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7•【字号】川办发[2009]27号•【施行日期】2009.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9]2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8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切实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规划要求,坚持自愿原则,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继续做好日常医疗工作;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省上制定实施意见,地区制定具体办法,对参保大学生实行属地管理;完善医疗保障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适用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校中的中专生)、全日制研究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
三、主要政策(一)参保缴费。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高校所在地的市(州)为统筹层次,由高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缴费等手续。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
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及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
(二)政府补助。
按照高校财务隶属关系和管理关系,政府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证《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参保业务,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由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代扣缴纳。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险银行代扣账户按月统一征收。
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应缴纳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足额存入基本医疗保险的银行代扣账户。
第三条《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
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应按规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银行按月代扣缴纳协议,通过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
第四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参保人员,可自愿到相应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参保业务,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一)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由个人凭身份证(户口簿)和社保卡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二)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由个人凭身份证(户口簿)和社保卡(医疗证)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三)未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但在《办法》实施前按规定参加《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成办发〔2005〕123号)且连续不间断缴费或者一次性缴纳若干年费用的人员,在原保险有效期满后3个月内,由个人凭身份证(户口簿)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超过3个月不再纳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范围。
大学生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附1、附表2
附件:2
大学生筹资EXCEL表格填写说明: 1. 本表格【大学生筹资样表】只针对大学生人群适用。 2. 整个表单的单元格格式全部为文本格式; 3. 表格中列的顺序固定(不能交换顺序,不能增加,不能减少),第一行不能删除; 4. 表格中第一列【个人编号】为空,不填写,导盘后系统自动生成; 5. 表格列【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人员来源、人员类别、缴费档次、员来源、人员类别、缴费档次、是否成都市户籍】必须为下列指定代码: ①.大学生的人员来源的代码为: 04(大学生); ②. 人员类别全部为:01 (普通居民) 15(低保家庭大学生) 16(一二级残疾大学生); ③. 缴费档次代码: 04 (学生儿童档); ④. 户籍代码为: 01 (成都市城镇户籍) 02 (非成都市城镇户籍) 。大学生指入学前的户籍。 ⑤. 性别:男、女; ⑥. 出生日期格式:yyyy-mm-dd(即:年-月-日); ⑦. 专业:各院校务必统一格式,比如院校专业年级的组合作为专业等等。 6. 表格列【机构全称】保留为空,不填写。 7. 请务必准确填写身份证、姓名,身份证必须符合校验规则。系统将根据“身份证+姓名”来判断在成都市社保系统数据库中是否存在对应记录?如存在,则取 出对应社保编号(个人编号);如不存在,则重新分配社保编号(个人编号)。 8. 所有输入的汉字中间,不能有空格,特别是姓名、专业; 9. 输入表格内容时,请选择“半角”输入,切勿“全角”输入; 10. 建议一个班级的参保人员整理为一张excel表格,300条记录以内为宜;
10新生入学须知
---------------------------------------------------------------最新资料推荐------------------------------------------------------10新生入学须知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 2010 级新生入学须知亲爱的新同学: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欢迎你的到来!带着对未来无限的憧憬,你即将进入人生中最美好的大学时代,希望你能时刻牢记天道酬勤的真理,不断提高和完善自身素养,努力学习,顺利完成学业。
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我院学生完成学业后,由学院具印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符合授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将授予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所有证书实行电子注册。
一、入学前的准备 1.我院实施学分制和学业提醒制度,对不及格科目较多的学生,将在学期末给予书面学业提醒,并将副本寄给学生家长;对学分未达到该学年累计最低学分要求的学生,将予以淘汰。
请同学们做好刻苦学习的思想准备。
2.请学生家长注意:学院将在每年暑假将学生完成学业的情况书面通知家长,请家长注意接收并填写回执,学生返校报到时交回学院。
特别提醒:(1)新生务必认真、如实填写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学生登记表。
1 / 9以后家庭通信地址及联系方式如果有变更,务必通知学生辅导员。
(2)新生必须凭录取通知书、《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学生登记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到。
(3)为了使新生尽快适应大学生活,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学院规定一年级学生(除特殊专业外)不得自带电脑到校。
建议不带贵重物品到学院,同时,大学在读期间,学生不得将电视、 VCD 等娱乐性和大功率的电器(停电宝、电炉、电水壶、电饭煲、热得快、电取暖器、空调、洗衣机等)及管制刀具等带到学生宿舍使用,一经发现,将按照学院相关管理规定处理,请学生和家长积极支持和配合。
