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煤矿等部分行业开展在用计量器具
煤矿企业在用强检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
煤矿企业在用强检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1)煤矿企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将在用强检计量器具依法向法定的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新购的强检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书,并按《煤矿生产企业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申报表》要求在使用前送当地质监局备案和并主动将强检计量器具向法定的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2)属于国家强制检定范围内的工作计量器具,煤矿企业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并按规定依法向法定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器具的检定率必须达到100%。
(3)煤矿企业禁止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的强检计量器具。
(4)煤矿企业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必须是法定检定机构出具的有效检定证书,煤矿企业不得将强检计量器具送到非法定的检验机构检定。
(5)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应当根据其检定规程的要求,按规定的周期执行,不得随意延期检定。
(6)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一律停止使用。
(7)煤矿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由计量器具管理人员编制周期检定计划表,根据计划要求开展周期检定。
计量器具管理人员在检定有效期届满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通知企业内部有关部门送检,企业内部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将计量器具送授权的法定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
逾期不送者,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8)在用强检计量器具使用人、保管人因公出差、脱产学习、休假等人员变动时,企业内部各有关部门应在使用人、保管人离开前进行工作交接,按规定移交使用或保管的计量器具,并对照台账认真核实器具编号,及时安排他人送检,不得影响器具周检,确保在用强检计量器具在有效期限内使用。
(9)企业计量管理人员应当在领取《检定证书》时核实计量器具型号标识与《检定证书》标识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应当要求改正。
煤矿企业应当按时领取有效的《检定证书》,并时实录入强检计量器具台帐明细和申报表内,便于管理和核查。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修订)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8.25•【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施行日期】2015.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计量正文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修订)(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执行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
第四条处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规定程序。
第二章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及处理第五条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一)责令改正;(二)责令停止生产、营业、制造、出厂、修理、销售、使用、检定、测试、检验、进口;(三)责令赔偿损失;(四)吊销证书;(五)没收违法所得、计量器具、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及非法检定印、证;(六)罚款。
第六条违反计量法律、法规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非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
(二)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损坏计量基准,或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随意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自行中断、擅自终止检定工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4号佚名【期刊名称】《中国计量》【年(卷),期】2005(0)7【摘要】《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计量局1987年7月10日公布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87]量局法字第231号)同时废止。
【总页数】2页(P4-5)【关键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05年;管理办法;计量器具;1987年;国家计量局;产品【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03;D922.4【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号 [J],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J], 无;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 [J], 李长江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J], 无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J], 无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规划〔 2012〕 99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在用安全设备管理, 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 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296号、《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煤矿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必须对煤矿在用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以保证正常运转。
具备检测检验能力的煤矿企业可以自行组织检测,或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检测。
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明确规定以外, 任何单位都不得强制煤矿企业接受指定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检验。
二、具备检测能力的煤矿企业和承担检测检验任务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要依法依规、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检验, 对检测结果和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矿用设备定期检测制度。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可以结合驻在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 根据有关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
《目录》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出现新情况, 请及时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2年 7月 24日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79号――关于公布第一批部门计量检定规程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79号――关于公布第一批部门计量检定规程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11.19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79号
