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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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调解制度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早在抗战时期,在当时的解放区内,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已经确立了以“调解为主”的审判工作开展方针。

在此之后,经过我国司法工作者六十多年的实践,调解制度被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并最终形成了现如今的具有浓郁中国特色、被国际司法界誉为“东方经验”的中国诉讼调解制度。

如今法院审判工作所面临的司法环境和需要解决的各类法律问题已与以前大不相同,但是重视调解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法院的调解工作仍然是现阶段法院提高审判效益、化解当事人矛盾、息纷止争的一项重要手段。

以舒兰法院审判实践为例,在2004年度舒兰法院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2335件,其中经调解结案的案件有1704件,调解结案率达到了73%,其中舒兰法院白旗法庭的调撤率达到了73%,居于吉林地区法院系统前矛,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了全年无上诉的可喜成绩,白旗法庭的工作经验在《人民法院报》上得到了推广。

由此可见,做好调解工作、更好的发挥调解工作的功效,是实现法院司法工作公正与效率的一项重要手段,而对调解方式的进一步丰富,将调解更深入的理论化、系统化,也是当前及今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

要想做好民事审判工作调解工作,对于司法工作者而言,除了要对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外,还要能够针对不同种类的案件善于运用各种不同的调解方法,在调解中更加注重调解艺术,体现法院审判工作人性化的一面,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出调解工作的优势和效果,对此,笔者结合自己在审判工作中的一些实践谈谈笔者对于调解工作的认识,与大家一同探讨。

一、正确对待调解工作,端正对调解工作的认识,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基础。

要想做好调解工作,主持调解工作的法官首先应当对调解工作形成一个正确的认识,端正自身心态,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应时刻保持“五心”,即公心、恒心、细心、爱心、关心,时时严守立场,处处保持中立,在对待当事人时给予充分的尊重,对各自提出的诉讼主张给予同等的关注,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在主持调解工作中,依法调解,从实体上和程序上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

工作处以公心,做到不偏不私。

能够办案处以公心,就是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三公”原则;做到事事处以公心,就能从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出发,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忧当事人所忧,以坦荡的胸襟获得当事人的尊重和信赖,做到处以公心,法官就要在调解过程中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权,公正的对待双方当事人合理的诉讼请求,切实实现当事人法律地位、诉讼权利义务、法律人格一律平等,时时显示公平、处处体现公正,这样才能保障调解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调解施以恒心。

做到时时坚持调解、处处加以关怀,只要有一丝希望,也决不放过调解的机会,养成“听得进、忍得住、拖得起”的好性子。

在听的过程中辨明是非曲直,在忍的时候耐心化解矛盾,在拖的过程中为双方阐明相关规定,不能将调解视为例行公事、不能将个人情感掺杂进调解工作之中。

对待案件讲究细心。

要善于把握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从当事人言行举止中捕捉调解的切入点,寻找使调解工作存在继续下去的可能。

这就要求办案人要细心寻找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共同点,积极地引导当事人求大同存小异,抓住大的机遇放弃小的矛盾纠纷,引导他们更多的关注可能的法律后果和诉讼风险,尽量将双方的视线转移到共同的利益上去。

对待当事人报以爱心。

对待当事人要做到推心置腹,要像对待自己家人一样耐心细致地把案件的法、理、情都说清说透,免除当事人担心自己吃亏的不正确心理想法,引导当事人以法律法规政策及社会公德来衡量自己的行为和请求是否合法合情合理,考虑对方的接受程
度,从而以冷静的心态消除与对方的隔阂。

促使社会各界多方关心,共同促进案件的调解工作。

要积极采取内外联动,内求配合,外求支持,借助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力量,相互补充、衔接、配合,借助社会力量来共同梳理纠纷。

二、主持开展调解工作应秉承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85条又进行补充,“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从中我们能看出法律对于调解工作的开展主要体现的是当事人的自愿原则与调解工作的合法原则。

但是这样的法律规定在实践工作中对于主持调解工作的法官来说有些抽象和原则化,在调解工作中很难加以具体把握。

笔者认为,调解工作就应抓住恰当的调解时机,选择适宜的调解地点,结合适当的调解形式,这些对做好调解工作十分重要。

在调解工作中做到“二结合、二加强、一延伸”,使调解工作贯穿诉讼的全过程。

所谓“二结合”是指:庭上调解与庭下调解相结合;庭前调解与庭后调解相结合。

在调解工作中,审判人员要更新调解观念,在将当事人自治意思原则与合法原则放在首位的同时,要着重做好庭前与庭后的调解工作。

在以往的办案过程中,我们将主要的精力放在庭前调解上,庭前调解不成的在庭后就往往不再对调解给予足够的重视,而是基于庭审过程中形成的对于案件的认识和庭审认定的证据径行做出裁判。

笔者认为庭后调解在调解中的作用同庭前调解一样同等重要。

经过庭审调查,当事人的争议问题已基本查清,双方争议的焦点以及以来的证据均以展示,对彼此的有关情况已经有了充分的认识,相互间的矛盾也已有所缓和,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如果能抓住问题的焦点再次主持调解,往往能收到较好的效果,更能达成调解协议。

