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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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

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

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很有中国民族文化传统和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

民间调解在我国已有几千年的历史,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人民群众在反抗封建地主统治、翻身求解放的土地革命时创立,经过抗日战争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几十年逐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

几十年来,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深受广大人民欢迎。

一、民间调解自西周奴隶社会至今已有几千年的文明史人民调解制度渊源于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

中华民族的祖先,把原始氏族首领解决内部纷争的调解与合解方式带进了文明时代,在西周奴隶时代开始建制。

据考证,在3000多年前的西周官府中,就设有“调人”、“胥吏”的官职,专司调解纠纷,平息诉讼,维护社会秩序的工作。

到2000多年前的秦汉时期,官府中的调解制度发展为乡官治事的调解机制。

县以下的乡、亭、里设有夫,承担“职听讼”和“收赋税”两项职责,“职听讼”即调解民间纠纷。

唐代沿袭秦汉制度,县以下行政组织没有审判权,乡里民间纠纷、讼事,则先由坊正、村正、里正调解。

调解未果,才能上诉到县衙。

我国历史上实行行政司法一体化,县官即法官。

明代沿袭和发展了历代的调解制度,并将民间调解行为上升为法律规范。

《大明律》专门有关于“凡民间应有词讼,许耆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的规定。

根据《大明律》的规定,明朝在乡一级专门设置了调解民间纠纷的处所“申明亭”,由耆老、里长主持调解并形成制度。

清代县乡以下基层组织实行保甲制,设排头、甲头、保正,负责治安、户籍、课税和调解民间纠纷。

中华民国县下设区、乡、镇。

民国政府《区自治施行法》和《乡镇自治施行法》都规定,区、乡、镇设立调解委员会,其成员需由具有法律知识和素孚信望的公正人士担任,并且由所在区、乡、镇公民中选举产生。

民间调解这种具有纯朴性质的原始民主和人道精神的调解,在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历史文化中,被揉和到我国政治、哲学、宗教、伦理、道德、社会风俗民情以及民族心理素质中,成为中华民族的精神财富、处事习惯以及和解纠纷、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的美德。

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制度研究

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制度研究

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制度研究在当前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制度研究显得更加必要。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民间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在不影响司法权威的前提下,快速、经济地解决各种民间纠纷,减轻法院工作压力,提高司法效率。

本文将就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进行探讨,并介绍三个案例,以展示人民调解制度在解决实际问题中的作用。

一、研究方向目前,人民调解制度研究的重点已经从传统的学理理论转向实践应用方面。

我们需要关注的研究方向有以下几点:1.制度建设研究。

人民调解制度是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机制,如何将其制度化、法制化,是当前研究的重要方向。

2.模式创新研究。

如何通过创新模式,提高人民调解效率,拓展人民调解范围,是当前研究的重点,包括智慧调解、专业调解、多元化调解等。

3.调解质量研究。

人民调解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双方和谐解决纠纷,调解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二、案例分析1. 一起民间纠纷案例在这起案件中,甲方与乙方在买卖过程中产生了纠纷。

他们选择了人民调解,通过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达成了和解协议。

调解时,调解委员会从调解过程的公正、中立、高效、安全等方面出发,让双方了解调解的优点,及时解决了纠纷。

2. 一起非法侵犯案例在这起案件中,甲方侵犯了乙方的合法权益。

乙方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甲方同意了解决纠纷的方式。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重视法律基础,引导双方了解法律规定,认识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错误,并征得了乙方的谅解。

3. 一起母亲与女儿矛盾案例在这起案件中,母亲与女儿因为意见不合导致了矛盾,双方情绪激动,并拒绝互相沟通。

调解员在调解中积极引导,让双方释放情绪,得到认同后,平衡双方权利,提供实用建议,令矛盾化解,得到了双方的满意。

总之,在新的社会形势下,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至关重要,不断推进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将有效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

同时,我们还需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1.法律和职业能力培训。

论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

论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
婆 堕
g f a l v. z hi g onຫໍສະໝຸດ 论我 国的人民调解 制度
黄 蕊
( 1 1 0 0 3 6 辽宁 大学法学院 辽宁 沈阳 )
人 民 调解 现 有 法律 规 定 实 际操 作性 不 强 ,如 调 解 程序 具 有 摘 要 :人 民调 解 制 度 是 我 国 民 间调 解 的延 续 和发 展 ,是 项具 有 中国特 色 的社 会 主义 法律制 度 。 在 化解 纠纷 、 增进 团结、 明 显 随意 性 、调 解 员如 何 保 持 中立 以及 调 解 协议 的 内容 和形 式 维 护 稳定 、 宣传 法制 等 方 面 ,人 民调 解 制度 发 挥 了不可 替 代 的 等 。调 解 程序 不 公 开 和 不规 范 ,当事 人无 法 获 得程 序 性保 障。

