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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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调解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论调解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论调解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论调解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社会的期望也越来越高,构建和谐社会成为了当代社会的重要任务之一。

而作为法律和社会管理领域的一项重要机制,调解制度也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本文旨在探讨调解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并就其现状和发展方向进行一些思考。

一、调解制度的概念和特点调解是指对社会纠纷进行协商,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的过程。

调解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特别是当事人都愿意和解的情况下,调解往往能够更加顺利地解决问题。

调解制度也因此派生而来,旨在建立一种相对独立的机制,来对纠纷进行调解,解决社会矛盾,推进社会和谐进程。

调解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调解制度是一种社会调节机制,依靠法律和社会管理机制来保障其正常运转和实施。

2.调解制度侧重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通过纠纷调解,让当事人达成自由协商的结果。

3.调解制度包含着社会和谐的特征和要素。

调解的过程是协商、合作、妥协、达成共识的过程,有助于促进社会公正、平等、法制、和谐等方面的发展。

4.调解制度强调的是双方的共同利益,通过调解达成诉求,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讼,减轻了法律机关的负担,提高了社会效益。

二、调解制度的作用1.推进社会的和谐发展调解制度是保障社会公平、和谐、法治的重要机制,其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人民的矛盾,促进人民的和睦。

调解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减少诉讼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和谐的发展。

2.促进社会法制进程调解制度旨在倡导人们通过协商、谈判,在和谐、平等、法制的框架内解决纷争。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调解员会积极地向当事人传播法律知识、以法律引导当事人共同解决纠纷,促进了社会法制进程的发展。

3.提升司法效率一方面,调解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减轻司法负担,从而缩短了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了司法效率。

在过往去年,许多法院的调解成功率已达到了95%以上,减轻了法院的负担,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节约了社会资源。

论我国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及其制度完善

论我国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及其制度完善

论我国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及其制度完善调解是天然的社会救济方法和机制,也是社会救济的主要形式,它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1]调解在中国绝不仅仅是一种纠纷解决的技术或方式,而是社会治理的一种制度性或体制性存在。

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已成为许多国家认同的较好方法之一,成为当今各国司法改革的一种趋势。

因此,研究调解,决不能仅仅着眼于程序的层面,而必须将其视为社会治理机制中的一环,结合社会转型的背景情展开。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关系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做出了突出贡献。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社会纠纷日益复杂,社会各方力量均应积极参与到纠纷化解工作中,形成大调解机制,其解决机构为调处中心。

(一)两者的职能定位不同。

村、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其主要职能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对民间纠纷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

通过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实现人民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具有及时、经济、和睦关系的特点和优势,能有效地将民间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激化之前,从而与诉讼制度相互补充、相互配合,构筑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

因此,村、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解决民间纠纷的具体办事机构。

社会纠纷调解中心是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办组织协调,以司法为民为依托、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合力解决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机制,是党委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解决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一个有效抓手。

其职能主要是协调有关部门,发挥合作优势,齐抓共管,走横向联合、优势互补之路,增强调解工作的实效。

它具有主导性、多无性、联动性和广泛性等特点。

因此调解中心是基层党委政府转变施政管理方式、依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

(二)两者的性质不同。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是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旨在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达成刑事案件的快速解决,实现社会和谐与公正。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使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刑事纠纷。

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问题然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制度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差异。

其次,和解协议的执行力较弱,一些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导致和解效果不佳。

此外,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也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三、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一)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人们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

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公正和效率的需求,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提高司法效率刑事和解制度可以通过快速解决刑事案件,减轻司法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同时,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可以减少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三)保护当事人权益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能够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权益的合理分配。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一)明确制度规定应进一步明确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规定,使各地司法实践能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同时,应加强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操作能力。

(二)强化和解协议的执行力应建立完善的执行机制和惩罚措施,确保当事人能够履行和解协议。

对于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可以引入担保、保证金等措施,增强和解协议的执行力。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

