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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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室工作制度(7篇)

调解室工作制度(7篇)

调解室工作制度1、人民调解工作要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2、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3、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一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4、调解前应当调查核实纠纷性质、争议焦点,纠纷原因;5、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6、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调解的纠纷外,调解纠纷可以公开进行;7、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8、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9、对已调解的较复杂的民间纠纷,要定期回访,做好记录,归档卷宗。

二、人民调解庭纪律1、调解参与人应当衣着整齐,举止文明;2、调解参与人进入调解庭,不得喧哗、吵闹。

在调解主持人许可下进行发言、陈述和辩论;3、公开调解的案件,旁听公民不得大声喧哗,寻衅滋事,扰乱调解庭秩序;4、对不遵守调解庭纪律的调解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调解主持人应及时制止并给予批语教育;5、对哄闹、冲击调解庭,造成财产损失的,除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外,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6、侮辱、诽谤、威胁、殴打调解人员或调解参与人,扰乱调解秩序情切轻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或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5、不得吃请受礼。

调解室工作制度(二)一、接待受理登记制度。

调解员应及时接待来访、来电群众,做到有访、有电必接,对接待情况要进行客观、真实、详尽的登记。

登记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具体纠纷事由、调解请求、登记人签名或盖章、登记日期。

对不属于调解室调解范围的纠纷,调解员应告知原委,并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随时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简单版(5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简单版(5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简单版1、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区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调解工作。

2、调解工作坚持。

“防激化、创三无、争先进”为主要目标,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3、经常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职工自觉学法、懂法、用法、不违法。

4、调查了解并及时掌握每个家庭及其它不安全因素,做到经常分析、研究、及时进行教育,及时化解,使一般纠纷不出单位,重大纠纷及时报告。

5、建立调解登记薄,做到调解有登记,件件有着落,使调解工作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6、调解委员会要经常组织调解人员进行学习有关__方针、政策、熟悉调解工作。

7、调解人员要经常深入群众,工作要扎实,方法要灵活,头脑要清醒,政策要明确。

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1、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强民事调解组织建设网络化。

2、及时发现,依法调解,妥善处理和疏导矛盾纠纷,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民转刑案件和非正常死亡的发生。

3、通过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纪法,尊重社会公德,努力减少民间纠纷的发生。

4、搞好矛盾纠纷信息工作,及时将辖区内民间纠纷的发生、发展和调处情况及建议,向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1、各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要认真做好排查工作,及时排查处理各类不安定因素;2、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实行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月的____号、____号、____号对辖区矛盾纠纷进行集中排查,并作好登记上报工作;3、各基层社区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的结果,每月____号、____号、____号报城区办事处调处中心;4、各排查单位将排查的不安定因素认真汇总,及时调处,按时上报,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矛盾纠纷登记制度(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二)、发生纠纷的情况。

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调解相关工作制度

调解相关工作制度

调解相关工作制度一、引言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为了规范调解工作,保障调解公正、高效地进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调解相关工作制度。

本文将对这些制度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参考。

二、调解工作基本原则1. 自愿原则: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当自愿参与,不得强迫。

调解结果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违背法律规定。

2. 公正原则:调解工作应当保持中立,调解员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调解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确保调解结果的公正性。

3. 及时原则:调解工作应当迅速进行,防止纠纷扩大和矛盾激化。

调解结果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达成。

4. 合法原则:调解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调解结果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5. 调解与诉讼相结合原则:调解工作与诉讼相互补充,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或调解解决纠纷。

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调解组织及其职责1. 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民间纠纷,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2. 行政调解组织:负责调解行政争议,提供行政调解服务。

3. 行业调解组织:负责调解行业内发生的纠纷,维护行业秩序。

4. 专业调解组织:负责调解特定领域的纠纷,如医疗纠纷、劳动争议等。

5. 社区调解组织:负责调解社区居民间的纠纷,促进社区和谐。

各调解组织应当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共同推进调解工作。

四、调解员队伍建设1. 选拔标准:调解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沟通协调能力和道德品质。

