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负面新闻”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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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负面新闻”的困惑
我国新闻逐渐摆脱了过去“报喜不报忧”的习惯,“负面新闻”多了,于是有关“负面新闻”的理论和实践困惑也随之而生。
“负面新闻”的概念矛盾
“负面新闻”,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很游移的概念,其游移性在于它自身多指向而造成的矛盾。
第一个指向:负面事件的新闻。
负面事件是指一种处于原始状态的消极变动的事实,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自然事物非常态发展中产生的事件,如地震、雪灾、海啸等自然灾难性事件。
二是社会非正常运行中出现的事件,如暴力、骚乱、工矿事故、环境污染等社会突发事件和社会问题事件。
三是人或组织(机构、团体)与现行社会秩序和道德标准相冲突的、不良的、违规的、越轨的行为事件,如贪污、渎职、舞弊、奸淫、虐待等事件。
第二个指向:负面价值的新闻。
这一指向实际上是对新闻报道的一种价值评价,即“消极的新闻报道”,或也称为“负面报道”。
一般而论,负面价值的新闻大体有两类:一
类是报道内容是负面事件,产生的效应也是负面的。
如对一些暴力、色情、奢华等负面事件的报道,渲染细节、肆意煽情,起到了教唆、煽动人的不良欲望或情绪的消极作用。
另一类是报道内容并不是负面事件,但因为价值评价存在游移性,既有社会的共同价值观标准,也还包括了特定社会集团利益的价值观标准。
如报道地方搞形象工程,对地方领导者的政绩产生了影响,被地方政府视为“负面报道”;报道某产品的质量问题,使该生产企业效益受到影响,被指责为“负面报道”等。
这都是自我利益的评价标准,成为干扰和阻止舆论监督的一大由头。
第三个指向:负面效应的新闻。
负面效应在不同社会有不同的具体反映。
但从人类社会的共性看,负面效应一是指对社会生活造成非正常的影响,如恐慌、动荡、畸形、退化等;二是对人的思想、精神、心理等造成非逻辑发展的影响,如怀疑、失信、颓废、逆反等。
这三个指向是三个不同的角度,构成了相互交叉与重叠的关系。
从负面事件的新闻价值和效应上看,既有负面价值、负面效应,也有正面价值、正面效应。
譬如2007年12月6日,山西省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新窑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5名矿工遇难,18人受伤。
新华社等媒体作了及时、全面而深入的报道,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并促成政府的调查、处理,以及对矿业加大了监管、检查的力
度。
负面的事件,具有了正面的价值和很好的新闻效应。
相反,一个正面事件也会蕴含着负面价值,正面新闻也会出现负面效应。
譬如典型报道,人物一概高、大、全,正面得完美无缺。
虽然事件本身具有正面的价值,但也会产生负面效应:人们会怀疑其真实性,甚至会产生逆反心理。
“负面新闻”的概念矛盾,既是事物内在矛盾本质的体现,也是人们对事物辩证认识或多元认识的反映。
“负面新闻”的理论悖论
我们主张按照新闻业界实践中的操作,在第一个指向上认识和使用“负面新闻”,与中国过
去一贯的“正面”、“报喜”相对。
即便如此,“负面新闻”在理论上仍存在悖论,因为“负面新闻”的建构基础本身就存在着多重矛盾。
第一,“负面新闻”建立在新闻事件主体的社会关系之上
在现实社会中,“负面新闻”最主要的主体是各级政府(政府政策、职能、责任以及工作方式)、公共事业机构(交通、教育、卫生、环保等)、生产生活用品厂商(价格、质量、服务等)和领导干部(生活及工作作风),而这些主体的社会关系非常复杂。
就政府主体和公共事业机构主体而言,长期以来,各级政府、组织和机构是党和国家的行政机构延伸,是一个行政管理系统,也是一个整体维护系统。