生 命 力 。 人 民 法 院 调 解 工 作 取 得 显 著 成 在 绩 的 同时 , 应 该 看 到 在 很 多地 方 甚 至 把 2 严格规定调解程序的启动 限制和期 间 也
调 解 结 案 作 为 法 官 考 核 的 目标 , 味 追 求 一 诉 权 是 审 判 权 行 使 的 前 提 , 有 诉 权 为 了达 到 案 件 调 解 结 案 的 目的 , 没 在调 解过 案 件 的高 调 解率 , 成 案 件 的 久调 不决 , 造 严 行 使就 没 有 审 判 权 行 使 。 判 权 的 启 动 依 程 中传 递错 误 的 信 息 , 至 欺诈 当事 人 。 审 甚 卷
3 增加法院调解的透明度 , 加强对 法院调
或者 经 过协 商 达 成协 议 的 一 项诉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制 度 。 】 调 解 可 以 提 倡 , 决 不 能 作 为 硬 性 的 指 标 解的监督 I t 但 法 院调 解是 我们 民 事 诉讼 的 一 项 重 要 来 加 以 考 核 , 解 制 度 的 本 质 在 于 当事 人 调 调 解 与 判 决 方 式 相 比 其 更 具 有 多 样
重 侵 害 了 当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接影 响 着 赖 于 当 事 人 诉 权 的行 使 , 入 民事 诉 讼 程 宗 中就 是 一 份 简 单 的 调 解 协 议 , 示 不 出 直 进 显 民 事 诉 讼 功 能 的 充分 发 挥 。 何 正 确 认识 序 后 , 如 诉权 制 约 着 审 判权 的行 使 , 院 调 解 调 解 的 过 程 以 及 当事 人交 涉 的 详 细 情 况 , 法 以 及 完 善 和 发 展 法 院 调 解 制 度 , 到 能调 必 须 尊 重 当 事人 的 诉 权 。 做 结 果执 行 中 当事 人 又 对 调 解 协 议 出现 不 同 则调 、 判 则判 , 当 实现 调 判 结 合 、 结 事 了, 2. 明确 确定 审 前调 解适用 的范 围 案 1 的理解 , 出现 案 结 事 不 了 。 对 充 分 发挥 人 民法 院 在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谐 结 合 案 件 性 质 、 额 、 议 事 项 的 复 杂 金 争 完善 对调解 的监督 , 增加 调 解 的 透 明 社会重要功能有着重要意 义。 程 度 以 及 当事 人 的 经 济 状 况 等 因 素 , 确定 《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法 院 民 事 调 法 官 可 以 启 动 审 前 调 解 程 序 的 案 件 范 围 , 最 解 工 作 的 若 干 问题 的 规 定 》 以下 称 调 解 规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几 类 : 1 婚 姻 家 庭 纠 纷 ; 2 ( () () 定 ) 出 台 实施 是 民 事 调 解 制 度 发展 的 一 相 邻 关 系纠 纷 ; ) 的 ( 共有 财 产权 属 纠纷 ; ) 3 ( 增 4 度 , 方 面 可 以邀 请 社 会 第 三 力 量 参 与 调 一 解 , 三 力 量 的加 入 有 利 于 社 会 对调 解 的 第 监 督 , 时 也 能 够 增加 调 解 工 作 的说 服 力 同

《2024年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2024年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替代性司法程序,旨在促进犯罪者与被害人之间的和解,通过调解和协商的方式解决刑事纠纷。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自实施以来,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减轻司法压力、保障被害人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和问题,亟需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分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完善对策,以期为相关制度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参考。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以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为适用对象,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以调解为主要手段。

该制度通过引导犯罪者和被害人进行协商,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进而减轻或免除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这一制度在保护被害人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制度规范不完善,导致各地执行标准不统一,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

其次,公众对刑事和解制度的认知度不高,影响了其有效实施。

再次,司法实践中存在对犯罪者过于宽容的现象,导致法律权威性受损。

最后,刑事和解制度缺乏对被害人权益的充分保护,导致一些被害人在协商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对策:1. 完善立法规定:对现行刑事和解制度进行梳理和完善,明确适用范围、程序和标准,确保各地执行标准的统一性。

同时,应提高立法层级,将刑事和解制度纳入更高层次的法律规范中。

2.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法律讲座等方式加强刑事和解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该制度的认知度和理解度。

同时,应加强司法机关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宣传力度,使更多人了解其意义和作用。

3. 强化司法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应加强对刑事和解协议的审查和监督力度,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和误用。

中国的调解制度主要内容

中国的调解制度主要内容

中国的调解制度主要内容(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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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

论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

目录一、人民调解概述 (3)(一)人民调解概念 (3)(二) 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5)(三)人民调解的特征 (6)(四)人民调解制度的价值追求 (7)(五)人民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 (10)(六) 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的对比 (14)二、人民调解制度的缺陷与弊端 (17)(一)、调解方法因循守旧,调解工作的适应能力差 (17)(二)、人民调解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 (18)(三)、人民调解欠缺规范的程序规定 (20)(四)、人民调解机制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不够 (21)(五)、偏重诉讼和对人民调解的重视不足。

(22)(六)、人民调解工作缺乏足够经费支持,基础设施欠缺 (23)三、完善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建议 (24)(一)要注意保护人民调解的自治性质 (24)(二)完善人民调解员的选拔制度 (26)(三)加强对调解组织的财政保障 (28)(四)借鉴国外非诉讼争议(ADR)解决方式成果完善人民调解制度 (28)(五)完善人民调解与法院诉讼调解的衔接 (34)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内容提要人民调解制度是由我国在充分结合古代与近代的民间调解的知识经验,通过实践一步步发展完善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人民调解制度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自建立以来,在民事纠纷的解决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人民调解制度自身的缺陷亦影响了其功能更大的发挥,故对人民调解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的研究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体现了我国对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视,同时也是对人民调解相关法律的一次革新。

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繁荣,对我国社会经济全面发展至关重要。

略论我国调解制度的历史渊源及演变

略论我国调解制度的历史渊源及演变

略论我国调解制度的历史渊源及演变我国调解制度的历史渊源及演变可以追溯至古代社会。

古代社会的人民群众在解决纠纷争议时,常常依靠长者、有经验和权威的人进行调解。

这种通过调解来解决矛盾的方式,可以视为我国调解制度的萌芽。

然而,由于当时法律制度不健全,调解往往较为随意,权力容易滥用,且缺乏统一的规范和程序,因此在效果和公平性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随着历史的演进,我国的调解制度得到了逐步的完善。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为调解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基础。

