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审查刑事诉讼证据

合集下载

刑事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证据质证有哪些技巧

刑事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证据质证有哪些技巧

刑事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证据质证有哪些技巧
1.询问证人身份和背景信息:在证据质证开始之前,律师可以先询问证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和背景,这样可以帮助律师更好地了解证人的立场和动机。

同时,询问证人的身份信息也是对证人进行交叉审问的准备。

2.引导证人回忆:律师可以通过提问的方式引导证人回忆案件发生时的细节和关键时刻。

通过具体的问题,律师可以让证人复述事件的经过,以便法庭听众更好地理解案件的情况。

3.进行直接证据质证:直接证据是指直接证明被告无罪或辩护主张成立的证据。

律师可以通过质证对方的证人或提出物证,向法庭证明被告的无罪或辩护主张。

在质证时,律师需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通过证人或物证的证言来支持被告的辩护观点。

4.进行间接证据质证: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事实的证据,但可以通过推理和合理的推断来证明一些事实。

在质证间接证据时,律师需要通过证人的证言和其他相关证据来建立证据链,以证明被告的无罪或辩护主张。

5.质证对方证人的不可信性:如果对方的证人存在虚假陈述、矛盾的证词或毫无根据的证词,律师可以通过质证对方证人的不可信性来削弱其证词的可信度,并支持被告的辩护观点。

6.引用先前的证词:如果对方的证人之前作出过与当前证词矛盾的陈述,律师可以通过引用先前的证词来展示证人在不同场合下的不一致性和不可靠性。

8.使用物证:物证包括物品、文件、照片等与案件相关的实物。

律师可以通过质证物证来支持被告的辩护观点,并向法庭展示与案件相关的实物证据。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流程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流程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流程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流程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流程孙裕广目录一、刑事律师工作之阅卷〔一〕申请阅卷的时间〔二〕阅卷流程〔三〕阅卷时需着重理解的事项二、刑事律师工作之法律文书初稿〔一〕辩护意见或辩护词初稿〔二〕质证意见初稿三、刑事律师工作之会见〔一〕会见前备忘〔二〕会见流程〔三〕会见交流提纲〔四〕会见目的〔五〕会见考前须知四、刑事律师工作之调查取证〔一〕审查起诉阶段的取证方式〔二〕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要求〔三〕律师制作调查笔录的内容五、刑事律师工作之向检察院提出律师意见〔一〕适用情形〔二〕意见分类六、刑事律师工作之变更强迫措施〔一〕申请条件〔二〕申请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三〕常见取保候审适用的情形〔四〕较难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五〕与及其家属讲解取保候审〔六〕申请变更强迫措施为取保候审七、刑事律师工作之代理申诉或控告〔一〕代理申诉或控告的情形〔二〕受理部门〔三〕搜集进犯权利相关证据〔四〕申诉或控告书的内容决胜于庭前,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的质量将直接影响辩护效果的实现。

本文将系统归纳刑事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详细工作,承接前文《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工作流程》。

对于刑事律师从审查起诉阶段才介入案件的,有关委托手续、与办案机关获得联络、研究案件罪名及辩点的流程不再负担,如需理解可参见前文。

一、刑事律师工作之阅卷〔一〕申请阅卷的时间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二〕阅卷流程1. 向检察院预约阅卷时间;2. 持律师事务所信函、受权委托书及律师证;复印卷宗,或带上便携式扫描仪、相机、足够容量的手机现场拍摄卷宗,或带上U盘拷贝电子卷宗〔如有电子卷宗〕;3. 案卷拿到手后,需核对卷宗材料是否齐全,以免漏下卷宗材料;4. 取回案卷后,制作卷宗索引表;5. 根据案件情况制作阅卷方案;6. 阅读时通过图表、摘录等方法制作阅卷笔录;7. 如研读卷宗过程中发现证据有疑点、关键信息拍照或复印不明晰,需要再次到法院查阅的,应预约并告知需要查阅的卷宗编号。

浅析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

浅析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

浅析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梁聪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是一个刑辩律师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本文对刑事诉讼证据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进行解读,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

一、刑事证据的种类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

证据种类,是指根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表现形式对证据所作的分类。

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种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证据包括:(1)物证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起证明作用的,因此与其他证据相比,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

(2)书证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书证的表现形式和制作方法多种多样,不限于“书写的文字材料”。

