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基层法院调解制度的困境解析
人民调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人民调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人民调解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作用。
然而,人民调解中存在着一些主要问题,如制度不够完善、实施过程中存在不公正等。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
一、制度不够完善人民调解是一项复杂而繁琐的工作,在实践中需要依赖于一系列制度来进行规范和指导。
然而,目前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尚未完全健全和统一。
首先,立法层面上还存在一些缺陷,如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表述不明确、适用范围模糊等问题。
其次,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各地区之间缺乏标准化的操作流程和程序。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立法,明确人民调解在司法体系中的地位与功能,并对其适用范围、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界定。
同时,在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加强协调与合作,建立起统一标准和流程。
二、实施过程中存在不公正现象虽然人民调解是为了解决社会纠纷、保障公民权益,但实际操作中却存在一些不公正现象。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
调解员是人民调解的重要执行者,他们的专业能力和道德操守直接影响到调解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有些调解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巧,甚至出现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情况。
2. 调解程序不规范。
人民调解应该遵循一定的程序,在双方当事人知情、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
但在一些案件中,由于程序不规范或受到干扰,导致当事人的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3. 法律意识淡薄。
在人民调解过程中,一些当事人对法律法规了解不足,在接受调解时容易被误导或被迫达成不公平的协议。
为了提高人民调解实施过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我们应该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与考核,并建立起监督机制来防止调解员滥用职权。
同时,要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增加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三、信息不对称问题在人民调解中,信息不对称是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当事人信息获取不平等。
一方面,一些当事人缺乏获取相关信息的渠道和能力;另一方面,一些权势较大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获得更多有利于自己的信息,导致申请人处于被动地位。
人民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一、引言人民调解作为我国法律制度中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灵活、高效、低成本等特点,在社会稳定和民众满意度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人民调解也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本文将分析人民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希望能够为改进现状提供有益参考。
二、主体段落1. 人员素质不足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地区的人民调解员存在培训不足、专业知识欠缺等问题。
这导致他们在处理案件时常常无法准确理解事情的关键性质以及运用合适的方法来进行调处,并且在沟通与协商方面也未达到预期水平。
针对此问题,应加强对各级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
通过开设专业课程或设置在线学习平台等方式提高其法律水平和案件处理能力;同时注重培养良好沟通技巧,使其具备妥善引导当事人交流和化解矛盾的能力。
2. 调解资源分配不均衡由于地域差异和调解机构内部资源分配不均衡,许多基层调解所和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无法提供足够的公共服务。
例如,专业咨询、鉴定、证人传唤等方面的资源受限,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进展。
针对此问题,应加强对基层调解所与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资金支持和资源投入。
建立健全差异化发展机制,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各级机构职责,并为其提供必要设备和人员配备。
3. 依法办案意识不强一些人民调解机构存在缺乏法治观念以及不敢或者不能正确运用法律规则处理纠纷的情况。
他们常常更多地贯彻执行行政指令而非按照司法程序来推动案件进程。
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公正性与权威性。
针对此问题,需要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及工作人员在依法办案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明确界定好各个环节中应遵循的具体程序,并设立监督机制以保障其执行。
此外,对于明显侵害法律公平正义原则的案件,应引导当事人通过法院等司法途径解决。
4. 司法与行政干预人民调解的另一个问题是司法与行政部门对其工作过程和结果的干预。
一些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存在强制性要求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处理纠纷的倾向,并且可能会对调解结果加以非理性、不合理甚至错误地参与审查。
