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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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有着数千年的历史。从西周时期就已经开始萌芽的民间调解便是其原型,其后随着历史的不断推进,民间调解也在不断的进步与发展。从纯粹的民间调解、官府长官调解到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人民调解制度,其间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既有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蓬勃发展,也有20世纪90年代全世界“司法危机”大局势的影响;既有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作为坚固的基石,也有外来法律文化思维的影响;既有新制度、新方式的不断融入,也有老观念、旧方式的影响。
与现在社会制度中的人民调解制度相对应的民间调解,应该是纯粹的民间调解。所谓纯粹的民间调解,是群众自发的进行调解。民间调解的理论基础是人们对于主持调解的人的威望和品格的信任,而进行的调解活动。我国的民间调解从原始社会就有了,甲骨文中就有关于人们之间发生冲突,请部落首领进行调和的记载。到后来封建时代,儒家思想占据统治地位后,民间调解更是蓬勃发展,这时候的调解是以儒家的“礼法”理论为基础的。在司法实践中,当情与法发生冲突时,儒家主张情为上、和为贵。除此之外,儒家思想中尊卑贵贱的思想让人们对于族长和本族中德高望重的人充满了敬畏和崇拜,因此更愿意将自己的诉求向他们倾诉,主持调解的通常就是本地的地方长官或者是本地德高望重的人,在发生纠纷时,纠纷双方都愿意请他们来“主持公道”,而对于调解的依据,则完全依靠调解纠纷的人自己判断和决定,没有明确的规定,个人臆断的可能性较大,维护公平的性质得不到保障。即使是今天的民间调解,也同样存在这些问题。
第三,对于矛盾纠纷解决的效力不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案件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经过司法确认程序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而和解协议仅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契约性质的规定,一方不履行或者反悔,另一方不能请求强制执行。
人民调解和和解的共性就是二者均具有民间性,自治性,灵活性。人民调解工作可以通过研究和解达成协议的成功案例,总结当事人之间对于矛盾纠纷的止争点在哪里,从而为调解工作的进行提供更好的介入点。
(二)人民调解制度与其它纠纷解决机制的比较研究
1、人民调解与和解
和解是指纠纷当事人双方通过谈判、协商等方法,自行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纠纷解决方式。和解也种类多样,理论上可以对其做以下分类:(1)以是否在诉讼中为标准,可以分为诉讼外和解和与诉讼有关的和解。(2)对于与诉讼有关的和解,以是否在法庭上的和解为标准,分为民事诉讼和解与刑事诉讼和解。
关键词:人民调解制度 国外的ADR制度 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 诉调对接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the vigorous development of the work of people's mediation, people's mediation organizations continue to improve, the overall quality of people adjuster team continues to improve, people's mediation work in preventing and resolving social contradictions, promote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has played a more and more irreplaceable role.
From the beginning of 1980, a series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promulgated by the development of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of our country to a new stage. At the same time, the vigorous development of ADR system, but also for the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of our country forward to provide a good reference.
一、人民调解制度பைடு நூலகம்述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概念
调解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历史悠久、源远流长,但是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概念的界定,在学界一直没有统一说法。有人认为“人民调解是从中国古代民间调解逐渐演变而来的,是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时期创造发展起来的,由依法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即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据一定标准,居中促成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的一种调解制度”。也有人认为“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进行说服教育、规劝教育,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还有人认为“人民调解制度是指由特定主体主持进行的以调解民间纠纷为内容的带有一定法律属性的行为”。这些界定对于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都有一定意义。他们的侧重点各不相同,有的侧重于阐述人民调解的产生与发展,表达的是人民调解的政治属性;有的侧重于人民调解的法律依据以及社会效果;有的重点在于强调人民调解的特性。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threeparts. The first part introduces the basic knowledge of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Mainly includes the concept,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people's mediation and other dispute resolution regimes and the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hope that through these basic knowledge statements, let us have a basic understanding of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The second part is the comparison of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and foreign ADR system,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general situation of foreign countries of the ADR system and compare them with the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of our country, find out the place of study and reference. The third part is mainly through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development history of thepeople'smediation system, to further deepen the understanding of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From the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in ancient China, the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and modern,has experienced a tortuous development process.And then put forward some reform measures of the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future improvement, hope to be able to improve the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and perfect as a dessert force.