书证属于实物证据范围,客观性较强。

这里需要注意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书证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以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与物证的共同特点主要是都要有实物载体,属于实物证据。

如果一个物体可以同时以上述两种方式发挥证明作用,它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其陈述的是亲身感知的事实。

证人证言往往会受到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不能作为证人。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被害人对犯罪有较多了解,但也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称为口供。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直接关系到诉讼的公正性、合法性、权威性等方面。

为了保障被告人的权益,确保庭审过程的公正性和证据的真实性,在
审查证据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

下面介绍刑事证据审查的三步法则。

第一步:收集证据、排查证据来源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罪犯有罪或无罪的重要判断依据,因此必须收集全面、准确的
证据。

在审查证据时,首先要了解证据的来源,只有证据来源可靠才能保证证据真实有效。

如果证据来源不清晰,就需要进一步了解证据的获取途径、有关人员的证言等信息,以此
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注意必须遵循合法程序,不能侵犯被告人的合
法权益。

第二步:提取证据、鉴定证据真伪
在证据收集完成后,就需要对证据进行提取和鉴定。

通常这个过程需要通过专门的鉴
定机构和专家来进行证据鉴定,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也需要对证据进行
细致的推理和分析,了解证据所涉及的事实是否成立、证据之间是否有关联等技术问题,
以此来判断证据所包含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

第三步:审查证据、评估证据价值
在证据鉴定和提取完成后,还需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评估。

这一过程通常需要包括诉
讼法律者、检察官、辩护律师等多种角色,以确保证据审查的真实、公正、权威。

在证据
审查过程中,需要对证据所反映的法律规定作出合理的判断,包括证据是否充分、是否符
合法定证明规则等方面。

同时,还需要评估证据价值,用以辅助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或无罪。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刑事证据的审查,是指公A司F人员对于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审查判断,鉴别真伪,以确定各个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并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合乎实际的结论。

刑事证据的审查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对每个证据逐一进行审查核实。

在确定单个证据客观真实的基础上,判断该证据的证明力大小。

二是在对单个证据审查判断的基础上,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比较研究,排除一切矛盾,找出内在联系,考察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

刑事证据的审查是对案件证据的认识活动,应当由浅入深、从个别到整体,循序渐进地进行。

一般情况下,刑事证据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步骤:(1)单独审查。

单独审查是对每个证据材料分别审查,即单独审查判断每个证据材料的来源、内容及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审查是否真实可靠及有多大的证明价值。

(2)比对审查。

比对审查是对案件中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证据材料的比较和对照,审查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能否合理地共同证明该案件事实。

一般情况下,经比对研究认为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往往比较可靠,而相互矛盾的证据材料则可能其中之一有问题或都有问题。

当然,对于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也不能盲目轻信,因为串供、伪证、刑讯逼供等因素也可能造成虚假的一致;而对于相互矛盾或有差异的证据材料也不能一概否定,还应当认真分析矛盾或差异形成的原因和性质。

(3)综合审查。

综合审查是对案件中所有证据材料的综合分析和研究,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协调一致,能否相互印证和吻合,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综合审查的关键是发现矛盾和分析矛盾,以便对案件中的证据材料作出整体性评价。

一般而言,对证据的审查要注意审查以下几个方面:证据的来源是否可靠;证据的具体内容是否真实,证据和案件事实有无必然的内在联系;各个证据之间的关系;证据是否充分等。

对于每个证据既要审查它的来源和内容,又要审查它和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从多方面研究审查,分析判断,才能作出符合实际的正确结论。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流程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流程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流程一、案件接收和调查阶段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工作流程通常从接受案件开始。

律师要准确了解案件的情况,包括涉案人员、被害人、案发经过、相关证据等。

为此,律师需要与当事人及其家属进行沟通,搜集相关资料和证据。

在这个阶段,律师还需要协助当事人配合警方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和证人的证言。

二、法律分析和风险评估在案件收集和调查工作完成后,律师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分析,评估案件的法律风险以及当事人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

律师需要熟悉刑事法律的适用原则和规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律师还需要综合客观的证据和相关规定,对案件的胜诉可能性进行预判。

三、与检察机关的交流和协商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需要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和协商。

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供案件相关的证据和材料,并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解释说明。