•【施行日期】2012.11.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量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2年第179号)
关于公布第一批部门计量检定规程清理结果的公告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备案工作,近期,质检总局组织有关单位对已备案的部门计量检定规程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将清理后的第一批现行有效的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公布如下(见附件1)。
附件:现行有效的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第一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2年11月19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1.10.26
•【文号】国质检量[2001]162号
•【施行日期】2001.10.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计量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
知
(国质检量[2001]162号2001年10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
为适应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授权,现决定将燃气加气机、热能表两项两种计量器具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
经过此次调整,《目录》总计61项118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和国务院的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随着法制计量工作的需要,对《目录》进行调整。
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及其《目录》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附件:新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略)。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第36号《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第36号《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02月01日起施行。
局长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管理,保证计量单位的统一和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制定并批准颁布,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作为计量器具特性评定和法制管理的计量技术法规。
第三条凡制定、修订、审批和发布、复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适用范围必须明确,在其界定的范围内力求完整;各项要求科学合理,并考虑操作的可行性及实施的经济性。
第五条积极采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发布的国际建议?国际文件及有关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在采用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坚持积极采用、注重实效的方针。
第六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编制计划、协调分工、组织制定(含修订,下同)?审批?编号?发布。
第二章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计划第七条编制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项目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及计量法制监督管理的需要作为依据。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在每年4月份提出编制下一年度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下达给全国各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第九条各技术委员会根据编制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原则要求,于当年8月底将计划项目草案和计划任务书(格式见附件1)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对上报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草案统一汇总?审查?协调,于当年12月前将批准后的下一年度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下达。
第十一条各技术委员会在执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过程中,有下列情况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一)?????? 确属急需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项目,可以增补;(二)?????? 确属不宜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项目,应予撤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1987年5月28日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号发布)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
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
具体项目为: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4.体温计:体温计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6.谷物水分测定仪:谷物水分测定仪;7.热量计:热量计;8.砝码:砝码、链码、增铊、定量铊;9.天平:天平;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12.轨道衡:轨道衡;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计;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18.酒精计:酒精计;19.密度计:密度计;20.糖量计:糖量计;21.乳汁记:乳汁记;22.煤气表:煤气表;23.水表:水表;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汽流量计;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27.眼压计:眼压计;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31.测振仪:振动监测仪;32.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度电度表;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阻测量议;35.场强计:场强计;36.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38.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39.活度计:活度计;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42.声级计:声级计;43.听力计:听力计;44.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45.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46.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47.测汞仪:汞蒸汽测定仪;48.火焰光度计:光焰光度计;49.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萤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50.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萤光光电比色计;51.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52.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5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54.