(4)新生军训时间安排在 9 月 11 日20 日。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9.11•【字号】成劳社办[2009]362号•【施行日期】2009.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社办〔2009〕362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本市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大学生医疗保险有效期大学生入学前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按学校规定在统一筹资期内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其医疗保险有效期从入学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入学前医疗保险有效期与入学后医疗保险有效期重合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重复享受。
二、关于大学生首诊医疗机构的确定(一)无校医院的高等院校(含科研院所),应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成办发[2009]33号)文件精神,就近选择一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作为大学生的首诊医疗机构。
各高等院校所选择的首诊医疗机构不符合就近原则,不能满足参保学生门诊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另行指定首诊医疗机构。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帮助无校医院的高等院校选择指定的首诊医疗机构时,可以根据高校所在地的高校数量、学生人数等情况,选择非公立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大学生首诊医疗机构。
二OO九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大学生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等相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大学生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报销等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学院:
按医疗保险报销流程规定,参加了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可以到各个报销代办点交门诊医疗发票等相关资料和领取现金。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0年12月1日—2011年2月28日产生的门诊医疗费,已于2011年3月1日—15日交了门诊医疗发票等相关资料的同学可领取门诊医疗报销费。
二、申请了民政部门医疗救助资金补助的低保学生和残疾学生原缴纳了医疗保险费的,可退还原缴纳的2010年9月1日—2011年8月31日的医疗保险费40元。
三、原缴纳了医疗保险费的但在本校以外参加了其它同类的社会医疗保险的这部分人,按社保政策规定不能参加我校办理的医疗保险。
这部分同学可退还原缴纳的2010年9月1日—2011年8月31日的医疗保险费40元。
名单如下:魏凯、张兆强、雷婷秀、徐佳、余黎黎。
四、2011年3月15日之前已交清门诊医疗发票等相关资料但未
前来领取门诊报销费的同学,可继续领取。
五、2011年3月1日—年5月31日在成信院校医院(含航空港校区、龙泉校区)和社保局定点的九个医院产生的门诊费用于2011年5月15日—6月1日将门诊医疗发票等相关资料交到各个报销代办点(见第七条)办理报销手续。
六、近期在成都市社保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尚未在该医院报销的同学请将报销所需的住院医疗发票等相关资料交到各报销代办点。
七、报销代办点、联系人、联系电话。
综合门诊部医保办
二零一一年五月六日。
中国科学院光电技术研究所研究生基本医疗门诊诊疗费报销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光电技术研究所研究生基本医疗门诊诊疗费报销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成办发[2009]33号】,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报销对象凡在我所取得正式学籍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按时缴纳“成都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者,均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的待遇。
二、报销管理中国科学院光电技术研究所职工医院(以下简称“光电所职工医院”)负责为本所研究生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设立研究生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管理小组,负责办理研究生基本医疗保险费报销的具体事务。
研究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资金和个人缴费统一纳入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管理。
研究生门诊医疗费按每人每年50元核准,定额使用,在一个保险有效期内超支部分由所研究生教育经费支持解决,结余部分用于研究生健康体检及疾病预防。
三、报销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1.普通门诊、急诊:在扣除个人应承担费用外,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按60%报销,个人承担40%;2.外伤门诊:研究生因外伤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50元以上的部分按90%报销。
3. 门诊特殊疾病:门诊特殊疾病属住院待遇,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执行,不在普通门诊报销之列。
四、保险有效期及报销限额一个保险有效期为参保当年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止,报销限额如下:1. 普通门诊费用(包含急诊费用)不得超过500元;2. 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最高不超过800元;3. 对研究生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其产前检查、住院分娩等,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五、报销细则1.研究生报销普通门诊费用所包含的诊疗项目、用药范围与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同。
2.研究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的待遇;自办理离校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的待遇。
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的解答
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问题解答一、大学生参加的是什么医疗保险?答:大学生医疗保险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2011学年度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的回复》(成劳社办[2010]274号)文件精神参加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主办的,以各级财政补贴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一项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以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为目的,减轻大学生医疗负担的一种社会保险。
二、交保险费的金额和保险有效期是多少?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费大学生本人每年缴费40元;《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补充保险自愿参加)每年缴费218元。
交费后由各班班长统一办理医疗保险。