律师还需要与检察机关就案件的起诉决定进行交流和反馈,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

在这个过程中,律师需要具备谈判技巧和辩护能力,争取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四、起诉决定和辩护策略制定在了解检察机关对案件的起诉决定后,律师需要制定相应的辩护策略和应对措施。

律师需要仔细研究起诉决定及相关法律文件,确定辩护的重点和关键点。

律师还需要与当事人进行详细的沟通,了解当事人的辩护意愿和要求,及时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意见。

律师还应当对案件可能存在的争议点进行分析和准备,制定针对性的辩护策略。

五、开庭辩护和代理诉讼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工作流程最后一个重要环节是开庭辩护和代理诉讼。

律师需要代表当事人出庭参加开庭审理,发表辩论意见,提出法律观点和证据材料,并进行法律辩护。

律师需要充分准备好相关的辩护材料和辩护词,并充分了解当事人的辩护诉求和辩护目标。

律师还需要对庭审过程中的各种问题进行应对,并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工作流程包括案件接收和调查、法律分析和风险评估、与检察机关的交流和协商、起诉决定和辩护策略制定,以及开庭辩护和代理诉讼。

辩护律师应如何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

辩护律师应如何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

辩护律师应如何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辩护律师应如何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7条赋予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有“核实有关证据”的权利,其是否允许向被告人出示同案犯供述、证言等,成为正在制定的关于律师刑事辩护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主要争议点。

从我国立法意图、独立辩护理论、保障查明事实真相的角度,对辩护律师核实证据的权利进行限制很有必要。

然而,对辩护律师行使核实证据的权利,不应采取证据类别的限制方式,应要求辩护律师遵守“存疑核实”的原则,将涉密信息排除在核实之外,且以口头交流的核实方式为主。

】一、问题的提出辩护律师能否将案卷材料出示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长期困扰律师刑事辩护的棘手问题。

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否出示证据语焉不详,有学者根据当时的《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试行)》第47条、《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23条,认为:“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关于案件事实的交流是单向度的,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律师提供相关的陈述,而律师不能向其当事人透露有关案情和证据的信息”⑴,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能将同案犯供述等证据向其宣读,否则被认为有串供之嫌。

以2009年重庆“李庄案”为例,认定李庄构成律师伪证罪的重要一点便是“辩护律师李庄在会见犯罪嫌疑人龚刚模时,向犯罪嫌疑人龚刚模宣读同案犯樊奇杭的供述”⑵。

李庄辩护律师高子程撰文认为,将从法院复制的案卷材料出示给被告人,是落实被告人的辩护权,履行律师法定职责的需要⑶。

这引起了学界对辩护律师会见是否可以宣读同案犯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阅卷权的争议。

为了加强律师辩护的权利,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似乎对其作出回应,第37条第四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是指从法律上对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进行审查、鉴定和认证的一种规范化方法,具体包括以下三步:
1. 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审查证据是否在合法的程序下收集和保管,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规范标准。

同时对证据的真实性、可信度、完整性、连贯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价,以确定其证明力。

2. 鉴定证据的科学性和可信度:对涉及专业技术、学术研究等领域的证据进行鉴定,确定其科学性和可信度。

例如,对于法医学、药理学、指纹学等领域的证据,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鉴定。

3. 认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认证证据是否属实、是否完整,并与案件事实相符。

认证证据的人员应当具备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严格遵守程序和规定,确保证明内容的真实和客观性。

以上是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证据的合法、科学和可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基本流程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基本流程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基本流程1.调查阶段:在收到委托后,律师首先会对案件进行全面的调查和收集证据。

这包括阅读相关案件材料,与被告及其家属、证人等进行谈话,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收集相关证据和信息。

2.议案筹备阶段:在确定案件的基本事实后,律师会组织相关证据并进行分析。

律师会与被告讨论案件的强弱点,制定辩护策略和证据,准备辩护词和辩护材料。

3.庭前准备阶段:在案件要开庭前,律师会与检察官进行接触,商讨可能的庭审程序和庭审日期。

律师会请求相关证人提供证言,并与其沟通,了解其证词内容。

在庭前准备阶段,律师还会处理一些轻罪案件的庭外解决。

4.庭审阶段:在庭审前,律师会与被告进行会谈,解释庭审过程和被告的权益。

律师会出席庭审,对检察官的指控进行驳斥和质疑,引导被告提供证据和证人证词以辩护自己。

律师还有权质询检察官和证人,并对疑点进行辩护。

庭审中律师还可能向法庭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据。

5.判决阶段:在庭审结束后,律师会提出辩护词,并与被告进行沟通,解释判决的可能结果。

律师会对法院进行评估和报告,就案件的细节和关键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

在判决阶段,律师会出席判决词的宣读,并向被告解释判决结果。

6.上诉阶段:如果被告认为判决不公正,律师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过程主要是律师准备上诉书并提供证据,同时向上级法院说明判决的不合理之处。