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55.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GB 17167—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计量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GB 17167—2006配备和管理通则代替GB/T 17167一1997General principle for equipping and managing of themeasuring instruments of energy in organization energy using2006-06-发布2007-01-01 实施前言本标准的4.3.2、4.3.3、4.3.4、4.3.5、4.3.8是强制性条款,其余是推荐性条款本标准代替GB/T 17167一1997《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本标准与GB/T 17167一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改为“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标准变为强制性标准;——增加了非工业企业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对用能单位、主要次级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进行了调整;——对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要求进行了调整。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计量司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交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全国节能监测中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计量质量研究所、湖南省节能监测中心、中国计量协会冶金分会、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万路,王顺安,何相助,贾力,李爱仙,辛定国,叶元乔,康治清。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独立核算的用能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指导意见
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02•【文号】国质检量联〔2017〕211号•【施行日期】2017.05.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量联〔2017〕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有关单位:能源计量是评价能源利用状况、依法实施节能监督管理的重要基础和手段,也是实现绿色发展的有力支撑和保障。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和《“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能源计量体系,提高能源精细化管理水平,推进能源计量服务向全过程、综合性、智能化转型升级,不断增强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引,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国家能源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战略决策部署,积极探索能源计量工作新思路、新模式,全面夯实能源计量基础,提升能源计量智能化、专业化、网络化服务水平,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计量技术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需求牵引、创新驱动。
根据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和要求,紧密衔接各部门、各行业、各领域能源计量需求,准确把握能源计量发展方向。
以制度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为手段,积极探索能源计量发展新思路,培育能源计量服务新业态,形成可量化、可复制、可推广的能源计量服务新模式,推动能源计量有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夯实基础、完善体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制(修)订及计量器具比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制(修)订及计量器具比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6.18•【文号】质检办量函[2007]307号•【施行日期】2007.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制(修)订及计量器具比对有关事项的通知(2007年6月18日质检办量函〔2007〕307号)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及有关单位:为了落实2007年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制、修订计划及国家计量基、标准比对计划,做好2008年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制(修)订计划及计量器具比对计划的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2007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一)各技术委员会要按照《2007年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制/修订计划项目表》(见附件1)、《2007年国家计量基、标准比对项目计划表》(见附件2)尽快落实计划项目。
(二)各技术委员会在组织制定、修订国家计量技术法规时,要积极采用国际建议、国际标准等技术文件。
(三)各技术委员会要认真检查2006年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结转项目以及国内计量基、标准比对项目完成情况。
已审定通过的完成项目,要督促有关起草单位按期完成任务;不能按期完成的,需提交正式书面说明。
(四)凡经技术委员会年会审定通过的国家计量技术法规(报批稿),必须符合《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1002-1998《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JJF1071-200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1059-1999《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等有关规定,方可上报。
二、申报2008年度计划项目的要求(一)各技术委员会申报2008年度国家计量技术法规计划项目时,以修订1999年以前发布的国家计量技术法规以及涉及强制检定的、执法急需的计量器具为重点,提出制定、修订计划。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煤矿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煤矿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计量监督【发文字号】国质检量函[2005]193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05.04.06【实施日期】2005.04.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煤矿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5]193号2005年4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会议精神,切实履行质检系统职责,进一步加强煤矿在用计量器具的计量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煤矿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基本目标坚持点面结合、标本兼治,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之上,加强煤矿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探索建立长效计量监督管理机制。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结合当地实际,从现在起,用半年左右的时间,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一次煤矿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通过检查,实现两个基本目标:一是加强对煤矿用计量器具生产企业的计量监管,从源头上确保煤矿用计量器具的产品质量;二是加强对被授权从事煤矿用强检计量器具检定的单位(包括质检系统和煤矿系统,以下同)的计量监督,确保各项计量检定工作依法正常开展,并确保各煤矿在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受检率达到100%。
