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
基金会管理办法
基金会管理办法一、总则基金会是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为了规范和加强基金会的管理,保障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基金会管理办法》。
二、机构设置1. 理事会(1)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理事组成。
理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审议和决定基金会的重要事项、制定基金会的发展战略等。
(2)理事会的成员由基金会的创始人、捐赠人和其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人士组成。
理事会成员由基金会发起人提名,经理事会投票通过后任命。
(3)理事会依法召开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特殊情况下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理事投票表决通过。
2. 理事长(1)理事长是理事会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组织并领导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2)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任一次。
(1)监事会是基金会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基金会的财务状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和审核。
(2)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长一致。
(3)监事会依法召开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对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核,并向理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基金会财务管理1. 资金来源(1)基金会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捐赠收入、财产租赁收入、投资收益等。
(2)基金会应当依法管理和使用资金,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 资金使用(1)基金会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章程规定,合理使用所得资金。
(2)基金会的资金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基金会应当定期向社会公示财务信息,包括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等。
四、项目管理(1)基金会可以根据社会公益需要,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具有公益性的项目。
(2)项目立项应当符合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2. 项目实施(1)基金会应当按照立项决议和项目要求,合理安排项目实施计划,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2)基金会应当通过公开招募、合作伙伴选择等方式,确保项目实施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基金业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本办法经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规定,协会会员必须按规定缴纳会费。
会费分为入会费和年会费。
具体缴纳办法如下:第一条入会费。
凡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成为普通会员和联席会员的单位,须在入会时一次性缴纳入会费。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等普通会员的入会费为每家10万元;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评价机构等联席会员的入会费为每家2万元。
第二条年会费。
普通会员和联席会员按以下规定每年缴纳年会费:(一)基金管理公司年会费按其上年度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二缴纳。
应缴会费不足2万元的,实际按2万元缴纳;超过60万元的,实际按60万元缴纳。
(二)基金托管机构年会费按其上年度基金托管业务收入的千分之二缴纳。
应缴会费不足2万元的,实际按2万元缴纳;超过60万元的,实际按60万元缴纳。
(三)基金销售机构年会费按其上年度基金销售业务收入的千分之二缴纳。
应缴会费不足2万元的,实际按2万元缴纳;超过10万元的,实际按10万元缴纳。
(四)同时具有基金托管资格和基金销售资格的商业银行,按其基金托管业务收入的千分之二和基金销售业务收入的千分之二合并缴纳,其中基金销售业务部分不超过10万元。
合计应缴会费不足2万元的,实际按2万元缴纳;合计应缴会费超过60万元的,实际按60万元缴纳。
(五)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年会费按每年2万元缴纳。
(六)会员入会当年可免交年会费。
第三条特别会员本着自愿原则缴纳会费。
第四条会费缴纳时间:(一)会员入会费在接到领取《入会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缴纳。
(二)会员年会费于每年6月30日前缴纳。
第五条本办法经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颁布执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2018修订)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2018修订)【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基金【发布部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日期】2018.03.23【实施日期】2018.03.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2012年6月6日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2015年6月26日第一次会员大会临时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年12月3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2018年3月23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履行自律和服务职责,规范协会会费收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以及国家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收缴会费】协会根据法律法规、《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会费收缴工作,会费依法用于履行法律法规授权以及章程规定的职责,进行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会费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协会为会员提供以下服务:维护投资者和会员的合法权益;证券投资法律、行政法规、自律规则培训;自律规则、行业标准的制订;对会员进行自律检查,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者教育活动;投诉处理,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业务纠纷;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协会《章程》确定的其他服务事项。
第三条【缴费原则】协会会员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是行使会员权利的前提。
第四条【会费】会费分为入会费和年会费。
入会费在申请成为协会会员时缴纳。
成为协会会员后每年缴纳年会费,缴纳入会费的当年不用缴纳年会费。
第五条【会费收支管理】会费收支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预算和决算由会长办公会编制,由理事会批准,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协会会费收取管理办法
