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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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大调解机制运行的现状及完善措施

论我国大调解机制运行的现状及完善措施

义的 “ 大调解 ”是指在 党委 、政府 的统 事人 信服 。但 是 ,行政调 解属 于行 政行 日起 , 正 义 便 是 法 律所 追 求 的 永 恒 目

领 导 下 ,由政法 综合 治理 部 门牵 头协 为 ,其达成 的调 解协 议 、做 出的处 理决 标 。大 调 解 机 制 的 建立 也应 体 现 社会 正 义 目标 。其 三 , 效率 。 “ 到 的 正 迟 行 中 ,要 努 力 探 求 如 何 以最 少 的 纠纷 解 决 成 本 获 取 最 佳 收 益 , 以实 现 社 会 2 基本 价值 . 基 本 价 值 , 即 通 过 制 度 的 运 作
司 法 调 解 又称 法 院 调 解 , 是 指 法 效 果与 法律 效 果 的完美 统一 。
作在 预 防和 解 决纠纷 中 的双 重功 能 。人 院在 审理各 类案 件时 , 由法 院主 持 ,当 民调 解 、行 政 调 解 、 司法 调 解 在 制 度 事 人平 等协 商 ,达 成协 议 ,从而 解决 纠
论 我 国大调 解机制运 行的现状及 完善措施
国 庆 中共 南 阳市委 党校
【 摘 要 】大调解机制的本质在于调解。调解作为一项法律制度 ,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 出了突出贡献。在 当前国内社会矛盾 凸显期 ,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积极构建人 民调解、行政调解和 司法调解 三位一体”的大调 解机制 ,对于发挥整体优势 ,有效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重要现实意义。 【 关键词 】大调解 ;价值 ;问题 ;衔接机制
设 置 上 是 相 互 联 系 、 互 为补 充 、 协 调 纷所进 行 的活动 。在 民事诉 讼 中, 司法 在 追 求 实 体 公 正 过 程 中所 实 现 的其 他

试析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弊端及改革措施

试析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弊端及改革措施
( ) 立调解 法官 二 设
程 序 的随 意性很 大, 全凭法 官的主观 臆断 , 易造 成诉讼调 解 中法
官主导作 用过于突 出, 于调解 的中心地 位 , 强 制调解 ” “ 处 为“ 、 恣
为 了改变 了调解人 员的双重身份 , 有必要重 新划分法官 的职
能。 行 的一个方法 就是 设立 调解法 官, 可 调解 法官只 负责开庭前
L g l y t m An o k / e a se S dS c
21 0 0年 5月 ( ) 上
{占 I 轧会 } I J
试析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弊端及改革措施
张 利 英
摘 要 诉讼 调解是 民事诉讼 法的 一项重要原 则 , 与我 国 目前 司法 改革进程 中追求 的公正和 效率的主题 不相和 谐 , 文试 本
选 择 。这 时调解 本质 的当事人 的合 意就难 免变成 了法官潜 在强
制 力量下 的合意 。 ( ) 三 部分调 解违反 了 自由原 则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 调解 中始终贯 彻 自愿原 则 三 在
贯 彻 自愿 原则就要 求法 官不再 严重干 涉当事 人对调 解程序 的 自由选择 权, 虽然有 时候法官 的强制 调解有利 于纠纷 的解决 ,
无 缺的 , 都具有两面 性 , 使 曾经精心 设计 的法律制度 也不是最 精 密的 。诉讼 调解制度 也 是如 此 ,不可 能从 设计之初 就毫无瑕
诉讼调 解作 为_ 种 解决纠 纷的方 式在 案件 审理 过程 中得到 疵 ,而且法律 应该 以社会 为基础0 随 着社会经 济 的不 断变化 发 。 , 了广泛 的运 用 , 其解 决纠纷的独特 性小管 是在纠 纷的解 决过 程中 展 , 诉讼 调解制 度必然 会出现 一些缺 陷和弊端 , 发现 了问题就需 还是纠 纷的解 决结 果上都 具有判 决难 以发挥 的作用 。与判 决相 要寻 找解决 问题的方 法 , 而不 是因噎废 食 , 以对 于诉讼 调解制 所 比, 诉讼 调解灵 活方便 、 省时省 力, 有独特 的优越 性。 以笔 者认 度 需要有改 革的措施 , 所 并且要将 其不 断完善下 去 。

关于完善我国法院民事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于完善我国法院民事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于完善我国法院民事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2023年了,我们的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新时代。

在这个时代,法律调解已经成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普遍的方式。

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法院民事调解制度也面临着不断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进一步完善民事调解制度,以下是我对未来的几点建议。

第一,推广智能调解系统。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智能调解系统已经逐渐成为了现实。

这些系统不仅可以提供快速、高效、低成本的调解服务,而且可以实现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决策、自动化记录等功能,有效降低了调解成本,提高了调解质量。

因此,我们应该积极推广智能调解系统的应用,让更多的人享受到便利、高效的调解服务。

第二,加强调解民主性。

目前,我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在实践中存在民主参与不足,司法机关说了算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加强调解民主性,让当事人能够真正“说出自己的问题,自己的意见,自己的理由”,建立起真正意义的平等协商的模式。

如果调解程序无法体现公正、公平,让当事人满意,那么调解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更达不到调解的目的。

第三,完善调解标准化。

民事调解机构的调解质量和调解结果的公正性对于当事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确保调解的质量和公正性,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调解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调解机构的选择、调解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调解程序的规定等等。

只有有了这些标准,才能确保调解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这将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的可靠性,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

第四,加强调解宣传。

调解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解决方式,需要得到更多人的认可和信任。

为了让更多人了解调解的优势和必要性,我们应该加强调解宣传,提高调解参与率。

这些宣传应该包括调解的流程、调解的优劣势、调解的代码、调解的历史等等。

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推广调解,才能够更好地促进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关系。

