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定稿
人民调解讲稿
人民调解讲稿
第一篇:人民调解讲稿
人民调解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受领导的委托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人民调解的相关知识,在没正式开始之前我给大家讲一下我在信访局挂职锻炼期间的一件事,这件事发生在2008年春天要种地的时候,当天我正在信访局值班,突然接到华昌街信访科员梁法天的电话说华昌辖区的新民村二、三组村民因为边界问题发生争执,相持不下,有发生集体械斗的可能,因为信访局多次和他们接触,村民也是比较相信信访工作人员,所以梁法天向信访局求助,我向当时的刘春来局长汇报后,同其他两位同志一起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只见当时现场剑拔弩张,人们拿着铁锹、镐头、二齿子圆瞪着双眼械斗一触即发,我们到了之后,首先和村里了解了情况,原因是因历史遗留问题,两个组之间差了两亩多的地,大家也知道,现在的新民村的地是相当值钱的,两亩地就是十多万元钱。了解完情况后,我和村民们讲,大家一定要冷静,既然我们介入了,就请大家相信我们,一定会给大家一个满意的答复,把大家劝回去后,我们成立了由两组村民代表参加的调查小组,我们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查阅了台账、进行了实地丈量、又找到了当时的分地小组,经过近一周的调查,终于还原了事情的真相,得到地的村民拍手称快,没得到地的村民也心服口服。这样,一场民转刑的案件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为安定团结的局面的形成及和谐社会建设做出了贡献,可见人民调解作用是相当大的。那么什么是人民调解制度、它的作用、法律地位、基本任务、基本内容、方法步骤有哪些呢?今天我就这些问题分别和大家学习下:
1、什么是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等,对涉及民事权利与义务的民间纠纷,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制度是人民
民事诉讼法中的调解制度与实践研究
民事诉讼法中的调解制度与实践研究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法律基础,调解作为一种争端解决方式,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调解制度的建立旨在缩短诉讼周期,减轻法院负担,并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法中
的调解制度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调解制度的立法基础
调解在我国历史上就有悠久的传统,而在现代立法中获得了充分的
重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调解方式解
决争议。”这一条款说明了调解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合法地位和重要作用。
二、调解制度的优势与特点
1. 依法自愿原则:调解原则上应基于当事人自愿,法院不得强制调解。这一特点凸显了我国调解制度与仲裁制度的不同之处,调解更加
注重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权利。
2. 灵活性:调解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灵活的处理,调解的
结果更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同时也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关系。
3. 快速高效:相比于诉讼过程繁琐的特点,调解能够快速解决争议,缩短诉讼周期,减轻法院负担。
4. 保密性:调解过程中的讨论、庭审录音和调委会记录都具有保密性,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利益,这一特点也是调解的重要优势之一。
三、调解制度的实践应用
1. 如何推动调解过程:在实践中,法院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推动调解过程,如调解员的引导介入、设置调解室等。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调解的效率和成功率。
2. 调解流程与程序:调解与传统的诉讼程序有所不同。调解程序简单灵活,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有充分发言权和选择权,调解结果可以由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署协议。
人大关于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人大关于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的调研
报告
人大关于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是人民群众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的人民调解工作,一直以来受到国家、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为深入了解全国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组织开展了一次全面的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活动。调研报告显示,在当前经济社会转型期和治理体系改革进程中,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一、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人民调解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新路,是针对扩大民主、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而创设的。调解作为“基础是人、
依靠人、服务于人”的工作,在许多矛盾纠纷解决中起到了巨
大的作用。通过人民调解,可以保护社会公正,处理社会矛盾,消除群众矛盾,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律维权。
调研报告显示,人民调解在解决民间争端、消除社会矛盾方面功不可没。特别是在乡村地区,由于一些案件调解后协调解决,得到了广泛的赞誉和支持。一些涉及土地、耕地占用、人身损害等方面的矛盾,得到了快速、有效的解决。因此,人民调解进一步弘扬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共同推动构建和谐社会。
二、人民调解工作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然而,人民调解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更加认真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解决。
1. 异地人民调解基础不稳定就在行业背景和现实情况而言,民间争端主要发生在农村、城镇地区等散居人口集中的地方。然而,跨地区矛盾、涉及异地元素的调解难度也随之增大。除外,全国诉讼繁忙、资源不足等问题的存在,导致异地调解案件谈判вªҵ 时间、分配合法资源不公,从而影响异地调解
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1