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一、问题背景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民事纠纷。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改革的进行,人民调解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二、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 调解机构设置不完善当前,我国各地设立了大量人民调解机构,但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和标准,导致各地机构之间存在差异较大。
同时,在基层调解机构方面,由于专业化程度不高、队伍不稳定等原因造成调解质量参差不齐。
2. 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作为人民调解制度运行的关键力量,调解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调解结果的公正性与效果。
然而,目前仍有部分基层调解员缺乏专业培训和素质提升机会,导致其法律知识储备不足、沟通能力有限等情况。
3. 调解程序繁琐复杂人民调解制度的一大特点是简易快捷,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着繁琐复杂的程序问题。
例如,有些地方对案件受理、调解申请和履行约定等环节设置了过多的手续和时间要求,使得个别纠纷延误解决,违背了人民调解的初衷。
4. 调解结果难以执行人民调解制度强调自愿性原则,但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主要因为缺乏对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机制及有效的执行监督措施。
三、问题对策建议1. 完善调解机构设置与管理应加强上级司法部门对基层人民调解机构的规范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优化配置。
同时,在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管理和评价中注重平衡不同利益关系,提高人民调解机构内外部监管效能。
2. 提升调解员素质与能力加强对基层调解员的培训和资格审查工作,确保其具备较高的法律知识储备和沟通技巧。
此外,还可以通过建立调解员评价和奖励机制,激励调解员提升专业素养,增强其积极性和责任心。
3. 简化调解程序与流程应推动相关部门对人民调解程序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的制订,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简化申请材料和案件登记等环节。
此外,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建立网络调解平台,提供在线咨询和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选择。
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现实情况与对策经验总结
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现实情况与对策经验总结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现实情况与对策经验总结人民法院调解工作旨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调解是解决争议的有效手段之一,对于减轻法院的承担、缓解社会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
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不仅有利于当事人,还有助于推进全社会法治建设。
然而,调解工作也存在一些现实问题,需要寻找对策,不断完善调解工作。
一、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现实情况1.调解难度大首先,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是难度大。
由于涉及的案件领域广泛、人物角色复杂、纠纷矛盾深刻,许多纠纷案件难以采取调解方式得以解决。
尤其是面对恶意纠纷,调解难度更大。
2.调解手段单一其次,调解手段单一也是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很多司法人员只会用传统的调解方式,缺乏巧妙的方法和手段,以至于难以调和当事人间的矛盾。
这样,就会导致调解失效,以至于双方影响关系进一步恶化。
3.调解机制不够完善最后,调解机制不够完善也是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之一。
目前,我国的调解机制仍处在起步阶段,法院的调解工作中也存在调解流程不够规范、调解结果不够公正等问题。
缺乏管控机制,很多纠纷案件得不到圆满解决。
二、对策经验总结1.调查取证,准确找出纠纷矛盾的主要矛盾点调查取证是解决纠纷矛盾的理论基础和调解工作的基本手段。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不仅要在实际操作中通过掌握证据和辨别矛盾关系解决冲突,准确找出纠纷矛盾的主要矛盾点,让当事人看到纠纷的本质、产生矛盾的原因、所涉及的利益分配等,进而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才能顺利完成调解工作。
2.发挥法官的智慧,采用多元化的调解手段法官在调解时,对案件有深入的了解,有很强的干预力。
在处理矛盾纠纷的时候,法官可以发挥自己的智慧,采取多元化的调解方式,即使是化解恶劣的纠纷,也能够起到针对性的调节作用。
例如,通过严格审核恶意起诉的申请书,要求当事人对所述事实进行严格的证明,或者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制约当事人的行为,帮助人民法院进行到位的调解。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人民调解作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被广泛应用于我国的法律体系中。
通过以人为本、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可以有效缓解司法压力,提高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随着实践的推进,人民调解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就这些问题展开探讨。
1. 法律知识素质薄弱在人民调解中,调解员是起到桥梁作用的关键角色。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发现,一些地方基层调委会中的选任工作所面临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等现象普遍存在,导致选出了没有相关法律知识背景、甚至对法律规定都不理解或者了解不具体的“老”干部担任调委会职务。
