标准,确保该类饮用水的质量符合卫生安全要求,以保障公众健康。
范围本文档适用于生产、销售和使用饮用天然矿泉矿物质饮用水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定义- 天然矿泉矿物质饮用水:经过适当处理和包装,直接供人饮用的含有特定矿物质元素、在地下层流运动中取得特定物质的水源。
- 生产单位:指从事天然矿泉矿物质饮用水生产、包装和销售的企事业单位。
- 销售单位:指销售天然矿泉矿物质饮用水的商业机构、卖场、超市等。
- 使用单位:指购买和使用天然矿泉矿物质饮用水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等。
标准内容1. 水源保护要求:生产单位应确保天然矿泉矿物质饮用水的水源具备保护措施,以防止污染。
2. 水质要求:天然矿泉矿物质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包括对微生物、有机物和无机物的限制要求。
3. 包装要求:饮用天然矿泉矿物质饮用水应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
4. 标签要求:包装上应标明饮用天然矿泉矿物质饮用水的名称、生产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必要信息,并附有产品标识。
5. 检测和监管要求:相关卫生部门应对生产、销售和使用的饮用天然矿泉矿物质饮用水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监管。
引用标准- GB -2008 《天然矿泉水卫生标准》- GB -2019 《矿泉水标签通则》- GB 5749-2006 《饮用水卫生标准》结论本文档制定了饮用天然矿泉矿物质饮用水的国家标准,包括了水源保护、水质要求、包装要求、标签要求和检测监管要求等内容。
该标准的制定旨在确保饮用天然矿泉矿物质饮用水的质量符合相关卫生安全要求,以保障公众健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全文及解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全文及解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该标准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4年12月24日批准发布,自2015年5月24日起实施,标准中对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要求(4.1和4.2)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一、制定情况该标准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4年12月24日批准发布,自2015年5月24日起实施,标准中对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要求(4.1和4.2)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关于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即: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
天然矿泉水将另行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
三、关于原料要求包装饮用水的原料有两种主要来源:一是公共供水系统,二是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
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又可分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来自于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来自于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应分别符合GB 5749中对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的要求,即:采用地表水为水源时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的要求,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要求。
这些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源水经处理后,其水质应达到GB 5749的要求,再进入生产包装饮用水的后续加工工序。
由于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源水经处理后,pH值一般不会发生变化,食品加工用水可以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的pH值执行。
四、关于“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的标识规定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当添加使用硫酸镁、硫酸锌、氯化钙、氯化钾等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时,需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
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1
项目 色 度/度 浑 浊 度/NTU 滋 味 、气 味 状态
GB 8537—2018
表1 感官要求
要求
≤
10(不 得 呈 现 其 他 异 色 )
粪链球菌/(CFU/250 mL)
5
0
0