例如,在封建社会的清朝时期,设置了专门的调解机构,如都察院、地方的市、县调解府等,用于解决民间纠纷。

调解员由专门经过选拔培训的官员担任,具有一定的调解经验和知识。

这种机构的建立,为调解制度的正式化和制度化奠定了基础。

此外,清朝还颁布了一系列法典和律例,明确了调解的程序和原则,确保了调解的公平性和规范性。

近代以来,我国的调解制度在政治、社会制度的变革中也发生了重要的演变。

特别是在1949年新中国的建立后,我国的调解制度得到了全面的发展和推广。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设立了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统一调解管理和组织调解工作。

这些委员会由专业的调解员组成,负责调解各类矛盾和争议,包括劳动纠纷、民间纠纷、家庭矛盾等。

调解机构在调解过程中,注重发挥调解员的专业性和中立性,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引导双方自愿协商解决纠纷。

调解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总之,我国调解制度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至古代社会,经过多个历史时期的发展和演变,如今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社会需求的不断变化,我国调解制度也在不断地向着更加规范、专业化和人性化的方向发展,为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论中国调解制度的现代化转型下研究与分析

论中国调解制度的现代化转型下研究与分析
现代调解制度
现代中国的调解制度更加注重公正 、公平和效率,建立了以人民调解 为基础的多层次调解体系。
调解制度在现代社会的重要性
促进社会和谐
调解制度可以缓解社会矛盾,减轻司法压力,促进社会和谐。
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调解制度以协商、沟通等方式解决纠纷,相对于诉讼等方式更加 高效便捷。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调解制度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权利,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03
中国调解制度的现代化 转型
调解制度现代化转型的必要性
1 2 3
适应社会矛盾纠纷变化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纠纷 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的特点,传统调解方式 难以满足现实需求。
促进法治建设
调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与法治建设相适应,以实现司法公正与社 会和谐。
提高调解效率
中国调解制度的主要形式与特点
主要形式
中国调解制度的主要形式包括人民调解、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由 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解决纠纷;仲裁调解是指在仲裁机构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解决纠纷;法院调 解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解决纠纷。
特点
中国调解制度具有自愿性、公正性、灵活性和保密性等特点。自愿性是指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公正性是指调解过程遵循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灵活性是指调解方式灵活多样,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进行调整;保密性是指调解过程一般不对外公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调解员专业化
建立调解员职业资格制度,提高调 解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保证 调解的质量和效果。
社会参与
加强社会力量参与调解的力度,发 挥行业协会、公益组织等在调解中 的作用,提高调解的社会公信力。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
21 0 0年 1 0月 第 2 4卷 第 5期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学社会科学版 )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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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 相 融 合 的 “ 审台 一” 民事 审判 模式 。现 在 存 在 的 问 题 调 的
是, 由于 民事 调 解 制 度 所 强 调 的是 调 解 在 诉 讼 程 序 中 的 优 先 性 与 审 判 的 同 步 性 . 官 在 案 件 的处 理 中 , 是 调解 者 又 是 审 法 既 判者 . 种 身 份 的重 合 导 致 了 民 事 诉 讼 法 中 调 解 自愿 原 则 和 这 司法 强 制 性 发 生 了 矛 盾 合 意 的形 成 应 当 以 当 事 人 的 自愿 为
出来 . 是 以更 加 隐蔽 的 方 式 . : 劝 压 凋 、 拖 压 凋 、 而 如 以 以 以判 压 调 等 不 管 是 哪 一 种 形 式 . 谓 的 自愿 原 则 都 被 变 形 和 虚 所
化了。 ( ) 当 事 人 的 反 悔 权 缺 乏 有 效 约 束 制 约 三 时 我 国 民诉 法第 9 l条 规 定 . 解 书 经 双 方 当 事 人 签 收 后 具 凋
来 是 立 法 者 所 追 求 的理 想 境 界 。基 于 此 . 国确 立 了 调 解 与 我
法 院 调 解 . 指 在 人 民法 院 审 判 人 员 的 主 持 下 , 方 当 是 双 事 人 就 民事 权 益 争议 自愿 、 等 地 进 行 协 商 . 平 以达 成 协 议 . 解 决 纠纷 的 活 动 。 法 院 凋 解 作 为 法 院 行 使 审 判 权 的 一 种 方 式 , 具 有 解 决 纠纷 的 j 优 势 。 虫持

《论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是我国行政法领域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其对于化解行政争议、平衡行政权力和相对人权益具有重要价值。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现行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

本文将从制度概述、现存问题及原因、国外借鉴和改革方向四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完善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建议。

二、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概述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相对人不服行政决定但又不愿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时,双方在行政机关的协调下达成和解协议,从而终止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旨在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减少行政争议的激化,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

三、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现存问题及原因(一)现存问题1. 制度适用范围不明确。

当前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导致实践中出现诸多模糊地带,影响了制度的执行效果。

2. 协调机制不健全。

行政机关在协调过程中往往缺乏足够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导致和解协议的达成往往无法真正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 监督机制不完善。

对于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导致部分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无法得到有效监督。

(二)原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健全。

现行法律对于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诸多困难。

2. 行政管理理念落后。

部分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争议时,仍倾向于采取强制执行的方式,忽视了和解制度的重要性。

3. 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

社会诚信体系的缺失导致部分相对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义务,影响了制度的公信力。