这样选择入职成员很难充分发挥起相应责任与义务。
2. 机构能力建设亟待加强合格专业人才资源匮乏也是人民调解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由于制度环境限制及各地政府对人民调解机构的重视程度不一,导致了人民调解机构在组织架构、管理模式等方面存在着困扰。
目前,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中普遍缺乏专业性高强度持续培训,以及标准化和规范化运行机制的建立。
3. 司法保障体系相对薄弱作为法律领域的一种非司法纠纷解决方式,人民调解仍然依赖于司法保障的力量来推动执行。
而就当前情况来看,在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司法保障体系。
人民调解结果需要归入司法程序当中,并受到相关部门认可和支持。
4. 调节对象不平衡由于社会背景不同、经济实力差异等因素影响,参与人民调解的一方可能处于较为弱势地位。
这时候,若仅依赖于双方协商能力、道义感等因素来进行调解,可能造成结果偏向强势一方或者无法达成公正公平的协议。
将更多资源投入到加强社区矛盾预防和化解工作,并提供相关援助给予受打击方是及时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
5. 法律意识薄弱人民调解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对法律观念和法治精神的理解程度存在较大差异,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依据主观意愿进行调解、凭经验处理案件等情况。
这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
因此,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和专业素养十分重要。
当前基层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措施
当前基层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措施作者:严金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5年第11期摘要:当前,我国进入了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各类矛盾纠纷呈现出新特点。
基层传统的调解工作面临困境,难以适应现实需要。
对当前各类社会矛盾的现状与特点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究,并从调解机制保障、调解队伍建设等方面剖析了当前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措施,以彻底改变以往的调解工作格局。
关键词:调解;矛盾纠纷;存在问题;对策措施中图分类号: D26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1-0274-02一、基层各类矛盾纠纷的现状与特点社会矛盾的存在及集中显现是社会结构转型、经济发展加快与社会管理体制滞后之间矛盾的必然产物,是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和社会痛苦指数的折射。
把握和认清当前各类矛盾纠纷现状和特点,是做好基层调解工作的前提。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外来人员增多,劳务纠纷、土地纠纷、财产纠纷、突发死亡事件等新矛盾不断涌现。
随着社会快速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各种矛盾和问题相互叠加、新老交织,近年来更是有日益增多的趋势,且化解处置难度越来越大,呈现出与过去不同的特点。
主要表现在:一是矛盾群体非关联化。
一些矛盾纠纷中,不少参与者往往与事件本身无直接利益关系,如医患纠纷、意外死亡事件等,其参与的目的主要是利用事件借机宣泄不满情绪或从中谋利。
他们的介入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使矛盾事态升级。
二是矛盾热点网络化。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现实社会中的问题越来越多的反映到“虚拟社会”中,并反作用于现实社会。
特别是4G、微博、微信时代,矛盾热点很容易引起舆论热炒,使最初的小问题、小事件在网上发酵。
三是矛盾主体涉众化。
很多矛盾主体受“法不责众”心理的暗示,往往召集几十人甚至上百人一起讨要说法,动辄以堵路阻工、群体集访等方式施压,以实现其利益诉求,处理起来非常棘手。
二、基层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新形势下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呈现的新情况、新特点,给基层调解工作带来了新挑战。
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通过调解员的介入和多方参与达成协议,以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然而,人民调解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下面将从权威性、公正性、维权意识培养和社会认知度提高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人民调解制度在权威性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由于调解员缺乏职业化培训和考核机制,他们的专业素质和调解能力参差不齐。
有些调解员的法律知识不够扎实,调解技能不够熟练,无法精准判断和解决纠纷,导致调解结果得不到双方的认可,失去了调解的效果。
此外,由于调解员只起到第三方中介的作用,缺乏强制执行的机制,使得当事人缺乏对调解结果的信任。
其次,人民调解制度在公正性方面也存在问题。
在一些地方,由于调解员与当事人有亲戚关系或利益关系,或者受到地方官员的操控,导致调解结果偏袒一方,违背了公正原则。
同时,一些当事人由于信息不对称,不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容易被一方利用,使得调解结果偏离了公正和公平的目标。
再次,人民调解制度在维权意识培养方面存在一定不足。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重视矛盾纠纷的和谐通过调解来解决,给人民培养了过分依赖调解机构的观念。
很多人对自己的权益缺乏真正的认知和保护意识,一旦遇到问题往往选择让步和忍耐,不积极争取自己的权益。
这种维权意识的不足,使得人民调解制度在解决问题时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局限了其实践的效果。
最后,人民调解制度在社会认知度方面也存在问题。