保险有效期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补录生保险有效期从参保之日起至次年的8月31日。
三、在哪里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补充保险自愿参加)?答:新生入学报到时统一在计划财务处缴纳(一次性收取在校年限的医保费用)医保费;老生由各学院组织参保并按班级收取,上缴到计划财务处(老生2009年交了保险费但没有前往医保办办理医保手续的,将相关资料带上到医保办找杨老师办理参保手续),然后到以下地点办理保险。
航空港校区的参保学生在成都信息工程学院综合门诊部医保办办理。
联系电话:85966106 联系人:杨老师。
龙泉校区的参保学生在龙泉校区卫生所办理。
联系电话:84832070 联系人:李老师由各班班长开学10天内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各班需交《大学生筹资EXCEL表》一份(文档、电子档各一份,校医院邮箱:wsk@)、新参保同学需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在制作参保同学名单时要仔细阅读《大学生筹资EXCEL表格填写说明》,(尤其要强调的是:必须用EXCEL表格、用文本格式、选择“半角”输入)。
大学生医保政策讲解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6.24•【字号】川劳社办[2009]48号•【施行日期】2009.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48号)各有关市州劳动保障局、教育局:目前,高校即将进入暑假,做好大学生参保的各项准备工作迫在眉睫。
根据《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8]119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是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水平,减轻患重病大学生家庭负担的重大举措。
各地区、各高校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大学生参保工作。
没有出台实施办法的市州要在今年6月前出台实施办法,确保在9月高校新学年开学时就能及时开展大学生参保工作。
2009年的入学新生应全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往届在校生也要尽量动员参保。
在实施过程中,要规范操作流程,完善各项经办管理措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医保经办机构要出具缴费凭据,并发放相应的参保证(卡)。
二、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高校统一组织到所在地的统筹地区参保。
对于高校跨统筹地区设立分校的,可以在校本部参保,也可在分校所在地参保。
三、按照《实施意见》的精神,在启动实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各统筹地区应在保证大学生原日常医疗资金的基础上,同步开展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所需经费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统筹安排。
各统筹地区要制定出台统一的实施办法,加强普通门诊统筹的医疗费管理,门诊统筹主要依托高校所属医疗机构和基层定点卫生服务机构,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将符合定点条件的高校所属医疗机构和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并签订好定点服务协议。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155号)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文号:第155号签发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签发时间:2008-11-18生效时间:2009-01-01《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1月3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体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原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自愿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三)保大病,保当期,不设缴费年限;(四)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三条(统筹模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管理。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参保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对基金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及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的身份确认和证明提供,并组织参保及资助。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市属高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组织在册学生、在园幼儿参保。
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并协助组织散居儿童参保。
计生部门负责新增计生“三结合”帮扶对象的确认并提供证明,帮扶部门给予参保资助。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身份确认和证明提供,统一组织城乡残疾人员(不含残疾学生、低保残疾人)参保。
负责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困难家庭中的学生儿童以及残疾学生儿童的参保资助。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证《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符合《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人员,可自愿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医疗保险关系终止后,可在《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缴费时间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参保。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进行征缴:(一)市属高校、中小学校(含中专、技校、职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学校或托幼机构为单位,在所属学校或托幼机构按规定缴费参保。
学校或托幼机构负责在册学生和在园幼儿保险费的登记收缴和参保信息录入等工作,并按时将收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存入学校或托幼机构所属区(市)县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入户; (二)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和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新增计生“三结合”帮扶户分别由户籍所在地民政、残联、计生帮扶部门统一组织参保。
区(市)县民政、残联、计生部门负责资助对象的审核和确认,并按时将资助对象的保险费全额划入所属区(市)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入户,其中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安排保险费的应直接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三)其他城乡居民在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缴费参保。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劳动保障所等单位负责其保险费的登记收缴和参保信息录入等工作,并按时将收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存入所属区(市)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入户。