作 用 ,但 其 在发 展 过 程 中存 在 诸 多 问题 , 因此 有 必 要针 对 其存 各 种法 律 、法 规 、规 章之 间 不统 一 ,人 民调 解 的组 织 架构 、凋 在的缺 陷进 一步 改进 和 完 善 ,进 而 更好 的 服 务于 国家 的法 制 建 解 协 议效 力 等 基本 上 南部 门规 章 和规 范 性 文件 调 整 ,而这 些 恰 设。 恰 使人 民调 解 在性 质 和 法律 地 位 等根 本 问题 上 与 上位 法存 在 一 关 键词 :人 民调 解 ;调 解 制度 ;社会 稳定 定 的矛 盾和 冲突 ,从 而导致 人 民涮解 发展 的不确 定和 不规 范 。 三 、完 善 我 国 人 民调 解 制 度 的 建 议 我 国的人 民 凋解 制度 在 调 解 矛盾 、化解 纠 纷 、维 护 社 会稳 为 了使人 民调 解 制度更 好 地发挥 作用 , 针 对 以上缺 陷提 … 以 定 等 方 面发 挥 了 重要 作 用 。近 年来 , 由于 国家 改 革开 放 程 度进 下 几点建 议 : 步加 深 、法制 进 程 逐 步加 快 、公 民诉讼 意识 日益 增强 ,人 民 ( 一 )不 断 完善 人 民调 解 制 度 的 组 织 建设 调解 制度 面 临着新 的挑 战 。 基 层 人 民调 解 具 有 利 民便 捷 、低 耗 性 、地 域 性等 特 点 ,其 我国人 民调解制度的定性 基础地位必须夯实 。具体要求是:第一,根据 《 人 民调解制度 》 人 民调 解 作 为 我 国独 创 的 法律 制 度 ,在 当 今社 会 经 济 文化 中规定 ,夯 实农 村 人 民 调解 委 员会 组 织 的 实 力 ;第二 ,人 民调 极 大发 展 的 新 时期 有 着不 可 动 摇 的调 解 基 础性 的地 位 、维 持社 解委员会可 由委员 3人以上组成 ,实行主任 负责制 ;第三 ,基 会稳定与促进法治进程的重要作用 , 是保证我国和谐发展的 “ 第 层 人 民 政府 要 高 度重 视 人 民调 解 委 员会 的 组 织建 设 ,派 f 【 I 专门 道防线 ” 。 人员 经 常到 基 层 去指 导 人 民 凋解 委员 会 的 各 项1 一 作 ,大 力 加 强 ( 一 )我 国人 民调 解 制 度 的 内涵 人 民调 解制 度 的宣 传 : [ 作 ,对农 村人 民调 解加 强财政 支持 。 人 民调解 又称 诉讼 外调 解 , 是 指在 人 民调解 委员 会主 持下 , ( 二 )不 断 完善 人 民调 解 员的 综 合 素 质 以国家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社会 公 德 规 范 为依 据 ,对 民间 纠 纷 不断完善人 民调解 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素质 ,要求人 民调 双 方通 过 说 服 ,促 使 当事 人 在 平等 协 商基 础 上 自愿 达成 调 解 协 解 员具 有 较 高 的思 想道 德 水 平 , 为人 公 正 , 能联 系群 众 , 有 威信 议 ,解决 民 间纠纷 的活 动 。 民望 , 与 时俱进 , 根 据 社会 发展 变 化更 新观 念 、提 高素 质 ,具体 ( 二 )我 国人 民调 解 制 度 的 特 征 可 以通 过举 办培训 班 、定 期例会 学 习 、分析 案例 等多 种方 式 , 加 人 民调解制度有着诉讼不可替代的独特特征 : 强对调解人员的岗前培训 , 提高其法律政策水平 、文化水平和调 第一 , 人 民性 。人 民调解 员 是 由人 民群众 推选 信得 过 的热心 解 工作技 能 。 为 群众 服 务 ,有 政 策法 律 知 识 的 人担 任 的 ,他 们调 解 的纠 纷 是 ( 三 )不 断提 升 人 民调 解 协 议 的 效 力 人 民 内部 矛盾 , 维 护社会 稳定 。 强 化 调 解 协议 的法 律 效 力 , 是 保 障 调解 工作 健 康 发 展 的关 第 二 ,准 司 法性 。人 民调 解 是 在依 法 设 立 的人 民调 解 委员 键 。在 赋 予 人 民调 解 协 议 书 的执 行力 问题 上 ,可 以借 鉴 仲 裁 制 会的主持下进行 的司法活动,不是群众 自发的活动。人 民调解 度 中的 规定 ,当事 人 可 以凭 在 人 民调 解 委 员会 主 持 下达 成 的人 以 事实 为 根 据 , 以法 律为 准 绳 ,帮助 当事 人达 成 调 解协 议 ,并 民调 解 协议 书 ,请 求 法 院 出具 调 解 书 ,而法 院调 解 书与 判 决 书 且接受 司法 行 政部 门和人 民法 院的指导 与监 督 。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具有给付内容的法院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 第 三 ,先 期介 入性 。人 民调 解适 用 于纠 纷产 生 的初 期 , 其 先 力 ,也 可 以直 接 以法 院 的审 核 确认 书 来 赋 予人 民调解 协 议 强 制 期 介入 的特殊 方式 能够 有效 预 防纠纷 升级 , 把 矛盾 和 纠纷 消灭 在 执 行力 。 萌芽 阶段 。 人 民调解 制 度 关 系 剑 国家 法 治化 建 没 的进 程 。我 们 必 须不 断 总结 和反 思 ,吸取 国 外 已经 制 定 、颁 布 的调 解 法 的做 法 和我 二、 目前我国人民调解 制度存在 的缺 陷 随着 人 民法 治意 识 的 增 强 ,诉讼 案件 在 不 断 的增 加 ,但 人 国各 地在 人 民调解 工作 实践 中 的成功 经验 , 完善 人 民蒯解 制度 , 民调解 的案件却在下降 ,其主要的缺陷有 : 通 过 立 法对 人 民 调解 工 作 的 法律 地 位 、凋 解 原则 和 程 序 、调解 ( 一 )人 民 调 解 协议 的 约 束 力 、执 行 力 较 弱 协 议 的 法律 效 力 ,将 其 建立 成 一 个 完善 的 、独立 的 、有 效 的 纠 人 民调 解 协议 的性 质和 效力 没有 明确 的法 律规 定 , 关 于调解 纷 解决 机制 ,推 动人 民调解 丁作 在法 治 中围建设 中的进 步 。 议 的效力 问题 , 法 律规 定对 当事人 执行 调解 协议 的规 定属 任 意 参 考文 献 : 性规范 , 一旦 一方 当事人 反悔 起诉 到 法 院 , 法 院通 常也不 予 考 虑 … 1龙腾 , 彭丽 . 正确 认识 人 民调解 制度在 新 时期 的地位 和作 用 【 J J . 渊解协 议 , 调解 协议 甚至 不具 有普 通 契约 的效 力 。因此 除 了即 时 法制和 社会 , 2 0 1 2 , ( 7 ). 履 行 的协议 外 , 凡 涉及 重 要利 益 和长 期履 行 的 纠纷 处理 , 当事人 [ 2 ] 李炜冰 , 社 会 工作 : 我 国人 民调 解制 度 的有 效选择 【 J 】 . 湘 潭 大 宁可通 过诉 讼解 决 , 以避 免调 解不 成 的尴 尬和 达成 协议 后遭 遇反 学学报 ( 哲学社 会科 学版 )2 0 1 1 ,( 7 ). 悔 的风 险 。 [ 3 1 孙青平 , 吴传 毅 . 人 民调解 制 度 的 现实 困境 及 完 善 l J 1 . 湖 北行 ( 二 )调 解 的 工作 过 程 及 方 法存 在 问题 政 学 院学报 , 2 0 1 1 ,( 6 ). 人 民调解 的工作 过程 和方 法本 身存 在 许多 缺 陷 , 削 弱 了这一 [ 4 ] 于 丽娜 . 浅谈 人 民调解 制度 【 I 】 . 法制 与社 会 , 2 0 1 2 , ( 2 ). 制度的效用充分发挥。比如 , 调解人员与当事人往往居住在同一 [ 5 1 王恒 勤 . 人 民调 解 理 论 与 实 务 I M】 . 北京 : 中国政法 大学 出 社区, 容 易受 到各 种 利害 关 系 的影 响 , 难 于保 持 中立 性 ;人 民调 版 , 2 0 1 1 . 解 在实 践 中存在 的 这些 缺陷 , 往往 导 致 当事人 的合 法权 益得 不 到 作 者简 介 : 公 平 、适 当和及 时保 护 , 从 而造 成调 解工 作 的被 动和无 效 。 黄蕊 ( 1 9 8 8 . 1 1 ~), 女, 河北唐 山人 辽宁 大学 法学 院在读 研 究生 。