由于人民调解制度的普及程度不高,很多人对于这一机制的存在和运作方式并不了解。
一些当事人缺乏对调解机构和调解员的信任,往往选择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
这不仅增加了司法系统的负担,也使得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被浪费,不能充分发挥其在解决纠纷中的独特优势。
为了解决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调解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升其专业素质和调解能力,使其具备更高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人民调解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人民调解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问题的背景和重要性人民调解作为我国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变革和发展的进程,人民调解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了解并探讨这些问题和不足,对于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提高其工作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存在的问题与不足1. 调解机构资源不均衡在我国,县级以下调解机构相对较少,特别是农村地区普遍面临着调解机构人员配备不足、工作经费短缺等问题。
这导致了一些基层纠纷难以及时得到有效调解,给社会稳定带来挑战。
2. 调解员队伍建设亟待加强目前全国范围内的调解员队伍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但仍存在数量不足、培训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
一些地区甚至出现一些无资质或资质低下的“黑中介”,扰乱了正常的调解秩序,损害了调解的公信力。
3. 调解程序不规范人民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其程序应当遵循一定的法定原则和程序规则。
然而,由于调解工作的特殊性,一些地方在具体操作中存在流程繁琐、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导致调解效果难以得到保障。
4. 组织协调力度不够人民调解是一个多方合作的过程,需要相关部门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协同机制建设不完善、横向协作不充分等问题,使得人民调解的组织协调力度有待提高。
5. 调解结果难以强制执行尽管很多调解结果能够得到双方的遵守,但仍有一部分当事人不能自觉履行约定,并且缺乏强制执行手段。
这给一些故意违约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并降低了人民调解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三、改进与完善途径1. 加大对基层调解机构的支持力度政府应该加大对县级以下调解机构的资金和人员投入,保障其正常运行。
同时,应合理调配调解机构资源,增加农村地区的调解力量,并加强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形成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格局。
2. 提升调解员队伍建设水平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标准选拔、培训和管理调解员,确保其具备专业知识和良好职业素养。
当前人民调解制度面临的困境及成因
20 09. 2(中)
·司法天地·
当前人民调解制度面临的困境及成因
徐枫
摘 要 人民调解制度功能的弱化,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转型期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影响,如人口的大量流动、变
迁改变 了熟 人社会 的 状态,动 摇了 人民 调解制 度存 在的社 会基 础;片 面的 法治 主义思 潮对 人民调 解制 度的 冲击;市场 经济对
作者简介 :徐枫,杭州市 下城区法 院刑庭 。
于经济成分、经济主体、社会组织形式、社会生活方式等逐渐多样化, 使与之相适应的 利益格局不断调整变化,新型民间矛盾不断出现,除 传统的纠纷类型 ,还 出现了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村务管理纠纷、土地 承包纠纷、征地拆迁纠纷、房屋宅基地纠纷等类型,这些纠纷具有主体 多元化、形式多样化、内容复杂化的特征。社会纠纷类型的变化,对人 民调解组织解决纠纷的能力提出了新的考验,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 质提出了更高的 要求。但是,由于《人民调解条例》、《人民调解规定》 中对担任人民调 解员的起点规定得比较低,并且由于长期以来,人民 调解员队伍缺乏 限制性“准入”和计划性培训,因此,当前人民调解员 队伍的整体素质并不高,绝大部分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仍依靠其对 当地居民的长期 了解、对地方习惯的熟悉以及所积累的调解经验,甚 至依靠自身影响 力。
(三)人民调 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弱 人民调解协议,是指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
主持下,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为解决纠纷而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 务内容,并由双方签字 或盖章的书面协议。人民调解协议既是双方当 事人享有权利履 行义务的凭证,也是表明人民调解成功的凭证。长期 以来,人民调解协议的 效力问题是制约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瓶颈。由 于人民调解具有 民间性、自治性的性质特征,因而作为调解结果的人 民调解协议并无 执行力,在效力上缺乏权威性、确定性和强制性。由 于人民调解协议缺乏法律强制力保障,导致其能否履行有赖于当事人 的自觉自律意识 、诚实信用道德的操守和社会舆论的督促,缺乏严肃 性。特别是现行的法律法 规中没有规定当事人在经调解达成协议后 事后反悔、拒不履行协议的法律后果,也没有明确区分经过调解达成 协议与未达成协 议的纠纷在处理上的差别。由于缺乏法律约束力,因 此,实践中,很多纠纷在经过调解解决后,当事人仍会反悔而进入诉讼 程序。这增加了当事人纠纷解决的成本,也导致调解的程序利益被抵 消了。人民调解 协议的权威性,乃至整个人民调解制度的权威性、有 效性都因此而被 抹杀了。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因而使基层纠纷的内容和形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导致基层纠纷的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人民调解工作也面临着新的艰巨而繁重的任务。现结合我办实际,谈谈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在存在的问题及主要对策:
一、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2、要把建设好村调委会、调解好农村各种纠纷矛盾作为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建立和恢复村调委会组织网络,坚持“少而精,能管用”的原则,组建调解委员会,注意吸收懂法律、懂政策、群众拥护的离退休干部、教师、复员退伍军人参加调解工作,形成了一支浩大的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农村基层稳定的重要力量。
3、基层司法所应抓好调解主任、调解委员的培训,要通过培训,使广大调解人员了解到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工作方针、工作程序与方法、工作制度与纪律、工作地位与作用,如何做一名组织信任、群众满意的人民调解员等等。要认识到做一名优秀的人民调解员,要为人公正,严于律已,且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要立足服务,与人民群众打成一片;要勇于探索开展调解工作;要通过培训,提高调解人员对做好新时期调解工作的思想认识,调动他们做好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使之成为合力强的战斗集体。
二、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对策
1、认清形势,提高对做好农村纠纷调解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要认识到村调委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员生活在群众中能了解千家万户的喜怒哀乐,能利用人熟、地熟,就近便利等优势,及时调解疏导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是社会治安的第一道防线,在保一方平安维护广大农村和基层稳定中具有不能替代的作用。
加快发展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是历史赋予的使命,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必然结果。为及时消除和化解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宏伟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和发挥更大的作用。
人民调解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人民调解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一、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调解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调节机制,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人民调解工作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妨碍了其有效运行和发展。
本文将从办案环节、法治建设以及公众参与等角度分析人民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二、人民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1.办案效率低下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办案过程繁琐、周期长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目前,很多地方存在着群众投诉后需要经过层层审批才能实施调解的情况,导致了案件处理时间过长,在维护当事人权益和社会稳定方面产生了一定难度。
2.法律知识不足许多基层调解员所具备的法律素养还有待提高。
由于基层社区没有足够的经费支持进行培训和专业化建设,很多基层调解员缺乏深入系统的法律知识,难以满足当事人的诉求。
3.公众参与度不高当前,很多民众对于人民调解的认知度较低,对其作用和效果缺乏充分的了解。
由于信息不对称,民众往往会选择诉讼而非调解来解决纠纷。
此外,在一些地方,相关部门也未能积极推动公众参与机制的建立和发展。
三、对策为了应对人民调解面临的问题并提升其工作效能,以下是几点可行的对策:1.简化办案流程政府有关部门应重新审视相关法规和程序,并通过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简化人民调解案件办理流程。
采取例如在线申请、补充材料或递交证据材料等方式来简化操作流程。
另外,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平台可帮助各个环节迅速传递信息,提高办案效率。
2.加强法治教育和培训政府应当加大力度推动基层社区调解员的培训和法律素质提升工作。
组织专业培训机构,开设法治教育课程,并配备资深法律专家进行指导,提升基层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使其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调解服务。
3.加强公众宣传和参与政府需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众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了解度。
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向公众普及人民调解的概念、流程和效果,并推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人民调解中来。
司法调解的挑战与困境
司法调解的挑战与困境司法调解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通过在争议双方之间进行协商和调和,旨在达成双赢的解决方案。
然而,司法调解在实践中面临着一些挑战与困境。
本文将对司法调解的挑战与困境进行探讨。
一. 司法调解的挑战司法调解作为一种非正式的解决争议方式,与传统的诉讼程序存在一定的区别。
首先,调解员的角色与职责是一个挑战。
调解员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调解技巧,以便在争议双方之间建立信任,并推动双方达成协议。