律师还将参与上诉庭审,以提出对判决的辩护。

总结起来,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包括调查阶段、议案筹备阶段、庭前准备阶段、庭审阶段、判决阶段和上诉阶段。

每个阶段都需要律师展开相应的工作,并与被告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合作,以确保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地维护。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在办理案件中体现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办理案件,也就是要最大限度避免错案。

错案是我们非常忌讳但又不得不面对的话题,佘祥林、赵作海案件离我们似乎很远,但实际上又是那么地接近。

错案就像刑事司法领域中难以驱散的幽灵。

导致刑事错案的原因很多,但直接原因应该是证据问题,所以何家弘教授所言,“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几乎在每一起刑事错案的成因中都存在着证据的作用”(何家弘:《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原理论纲》,载《法学家》2008年第3期)。

办理刑事案件都是围绕两个基本问题,一个是实体法律适用,一个是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就司法办案来说,后者更为重要,因为定性错误是可以挽救的,而证据审查的错误是无可挽回的。

对于证据问题,我们应该“始终保持战战兢兢、诚惶诚恐的心理”,“始终坚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审慎态度”。

案例1:2010案例2:2010下面我们来进行结构化分组讨论。

具体程序如下:(1)现场由小组成员自由讨论5分钟并自行推举一名主报告人对两个案例阐述观点和理由,A组先发言,然后B组发言,各报告人发言时间限定为2分钟以内;(2)A、B两组主报告人发言完毕后,A、B组内各派一名成员对本方或他方观点进行回应、批判、补充,时间限定为1分钟以内;(3)然后其他学员自行举手或点名发表观点,单次发言时间不超过1分钟。

请学员严格遵守发言时间。

(现场对讨论情况进行总结点评并导入教学内容的核心问题:一是一个案件的证据达到什么样标准才能定案,二是通过什么样的方法来审查和判断是否达到这样的标准?围绕这两个核心问题,下面我来讲解三个方面内容:一是证明标准;二是证明模式;三是审查与判断方法。

如果将证据体系比喻为一座大厦,那么证明标准就是质量安全标准;证明模式就是结构钢架;方法就是建筑方法。

一、证明标准证明标准问题被学界誉为证据学中的“歌德巴赫猜想”,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

刑事证明标准是指刑事案件中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

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

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审阅案卷需要注意的方面。

阅卷是律师了解案情最主要和最基本的途径。

只有通过仔细阅卷,全面而又深入地掌握了全部案情,才能把握住案件的疑点和难点,为下一步解决这些疑难问题,圆满完成辩护或代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阅卷又是一项十分专业、细致和辛苦的工作,要想从纷繁复杂的卷宗材料中参透其中的玄机,不仅需要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它还是意志、经验和智慧的较量,是对律师综合能力的检验。

身为出庭的刑辩律师,必须重视阅卷工作,努力掌握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不断提高阅卷的能力。

一、律师阅卷的基本要求首先要有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

律师能够看到的案卷材料,通常是由有经验的办案人员认真整理过的,不会留下明显的漏洞。

因此,律师要想从中发现问题并非易事,不下一番辛苦劳作的功夫是很难如愿的。

有了对律师事业的忠诚和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才能激发锲而不舍的斗志,对发现的疑点追问到底,从而查明事实真相,形成有说服力的理论。

其次要有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

律师注定应当是勇于和善于同麻烦打交道的人,既不要因为案情比较简单而轻视,也不要因为案卷材料繁多而粗疏,又不要因为反复推敲而腻烦。

细致入微地审阅案卷材料,强调的是记忆和理解的准确性,避免遗漏和误解;反复对比和综合分析,是运用逻辑方法进行判断和推理的过程,尤其需要缜密而又科学的思考,切记浮躁是阅卷的大敌。