四、国外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借鉴(一)美国和解制度美国在行政法领域广泛采用和解制度,强调协商、调解的重要性。

其和解制度具有灵活性高、效率高等特点,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机会。

论中国传统调解制度

论中国传统调解制度

官 方 调 解 和 民 间调 解 两 种 模 式 . 间调 解 又 可 以 分 为 宗 族 调 解 、 民
乡 里 调 解 和 邻 里 亲 友 调 解 .多 种 类 的 调 解 方 式 让 民 众 有 更 多选
其 二 . 僚 体 系 一 直 被 认 为 是 庞 大 且 冗 杂 的 , 朝 各 代 也 都 有 相 官 各 关 剔 除 冗 员 等 的措 施 . 袭 制 的 统 治 . 必 然 要 求 其 执 行 机 构 尽 世 也 可 能 的精 简 ( ) 重 刑轻 民 ” “ 刑不 分 ” 司 法 制 度 2“ 、民 的


自 中国 进 入 阶级 社 会 之 后 .原 始 社 会 以 战 止 纷 的 方 式 基 本 上 被
调 解 的 方 式 化 解 矛 盾 , 少 审 判 案 件 。西 汉 时 期 , 仲舒 提 倡 “ 减 董 罢 黜 百 家 . 尊 儒 术 ” ② 家 思 想 中 的和 谐 观 和 无 讼 理 念 对 当 时 的 独 .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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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 :
摘要 : 调解制度深深扎根于中华几千年的历史长河 中, 之 源远流长 中国传统的调解制度不仅体现 了中国独特的政治制度 与经 济模式, 也表现幽了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的核 思想—一无讼 随着朝代的变迁和文明的进步’ 调解制度被不断规范化、 系 体
化 , 断 完善 。对维护古代 中国的有序 和稳定发展起到 了重要的作用 而其延 续 至今 , 然被 广泛使 用, 且与 时俱进 , 不 依 并 在民事
交 流 开始 增 多 . 方 的 法 律 思想 和立 法 规 范 也 开 始 影 响 中国 的传 西
( 1 制 主 义 中央 集 权制 度 与 官僚 体 制 1专 中 国 古 代 的政 治有 两 个 重 要 特 征 : 一 , 论 上 , 帝 拥 有 其 理 皇 至 高 无 上 的 权 力 , 握 生 杀 大 权 , 君 臣 臣 . 子 只 是 皇 帝 的 奴 掌 君 臣 才 。但 是 . 很 大 程 度 上 , 在 皇帝 需 要 依 靠 庞 大 的 官僚 体 系 来 维 护 其 统 治 的 稳 定 性 。始 皇 赢 政 采 用 郡 县 制 , 成 统 一 的 、 形 自上 而 下

略论我国调解制度的历史渊源及演变

略论我国调解制度的历史渊源及演变

略论我国调解制度的历史渊源及演变【内容提要】我国的调解制度有着深远的历史背景,诉讼调解在我国的发展轨迹体现了不同时期我国的法治发展水平,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具有不同的实践意义。

诉讼调解经历了一波三折,再度复兴有着其深刻的社会原因。

【关键词】诉讼调解历史渊源演变原因美籍学者黄宗智曾评论说道:“如果不融合民间的协商制度去考量,官方的中国法制就是无法认知的。

也许传统中国和现代西方在司法制度上的最为明显的区别就是前者对民间协商制度的很大倚赖。

”[①]他这段话阐明了一个道理“一切现实的存有都存有它历史的缘由”,尽管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存有相似我国诉讼协商的制度(比如庭外和解制度),但相比较而言,我国对协商更为注重。

如果不融合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人们很难认知为什么中国对协商这么热衷。

一、我国调解制度的历史渊源上溯苍凉的历史,可以辨认出虽然在相同时期、相同阶段,我国对协商的注重程度可能会有所差异,但它就是始终植根于在我们的司法制度和民众的思想意识之中的,始终在处置社会纠纷的实践中发挥作用。

这一传统由于切合了中国人特有的心理和犯罪行为方式,从而沿袭下来,并被稀释入司法制度中,沦为中国司法化解争议的一种关键方法和手段。

(一)传统调解制度的形式在古代统治者认为,如果无法并使老百姓不打官司,不如力劝他们平息诉讼,想要办法展开协商。

所以,无论是在民间还是在官府,协商息讼均被视作基本原则,并构成了一套相辅相成的调解机制。

依协商主持者的身份区别,可以把我国的传统协商分成民间自行协商、宗族协商、乡治协商和州县官府协商四种形式。

民间自行调解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各自邀请乡邻、亲友、长辈或在当地民众中有威望者出面说和、劝导、调停,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

民事纠纷因多发生在邻里亲友之间,所以由民间有威望的人或亲友中公道正直之人出面调解,具有很好的社会效果。

它既没有固定的程序,也没有差役的勒索,方法简单灵活,因而在民间很受欢迎。

宗族协商就是指宗族成员间出现纠纷时,族长依照家法族规展开的协商。

浅论人民调解制度及其对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

浅论人民调解制度及其对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

浅论人民调解制度及其对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一、人民调解制度的起源及发展司马迁《史记》的“繁殖列传”一章曾言“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可见在人与人的交往之中,经常会涉及到利益的往来,也会因为利益或者各种其他因素而发生纠纷。