浅谈人民调解制度

浅谈人民调解制度

提纲一、人民调解制度概述 (3)(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演变 (3)(二)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现状 (4)二、新时期人民调解制度面临的问题 (4)(一)机构建设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4)(二)人员素质普遍偏低 (5)(三)调解范围较为单一 (5)(四)法院指导与司法审查尚未落实 (5)(五)经费欠缺较为严重 (6)三、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的几点建议 (6)(一)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相关立法 (6)(二)完善机构建设与运作机制 (7)(三)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及调解质量 (7)(四)拓展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范围 (8)(五)建立强制司法审查机制 (8)参考文献 (10)内容提要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

它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劝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解,从而消除纠纷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具有群众性、民主性的特征,其性质是一种司法辅助制度,是一种人民民主自治制度,是人民群众解决纠纷的一种手段。

用调解的方式平息民间纠纷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

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是在民间调解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它经历了对旧的民间调解进行改造和扬弃的漫长过程。

目前,我国人民调解工作已取得显著成绩,并引起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兴趣和广泛好评,享有“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的美誉。

然而,面对新的形势,人民调解制度仍面临诸多问题。

主要表现为:机构建设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人员素质普遍偏低;调解范围较为单一;法院指导与司法审查尚未落实;经费欠缺较为严重等。

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相关立法,要完善机构建设与运作机制,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及调解质量,拓展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范围,建立强制司法审查机制。

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陈娟娟一、人民调解制度概述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

它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劝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解,从而消除纠纷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人民调解协议研究

人民调解协议研究

人民调解协议研究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民调解作为一种简便快捷、灵活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方式,逐渐受到法律界和社会的认可和推广。

人民调解协议的研究与探讨,成为深化司法改革,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的重要一环。

人民调解协议是在人民调解员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基础上,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同意,具备法律效力的协议。

它具有自愿性、保密性和可执行性等特点。

下面将从多个角度探讨人民调解协议的研究成果。

一、法理探索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性质、效力范围等方面的法理问题,一直是法学研究的重点。

在高校法学院、人民调解组织等多个场所都开展了有关讨论。

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践探索,逐步形成了对于人民调解协议的认识。

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公正、高效、便民审判服务人民群众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在人民调解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根据当事人自愿性签字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这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地位和效力范围,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权威支持。

二、典型案例1、吉林省公安厅解决消防器材争议吉林省公安厅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协议作为终局协议,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后就有效,能够有效减轻调解员和法院的工作量。

该制度具体实践中,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成功解决了殷某公司与一小区业主委员会之间因消防器材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得到了称赞。

2、河北省邢台市推广人民调解协议在邢台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带领下,该市建立了调解员数据库、推广人民调解协议等具体措施,加强了人民调解目录建设。

此举加强了人民调解协议的实施力度,提高了调解工作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3、湖南省醴陵市法院试行人民调解协议湖南省醴陵市法院自2017年开始开展人民调解协议工作,以促进调解效果为核心,依托人民调解中心、社区调解员等平台,打造出一套完整、具有鲜明特色的人民调解协议制度。