铜绿假单胞菌/(CFU/250 mL)
5
0
0
产气荚膜梭菌/(CFU/50 mL)
5
0
0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4789.1执行。 b 采用滤膜法时,则大肠菌群项目的单位为 CFU/100 mL。
GB 8537—2018
检验方法 GB8538
检验方法 GB8538
检验方法 GB8538
3.3.2 限量指标 限量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硒/(mg/L) 锑/(mg/L) 铜/(mg/L) 钡/(mg/L) 总 铬/(mg/L) 锰/(mg/L) 镍/(mg/L) 银/(mg/L)
项目
表3 限量指标
指标 0.05 0.005 1.0 0.7 0.05 0.4 0.02 0.05
GB 8537—2018
Ⅰ
GB 8537—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
2 术语和定义
2.1 饮用天然矿泉水 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钻井采集的,含有一定量的矿物 质、微 量 元 素 或 其 他 成 分,在 一 定 区 域
未 受 污 染 并 采 取 预 防 措 施 避 免 污 染 的 水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其 化 学 成 分 、流 量 、水 温 等 动 态 指 标 在 天 然 周 期 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 2.1.1 含气天然矿泉水
饮用天然泉水国家规范
饮用天然泉水国家规范概述本文档旨在介绍饮用天然泉水的国家规范,以确保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以下是一些关键要点。
泉水质量标准根据国家规范,饮用天然泉水应符合以下质量标准:1. 外观:泉水应无色、透明,不应含有悬浮物或沉淀物。
2. 味道和气味:泉水应具有清洁、清澈的味道和气味,不应有任何异味或异物。
3. pH 值:泉水的 pH 值应在 6.5 到 8.5 范围内。
4. 微生物指标:泉水中不应含有致病微生物,如大肠杆菌等。
5. 化学指标:泉水中的化学物质含量应在国家标准允许的范围内,不得超过限制值。
泉水包装和标识要求国家规范还规定了饮用天然泉水的包装和标识要求,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有效性。
1. 包装材料:泉水的包装应采用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材料,确保不会对水质产生负面影响。
2. 标签信息:泉水的包装上应明确标注产品的名称、生产厂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关键信息。
3. 无虚假宣传:泉水的包装和标签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做出对产品质量、功效或疗效的不实陈述。
饮用天然泉水的消费提示为了安全地饮用天然泉水,公众应了解以下消费提示:1. 选购可靠品牌:选择可靠的饮用天然泉水品牌,确保产品符合国家规范。
2. 查看包装完整性:购买时应检查包装是否完整,无破损和泄漏。
3. 保质期注意:注意查看泉水的保质期,并在保质期内饮用。
4. 贮存条件:将泉水存放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地方,避免阳光直射。
5. 弃用变质泉水:如果发现泉水变质,如出现异味、异物或外观不正常,应当停止饮用并弃用。
总结本文档概述了饮用天然泉水的国家规范,包括泉水质量标准、包装和标识要求以及消费提示。
公众应遵循这些规范,以确保饮用天然泉水的安全和健康。
饮用天然山泉水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山泉水国家标准饮用水是人类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天然山泉水因其清澈透明、口感纯净而备受青睐。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山泉水的保护和管理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保障人们饮用天然山泉水的安全与健康,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饮用天然山泉水国家标准,以规范山泉水的生产和管理。
首先,饮用天然山泉水国家标准对山泉水的水源地、水质要求、生产加工、包装运输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其中,对于水源地的选择要求严格,要求水源地周围没有任何工业、农业或其他可能造成污染的活动,保证水源地的纯净和安全。
同时,对于水质的要求也非常严格,要求水质清澈透明,不含有害物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在生产加工和包装运输方面,也有一系列的规范,以确保山泉水在生产和运输过程中不受到污染。
其次,饮用天然山泉水国家标准对于山泉水的生产企业和相关部门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条件和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加工,并定期对生产设备和生产环境进行检测和维护,以确保生产过程的卫生安全。
同时,相关部门也要加强对山泉水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其生产的山泉水符合国家标准,不会对消费者造成健康风险。
最后,饮用天然山泉水国家标准还对山泉水的包装和标识做出了具体规定。
包装必须符合食品包装的相关标准,保证包装材料的安全无害,不会对山泉水造成污染。
同时,包装上的标识也必须真实准确,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方便消费者了解山泉水的来源和质量。