再次要讲究方法。

要抓住影响定罪量刑的重点部分,通常是指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对非重点问题投入精力过多会影响效率。

阅卷时经常会发现一些证据或程序上存在的瑕疵,如果能确定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则不必过多关注;确定不了的,则应请教有经验的律师一起研究。

要根据不同种类案件的特点,制作不同的阅卷笔录,特别要善于利用各种图表,简明扼要地展现案件事实。

二、审查的内容审查的基本内容是: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认定是否准确,在犯罪过程中是否属预备、中止、未遂,有无防卫情节,有无自首、立功、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情节,诉讼程序是否合法,有无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问题等。

刑事庭审中律师质证的技巧有哪些

刑事庭审中律师质证的技巧有哪些

刑事庭审中律师质证的技巧有哪些1.选择合适的提问方式:律师在质证时可以采取不同的提问方式,如开放性问题、封闭性问题、引导性问题、反问等。

根据不同的目的和情况,选择合适的提问方式可以更好地引导证人作证。

2.准备充分的质证材料:在庭审前,律师应该充分准备质证材料,包括证据文件、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等。

准备充分的质证材料可以提高律师的说服力,更好地揭示事实真相。

3.逐点追问:在质证过程中,律师可以逐点追问,即根据证人的回答信息,逐个追问相关的问题,以便深入挖掘证人的真实证词。

逐点追问可以突显证人证词的矛盾点或漏洞,有利于律师驳斥对方的指控。

4.做好事先筛选:在庭审前,律师可以根据证人的身份、证言内容等因素进行筛选,将关键证人的证言提前安排到庭审中来。

事先筛选可以确保质证的重点和目的,避免浪费时间和资源。

5.运用逆证法:逆证法是一种常用的质证技巧,即通过质证对方的证人来反驳对方的指控。

律师可以通过引导对方证人作证,突出证人证词中的矛盾点和漏洞,进一步证明当事人的无罪或减轻责任。

6.实施交叉审问:在刑事庭审中,律师有权对对方的证人进行交叉审问。

通过交叉审问,律师可以进一步查明证人的真实证词,揭示证人的虚假证言,并展示证人与事实之间的矛盾。

7.运用专业知识:律师在质证时可以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比如法律学、心理学、法医学等,以增加自己的说服力。

通过运用专业知识,律师可以更好地解释法律规定和证据,使庭审更有说服力。

8.重点突出:在质证中,律师应该突出关键的证据和事实,通过有力的质证来证明当事人的无罪或减轻责任。

重点突出可以凸显当事人的辩护观点和辩护策略,增加胜诉的可能性。

9.控制节奏和语气:律师在质证时应注意控制节奏和语气,以保持冷静和专业。

过快的质问和激动的语气可能会影响法庭的尊重和公正,因此律师应该保持稳定的情绪和理性的态度。

总之,刑事庭审中律师质证的技巧需要律师具备全面的知识和经验,并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灵活运用。

简述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范围

简述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范围

简述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范围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范围是指律师在代理被告人或其他当事人的刑事案件中,可以查阅哪些案卷材料。

律师的阅卷权利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公正司法的重要措施之一。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刑事案卷材料: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单位形成的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鉴定报告、笔录等材料。

2. 侦查笔录:律师可以查阅被告人或其他当事人在侦查过程中所作的口供笔录,了解案件细节和证据链条。

3. 资料补充申请书:如果律师认为需要进一步了解案情,可以向法院提交资料补充申请书,要求查阅相关材料。

4. 附加民诉状:如果被害人提起附加民事诉讼,律师也可以查阅相关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律师有权查阅相关材料,但是也存在一定限制。

例如,律师不可以查阅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也不可以将查阅到的材料
泄露给第三方。

此外,如果案卷中存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的材料,律师需要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总之,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范围是比较广泛的,但是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和限制,以保障被告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证据审查规则及分析方法

刑事诉讼证据审查规则及分析方法

刑事诉讼证据审查规则及分析方法CONTENTS目 录“三性式”质证模式的弊端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质证模式的提倡质证方法示例010203引言自然证据证据材料诉讼证据定案证据提示: 辩护律师的质证工作通常只能围绕诉讼证据或定案根据进行Pa r t01“三性式”质证模式的弊端“三性式”质证模式变相剥夺了律师的辩护权0103 02笼统举证环境下“三性式”质证被迫流于形式辩论阶段:“请围绕案件的整体情况发表综合性意见。