综上所述,完善民事调解制度是当下必须解决的问题。

唯有不断地创新调解方式,推动调解流程标准化,提高调解的效率和质量,才能更好地满足人们对调解的需要,有效解决社会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解 规定> , ) 在诉讼 中经各方 当事人同意 , 民法 院可 以委 人
( ) 院调 解 制 度 的含 义 一 法
调解 , 又称 调停 , 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 , 通过了解各 方 当事人 的意见 , 据一定的社会规范 , 依 充分说理 、 耐心疏
导, 促使 纠纷各方 对争议的问题进行 平等协商 , 互相谅 解 ,
21 0 0年 7月
湖北 成人 教育学 院学 报
Ju  ̄ 0 Be Ad l E u a 0 n f om fHu i ut d e f n Is m ̄ i i
J ,20 10 d
V O 1 6 N . .1 O4
第1 6卷
第 4期
论我 国法 院调解 制 度存 在 的 问题 及 完善 建议


法 院 调 解 制 度 内涵 界 定
的主持者是人民调解委 员会的委员 、 政机关 的官员 、 行 仲 裁 机构 的仲裁员 , 所进行 的活动不 具有 审判性 , 不具有 司 法 的性质 。应 当注意 的是 , 根据 < 高人 民法 院关于人 民 最 法 院民事调解工作 若干 问题 的规定>( 以下 简称< 民事调
贾 丽
( 商丘师范学院政法系 ,河南 商丘 , 70 0 460 )
[ 摘
要] 法院调 解是我 国具有特 色的一种调解方式 , 国民事诉讼 的-4基本 原则 , 文从我 国的法 院调 解制度 是我 - 本
内涵界 定 出发 , 分析 了当前 法院调解制度存在 的问题 , 而提 出了完善 建议 , 进 以期 进一 步完善法院调 解制度 , 法院调 解 使 制度 与当事人 白 和解 、 民调解制度达到相互协调 配合和补 充, 行 人 从而促 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 关键词 ] 法院调 解;问题 ;完善 ;建议 [ 中图分类号] 9 D2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 编号] 63-37 (0 0 o —0 5- 0 17 - 8 8 2 1 )4 o 1_ 3 -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

生 命 力 。 人 民 法 院 调 解 工 作 取 得 显 著 成 在 绩 的 同时 , 应 该 看 到 在 很 多地 方 甚 至 把 2 严格规定调解程序的启动 限制和期 间 也
调 解 结 案 作 为 法 官 考 核 的 目标 , 味 追 求 一 诉 权 是 审 判 权 行 使 的 前 提 , 有 诉 权 为 了达 到 案 件 调 解 结 案 的 目的 , 没 在调 解过 案 件 的高 调 解率 , 成 案 件 的 久调 不决 , 造 严 行 使就 没 有 审 判 权 行 使 。 判 权 的 启 动 依 程 中传 递错 误 的 信 息 , 至 欺诈 当事 人 。 审 甚 卷
3 增加法院调解的透明度 , 加强对 法院调
或者 经 过协 商 达 成协 议 的 一 项诉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制 度 。 】 调 解 可 以 提 倡 , 决 不 能 作 为 硬 性 的 指 标 解的监督 I t 但 法 院调 解是 我们 民 事 诉讼 的 一 项 重 要 来 加 以 考 核 , 解 制 度 的 本 质 在 于 当事 人 调 调 解 与 判 决 方 式 相 比 其 更 具 有 多 样
重 侵 害 了 当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接影 响 着 赖 于 当 事 人 诉 权 的行 使 , 入 民事 诉 讼 程 宗 中就 是 一 份 简 单 的 调 解 协 议 , 示 不 出 直 进 显 民 事 诉 讼 功 能 的 充分 发 挥 。 何 正 确 认识 序 后 , 如 诉权 制 约 着 审 判权 的行 使 , 院 调 解 调 解 的 过 程 以 及 当事 人交 涉 的 详 细 情 况 , 法 以 及 完 善 和 发 展 法 院 调 解 制 度 , 到 能调 必 须 尊 重 当 事人 的 诉 权 。 做 结 果执 行 中 当事 人 又 对 调 解 协 议 出现 不 同 则调 、 判 则判 , 当 实现 调 判 结 合 、 结 事 了, 2. 明确 确定 审 前调 解适用 的范 围 案 1 的理解 , 出现 案 结 事 不 了 。 对 充 分 发挥 人 民法 院 在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谐 结 合 案 件 性 质 、 额 、 议 事 项 的 复 杂 金 争 完善 对调解 的监督 , 增加 调 解 的 透 明 社会重要功能有着重要意 义。 程 度 以 及 当事 人 的 经 济 状 况 等 因 素 , 确定 《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法 院 民 事 调 法 官 可 以 启 动 审 前 调 解 程 序 的 案 件 范 围 , 最 解 工 作 的 若 干 问题 的 规 定 》 以下 称 调 解 规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几 类 : 1 婚 姻 家 庭 纠 纷 ; 2 ( () () 定 ) 出 台 实施 是 民 事 调 解 制 度 发展 的 一 相 邻 关 系纠 纷 ; ) 的 ( 共有 财 产权 属 纠纷 ; ) 3 ( 增 4 度 , 方 面 可 以邀 请 社 会 第 三 力 量 参 与 调 一 解 , 三 力 量 的加 入 有 利 于 社 会 对调 解 的 第 监 督 , 时 也 能 够 增加 调 解 工 作 的说 服 力 同

人民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一、引言人民调解作为我国法律制度中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灵活、高效、低成本等特点,在社会稳定和民众满意度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人民调解也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本文将分析人民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希望能够为改进现状提供有益参考。

二、主体段落1. 人员素质不足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地区的人民调解员存在培训不足、专业知识欠缺等问题。

这导致他们在处理案件时常常无法准确理解事情的关键性质以及运用合适的方法来进行调处,并且在沟通与协商方面也未达到预期水平。

针对此问题,应加强对各级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

通过开设专业课程或设置在线学习平台等方式提高其法律水平和案件处理能力;同时注重培养良好沟通技巧,使其具备妥善引导当事人交流和化解矛盾的能力。

2. 调解资源分配不均衡由于地域差异和调解机构内部资源分配不均衡,许多基层调解所和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无法提供足够的公共服务。

例如,专业咨询、鉴定、证人传唤等方面的资源受限,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进展。

针对此问题,应加强对基层调解所与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资金支持和资源投入。

建立健全差异化发展机制,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各级机构职责,并为其提供必要设备和人员配备。