2. 培训制度:定期对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质。

3. 考核制度:对调解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激励调解员认真履行职责。

4. 回避制度:调解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调解工作程序1. 受理: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2. 调解准备:调解员了解纠纷基本情况,确定调解方案。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三篇)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三篇)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一、概述人民调解是指由社会治理参与者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和矛盾的一种公共服务机制。

为了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治化,制定本《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本》。

二、组织与人员(一)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由司法行政机关设立,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人民调解工作。

(二)调委会由专职调委和兼职调委组成,其中专职调委由司法行政机关选派,兼职调委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和法律人员推荐,经调委会确认后任命。

三、程序(一)接案与登记1.当事人可通过书面、口头、电话、网络等形式提起调解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有关证据。

2.接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备案,并通知当事人约定调解时间地点。

(二)调解及协议达成1.调解由一名主任调委主持,双方当事人必须全程参与。

2.调解程序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主持人应当坚守中立立场,保障当事人的自愿和平等原则。

3.在调解过程中,主持人应当切实履行调解员职责,倾听双方诉求,引导双方寻求共同利益点,推动调解协议的达成。

4.协议达成后,由主持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每人签署一份调解协议书,并由主持人签署确认。

(三)执行与效力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执行双方应当自觉履行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

2.对于不履行调解协议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

四、保障措施(一)宣传教育1.调委会应当通过宣传活动、媒体报道等方式,提高人民调解的知名度和受理率。

2.加强对社会公众的调解知识普及和法律教育,提高群众对人民调解的认识和支持。

(二)培训与评估1.调委会应当定期组织调解员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

2.建立调解员考核评估制度,对调解员的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三)法律保障1.依法保障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过程中的权利,对调解员及其他参与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调解队伍工作制度

调解队伍工作制度

调解队伍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调解队伍建设,规范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效能,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调解队伍组成1. 调解队伍由专兼职调解员、调解组织负责人和调解工作人员组成。

2. 调解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具备一定的调解经验。

3. 调解组织负责人应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责任心,具备一定的调解经验。

三、调解工作原则1. 自愿原则:调解工作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

2. 公正原则:调解工作应保持公正中立,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3. 及时原则:调解工作应迅速进行,及时解决纠纷。

4. 保密原则:调解工作中涉及的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密。

四、调解工作程序1. 接受调解申请:调解员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尽快与当事人联系,确认调解意向。

2. 组织调解:调解员应根据调解案件的特点和当事人的需求,选择适当的调解方式和时间。

3. 开展调解:调解员应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事实和争议焦点,引导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4. 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员应协助当事人双方草拟调解协议,经双方确认后,签署调解协议。

5. 调解结束:调解协议签署后,调解员应将调解协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

五、调解队伍建设1. 培训:定期对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调解技能和职业素养。

2. 考核:对调解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对优秀调解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合格的调解员予以调整。

3. 管理:建立健全调解员管理制度,明确调解员的职责和权利,规范调解员的行为。

4. 激励:对在调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调解员,给予相应的物质和精神激励。

六、调解工作保障1. 机构保障: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明确调解组织的职责和地位。

2. 人员保障:保证调解队伍中有足够的调解员,满足调解工作的需要。

3. 经费保障:为调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调解工作的正常进行。

4. 法律保障:依法保护调解员的合法权益,对恶意干扰、报复调解员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制度

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制度

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制度一、总则1. 为了加强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包括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方式。

3. 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机制1. 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排查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及时发现、掌握和报告矛盾纠纷情况。

2. 建立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完善调解制度,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调解工作水平。

3. 建立矛盾纠纷仲裁机制。

对于适宜仲裁的矛盾纠纷,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方式解决。

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公正、高效地处理矛盾纠纷。

4. 建立矛盾纠纷行政复议和诉讼机制。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及时地处理矛盾纠纷。

三、工作职责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提供必要的经费和人员保障。

2.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仲裁、行政复议和诉讼等工作。

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3. 调解员、仲裁员、行政复议人员和法官等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素质,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