这种“具有较强同质性的总体性社会”①使政府或公共事业机构作为“负面新闻”主体时关系很特别:一个地方政府出现“负面新闻”,在上下级机构的意见一致时,会牵扯或影响其上级政府,媒体所要面对的就不仅仅是一个地方政府;在上下级机构的意见不一致或不太一致时,媒体会得到上级政府的支持和帮助。
公共事业出现“负面新闻”,既会牵动到自上而下的管理系统,如医院的药价问题会涉及卫生部门和物价部门的监管,也会牵动地方政府,因为公共事业是一个地方政府的形象标志。
因此,公共事业的“负面新闻”会使媒体处于一个复杂的关系网中。
关系民众生产生活的“负面新闻”,如假种子、奶粉质量、房子价格等,表面上只涉及到一个具有独立利益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商家主体,关系比较简单。
但事实上,企业往往不是一个孤立体,而是一个存在利益分配的裙带体,如地方财政收入、对口监管部门责任与利益等。
有时,“负面新闻”会因这种关系使媒体处于一个有形或无形的漩流中,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或回避、或漠视、或暗中作梗,而企业则直接出面与媒体周旋,甚至施暴对抗。
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中,以往高度集中的个人权力导致了
错位的领导权力观念,领导干部往往被作为机关组织形象的代表,一个领导的“负面新闻”就会影响到一个机关组织的形象,牵涉到整体。
因此,领导干部作为“负面新闻”主体时,有的会运用各种权力关系干扰或打击“负面新闻”,有时甚至是一场与媒体权利的较量。
如2008年1月1日,《法人》杂志刊发了记者朱文娜的《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报道涉及县委书记的负面事情,当地警方就进京抓记者。
无论是哪一种新闻事件的主体,“负面新闻”都要直面主体间的关系,无法回避一定的立场倾向。
一方面有鲜明的“负面”主体的指向,反映出主体自身或与其他部门之间存在的各种关系;另一方面要努力地平衡各种社会矛盾,特别是在政府与民众之间、群体与个人之间、强势与弱者之间的矛盾。
因此,“负面新闻”总是处在社会关系矛盾的风口浪尖。
第二,“负面新闻”建立在新闻事件的社会评估之上
这种社会评估有一个尺度,其“正”与“负”由不同社会立场所决定。
即从主体立场来看是“负面”的,而从与主体具有对立关系的客体立场看则可能是正面的。
譬如政府与民众的立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基本目标和利益追求是相同的,但在局部利益和一些特殊问题上两者的立场也会存在矛盾。
特别是地方政府与民众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往往会产生立场的不一或对立。
如开发征地、城建拆迁、行政摊派等。
譬如在房价问题上,前几年楼市价格飞涨时,“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对于房地产调控的目标,与百姓的期待和诉求不一致。
中央政府追求金融稳定无风险,地方政府经营城市赚钱促政绩,百姓要求降低房价减负担。
这三个方面的分歧无法达成一致”。
②当2008年楼市降价潮蔓延时,一些地方政府推出刺激楼市回暖的优惠政策,西安市政府还出台“居民购房、政府补贴”的做法,而市民反对声音不绝于耳,认为“以财政补贴给购房者,
好像是帮了老百姓,其实是替房地产商托市”。
③
再如大局与小局立场: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利益、长远利益是大局,地方利益、少数人的利益、个人利益、短期利益是小局,小局服从大局是党和国家的基本方针和原则。
但大局与小局之间在利益得失上会出现不平衡,会存在冲突或对立。
此外,当权者与普通百姓、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消费者与厂商等,在利益和权利上也会存在立场的不一或对立。
这些立场不一或对立,必然会对“负面新闻”进行不同价值的评价。
如三鹿奶粉事件,对三鹿集团来说是负面的,他们也曾用300万元寻求百度协助屏蔽关于三鹿集团的一切负面新闻;④但对广大消费者来说,避免了更多的人受伤害,促进了全国奶粉的安全生产,使人们能喝到放心奶,这无疑是正面的。