20xx年,____区司法局在全市率先探索建立人民调解与交通事故赔偿处理协调联动、相互衔接、信息互通、共同化解矛盾的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通过5年多的努力,现已经形成了独特的运作模式,促进了地区社会环境的和谐稳定,充分彰显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发展中的“社会矛盾减压器”、“社会关系润滑剂”的作用。仅20xx年,____区道路交通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道路事故损害赔偿纠纷1321件,涉案金额共1422万元。现将____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实施过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的工作思路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总结提炼,以期待对工作开展有所裨益。
一、____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实施过程
1.结合实际,理清思路。____区地处南京市城东,区内涉及宁镇公路、宁沪高速、宁杭高速、宁洛高速、长江二桥、绕城公路等多个交通要道,路况极其复杂,车流出入频繁,既是南京城市交通的一个重要枢纽带,也是重大交通事故的多发区。20xx年,____全区实发事故高达一万两千余起,直接导致严重人身伤亡的事故一百余起,其中需要调解的案件达到四千多起。长期以来,交管部门承担着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调解工作,由于实际警力少、事故数量多、问题复杂等原因,调解工作的实效一直不能很好的凸显。为了帮助交管部门减压卸负,节约警力资源,同时,也进一步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模式,拓宽大调解工作的新格局,____区司法局主动与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研究磋商,多次召开了工作协调会,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反复推敲相关工作制度,集中优势资源,建立长效机制,联合开展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
论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
目录
一、人民调解概述 (3)
(一)人民调解概念 (3)
(二) 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5)
(三)人民调解的特征 (6)
(四)人民调解制度的价值追求 (7)
(五)人民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 (10)
(六) 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的对比 (14)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缺陷与弊端 (17)
(一)、调解方法因循守旧,调解工作的适应能力差 (17)
(二)、人民调解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 (18)
(三)、人民调解欠缺规范的程序规定 (20)
(四)、人民调解机制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不够 (21)
(五)、偏重诉讼和对人民调解的重视不足。 (22)
(六)、人民调解工作缺乏足够经费支持,基础设施欠缺 (23)
三、完善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建议 (24)
(一)要注意保护人民调解的自治性质 (24)
(二)完善人民调解员的选拔制度 (26)
(三)加强对调解组织的财政保障 (28)
(四)借鉴国外非诉讼争议(ADR)解决方式成果完善人民调解制度 (28)
(五)完善人民调解与法院诉讼调解的衔接 (34)
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
内容提要
人民调解制度是由我国在充分结合古代与近代的民间调解的知识经验,通过实践一步步发展完善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制度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自建立以来,在民事纠纷的解决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人民调解制度自身的缺陷亦影响了其功能更大的发挥,故对人民调解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的研究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体现了我国对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视,同时也是对人民调解相关法律的一次革新。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繁荣,对我国社会经济全面发展至关重要。
人大关于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人大关于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人大关于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县人大常委会: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安排,本次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报告。4月10日至5月6日,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代祥菊带队,县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全体人员和委员组成调研组,对全县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会前专题调研。
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成效
1、各级领导普遍高度重视,广大人民调解员认真敬业。各级党委、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认识到位,领导有力,普遍纳入了党政目标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建立了相关制度,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了重要议事日程。调研中感到,广大人民调解员工作认真负责,特别是村(社区)调解员,尽职尽责,为维护当地社会稳定付出了大量辛勤的劳动。
2、调解组织网络较为健全,制度化建设逐步推进。全县共建1个县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14个乡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有人民调解委员会126个,人民调解员889人,调解小组681个,调解信息员681人。
目前,人民调解网络在全县基本形成。大部分乡镇、社区制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人民调解工作原则,基本建立了与开展调解工作业务相配套的登记、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
使人民调解工作从组织上和制度上得到保障。
3、调解工作机制不断创新,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各乡镇、各部门积极创新工作机制,着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