二、重点内容为做好此次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组织力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煤矿用计量器具生产企业、被授权从事煤矿用强检计量器具检定的单位和煤矿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煤矿用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重点是:(一)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用计量器具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该企业的生产设施、人员技术状况、检测条件和规章制度等是否符合原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发放时的考核条件的要求。
(二)被授权从事煤矿用强检计量器具检定的单位是否具有与开展检定工作相适应的计量标准;是否具有与开展检定工作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是否具有保证检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房屋设施;是否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是否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开展工作;是否严格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的各项要求进行检定;是否存在不检定或检定数据不全就出具计量检定证书等违法行为。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制造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遵守本办法。
计量器具新产品是指本单位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包括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计量器具范围,是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装置、仪器仪表和量具.标准物质新产品,按《标准物质管理办法》执行.第四条凡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申请型式批准.型式批准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器具的型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而进行的行政许可活动,包括型式评价、型式的批准决定.型式评价是指为确定计量器具型式是否符合计量要求、技术要求和法制管理要求所进行的技术评价.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
列入国家质检总局重点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目录》中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第二章型式批准的申请第六条单位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在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前,应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型式批准。
申请型式批准应递交申请书以及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
第七条受理申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委托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评价,并通知申请单位.第八条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根据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委托,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联系,做出型式评价的具体安排。
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向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提供试验样机,并递交以下技术资料: (一)样机照片;(二)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三)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四)使用说明书;(五)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第三章型式评价第十条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必须具备计量标准、检测装置以及场地、工作环境等相关条件,按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授权,方可开展相应的型式评价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换发和撤销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换发和撤销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1.19•【文号】国质检量函[2003]888号•【施行日期】2003.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换发和撤销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通知(2003年11月19日国质检量函[2003]8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对2003年到期的274种国家一级标准物质和178种国家二级标准物质进行复查,现批准“生铁成分分析标准物质”等268种国家一级标准物质和“高纯氢气体标准物质”等168种国家二级标准物质(见附件1)换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撤销“桃叶成分分析标准物质”等2种国家一级标准物质和“车用含铅汽油辛烷值标准物质”等10种国家二级标准物质(见附件2)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更改GB W1401a“纯铁成分分析标准物质”和GBW11122~GBW11123“煤中氟成分分析标准物质”等3种标准物质的不确定度;GBW(E)130104气相色谱仪检定用标准物质(丙体六六六—正已烷)更名为气相色谱仪检定用标准物质(丙体六六六—异辛烷)。
截至目前,我国共有国家一级标准物质1163种,国家二级标准物质1544种。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做好标准物质的推广、使用工作,加强制造、销售和使用标准物质的监督管理。
附件:1.换发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目录2.撤销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目录附件1:换发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目录(一级标准物质)┌───────────┬──────┬────────────────┬────────────────┐│许可证号│编号│名称│研制单位│├───────────┼──────┼────────────────┼────────────────┤│(98)量物国字10000100│GBW01101b~│生铁成分分析标准物质│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GBW01110a││心│├───────────┼──────┼────────────────┼────────────────┤│(98)量物国字10000101│GBW01111c~│铸铁喷粉碳硫成分分析标准物质│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郑州机│││GBW01118││械研究所│├───────────┼──────┼────────────────┼────────────────┤│(98)量物国字10000102│GBW01205b│普碳钢成分分析标准物质│钢铁研究总院│││GBW01209a~│碳素结构钢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01210a│││├───────────┼──────┼────────────────┼────────────────┤│(98)量物国字10000103│GBW11106b│冶金焦炭物理化学成分分析标准物质│山东省冶金科学研究院│││GBW01119a│稀土球墨铸铁成分分析标准物质││├───────────┼──────┼────────────────┼────────────────┤│(98)量物国字10000104│GBW01201~│碳素比色钢成分分析标准物质│宝钢集团上海第一钢铁有限公司技术│││GBW01204││中心│├───────────┼──────┼────────────────┼────────────────┤│(98)量物国字10000105│GBW01318a~│合金工具钢成分分析标准物质│钢铁研究总院│││GBW01319a│││││GBW01356a│合金结构钢成分分析标准物质││├───────────┼──────┼────────────────┼────────────────┤│(98)量物国字10000106│GBW01401a│纯铁成分分析标准物质│钢铁研究总院│├───────────┼──────┼────────────────┼────────────────┤│(98)量物国字10000109│GBW01317a│轴承钢成分分析标准物质│宝钢集团上海五钢有限公司│││GBW02609│轴承钢氧、氮成分分析标准物质││├───────────┼──────┼────────────────┼────────────────┤│(98)量物国字10000113│GBW01321│刃口钢成分分析标准物质│宝钢集团上海第一钢铁有限公司技术│││││中心│├───────────┼──────┼────────────────┼────────────────┤│(98)量物国字10000116│GB