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制度进行了法律层面的概括,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针对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第一,人民调解工作的主持者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由人民调解员进行纠纷调处;第二,人民调解是发生矛盾纠纷的当事人基于自愿,所采取的一种由第三方居中调和的纠纷解决方式;第三,人民调解工作是以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利用为人民群众普遍接受的社会公德、道德准则、村规民约、公序良俗、行业惯例等作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的依据;第四,人民调解制度的工作方式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通过说服、劝导,帮助当事人就纠纷的争议焦点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它不同于以法院和法律规范为基础的诉讼调解制度。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人民调解制度的基本知识。主要包括人民调解制度的概念、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比较以及人民调解制度的特点,希望通过这些基本知识的陈述,让大家对人民调解制度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第二部分的内容是人民调解制度与国外ADR制度的比较,阐述了国外主要国家的ADR制度的概况以及与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比较,找出可以学习和借鉴的地方。第三部分主要是通过介绍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历史,进一步加深对人民调解制度的了解。从古代的人民调解制度,到现代的人民调解制度,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然后再针对人民调解制度今后的完善提出部分改革举措,希望能够为人民调解制度的改进与完善尽一点心力。
现今,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解纷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和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世界各个国家之间的联系不断加强、我国的社会发展模式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变等社会条件的变化。传统的人民调解制度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不复存在,要保持人民调解制度的生机和活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在解纷止争中的积极作用,必须着眼于人民调解制度发展前景的分析和研究,洞悉人民调解制度所面临的新的机遇和挑战,制定合理的改进措施。
论人民调解制度
摘要: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蓬勃发展,人民调解组织不断健全,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越来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从1980年开始,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迈上了新台阶。同时,国外ADR制度的蓬勃发展,也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向前推进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Key word:The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The overseas ADR systemTo improve the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Docking litigation and conciliation
引言
人民调解制度是从基层群众自发组织的民间调解发展而来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是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人民调解与民间调解
我们所说的人民调解是由《人民调解法》所规定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从其主持调解的人员和程序,到所达成的协议的效力都是建立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的。人民调解的组织机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社会自治的组织机构,是专门进行调解的组织。
人民调解与和解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第一,是否有第三者参与。就严格意义而言,和解与调解的不同在于调解是指有纠纷之外的第三方参与、调停、斡旋解决纠纷的方式,而和解是指纠纷当事人之间谈判、互相协商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
第二,适用的方式不同。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广泛,不仅涉及民事领域,还涉及轻微刑事案件。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将矛盾纠纷提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人民调解委员会即可以受理,开展调处工作。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就他们之间的矛盾纠纷进行妥协和退让之后,在自己所能接受的范围内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
与现在社会制度中的人民调解制度相对应的民间调解,应该是纯粹的民间调解。所谓纯粹的民间调解,是群众自发的进行调解。民间调解的理论基础是人们对于主持调解的人的威望和品格的信任,而进行的调解活动。我国的民间调解从原始社会就有了,甲骨文中就有关于人们之间发生冲突,请部落首领进行调和的记载。到后来封建时代,儒家思想占据统治地位后,民间调解更是蓬勃发展,这时候的调解是以儒家的“礼法”理论为基础的。在司法实践中,当情与法发生冲突时,儒家主张情为上、和为贵。除此之外,儒家思想中尊卑贵贱的思想让人们对于族长和本族中德高望重的人充满了敬畏和崇拜,因此更愿意将自己的诉求向他们倾诉,主持调解的通常就是本地的地方长官或者是本地德高望重的人,在发生纠纷时,纠纷双方都愿意请他们来“主持公道”,而对于调解的依据,则完全依靠调解纠纷的人自己判断和决定,没有明确的规定,个人臆断的可能性较大,维护公平的性质得不到保障。即使是今天的民间调解,也同样存在这些问题。
第三,对于矛盾纠纷解决的效力不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案件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经过司法确认程序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而和解协议仅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契约性质的规定,一方不履行或者反悔,另一方不能请求强制执行。
人民调解和和解的共性就是二者均具有民间性,自治性,灵活性。人民调解工作可以通过研究和解达成协议的成功案例,总结当事人之间对于矛盾纠纷的止争点在哪里,从而为调解工作的进行提供更好的介入点。
(二)人民调解制度与其它纠纷解决机制的比较研究
1、人民调解与和解
和解是指纠纷当事人双方通过谈判、协商等方法,自行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纠纷解决方式。和解也种类多样,理论上可以对其做以下分类:(1)以是否在诉讼中为标准,可以分为诉讼外和解和与诉讼有关的和解。(2)对于与诉讼有关的和解,以是否在法庭上的和解为标准,分为民事诉讼和解与刑事诉讼和解。
关键词:人民调解制度 国外的ADR制度 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 诉调对接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the vigorous development of the work of people's mediation, people's mediation organizations continue to improve, the overall quality of people adjuster team continues to improve, people's mediation work in preventing and resolving social contradictions, promote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has played a more and more irreplaceable role.