如土溪镇与接边地区共同签订了做好跨界接边地区联合人民调解工作的协议,共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不仅调解婚姻、家庭、邻里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同时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围绕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积极主动参与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土地承包、移民安置、物业管理等容易引发上访的社会矛盾的调解工作,拓展了人民调解的工作领域。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10篇
在当下社会,报告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连,报告包含标题、正文、结尾等。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报告吗?以下是店铺收集整理的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1
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处理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如何创造性地开展诉讼调解,充分发挥其价值功能和优势,以实现调解制度之公正、效率的终极目标,值得深思。前不久,受省院委托,一行专程到各基层法院进行了调研,下面就调研结果主要发表一下看法:
一、当前基层法院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与主要做法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基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以调解方式解决了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为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从几个基层法院的统计数字来看,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多在60%至70%左右。有的是逐步下降;有的是稳步上升;还有的是先下降后又上升。下降的'原因有以下几个:一是调解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不断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审限管理的同时,调解的力度被削弱;二是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使法官应接不暇,没有时间过多的调解,客观上造成调解不能;三是调解需要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而目前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法官的社会公信力在下降;四是对司法政策的理解不够全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重判决轻调解,或认为调解过多有损法院形象;五是其他社会力量的不当干预,影响了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行使。
(二)主要做法
各地法院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和各个不同的诉讼阶段:1。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的送达调。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即以打电话、就地审理等简便灵活的方法通知当事人到庭或到当事人住所,在双方当事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是我国政法系统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有效途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公平,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幸福感。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主要包括调解员选拔、培训、考核和监督等内容。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力量,选拔合格的调解员对于工作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选拔调解员应注意保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遵循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要求,确保调解员能够胜任工作任务。
调解员的培训是提高其专业能力的重要途径。培训内容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调解技巧和沟通表达能力等,使调解员能够熟悉调解程序和操作流程,掌握处理纠纷的方法和技巧。
调解员的考核是评价其工作表现的重要依据。考核应注重调解员在处理案件中的效果和服务质量,评价其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确保调解员的工作符合法律规定和人民群众的期望。
监督是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监督机制应建立健全,包括组织内部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组织内部监督主要由相关部门负责,确保调解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社会公众监督可以通过举报投诉、参与评议等方式发挥作用,促使调解工作更加公正透明。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为我国矛盾纠纷的调解和解
决提供了一种便利和高效的途径。它不仅可以解决一些小额、个体的纠纷,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缓解社会矛盾。同时,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还有助于培养和积累一支具有专业能力和经验的调解员队伍,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然而,目前我国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调解员队伍建设不完善、调解工作程序不规范等。要使人民调解工作制度更加完善和健全,需要进一步加强调解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完善监督制度,建立健全调解案件登记和统计制度,提高调解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
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作者:李学成
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6期
人民调解制度作为我国特色的解决社会纠纷矛盾的方式之一,被誉为“东方经验”。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日益推进,和谐社会理念深入人心,人民调解制度必将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同时也迎来了一个良性发展的契机。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时代意义
人民调解制度渊源于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中国人自古以来就崇尚“中庸”、“厌讼”,这与中国古代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儒家思想倡导和谐文化来调节人际关系,对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调解制度鼓励和倡导通过协调人际关系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因此,调解制度有利于修复人际关系,形成和谐的社会道德体系的作用。