W01402d│高纯铁成分分析标准物质│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98)量物国字10000117│GBW01421│中碳锰铁成分分析标准物质│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GBW01422a│硅铁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01423│钼铁成分分析标准物质││├───────────┼──────┼────────────────┼────────────────┤│(98)量物国字10000118│GBW01424│高碳铬铁成分分析标准物质│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GBW01425a│低碳铬铁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01426│高碳锰铁成分分析标准物质││├───────────┼──────┼────────────────┼────────────────┤│(98)量物国字10000119│GBW01427│硅锰合金成分分析标准物质│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98)量物国字10000125│GBW02201~│变形铝合金成分分析标准物质│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科研所│││GBW02203│││├───────────┼──────┼────────────────┼────────────────┤│(98)量物国字10000126│GBW02204│铝合金成分分析标准物质│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GBW02601│钛中氮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02602│钛合金中氮成分分析标准物质││├───────────┼──────┼────────────────┼────────────────┤│(98)量物国字10000127│GBW02603│钛合金中氧、氮成分分析标准物质│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GBW02604│钛中氧、氮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02605│钛中氧成分分析标准物质││├───────────┼──────┼────────────────┼────────────────┤│(98)量物国字10000134│GBW06201│乙酰苯胺元素分析标准物质│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GBW08609│水中汞成分分析标准物质││├───────────┼──────┼────────────────┼────────────────┤│(98)量物国字10000135│GBW06101b│碳酸钠纯度标准物质│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GBW06102a│乙二胺四乙酸二钠纯度标准物质││││GBW06103a│氯化钠纯度标准物质││├───────────┼──────┼────────────────┼────────────────┤│(98)量物国字10000136│GBW08101~│氮中甲烷气体标准物质│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GBW08105│││├───────────┼──────┼────────────────┼────────────────┤│(98)量物国字10000137│GBW08106~│氮中一氧化碳气体标准物质│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GBW08110│││├───────────┼──────┼────────────────┼────────────────┤│(98)量物国宇10000138│GBW08111~│氮中二氧化碳气体标准物质│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GBW08115│││││GBW08118│氮中二氧化碳气体标准物质││├───────────┼──────┼────────────────┼────────────────┤│(98)量物国字10000139│GBW08116│氮中一氧化氮气体标准物质│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GBW08117│氮中氧气体标准物质││├───────────┼──────┼────────────────┼────────────────┤│(98)量物国字10000140│GBW08119│空气中甲烷气体标准物质│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GBW08120│空气中一氧化碳气体标准物质││├───────────┼──────┼────────────────┼────────────────┤│(98)量物国字10000141│GBW08201│二氧化硫渗透管│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GBW08202│二氧化氮渗透管││││GBW08203│硫化氢渗透管││├───────────┼──────┼────────────────┼────────────────┤│(98)量物国字10000142│GBW08204│氨渗透管│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GBW08205│氯渗透管││├───────────┼──────┼────────────────┼────────────────┤│(98)量物国字10000143│GBW08601│水中铅成分分析标准物质│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GBW08602│水中镉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08603│水中汞成分分析标准物质││├───────────┼──────┼────────────────┼────────────────┤│(98)量物国字10000144│GBW08604│水中氟成分分析标准物质│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GBW08605│水中砷成分分析标准物质│││││--2-││││GBW08606│水中Cl、NO、SO成分分析标│││││34│││││准物质││├───────────┼──────┼────────────────┼────────────────┤│(98)量物国字10000145│GBW08607│水中镉、铬、铜、镍、铅、锌│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μg/g级)成分分析标准物质││├───────────┼──────┼────────────────┼────────────────┤│(98)量物国字10000146│GBW08608│水中镉、铬、铜、镍、铅、锌│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μg/kg级)成分分析标准物质││├───────────┼──────┼────────────────┼────────────────┤│(98)量物国字10000147│GBW13101│四草酸氢钾pH标准物质│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GBW13102│酒石酸氢钾pH标准物质││││GBW13103│邻苯一甲酸氢钾pH标准物质││├───────────┼──────┼────────────────┼────────────────┤│(98)量物国字10000148│GBW13104│磷酸二氢钾pH标准物质│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GBW13105│磷酸氢二钠pH标准物质││││GBW13106│硼砂pH标准物质││├───────────┼──────┼────────────────┼────────────────┤│(98)量物国字10000149│GBW13107│氢氧化钙pH标准物质│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GBW13201│苯甲酸量热标准物质││││GBW13501│水渗透管(标准发生源)││├───────────┼──────┼────────