与此同时,法院也不断探索和创新,积极探索和试行各种适合本地区特点的人民调解协议实践。

三、未来展望人民调解协议的研究与探讨,应该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相结合,加强协同合作,推动人民调解的发展和完善。

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若干探讨

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若干探讨

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若干探讨一、人民调解的概念人民调解亦称民间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活动。

关于调解的概念,存在着不同的定义。

国外有学者从两个角度对调解下了定义。

从理论角度来说,调解是这样一个过程;在该过程中,纠纷主体在一名或多名中立者的协调下,系统的对纠纷中的争点进行分析,考虑各种可能的解决方法,最终达成一个能满足各方需要的解决方案。

从实践角度来说,可以将调解定义为一个纠纷解决的过程,纠纷主体与解决者就纠纷进行交流,然后试图协调它们之间不同意见。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与诉讼相比,调解更注重有效的解决纠,努力使双方达到双赢的效果,而不仅仅是一纸判决。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原因(一)社会转型期人民调解制度面临的问题1.自1990 年以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数量就呈逐年下降趋势,从1990年的102.05万个,到1999 年下降为97.41 万个。

2.调解案件的数量大幅减少。

据统计从1980年到2001年这20多年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减少了一半,而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却增加5倍多。

无论是调解人员平均每人每年所调解的民间纠纷件数,还是年度民间纠纷调解总件数,都呈明显下降趋势。

3.人民调解员素质偏低。

我国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是一个人所共知的事实,突出表现为年龄老化、文化水平较低、法律知识较少等。

4.公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漠视与不信任。

当前社会,尤其是在城市中,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功能似乎已经很难得到公众的认同。

面临纠纷,公众似乎很难会考虑到人民调解委员会来解决纠纷,甚至几乎很少有人直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位置所在。

(二)人民调解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1.改革开放、社会转型是人民调解衰落的根本原因。

在农村,随着工业化和城填化的建设,农民对土地的依赖不复存在,原有的生活群体被打乱,以契约形式为依据的社会关系及由此形成的陌生人社会正逐步取代以血缘、居住地或单位为基础的社会关系及由此所形成的熟人社会、乡土社会;在城市中,人们也从“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身份转化,从而促进了以居住地域为依托的社区的形成和发展。

论人民调解制度

论人民调解制度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人民调解制度的基本知识。主要包括人民调解制度的概念、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比较以及人民调解制度的特点,希望通过这些基本知识的陈述,让大家对人民调解制度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第二部分的内容是人民调解制度与国外ADR制度的比较,阐述了国外主要国家的ADR制度的概况以及与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比较,找出可以学习和借鉴的地方。第三部分主要是通过介绍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历史,进一步加深对人民调解制度的了解。从古代的人民调解制度,到现代的人民调解制度,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然后再针对人民调解制度今后的完善提出部分改革举措,希望能够为人民调解制度的改进与完善尽一点心力。
2、人民调解与民间调解
我们所说的人民调解是由《人民调解法》所规定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从其主持调解的人员和程序,到所达成的协议的效力都是建立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的。人民调解的组织机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社会自治的组织机构,是专门进行调解的组织。
(二)人民调解制度与其它纠纷解决机制的比较研究
1、人民调解与和解
和解是指纠纷当事人双方通过谈判、协商等方法,自行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纠纷解决方式。和解也种类多样,理论上可以对其做以下分类:(1)以是否在诉讼中为标准,可以分为诉讼外和解和与诉讼有关的和解。(2)对于与诉讼有关的和解,以是否在法庭上的和解为标准,分为民事诉讼和解与刑事诉讼和解。
现今,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解纷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和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世界各个国家之间的联系不断加强、我国的社会发展模式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变等社会条件的变化。传统的人民调解制度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不复存在,要保持人民调解制度的生机和活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在解纷止争中的积极作用,必须着眼于人民调解制度发展前景的分析和研究,洞悉人民调解制度所面临的新的机遇和挑战,制定合理的改度的概念

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定稿

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定稿

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定稿人民调解制度是指在我国法律范围内,由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机构,依据调解协议和遵循调解程序,通过调解人员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调解,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调解方式。

作为一项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制度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人民调解制度的相关概念、特点及其功能进行研究分析。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概念人民调解制度是指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建立的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它以人民调解组织或调解机构为主体,在受理民间纠纷时通过调解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寻求纠纷解决的办法。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种依法处理纠纷的重要方式,也是协调社会关系的重要途径。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特点1. 非诉讼性:人民调解制度是一种非诉讼机制,与传统的司法诉讼方式不同,它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非常注重保持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和自愿原则。

2. 灵活性:人民调解制度具有灵活性,能够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利益诉求,帮助当事人达成满意的协议。

调解过程可以因事而异,更能满足多样性的需求。

3. 近距离化:人民调解制度通过调解人员与当事人直接接触,让调解人员了解纠纷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真实诉求,能更准确地判断纠纷的本质,提供更具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4. 快捷性:相对于诉讼程序,人民调解制度处理纠纷的速度相对较快。

调解过程一般不需要耗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能够及时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

5. 强制力:人民调解制度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将纠纷提交诉讼程序。

三、人民调解制度的功能1. 缓解社会矛盾:人民调解制度通过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能够减轻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它通过调解的方式,提供了一种和平解决纠纷的途径,减少了不必要的社会冲突和紧张局势。

2. 促进社区和谐:人民调解制度将调解引入社区,通过社区居民参与纠纷解决,能够增强社区凝聚力和相互信任,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试论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