3. 依法办案意识不强一些人民调解机构存在缺乏法治观念以及不敢或者不能正确运用法律规则处理纠纷的情况。

他们常常更多地贯彻执行行政指令而非按照司法程序来推动案件进程。

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公正性与权威性。

针对此问题,需要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及工作人员在依法办案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明确界定好各个环节中应遵循的具体程序,并设立监督机制以保障其执行。

此外,对于明显侵害法律公平正义原则的案件,应引导当事人通过法院等司法途径解决。

4. 司法与行政干预人民调解的另一个问题是司法与行政部门对其工作过程和结果的干预。

一些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存在强制性要求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处理纠纷的倾向,并且可能会对调解结果加以非理性、不合理甚至错误地参与审查。

完善人民法院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

完善人民法院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

完善人民法院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纠纷问题层出不穷,人民法院的工作变得日益繁重。

在进行司法审判之前,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

因此,完善人民法院调解制度已成为当前基本法律制度建设和现实社会需要的重要任务。

本文就这一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一、加强人民法院调解队伍建设人民法院调解队伍是执行司法调解工作的重要力量。

可以发现,我国的司法调解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这其中一方面,要归咎于调解队伍的数量和质量存在问题,而这些问题又反映在了受理案件数量以及效率上。

因此,应该加强调解队伍的建设,提高其素质和能力,培养一批专业、规范、高效的调解人员。

具体而言,应该制定相关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司法调解的资格条件和培训内容。

这些调解人员需要拥有法律专业背景,同时需要接受专门的基础和进阶培训,掌握调解的基本原理、技巧和方法,熟悉各种案件的调解流程,掌握法律知识和相关司法政策,能够有效调解各类纠纷。

二、加强人民法院调解制度的宣传和推广人民法院调解制度的推广和普及是完善司法调解机制的重要举措。

然而,在社会大众中,人民法院司法调解的认识度还有待提高。

因此,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人民法院调解制度及其运行机制,需要开展更广泛的宣传推广工作。

具体而言,可以采取多种宣传手段,例如通过公众号、微博、博客等社交媒体渠道,或者走进社区、学校、企业等各类场所,讲解人民法院司法调解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公众对司法调解工作的认识度和接受度。

这样,就能够让更多的人民了解到人民法院司法调解的好处,加深大家对司法调解机制的信赖和支持。

三、加强人民法院调解制度的法律保障人民法院司法调解的实施需要充分的法律保障。

因此,需要制定或完善相关调解制度、规定和法律法规,特别是对于一些具体类型的案件,应该制定针对性的调解程序和条款。

具体而言,应该建立健全对人民法院司法调解的标准、规范和程序,并将之纳入相关的法律条文中,以确保司法调解具有法律效力。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
21 0 0年 1 0月 第 2 4卷 第 5期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学社会科学版 ) 哲
Unv riy o o o c ( hi s p y & S ca S in e ) ie st fEc n mis P l o h o o il ce c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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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 相 融 合 的 “ 审台 一” 民事 审判 模式 。现 在 存 在 的 问 题 调 的
是, 由于 民事 调 解 制 度 所 强 调 的是 调 解 在 诉 讼 程 序 中 的 优 先 性 与 审 判 的 同 步 性 . 官 在 案 件 的处 理 中 , 是 调解 者 又 是 审 法 既 判者 . 种 身 份 的重 合 导 致 了 民 事 诉 讼 法 中 调 解 自愿 原 则 和 这 司法 强 制 性 发 生 了 矛 盾 合 意 的形 成 应 当 以 当 事 人 的 自愿 为
出来 . 是 以更 加 隐蔽 的 方 式 . : 劝 压 凋 、 拖 压 凋 、 而 如 以 以 以判 压 调 等 不 管 是 哪 一 种 形 式 . 谓 的 自愿 原 则 都 被 变 形 和 虚 所
化了。 ( ) 当 事 人 的 反 悔 权 缺 乏 有 效 约 束 制 约 三 时 我 国 民诉 法第 9 l条 规 定 . 解 书 经 双 方 当 事 人 签 收 后 具 凋
来 是 立 法 者 所 追 求 的理 想 境 界 。基 于 此 . 国确 立 了 调 解 与 我
法 院 调 解 . 指 在 人 民法 院 审 判 人 员 的 主 持 下 , 方 当 是 双 事 人 就 民事 权 益 争议 自愿 、 等 地 进 行 协 商 . 平 以达 成 协 议 . 解 决 纠纷 的 活 动 。 法 院 凋 解 作 为 法 院 行 使 审 判 权 的 一 种 方 式 , 具 有 解 决 纠纷 的 j 优 势 。 虫持

我国法院现行调解制度存在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法院现行调解制度存在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法院现行调解制度存在的不足与完善1. 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法院调解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调解在解决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我国现行法院调解制度存在不少不足之处,给当事人带来很多不便。

针对这些不足,我们需要加强完善调解制度,提高调解的效率和公正性。

2. 现行调解制度的不足2.1 程序繁琐我国现行调解制度需要经过法院调解员的引导、调解书的起草、法院的审核等多个环节,程序繁琐,耗时较长,影响了调解效率。

2.2 司法审查过程中缺乏透明度在司法审查过程中,法官往往会对当事人自主达成的协议进行修改,对协议内容进行额外规定,这会导致当事人对协议的自主权受到侵害,也会降低司法审查的公正性。

2.3 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由于法院调解需要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而一些地区的法院人员数量较少,调解员经验不足等原因导致调解资源不均,影响了调解质量和效果。

3. 调解制度的完善方案3.1 程序简化化我们需要简化调解程序,缩短调解周期,提高调解效率。

可以采用在线调解、定期调解、简易调解等方式,给当事人提供更多便捷的解决途径。

3.2 加强透明度我们需要加强司法审查的透明度,让当事人充分了解司法审查的流程和标准,保障当事人的自主权,提高司法审查的公正性。

3.3 资源均化分配我们需要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调解员的素质,同时加大对一些地区的调解资源的投入。

这样可以提高调解质量,也有助于缓解资源不均的状况。

4. 总结作为法律和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调解制度必须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关注。