然而,不同的调解员可能会有不同的偏好和偏见,这可能会影响调解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其次,司法调解依赖于争议双方的合作和自愿参与。
如果一方不愿意参与调解或者拒绝达成协议,调解过程将陷入僵局。
当有一方在争议中占据较强的地位时,他们可能利用这个优势来推动自己的利益,从而使调解失去公平性。
另外,司法调解还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争议的双方可能对彼此的利益和底线了解不全面,这可能导致一方在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
此外,当一方在争议中拥有更多的资源和信息时,他们可能隐瞒关键信息,从而操纵调解的结果。
二. 司法调解的困境司法调解在实践中还面临着一些困境。
首先,由于司法调解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解决方式,一些当事人可能会选择不参与调解,而是坚持通过诉讼来解决争议。
这可能是因为他们对调解的效果和公正性存在疑虑,或者是担心调解无法保障自身的权益。
其次,司法调解的结果并不具备法律强制力。
尽管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达成了协议,但如果其中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能需要再次寻求法院的干预。
这种情况下,调解的效果可能会受到质疑,调解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
此外,司法调解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也是一个困境。
由于调解是一种非公开的解决方式,争议双方之外的人无法获知调解的全过程。
这种情况下,调解结果的公正性难以得到保障,容易给争议双方带来不信任。
三. 解决司法调解的挑战和困境为了解决司法调解的挑战和困境,有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加强调解员的培训和监管,确保他们具备专业的知识和素质。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现状及对策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现状及对策人民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一直以来都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当前的社会现实中,人民调解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调解过程中的公正性不足、调解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调解制度的建设不完善等,这些问题给人民调解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阻碍和困难。
一、公正性不足人民调解是一种非正式的调解方式,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可以无视调解公正的原则。
在调解中,往往存在着一些不公正的现象,如调解员收受贿赂、袒护某一方、对某一方过于偏袒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调解的效果和公信力。
在此背景下,如何加强调解员的职业素质培训,建立完善的调解制度,防止调解过程中的偏袒和不公现象的发生,便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当前,调解员的来源和培养方式比较分散,这就导致了调解员素质的差异性。
有的调解员虽然拥有丰富的经验,但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有的调解员虽然具备较高的学历和职业素养,但却缺乏实践经验,对于一些实际问题处理不够敏锐。
这些问题也进一步影响了人民调解的效果和公信力。
针对以上问题,可通过以下方面加以改善:一、加强调解员的培训和学习。
尤其是在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方面,加强调解员的培训,以便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更好的发挥作用。
二、提高调解员的综合素质。
调解员需要具备很强的沟通能力、策略能力和人际关系处理能力,以便能够有效地处理各类矛盾和冲突。
三、加强制度建设和运行。
建立健全的调解制度,并制定相关的操作规范和程序,保障调解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四、依托先进科技,实现智能化调解服务。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可以充分发挥先进科技的优势,建立智能化的调解系统,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人民调解服务。
总之,虽然人民调解在发展和进步的道路上还面临着很多困难和问题,但只要我们持续加强调解员素质建设、完善调解制度建设、以智能化助力调解服务等多种措施,相信未来的人民调解工作一定会更加出色,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人民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现状
人民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现状一、引言人民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中国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复杂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人民调解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并探讨人民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现状,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二、资金来源与分配不均在当前人民调解工作中,一个常见的问题是资金来源有限且分配不均。
由于缺乏足够的财政拨款以及对待基层组织人员待遇不公等原因,导致一些地区或单位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时面临困境。
这对于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行使合法权益带来了一定影响。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以改进:1. 政府应当增加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财政支持,为其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