总的来说,饮用天然山泉水国家标准的出台,为山泉水的生产和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要求,保障了消费者饮用山泉水的安全和健康。
同时,也促进了山泉水产业的健康发展,提升了山泉水的整体品质和形象。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生产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共同为人们提供更加安全、健康的天然山泉水。
饮用天然矿泉水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国家标准天然矿泉水是一种天然的饮用水,其来源于地下水层,并含有丰富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饮用安全和健康,国家对天然矿泉水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以确保其质量符合国家的要求。
首先,天然矿泉水的国家标准规定了其水质的要求。
这包括水源地的选择和保护、水质的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放射性指标等方面的要求。
水源地的选择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地下水的来源应当是自然的、稳定的水层,并且不受到污染。
水质的理化指标包括PH值、总溶解固体、硬度、氟化物、硫酸盐等指标,这些指标能够反映出水质的基本性质。
微生物指标和放射性指标则是用来评估水质的卫生安全性和辐射安全性的。
其次,国家标准还规定了天然矿泉水的包装和卫生要求。
天然矿泉水的包装应当符合食品包装的相关标准,保证包装材料的安全性和卫生性。
同时,包装上应当标注清晰的产品信息,包括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等内容。
此外,国家标准还规定了生产环境和生产工艺的卫生要求,以确保生产过程中不会对产品造成污染。
最后,国家标准还对天然矿泉水的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对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的控制和管理。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对天然矿泉水的生产和销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总的来说,国家标准对天然矿泉水的质量和安全性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从水质要求到包装卫生,再到质量管理和监督,都有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只有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和销售的天然矿泉水,才能够保证消费者的饮用安全和健康。
因此,生产企业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标准的学习和执行,共同维护天然矿泉水的质量和安全。
饮用天然泉水什么标准
饮用天然泉水什么标准饮用天然泉水是一种健康的饮品,但是在选择时需要注意一些标准,以确保水质安全和健康。
以下是一些饮用天然泉水的标准,供大家参考。
首先,饮用天然泉水的水质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天然泉水应该经过严格的水质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水质标准包括但不限于PH值、微生物指标、重金属含量等。
这些指标直接关系到饮用水的安全性和健康性,因此消费者在选择天然泉水时应该查看相关的水质检测报告,确保水质符合标准。
其次,包装和卫生标准也是选择天然泉水的重要考量。
天然泉水的包装应该符合食品包装卫生标准,确保水质在灌装过程中不受到污染。
此外,消费者在购买时应该注意包装是否完好,是否有密封破损等情况,以免购买到受污染的水质。
另外,天然泉水的生产环境和生产工艺也是重要的标准之一。
生产环境应该符合相关卫生标准,生产工艺应该科学合理,确保水质在生产过程中不受到污染。
消费者在购买时可以了解一些生产厂家的相关情况,选择信誉好、生产环境好、工艺合理的厂家的产品。
最后,天然泉水的标签和说明也是选择时需要注意的标准之一。
消费者在购买时应该仔细阅读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了解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等信息。
此外,产品的标签和说明应该真实可靠,不得夸大宣传,不得虚假宣传,确保消费者能够真实了解产品的相关情况。
综上所述,选择饮用天然泉水时,消费者需要注意水质标准、包装和卫生标准、生产环境和生产工艺标准以及产品的标签和说明。
只有选择符合相关标准的天然泉水,才能确保水质安全和健康。
希望大家在选择饮用天然泉水时能够注意这些标准,保障自己的健康。
饮用天然泉水国家规范
饮用天然泉水国家规范规范编号:[填写规范编号]1. 引言此规范为中国政府制定的饮用天然泉水的国家准则,旨在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此规范适用于所有饮用天然泉水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2. 定义2.1 饮用天然泉水指自然地下产生的泉水,具有优质、清洁、无污染的特点,可以直接供人类饮用、烹饪和食品加工使用。
2.2 泉水源泉水源是指供饮用天然泉水使用的自然地下水源。
3. 泉水质量要求3.1 外观饮用天然泉水应具有透明、无浑浊、无异物、无悬浮物的特点。
3.2 感官要求饮用天然泉水应具有纯净、清爽、无异味、无异色、无余味的感官特点。
3.3 化学成分饮用天然泉水应符合国家标准 [填写相关标准编号] 关于水质标准的要求。