协会会费收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社会团体会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和本会章程相关规定,为保障本协会工作、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加强对会费收缴与使用、管理,结合我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协会所有会员单位。
第三条本协会的会员应按规定缴纳会费,按时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本协会会费使用必须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
第二章会费缴纳标准第五条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具体缴纳标准如下:(1)会员单位标准为1000元/年;(2)理事单位费标准为3000元/年;(3)副会长单位会费标准为5000元/年。
第六条会员单位如有特殊困难,可向本协会提交书面申请缓缴或者减免年度会费,具体由秘书处审定。
第三章会费交纳办法第七条本协会会费按年度计,每年缴纳一次。
第八条本协会缴纳会费的期限:(一)会员缴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前;(二)每年上半年被批准的新会员,自入会当月起缴纳全年会费;当年7月1日及以后批准入会的,当年按年会费标准50%缴纳。
第九条本协会会员单位缴纳会费可通过银行汇款,秘书处收到会费后,即开具财政部门一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第四章会费的管理和使用第十条 XX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本协会会费收支管理情况应向会长办公会和理事会报告,每五年向会员大会报告一次,并接受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十二条本协会会费使用的主要范围:(一)会员大会、理事会及经验交流、专题研讨等会议费用;(二)编印会刊、资料印刷费、稿费、邮寄费等;(三)秘书处的日常办公费用和工作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差旅费等;(四)培训、调研及其他费用;(五)符合章程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本协会会费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会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合理支出,节约使用,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本协会对未按照规定交纳会费的会员,可采取以下措施:(一)限期缴纳会费(二)予以通报(三)限制其行使《西安节能协会章程》的部分权利。
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及《xxxxxxxxx协会章程》的规定,为保证行业协会履行职责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x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所有会员。
第三条本协会会员向协会缴纳会费的基本原则是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四条本协会会议缴纳会费的为一年度:1、副理事长单位:30000元/年2、常务理事单位:10000元/年3、理事单位:5000元/年4、普通会员单位:2000元/年第五条经费用途1、资料、报刊编制印刷费用2、行业调研、咨询费用3、(常务)理事会会议费用4、培训、考察、讲学费用5、表彰先进和成果奖励费用6、信息费用7、财政上缴费用8、工作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第六条会费根据协会职能的落实、业务量的调整、物价指数的变化等因素,按程序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的3月末以前。
第八条本协会会费使用原则是。
严格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并应合理核定,预算控制,审计监督。
第九条会员缴纳会费由本协会秘书处收取,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十条本协会对未按照规定交纳会费的会员,可采取以下措施:(一)限期缴纳会费(二)予以通报(三)限制其行使《xxxxxxxx协会章程》第十条的部分权利。
(四)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同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本协会会费实行预算管理,每年会费开支预算由理事长提出,经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会费的收支情况,应按时向理事会报告。
年度支出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加强费用使用管理、监督和控制。
第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xxxxxxxxxxx协会。
第十五条本“办法”经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篇:01-会费及收取办法XX省老龄产业协会会费及收取办法(修改稿)第一条为了加强XX省老龄产业协会的管理,规范本协会工作,保障本协会工作能够正常有序地开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协会章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协会会费和收取办法。
会费收取规章及管理办法
会费收取规章及管理办法
一、收费对象
1. 收费对象为本协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组织会员。
二、收费标准
1. 会费的收费标准由本协会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制定,并经会员大会批准后生效。
2. 会费标准应合理、公正,并适应协会的运作和发展需求。
三、收费方式
1. 会费的收取方式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
- 银行转账:会费收取通知将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方式发送给会员,会员需按时将会费转账至指定的银行账户。
- 线下支付:会费收取通知将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方式发送给会员,会员需按时到指定地点进行线下支付。
四、会费缴纳期限
1. 会费的缴纳期限为每年的指定日期起至3个月后。
2. 会员需在规定期限内将会费缴纳至指定账户或地点,逾期未缴纳的会费将被视作逾期未交。
五、会费使用和管理
1. 协会理事会有权根据协会的财务状况和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和使用会费。
2. 协会应及时公布会费使用情况,并接受会员的监督和建议。
3. 协会理事会应确保会费的使用合法、合规,并避免滥用和浪费。
六、费用返还与退款
1. 若会员需要中途退会,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2. 若会员因特殊情况需要退还已缴纳的会费,需提前向协会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并经审批后方可退还。
以上为本协会的会费收取规章及管理办法,如有任何变动或补充,将及时通知会员。
请会员按照以上规定履行会费缴纳义务,共同支持协会的运作和发展。
如有疑问或建议,请及时与协会理事会联系。
商会、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为规范本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本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本会实际状况,特制定本会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一、会费收取对象本会全体会员均应缴纳会费。
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缴纳会费有困难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