”质证阶段:“请围绕证据的三性发表意见,不要展开,详细的意见可以在法庭辩论阶段再陈述。

”三性审查存在逻辑混乱混淆了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审查;杂糅了法律判断与价值判断。

混淆了证据属性与证据转化为定案根据的要求。

某些不合法的证据也可作为定案根据。

忽视了证据的法律风险和失真风险僵化的“三性”模式会出现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互为补充“的错误逻辑。

理论上的高标准与实践中的低标准乃至无标准容易导致冤假错案。

“三性”模式,实际是以证据真实性为导向的证据审查方法。

例如,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运用证据印证规则审查证据能力的错误情况。

Pa r t02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质证模式的提倡自然证据证据材料诉讼证据定案根据证据能力证据转化为定案根据的法律资格证据定案根据证明力对证据在事实和逻辑上提出的必要条件证据资格的判断证据排除规则(1)否定准的法庭准入资格(2)对那些进入法庭审理程序的 证据排除于定案依据之外对不具证据能力的证据,证据法往往会确立一种排除性的法律后果。

这种旨在排除证据法庭准入资格和定案根据资格的证据规则,称为“证据排除规则”。

通常由法律明确规定。

证据能力:能够为法庭所接纳的资格和条件证据能力判断是一个法律问题证明力包含两个侧面证明力判断真实性是对证明力所作的“定性”相关性是对证明力所做的“定量”“自由心证主义”“法定证据主义”证明力:证据所具有的证明某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能力证明力的判断,属于经验问题和逻辑问题,由裁判者根据自己的理性、经验和良心,进行自由判断。

律师调查取证的工作方法

律师调查取证的工作方法

律师调查取证的工作方法一、律师如何调查取证1、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写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内容或者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等。

2、调查取证申请书应当一式两份,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由律师事务所留存。

二、调查取证具体注意事项1、调查取证要面向事实;切忌主观臆断。

2、调查人员要始终抓住调查取证的主动性;切忌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

3、调查取证中要把握证据的固定性;切忌丢三拉四、手续不齐。

4、调取证据要围绕违法行为的主线详略得当;切忌主次不分、弃本求末。

5、调取的证据要环节清晰、关联紧密,力求互相印证;切忌孤立片面、互相矛盾。

三、律师的调查取证(1)特点1、律师进行证据调查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2、律师的刑事调查取证权偏重于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收集。

3、律师调查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2)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简称“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刑事诉讼律师调取证据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律师调取证据的规定是什么?

Communication is the concentration of management.(页眉可删)刑事诉讼律师调取证据的规定是什么?刑事诉讼律师调取证据的规定是: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一、刑事诉讼律师调取证据的规定是什么?刑事诉讼律师调取证据的规定是: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二、相关法律依据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二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

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刑事诉讼律师在进行委托人委托的案件处理时,需要先对于案件有充分的了解之后通过一系列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找出对于当事人有力的条件,因此调查取证就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

刑事辩护律师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要点及主要内容

刑事辩护律师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要点及主要内容

刑事辩护律师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要点及主要内容1.了解案件信息:刑事辩护律师需要全面了解被告人及案件的背景信息,包括被告人的身份、性格特点、教育背景、职业经历等,以及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经过等具体信息。

2.研究法律法规:律师需要深入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以便了解案件的罪名及相关法律程序,给予被告人最好的辩护。

3.筛选证据和调查:刑事辩护律师需要仔细筛选案件的证据,包括现场勘查、取证过程、证人证言、物证等,评估证据的可靠性和合法性,同时进行案件的背景调查,查找可能的辩护线索和防守策略。

4.参与案件审查:律师需要积极参与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审查,向办案人员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保障案件审查合法、公正和透明。

律师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质疑和申诉,要求重新调查、取证或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5.保护被告人权益:刑事辩护律师要时刻关注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包括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言论自由权等,保障他们受到合法的对待和保护。

同时,律师还要协助被告人与监区进行沟通,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支持。

6.辩护策略和意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刑事辩护律师需要制定合适的辩护策略和意见。

他们需要评估案件的证据和法律法规,提供被告人最佳的辩护方案,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7.出庭辩护: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还需要参与庭审,代表被告人进行辩护。