其中应特别注意以下关键参数:- pH值- 总溶解固体- 重金属含量- 其他化学物质含量3.4 微生物饮用天然泉水应经常进行微生物检测,并符合国家标准 [填写相关标准编号] 关于微生物标准的要求。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大肠菌群的检测结果。
4. 饮用天然泉水生产与销售4.1 泉水源保护生产饮用天然泉水的厂商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泉水源的纯净和安全。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确保泉水源周围环境无任何污染源- 禁止在泉水源附近进行任何可能造成污染的活动- 定期监测泉水源的水质和微生物状况4.2 生产过程饮用天然泉水的生产过程应遵守卫生标准和相关法规,并通过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进行生产和处理。
4.3 标签和包装销售饮用天然泉水的厂商应确保产品标签和包装符合国家标准,清晰标识出产品的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5. 饮用天然泉水使用5.1 存储用户在存储饮用天然泉水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选择密封良好的进行存储- 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环境- 定期清洗存储5.2 饮用用户在饮用饮用天然泉水时应使用干净的杯子或瓶子,避免直接接触嘴唇,以保持卫生。
6. 监督与检测政府相关部门将定期进行对饮用天然泉水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测,以确保各方遵守国家规范并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
天然矿泉水标准
天然矿泉水标准
天然矿泉水是指从天然水源中取得的,未经任何处理的水,其成分和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地质构造、地表覆盖和气候等自然因素的影响。
天然矿泉水的标准是指对天然矿泉水的生产、包装、运输和销售等环节所制定的技术规范和质量要求,其目的是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首先,天然矿泉水的标准应包括对水源地的要求。
水源地应当具备良好的地质构造和地下水位,水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且水源地周围应无任何可能对水质造成污染的工业厂区、垃圾填埋场、化工厂等设施。
其次,天然矿泉水的生产环节也是标准所需关注的重点。
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关的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生产车间应当符合卫生标准,生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设备卫生标准,生产工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工艺标准。
另外,包装、运输和销售环节也是天然矿泉水标准所需关注的内容。
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包装卫生标准,包装工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包装工艺标准,包装过程中应当避免对水
质造成污染。
运输和销售环节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运输和销售
卫生标准,避免在运输和销售过程中对水质造成污染。
总的来说,天然矿泉水的标准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对水源地、生产、包装、运输和销售等环节都有严格的要求和规定。
只有严格遵守这些标准,才能生产出符合质量要求的天然矿泉水,
让消费者放心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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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饮用山泉水》编制说明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2014年3月14日一、任务来源及起草单位、协作单位、主要起草人任务来源:吉林省卫生厅委托(委托协议项目书编号DBS22/029-2012)制定该标准。
起草单位: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项目负责人:李滢倩,工程师,硕士,从事饮用水质量分析工作十余年。
2006年跟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评估组对申请“长白山矿泉水地理标志”的矿泉水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和水源地进行调研评估,对长白山地区的矿泉水分布和生产状况有所了解。
多次参加饮用水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工作,对我省饮用水企业的生产情况比较了解。
在历次的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承担了质量分析工作,撰写了质量分析报告,对我省饮用水产品的质量状况及容易出现的问题有所掌握。
杨忠,研究员,硕士,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食品检验部副主任,具有丰富的产品质量分析经验。
从事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现场核查工作十余年,对食品企业的生产工艺和行业状况有全面系统深入的了解。