2. 加大对基层组织人员待遇和培训的关注力度,提高他们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和专业水平。
3. 推动社会各界的捐赠和支持,形成多方面合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水平。
三、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人民调解工作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调解员的素质和能力。
然而,在当前的实践中,我们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是调解员队伍中素质参差不齐的现象。
有些调解员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在处理纠纷案件时难以胜任。
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权益产生了一定影响。
为了改善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对调解员队伍的培训和专业能力提升。
2. 建立调解员评价机制,对其进行绩效考核,并建立相应奖惩机制激励优秀调解员。
3. 鼓励法律专家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人民调解工作中,为其提供专业指导和支持。
四、行政干预现象普遍存在由于地方利益、官商勾结等原因,一些地区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时普遍存在行政干预现象。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容易陷入滥用职权、不公平处理纠纷的困境。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严厉打击行政干预现象。
2. 建立独立、公正的监管机构,对于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的行政官员进行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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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基层法院调解制度的困境解析
作者:卓晓平许向阳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1期
摘要我国调解制度在程序上、调解的模式上、调解协议义务人履行情况上均存在不足之处。
调解必须建立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明确案件调解适用范围、规范法院调解的程序,加强立案前的调解工作,积极探索协助调解、委托调解等模式,引入有效的调解履行督促机制,杜绝义务人不当参与调解。
关键词调解委托调解调解协议
作者简介:卓晓平,乐清市人民法院助理执行员;许向阳,乐清市人民法院统计员。
重要作用,正如西方法谚所说的“差一点的和解也胜过完美的诉讼”。
民事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一、法院调解案件的现状分析
民事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前提下,达成一致协议并经人民法院予以确认,以解决纠纷终结诉讼的一种诉讼活动。
调解制度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缓解了诉讼压力,也有利于当事人和平解决纠纷。
近年来在基层法院调解结案数量有所上升,以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为例,调解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调解案件数量有所上升。
笔者所在的法院在2005年至2009年间调解结案数量见上表,图表中可以看出调解结案案件的数量每年都在增加,2005年至2007年的数据相差不大,但从2008年开始随着法院受理案件的上升,相应的调解案件的数量也在上升,但是法院的调解结案率却没有相应的上升。
相较于全国法院的结案率笔者所在的法院的结案率是不高的,没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2.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简易的民事案件。
调解案件主要集中在简易的民事案件上。
从上表可以看出,在婚姻家庭类型案件中,调解案件主要集中在案由为离婚、民间借贷、买卖合同,从2006年至2009年中这三种案由的案件所占调解案件均达到了百分之六十以上。
3.调解方式单一。
现在法院采用的调解方式,基本集中在庭前调解、庭审中的调解、庭后调解三种形式。
近年来,地方基层法院针对调解率低下,也尝试新的调解模式,比方说在立案前的调解,委托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等方式,但效果不是很明显,采用新方式调解结案的数量不多。
二、法院调解制度面临的困境
1.调解程序能否更完善?规定对调解案件的访问作出了概括性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
民商事案件到底哪些可以调解,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仅仅以一条比较模糊的“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案件来概括,在实际中是很难以操作的,何种情况下才是“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呢?显然,法律对调解案件范围的选择,没有给予明确的答复,而是交由法官来裁量;同样,调解案件究竟以多长时间为宜,在时间期限上法律也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单单以“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进行了一个总体上的概括,在实践操作中,究竟以多长时间为限呢,也是一个难题,在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法律也将调解期限交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
上述法律规定在程序上的不完善,致使法院在实践审理案件中会滥用调解。
因为除了规定中不能适用调解案件外,只要法官认为案件“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那么法官自然就会去采用调解模式,因为这是一种成本比较低廉的方式,对法官自己所承担的责任相对于判决来说是很小的。