当我们清醒认识现有调解制度存在的不足,加强制度完善,才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和维护司法的公正性。

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现实情况与对策经验总结

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现实情况与对策经验总结

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现实情况与对策经验总结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现实情况与对策经验总结人民法院调解工作旨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调解是解决争议的有效手段之一,对于减轻法院的承担、缓解社会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

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不仅有利于当事人,还有助于推进全社会法治建设。

然而,调解工作也存在一些现实问题,需要寻找对策,不断完善调解工作。

一、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现实情况1.调解难度大首先,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是难度大。

由于涉及的案件领域广泛、人物角色复杂、纠纷矛盾深刻,许多纠纷案件难以采取调解方式得以解决。

尤其是面对恶意纠纷,调解难度更大。

2.调解手段单一其次,调解手段单一也是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很多司法人员只会用传统的调解方式,缺乏巧妙的方法和手段,以至于难以调和当事人间的矛盾。

这样,就会导致调解失效,以至于双方影响关系进一步恶化。

3.调解机制不够完善最后,调解机制不够完善也是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之一。

目前,我国的调解机制仍处在起步阶段,法院的调解工作中也存在调解流程不够规范、调解结果不够公正等问题。

缺乏管控机制,很多纠纷案件得不到圆满解决。

二、对策经验总结1.调查取证,准确找出纠纷矛盾的主要矛盾点调查取证是解决纠纷矛盾的理论基础和调解工作的基本手段。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不仅要在实际操作中通过掌握证据和辨别矛盾关系解决冲突,准确找出纠纷矛盾的主要矛盾点,让当事人看到纠纷的本质、产生矛盾的原因、所涉及的利益分配等,进而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才能顺利完成调解工作。

2.发挥法官的智慧,采用多元化的调解手段法官在调解时,对案件有深入的了解,有很强的干预力。

在处理矛盾纠纷的时候,法官可以发挥自己的智慧,采取多元化的调解方式,即使是化解恶劣的纠纷,也能够起到针对性的调节作用。

例如,通过严格审核恶意起诉的申请书,要求当事人对所述事实进行严格的证明,或者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制约当事人的行为,帮助人民法院进行到位的调解。

诉讼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诉讼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诉讼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诉讼调解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平等协商的方法达成协议,从而终结诉讼所进行的活动和结案方式。

实行调解制度,有利于钝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提高办案效率。

但在审判方式改革以后,法院的调解中出现了一些问题,调解制度本身也遇到了一些难题,需要在改革中加以完善和解决。

一、诉讼调解存在的问题1、过分追求调解率,反复调解,久调不判。

有些法官对于应当及时判决的案件,却在开庭后仍反复调解,故意拖延时间,久调不判,最终迫使当事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勉强同意调解,调解效果差。

2、调审合一,办案法官有判前表态之嫌。

目前,我国的审判模式仍然是调审合一,调解人本身就是该案的主审人。

3、违法调解情况不容忽视。

具体的调解手段和措施存在不当之处,导致诉讼调解质量难以保证,调解后当事人申诉,或者调解的案件难以执行的情形经常出现。

主要表现在:(1)以拖压调,有些法官单纯追求调解率,对于应当及时判决的案件,却在开庭后仍反复调解,故意拖延时间,久调不判,最终迫使当事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勉强同意调解,调解效果差;(2)以拘压调,尤其表现在审理刑事自诉案件中,如果久调不成,有的法官就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或逮捕措施,在被告人失去人身自由后,往往很容易达成调解协议,但这种协议很难说是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以调代证,有的法官在案件证据难以确定时,以调解代替质证、认证。

如有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由于被告侵权的证据不足,法官判决时没有把握,就千方百计引诱当事人进行调解。

只要被告方在调解中同意给予部分的赔偿,法官就认为侵权事实成立。

在调解不成时,就作出对被告方不利的判决;(4)偏袒调解,调解应当遵循合法原则,但有些法官或碍于人情,或者出于利益的诱惑,在调解中偏袒一方当事人,使调解成为某些人谋利的手段;(5)违法送达,由于法律规定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仍然可以反悔。

而从达成调解协议到调解书送达到当事人手中有一个时间过程。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不足及解决对策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不足及解决对策

祖国2019.1.上|政法研究|摘要: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在符合法律条例的基础上,采用合理的调解方式促使诉讼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但是目前我国民事调解过程中没有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民事诉讼调解效率低,资源浪费严重,民事诉讼调解成功率也很低,案件审理公正性缺失,需要采取有效的解决对策进行改善。

因此本文对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主要内容和特征、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当中的不足以及解决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不足的对策进行具体的分析。

关键词: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不足解决对策分析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不足及解决对策文/宫晓雪我国正在致力于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这对我国社会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近些年,我国民事诉讼调节制度也在不断的调整和完善的过程当中,但在解决实际的民事诉讼事件时,还能明显的感受到民事诉讼调节制度当中存在很多的不足,影响了民事诉讼调节的效果和效率,这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是非常不利的,需要针对目前民事诉讼调剂制度当中的不足采取相应的解决对策,促进民事诉讼质量和效率的提升。

一、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主要内容和特征(一)民事诉讼调解主要内容在进行民事诉讼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员要根据当事人诉讼的具体事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条例进行说明,让事件双方的当事人明确法律规定。

然后在审理事件的过程当中采取相应的方式与双方当事人分析事件要害,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事件进行调解。

然后在事件双方当事人出于自己意愿的情况下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从而结束民事诉讼,要注意签署协议要保证其公平性和公正性。

民事诉讼事件当中,涉及的内容是比较多的,进行调解的过程中需要对整个事件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协调,要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点,这样才能让事件双方都得到满意的答案,促进事件的顺利解决。

(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主要特征1.适用范围较为广泛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使用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只要民事诉讼事件都可以根据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进行调解,对于民事诉讼,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审理或调解。

当前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难题及完善建议

当前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难题及完善建议

当前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难题及完善建议[摘要]法院调解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也是妥善协调利益关系,有效平息矛盾纠纷的有效制度。

但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法院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难题逐步暴露。