试论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

试论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中文摘要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化解民间纠纷、宣传党的方针与政策、反映社情民意、实现群众自治和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因新时期的变化,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却反映出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状况,众多的问题相应而生,从内部的调解制度的结构、配置、人民调解员的保障,培训到外部的调解制度与其他部门的衔接,调解协议的效力等方面都存在相应的问题。

本文试从分析我国人民调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与国外的ADR 制度相比较与借鉴,探讨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的必要性并试就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人民调解制度;ADR;调解协议Abstract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as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n resolving legal system, In solving disputes, publicity of the party's principles and policies, and reflect social phenomenon, realizing the masses autonomy and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grass-roots democratic politic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But because of the change in the new period, The development of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reflects and social development does not adapt phenomenon , produced a lot of questions , At the inner mediation system structure, configuration, of people adjuster safeguard , training to external mediation system goes with other departments, the validity of the conciliation agreement, there are corresponding problems.This paper tries to analyze the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in China, and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system with foreign ADR compared with draw lessons from the people mediation system, discusses the necessity and try in our country is perfecting the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Keywords: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ADR; reconciliation agreement试论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是我国调解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被西方学者誉为司法制度中的“东方之花”。

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

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

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宁海县司法局深圳镇司法所:陈晨慧人民调解作为我国特有的纠纷化解方式,曾经在社会生活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倍誉为“东方经验”,为西方国家所称道,其成功经验和做法也为“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ARD)”所吸收。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的法制体制的逐步建立,民事诉讼成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途径,与此同时人民调解却日渐萎缩。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人民调解制度因为其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独特的优势,而受到重新瞩目。

然而,在社会转型时期的民间纠纷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更高要求的同时,现行法律规定却表现出明显不适应,立法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关注程度也是与其在司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不相称的。

虽然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人民调解工作作了规定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实践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长期困扰着调解工作的发展及其作用的发挥。

解决这些问题,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试图从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完善做些探讨。

一、人民调解制度概述(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概念在化解社会矛盾、解决民事纠纷方面有两种方式,一是民事诉讼,一是诉讼外调解,主要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劝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解,从而在诉讼外消除纠纷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等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这是人民调解制度的宪法根据。

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主要调解民间纠纷。

2002年9月,司法部制定公布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重申了人民调解的性质,并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组织形式、调解行为和程序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论我国农村纠纷解决中的人民调解制度

论我国农村纠纷解决中的人民调解制度

论我国农村纠纷解决中的人民调解制度【摘要】我国农村纠纷是一个常见而复杂的问题,解决农村纠纷涉及诸多因素,其中人民调解制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人民调解制度在解决农村纠纷中有着其独特的法律依据,调解员在其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和责任。

人民调解制度通过其运作机制,能够有效地化解农村纠纷,起到了稳定农村社会秩序的作用。

未来,加强人民调解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完善农村纠纷解决机制,展望未来,我国的农村纠纷解决工作才有望取得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农村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法律依据、调解员、运作机制、作用、发展现状、重要性、完善、未来发展、农村社会稳定1. 引言1.1 概述我国农村纠纷中国农村纠纷是指在农村地区发生的各种纠纷事件,主要包括土地纠纷、农民工工资支付纠纷、农产品销售纠纷等。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农民利益诉求的增加,农村纠纷问题也日益突出。

农村纠纷不仅影响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甚至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解决农村纠纷问题,实现农村社会稳定和谐,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由于农村地区基层司法资源匮乏、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传统的法律途径往往不能及时有效解决农村纠纷,发展人民调解制度成为农村纠纷解决的重要路径之一。

通过引入人民调解制度,发挥社会各界的力量,解决农村纠纷问题,不仅可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满意度,还可以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性。

1.2 人民调解制度的意义人民调解制度作为我国农村纠纷解决中的重要机制,具有以下几点意义:人民调解制度能够有效缓解和化解农村纠纷,减少农村社会矛盾的激化。

通过人民调解,可以及时、灵活地解决农村各类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的继续扩大,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

人民调解制度有利于提高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在人民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向当事人普及法律知识,引导他们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倡导和平解决争端的理念,培养公民的法治观念。

人民调解制度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人民调解制度发展完善探究论文

人民调解制度发展完善探究论文

人民调解制度发展完善探究论文摘要: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提出的发展目标,也是全社会的共同期待。

它要求我们适应新的社会结构、利益、矛盾的变化,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和谐社会建设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实事求是地分析法治建设与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立一套解决矛盾和化解冲突的长效机制,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尤其必要。

关键词: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构建和谐社会一、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司法部门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法治建设的巨大成就勿庸置疑。

但是,在社会转型、体制转轨、企业转制的背景下,各种社会矛盾与纠纷在法律层面上的表现较以往任何时期都更加突出,在传统社会纠纷解决体系和社会治理方式趋于失效之际,诉讼成了人们解决纠纷的最主要途径,“诉讼爆炸”,案件数量剧增,司法机关有限的资源只能疲于应付,单纯依靠法律手段的社会效果不理想。

同时,诉讼成本过高,司法机关解决纠纷、平衡社会利益的能力与人民群众的期望之间仍有差距。

大量的纠纷如果不能被合理、规范、系统、实效的机制所消融,一些非正常的渠道(如:请愿、群体性事件等)就会应运而生,从而危害社会稳定。

社会多元化和文化多元化要求纠纷解决手段的多样化,诉讼只是最后的手段,在解决各类纠纷时应当优先考虑其他非诉讼方式。

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的非诉讼方式在我国的法制史上一直占有重要地位,在改革开放初期也是如此。

