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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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调解制度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早在抗战时期,在当时的解放区内,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已经确立了以“调解为主”的审判工作开展方针。在此之后,经过我国司法工作者六十多年的实践,调解制度被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并最终形成了现如今的具有浓郁中国特色、被国际司法界誉为“东方经验”的中国诉讼调解制度。
如今法院审判工作所面临的司法环境和需要解决的各类法律问题已与以前大不相同,但是重视调解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法院的调解工作仍然是现阶段法院提高审判效益、化解当事人矛盾、息纷止争的一项重要手段。以舒兰法院审判实践为例,在2004年度舒兰法院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2335件,其中经调解结案的案件有1704件,调解结案率达到了73%,其中舒兰法院白旗法庭的调撤率达到了73%,居于吉林地区法院系统前矛,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了全年无上诉的可喜成绩,白旗法庭的工作经验在《人民法院报》上得到了推广。由此可见,做好调解工作、更好的发挥调解工作的功效,是实现法院司法工作公正与效率的一项重要手段,而对调解方式的进一步丰富,将调解更深入的理论化、系统化,也是当前及今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
要想做好民事审判工作调解工作,对于司法工作者而言,除了要对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外,还要能够针对不同种类的案件善于运用各种不同的调解方法,在调解中更加注重调解艺术,体现法院审判工作人性化的一面,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出调解工作的优势和效果,对此,笔者结合自己在审判工作中的一些实践谈谈笔者对于调解工作的认识,与大家一同探讨。
一、正确对待调解工作,端正对调解工作的认识,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基础。
要想做好调解工作,主持调解工作的法官首先应当对调解工作形成一个正确的认识,端正自身心态,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应时刻保持“五心”,即公心、恒心、细心、爱心、关心,时时严守立场,处处保持中立,在对待当事人时给予充分的尊重,对各自提出的诉讼主张给予同等的关注,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在主持调解工作中,依法调解,从实体上和程序上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
工作处以公心,做到不偏不私。能够办案处以公心,就是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三公”原则;做到事事处以公心,就能从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出发,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忧当事人所忧,以坦荡的胸襟获得当事人的尊重和信赖,做到处以公心,法官就要在调解过程中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权,公正的对待双方当事人合理的诉讼请求,切实实现当事人法律地位、诉讼权利义务、法律人格一律平等,时时显示公平、处处体现公正,这样才能保障调解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调解施以恒心。做到时时坚持调解、处处加以关怀,只要有一丝希望,也决不放过调解的机会,养成“听得进、忍得住、拖得起”的好性子。在听的过程中辨明是非曲直,在忍的时候耐心化解矛盾,在拖的过程中为双方阐明相关规定,不能将调解视为例行公事、不能将个人情感掺杂进调解工作之中。
对待案件讲究细心。要善于把握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从当事人言行举止中捕捉调解的切入点,寻找使调解工作存在继续下去的可能。这就要求办案人要细心寻找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共同点,积极地引导当事人求大同存小异,抓住大的机遇放弃小的矛盾纠纷,引导他们更多的关注可能的法律后果和诉讼风险,尽量将双方的视线转移到共同的利益上去。
对待当事人报以爱心。对待当事人要做到推心置腹,要像对待自己家人一样耐心细致地把案件的法、理、情都说清说透,免除当事人担心自己吃亏的不正确心理想法,引导当事人以法律法规政策及社会公德来衡量自己的行为和请求是否合法合情合理,考虑对方的接受程
度,从而以冷静的心态消除与对方的隔阂。
促使社会各界多方关心,共同促进案件的调解工作。要积极采取内外联动,内求配合,外求支持,借助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力量,相互补充、衔接、配合,借助社会力量来共同梳理纠纷。
二、主持开展调解工作应秉承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85条又进行补充,“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从中我们能看出法律对于调解工作的开展主要体现的是当事人的自愿原则与调解工作的合法原则。
但是这样的法律规定在实践工作中对于主持调解工作的法官来说有些抽象和原则化,在调解工作中很难加以具体把握。笔者认为,调解工作就应抓住恰当的调解时机,选择适宜的调解地点,结合适当的调解形式,这些对做好调解工作十分重要。在调解工作中做到“二结合、二加强、一延伸”,使调解工作贯穿诉讼的全过程。
所谓“二结合”是指:庭上调解与庭下调解相结合;庭前调解与庭后调解相结合。在调解工作中,审判人员要更新调解观念,在将当事人自治意思原则与合法原则放在首位的同时,要着重做好庭前与庭后的调解工作。在以往的办案过程中,我们将主要的精力放在庭前调解上,庭前调解不成的在庭后就往往不再对调解给予足够的重视,而是基于庭审过程中形成的对于案件的认识和庭审认定的证据径行做出裁判。笔者认为庭后调解在调解中的作用同庭前调解一样同等重要。经过庭审调查,当事人的争议问题已基本查清,双方争议的焦点以及以来的证据均以展示,对彼此的有关情况已经有了充分的认识,相互间的矛盾也已有所缓和,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如果能抓住问题的焦点再次主持调解,往往能收到较好的效果,更能达成调解协议。对于庭前调解,调解工作又可以进一步细化为在立案阶段的调解与庭审前的
调解两部分。对于那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简单的民商事纠纷,在立案阶段把握时机,及时开展调解工作,有助于减少诉讼阶段的工作压力,减少法院诉讼环节。在庭审前调解中,法官要积极引导当事人举证,在举证期间的证据交换过程中主持调解,使双方当事人明白是非对错,并对结合证据和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讲解,让当事人明白利弊得失,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二加强”是指:加强做好无过错方的宽容调解工作和过错方的觉悟改进工作,尽量促使当事人换位思考;加强做好对双方争议焦点的把握与可能出现的情况的分析工作,以促进调解工作的开展。有的时候双方当事人来法院打得都是气官司,案件本身事实并不复杂,争议焦点也很明确,主要是因为一时的矛盾激化而导致对簿公堂。这时办案人就应抓住问题焦点,着重做好无过错方的宽容调解工作和过错方的觉悟改进工作,帮助当事人尽量换位思考,尽量使无过错方不得理不饶人,也促使有过错一方及时认识错误,使双方矛盾得以缓和,最终达成和解。在主持调解过程中,办案人也要注意对案件焦点的把握,只有对案件有了一个正确的认识、对关键环节准确把握,才能准确的主持调解工作的开展,同时办案人在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做到充分认识、准确把握的同时,应当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的发生的情况做到大致心中有数,以利于随时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一延伸”是指案件调解结案后的做好后续工作,把调解工作延伸到结案之后。案件审结后,当事人在执行调解协议阶段有时会因各种原因拒不履行当初达成的调解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案件会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仍应以促进双方当事人和解执行为主要的工作方式。因为最初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证明双方当事人都有和解结案的意向,只是在履行调解协议中因为各种原因而导致最初的调解协议无法履行。在执行中只要把握住关键的症结,对双方当事人多作和解工作,将调解工作延伸到执行环节中,仍是有利于促进矛盾解决的一个良好的结案方式。
三、做好调解工作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