四、工作程序1. 矛盾纠纷的排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排查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及时发现、掌握和报告矛盾纠纷情况。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应当及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

2. 矛盾纠纷的受理。

当事人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矛盾纠纷化解申请。

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

对于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处理。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章程范本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地区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调解,公平公正;(二)自愿调解,尊重当事人意愿;(三)注重调解实效,防止矛盾激化;(四)服务群众,维护社会和谐。

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二)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三)向有关部门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四)协助法院、行政机关等处理有关纠纷;(五)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人民调解工作程序第五条受理纠纷:(一)当事人自愿申请调解;(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调解条件的,予以受理;(三)对不符合调解条件的,告知当事人。

第六条调解员选任:(一)调解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思想品质、业务能力和群众基础;(二)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聘请,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调解过程:(一)调解员向当事人告知调解的性质、效力、权利和义务;(二)调解员调查核实纠纷事实,听取当事人陈述;(三)调解员依据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四)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调解协议书。

第八条调解协议的履行:(一)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第九条人民调解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得徇私舞弊、吃请受礼;(二)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三)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五)不得参与可能影响调解公正的活动。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章程由本地区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章程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调解纠纷工作制度

调解纠纷工作制度

调解纠纷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调解纠纷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注重调解双方的感情和利益,促进当事人自行和解。

第三条调解纠纷工作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调解纠纷工作应当注重预防,加强对矛盾纠纷的排查和化解,提高调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调解组织第五条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担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法律工作者、志愿者等担任。

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小组,调解小组由一名调解员和若干名网格员组成,负责网格内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三、调解员第八条调解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道德品质和调解能力。

第九条调解员的职责:(一)接受当事人申请,进行调解;(二)主动排查矛盾纠纷,及时调解;(三)协助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四)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调解程序第十条调解纠纷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接收调解申请;(二)审查调解申请,认为符合调解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调解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其他解决途径;(三)组织开展调解,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和辩论;(四)根据调解情况,提出调解方案;(五)当事人自愿和解的,制作调解协议书;不愿和解的,及时终止调解;(六)调解结束后,对调解情况进行总结,及时报告上级调解组织。

第十一条调解纠纷应当注重证据收集和固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调解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调解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解请求、调解结果等事项。

五、调解效力第十三条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书确定的义务。

人民调解规章制度

人民调解规章制度

人民调解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社会管理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人民群众自身的作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调解组织1. 设立调解委员会,包括主任、委员等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和社会志愿者组成。

2. 调解委员会设立专门办公室,负责协调、统筹和推进人民调解工作。

3. 调解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员,经过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4. 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方便人民群众就近进行调解。

5. 调解委员会通过宣传、培训等方式提高人民群众参与调解的意识和能力。

三、调解程序1. 申请调解:当事人可自愿向调解委员会提交调解申请。

2. 受理申请: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请后,依法受理并安排调解员进行调解。

3. 调解程序:调解员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事实,听取双方意见,协助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4. 缔结协议:当事人达成和解意见后,经调解员审核无争议后,缔结书面协议。

5. 履行协议:当事人双方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并通知调解委员会。

6. 结案确认:调解委员会核实协议履行情况后,确认结案。

四、保密原则1. 调解员和当事人对调解过程和协议内容应保密。

2. 调解委员会保护当事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

3. 泄露调解机构内部信息者,将受到严肃处理。

五、法律效力1. 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2. 遵守调解协议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一旦违约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法院可认可调解协议的效力,并执行协议内容。

六、监督机制1. 监督部门对调解委员会开展监督,确保其依法行使职责。

2. 当事人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调解程序不合法或不公正的情况。

3. 监督部门可以对调解员进行评定,对不合格者进行撤销执照处理。

七、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调解委员会有权根据需要对本规章制度进行修订。

3. 对于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将受到处罚并暂停调解资格。

以上为人民调解规章制度内容,各级调解委员会应严格遵守,并依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调解的工作制度

调解的工作制度

调解工作制度一、总则调解工作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民事、经济、行政等纠纷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调解工作,保障调解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制定本制度。