根据法律年鉴的资料统计,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调解与诉讼的比例为10:1(最高时达17:1)。

在美国,向法院起诉的案件中有90%-95%都是通过调解等方法加以解决或在审判前撤回的。

面对着“诉讼爆炸”的挑战,1998年美国通过了《替代纠纷解决法》,鼓励成立民间调解组织和“社区调解中心”。

古今中外的实践表明,调解具有重构国家与社会,民间秩序与国家秩序关系,消减法治危机和增进纠纷解决的多样性等重大作用。

论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

论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

论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快速发展,人民调解制度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的重要法律工具。

然而,目前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不断完善。

本文将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一、加强人民调解机构建设首先,我国应该加强人民调解机构的建设。

虽然每个乡镇都有调解委员会,但是调解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参差不齐,需要更加规范化和专业化。

为此,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已经成功实践的案例。

比如,江苏省扬州市组建了民事调解员队伍,调解员都是该市的法律专业人才,通过严格的考试和培训后才能上岗。

这样一来,就可以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质,保证调解质量。

二、强化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其次,我们应该加强对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的保障。

目前,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不如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很多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还不愿意履行。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参考一些成功案例。

比如,广东省湛江市实施了社会调解裁量化制度,将调解协议转化为法律文书,对当事人进行监督和追偿。

这样一来,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就得到了充分保障。

三、注重落实调解协议最后,我们应该注重调解协议的落实。

虽然调解协议已经达成,但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履行,另一方将会面临法律上的维权难题。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可以参考一些成功的案例,比如贵州省修文县的“一案三查”机制。

经过调解协议后,县人民法院会组织辖区内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派出人员进行三次跟踪检查,确保调解协议得到全面、准确、及时的执行。

在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过程中,以上三个案例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只有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机构建设、强化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及注重调解协议的落实,才能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

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提高调解人员的职业素养和独立性,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制度。

调解人员应具有中立、公正、客观的态度,不受利益干扰,从而保证调解结果公正、合法、客观。

同时,要加大对调解的宣传力度,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调解文化的认知,让更多人了解并参与到人民调解中来。

人民调解制度研究

人民调解制度研究

本科学年论文题 目:学生姓名: 学 号:所属系部: 年 级:专业(方向):指导教师: 职 称:提交日期:法学 2011年6月10日 伏嵩讲师 08级 法律系 人民调解制度研究081812156 李永贵人民调解制度研究李永贵摘要;人民调解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革命根据地创建的依靠群众帮助解决民间纠纷实行群众自治的一种自治制度。

它是人民司法工作的必要补充,得力助手。

人民调解制度具有很多功能,围绕现行调解制度理论、组织,阐述了人民调解性质、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关联。

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并用与联动形成“大调解”格局,加强大调解机制建设符合中国的文化传统和国情,是中国转型期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在推进“大调解”时,尊重司法规律和现实国情,坚持能动主义与克制主义相结合,区别不同情况,有所为有所不为。

关键词:人民调解;调解协议;司法成本;大调解机制人民调解制度是调解制度化的产物。

与传统调解不同的是,人民调解制度不再是一种单纯的纠纷解决方式,而是一种融入了多种因素,承担了多种功能的复杂的社会制度。

陆思礼在《毛泽东与调解:共产主义中国的政治和纠纷解决》中指出,“中国的调解还承担另外三种有时超越纠纷解决的可识别的功能。

因此研究人民调解制度,并从人民调解制度的理论与组织和调解协议的效力以及人民调解制度和其他纠纷解决之间的关系上出发,结合中国的国情,实事求是意义深刻。

事实上,人民调解制度通过解决纠纷,化解了社会矛盾,有利于维护稳定,可以更好地进行社会控制并且最大限度的实现司法公平与公正。

一、人民调解制度(一)人民调解制度的理论有学者将人民调解制度置于促进社会和谐的纠纷解决机制的框架下予以研究,揭示了人民调解作为解纷机制的本质[1]。

也有学者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法律地位进行了较为细致的梳理,认为人民调解制度从宪法中的“附属型纠纷解决机制”逐渐向独立的纠纷解决机制迈进,并在某种程度上游离于或超越《宪法》的设定,渐成司法制度体系的范畴。

人民调解 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 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调研报告《人民调解》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人民调解在中国已经有了相当长的历史,而在现代社会,随着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人民调解在纠纷解决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本次调研旨在深入了解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二、调研内容本次调研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 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概况:了解人民调解机构的设置情况、人员队伍的组成和案件处理的具体流程。

2. 调解效果评估:在已经处理完毕的案件中,调研调解的效果和被调解人的满意度。

3. 调解机构建设:调研目前各地人民调解机构的建设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4. 调解工作法律保障:调研法律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5. 调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调研人民调解工作者的队伍建设和培训情况。

三、调研结果通过调研,发现人民调解工作在实际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解决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纠纷。

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人民调解机构建设不够完善,部分地区的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和培训不够到位,导致了工作水平参差不齐。

同时,法律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和约束还有待加强。

四、建议在调研结果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 完善人民调解机构建设,提高基础设施和人员队伍的建设水平。

2. 增加对人民调解工作者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3.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保障,提高其合法性和权威性。

五、结论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通过本次调研,我们认为只有在不断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和法律保障的同时,才能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稳定和矛盾调解中的作用。

现代法治视野下的人民调解制度

现代法治视野下的人民调解制度

现代法治视野下的人民调解制度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法治观念也越来越被人们所认可和尊重,而人民调解制度就是以法治思想为基础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调解方式。