因此,加强调解队伍建设、提升法官调解水平、完善调解规章制度已是现阶段各级法院强化调解工作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法院调解;法官;调委会;完善建议法院调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按照合法自愿原则,通过协商解决纠纷、达成协议,从而结束诉讼的一种结案方式。

《民事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都对其做出详细的说明。

长期以来,各级法院运用调解手段预防和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然而,社会进步给人们思想观念带来巨大冲击,社会矛盾的多样化给法院调解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法院系统原有的调解模式已渐渐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面临许多函待解决的问题。

一、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难题(一)案件压力大、调解时间紧近年来各级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迅速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凸显。

与判决结案相比,调解结案周期长、难度高,既耗时又费神。

部分法官面临繁重的工作任务,为了尽快结案,往往无暇对当事人进行深入调解。

(二)部分诉讼代理人缺乏调解积极性有些案件代理人未能认识到调解的深刻意义,片面强调经济利益,对费时耗力的调解不感兴趣,对法院组织的调解工作不够配合,甚至引导当事人放弃调解,一味要求法院从速判决。

(三)对非诉讼调解的指导力度不足随着法院审判工作日益繁重,法院审判资源的紧张,不得不将工作重心偏向于一线审判,对一些非诉讼调解的指导工作往往流于形式,难以长期深入坚持。

一些部门对调解工作的指导也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未有效地整合利用调解资源,未建立长效的联动协调机制,影响了调解工作的效果。

(四)部分法官的调解能力有待加强调解工作集法学、心理学和语言艺术于一身,对法官的综合素质有着严格的要求。

完善人民法院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

完善人民法院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

完善人民法院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人民法院是我国司法机关的主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审理各类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维护公正、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

调解是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之一,调解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不足,人民法院调解制度的一些问题仍然存在。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措施,完善人民法院调解制度,让它更加完善。

接下来,我将提出几点建议。

1. 加强对法官的调解培训调解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调解员具有专业技能,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知识。

但是,由于我国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很多调解员并没有接受过专业培训,缺乏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法官的调解培训。

培训内容应该涵盖调解的规则、法律法规、心理学、沟通技巧等方面的知识。

此外,要鼓励法官积极参与实践,提高调解能力和技巧。

2. 完善调解机制人民法院调解制度是一个相对完善的制度,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比如,调解程序复杂,耗时长,人民群众的参与度不高等。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调解机制。