第四条区(市)县应在每年9月1日前,公布本区(市)县次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档次的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
第五条城乡居民参保,应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学龄前儿童参保,还需提供父母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或居住证的原件。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讲解
①单位职工个人账户的计算基数:单位职工的计算基数是以职工的医疗保险月申报工资。
②个体人员个人账户的计算基数:个体人员的计算是以个体人员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
(2)个人账户的计算公式:
不满50岁的职工
满50岁—59岁的职工
退休人员
医疗保险月申报工资×2% + 医疗保险月申报工资×0.01% ×本人实 足年龄
患者住院时怎样办理入院手续
(1)在社保定点医院、参保人员住院可持入院证、身份证和社保卡直接 办理入院手续;实行计账式住院。
(所谓计账式住院;是指属于医保报销的费 用记帐,属于自已负担的费用由入院时,向 医院缴纳一定数额的自费预付金支付)
(2)特殊情况、外伤住院可以全额垫付现金,出院后到参保地医保局基 本医疗处报销。
1.起付标准按不同级别的定点医院确定: 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160元(符合条件并与医保机 构签订住院医疗服务协议); ②.一级医院为200元; ③.二级医院为400元; ④.三级医院为800元; ⑤.市外转诊起付标准为2000元:
起付标准按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次数计算:
①.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逐次降低100元。最低不能低于 160元。
(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费用×100% 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报销依据《三个目录》: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 施目录》 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即自费。自费费用则完全由个人承担,基 本医疗基金不予报销。
③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报销比例的规定: (1)统筹基金根据医院级别按比例支付: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参保 范围
参保 方式
缴费 资料
缴费 标准
缴费 时间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3•【字号】成府发[2009]51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9〕5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扩大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指导意见》(川劳社发〔2009〕22号),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09〕425号)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形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门诊费用的机制,建立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一)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第四条(资金渠道)(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再享受门诊定额补助。
第五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和结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病情常见、费用较高、治疗周期长的多发病、慢性病、常见病、重特大疾病等19大类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具体病种、报销标准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成劳社办〔2008〕467号)执行。
成都市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问答
成都市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问答第一部分基本政策一、大学生为什么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主办的;以各级财政补贴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一项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以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为目的;为大学生医疗保障做出的制度安排..二、哪些大学生可以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答: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生含高校中的中专生、全日制研究生..第二部分参保和缴费三、分校和总部不在一个地方应该在什么地方参保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校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有分校的;其分校大学生按属地原则在所在地参保;学校总部和分部在成都市行政区内;但不在同一区市县的;按属地原则分别在学校所在地参保..四、大学生怎样参保答:由高校统一组织;在学校所在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学校统一录入学生参保信息;代收保险费..五、本人缴费金额是多少答:大学生本人或家庭缴费金额为50元..六、家庭困难的学生参保怎样补助答: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大学生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大学生无户籍限制;个人缴费部分由高校所在地区市县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补助..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高校给予不低于10元的补助..七、申请参保补助的学生应提供哪些资料答:申请参保补助的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大学生;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申请参保补助的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大学生;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残联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八、缴费时间和保险有效期是如何确定的答:大学生应当在入学报到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30目;补录生最迟不能超过12月20日;逾期不予办理..保险有效期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补录生保险有效期从10月1日起至次年的8月31日..第三部分待遇标准九、门诊报销比例是多少答:普通门诊:大学生在校医院或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由校医院或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按60%的比例报销;个人负担40%..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医疗保险基金为一个大学生支付的门诊费用不超过500元..意外伤害门诊:大学生因外伤;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50元以上的部分按90%报销;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医疗保险基金为一个大学生支付的外伤门诊医疗费最高不超过800元..