我国现代人民调解制度始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共产党领导下的农会和一些地区建立的局部政权组织中。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调解制度被法制化,区别于民间调解活动,有着自身独特的法律内涵和组织体系。1954年,政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统一了人民调解组织的性质、名称、设置,规范了人民调解的任务、工作原则和活动方式。我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中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1989年5月5日,国务院通过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该《条例》详细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组织体系等。2002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0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有效、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等情形以及执行等问题,对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指明了方向。司法部2002年9月11日颁布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进一步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选任等内容。
人民调解 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调研报告
我研究了人民调解的相关内容,并撰写了以下的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是我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它是指利用社区内部的资源,由社区居民自愿参与,通过中立公正的第三方人士来调解社区内发生的矛盾和纠纷。在中国,人民调解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并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调研中,我发现人民调解在解决社区矛盾和纠纷方面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和优势:
首先,人民调解兼顾了公平和效率。人民调解采取的调解手段和方法相对简单,调解结果能够在较短时间内达成,有效地解决了社区矛盾和纠纷,保障了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人民调解积极倡导和弘扬社区自治的精神。人民调解依靠社区内部的力量解决问题,强调社区居民的主体地位,调解活动充分尊重和保障了社区居民的权益。这样不仅提高了社区自治的意识和能力,也加强了社区居民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再次,人民调解注重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通过调解,不仅解决了争端双方的矛盾,也有助于改善社区的整体氛围。人民调解以调解员为链接,引导双方达成共识和和解,提高了社区的整体治理水平。
最后,人民调解能够起到预防矛盾和纠纷的作用。人民调解是一种边调处纠,边预防发生的机制。通过调解员的劝导和引导,
可以及时消除或化解社区内部的潜在矛盾和纠纷,从根本上减少了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发生。
然而,在实践中,我也发现了人民调解面临的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人民调解的认可度和参与度有待提高。由于社区居民对人民调解的理解和认识程度不高,很多人对人民调解的效果存在疑虑和担忧。同时,由于社区居民参与人民调解的积极性不足,导致人民调解的参与度相对较低。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文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我国基层司法机构中重要的调解机构,具体负责处理社会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了确保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能够高效、公正、规范进行,需要建立一系列制度。
首先,应当建立健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由专职调解员和兼职调解员组成,其中专职调解员经过选拔任命,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司法经验,负责主持调解工作,兼职调解员则是一些社会知名人士,任职期限一般为一年,协助专职调解员实施调解工作。
其次,需要建立完善的调解程序制度。要规定调解申请的途径和条件,明确申请人的资格和手续。调解员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调解。调解程序中,应当注重调解的自愿性原则,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保持中立公正,注重事实核实和证据收集,通过双方协商,寻求最大限度的调解结果。
第三,需要建立健全的调解纠纷范围制度。根据不同的纠纷性质和法律适用,将纠纷分为不同的范围,并设定相应的调解标准和程序。例如,将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争议等纳入调解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调解方案和解决方式。同时,
要加强与其他司法机构的协调配合,在必要时转交相关纠纷给法院审判。
最后,需要建立健全的调解服务保障制度。要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素养和调解能力。同时,要为调解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调解场所、资料和设备支持等。对于有特殊需求的纠纷当事人,要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心理支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人民调解制度及其完善
人民调解制度及其完善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它依靠民间力量,通过独立公正的调解员协助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和解协议,从而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当前,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案例
案例1:某小区业主纠纷
在某小区发生一起业主之间的纠纷,一方认为另一方的车辆占用了他的车位,导致他无法停车。经过双方的协商,调解员一方面安抚当事人的情绪,另一方面把双方的要求在互相妥协的基础上达成了妥善的协议,维护了小区的和谐稳定。
案例2:工程款支付纠纷
某建筑公司与贷款方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争议,通过人民调解过程,双方梳理出具体的纠纷焦点,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深入的分析,最终通过调解实现了各方的利益平衡。
案例3:婚姻家庭纠纷