二、调解组织1. 调解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调解工作的组织。

2. 调解组织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法院、专业调解委员会等。

3. 调解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2)有相应的调解员队伍;(3)有完善的调解工作制度;(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调解员1. 调解员是指依法取得调解员资格,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

2. 调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良好的品行;(3)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调解能力;(4)经过培训并取得调解员资格。

3. 调解员应当遵守调解工作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利用调解工作职务便利谋取个人利益。

四、调解程序1. 调解程序的开始:(1)当事人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2)调解组织可以主动开展调解工作;(3)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开展调解工作。

2. 调解组织应当在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接受调解。

3. 调解组织接受调解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

4. 调解组织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5. 调解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6. 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7. 调解组织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五、调解工作规范1. 调解工作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2. 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应当保持中立,客观、公正地分析问题,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3. 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应当注重调解协议的履行,防止纠纷再次发生。

4. 调解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调解工作档案,妥善保管调解协议、调解书等材料。

5. 调解组织应当定期对调解工作进行总结,提高调解工作水平。

我国调解制度

我国调解制度

我国调解制度调解是一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环。

我国调解制度是为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高司法效率、保护当事人权益而设立的。

本文将介绍我国调解制度的特点、运作机制以及推动其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

一、我国调解制度的特点我国调解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地位明确:我国调解制度在法律上具有明确的地位。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明确规定了调解的定义、原则、程序和效力等方面的内容,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人的权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多元化参与主体:我国调解制度中,参与调解的主体既包括公共机构,也包括社会力量。

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以及社区、企事业单位都可以参与调解工作,形成了多元化的调解主体,增强了调解的可操作性。

3. 灵活高效:我国调解制度注重解决争议的灵活性和高效性。

调解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操作,具有较高的灵活性。

同时,调解相较于诉讼程序,更为高效快捷,可以迅速解决一部分纠纷,减轻了法院的压力。

4. 尊重当事人意愿:我国调解制度重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主张自愿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尽可能满足当事人的合理要求,以期达成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

二、我国调解制度的运作机制我国调解制度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纷纷扬扬:争议双方将争议提交给调解组织。

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请求,进行调解。

2. 处理甄别:调解组织对提交的争议进行甄别和处理。

甄别的目的在于确定争议是否适合调解,并评估调解的可行性。

3. 调解进行:符合调解条件的争议将进入调解阶段。

调解人将与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讨论,倾听双方的意见,寻求争议解决的最佳方案。

4. 协议签署:当争议得以解决,并达成共识后,当事人将会签署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需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

5. 协议履行: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应按照协议履行,解决争议。

三大调解制度

三大调解制度

三大调解制度
三大调解制度通常指的是法律领域中的三种调解方式,它们是: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社会调解。

以下是对这三种调解制度的简要解释:
1.司法调解:司法调解是指在司法程序中,由法院通过调解
员或法官主持,以解决争议和促进双方达成协议为目的的
调解活动。

司法调解通常发生在诉讼程序的早期阶段,帮
助当事人解决争议,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并促进双方达
成可行的解决方案。

2.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在行政机关或相关行政部门的协调
下进行的调解活动。

在行政纠纷、行政争议或行政事务中,行政调解通常由政府机构的调解员或行政人员主持,通过
调解双方的分歧和争议,促进协商一致,以达成解决方案。

3.社会调解:社会调解是指由社会组织、专业调解机构、社
工等第三方中介主持的调解活动。

社会调解通常发生在非
法律争议的范畴,如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商业争议等。

它通过公正、中立的第三方调解员来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对
话、协商和解决问题。

社会调解可以是完全自愿的,也可
以是在法律机构或法院推荐或指导下进行的。

这三种调解制度在不同领域和情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助于解决争议、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提高司法效率,并为当事人提供更加灵活和高效的解决方案。

同时,这些调解制度也需
要合适的法律框架和管理体系来确保公正、公平和法律保障。

人民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是指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为了解决社会矛盾,保障人民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调解机制。