本文将从现代法治视野下探讨人民调解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并且将介绍三个实际案例进行探讨。

人民调解是一种以市民自愿、互惠互利为基础的依法调解方式,它具有许多优点,如高效、低成本、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文明和谐社会的形成等。

人民调解不仅是一个依法解决矛盾和纠纷的途径,而且还可以营造和谐的社会关系和良好的社会氛围,这对于建设现代法治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实际案例中,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与价值不言而喻。

比如,在一些小区物业管理方面存在的矛盾和纠纷,往往是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

在工程建设领域,由于人民调解程序简单、快捷的优点,很多矛盾纠纷都采用人民调解来解决,从而保证项目能够尽早开工。

在劳动争议领域,人民调解也是一个非常好的解决方案。

下面是三个具体的案例:一、车辆事故纠纷调解案例当两辆机动车在马路上发生碰撞事故时,当事人往往无法自行解决纠纷。

通过人民调解,律师和社区调解员共同协调处理此类纠纷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

通过这种方式,事故双方能够协议达成一项有约束力的协议,避免了诉讼程序的损害和时间成本。

二、劳动争议调解案例在劳动纠纷领域,人民调解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例如,在一家工厂中,因为员工的加班费和工资问题,与工厂的管理层产生了矛盾。

经过人民调解员的协调,最终达成了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由于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矛盾和纠纷较少损害工人和企业的利益,因此更为合理。

三、家庭纠纷调解案例在日常生活中,各种家庭纠纷也往往通过人民调解解决。

例如,夫妻彼此之间的不和,继承纠纷等等。

这些纠纷往往由于某种外部原因而发生了矛盾。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调解就成了家庭纠纷的最佳方式。

总之,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依法调解方式。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它针对许多不同的社会问题解决了许多矛盾和纠纷。

因此,政府和社会各界要积极支持和加强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和推广,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

人民调解制度创新发展中的问题研究

人民调解制度创新发展中的问题研究

人民调解制度创新发展中的问题研究人民调解制度是指在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中,通过调解员等第三方中立人士的协调和帮助,实现当事人和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一种制度。

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人民调解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解决各类矛盾和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人民调解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现状入手,探讨在创新发展中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现状人民调解制度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一种民间纠纷解决模式,从古至今一直在我国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人民调解制度得到了积极的推动和发展。

政府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力度,全国范围内建立了一大批人民调解组织和机构,加强了对调解员的培训和管理,促进了人民调解制度的健康发展。

我国还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人民调解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创新发展中的问题尽管人民调解制度在中国法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创新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人民调解制度在一些地区和领域的普及程度不够,人民调解组织和机构建设不够完善,导致了人民调解服务的不平衡和不充分。

一些地方的人民调解组织和机构存在着管理混乱、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和专业化。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人民调解工作所面临的矛盾和纠纷也日益复杂化,调解难度加大,需要更加科学、精细的调解手段和方法,而现有的调解能力和水平滞后于社会需求。

三、对策建议为了更好地应对人民调解制度发展中所面临的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对策和措施。

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提高人民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增强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制度的信任和支持。

要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和机构的建设和规范管理,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提高人民调解服务的普及和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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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一、人民调解制度概述 (3)(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演变 (3)(二)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现状 (4)二、新时期人民调解制度面临的问题 (4)(一)机构建设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4)(二)人员素质普遍偏低 (5)(三)调解范围较为单一 (5)(四)法院指导与司法审查尚未落实 (5)(五)经费欠缺较为严重 (6)三、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的几点建议 (6)(一)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相关立法 (6)(二)完善机构建设与运作机制 (7)(三)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及调解质量 (7)(四)拓展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范围 (8)(五)建立强制司法审查机制 (8)参考文献 (10)内容提要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

它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劝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解,从而消除纠纷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具有群众性、民主性的特征,其性质是一种司法辅助制度,是一种人民民主自治制度,是人民群众解决纠纷的一种手段。

用调解的方式平息民间纠纷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

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是在民间调解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它经历了对旧的民间调解进行改造和扬弃的漫长过程。

目前,我国人民调解工作已取得显著成绩,并引起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兴趣和广泛好评,享有“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的美誉。

然而,面对新的形势,人民调解制度仍面临诸多问题。

主要表现为:机构建设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人员素质普遍偏低;调解范围较为单一;法院指导与司法审查尚未落实;经费欠缺较为严重等。

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相关立法,要完善机构建设与运作机制,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及调解质量,拓展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范围,建立强制司法审查机制。

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陈娟娟一、人民调解制度概述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

它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劝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解,从而消除纠纷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一个工作委员会,其专门职责是调解民间纠纷”。

1989年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人民调解是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自治活动,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它通过人民群众自己选举出的调解组织,专门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化解社会矛盾,增进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由此可见,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具有群众性、民主性的特征,其性质是一种司法辅助制度,是一种人民民主自治制度,是人民群众解决纠纷的一种手段。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演变用调解的方式平息民间纠纷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在我国古代官制中就有“调人”和“地官”的设置,其职责是“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

①这是当时的官府调解。

同时,在劳动人民中,为了避免“官府衙门”的欺压和“刀笔讼师”的盘剥,有了纠纷常常邀请亲友长辈和一些办事公道、素孚众望的人出面调停,久而久之,就形成了民间调解的优良传统。

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是在民间调解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它经历了对旧的民间调解进行改造和扬弃的漫长过程。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进程中,在继承古代民间调解的基础上,推广了依靠群众调解民间纠纷的做法,将自发的民间调解变成有组织、有领导、有章法的人民调解制度,这标志着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初步形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调解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国家的确认。