二、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从地质构造上看,吉林省地貌以中部大黑山为界,分作东部长白山区和西部松辽平原区两大地貌单元,东部山地与西部平原之间,分布有丘陵和台地,形成两者之间的过渡地带,山地面积约占全省总面积的36%,丘陵和台地面积约占全省总面积的34%。
我省东部长白山区地下水资源丰富,地下水循环交替强烈,多以泉水及河流的形式排泄于地表,因此我省具有丰富的山泉水资源。
近年来,山泉水因具有水质纯净,富含天然矿物元素的特点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省内饮用山泉水生产企业达到百余家。
目前我国没有饮用山泉水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我省饮用山泉水企业生产没有统一的规范,导致生产状况混乱,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有一些企业甚至以自来水、河流水、水库水等水源冒充山泉水欺骗消费者,因此急需在我省建立统一的饮用山泉水标准,规范企业生产,保证产品质量,促进山泉水行业的良性发展。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饮用山泉水》可以解决我省饮用山泉水产品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有利于规范我省饮用山泉水企业生产,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利益。
三、主要起草过程2012年7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饮用山泉水》制定研制工作立项,确定项目起草单位,签订了项目委托协议书。
2012年7月,起草小组召开会议,确定了项目组的主要成员及人员分工,项目负责人对标准的立项情况做了详细介绍,制定了标准研制的总体思路和框架,对下一步标准的起草及现场调研工作做了详细部署。
2012年7-9月,项目组对省内多家饮用山泉水生产企业进行了现场调研。
对山泉水的水源地、水源状况、加工过程、包装、运输和贮存等一系列生产工序进行了解,并现场观摩了山泉水水源采集和消毒等工艺,并采集了水样用于实验室分析。
2012年9-11月,对采集的水样进行实验室分析,根据分析数据,项目组确定了标准的具体参数及指标,起草了标准草稿。
2013年1月面向生产企业、检验机构及相关单位对标准草稿征求意见。
2013年2月根据相关单位反馈的意见,项目组对标准文本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
2013年3月送报卫生厅进行初审。
2013年10月根据卫生厅初审意见,补充采集样品,进行实验室分析。
2013年12月起草小组开会对标准内容进一步完善。
2014年2月底再次形成标准送审稿。
2014年3月再次上报卫生厅进行审理。
四、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1.制定标准的原则:⑴安全性,即遵循食品安全法“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宗旨;⑵针对性,即根据吉林省山泉水特点,制定合理的指标,区别其他饮用水产品;⑶实用性,在保障饮用山泉水的食用安全性和满足生产许可证检验要求的前提下尽量减少指标参数的设置,以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保证标准能够被生产企业广泛使用。
2.本标准的制定依据:相关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及文件;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的相关论文;部分实验数据。
标准结构、格式等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编写。
3.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本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与编写规则》等规定进行编制。
本标准中引用国家标准22项,所引用的国家标准,其技术指标内容均以现行有效、适用的标准为主,标准之间无冲突。
五、制定标准的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本标准的格式按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中的要求编写。
本标准主要由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和标签等5部分构成。
本标准中的技术参数主要依据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19298《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8537《饮用天然矿泉水》等国家标准确定。
检验方法主要采用GB/T 5750《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T 8538《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 17323《瓶装饮用纯净水》等标准的检验方法。
在标准制定中还参考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ODEX STAN 227-2001:瓶装/包装饮用水(不包括天然矿泉水)通用标准》和世界卫生组织(WHO)《饮用水水质准则》等国际饮用水标准和文件。