一方面,应该简化调解程序,降低门槛,方便人民群众参与。

另一方面,要加强质量控制,确保调解结果公正、公平、合法。

在实践中,要将调解纳入司法制度的一部分,并建立合理的奖惩机制,激励调解员积极工作。

3. 改善调解环境调解需要一个良好的环境。

人民法院应该提供良好的调解场所,确保调解的隐私性和安全性。

此外,应该更加注重调解形象的塑造,提高司法权威的认可度。

在调解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观点和利益,促进当事人和解。

4. 加强司法宣传司法宣传对于完善调解制度起着关键作用。

人民法院需要加强宣传工作,推广调解制度的优点。

在宣传中要注重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和调解机制有更深的认识和理解。

5. 加强监管和评估监管和评估是完善调解制度的核心。

应该建立起完善的调解监管和评估制度,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通过监管和评估,为调解员提供更好的发展空间,建立起竞争和合作共存的调解市场。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为 当务 之 急 。
关 键 词 : 民事 诉讼
调解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缺 陷 完 善
设 想
民事 诉 讼 调 解 制 度 的起 源 和 发 展 据 当 事 人 自愿 原 则 ,在 事 实 清 楚 的 基 础 上 ,分 清 是 非 , 进 行 调 民 事 诉 讼 调 解 制 度 ,是 指 人 民法 院在 审 理 民事 案 件 的 过 程 解 。 ” 中 ,在法 院 审判 人 员 的主 持 下 ,根据 双方 当事人 自愿合 法 的原则 , 从学 理 上 分 析 ,强 调 调解 以查 清 事 实 ,分 清是 非 为 基 础 的 规 促 使 当事 人 双方 达成 协 议 协 商解 决 的 制度 。调解 制 度 作 为解 决 纠 定与民事诉讼 中的处分原则相悖 ,也不符 合现代契约 自由精 神。 纷 的一种机 制 ,是中国固有 的传统 ,更是被视为法院行使 审判权 当事 人 对 自己依 法 享有 的 民事 权利 和 诉 讼权 利 是 否 行 使 以 及如 何 的一 种 方 式 ,在 国际 上 被 誉 为 “ 方经 验 ” 东 ,在 民事诉 讼 制度 中 行使 由其 自 己 自由支 配 。 调解 是 当 事 人 合 意 解 决 纠 纷 的 一 种 方 占有重要位 置。做好民事诉讼调解工作 ,对于及时化解矛盾 ,促 式,当事人在诉讼 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是调解抑或 进 社 会 交 易 的正 常 流 转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现 实 意 义 。 判决 。当事人在没有查 明事实 ,分清是非 的情况下 ,本着大事化 早 在 新 民主 主 义革 命 时 期 ,马 锡五 审 判 方 式就 确 立 了 “ 调解 小 、小事 化 了的心 态 ,对 事 实 不 再 细查 ,对 责任 不 再 深 究 ,无 论 为 主” 的方针 。 18 年试 行 民事诉讼 法把 “ 92 调解 为主 ”发展 为 “ 着 在何 种 程 度上 自愿 达成 的调 解 协议 ,都是 当事 人 依法 行 使 处 分 权 重 调解 ” ,并把 其作 为 该法 的基 本 原则之 一 。1 8 9 7年 《 民事诉 讼 法 的体 现 ,也 是 处 分 原 则 的 具 体 运 用 。 ( ) 试行 》将 “ 解 为 主” 的方针 修改 为 “ 调 着重 调解 ” 的原则 ;1 9 91 3 、规定 调 解 生 效 的 时 间 因是 否 制 作 调 解 书 而 不 同 ,调 解 书 年 的现 行 民事 诉 讼 法 又 将 其 修 正 为 “ 自愿 、合 法 ”的 调 解原 则 。 送 达 当事 人签 收 前 当事 人 可 以 反悔 ,这 与法 律 文 书生 效 时 间 的 统 因此 ,立 法 机 关 和 人 民法 院 历 来 重 视 调 解 在 民 事 审判 中 的运 用 , 性 相 悖 ,在 一定 程 度 上 也影 响 了法 律 的严 肃 性 ,增 加 了 人 民法 而 在 司 法实 践 中 ,法 院 审理 的民 事 案件 有半 数 以上 是 以调 解 方 式 院的 诉讼 成 本 支出根 据我 国民诉 法 第八 十 九条 和第 九 十条 的规定 , 结 案 的 ,依 然 是 法 院 运 用 的最 多 的 一 种 处 理 民 事诉 讼 的手 段 。 对 于 需 要 制作 调 解 书 的 ,调解 书 经 双方 当事 人 签 收后 开 始 发 生 法 律效 力 ,调解 书送 达 前 一 方反 悔 或 拒 绝 签收 的 ,调解 书 不 发生 法 二 、现 行 民 事 诉 讼 调 解 制 度 的 主 要 缺 陷 律 效 力 ;而对 于不 需要 制 作 调 解 书 的案 件 ,将 当事 人 的 调解 协 议 当然 ,法 院 调 解在 制 度 设 计 上也 并 非 已经完 美 无 缺 , 自十 一 记 入 笔 录 ,在 双方 当事 人 、审 判 人 员和 书 记 员 签名 或 盖 章 后 。即 届 三 中 全会 以来 ,我 国进 行 了一 系列 的体 制改 革 ,在政 治 上 ,从 产生 法 律效 力 。从 上 述 规 定来 看 ,对 同一 调 解案 件 ,好 像法 官 视 高 度 集 权 型 走 向 民主 化 ,在 经 济 上 ,从 计 划 型走 向市 场 经 济 化 , 情 况 既 可 以制 作 调解 书 ,也可 以只 需将 调 解 内容 记入 调 解 笔 录 而 随 着 社 会 价 值 的 多元 化 、社 会 结 构 的 分散 化 和 社 会 关 系 的 契 约 不 制作 调 解书 。采取 不 同的方 式 ,调 解协 议 生效 的时 间也 不一 样 。 化 ,不 仅 有 限 的 司 法 资 源 已 不 堪 日益膨 胀 的 纠纷 所 带 来 的重 负 , 这样容易使人产生误解 ,在司法实践中也易造成混乱 ,不仅影 响 更 由于 当事 人 主体 意 识 的觉 醒 ,法 院调 解 制度 不 管 是 在法 律 规 定 了调 解 工作 的 正 常 开展 ,而且 在 一 定程 度 上 损 害 了法 律 文 书 的 严 上 还 是 在实 践 中都 暴 露 出许 多弊 端 ,对 其 作用 的发 挥 构成 了严 重 肃性 。 阻碍 。 另 外 。民事 诉 讼 法 第 九 十 一 条 规 定 :“ 解 未 达 成 协 议 或 者 调 ( )现行 民事诉讼 调解制度在法律规 定上的主要缺 陷 一 调解 书 送 达 前 一 方 反 悔 的 ,人 民法 院应 当及 时 判 决 。 赋予 当 事 ” 1 、将 调解 规 定 为我 国 民 事诉 讼 法 的一 项 基 本 原 则 缺 乏 科 学 人在 调 解 书签 收 前 享有 反 悔 权 的规 定 不 符合 现代 契 约 的性 质 ,与 性 、 合 理 性 调解本身 的价值功能不协调 ,有悖于效率 、效 益原则 。 ( )现 行 民事 诉讼 调 解 制 度在 司 法 实践 中暴 露 出来 的 弊 端 二 我 国现行 民事 诉 讼 法 第 九条 规 定 ,“ 民 法 院审 理 民事 案 件 , 人 应 当根 据 自愿 和 合 法 的原 则 进 行 调 解 ” 民诉 法 的该 条 规 定 ,被 。 1 、违 背 调 解 的 自愿 原则 ,变 相 强 制 调 解 大 多 数 学者 或者 实 践 工 作者 理 解 为 民事 诉 讼 中 “ 重 调解 原 则 ” 着 , 在司法实践中,某些法官 出于对 自身切身利益考 虑 ,表现出 我 国 民事诉 讼 法 直 接 将 调解 确 立 为 民事诉 讼 的 一个 基 本 原 则 不符 种 强 烈 而 明显 的调解 偏 好 ,不论 当事 人是 否 出于 真 实 自愿 ,经 常利 用 职 权强 行 召 集双 方 当事 人进 行 调 解 。在 司 法 实 务 中 ,绝大 合 科 学 性 和合 理 性 。 依 照民事诉讼法学 界通常的认识 ,民事诉讼法 的基本原则 就 多 数 案 件 由主 审法 官 主 持 调 解 , 当事 人 大 多 不 懂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是在处理民事案件或者经济 纠纷案件过程 中和在民事诉讼的主要 定 ,法官对案件 的处 理意见就成 为当事人调解 时参考 的重要标 阶段 上 起着 指 导作 用 的 准则 , 具有 高 度 概括 性 和涵 盖力 。而 调解 准 。在 当 事人 无 法 达成 协 议 时 ,法 官 通 常会 将 其 对 案件 的处 理 意 应 制 度 如 果 作 为 原 则 的 话 ,并 不 能 反 映 民事 诉 讼 的 本 质 特 点 和 规 见告 知 当事人 。有些 法 官 还无 端夸 大 不 利 于某 个 当事 人 的处 理 结 律 ,也 不 能 体 现 其 精 神 实质 。调解 不 具备 基 本 原 则 的概 括 性 、涵 果 ,有 的甚 至 以调解 为借 口拖 延诉 讼 、不下 裁 决 或者 以此 为 手 段 盖 力 和 指 导 性 等 主要 特 征 。所 以 ,调 解 没有 单 列 为 基 本原 则 的 必 迫使 当事 人妥 协 接 受调 解 方 案 ,当事 人 最 终 达成 和解 协 议 。虽 然 调 解笔 录和 调解 书 中写 明 了 当事 人 的协 议 内容 ,体 现 了表 面 的 自 要 ,其 应 有 的位 置 只 能是 一 项 诉 讼 制 度 。 愿和形式上的合法 ,但在某些案件 的当事人是在法官的暗示 和反 2 事实清楚 ,分清是非 ”的调解原则值得商榷 、“ 我国 《 民事诉讼法》第 8 条规定: 民法院审理 民事案件 ,根 复劝 说 下 不情 愿 地 作 出让 步 、放弃 部 分 利 益 。这 种 以 当事 人 让 步 5 “ 人