上述应缴纳会费的会员,自愿多交会费的,可以多交,但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会费收取标准会长单位:二万元/年副会长单位:一万元/年理事单位:五千元/年会员单位:二千元/年三、会费缴纳时间和方式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
每年6月1日前一次性缴足下一年会费;每年7月1日后入会的,按当年会费的一半金额缴纳。
缴纳方式为支票、现金或汇入本会账户。
四、会费开支范围1、必要的办公支出。
2、组织举办本会会议、调研、培训、经验推广、信息沟通及考察交流等活动的开支。
3、编印刊物、发放宣传资料等的成本费。
4、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5、其他应支出的费用。
五、会费管理1、会费由秘书处、会员部等相关办事机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专用发票》。
2、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法定代表人审批,重大额度或重要项目开支由本会理事会审定。
3、本会财务账目由会计负责,并严格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监事、监事会、会员的质询和监督。
4、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
5、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执行。
6、本办法经年月日xxx市xxx区xxx商会首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后生效。
xxx市xxx区xxx商会年月日。
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协会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保障协会正常运转,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协会会费是指协会会员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共同推进协会事业目标所交纳的费用。
协会会费应当依据本办法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进行收取、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协会会费管理应当依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经收会费应当按照规定报告和使用,在会计核算中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体现。
第四条协会的所有会员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纳会费,未交纳会费的会员无权参加协会的活动以及享有其他权益。
第二章会费收缴第五条协会在每年年初制定当年的会费标准,并在协会官方网站公示。
会费标准按照会员类型、会员级别或者其他预会员相关的因素进行划分。
第六条协会在每年年初向会员发送会费通知。
会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会费,缴纳方式包括现金、转账、支付宝等。
第七条会员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交纳会费的,应向协会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协会批准后,可以缓缴或者分期缴纳。
第八条协会会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会费收缴记录,对每一笔会费收入进行记录。
第三章会费管理第九条协会会计部门应当对会费收入进行分类和记录,建立完备的会费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确保会费管理规范、透明、有效。
第十条协会会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会费收支进行核算,做好审计工作,编制年度会费管理报告。
第十一条协会会计部门应当每一个季度向协会领导班子和全体味员及时发布会费收支情况和余额,接受会员、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章会费使用第十二条协会会费的使用应当遵循经济、合理、透明、开放的原则,经过协会领导班子讨论和通过后,由会长签署决定。
第十三条协会会费可用于以下用途:(一)支付协会日常运行费用。
(二)用于协会业务活动和会员建设。
(三)用于协会大型活动和公共事业活动。
第十四条协会会费使用应当按照会费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用途明确、权责分明。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协会领导班子所有。
2024商会会费缴纳标准及管理办法(精选)
2024商会会费缴纳标准及管理办法(精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会商会收费规范工作的通知》及商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经费来源:本商商会经费包括会费、业务收入、接受捐赠、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章会费收缴第三条商会(以下简称本会)的会员均应遵守《商会章程》,并自觉履行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四条会费标准(一)会长单位年度会费50000元/年;(二)副会长单位年度会费20000元/年(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另赞助10000元);(三)理事单位年度会费3000元/年;(四)会员单位年度会费1500元/年(个人会员,年度会费200元/年);第五条会费收缴1、会费每年缴纳一次或一届(5年)一次性缴纳,收缴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前。
新入会单位从秘书处审核同意后缴纳当年会费;2、本会活动或发展需要,会员单位在缴纳会费的基础上,可以自愿以资金或实物的形式赞助本会,数额不限;第六条会员单位由于经营亏损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交纳会费确有困难,可书面申请提出缓交或减免当年会费,经研究同意可予缓交或减免。
第七条依据本商会章程规定,对无故连续二年拒交会费的会员,视作自动退会。
第三章会费使用第八条会费使用范围(一)本会的日常办公开支;(二)组织有关活动的费用;(三)编辑出版商会刊物,资料费用及网站、公众号、小程序等日常维护费用;(四)购置本会固定资产;(五)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及"五险一金"等福利待遇;(六)与本会有关的其他费用开支。
第四章会费管理第九条本会秘书处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省社团财务管理规定等制度管理使用会费。
第十条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门财务账户,由专职或兼职会计和出纳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对会员缴纳的会费,秘书处必须开具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电子)票据。
第十二条收缴的会费及业务收入均应全额进入本会银行专用账户,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建立收支明细账,并自觉接受有关监督。
公益协会会费收缴标准与使用管理办法
公益协会会费收缴标准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某市与爱同行公益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缴纳会费是会员的基本义务。
会费是本会收入的主要来源。
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本着节俭的原则,用于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的各项经费,为会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第二章会费标准与缴纳第三条会费标准及缴纳范围(一)协会会员会费人民币50元。
(二)其他一般会员不缴会费。
第四条会费缴纳(一)会员每届第一季度交纳当届会费。
新会员入会后的一个月内交纳当届会费。
(二)协会在收到会费后,即将盖有协会财务专用章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寄发给会员。
(三)会员逾期不缴纳会费,在收到催款通知后,应及时补缴会费。