第三,“负面新闻”建立在新闻传播的社会职责之上马克思说:“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社会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眼睛,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无处不在的喉舌。
”⑤“负面新闻”的职责不是揭露当权者,不是攻击政府,而是对整个社会的守望:反映出方方面面的缺点和不足,防微杜渐,使社会更健康地发展;同时也揭露社会矛盾,鞭挞丑恶现象,起到舆论监督的作用,以引起社会的救治和变革。
而这种职责与以往长期的新闻正面宣传理论有差异,导致人们对“负面新闻”在认识上出现误区,认为“负面新闻”就是反对票,甚至把它“妖魔化”,以致对其产生了心理障碍。
如在2008年全国政协医卫界小组讨论会上,有的政协委员认为近年来媒体对医疗事故、医疗赔偿等负面新闻报道过多,造成了医患相互不信任。
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却说,“我要为媒体的记者们辩护两句,咱们不要以为这些记者有多大的权力,或者他们是故意盯着咱们医疗队伍,揭露个别不好的事情。
这些记者报道的内容实际上是某一阶段群众对突出的社会问题的集中反映”。
⑥这两种观点正是人们对“负面新闻”的作用存在不同认识的反映。
“负面新闻”的实践困惑
建国以来,我国新闻始终坚持以正面报道为主,改革开放之前几乎没有什么“负面新闻”。
改革开放后,党和政府重视民声、重视舆论监督,“负面新闻”也日渐多起来,但仍然存在诸多矛盾和困惑,最突出的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新闻媒体社会地位的影响
按理说,新闻媒体无论大小,大众传播的性质和为公众服务的功能是相等的。
而实际上,新闻媒体在社会生活中是有等级和地位区别的,如主流与非主流,国家媒体与地方媒体等。
我国的行政区域级别确定了所属媒体的不同社会地位,而这种地位使得媒体与新闻事件主体之间存在不同的关系。
中央媒体对地方、上级媒体对下级行政区域、此地媒体对彼地媒体等等,从而影响到“负面新闻”的报道和效果。
譬如人们习惯用行政级别来看待媒体权利(这是一种错位的媒体地位认识),上一级媒体对下一级地方政府有监督的“特权”,涉及下级政府的“负面新闻”可以监督批评,新闻事件主体即使不愿意也无奈。
而同级媒体和异地媒体报道“负面新闻”的情况就复杂得多,至少在新闻事件主体那里,媒体的权限和报道“负面新闻”的动机会受到质疑,因而也受到限制。
同级媒体报道本地的“负面新闻”要承受“自曝家丑”的压力,实行难度最大。
异地媒体报道“负面新闻”也存在新闻报道权利的限制,2005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中
宣部下发了《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这两个文件对地方性媒体、都市类媒体跨地区进行监督采访报道,专业类媒体跨行业进行监督采访报道,作出了限制规定。
尽管新闻学界和业界呼吁解禁异地
监督,但至今异地监督受到严格限制的局面尚没有完全改变。
二是当事人权益与私欲的影响
在社会现实中,不是任何一个人都能坦然、欣然地接受揭短和责过的,权力、利益、形象、名誉等影响着人的思想和行为。
譬如一个地方,于公,关系到地方的利益、地方的形象、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管理水平,影响着地方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地位轻重;于私,有各级官员的政绩、声誉,影响着个人职位的升迁。
因此,对待“负面新闻”的认识就会产生偏差,最终导致干扰、压制和打击“负面新闻”。
有的人为了堵住“负面新闻”,往往会设下各种利益诱饵。
如企业到媒体做广告,与媒体建立互惠互利的所谓“战略伙伴关系”。
负面事件发生后,用金钱堵记者的嘴。
如果软的不行,则用暴力手段来威胁记者,阻碍报道。
三是媒体记者职业素养的影响
“负面新闻”考验着媒体及记者的职业素养,因为他们同样处于职业伦理与自我保护的矛盾之中。
报道“负面新闻”的记者往往顶着各方面的压力,常常会面临没完没了的“官
司”,甚至遭遇恐吓、殴打,生命受到威胁。
这样的情况屡见不鲜,对“负面新闻”实践的影响很大。