根据何兵教授的观点,他认为这种纠纷就是,社会主体间的一种利益对抗状态。

这种纠纷是客观存在的,如果不及时化解,就会影响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纠纷的解决方式,一般划分为不必经由第三者的自行协商解决和必须经由第三方主持的调解或诉讼解决的两种方式。

在中国历史的发展过程中,调解的纠纷解决方式,其受欢迎程度远远超过了诉讼。

(一)调解制度的起源儒家学说在中国的历史上源远流长,影响深远,并始终作为正统思想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价值观念。

在儒家“和为贵”的价值追求之下,好诉成为了可耻的行径,正式由于这种思想的影响,中国人民逐渐形成了不好诉的状态。

且在古代,大家族式的社会形态,大家都是乡里乡亲,更偏向于找族中长者居中,进行调解,很少会闹到公堂,以至损伤亲情。

这种纠纷的解决模式,也非常适合于古代以自然经济为主的社会,经济的非商业化,对人伦道德的冲击非常之小,所以在人伦道德的这种规范模式之中,调解制度有了优渥的土壤得以成长。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由来及发展1.人民调解制度的形成时期人民调解制度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发展于抗日战争时期。

在这一时期,调解的组织、原则、内容和程序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如在1940年之后各抗日根据地民主政府相继颁布的单行条例和指示有:1941年《山东省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42年《晋察冀边区行政村调解工作条例》、1943年《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1945年《苏中区人民纠纷调解暂行办法》等等。

在这一时期调解方式也变得多样化,民间自行调解、群众团体调解、政府调解、法院调解等方式并存。

2.人民调解制度的确立在建国初期,很多省市颁布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规程指示和办法,中央政府也出台了很多关于调解制度的指示。

论我国古代传统的司法调解制度

论我国古代传统的司法调解制度

论我国古代传统的司法调解制度摘要:调解制度是我国古代实现"无讼"理想境界的一种司法制度,分为民间自行调解、宗族调解、乡治调解和州县官府调解几种形式。

传统调解制度凭借礼与法的力量,有效地维护古代社会伦理秩序,作为我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其有益成分对当今调解制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调解制度;存在基础;民间调解;官方调解传统调解制度是我国古代实现"无讼"理想境界的一种司法制度。

从先秦到明清,调解制度始终在处理社会纠纷中发挥重要作用。

传统中国和现代西方在司法制度上的最显著的区别就在于前者对民间调解制度的极大依赖。

本文拟对我国古代司法调解制度作一简单探讨。

一、古代调解制度的形式中国古代调解制度涉及的范围相当宽泛,如因婚姻、土地、借贷、斗殴等产生的民事纠纷或轻微刑事案件都在调解之列。

我国古代很早就有以调解息争的事例,古文献中的"劝释"、"私休"、"调停"、"排难解纷"等都是调解这种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同提法。

依调解主持者的身份区别,可把我国古代调解分为民间调解和官府调解几种形式。

(一)、民间调解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各自邀请乡邻、亲友、长辈或在当地民众中有威望者出面说和、劝导、调停,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

调解的形式由来久远,具体方式是争讼者找亲邻、族、乡保解决,不达官府;或者有一方已告官,乡里抢先调解成功,即请求销案,泯纠纷于乡村族里之中。

它既无固定程序,也无差役的勒索,方法简单灵活,因而为民间所欢迎。

民间调解的主体主要是乡绅、里正、里长、族长、宗正等人,与官府调解不同的是,它是诉讼外调解,不具备诉讼性质。

其形式多种多样,没有法定的程序,因各地乡情风俗习惯而异,因调解人的身份地位而异,或祠堂公所,或田头村舍,只要能使纠纷平息,什么样的形式都是可以的。

它取代官府的决讼功能,是一种相当和缓、体面的调解息讼方式。

论我国民事检察和解制度

论我国民事检察和解制度

论我国民事检察和解制度(一)引言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民事检察和解制度渐趋流行,显示其极强的生命力。

但也正是这样的一种制度,由于缺乏现行法支持而备受争议。

很多人基于其实际效果对该制度进行了肯定,也有很多人对其正当性和合法性进行了质疑,认为在缺乏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该程序不仅违背了法的安定性,而且还带来了对审判权权威的否定,背离了”不告不理”原则,进而违反私权自治的基本要求。

客观而言,这样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的,笔者也曾有过类似的疑问,但经过一番查询思考后,笔者认为民事检察和解制度的存在还是有其合理性和合法性的。

(二)正当性依据论及该项制度是否具有正当性,我们首先需要界定该制度的具体含义和性质。

诚如本文所言,这项制度在现阶段还只是存于司法实践层面,理论上很少研究,即便有所论述,也尚未形成统一的定论。

笔者总结各地的司法实践,认为如下定义,虽不至于完全准确,但大体还算符合实践操作。

”所谓民事检察和解,是指对于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的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中,认为生效的裁判在事实认定或适用法律等方面虽然存在问题但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在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情况下,通过说服工作,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彻底解决其纠纷的制度。

”①从上述定义来看,可知民事检察和解制度是对申诉后的民事案件的一种处理制度,和民事抗诉制度类似,都具有检察监督的功能。

很多人对这一性质不大理解,认为依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为检察机关一般是通过民事抗诉来进行法律监督的,并没有明确的条文显示可以依据其他的方式进行。