────────┼────────────────┤││GBW13301│乳白玻璃│││(98)量物国字10000150│GBW13302│陶瓷标准色板│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GBW13303│标准视觉漫透射密度片││├───────────┼──────┼────────────────┼────────────────┤│(98)量物国字10000151│GBW07101~│超基性岩成分分析标准物质│西安地质矿产研究所│││GBW07102│││││GBW07201~│铬铁矿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07202│││├───────────┼──────┼────────────────┼────────────────┤│(98)量物国字10000152│GBW07103~│岩石成分分析标准物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研究所│││GBW07108││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98)量物国字10000153│GBW07301a~│水系沉积物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07312│││├───────────┼──────┼────────────────┤│││GBW07401~││││(98)量物国字10000155││土壤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07408│││├───────────┼──────┼────────────────┼────────────────┤│(98)量物国字10000158│GBW07214a~│石灰石成分分析标准物质│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技术中心│││GBW07215a│││││GBW07216a~│白云石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07217a│││├───────────┼──────┼────────────────┼────────────────┤│(98)量物国字10000159│GBW07210~│磷矿石成分分析标准物质│中化地质矿山总局中心实验室│││GBW07212│││├───────────┼──────┼────────────────┼────────────────┤│(98)量物国字10000163│GBW08302│西藏土壤成分分析标准物质│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GBW08401│煤飞灰成分分析标准物质││├───────────┼──────┼────────────────┼────────────────┤│(98)量物国字10000167│GBW01313~│合金工具钢成分分析标准物质│本溪钢铁(集团)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GBW01316│││├───────────┼──────┼────────────────┼────────────────┤│(98)量物国字10000313│GBW01341│轴承钢碳、硫成分分析标准物质│宝钢集团上海五钢有限公司│├───────────┼──────┼────────────────┼────────────────┤│(98)量物国字10000314│GBW01651~│合金结构钢成分分析标准物质│宝钢集团上海第一钢铁有限公司技术│││GBW01653││中心│├───────────┼──────┼────────────────┼────────────────┤│(98)量物国字10000315│GBW01211~│碳钢、碳素工具钢光谱分析标准物质│抚顺钢厂研究所│││GBW01216│││├───────────┼──────┼────────────────┼────────────────┤│(98)量物国字10000316│GBW02902│氧化铕成分分析标准物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稀土分析检测中心│├───────────┼──────┼────────────────┼────────────────┤│(98)量物国字10000317│GBW03123│硅灰石成分分析标准物质│中非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GBW03124~│霞石正长岩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03125│││├───────────┼──────┼────────────────┼────────────────┤│(98)量物国字10000318│GBW04416~│碳酸盐中碳、氧稳定同位素标准物质│中国地质科学院矿产资源研究所│││GBW04417│││├──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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煤矿等行业安全防护类计量器具监督检查的通知
第二阶段:自查阶段(7月21日—8月31日)
各企业收到《企业计量监督检查通知书》后,应按照《企业计量管理情况自查表》(附件2)的要求进行自查,并在2011年8月31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向当地市质监局提交书面自查报告。
四、具体要求
(一)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煤矿等行业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加大计量监管力度,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细化分解,明确责任,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发挥计量工作在煤矿等行业中的基础保障作用。
(二)要将监督检查与安全防护类强检计量器具登记备案工作结合起来,摸清底数,掌握第一手资料。对此次检查中发现的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经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计量器具的企业,要督促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二、检查范围及内容
(一)此次专项监督检查从7月到9月,对我省辖区内煤矿、石油石化、冶金、化工等行业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主要内容为计量器具的配备、检定、管理情况等。
1、计量器具的配备情况。包括配备的安全防护用强检计量器具件数,配备的安全防护用强检计量器具是否有出厂产品合格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等。
组长:武全根;成员:李爱伟、常克、杜飞、刘利福、马骏驰、吴金福。
第三组:负责忻州、朔州、大同、高新区、经济区。
组长:戎翠云;成员:朱庆科、傅国赞、高焱、阎东亮、孙伟军、李荣杰、刘寨民。
第四阶段:总结阶段
各市质监局将企业的自查和抽查结果进行总结,并填写《煤矿等部分行业计量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3),将总结和统计表于2011年9月30日前报至省局计量处。
矿原煤生产计量管理规定制度法规
矿原煤生产计量管理规定制度法规
目前,我找到的与矿原煤生产计量管理相关的法规有以下几部分:
1. 《煤矿井下原煤个别计量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该办法针对煤矿井下原煤个别计量进行规定,包括计量方法、计量准则和计量器具使用等方面的管理。
2. 《矿产品计量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该办法规定了矿产品计量管理的基本原则、计量单位和计量标准的确定、计量装置的检定和使用、计量检测机构的认可等内容。
3. 《测量技术规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该技术规范对煤矿原煤计量中的测量技术进行了详细的规范说明,包括计量仪器设备的选择、安装与调试、测量方法和误差控制等方面。
4. 《煤质控制规范》(国家能源局)
该规范对煤矿原煤的质量控制进行了规范,包括原煤采样、样品制备、分析检测和质量评定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法规和规定是为保证矿原煤生产计量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可信度而制定的,而具体的制度办法可能在地方层面有所不同,可以参考当地的相关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及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及处罚有关问
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2.07.25
•【文号】国质检法函[2002]499号
•【施行日期】2002.07.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量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计量器具
许可证管理及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7月25日国质检法函[2002]4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前,各地在实施计量器许可证管理及对违反许可证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争议。