2006年,《第一财经日报》两名记者因一篇有关富士康公司员工超时加班的报道,被以名誉侵权为由索赔3000万元,法院应原告要求查封、冻结了两名记者个人财产。
《北京晨报》发表《记者遭遇天价索赔案:法律专家质疑深圳中院》的文章说:“部分京城媒体记者透露,如果此次记者败诉,他们今后将不再进行任何批评性报道,因为公众的利益要保护,但是记者也是公众一分子,个人的利益也需要保护。
如果记者的生命财产安全都不受法律保护,就不可能有勇气去完成舆论监督这种沉重的任务。
”⑦有的媒体、记者在职业精神与利益诱惑面前失去操守,成为利益的俘虏,严重破坏了“负面新闻”的报道。
如2008年9月,山西霍宝干河煤矿为瞒报一人死亡事故,向记者分发“封口费”,“真假记者争先恐后地赶到出事煤矿――不是为了采访报道,而是去领取煤矿发放的‘封口费’”。
⑧
有时报道“负面新闻”的动机是好的,满足公民知情权,并促进问题解决。
但限于记者的认识能力和水平,在新闻采写或刊发中处理不当,可能会导致负面影响的客观效果。
如2007年4月7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说:“海南省澄迈县的香蕉卖不出去了,不但收购价格下跌,而且大量香蕉即将烂在树上,直接导致蕉农破产。
而这一切现象的原因,是
广州《信息时报》上发的一篇消息。
”把“蕉癌”风波全部归咎于《信息时报》有失公允,原文《广州香蕉染“蕉癌”濒临灭绝》(2007年3月13日)的出发点并不是想制造恐慌,而是揭示问题的严重性,并指出“针对这一严重问题,有关专家已着手开始研究对策”。
但文章写作用语夸张,有煽情成分,的确影响了受众对事件的正确认识,以致影响了“负面新闻”的价值和效果。
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近年来,我国政府在坚持正面报道为主的新闻理念下,也开始注重“负面新闻”,重视公共信息的公开。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促进了中国信息公开化的进程。
2008年初的雪灾、3月西藏动乱、5月的汶川大地震,以及贵州瓮安骚乱事件、重庆出租车司机抗议事件等,中国政府均以开放的姿态在第一时间公布信息,媒体也作了及时、全面的报道。
正如西方媒体评价的那样,“中国指示官媒报道负面新闻”⑨,“负面新闻”不再是中国新闻的“禁区”。
尽管中国“负面新闻”实践还不尽如人意,特别是各部门与地方政府出于各自利益考虑,对于媒体开放的态度及对“负面新闻”的认识并不一致,但是整体上看,人们的观念有了崭新的变化:不再谈“负”色变,而是能理性看待“负面新闻”以及它带来的各种积极影响。
走出“负面新闻”的困惑,中国正结合自己的国情在努
力探索。
第一,公开透明,掌握主动。
在互联网发达的今天,“负面消息”是“捂”不住的,只有及时公开,才能掌握主动,防止讹传,减轻负面影响。
第二,理性对待,冷静处理。
一方面媒体和记者要坚持高尚的新闻职业操守,担负新闻的社会责任,求真务实,不谋私利;另一方面,各部门与地方政府要正确对待负面新闻,妥善而及时地处理负面事件,挽回影响,而不归咎媒体。
第三,加强疏通,正确导向。
特别对突发性事件或焦点、热点问题,新闻要发挥疏导功能,一方面报道事件的真相,满足民众的知情权;一方面要沟通民情,协助和促进解决问题。
■
(作者系广西师范学院新闻传播系副教授)
注释:
①孙立平的观点,《转型与断裂: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②《房价上地方政府与民众同床异梦三分歧难解决》,《中国青年报》2007年1月22日
③《新华视点:如何看待政府“救市”――一些地方政府出台购房补贴政策引发争议》,新华社2008年9月15日
④《屏蔽负面消息救不了三鹿?强捂只能是越抹越黑》,2008年9月16日人民网转《公益时报》文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275页,人民出版社
1961年版
⑥《卫生部副部长称负面报道也是反映问题》,人民网2008年3月14日
⑦马多思:《记者遭遇天价索赔案:法律专家质疑深圳中院》,《北京晨报》2006年8月30日
⑧张国、李剑平:《山西矿难发生之后真假记者排队领封口费》,《中国青年报》2008年10月27日
⑨ Thursday 20 November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