(四)不按时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协会秘书处将书面告知,同时宣布其会员证作废。
(五)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所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三章会费使用第五条会费实行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为(一)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支出;(二)协会秘书处的各项支出;(三)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的支出;(四)协会各项活动的支出;(五)经会长以及会长办公会批准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五条协会的会费全部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章会费监督第六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及完整;第七条协会会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协会年度会费收缴、支出状况,由理事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5月1日XX公益协会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十条本规定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基金会会员管理制度
基金会会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会会员管理,加强基金会会员组织建设,维护基金会会员合法权益,提高基金会会员素质,根据《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基金会会员的管理工作,包括会员的申请与接纳、会员权益保障、会员义务及奖惩管理等。
第三条基金会会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履行会员义务,维护基金会会员的整体利益。
第四条基金会会员应当积极参与基金会的活动,并有权参与基金会的重大决策和事务。
第五条基金会会员应当自觉维护基金会的形象和名誉,不得损害基金会的利益。
第二章会员的申请与接纳第六条申请成为基金会会员的个人或组织应当符合基金会会员的入会条件,应当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较好的专业素养。
第七条申请成为基金会会员的个人或组织应当填写《基金会会员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八条基金会对会员申请人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将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九条公示期结束后,基金会对通过公示的申请人进行终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正式成为基金会会员,并签订《基金会会员管理协议》。
第十条基金会会员的退出程序:会员有权自愿退出基金会会员,但必须提前向基金会提交书面申请,经基金会批准后方可退出。
第三章会员权益保障第十一条会员有权了解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运作机制,有权监督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会员有权向基金会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批评,有权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基金会对会员的个人信息和资料应当进行保密管理,并严禁将其泄露给第三方。
第十四条基金会对会员的利益应当采取维护措施,不得损害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会员在基金会内享受平等的权利和地位,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歧视。
第四章会员义务及奖惩管理第十六条会员应当遵守基金会的章程和相关规定,不得从事有损基金会形象和利益的活动。
第十七条会员应当积极配合基金会开展各项工作,不得拖延、阻挠和抵触基金会的正常工作。
第十八条针对会员违反章程和相关规定的行为,基金会有权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对其进行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处理。
协会会费及财务管理办法、选举
丹江口市×××协会会费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草案)根据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民政部调整社团会费政策有关文件的通知》(鄂民政发[2004]12号)和《丹江口市某某某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以会养会、服务会员、自收自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丹江口市某某某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一、会费收取标准1、会长单位:元/年.2、副会长单位:元/年。
3、理事单位:元/年.4、会员单位:元/年。
二、会费缴纳时间与方式: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每年一次。
其中老会员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缴清;新会员被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当年7月1日以后批准入会的,按年度会费缴纳标准的50%缴纳。
会费缴纳方式为支票、现金或汇入本会账户.户名:丹江口市某某某协会开户银行:账号:三、会费开支范围1、办公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的建购、租用、水电、交通费、工作人员的薪酬、福利及差旅费、必要的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资料费等;2、举办本会大型会议、各类培训、信息交流及考察调研等活动的开支;3、编印、购买宣传资料、文件等费用;4、其他应支出的费用.四、会费管理1、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2、会费的使用开支按《丹江口市某某某协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3、会费使用的财务账目由专职会计负责,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员的质询和监督;4、会费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或理事大会报告,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5、对于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经秘书处协调无效的,按本会章程规定,取消会员资格.本办法经2013年月日丹江口市某某某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丹江口市某某某协会财务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为加强丹江口市某某某协会财务管理办法,保证协会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和《丹江口市某某某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员的自律性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及其所属从业人员。
第二章会员第四条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和特别会员。