一对夫妻在离婚协议书签订时,产生了一些问题无法妥善解决。双方在人民调解员的帮助下,双方充分交换意见和信息,充分表述自己的意愿,最终达成了和解意见,无需通过法院审理即
可解决问题。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
从案例可以看出,人民调解制度在解决社会各类纠纷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
1、强化法律法规机制的作用。调解机构应该在维护合法权益方面,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调解,让当事人都能够得到合法的保障。
2、完善人民调解员的选拔和培养机制。应该建立更加完善、客观的人民调解员选拔和培养体系,在选拔和培训过程中注重培养其职业素养,提高其公信力和调解水平。
3、加强信息化建设。人民调解的信息化建设,可以提供更加高效的服务。将信息化手段运用到人民调解中,可以使调解员的职能更加明确、权威,以及加强当事人的告知,提高调解效率。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一、主要作法和成效
近年来,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学习
“枫桥经验”,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初步构建起以
人民调解为基础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新格局,较好发挥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第
一道防线”作用,有力维护了全市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从组织建设入手,完善人民调解网络。注重强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按照“六统一”(统一名称、印章、牌匾、徽标、文书格式、调解员上岗证)、“四制”(调解纠纷登记制、纠纷调解调查制、纠纷调处制度、调解文书归档制度)
的要求,进行了规范化建设。
一是成立了市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人民调解工作,下设市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协调、指导全市人民调解工作,负责市级层面人民调解工作。
二是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体,司法行政部门为指导管理,成立了三大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即市司法局联合市公安局成立了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市卫计局成立了市医疗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市人民法院、市妇联、市民政局成立了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是以司法所为依托,在全市所有乡镇(办事处)建立了镇、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以村民小组、网格为单位,建立了调解小组和信息员制度。
目前,我市共有人民调解组织198个,其中:市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市人民调
解中心1个,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3个(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市医疗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12个,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4个,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2个,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75个,调解员总数772人,其中专职调解员4人,兼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文
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设立的一种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中发挥重要作用。以下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的范文: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设置制度范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上级机构的规定,制定以下组织机构设置制度:
第一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由职工、居民、村民等社会成员自愿组成的调解组织机构。
第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并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调解工作,副主任负责协助主任工作,并承担代理主任职责。
第四条委员是具有一定社会声望和调解经验的人员,通过考核等方式产生。
第五条秘书处负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文件管理、档案管理、会议记录等事务。
第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工作总结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调解员培训班,提升调解员的业务水平。
第八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做好宣传工作,提高社会成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
第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根据需要设立调解研究机构,推动人民调解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制度范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具体案件的特点,制定以下调解程序制度:
第一条调解受理:当申请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后,受理人员应核实申请人身份并登记相关信息。
第二条调解调查:人民调解委员会可派出调解员进行现场走访、座谈等方式,调查矛盾纠纷的原因和潜在解决方案。
第三条调解安排:根据调查结果和申请人的意愿,人民调解委员会决定是否召集相关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安排调解时间和地点。
浅论人民调解制度及其对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
浅论人民调解制度及其对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起源及发展
司马迁《史记》的“繁殖列传”一章曾言“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可见在人与人的交往之中,经常会涉及到利益的往来,也会因为利益或者各种其他因素而发生纠纷。根据何兵教授的观点,他认为这种纠纷就是,社会主体间的一种利益对抗状态。这种纠纷是客观存在的,如果不及时化解,就会影响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纠纷的解决方式,一般划分为不必经由第三者的自行协商解决和必须经由第三方主持的调解或诉讼解决的两种方式。在中国历史的发展过程中,调解的纠纷解决方式,其受欢迎程度远远超过了诉讼。
(一)调解制度的起源