经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为统一执法标准和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从未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无证生产进行处罚。
二、对已经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企业,如要从事扩大量程或变更准确度等超出原有制造许可证范围的相同类型的新产品的生产,必须办理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对上述新增产品,不再进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生产条件考核,按新产品范围换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要按照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关于未办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的规定进行处
罚。
三、对已经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企业,如要从事其他类型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生产或新增计量器具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未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按无证处理。
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法规司。
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第145号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项目要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按现有规定执行。
专用计量器具目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计量机构拟定,报我局审核后另行公布。
医用超声源、医用激光源、医用辐射源的管理按“关于明确医用超声、激光和辐射源监督管理范围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8]49号)执行。
自即日起,未列入本目录的计量器具,不再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二〇〇五年十月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1. 测距仪:光电测距仪、超声波测距仪、手持式激光测距仪;2. 经纬仪:光学经纬仪、电子经纬仪;3. 全站仪:全站型电子速测仪;4. 水准仪:水准仪;5. 测地型GPS接收机:测地型GPS接收机;6. 液位计:液位计;7. 测厚仪:超声波测厚仪、X射线测厚仪、电涡流式测厚仪、磁阻法测厚仪、γ射线厚度计;8. 体温计:测量人体温度的红外温度计(红外耳温计、红外人体表面温度快速筛检仪);9. 辐射温度计:工作用全辐射感温器、工作用辐射温度计、500℃以下工作用辐射温度计;10. 天平:非自动天平;11. 非自动衡器:非自动秤、非自行指示轨道衡、数字指示轨道衡;12. 自动衡器: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皮带秤)、非连续累计自动衡器、动态汽车衡(车辆总重计量)、动态称量轨道衡、核子皮带秤;13. 称重传感器:称重传感器;14. 称重显示器:数字称重显示器;15. 加油机:燃油加油机;16. 加气机:液化石油气加气机、压缩天然气加气机;17. 流量计:差压式流量计、速度式流量计、液体容积式流量计、转子流量计、靶式流量变送器、临界流流量计、质量流量计、气体层流流量传感器、气体腰轮流量计、明渠堰槽流量计;18. 水表:冷水表、热水表;19. 燃气表:膜式煤气表;20. 热能表:热能表;21. 风速表:轻便三杯风向风速表、轻便磁感风向风速表、电接风向风速仪;22. 血压计和血压表:血压计、血压表;23. 眼压计:压陷式眼压计;24. 压力仪表:弹簧管式精密压力表和真空表、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膜盒压力表、记录式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及真空表、轮胎压力表、压力控制器、数字压力计;25. 压力变送器和压力传感器:压力变送器、压力传感器;26. 氧气吸入器:浮标式氧气吸入器;27. 材料试验机:摆锤式冲击试验机、悬臂梁式冲击试验机、轴向加荷疲劳试验机、旋转纯弯曲疲劳试验机、拉力、压力和万能试验机、非金属拉力、压力和万能试验机、旋转纯弯曲疲劳试验机、电子式万能材料试验机、木材万能试验机、抗折试验机、杯突试验机、扭转试验机、高温蠕变、持久强度试验机;28. 振动冲击测量仪:工作测振仪、公害噪声振动计、冲击测量仪、基桩动态测量仪;29. 测速仪:机动车雷达测速仪、定角式雷达测速仪;30. 出租汽车计价器:出租汽车计价器;31. 接地电阻测量仪器:接地电阻表、接地导通电阻测试仪;32. 绝缘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表(兆欧表)、高绝缘电阻测量仪(高阻计);33. 泄漏电流测量仪:泄漏电流测量仪(表);34. 耐电压测试仪:耐电压测试仪;35. 电能表:交流电能表、电子式电能表、分时计度(多费率)电能表、最大需量电能表、直流电能表;36. 测量互感器:测量用电流互感器、测量用电压互感器;37. 电阻应变仪:电阻应变仪;38. 场强测量仪:干扰场强测量仪、近区电场测量仪;39. 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40. 心脑电测量仪器:心电图机、脑电图机、脑电地形图仪、心电监护仪;41. 电话计时计费器:单机型和集中管理分散计费型电话计时计费器、IC 卡公用电话计时计费装置;42. 噪声测量分析仪器:声级计、噪声剂量计、噪声统计分析仪、个人声暴露计、倍频程和1/3倍频程滤波器;43. 听力计:纯音听力计、阻抗听力计;44. 医用超声源:超声多普勒胎儿监护仪超声源、医用超声诊断仪超声源、医用超声治疗机超声源、超声多普勒胎心仪超声源;45. 焦度计:焦度计;46. 验光机:验光机;47. 照度计:紫外辐射照度计、光照度计;48. 医用激光源:医用激光源;49. 活度计:放射性活度计、用152Eu点状γ标准源校准锗γ谱仪、低本底α、β测量仪、α、β和γ表面污染仪、γ放射免疫计数器;50. 环境与防护剂量(率)计:环境监测用X、γ辐射热释光剂量测量装置、环境监测用X、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仪、辐射防护用X、γ辐射剂量当量(率)仪和监测仪、直读式验电器型个人剂量计、个人监测用X、γ辐射热释光剂量测量装置、X、γ辐射个人报警仪、中子周围剂量当量测量仪;51. 剂量计:治疗水平电离室剂量计、γ射线水吸收剂量标准剂量计(辐射加工级)、γ射线辐射加工工作剂量计、电子束辐射加工工作剂量计;52. 医用辐射源:外照射治疗辐射源、医用诊断X辐射源、医用诊断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CT)X射线辐射源、γ射线辐射源(辐射加工用);53. 测氡仪:测氡仪;54. 热量计:氧弹热量计、水流型气体热量计、示差扫描热量计;55. 糖量计:手持糖量计、手持折射仪;56. 电导仪:电导仪;57. pH计:实验室pH(酸度)计、船用pH计;58. 分光光度计:可见分光光度计、单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双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色散型红外分光光度计、紫外、可见、近红外分光光度计、全差示分光光度计;59. 光谱仪:发射光谱仪、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仪;60. 旋光仪:旋光仪、旋光糖量计;61. 色谱仪: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离子色谱仪、凝胶色谱仪;62. 浊度计:浊度计;63. 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试仪、粉尘采样器、光散射式数字粉尘测试仪;64. 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65. 大气采样器:大气采样器;66. 水质分析仪:覆膜电极溶解氧测定仪、水中油份浓度分析仪、化学需氧量(COD)测定仪、氨自动分析仪、生物化学需氧量(BOD5)测量仪、硝酸根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分析仪、离子计;67. 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二氧化硫气体检测仪、硫化氢气体分析仪、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红外线气体分析器、烟气分析仪、化学发光法氮氧化物分析仪;68. 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催化燃烧式甲烷测定器、催化燃烧型氢气检测仪;69. 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70. 烟度计:滤纸式烟度计、透射式烟度计;71. 测汞仪:测汞仪;72. 水分测定仪:烘干法谷物水分测定仪、电容法和电阻法谷物水分测定仪、原棉水分测定仪;73.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74. 光度计:火焰光度计、非色散原子荧光光度计;75. 血细胞分析仪:血细胞分析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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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煤矿等部分行业开展在用计量器具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计量监督