但是我们知道检察机关不仅具有法律使命,同时还具有政治使命②。

其法律使命自不待言,政治使命在当下和谐社会的构建中,主要表现为息诉服判、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民事检察和解制度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方面可视为是对私权的一种处分。

在检察机关方面,则可视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下检察机关政治使命的发挥,并不存在越权违宪的嫌疑。

我国调解制度

我国调解制度

我国调解制度调解是一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环。

我国调解制度是为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高司法效率、保护当事人权益而设立的。

本文将介绍我国调解制度的特点、运作机制以及推动其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

一、我国调解制度的特点我国调解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地位明确:我国调解制度在法律上具有明确的地位。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明确规定了调解的定义、原则、程序和效力等方面的内容,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人的权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多元化参与主体:我国调解制度中,参与调解的主体既包括公共机构,也包括社会力量。

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以及社区、企事业单位都可以参与调解工作,形成了多元化的调解主体,增强了调解的可操作性。

3. 灵活高效:我国调解制度注重解决争议的灵活性和高效性。

调解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操作,具有较高的灵活性。

同时,调解相较于诉讼程序,更为高效快捷,可以迅速解决一部分纠纷,减轻了法院的压力。

4. 尊重当事人意愿:我国调解制度重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主张自愿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尽可能满足当事人的合理要求,以期达成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

二、我国调解制度的运作机制我国调解制度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纷纷扬扬:争议双方将争议提交给调解组织。

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请求,进行调解。

2. 处理甄别:调解组织对提交的争议进行甄别和处理。

甄别的目的在于确定争议是否适合调解,并评估调解的可行性。

3. 调解进行:符合调解条件的争议将进入调解阶段。

调解人将与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讨论,倾听双方的意见,寻求争议解决的最佳方案。

4. 协议签署:当争议得以解决,并达成共识后,当事人将会签署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需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

5. 协议履行: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应按照协议履行,解决争议。

论调解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论调解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论调解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冲突纠纷也越来越多。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一种高效的方法来化解冲突、缓解紧张、促进和谐。

调解制度就是为解决这些问题而设立的。

调解制度的概述调解制度是指在争议双方不同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端时,通过调解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妥协,从而达到解决争端的目的。

调解可以是民间调解,也可以是由相关机构对纠纷进行调解。

调解制度的出现是为了解决民间纠纷,在我国法律中是一种公民行为。

调解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缓解社会矛盾调解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缓解社会矛盾,化解纷争,从而达到和谐社会的目标。

调解制度减少了对司法的依赖和对法律的侵犯,使得社会矛盾的解决更加和平,更加体现了法制和人权。

降低诉讼成本对于诸多的冲突纠纷,通过诉讼解决是一项耗费大量时间和成本的活动。

而调解制度更加便捷,减少了律师费、机构成本等一系列诉讼产生的额外费用。

通过调解,双方可以保留合作关系,同时降低成本,也降低了冲突带来的经济负担。

促进民主和法治调解制度的出现,也是为了让大众更加了解民主、法治理念,从而提高社会公正度和知识度。

借助调解制度,各个层面的冲突都可以予以解决,从而体现了民主与法治优势。

提升社会协调性社会发展到现在,互联网时代进展迅猛,社会信息如此发达。

而调解制度的出现,可以加强社会组织间的联系,促进各方面的协调工作,使得整个社会运转得更加顺畅。

加强法制意识调解制度还能够引导当事人合法、有序、公正地解决争议,以及帮助他们理解和遵守法律规定。

并且,调解工作中的仲裁人更加注重法律、专业、公正的调解准则,从而引导各方遵守法律法规,提高社会法制意识。

发展调解制度的建议为了构建一个更加和谐的社会,发展调解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为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注重调解制度建设在推进制度建设中,需要注重各个领域调解制度建设,并提升调解的发展水平。

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的调解,对于社会稳定、冲突缓解、协调化、治理能力提升等各个方面都有所帮助。

论我国行政调解制度

论我国行政调解制度

论我国行政调解制度摘要:本文从行政调解制度的理论认识分析入手,对世界一些国家的调解制度现状进行了比较研究,并结合我国现行行政调解制度的内容、特点及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全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若干构想。

关键词:调解制度,行政调解,adr制度,行政诉讼20世纪70年代中期的美国,由于诉讼案件数量太多,使法院不堪重负,同时昂贵的诉讼费用和旷日持久的诉讼过程促使美国选择性纠纷解决机(adr)的产生。

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的飞速发展,诉讼案件数量也在急剧上升,中国的第三方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制度)也在不断的发展。

随着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人民越来越普遍的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建立行政调解制度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调解制度的概述(一)调解的概述调解制度是指经过第三者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

我国调解制度现已形成了一个调解体系,主要的有以下四种:(1)人民调解,即民间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2)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审判权的主导性运作方式,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在构造上仍是”调解型”的。

这是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是诉讼内调解。

(3)行政调解,分为两种一是基层人民政府,即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这是诉讼外调解;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或劳动纠纷等进行的调解。

(4)仲裁调解;仲裁调解是指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进行的调解,调解不成即行裁决。