我国现行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现行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关键词 法院调 解 问题 对 策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090 —4 .2 10 . 22 0)3190 5
引力 , 造成法官更偏好调解结案。 正如有学者指 出: 民诉法将 调解和 “
中图 分类 号 : 9 5 D 2
法院调解 , 是我 国民事诉讼 的一项重要制度 , 作为一种纠纷解决 方式有着悠久的历史 , 发挥 了难 以估量的作用 , 被誉为“ 东方经验” 然而 , 现行法 院调解制度在继续发挥重大作用 的同时 , 也暴露 出了种
是调解者, 又是审判者, 有很大的 自由裁量权 。 如果一个 案件 , 法官希 行 调解 , 达成 调解协议后 , 民法 院应 当依法予 以确认 。但 是通过座 人 ”
望 能调解 结案, 他可 以主动劝说当事人选 择调解 , 即使 当事人 内心不 情 愿, 在法官 的反复劝说和“ 但 法制教育 ” 考虑到如果坚持己见, 下, 伤 了法官的“ 面子” 和情绪 , 可能会影响到 日后的判决, 也不得 不违心 的 同意调解 。可以说法官的审判者身份 , 给了当事人一种 无形的压力 , 得到比调解更不利的判决结果, 只得做出妥协与让步, 这时决定调解
历和专业知识 的限制也很难调解 。另外 , 尽管《 民事诉讼法》 8 条 第 6
但 司法实践 中, 院调解几乎 百分之 百由审判员一人主 持, 法 合议庭进
败 。0
当 事 人 总 是 权 衡 调 解 与 即 将 判 决 这 两 种 结 果 , 不 选择 调 解 , 能会 规 定人 民法 院进行调解可 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 , 若 可 也可由合 议庭 主持。
L g l y t A dS cey e a S sem n o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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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难题及完善建议

当前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难题及完善建议

当前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难题及完善建议[摘要]法院调解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也是妥善协调利益关系,有效平息矛盾纠纷的有效制度。

但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法院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难题逐步暴露。

因此,加强调解队伍建设、提升法官调解水平、完善调解规章制度已是现阶段各级法院强化调解工作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法院调解;法官;调委会;完善建议法院调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按照合法自愿原则,通过协商解决纠纷、达成协议,从而结束诉讼的一种结案方式。

《民事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都对其做出详细的说明。

长期以来,各级法院运用调解手段预防和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然而,社会进步给人们思想观念带来巨大冲击,社会矛盾的多样化给法院调解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法院系统原有的调解模式已渐渐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面临许多函待解决的问题。

一、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难题(一)案件压力大、调解时间紧近年来各级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迅速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凸显。

与判决结案相比,调解结案周期长、难度高,既耗时又费神。

部分法官面临繁重的工作任务,为了尽快结案,往往无暇对当事人进行深入调解。

(二)部分诉讼代理人缺乏调解积极性有些案件代理人未能认识到调解的深刻意义,片面强调经济利益,对费时耗力的调解不感兴趣,对法院组织的调解工作不够配合,甚至引导当事人放弃调解,一味要求法院从速判决。

(三)对非诉讼调解的指导力度不足随着法院审判工作日益繁重,法院审判资源的紧张,不得不将工作重心偏向于一线审判,对一些非诉讼调解的指导工作往往流于形式,难以长期深入坚持。

一些部门对调解工作的指导也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未有效地整合利用调解资源,未建立长效的联动协调机制,影响了调解工作的效果。

(四)部分法官的调解能力有待加强调解工作集法学、心理学和语言艺术于一身,对法官的综合素质有着严格的要求。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端及改革设想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端及改革设想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豳圈圈蟹圈圈圈■|||_i竺盟望坐f叁堕!圭塾垒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端及改革设想周晓琼摘要法院调解因其具有灵活、高效、低廉、自愿的特点,在止争息诉方面具有特殊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弊端使其与立法预期相去甚远。

本文针对实践中影响调解制度作用发挥的多种因素提出了一些改革完善的初步设想。

关键词调解制度调审分离自由裁量权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 O)11-048-02一、中国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端首先,立法程序上过于简单。

具体表现为程序的启动没有明确的条件约束:程序的运行没有时间、空间、次数的边界;程序的终止设计缺乏各种具体情形的分类安排以及在不同情形之下的当事人在诉讼上的权利义务界定。

其次,调审合一。

这是学界认为调解制度的最大弊端。

现行法律规定强调法官在调解中的主导作用,以致导致了自愿原则在一定程序上被扭曲,形成了调审不分的制度格局。

本质上讲,调解与审判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将法院调解制度完全混同于法院审判程序之中,调解程序和审判程序之间没有清晰的界标,调解人员与审判人员竟合二为一,使法院调解的现实与立法者设置调解制度时预想的理想状态发生冲突。

第三,强制与自愿的冲突。

由于调解过程不强调程序设计的严密性,不关注当事人参与程序的主体性,也不追求法官审判权与当事人诉权的互相制约,而是把推动程序运作的大部分权力委之于审判人员,使得自愿的原则得不到体现,以至于法院调解在实践中更多地最现了强制的色彩。

第四,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

由于调审不分的制度格局以致法官在调解中职权过大,加之程序性的调解行为和实体性结果均不可上诉性,造成了大量的违法调解行为。

第五,立法与司法的距离较大。

立法上的缺陷使得法院调解在实践中始终处于随意性和非正式性的状态中,当事人可以随时反悔借以拖延诉讼,法官可任意拖延阻碍诉讼,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地方保护主义等不正之风从中孽生,无端造成纠纷解决的效率低下,诉讼成本的增加,司法资源的浪费。