1954年3月22日政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人民调解制度,使人民调解工作开始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加强新时期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措施之一,进一步受到国家的重视,在1982年颁布的现行宪法中,第一次明确了人民调解在我国政治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使人民调解工作获得了巨大的发展。

人民调解制度基于民间的调处息讼制度而来,它的产生有一定的历史连续性。

因为我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是在儒家思想礼治文化主导之下封建家族本位的农业型社会和中而立“不偏”、“不倚”的中庸之道自始至终与历史的轨迹紧密契合新的时代背景和新的社会变革也赋予了它新的特色。

“自民①《周礼·地官·调人》[M],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183页。

主革命时期开始,经过长期实践不断赋予这一制度以新的内容和活力,终于形成了现行的在群众自治组织主持下在自愿基础上公平合法地排解纠纷的人民调解制度。

”②(二)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现状我国人民调解工作已取得显著成绩。

目前全国已建立起人民调解组织近百万个,基本覆盖全国城市的街道、小区,农村的乡镇、村级组织和大中型企业。

近两年来,全国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1200多万件,其中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矛盾纠纷960多万件,公民与法人及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240万件,调解成功率达到了95%以上。

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平均每年5万多起,化解、疏导群体性上访平均每年4万多起。

③人民调解这个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已经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之一。

调解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的明显提高,离不开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的提高。

据了解,在我国800多万名人民调解员队伍中,绝大多数不仅直接来自基层,与人民群众联系密切,还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

全国29个省区市组织开展了培训,其中8个省市实行了考试、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

全国接受培训的调解员已达350万人。

④人民调解制度已引起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兴趣和广泛好评,享有“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的美誉。

“许多西方国家日益重视非讼解决机制,强化解决纠纷手段和方法的多样化,这是因为人们已经意识到民事诉讼机制在解决民事诉讼纠纷方面的非完美性。

”⑤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制度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的一项优良制度,是解纷息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有效制度,符合我国国情、民情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具有强大和旺盛的生命力。

二、新时期人民调解制度面临的问题(一)机构建设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建设状况不太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条例》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置人民调解委员会。

由此可见传统的人民调解组织主要是居、村委调委会和企事业调委会。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变动,原有经济组织的解体,生活区的拆迁,农村人口的大量外流及城市外来人口的分散,都使原有的调解机构消失或难以发挥作用。

而新企业和新建居民小区中调解委员会和基层群众组织的建立又明显滞后,因此出现了大量人民调解组织不能发挥作用的空白地带。

另外,居民聚居区的人口结构也发生了变化,这使得人民调解委员会原来依靠对居民和职工的熟悉和了解来主动发现和解决纠纷的工作方式②曾建明、黄伟明:《回顾与展望---论完善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J],《中国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第1期,第1页。

③新华网记者李薇薇、吴晶晶:《人民调解组织:2年调解民间纠纷1200多万件》,/newscenter/2005-03/01/content_2635170.htm,2008年10月16日访问。

④新华网记者李薇薇:《我国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约600万件民间纠纷》,/legal/2004-02/24/content_1329573.htm,2008年10月9日访问。

⑤张卫平:《人民调解的新发展》[N],《人民法院报》,2002年9月30日,第三版。

不再适应需要。

因此,调解活动的开展遇到了相当大的障碍。

基层组织的结构被打破,人民调解工作也必然受到很大影响。

在农村,有些地方的基层组织趋于涣散,原有的家族和宗教势力兴起,人民调解可能成为地方权威的一种特权和强制,容易导致不公正的调解结果。

在城市,“单位”在人民生活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小,厂矿企业调解委员会在纠纷中所起的作用日益萎缩。

在此情形下,《条例》的调解组织机构设计已很难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人员素质普遍偏低首先,《条例》第4条规定:“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可以当选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

”该条没有对人民调解员的文化程度提出要求。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是: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该规定只是对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要求具备高中以上学历。

目前达到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知识或法律中专以上水平的调委会委员有220多万人,仅仅占调解委员人数的25%。

其次,我国的调解委员会还存在成员年龄结构不合理,政策法律素质、业务能力和水平偏低,调解多依靠对地方习俗的了解、纠纷解决的经验及自身的威信,不能对纠纷作出正确的法律上的分析与判断等诸多问题,总体上适应不了依法治国方略下的调解工作。

最后,随着居民自治与社区自治融为一体的趋势,居民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也趋向于年轻化、知识化。

这虽然为人民调解工作带来大的改观提供了条件,但也可能带来新的问题,即年轻的调解人员缺乏威信、调解经验和调解技巧。

(三)调解范围较为单一新形势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呈现出新的特点和明显的发展趋向,主要表现在广泛性明显、复杂性加大、群体性突出、对抗性增强。

另外,矛盾纠纷的主体由公民与公民转化为公民与经济组织、与企业、与基层干部、与基层政府及管理部门;矛盾纠纷的内容也由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等简单的涉及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方面的纠纷发展为经济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干群关系纠纷、下岗待岗职工与企业的纠纷、拆迁征地纠纷等;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由当事人之间、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家族之间转向共同利益的群众与集体、与经济组织、与管理部门之间的纠纷。

目前人民调解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仅仅限于“公民与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发生的纠纷”的民间纠纷的调处。

而对于新时期的这些民间矛盾纠纷的新变化、新需求,人民调解这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其功能作用的发挥相当有限。

(四)法院指导与司法审查尚未落实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然而仔细分析一下现状,我们会发现这一款与实际情况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脱节。

由于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任务较重,根本不能将法院指导和司法审查日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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