六、主要条款的说明及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试验验证的论述1.术语和定义1.1本标准中关于“饮用山泉水”的定义是指,“采用从山体自然涌出或山体经钻井采集的、未受污染且未经过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仅经适当过滤和消毒灭菌等工艺处理,保留水源中原有矿物质和微量元素且不添加任何化学物质,密封于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
”国际瓶装水协会(IBWA)关于天然水的定义,是指瓶装的,只需最小限度的处理的地表水或地下形成的泉水、矿泉水、自流井水,不是从市政系统或者公用供水系统引出的,除了有限的处理(例如过滤、臭氧或者等同的处理)外不加改变。
GB 10789-2007《饮料通则》中对饮用天然泉水定义如下:采用从地下自然涌出的泉水或经钻井采集的、未受污染的地下泉水且未经过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制成的制品。
本标准定义中“采用从山体自然涌出或山体经钻井采集的,未受污染且未经过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强调了本标准规定的山泉水必须来源于山体岩层下,不得在农田地中、村庄内打井取水灌装,不得使用自来水和地表水灌装,体现了山泉水经山体自然净化的本质特征,保证了山泉水的天然属性。
而“仅经适当过滤和消毒灭菌等工艺处理,保留水源中原有矿物质和微量元素且不添加任何化学物质”是对山泉水的生产过程进行了规定,即仅经过简单的过滤和适当的紫外线照射或臭氧杀菌过程,不得使用任何化学消毒剂,不得添加任何添加剂,这样既保留了山泉水中对人体有益的微量元素,又防止引入其它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
整个定义既保证了饮用山泉水的食用安全性,又强调了其天然属性,体现了山泉水的天然纯净的本质特征,也符合国际和国家权威部门关于瓶装饮用泉水的定义要求。
1.2本标准还对“山”进行了定义,即地壳上升地区经受河流切割而成的一种地貌形态,自上而下可分为山顶、山坡和山麓三部分。
按高度可分为“高山”即主峰的相对高度超过1000米;“中山”即主峰相对高度在350米至1000米;“低山”即主峰相对高度在150米至350米。
山泉水,顾名思义是来自山中的泉水,明确“山”的概念对水源地的确定有重要的意义。
我省山泉水资源主要分布在东部山地,东部山地又可划分为长白中山低山区和吉东低山丘陵区两个地貌区。
长白中山低山区位于张广才岭和龙岗山及其以东,主要包括白山市、通化市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地貌以中山低山为主,山顶海拔多在800~1000米以上,相对高度在500米以上。
主要山脉有盘岭、大龙岭、穆棱窝集岭、老松岭、哈尔巴岭、南岗山、甑峰岭、英额岭、牡丹岭、张广才岭和威虎岭等。
吉东低山丘陵区位于大黑山及其以东,张广才岭和龙岗山的西麓以西,包括吉林市、辽源市,以及通化市西部、四平市东部和长春市东部,地貌以低山丘陵为主,山间谷地宽阔,低山丘陵海拔多在400~500米,相对高度100~300米。
主要山脉有西老爷岭、吉林哈达岭和大黑山。
从我省地貌特征上看,我省的饮用山泉水企业应主要分布在通化市、白山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吉林市、辽源市、长春市东部和四平市东部等地。
2.水源的要求2.1水源水质要求滕继奎1991年发表在《吉林地质》第三期的《吉林省地下水环境质量分区及特征》中指出,我省东部山区的地下水主要分为两类水质区,一类为分布于东南部山区二道白河一带玄武岩台地、山间盆地, 敦密、伊舒断裂带的淡饮用天然矿泉水水质区,该区水质均能达到Ⅰ类水质量标准;另一类为广布于四平——长春——榆树以东的东南部山区花岗岩风化裂隙水、变质岩裂隙水、玄武岩孔洞裂隙水、碱性熔岩裂隙水及碳酸盐岩溶洞裂隙水水质区,该区地下水多以泉水的形式出露,水温较低,一般为6~7 ℃,以HCO3-Ca、HCO3-CaMg 型水为主,矿化度小于0.3 g/L的淡水、极淡水,该区水质能达到Ⅲ类水质量要求。
因此我省山泉水水源最低应满足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水要求。
2.2水源卫生防护要求参考GB 8537-1995《饮用天然矿泉水》中水源卫生防护规定制定。
3.成品水的水质要求本标准产品质量检验项目的确定一方面依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相关规定,另一方面为满足饮用水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的需要。
3.1感官要求成品水感官要求参照GB 19298《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规定制定。
虽然山泉水性质与矿泉水相似,都含有一定量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并且GB 8537《饮用天然矿泉水》中规定浑浊度≤5 NTU,但从实验数据和日常的监测情况看,我省饮用山泉水都能满足浑浊度≤1 NTU要求,因此感官要求完全参照GB 19298《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执行。
3.2 特征指标本标准将电导率作为特征指标。
电导率反映水样所含离子的情况,电导率越低表明水质越纯净,所含的离子数量越少,GB 17323 《瓶装饮用纯净水》标准规定电导率≤10µS/cm。
纯净水生产过程中有一个去离子工艺,将水中的离子尽量去除干净,而山泉水的加工工艺只要求进行简单过滤,尽量保持源水中的微量元素和矿物质,因此电导率是饮用山泉水区分纯净水的一项重要指标。
课题组在通化、白山、延边、辽源、吉林、四平、长春等地采集了30份山泉水源水和40份成品水进行实验室分析。
原水的电导率为300µS/cm~400µS/cm,成品水的电导率为1.2µS/cm~354µS/cm,另外还对成品水的电导率与水中微量元素含量关系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水中微量元素含量随电导率增加而增加,尤其是电导率大于30µS/cm时,微量元素含量增加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