【发文字号】国质检量函[2011]873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1.11.29
【实施日期】2011.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煤矿等部分行业开展在用计量器具专项监督检查情况
的通报
(2011年11月29日国质检量函〔2011〕8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总局2011年“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的总体部署,为切实履行好职能,依法强化强检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了煤矿等部分行业在用计量器具专项监督检查。
现就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次检查的范围包括煤矿、石油石化、冶金、化工等行业的企业,采用的是企业自查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抽查相结合,以企业自查为主的方式。
据统计,在此次监督检查中,
全国共有15786家企业提交了自查报告,其中包括煤矿4383家,石油石化2902家,冶金1799家,化工5331家,其他1371家,企业共自查了安全防护用强检计量器具755994台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中6150家企业实施了现场抽查,其中包括煤矿1742家,石油石化1330家,冶金710家,化工1892家,其他476家,共抽查了企业安全防护用强检计量器具198730台件,其中具有有效期内检定证书的计量器具188465台件,抽查合格率为94.8%,共查处计量违法案件157起。
二、取得的成效
(一)进一步掌握了煤矿等部分行业安全防护用强检计量器具管理的现状。
此次检查中,各地实施现场抽查的企业总数占到提交自查报告的企业总数的39%,抽查的企业安全防护用强检计量器具占到企业自查的计量器具数的26.3%,通过企业自查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抽查,进一步掌握了煤矿等部分行业安全防护用强检计量器具管理的现状,建立健全了安全防护用强检计量器具档案,为加强煤矿等部分行业的计量监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进一步促进了煤矿等部分行业的计量管理工作。
各地将此次检查与强化煤矿等部分行业的计量基础工作紧密结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理,针对企业在计量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有效监管对策,指导企业规范计量器具的配备和检定等工作,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计量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计量在安全生产中的基础性作用。
通过此次检查,安全防护用强检计量器具的受检率得到进一步提高,企业的计量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煤矿等部分行业的计量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如河北省部分煤矿企业当即决定投入数十万元改造瓦斯检测及管理设施,安全防护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三)进一步加强了与安监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合作。
此次检查得到了安监等行业主管部门的积极支持和配合,许多地方通过联合下发文件、联合开展检查等方式推动了煤矿等部分行业计量工作的深入开展。
江西省质监局与省安监局、省煤监局等相关单位联合下
发通知开展专项检查。
重庆市质监局、青海省质监局采取召开部门联席会议或者由各级质监局与地方安监部门联合下发通知等方式,强化了基层部门间的联动与协作,形成了监管合力。
浙江省质监局、上海市质监局、福建省质监局等也主动与当地安监等部门联系,更有效的确定了辖区内煤矿等部分行业的企业底数,提高了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进一步探索了煤矿等部分行业计量监管的新模式。
福建省质监局将此次检查与能源计量执法检查、计量标准证后监管等工作相结合,协调经贸、统计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现场综合执法,极大地提高了行政监管效率,得到了企业的好评。
重庆市质监局召开现场会,组织人员到煤矿生产现场交流计量管理经验,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煤矿计量器具委托执法工作,各区县质监局与产煤乡镇签订委托执法协议,延伸了质监部门的监管触角,提高了煤矿计量监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五)进一步加大了计量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通过此次检查,各地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如在网站公布强检计量器具的相关管理规定、发放宣传手册、召开企业座谈会或者举办培训班等方式,认真宣传计量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了煤矿等部分行业企业的计量法制意识。
黑龙江省局深入煤矿、石油石化、化工等企业,向企业发放宣传手册,为企业讲解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细心解答他们提出的问题,使企业充分认识到合法使用计量器具对企业生产和安全的重要作用。
三、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安全防护用计量器具的配备仍不到位。
通过此次检查发现,一是仍有个别企业对该配备的计量器具不配备、配备不全或配而不用;二是个别企业安全防护用计量器具的更新较慢、功能单一、精度较低、设备陈旧,不能适应当前生产的要求。
(二)部分安全防护用计量器具的使用仍不规范。
通过此次检查发现,一是个别企业计量法制观念淡薄,对强检计量器具的认识和理解模糊,有的认为有生产企业出具的出厂
检定证书,不需要再申请强制检定,有的认为计量器具拆卸不方便、而且已建标无需再送检,有的将强检计量器具混为非强检计量器具进行管理;二是个别企业仍存在瞒报和漏检的现象,仍发现有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现象。
(三)部分安全防护用计量器具的管理制度仍不健全。
此次检查发现,一是个别企业虽然有计量管理制度,但内容简单,可操作性不强。
如有的建立了计量器具报废、更新和自查制度,但在执行过程中没有相应记录;二是个别企业虽然配备了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未经专门培训;三是个别企业计量器具台账不全,未实施分类管理。
四、下一步要求
(一)继续加强煤矿等部分行业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煤矿等部分行业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巩固此次检查的成果,树立对煤矿等部分行业计量工作常抓不懈的思想,要以此次检查为契机,结合当地实际,继续加大在煤矿等部分行业依法开展计量监督检查的力度,切实履行好质监部门的职能。
(二)继续落实煤矿等部分行业的企业主体责任。
各地要在此次检查的基础上,督促企业依法做好安全防护用强检计量器具的配备、检定和管理等工作,切实落实企业作为计量器具使用者对在用计量器具实施日常维护、管理的主体责任,指导帮助企业完善计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计量管理体系,不断提高企业的计量管理水平。
(三)继续加大计量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各地要通过举办计量法律法规培训班、发放计量知识宣传材料等方式,深入企业、深入基层、深入一线的计量管理人员中间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并不断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其计量法制意识。
(四)继续加大与安监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力度。
各地要将此次检查的总体情况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通报安监等相关部门,充分发挥部门的资源优势,共同研究加强煤矿等部分行
业计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有关问题,制定相关的计量监管措施,探索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共同推动煤矿等部分行业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
煤矿等部分行业计量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