他们与检察官进行辩论和交流,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质疑,提出相关的证据和论据,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8.案后服务:如果案件没有被起诉或被告人被判无罪,刑事辩护律师需要协助被告人进行相应的赔偿申请或其他司法救济程序。

同时,律师还可以提供案后服务,解答被告人的法律问题,提供相关法律援助和指导。

刑事辩护律师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要点是全面了解案件信息、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筛选证据和调查、参与案件审查、保护被告人权益、制定辩护策略和意见、出庭辩护以及提供案后服务等。

他们的工作是保障被告人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的重要一环。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流程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流程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流程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而律师在此期间需要发挥很大的作用。

律师需要进行各种研究分析,包括证据分析和法律条文分析,同时还需要对案件进行综合评估,以便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建议和辩护策略。

下面将介绍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工作流程。

一、了解案情律师首先需要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案件的事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被害人和证人的证言,以及证据的来源和可信度等。

只有了解案情,律师才能对案件进行综合评估,并给出最合适的建议和辩护策略。

二、诉讼措施的选择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需要选择适当的诉讼措施,包括申请取保候审、申请撤销或变更强制措施等。

律师需要根据案情,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选择。

选择正确的诉讼措施,不仅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为后续的案件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收集证据律师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需要收集证据,并对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估。

律师需要调查相关人员,对证人进行询问,搜集相关材料和证据,建立完整的案情资料。

四、法律条文的分析律师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需要对法律条文进行分析,了解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帮助当事人了解当前法律环境下的诉讼风险,并给出最佳的法律建议。

律师需要进行战术规划,以提高案件的胜算率。

五、综合评估律师在收集和分析证据及法律条文后,需要对案件进行综合评估。

这包括对案情、证据、法律条文等综合考量,以确定最有利的诉讼策略,并向当事人提供建议。

六、参与谈判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需要与相关人员进行谈判,包括检察官、公安机关、被害人和证人等。

律师需要把握谈判的节奏和策略,以获取最有利的结果。

七、申诉和上诉如果被告人对检察院提起的起诉决定不服,律师需要积极支持被告人提起申诉,如果判决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律师需要协助被告人提起上诉。

律师需要进行相应申诉或上诉的准备工作,包括准备申诉材料、参加申诉或上诉庭听证等。

律师调查取证技巧

律师调查取证技巧

律师调查取证技巧日期:2009-10-03 | 字体:大中小| 阅读:次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者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律师法》第30条、31条也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两部法律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是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一大进步。

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意义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是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法定责任新《刑诉讼》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这就要求辩护律师刑事辩护工作中,不仅要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查阅卷宗了解案情、掌握案件事实,而且要对有关涉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从而向法庭提供有事实依据的具有较强可采性的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是全面掌握案情的需要新《刑诉法》的实施,庭审方式改革,使辩护律师从查阅案卷中收集到的材料十分有限。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只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但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时,只要“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决定开庭”。

律师对相当部分控诉证据不能通过阅卷来了解和掌握,必须通过调查取证亲自收集案件的证据材料。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是对控方证据进行审查的重要手段司法实践中,侦查、起诉机关往往重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材料,而忽视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

刑事辩护律师阅卷一般规范

刑事辩护律师阅卷一般规范

刑事辩护律师阅卷一般规范1、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相关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2、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代理律师应当及时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联系,办理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事宜。

3、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讯问过程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辩护律师、代理律师可以根据案件需要依法要求查阅、复制。

4、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

摘抄、复制时应当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

5、辩护律师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阅卷,可以提前与相应的办案单位预约,问清阅卷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提前做好阅卷准备。

6、辩护律师阅卷应遵循全面、客观的原则,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时应当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

(1)如果案卷材料较少,应全部复制;(2)如果案卷材料较多,也无必要完整复制的,辩护律师应当在完整阅卷的基础上,挑选重点材料进行复制。

对于言词证据,一般应全部复制;对于其他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可以挑选复制部分材料,但应扼要记录没有摘抄、复制部分的主要内容。

7、辩护律师阅卷时应先阅读诉讼文书,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罪名、适用的法律,以便有针对性地阅卷。