第五条下列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一)公募基金管理人,包括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二)基金托管人,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登记结算机构等;(三)已在协会登记、运营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在协会备案基金产品管理规模在2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备案基金产品管理规模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括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的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其它资产管理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
第六条下列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联席会员: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中国证监会、协会备案的从事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法律、会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支付结算机构、媒体、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方专业机构等。
第七条下列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观察会员:已在协会登记但不符合普通会员条件的其它私募基金管理人,包括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的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其它资产管理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
协会会费收缴制度范本
协会会费收缴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协会会费管理,保障协会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协会会费收缴工作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会费收缴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协会会费收缴范围包括:(一)一般会员单位年度会费;(二)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三)常务理事单位年度会费;(四)副会长、监事单位年度会费;(五)会员单位(含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及监事单位)自愿多交会费的。
第五条协会会费收缴标准如下:(一)一般会员单位年度会费1000元;(二)理事单位年度会费2000元;(三)常务理事单位年度会费2600元;(四)副会长、监事单位年度会费3000元;(五)会员单位(含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及监事单位)自愿多交会费的,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第三章会费收缴办法第六条会费收缴采取以下方式:(一)届一次缴纳:会员单位在加入协会时,一次性缴纳本届会费;(二)届中缴纳:会员单位在协会任期内,如有需要,可按年度缴纳会费;(三)按年缴纳:会员单位按年度缴纳会费。
第七条会员单位缴纳会费时,协会应开具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
第四章会费使用和管理第八条会费主要用于协会的运营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一)开展协会各项活动;(二)协会的日常办公支出;(三)协会工作人员的薪酬及福利;(四)其他为会员单位服务的支出。
第九条协会应当建立健全会费使用管理制度,确保会费合法、合规、透明使用。
第十条协会每年向会员大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一条会员单位未按本制度规定缴纳会费的,协会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提醒催缴;(二)暂停其会员权益;(三)在协会内部进行通报批评;(四)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缴纳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缴纳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3.03•【文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缴纳办法(1995年3月3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议通过)一、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凡属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和个人会员,均应从取得会员资格的当年起,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缴纳会费。
三、会员会费按年缴纳。
团体会员缴纳额为年业务收入总额的2%。
兼营资产评估业务的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应对资产评估业务收入实行分帐管理。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期会员和非执业期会员两种,执业期会员缴纳额为每人50元;非执业期会员缴纳额为每人20元。
四、团体会员会费缴纳额最低起点为1000元。
五、不从事评估业务的教学、科研单位的团体会员会费缴纳额为1000元。
六、港、澳、台地区的联系会员会费缴纳额为1000美元。
七、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由省级资产评估协会统一收缴;尚未成立省级资产评估协会的地区,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收缴。
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或受托的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会费收入的50%上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其余50%留归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或受托的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中央直属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直接上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八、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中央直属团体会员应于每年5月底前将会费上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九、团体会员会费缴纳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十、会员累计两年拖欠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相应取消资产评估资格。
十一、本办法自1996年1月起实施。
附件1:团体会员缴费统计表附件2:关于颁发新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缴纳办法》的说明附件1(略)附件2:关于颁发新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缴纳办法》的说明1994年制定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会员会费缴纳办法》实施1年来,对保证协会开展业务发挥了积极作用。
协会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章规定向会定期交纳会费,是申请入会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会员对会应尽的义务。
为进一步规范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加强和改进的会建设和会员管理,根据《章程》、《关于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和《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结合分行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会关系在分行系统各级会的会员,必须按时向所在会交纳会费。