我国法院现行调解制度存在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法院现行调解制度存在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法院现行调解制度存在的不足与完善概述调解是一种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可以有效缓解诉讼压力,降低社会冲突和矛盾的风险,提高诉讼效率。

我国自2015年开始实行司法制度改革,加强了调解机制的建设和推广。

但与此同时,现行调解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通过多方面的措施来加以完善。

不足之处1.规则不统一目前,我国多个法院部门都拥有调解权限,但其具体的工作流程、沟通方式、责任划分并未统一。

不同法院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协调机制,导致调解结果的质量参差不齐,存在着一定的不公平性。

2.司法人员缺乏专业技能和知识调解需要一些专业的知识和技巧,但现行的调解制度在司法人员培训和培养方面存在欠缺。

许多法官、调解员缺乏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和实践经验,对于具体的纠纷案件缺乏有效的解决方案。

3.调解妥协的效果不够明显调解注重的是妥协和和解,但其效果并不总是显著。

在一些比较复杂的纠纷案中,调解往往只能起到一定的缓和作用,对于重大利益分配和纠纷解决方面的结果并不明显。

完善之策1.统一法规建立统一的国家法规和制度,明确不同法院部门的调解权限、程序、流程和标准,以促进不同部门之间的协作和合理分工,提高调解的效果和权威性。

2.进一步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培训加强司法人员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强化调解员的咨询能力、辅导能力和心理软技能,建立一支专业化和高效率的调解工作队伍。

3.加大法院部门的调解宣传力度普及原告、被告、社会各界对于调解的认识,强化民众的调解信任度和法治观念,最终达到推广调解、缓解压力和降低社会冲突的效果。

4.促进调解文化的普及充分挖掘和发展中国传统文化的调解精神,培养文化化的调解意识和审理思路。

加强对于调解的理论研究,总结和传承调解案例等的经验,为法院调解工作的提升提供充分的理论和实践支撑。

结论现行的调解制度在我国司法制度改革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要通过建立统一的法规和制度、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培训、加大宣传力度、促进调解文化的普及等措施,逐步完善调解机制,提高调解的权威性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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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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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一、引言
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2013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上指出“要坚持司
法为民,更加注重依法保障民生,着力研究解决诉讼难、执行难、涉诉信访化解难等突出问题。

”①调解制度在法院解决民事纠纷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司法为民、保障民生的体现。

从实际效果来看,调解制度给双方当事人提供了面对面沟通的机会,弥补了诉讼的生硬,实现扬长避短。

在我国,调解工作是法院开展司法活动的重要内容,笔者以我国法院调解制度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改革的路径为主题展开如下写作。

文档
. 二、法院调解的基础理论
(一)法院调解的界定
法院调解是诉讼活动的一种,强调由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并就诉讼争议的问题达
成协议,最终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法院调解兼具处分行为与审判行为的特质,法院在充分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同时,凭借其审判职能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当事人的处分权是法院调解得以实现的根本,不同于人民调解,法院调解是一种诉讼内的调解。

只有进入到诉讼程序,法院才能介入到双方当事人的纠纷调解中来,同时一旦法院作出调解之后,调解书的效力与法院作出判决书的效力相同。

(二)法院调解的基本原则
法院调解需要遵从三个原则,首先,保密原则,法院工作人员应当保守调解过程中获知
文档的秘密,一旦法院工作人员泄露审判秘密则会受到法官惩戒。

自2004年开始,我国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司法解释确认了保密原则。

其次,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前者是指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内容必须是合法的;后者则指法院在调解过程中需要遵从法定的程序。

合法原则对法院以及案件双方当事人设置了各自的权利义务,三方均需按照既定的程序和规则参与调解活动。

再次,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法院调解制度的基本原则,法院调解需要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

三、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不足
(一)职权主义影响当事人自愿性的实现
“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具有调解者和裁判者双重身份。

”②受职权主义思想的影响,加.
文档之我国实行调审合一的诉讼模式,因而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始终处于主宰者的地位。

尽管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参与到调解活动中来,但是,当事人在整个调解的过程中并未真正实现自愿,甚至有些调解协议的达成是迫于法院职权主义的压力而为之的。

因此,当法院在调解时处于主宰者的地位时,面对法院的压力,当事人只能接受法院建议的调解结果。

(二)调解程序不规范,难以实现程序公正
由于现阶段还没有出台针对调解的细致化的法律规范,因而在实践中,许多法院在调解过程中都存在或多或少的程序不规范的情况。

首先,就调解的主体而言,除法官之外,有些法院的书记员和外聘的人民调解员也主持调解工作。

但是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对除法官之外的人员从事调解工作进行确认。

其次,现有的法律对调解的期限也没有进行必要的规定,致使.
文档许多案件因处于调解阶段,而得不到有效地处理。

(三)缺少调解制度的监督救济机制
调解协议的达成并不意味着当事人诉讼权益的实现,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反悔而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

这些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是缺少调解制度的监督救济机制,而对于法官和当事人违反调解程序的处罚方式,法律也没有明确的约定。

事实上,正是基于此,调解协议所载明的权益很容易受到损害。

四、改革我国法院调整制度的几点思考(一)注重当事人主义在法院调解中的应用
现如今,在许多法院中,调解率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法院以及法官在相关考核中能否胜出。

因而要消除职权主义对自愿性的消极影响,必须建立以当事人为中心的调解模式。

法院在调.
文档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鼓励当事人对自己的权益进行处置,不得凭借自己的职权优势对当事人进行诱导。

同时,应当建立调审分离的机制,将调解纳入到诉前程序中,将调解与审判分离,弱化审判权对调解的渗透。

(二)规范调解程序,保障程序公正
正义的实现需要以看得见的方式进行,规范调解程序是程序公正的要求。

为此,为了增强调解的效果,需要以立法的方式确认人民调解员和书记员参与调解的主体资格。

此外,还需要规定调解的具体期限,避免案件在诉前调解程序中被无限期地拖延。

(三)建立健全调解制度的监督救济机制
为了保障调解协议的顺畅履行以及调解活动的公正性,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健全调解制.
文档度的监督救济机制。

对于法官在调解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借用法官惩戒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同时,对于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在必要时,应当适用罚金原则,以彰显调解协议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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