因此,在实践中,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案件的直觉或其他方方面面的因素的考虑,可以发表自己主观的意见,对案件调解的随意性就很大,具体表现为能调就调,不能调的也采用调解方式,使得调解制度的息诉、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得不到实现。
另一方面,法律对诉讼中何时可以启动调解程序的规定是模糊的,因而在实际中导致法官可以随意启动调解程序,这种随意性与法律的公平正义是不相符的。
2.调解的方式是否可以多样化?目前法院调解案件还是集中法院的庭审前调解、庭审中调解、庭后调解,主要是以法官为主导。
虽然在这几年中法院也在探寻调解方式的突破,以方便群众诉讼。
主要尝试有建立诉前调解,包括立案前调解,立案后调解。
还有就是协助调解与委托调解,这是近年来探讨较多,也是争议较多的调解模式。
在实践中,有些地方法院开始尝试这样的方式,笔者所在法院基层法庭在2009年度开展便民诉讼,就尝试采取委托调解的方式进行调解,具体做法是委托当事人所在的乡镇村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但在2009年度中这种调解方式仅仅调解成功了3件案件,虽说数量可以说是微乎其微,但是这种调解模式其存在的优势是比较明显的,笔者所在法院的委托调解的案例中为例,双方当事人系同胞兄弟,双方房屋比邻而建。
弟弟要建房子,哥哥认为弟弟建房子会影响自己房屋的地基,故阻止其建房,双方发生争执,遂起诉到法庭。
这种案件如果判决,不但不易解决双方的纠纷,只会使双方的矛盾更加尖锐,且不易执行。
法院委托当事人所在的村调解委员调解,对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清楚,通过与双方当事人直接协商沟通,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使得兄弟俩的纠纷得以解决。
3.调解案件能否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近年来,调解结案的案件中申请执行数量有所上升。
谈论到调解,总会想到的是案结事了,但是现在在调解案件中,出现了这样的情况,确实是调解结案了,但是事情却并没有结束。
调解结案的案子因当事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并且这类情形的案件数量呈现上升趋势。
从强制执行的视角看,调解结案能否达到案结事了的关键在于义务人是否愿意履行调解书确认的义务。
在调解中,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往往是权利人一方作出某种程度的让步以换取更大的主动权。
由于社会诚信制度尚未建立,不可否认,这种制度让一些别有居心的人,利用法院调解这个程序达到使对方让步的目的,等调解协议达成后却不
按时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
如何避免当事人自愿调解的风险也成了法院调解制度面临的问题,也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三、对法院调解制度所面临困境的几点建议
1.必须明确法院调解案件的基本原则。
如何避免法官的随意调解,不当调解?首先要明确的是法院调解坚持自愿、合法的基本原则。
必须是要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进行的平等友好协商自愿是指調解活动的启动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不能强制调解调解协议也必须是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合意。
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民事实体法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调解不是民事诉讼必经程序,法官在调解过程中不得采用任何强迫或变相强迫的手段进行不当调解。
2.应明确案件调解适用范围、规范法院调解的程序。
对调解案件的范围,必须明确的是:对于一些小额事件、简易民商事案件,可以鼓励当事人进行调解;对于现行法律规定应先行调解的案件,如婚姻家庭、遗产纠纷和邻里纠纷等,这种类型的案件调解是必经程序,应先对当事人进行调解。
且在实践中这种类型的案件一般比较容易获得合理的解决。
另外,法律规定不能采用调解的案件,法院不能予以调解。
同时,如果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影响范围广的案件等,不能因为双方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调解,应该采取判决结案的方式。
豍对于调解的期限,笔者认为一般应以20天限,调解期限届满,调解不成的应终止调解程序,转入审判程序;还应该对调解的方式、地点也应作出具体的规范。
3.加强立案前的调解工作。
立案前调解是指当事人在起诉立案前,由法院的专职调解人员对案件进行调解。
采用这种调解模式的好处在于:一方面是对于当事人来讲解决纠纷更为便捷、诉讼成本更低。
另一方面也解决有利于内部矛盾的迅速解决,减轻讼累。
为发展便民诉讼,近年来,很多法院多在实践这种调解方式,在立案庭内设置专门的调解室,只要当事人有调解的意向,即可安排调解人员,进行调解,如调解成功,即可有法院进行确认;如果调解不成,调解人员也不参与以后的审判活动。
4.加强委托调解,探索协助调解方式。
近年基层法院多有尝试委托调解方式,具体做法是,在人民法院内设立委托调解窗口,人员由法院退休人员、司法调解人员等组成,并不属于法院的内部机构,人员与法院也不重合。
在发现当事人有调解意向的,法院人员即可委托进行调解,如调解成功的,法院在对该协议进行确认后,即可制作调解书;如调解不成,继续进行诉讼活动,在调解期限上,一般是以一个星期为限。
协助调解,主要是指针对一些专业性强以及邻里纠纷,邀请行业协会、居委会、村委会、驻村干部等进行调解,法院对当事人的一些情况可能不了解,让行业协会、居委会、村委会等进行调解,对纠纷的了解更在行,可以达到高效率、低成本的目的,这种协助调解,在期限上也是以半个月为宜。
5.引入调解履行督促机制,防止当事人不当参与调解。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当事人恶意参与调解的行为尚缺乏有力的惩罚措施,也导致了当事人借调解之名拖延诉讼。
在调解中可能存在权利人对权益作出一定的让步以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形,可采用在协议中附条件的方式,最
大限度避免当事人的“恶意调解”。
如在书写调解内容时,可增加:义务人如不按照协议的规定履行协议内容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等内容。
这样,如义务人不履行协议,其自然会考虑到因为不履行义务而给自己增加的额外负担,这样的约定对义务人来讲有一定的震慑作用;对权利人而言,即便义务人不依约履行,其合法权益也不会受到损害。
注释:
豍唐伟优.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边疆经济与文化.2010(4).第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