对于庭前调解,调解工作又可以进一步细化为在立案阶段的调解与庭审前的
调解两部分。

对于那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简单的民商事纠纷,在立案阶段把握时机,及时开展调解工作,有助于减少诉讼阶段的工作压力,减少法院诉讼环节。

在庭审前调解中,法官要积极引导当事人举证,在举证期间的证据交换过程中主持调解,使双方当事人明白是非对错,并对结合证据和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讲解,让当事人明白利弊得失,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二加强”是指:加强做好无过错方的宽容调解工作和过错方的觉悟改进工作,尽量促使当事人换位思考;加强做好对双方争议焦点的把握与可能出现的情况的分析工作,以促进调解工作的开展。

有的时候双方当事人来法院打得都是气官司,案件本身事实并不复杂,争议焦点也很明确,主要是因为一时的矛盾激化而导致对簿公堂。

这时办案人就应抓住问题焦点,着重做好无过错方的宽容调解工作和过错方的觉悟改进工作,帮助当事人尽量换位思考,尽量使无过错方不得理不饶人,也促使有过错一方及时认识错误,使双方矛盾得以缓和,最终达成和解。

在主持调解过程中,办案人也要注意对案件焦点的把握,只有对案件有了一个正确的认识、对关键环节准确把握,才能准确的主持调解工作的开展,同时办案人在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做到充分认识、准确把握的同时,应当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的发生的情况做到大致心中有数,以利于随时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一延伸”是指案件调解结案后的做好后续工作,把调解工作延伸到结案之后。

案件审结后,当事人在执行调解协议阶段有时会因各种原因拒不履行当初达成的调解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案件会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仍应以促进双方当事人和解执行为主要的工作方式。

因为最初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证明双方当事人都有和解结案的意向,只是在履行调解协议中因为各种原因而导致最初的调解协议无法履行。

在执行中只要把握住关键的症结,对双方当事人多作和解工作,将调解工作延伸到执行环节中,仍是有利于促进矛盾解决的一个良好的结案方式。

三、做好调解工作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在做到实体公正的同时做到确保程序公正,防止当事人的合理怀疑。

在调解过程中,有的时候办案人的调解工作进行得很随意,并未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开展调解工作。

有的时候办案人对当事人进行背对背调解,即使调解的初衷是化解双方当事人矛盾,尽量以和解方式结案,但是这种方式却很容易使当事人对法官的工作产生怀疑,进而怀疑法律工作的公正性。

有的时候办案人在调解过程中进行马拉松式的无限期调解,对于那些拿不准的、难判的案件拖着不判,利用法律规定的合理审限,没有期限的进行调解,尽量以调解方式结案。

即使最终利用上述方式调解成功,但是在做到实体公正的同时却没有做到程序上的合法。

(二)、应当在查清事实、明辨是非的基础上开展调解工作。

我们不赞成开展那种“和稀泥”式的无原则调解。

调解工作开展的目地应当是化解纠纷、解决矛盾。

但有的办案人却在案件到手之后就立即开展了调解工作,而没有查清相关的法律事实,这种“和稀泥”式调解往往导致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最终导致调解协议不能履行,既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同时也损害了法律的威严。

可见,进行调解工作的前提还是应当以查清事实、明辨是非为基础,这样既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矛盾的化解,也维护了法律工作的威信。

(三)、要把握好调解的时机,树立调解应贯穿诉讼全过程的理念,克服厌烦思想,本着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发现有适合调解工作开展的时机和条件就组织开展调解,体现出法院的人文关怀理念。

(四)、要防止出现审判人员以压代调、以拖代调、以判代调等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的现象发生。

有的时候办案人基于各种原因对当事人开展压服式的非自愿调解,利用审判职权采取压制、胁迫等办法迫使双方当事人往往达成一个表面上自愿合法其实并不公正的调解协议。

压服式调解实质上是以权代法的体现,在这种调解方式下,法律的原则和相关规定实质上被权力所代替,当事人即使达成调解协议也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自愿、合法”原则。

四、调解工作中几种常用的调解方式。

1、疏导、劝解法。

法官在办理案件时,应当首先明确当事人之间的争执焦点,有针对性的做疏导、劝解工作,使当事人的心理变逆为顺,让原本激化的矛盾得以缓和,并最终达成互相谅解。

如对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一方面要唤起当事人对昔日感情的留恋,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感,特别是对子女难以割舍的深厚情感;另一方面帮助当事人分析婚姻关系的现状和发展前景。

对于感情彻底破裂的当事人可达成离婚协议;对于尚有和好可能的当事人可促使其破镜重圆。

例如,在一起离婚诉讼中,被告因车祸致残,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原告起诉时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则不肯离婚。