十、住院报销比例是多少答:大学生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含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其数额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先支付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按比例支付:乡镇卫生院和校医院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含无级别医院80%;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0%..十一、什么是门诊特殊疾病答:门诊特殊疾病指患病后需长期治疗;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治疗可以在门诊进行;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具体病种的认定标准按照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执行..十二、什么是起付标准是怎样设置的答:起付标准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支付报销范围内住院医疗费时的起付金额;标准以下的部分由个人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乡镇卫生院和校医院5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市外转诊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十三、一个保险有效期内最高支付金额是多少答: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一个大学生累计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特殊疾病最高限额为8万元..十四、大学生有没有生育补助答:对大学生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产前检查每人定额补助100元;在乡镇卫生院、校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住院分娩的每人定额补助700元;在二级和三级医院住院分娩的每人定额补助800元..第四部分费用结算十五、住院费用如何结算答: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个人只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十六、门诊费用怎么报销答:大学生在首诊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个人只承担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因首诊医疗机构条件限制;大学生经首诊医疗机构同意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个人垫付后;由首诊医疗机构按规定比例报销..大学生所在高校医院和指定的首诊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校学生门诊医疗费报销的具体管理规定..十七、在异地发生住院怎么办答:异地医疗是指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行为..大学生寒、暑假和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自出院之日起3个月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到其参保关系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费用结算..结算时还需提供寒、暑假开始和结束时间证明加盖学校公章、原户籍复印件等资料..十八、哪些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答:以下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二除急救、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三因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造成伤害的医疗费;四因自伤、自残、醉酒、戒毒、性传播疾病艾滋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五因美容矫形、生理性缺陷、不孕不育治疗等发生的医疗费;六第三方责任等引发的非疾病医疗费;七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八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肇事方逃逸或无第三方责任人的相关证明;且没有享受相关补偿的;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第五部分其他十九、为什么要实行首诊制答:因为大学生是个集中居住的群体;学校负有掌握学生健康状况和控制传染病流行的职责;所以必须实行首诊制..二十、首诊医院如何确定答:高校有校医院的含科研院所的医疗机构;该校医院作为本校大学生医疗保险的首诊医院;高校无校医院的;按就近的原则;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选择一家公立医院作为指定的首诊医疗机构..二十一、成都市医疗保险政策在哪里查询答:在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网可以查询到本市医疗保险的相关信息..。
2021年度成都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宣传资料(大学生)
2021年度成都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宣传资料(大学生)一、参保对象温江区内高校在册大学生(不包含只享受户籍所在地政府资助参保政策的大学生)。
二、缴费标准280元/人·年(含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大病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和重特大疾病保险) 。
三、缴费时间、待遇有效期、办理地点及缴费方式四、可享受待遇(一)住院待遇报销顺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大病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注:因病在大成都区域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持社会保障卡在医院报账窗口报销1.基本医疗保险2.城乡大病保险3.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4.重特大疾病保险(二)门诊待遇(成都校区门诊首诊定点医院:温江区人民医院,持社会保障卡在医院报账窗口报销)1.普通门诊:在学校确定的首诊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按60%比例报销,一个保险有效期内最高支付500元。
2.外伤门诊:在学校确定的首诊医疗机构因外伤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50元以上的部分按90%报销,一个保险有效期内,最高不超过800元。
3.门诊特殊疾病:在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分别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4.犬伤门诊:在卫健部门指定的犬伤处置医疗机构发生的伤口处理、注射人用狂犬疫苗(含疫苗费)的门诊医疗费用,每人份最高支付200元。
(三)生育待遇1.补助范围:参保大学生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婚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孕产妇。
2.产检费:妊娠期间门诊常规检查费用按每人400元定额支付。
3.新生儿护理费:按每个胎儿100元的标准定额支付。
4.生育补助:五、异地就医报销异地就医:指参加了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大成都区域外因病住院的医疗行为。
参保人需在就医前,持相关资料到医保服务点或关注“温江医保”微信公众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