From the beginning of 1980, a series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promulgated by the development of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of our country to a new stage. At the same time, the vigorous development of ADR system, but also for the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of our country forward to provide a good reference.
一、人民调解制度பைடு நூலகம்述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概念
调解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历史悠久、源远流长,但是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概念的界定,在学界一直没有统一说法。有人认为“人民调解是从中国古代民间调解逐渐演变而来的,是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时期创造发展起来的,由依法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即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据一定标准,居中促成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的一种调解制度”。也有人认为“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进行说服教育、规劝教育,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还有人认为“人民调解制度是指由特定主体主持进行的以调解民间纠纷为内容的带有一定法律属性的行为”。这些界定对于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都有一定意义。他们的侧重点各不相同,有的侧重于阐述人民调解的产生与发展,表达的是人民调解的政治属性;有的侧重于人民调解的法律依据以及社会效果;有的重点在于强调人民调解的特性。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threeparts. The first part introduces the basic knowledge of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Mainly includes the concept,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people's mediation and other dispute resolution regimes and the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hope that through these basic knowledge statements, let us have a basic understanding of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The second part is the comparison of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and foreign ADR system,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general situation of foreign countries of the ADR system and compare them with the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of our country, find out the place of study and reference. The third part is mainly through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development history of thepeople'smediation system, to further deepen the understanding of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From the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in ancient China, the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and modern,has experienced a tortuous development process.And then put forward some reform measures of the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future improvement, hope to be able to improve the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and perfect as a dessert force.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制度进行了法律层面的概括,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针对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第一,人民调解工作的主持者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由人民调解员进行纠纷调处;第二,人民调解是发生矛盾纠纷的当事人基于自愿,所采取的一种由第三方居中调和的纠纷解决方式;第三,人民调解工作是以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利用为人民群众普遍接受的社会公德、道德准则、村规民约、公序良俗、行业惯例等作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的依据;第四,人民调解制度的工作方式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通过说服、劝导,帮助当事人就纠纷的争议焦点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它不同于以法院和法律规范为基础的诉讼调解制度。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人民调解制度的基本知识。主要包括人民调解制度的概念、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比较以及人民调解制度的特点,希望通过这些基本知识的陈述,让大家对人民调解制度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第二部分的内容是人民调解制度与国外ADR制度的比较,阐述了国外主要国家的ADR制度的概况以及与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比较,找出可以学习和借鉴的地方。第三部分主要是通过介绍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历史,进一步加深对人民调解制度的了解。从古代的人民调解制度,到现代的人民调解制度,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然后再针对人民调解制度今后的完善提出部分改革举措,希望能够为人民调解制度的改进与完善尽一点心力。
现今,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解纷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和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世界各个国家之间的联系不断加强、我国的社会发展模式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变等社会条件的变化。传统的人民调解制度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不复存在,要保持人民调解制度的生机和活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在解纷止争中的积极作用,必须着眼于人民调解制度发展前景的分析和研究,洞悉人民调解制度所面临的新的机遇和挑战,制定合理的改进措施。
论人民调解制度
摘要: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蓬勃发展,人民调解组织不断健全,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越来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从1980年开始,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迈上了新台阶。同时,国外ADR制度的蓬勃发展,也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向前推进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Key word:The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The overseas ADR systemTo improve the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Docking litigation and conciliation
引言
人民调解制度是从基层群众自发组织的民间调解发展而来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是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人民调解与民间调解
我们所说的人民调解是由《人民调解法》所规定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从其主持调解的人员和程序,到所达成的协议的效力都是建立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的。人民调解的组织机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社会自治的组织机构,是专门进行调解的组织。
人民调解与和解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第一,是否有第三者参与。就严格意义而言,和解与调解的不同在于调解是指有纠纷之外的第三方参与、调停、斡旋解决纠纷的方式,而和解是指纠纷当事人之间谈判、互相协商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
第二,适用的方式不同。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广泛,不仅涉及民事领域,还涉及轻微刑事案件。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将矛盾纠纷提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人民调解委员会即可以受理,开展调处工作。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就他们之间的矛盾纠纷进行妥协和退让之后,在自己所能接受的范围内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