儒家学说在中国的历史上源远流长,影响深远,并始终作为正统思想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价值观念。在儒家“和为贵”的价值追求之下,好诉成为了可耻的行径,正式由于这种思想的影响,中国人民逐渐形成了不好诉的状态。且在古代,大家族式的社会形态,大家都是乡里乡亲,更偏向于找族中长者居中,进行调解,很少会闹到公堂,以至损伤亲情。这种纠纷的解决模式,也非常适合于古代以自然经济为主的社会,经济的非商业化,对人伦道德的冲击非常之小,所以在人伦道德的这种规范模式之中,调解制度有了优渥的土壤得以成长。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由来及发展
1.人民调解制度的形成时期
人民调解制度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发展于抗日战争时期。在这一时期,调解的组织、原则、内容和程序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如在1940年之后各抗日根据地民主政府相继颁布的单行条例和指示有:1941年《山东省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42年《晋察冀边区行政村调解工作条例》、1943年《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1945年《苏中区人民纠纷调解暂行办法》等等。在这一时期调解方式也变
社区人民调解制度
社区人民调解制度
社区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在基层社区中实行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它的目的是通过调解,促进社区居民之间的和谐与稳定,提升社区治
理能力,构建和谐社会。本文将从社区人民调解制度的背景和重要性、调解程序以及其对社区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社区人民调解制度的背景和重要性
社区人民调解制度的出现,是因为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人与人之间
难免会产生一些摩擦和矛盾。而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如法院诉讼等,往往存在耗时长、费用高、程序复杂等问题,难以真正满足人民群众
的需求。而社区人民调解制度的引入,则提供了一种更便捷、高效的
解决途径。
社区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促进社区和谐稳定:社区是居民生活的基本单元,社区居民之间
的和谐与稳定直接关系到居民们的生活质量。而通过调解,可以化解
居民之间的内部矛盾,增进邻里间的和睦关系,从而促进社区的和谐
稳定。
2. 降低纠纷处理成本:相比传统的法律诉讼程序,社区人民调解制
度具有成本低、程序简单的优势。通过调解处理纠纷,可以减少诉讼
费用和时间成本,给当事人提供更加经济快捷的解决途径。
3. 强化社区自治能力:社区人民调解制度的实施,要求居民积极参
与社区事务,并通过调解来处理纠纷。这种参与的过程中,可以增加
居民对社区事务的了解,提高他们的自治意识和能力,进而推动社区自治的发展。
二、调解程序
社区人民调解的程序是一种相对简单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调解申请:当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可以向社区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申请一般需要写明纠纷的事实和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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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一、人民调解制度概述 (3)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演变 (3)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现状 (4)
二、新时期人民调解制度面临的问题 (4)
(一)机构建设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4)
(二)人员素质普遍偏低 (5)
(三)调解范围较为单一 (5)
(四)法院指导与司法审查尚未落实 (5)
(五)经费欠缺较为严重 (6)
三、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的几点建议 (6)
(一)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相关立法 (6)
(二)完善机构建设与运作机制 (7)
(三)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及调解质量 (7)
(四)拓展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范围 (8)
(五)建立强制司法审查机制 (8)
参考文献 (10)
内容提要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它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劝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解,从而消除纠纷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具有群众性、民主性的特征,其性质是一种司法辅助制度,是一种人民民主自治制度,是人民群众解决纠纷的一种手段。
用调解的方式平息民间纠纷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是在民间调解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经历了对旧的民间调解进行改造和扬弃的漫长过程。目前,我国人民调解工作已取得显著成绩,并引起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兴趣和广泛好评,享有“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的美誉。
然而,面对新的形势,人民调解制度仍面临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机构建设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人员素质普遍偏低;调解范围较为单一;法院指导与司法审查尚未落实;经费欠缺较为严重等。
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相关立法,要完善机构建设与运作机制,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及调解质量,拓展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范围,建立强制司法审查机制。
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
陈娟娟
一、人民调解制度概述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它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劝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解,从而消除纠纷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一个工作委员会,其专门职责是调解民间纠纷”。1989年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人民调解是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自治活动,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它通过人民群众自己选举出的调解组织,专门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化解社会矛盾,增进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由此可见,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具有群众性、民主性的特征,其性质是一种司法辅助制度,是一种人民民主自治制度,是人民群众解决纠纷的一种手段。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演变