8、辩护律师拿到案卷材料后,先要核对卷宗材料是否齐全。

然后翻阅卷宗目录,了解卷内证据材料的种类,再对卷内材料进行泛读,了解证据材料的主要内容,为复制材料作准备。

9、辩护律师应当认真研读全部案卷材料,根据案情需要制作阅卷笔录或案卷摘要。

阅卷时应当重点了解以下事项:(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认定涉嫌或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4)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身份、资质或资格等相关情况;(5)被害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6)侦查、审查起诉期间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7)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意见及理由、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格等;(8)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关情况;(9)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证据之间的矛盾与疑点;(10)证据能否证明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所认定涉嫌或指控的犯罪事实;(11)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1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被讯问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是否在场;(13)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和移送的情况;(1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律师如何审查刑事诉讼证据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实质是控、辩、审三方,对证据进行采集、分析和综合、辩驳、运用和采信的过程,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如何审查控诉机关所提供的刑事证据,尽可能地为当事人进行辩护,现笔者结合经办的一个刑事案件进行阐述。

某地有一户人家在6个月内连续有6口人被人投毒,其中3人死亡,人心惶惶,该案被公安厅列为当年的一号督办大案。

经过侦查,村妇李某被认为是投毒泄恨,嫌疑人被提起公诉。

控诉机关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病历及医院诊治笔录,提取物证,勘验笔录,司法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等证据材料。

表面上看,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但是,笔者从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出发,在法庭上为李某作无罪辩护,最终检察院撤回起诉,由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再行处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一份有效的刑事证据必须同时具备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者缺一不可。

而本案中,控诉机关指控李某的证据没有同时具备证据的这三种属性而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第一,审查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
证据的主要特性在于其证明力。

证据的证明力,指证据事实对案件事实证明作用的有无及其程度,即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有没有作用,有多大的作用。

证据的证明力是证据本身固有的属性,不是主观想象猜测或捏造的产物。

如果控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或者真实性,就不能具有证据的证明效能和证明力。

本案中,控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由于没有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因而不具有证据的证明效能和证明力。

控诉机关最为主要的证据是证人证言,但是经过分析和综合,笔者发现:证人证言材料是证人道听途说的传闻和主观分析、胡乱猜测,如赵某某的证人证言说:“林某某对我说你家婆死的当天,李某得知你家婆死后即对我们说,刚才我还热得糖粥给她吃,我刚回来一阵子,就死得这么快。

”覃某某的证人证言说:“听我哥说是李某给的糖”,从而认定李某实施了投毒行为,等等。

如果仅凭这些主观性的猜测和臆断,就认定了李某实施了投毒行为,是十分草率的,违背了证据的客观唯一性,违背了证据的客观排他性,因此,这些证人证言材料只能算是一种纯粹的证据线索,它们并不具备应有的证据效能和证明力。

第二,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就是审查控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在形式上和来源上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控诉机关的证据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则不具有证据的证明能力,因而不能对案件的证明对象进行完整而全面的证明。

一是审查证据的来源和采集是否合法,是否是由法定的人员和法定的机构来进行证据的采集和制作。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验收或检查。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如本案送检的AD钙奶包装袋并非由侦查人员从现场提取,而由死者父亲交给乡政府副乡长,再转交给侦查人员,这就不能保证其真正是来源于死者所食的AD钙奶的包装袋,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和唯一性,这些证据亦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二是审查证据的表现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本案的一份鉴定报告,只有鉴定单位的公章,却没有鉴定人的鉴名,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依法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第三,审查涉案证据是否具备合法的来源,特别是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侦查机关是否已尽了告知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而本案中,从侦查人员的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当中发现,侦查人员未对被告人和证人行使告知义务。

故这些证据亦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据此,笔者认为:控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由于没有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因而不能具有证据的证明效能和证明力。

第三,审查控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具备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程度,也就是说,证据应当客观真实、合法有效,并且,证据之间也应当相互呼应,相互印证,构成一个完备的证明体系和证明链条,达到刑事诉讼所要求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控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病历及医院诊治笔录,提取的物证、勘验笔录、司法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等证据材料,都属于间接证据的范畴,只是机械地证明某一事实的部分而不能证明事实的完整,就本案而言,这些证据材料仅仅证明被害人中毒这一法律事实,至于是如何中毒的,谁投的毒这一关键的问题则无法论证。

在这里,还应当特别注意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审查其是否与本案的其他证据相互一致,有无矛盾,如果不能相互呼应,相互印证,构成一个完整而完备的证明体系和证明链条,即使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而没有其它的证据予以佐证,依法仍
然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