(二)行政调解制度1.行政调解制度的概念。

行政调解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参与主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序良俗为依据,以受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通过劝说、调停、斡旋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一种调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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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调解制度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早在抗战时期,在当时的解放区内,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已经确立了以“调解为主”的审判工作开展方针。

在此之后,经过我国司法工作者六十多年的实践,调解制度被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并最终形成了现如今的具有浓郁中国特色、被国际司法界誉为“东方经验”的中国诉讼调解制度。

如今法院审判工作所面临的司法环境和需要解决的各类法律问题已与以前大不相同,但是重视调解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法院的调解工作仍然是现阶段法院提高审判效益、化解当事人矛盾、息纷止争的一项重要手段。

以舒兰法院审判实践为例,在2004年度舒兰法院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2335件,其中经调解结案的案件有1704件,调解结案率达到了73%,其中舒兰法院白旗法庭的调撤率达到了73%,居于吉林地区法院系统前矛,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了全年无上诉的可喜成绩,白旗法庭的工作经验在《人民法院报》上得到了推广。

由此可见,做好调解工作、更好的发挥调解工作的功效,是实现法院司法工作公正与效率的一项重要手段,而对调解方式的进一步丰富,将调解更深入的理论化、系统化,也是当前及今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

要想做好民事审判工作调解工作,对于司法工作者而言,除了要对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外,还要能够针对不同种类的案件善于运用各种不同的调解方法,在调解中更加注重调解艺术,体现法院审判工作人性化的一面,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出调解工作的优势和效果,对此,笔者结合自己在审判工作中的一些实践谈谈笔者对于调解工作的认识,与大家一同探讨。

一、正确对待调解工作,端正对调解工作的认识,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基础。

要想做好调解工作,主持调解工作的法官首先应当对调解工作形成一个正确的认识,端正自身心态,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应时刻保持“五心”,即公心、恒心、细心、爱心、关心,时时严守立场,处处保持中立,在对待当事人时给予充分的尊重,对各自提出的诉讼主张给予同等的关注,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在主持调解工作中,依法调解,从实体上和程序上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

工作处以公心,做到不偏不私。

能够办案处以公心,就是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三公”原则;做到事事处以公心,就能从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出发,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忧当事人所忧,以坦荡的胸襟获得当事人的尊重和信赖,做到处以公心,法官就要在调解过程中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权,公正的对待双方当事人合理的诉讼请求,切实实现当事人法律地位、诉讼权利义务、法律人格一律平等,时时显示公平、处处体现公正,这样才能保障调解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调解施以恒心。

做到时时坚持调解、处处加以关怀,只要有一丝希望,也决不放过调解的机会,养成“听得进、忍得住、拖得起”的好性子。

在听的过程中辨明是非曲直,在忍的时候耐心化解矛盾,在拖的过程中为双方阐明相关规定,不能将调解视为例行公事、不能将个人情感掺杂进调解工作之中。

对待案件讲究细心。

要善于把握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从当事人言行举止中捕捉调解的切入点,寻找使调解工作存在继续下去的可能。

这就要求办案人要细心寻找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共同点,积极地引导当事人求大同存小异,抓住大的机遇放弃小的矛盾纠纷,引导他们更多的关注可能的法律后果和诉讼风险,尽量将双方的视线转移到共同的利益上去。

对待当事人报以爱心。

对待当事人要做到推心置腹,要像对待自己家人一样耐心细致地把案件的法、理、情都说清说透,免除当事人担心自己吃亏的不正确心理想法,引导当事人以法律法规政策及社会公德来衡量自己的行为和请求是否合法合情合理,考虑对方的接受程度,从而以冷静的心态消除与对方的隔阂。

促使社会各界多方关心,共同促进案件的调解工作。

要积极采取内外联动,内求配合,外求支持,借助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力量,相互补充、衔接、配合,借助社会力量来共同梳理纠纷。

二、主持开展调解工作应秉承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85条又进行补充,“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从中我们能看出法律对于调解工作的开展主要体现的是当事人的自愿原则与调解工作的合法原则。

但是这样的法律规定在实践工作中对于主持调解工作的法官来说有些抽象和原则化,在调解工作中很难加以具体把握。

笔者认为,调解工作就应抓住恰当的调解时机,选择适宜的调解地点,结合适当的调解形式,这些对做好调解工作十分重要。

在调解工作中做到“二结合、二加强、一延伸”,使调解工作贯穿诉讼的全过程。

所谓“二结合”是指:庭上调解与庭下调解相结合;庭前调解与庭后调解相结合。

在调解工作中,审判人员要更新调解观念,在将当事人自治意思原则与合法原则放在首位的同时,要着重做好庭前与庭后的调解工作。

在以往的办案过程中,我们将主要的精力放在庭前调解上,庭前调解不成的在庭后就往往不再对调解给予足够的重视,而是基于庭审过程中形成的对于案件的认识和庭审认定的证据径行做出裁判。

笔者认为庭后调解在调解中的作用同庭前调解一样同等重要。

经过庭审调查,当事人的争议问题已基本查清,双方争议的焦点以及以来的证据均以展示,对彼此的有关情况已经有了充分的认识,相互间的矛盾也已有所缓和,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如果能抓住问题的焦点再次主持调解,往往能收到较好的效果,更能达成调解协议。