它是通过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非诉讼化处理方式。

人民调解制度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首先是人民调解组织。

人民调解组织是人民调解制度的基础,它由基层政府设立,人民调解员由政府聘请或选举产生,履行职责需要的开销由政府予以拨付。

人民调解组织依法开展调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其次是人民调解员。

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是社区居民中的积极分子,经过专门培训授予调解员资格,是依法为居民服务的中介人员,负责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

其次是人民调解案件。

人民调解案件是指一方申请人根据调解协议履行调解公约或者依法履行,被申请人拒绝调解公约或者违反调解公约致使调解不成功,受调解人提出重复起诉的案件。

再次是人民调解程序。

人民调解程序要求依法、公正、公开、合规的原则,确保调解过程的顺利进行。

人民调解制度的目的是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首先,它能够迅速有效地解决矛盾纠纷,确保人民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与传统的诉讼程序相比,人民调解制度具有调解迅速、费用低廉等优势,可以满足人民的合法诉求,减少社会矛盾的扩大。

其次,人民调解制度能够帮助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主解决矛盾,增进了社区居民之间的和谐关系,促进了社区的共同发展。

最后,人民调解制度有助于加强自治和法治建设,提升社区居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然而,人民调解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人民调解员的质量参差不齐,有些人民调解员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不够扎实,导致调解结果难以令人满意。

其次,一些复杂的纠纷案件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到解决,需要进一步加强调解员的培训和引入专门的调解机构协助解决。

此外,一些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制度的认识有所偏差,认为调解结果不公正,导致调解不成功。

综上所述,人民调解制度是一种为了解决社会矛盾,保障人民权益而设立的调解机制,其作用是迅速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中国的调解制度

中国的调解制度

中国的调解制度(一)调解制度的概念和分类1、调解制度的概念调解制度是指经过第三者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

2、调解制度的种类中国当代的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政权的调解制度,它已形成了一个调解体系,主要的有以下四种:(1)人民调解。

即民间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

(2)法院调解。

这是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是诉讼内调解。

对于婚姻案件,诉讼内调解是必经的程序。

至于其他民事案件是否进行调解,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效力。

(3)行政调解。

它分为两种:一是基层人民政府,即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这是诉讼外调解。

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或劳动纠纷等进行的调解,这些都是诉讼外调解。

( 4 )仲裁调解。

即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进行的调解,调解不成即行裁决,这也是诉讼外调解(二)人民调解制度1、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和任务、原则(1)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一个工作委员会,其专门职责是调解民间纠纷。

”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是一种司法辅助制度,是一种人民民主自治制度,是人民群众自己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2)人民调解的任务《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五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3)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1、合理合法原则H、自愿平等原则川、尊重诉权原则2、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1)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宪法和调解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工作。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1. 引言人民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为社会治理提供了重要渠道。

为了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2. 人民调解的定义与意义人民调解是指由社区居民自主参与、倡导和组织的解决争议的方式。

它不仅可以缓解社会矛盾,增进邻里和谐,还可以减轻司法系统的压力,提高法律意识和公民素质。

3. 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人民调解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自愿原则:参与人民调解的各方要基于自愿,自发地主动参与调解活动。

- 公正公平原则:调解机构要保持中立立场,公正地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 充分协商原则:调解活动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充分发挥调解员的作用。

- 私密保密原则:对于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调解机构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证调解活动的私密性和保密性。

4. 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机构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 调解委员会:各级政府成立的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核心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各级调解机构的工作。

- 调解员队伍:由社会各界代表组成的调解员队伍是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力量,他们经过专门培训,具备一定的调解能力。

- 调解室:各级政府设立的调解室是调解员和当事人开展调解活动的场所。

5. 人民调解工作的程序人民调解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申请调解: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口头申请调解。