用调解的方式平息民间纠纷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在我国古代官制中就有“调人”和“地官”的设置,其职责是“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①这是当时的官府调解。同时,在劳动人民中,为了避免“官府衙门”的欺压和“刀笔讼师”的盘剥,有了纠纷常常邀请亲友长辈和一些办事公道、素孚众望的人出面调停,久而久之,就形成了民间调解的优良传统。
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是在民间调解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经历了对旧的民间调解进行改造和扬弃的漫长过程。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进程中,在继承古代民间调解的基础上,推广了依靠群众调解民间纠纷的做法,将自发的民间调解变成有组织、有领导、有章法的人民调解制度,这标志着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初步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调解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国家的确认。1954年3月22日政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人民调解制度,使人民调解工作开始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加强新时期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措施之一,进一步受到国家的重视,在1982年颁布的现行宪法中,第一次明确了人民调解在我国政治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使人民调解工作获得了巨大的发展。
人民调解制度基于民间的调处息讼制度而来,它的产生有一定的历史连续性。因为我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是在儒家思想礼治文化主导之下封建家族本位的农业型社会和中而立“不偏”、“不倚”的中庸之道自始至终与历史的轨迹紧密契合新的时代背景和新的社会变革也赋予了它新的特色。“自民
①《周礼·地官·调人》[M],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183页。
主革命时期开始,经过长期实践不断赋予这一制度以新的内容和活力,终于形成了现行的在群众自治组织主持下在自愿基础上公平合法地排解纠纷的人民调解制度。”②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现状
我国人民调解工作已取得显著成绩。目前全国已建立起人民调解组织近百万个,基本覆盖全国城市的街道、小区,农村的乡镇、村级组织和大中型企业。近两年来,全国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1200多万件,其中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矛盾纠纷960多万件,公民与法人及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240万件,调解成功率达到了95%以上。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平均每年5万多起,化解、疏导群体性上访平均每年4万多起。③人民调解这个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已经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之一。
调解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的明显提高,离不开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的提高。据了解,在我国800多万名人民调解员队伍中,绝大多数不仅直接来自基层,与人民群众联系密切,还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全国29个省区市组织开展了培训,其中8个省市实行了考试、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全国接受培训的调解员已达350万人。④
人民调解制度已引起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兴趣和广泛好评,享有“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的美誉。“许多西方国家日益重视非讼解决机制,强化解决纠纷手段和方法的多样化,这是因为人们已经意识到民事诉讼机制在解决民事诉讼纠纷方面的非完美性。”⑤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制度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的一项优良制度,是解纷息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有效制度,符合我国国情、民情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具有强大和旺盛的生命力。
二、新时期人民调解制度面临的问题
(一)机构建设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建设状况不太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条例》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置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此可见传统的人民调解组织主要是居、村委调委会和企事业调委会。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变动,原有经济组织的解体,生活区的拆迁,农村人口的大量外流及城市外来人口的分散,都使原有的调解机构消失或难以发挥作用。而新企业和新建居民小区中调解委员会和基层群众组织的建立又明显滞后,因此出现了大量人民调解组织不能发挥作用的空白地带。另外,居民聚居区的人口结构也发生了变化,这使得人民调解委员会原来依靠对居民和职工的熟悉和了解来主动发现和解决纠纷的工作方式
②曾建明、黄伟明:《回顾与展望---论完善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J],《中国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第1期,第1页。
③新华网记者李薇薇、吴晶晶:《人民调解组织:2年调解民间纠纷1200多万件》,
/newscenter/2005-03/01/content_2635170.htm,2008年10月16日访问。
④新华网记者李薇薇:《我国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约600万件民间纠纷》,
/legal/2004-02/24/content_1329573.htm,2008年10月9日访问。
⑤张卫平:《人民调解的新发展》[N],《人民法院报》,2002年9月30日,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