对于庭前调解,调解工作又可以进一步细化为在立案阶段的调解与庭审前的调解两部分。

对于那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简单的民商事纠纷,在立案阶段把握时机,及时开展调解工作,有助于减少诉讼阶段的工作压力,减少法院诉讼环节。

在庭审前调解中,法官要积极引导当事人举证,在举证期间的证据交换过程中主持调解,使双方当事人明白是非对错,并对结合证据和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讲解,让当事人明白利弊得失,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二加强”是指:加强做好无过错方的宽容调解工作和过错方的觉悟改进工作,尽量促使当事人换位思考;加强做好对双方争议焦点的把握与可能出现的情况的分析工作,以促进调解工作的开展。

有的时候双方当事人来法院打得都是气官司,案件本身事实并不复杂,争议焦点也很明确,主要是因为一时的矛盾激化而导致对簿公堂。

这时办案人就应抓住问题焦点,着重做好无过错方的宽容调解工作和过错方的觉悟改进工作,帮助当事人尽量换位思考,尽量使无过错方不得理不饶人,也促使有过错一方及时认识错误,使双方矛盾得以缓和,最终达成和解。

在主持调解过程中,办案人也要注意对案件焦点的把握,只有对案件有了一个正确的认识、对关键环节准确把握,才能准确的主持调解工作的开展,同时办案人在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做到充分认识、准确把握的同时,应当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的发生的情况做到大致心中有数,以利于随时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一延伸”是指案件调解结案后的做好后续工作,把调解工作延伸到结案之后。

案件审结后,当事人在执行调解协议阶段有时会因各种原因拒不履行当初达成的调解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案件会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仍应以促进双方当事人和解执行为主要的工作方式。

因为最初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证明双方当事人都有和解结案的意向,只是在履行调解协议中因为各种原因而导致最初的调解协议无法履行。

在执行中只要把握住关键的症结,对双方当事人多作和解工作,将调解工作延伸到执行环节中,仍是有利于促进矛盾解决的一个良好的结案方式。

三、做好调解工作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在做到实体公正的同时做到确保程序公正,防止当事人的合理怀疑。

在调解过程中,有的时候办案人的调解工作进行得很随意,并未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开展调解工作。

有的时候办案人对当事人进行背对背调解,即使调解的初衷是化解双方当事人矛盾,尽量以和解方式结案,但是这种方式却很容易使当事人对法官的工作产生怀疑,进而怀疑法律工作的公正性。

有的时候办案人在调解过程中进行马拉松式的无限期调解,对于那些拿不准的、难判的案件拖着不判,利用法律规定的合理审限,没有期限的进行调解,尽量以调解方式结案。

即使最终利用上述方式调解成功,但是在做到实体公正的同时却没有做到程序上的合法。

(二)、应当在查清事实、明辨是非的基础上开展调解工作。

我们不赞成开展那种“和稀泥”式的无原则调解。

调解工作开展的目地应当是化解纠纷、解决矛盾。

但有的办案人却在案件到手之后就立即开展了调解工作,而没有查清相关的法律事实,这种“和稀泥”式调解往往导致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最终导致调解协议不能履行,既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同时也损害了法律的威严。

可见,进行调解工作的前提还是应当以查清事实、明辨是非为基础,这样既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矛盾的化解,也维护了法律工作的威信。

(三)、要把握好调解的时机,树立调解应贯穿诉讼全过程的理念,克服厌烦思想,本着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发现有适合调解工作开展的时机和条件就组织开展调解,体现出法院的人文关怀理念。

(四)、要防止出现审判人员以压代调、以拖代调、以判代调等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的现象发生。

有的时候办案人基于各种原因对当事人开展压服式的非自愿调解,利用审判职权采取压制、胁迫等办法迫使双方当事人往往达成一个表面上自愿合法其实并不公正的调解协议。

压服式调解实质上是以权代法的体现,在这种调解方式下,法律的原则和相关规定实质上被权力所代替,当事人即使达成调解协议也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自愿、合法”原则。

四、调解工作中几种常用的调解方式。

1、疏导、劝解法。

法官在办理案件时,应当首先明确当事人之间的争执焦点,有针对性的做疏导、劝解工作,使当事人的心理变逆为顺,让原本激化的矛盾得以缓和,并最终达成互相谅解。

如对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一方面要唤起当事人对昔日感情的留恋,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感,特别是对子女难以割舍的深厚情感;另一方面帮助当事人分析婚姻关系的现状和发展前景。

对于感情彻底破裂的当事人可达成离婚协议;对于尚有和好可能的当事人可促使其破镜重圆。

例如,在一起离婚诉讼中,被告因车祸致残,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原告起诉时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则不肯离婚。

经审判人员多方了解得知原告因被告已无劳动能力而不愿意继续跟他过下去,而被告考虑到自己已残疾,离婚后无人照料,故不愿意离,但又不肯明说。

审判人员多方作原告工作,为其分析被告的心理负担,于此同时又作被告工作,同他讲明原告的真实心理,通过多次与双方的交流,当再次开庭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最终达成了共识,在其后分割家庭共同财产时原告作了较大的让步,使被告消除了顾虑,从而使该案以调解离婚结案。

由本案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多做调解工作显然更有利于案件的解决,其最终效果也比硬性判决也更能体现法院工作人性化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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