(一)联网结算参保人异地就医前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可持社会保障卡在就医地已开通异地联网结算的定点医院直接刷卡就医结算。
医保业务知识大练兵题库(一)
医保业务知识大练兵题库(一)基本信息:[矩阵文本题] *一、单项选择题1.个人垫付医疗费用中心端报销,从出院之日起,一般情况不超过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个月。
() [单选题] *A.6 12B.12 24C.3 12(正确答案)D.6 122.住院及门诊特殊费用中心端报销办理时限不超过个工作日。
() [单选题] *A.15B.30(正确答案)C.45D.603.根据成医保发〔2021〕23号要求,《成都市人社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卫计委关于将注射用狂犬疫苗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6〕216号)于到期后自动废止,不再执行。
() [单选题] *A.2021年9月30日(正确答案)B.2021年10月30日C.2019年9月30日D. 2019年10月30日4. __起,我市参保人员在四川省内施行异地就医免备案。
我市参保人员在四川省内进行普通住院、普通门诊、药店购药、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的,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 [单选题] *A.2022年1月B.2022年2月C.2022年3月(正确答案)D. 2022年4月5.下列哪类情况发生的住院费用可申请重特大疾病报销() [单选题] *A.职工参保未满12个月(正确答案)B.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未满12个月C.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内6.治疗用卡介苗注射剂纳入执行开始时间为2018年11月15日。
() [单选题] *A.甲类药品B.单独管理乙类药品(正确答案)C.丙类药品7.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于女职工在生育、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等待遇,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的,其差额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补足。
对财政供养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
() [单选题] *A.女职工B. 女职工配偶C. 用人单位(正确答案)8.居住证积分审核业务由受理。
() [单选题] *A.业务受理科(正确答案)B.待遇审核科C.两定服务科D.医疗保险科9.下列哪项业务可以在“新都医保”微信公众号办理?() [单选题] *A.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B.个人垫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C.医保关系转移(正确答案)D.生育津贴拨付申请10.下列哪项途径不属于异地就医备案业务办理途径() [单选题] *A.电话备案B.邮箱备案(正确答案)C.医保窗口备案D.微信公众号备案11.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医院级别确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5•【字号】成府发[2004]62号•【施行日期】2004.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4]6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2〕82号)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见》(成委发〔2004〕7号)文件精神,取得了很大进展,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得到了应有的保障。
目前,低保制度的政策法规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已基本确立,低保工作的总体形势较好,但仍待规范和完善。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市政府2004年第19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低保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及时研究解决低保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制度上保障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重要途径,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低保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一)积极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政策措施一体化精神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和城乡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的新机制,切实落实配套救助政策和措施,做到应救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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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成办发[2009]33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19
【实施日期】2009.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成办发[2009]3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
见》(国办发[2008]1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9]27号)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
法》(市政府令第155号)的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9月1日起,按照属地原则,将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大学生纳入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目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生(含高校中的中专生)和全日制研究生。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校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有分校的,其分校大学生按属地原则在所在地参保;学校总部和分部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但不在同一区(市)县的,按属地原则分别在学校所在区(市)县参保。
二、基金来源和缴费标准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大学生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构成。
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个人年度缴费标准为40元,由大学生本人及家庭负担。
政府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其中:部属院校由中央财政承担;省属院校由中央、省财政承担;市属院校由中央、省、市财政承担。
三、参保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大学生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大学生(无户籍限制),个人缴费部分由高校所在区(市)县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补助。
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川办发[2009]27号文的规定,由高校从事业收费提取的5%中,给予不低于10元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