第二章会费收缴第三条按月领取工资的会员,每月以工资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分档交纳会费。
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各收入档次的会员每月交纳会费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元以下(不含元)者,交纳3元;元以上(含元)者,交纳数为收入数乘以2‰后按去尾法取整(即直接去掉小数点后的数值),最高交纳元。
第四条事业单位会员的绩效工资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会费计算基数。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三条规定交纳会费。
第五条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经所在会研究,报上一级会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会费。
第六条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会员之日起交纳会费。
保留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会费,自愿交纳会费者不限。
第七条基层会年初核定会员月交纳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
第八条会员自愿多交不限。
自愿一次多交纳元以上的会费,需全部上缴中央。
具体办法是由各基层会代收,并逐级上缴至分行委,与该会员简要情况一并转交委。
第九条会员应当增强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会费。
遇到特殊情况,经所在会同意,可以按季度交纳,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其他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会费。
基金会收取管理费的依据
基金会收取管理费的依据基金会收取管理费是基金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基金管理公司获得运作基金、管理基金的收入来源之一。
管理费的收取需要有依据和合理性,下面将详细介绍基金会收取管理费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有权向投资者征收管理费。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的费用可以从基金资产中按规定比例扣除,而管理费正是其中的一部分。
我国《基金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也对基金管理费的收取作了相关规定,为基金管理公司收取管理费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合同是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是基金运作的依据和规范。
在基金合同中,通常会对基金管理费的收取比例、方式、支付周期等进行具体约定,明确规定了基金管理公司收取管理费的依据。
投资者通过签署基金合同,已经同意接受基金管理费的收取。
三、监管机构规定基金管理费的收取还需要符合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会对基金管理费的收取进行合规性审查和监管,确保基金管理费的收取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监管机构对基金管理费收取的监督和管理,也是基金管理费收取的依据之一。
四、市场实践和行业惯例基金管理费的收取还需符合市场实践和行业惯例。
根据行业惯例和市场行情,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基金规模、运作成本、管理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管理费的收取比例和标准。
这些因素形成了基金管理费收取的市场依据,也为基金管理费的收取提供了合理性和依据。
基金会收取管理费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监管机构规定以及市场实践和行业惯例。
这些依据共同构成了基金管理费收取的合理性基础,也确保了基金管理费的收取在合规、合理的范围内进行。
在收取管理费的过程中,基金管理公司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收取,并在监管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合规经营,同时也需要考虑市场实践和行业惯例,合理确定管理费的收取比例和标准。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协会会员、观察员必须按规定缴纳会费。
会费分为入会费和年会费。
第二条
会员、观察员须在入会时一次性缴纳入会费。
法定会员入会费为每家10万元;普通会员、观察员入会费为每家1万元。
第三条
会员、观察员按以下标准每年缴纳年会费。
入会当年免交年会费。
(一)法定会员年会费按其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万分之一点五缴纳。
应缴会费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缴纳;超过100万元的,按100万元缴纳。
对有纳入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向协会缴纳会费的法定会员,其年会费按母公司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万分之一点五扣除该子公司应缴年会费的差额计缴。
应缴会费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缴纳;超过100万元的,按100万元缴纳。
(二)普通会员年会费按每家2万元缴纳。
(三)观察员年会费按每家1万元缴纳。
第四条
特别会员本着自愿原则缴纳。
第五条
会员、观察员应按时缴纳会费。
入会费在入会注册登记后15日内缴纳,年会费按照协会通知要求的时间缴纳。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会长办公会可减免会员、观察员会费。
第七条
本办法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颁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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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
(本办法经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规定,协会会员必须按规定缴纳会费。
会费分为入会费和年会费。
具体缴纳办法如下:
第一条入会费。
凡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成为普通会员和联席会员的单位,须在入会时一次性缴纳入会费。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等普通会员的入会费为每家10万元;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评价机构等联席会员的入会费为每家2万元。
第二条年会费。
普通会员和联席会员按以下规定每年缴纳年会费:
(一)基金管理公司年会费按其上年度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二缴纳。
应缴会费不足2万元的,实际按2万元缴纳;超过60万元的,实际按60万元缴纳。
(二)基金托管机构年会费按其上年度基金托管业务收入的千分之二缴纳。
应缴会费不足2万元的,实际按2万元缴纳;超过60万元的,实际按60万元缴纳。
(三)基金销售机构年会费按其上年度基金销售业务收入的千分之二缴纳。
应缴会费不足2万元的,实际按2万元缴纳;超过10万元的,实际按10万元缴纳。
(四)同时具有基金托管资格和基金销售资格的商业银行,按其基金托管业务收入的千分之二和基金销售业务收入的千分之二合并缴纳,其中基金销售业务部分不超过10万元。
合计应缴会费不足2万元的,实际按2万元缴纳;合计应缴会费超过60万元的,实际按60万元缴纳。
(五)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年会费按每年2万元缴纳。
(六)会员入会当年可免交年会费。
第三条特别会员本着自愿原则缴纳会费。
第四条会费缴纳时间:
(一)会员入会费在接到领取《入会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缴纳。
(二)会员年会费于每年6月30日前缴纳。
第五条本办法经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颁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