经审判人员多方了解得知原告因被告已无劳动能力而不愿意继续跟他过下去,而被告考虑到自己已残疾,离婚后无人照料,故不愿意离,但又不肯明说。

审判人员多方作原告工作,为其分析被告的心理负担,于此同时又作被告工作,同他讲明原告的真实心理,通过多次与双方的交流,当再次开庭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最终达成了共识,在其后分割家庭共同财产时原告作了较大的让步,使被告消除了顾虑,从而使该案以调解离婚结案。

由本案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多做调解工作显然更有利于案件的解决,其最终效果也比硬性判决也更能体现法院工作人性化的一面。

2、冷却法。

很多情况下,在矛盾已经激化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选择以对簿公堂这一方式解决双方的纠纷,往往是“怒发冲冠”进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彼此寸步不让。

对于这种情况,审判工作人员则更需要以平易近人的方法首先取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其后要尽力多做双方的调解工作,细心讲法律,耐心摆道理,努力创造一种和谐的气氛,消除他们的火气,稳定他们的情绪,通过采取冷处理的方式,给当事人充分考虑问题的时间,等待时机成熟之后最终使双方当事人冷静理智的解决问题。

在舒兰法院审理的一起土地纠纷案中,双方相互指责对方违约,且双方所举证据均很难证实自己主张,当地群众对被告(承包人)冯某意见很大,扬言如法院判冯某胜诉,就毁其耕种的承包土地。

主审法官亲自深入该村与该村群众交流思想,实地了解案
件事实,取得了该村村民的信任使当地群众激动的情绪得到了缓和。

同时办案人多次找被告冯某谈话,同其讲明各种利害关系,以及冯某自身存在的违约事实。

该村村长及群众对办案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所感动,并表示“就是判我们败诉,我们也认账了”。

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冯某给该村违约金二千元,并退出对该村土地的承包。

此案在当地群众中产生了强烈反响,也对其后办理的该类案件起到了良好的导向作用。

3、批评教育法。

批评教育法就是通过对诉讼当事人的缺点给以恰如其分的批评教育,促使其悔让,最终求得对方谅解的方法。

对当事人的批评教育,一方面要使其认识错误,转变态度,配合审判人员工作;另一方面可使对方心理平衡,予以谅解,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例如:在一起离婚案件中,男方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嫌妻子是农村妇女,自己有正式工作,故而处处表现得比妻子高人一等,据邻居交代同时也有生活问题。

而女方在日常生活中则表现得百依百顺,凡事缺乏主见,有严重的依附心理。

针对这种情况,审判人员适时对男方的大男子主义思想和对家庭生活不负责任的心理提出了批评,而对于刘某审判人员着重对其进行了教育,促使其树立独立自主意识,在生活中不能处处依附于人。

经过多番工作,使男方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从而使该案双方当事人和好如初。

4、心理分析法。

认真分析当事人的诉讼心理,可以把握案件发展的主动权,避免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

所有到法院诉讼的当事人都有各自的目的和相关的切身利益,有其衡量自己利益得失的标准,所以要针对当事人不同的心理反映,研究他们的各种行为规律。

如有的案件当事人,打官司为一口气。

对此案件,只要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让当事人把话讲完,气也就消了一半。

在此基础上,只要做到分清是非,主持公道,当事人也就顺了,纠纷也就随之平息。

从当事人的类型来看,不同类型的当事人诉讼心理各不相同。

不同的年龄、经历、文化层次、职业,认识问题和处理问题的方法也不同。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要做到因人而异,对症下药。

有的要措辞严谨,表达婉转;有
的要一针见血,击中要害;有的需要耐心细心;有的需要干脆、果断。

5、开诚布公、判例明鉴法。

有的当事人出于一种特定的心理,片面强调维护自己的利益,或者抱有某些不切实际的幻想。

对此,审判人员应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引用恰当的案例,公开表态,讲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使当事人对自己有一个明确的认识,从而促使其心理转变,面对现实,客观地考虑解决纠纷的方法,从而达成一致意见,但要严格杜绝判前表态行为,禁止进行诱导性调解和变相压制调解。

此外还应重视充分发挥代理人的作用。

在调解工作中,审判人员既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又要注意发挥代理人的作用。

因为当事人往往由于不熟悉法律或中顾考虑自己一方利益而坚持自己的主张。

尤其是负有过错一方当事人往往一时难以从容认错,或总对承办法官必存介蒂,给调解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因此,在庭前调解时,我们要充分挖掘代理人的角色作用,尽量与当事人的代理人多沟通,由代理人对当事人做思想疏导工作。

也给负有责任的当事人以必要的台阶下,因为他们之间的委托关系是基于信任产生的,当事人对各自的代理人都有较强的信任感和依赖性,代理人的意见当事人比较容易接受,我们可利用代理人为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案件情况,阐明道理。

以取得当事人的正确认识,从而促成案件得以顺利调解成功。

调解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如今正在我国的司法实践领域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它以其方便、快捷、灵活等特点越来越被我国的司法工作者以认可。

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调解这种方式更有利于缓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纠纷,只要我们对调解工作给予足够的认识,在工作中注意我们的工作方法,在办案过程中更加注意讲求调解艺术,调解将在我们的民商事审判工作中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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