- 调解受理:调解机构对申请进行受理,组织调解员和当事人进行初步接触。

- 备案登记:当调解机构确定调解适用的范围后,将调解案件进行备案登记。

- 调解过程:调解员通过询问、倾听和引导等方式,帮助当事人化解争议。

- 协议签署:当事人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署调解协议。

- 调解结果执行:当事人根据协议内容履行义务,调解机构对协议的执行进行跟踪和监督。

6. 人民调解工作的优势和不足人民调解工作与诉讼相比具有一定的优势,包括: - 灵活性:人民调解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更加灵活和适应性强。

矛盾纠纷调解人员管理制度

矛盾纠纷调解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矛盾纠纷调解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调解工作质量,确保调解工作公正、高效、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二、人员选拔与任用1. 选拔原则(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具备法律知识、沟通能力、责任心和职业道德的人员。

(2)注重综合素质,优先选拔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

(3)优先选拔政治素质高、群众基础好的党员、干部。

2. 任用程序(1)自愿报名,经单位党组织推荐。

(2)参加调解人员选拔考试,考试内容包括法律知识、调解技巧、案例分析等。

(3)考试合格者,经单位党组织研究决定,予以任用。

三、培训与考核1. 培训(1)调解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调解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调解技巧、心理素质等。

(2)调解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调解业务培训,提高调解能力。

2. 考核(1)调解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调解案件数量、调解成功率、调解质量等。

(2)考核不合格者,经单位党组织研究决定,予以调整或解聘。

四、工作职责与纪律1. 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调解矛盾纠纷。

(2)积极履行调解职责,主动参与调解工作。

(3)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调解工作公正、公平、公开。

(4)做好调解案件记录,及时报告调解情况。

2. 纪律(1)调解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的财物、宴请、娱乐等利益。

(2)调解人员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不得利用调解工作谋取私利。

(3)调解人员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

五、奖惩1. 表彰奖励(1)对工作表现突出、调解质量高的调解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调解成功案例进行宣传,树立调解工作典型。

2. 惩处(1)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调解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2)对违法犯罪的调解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调解工作领导机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调解工作制度

调解工作制度

调解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调解工作,妥善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调解原则1. 公正公平:调解工作应保持公正、公平,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依法处理纠纷。

2. 自愿协商:调解过程应以自愿、协商为原则,鼓励当事人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

3. 及时高效:调解工作应迅速、高效,尽量减少纠纷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

4. 保密原则:调解过程中涉及的当事人信息应严格保密,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泄露。

第三条调解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及外部各类民间纠纷、轻微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调解工作。

第四条调解组织1. 公司设立调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调解工作。

2. 调解委员会由公司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及员工代表组成。

3. 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小组,具体负责调解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调解员资格与职责1. 调解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沟通能力和责任心,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2. 调解员负责对纠纷进行调查、调解,并撰写调解协议。

3. 调解员应遵守调解工作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调解程序1. 当事人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调解委员会应在收到调解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 调解委员会受理申请后,指派调解员进行调解。

4. 调解员与当事人沟通,了解纠纷事实,宣传法律法规,引导当事人自愿协商。

5. 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调解员撰写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6. 调解不成功的,调解员应向调解委员会报告,由调解委员会决定是否继续调解或采取其他解决方式。

第七条调解协议的执行与监督1. 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协议。

2. 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协议得到执行。

3.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将调解协议转化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判决。

第八条调解工作制度修订本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适时修订,以适应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

社区调解工作制度(通用6篇)

社区调解工作制度(通用6篇)

社区调解工作制度 (通用6篇)社区调解工作制度篇1一、在村民委员会领导和镇司法所指导下,调解各类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大力宣传法律、法规、政策,使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三、及时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

四、按上级要求建立各类台帐,并准确地进行登记造册,及时上报各类报表。

调解主任职责:一、认真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履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带领全体同志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负责调解委员会全面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调解委员会”的职能作用。

三、经常组织人员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学习法律法规,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两个”素质。

四、组织制订调委会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检查和督促。

五、不断实践,努力探索,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机制,勇于开拓进取。

调解委员会纪律:一、不得私立章法。

二、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不得对当事人施行和变相施行处罚。

四、不得吃请受礼,徇私舞弊。

五、不得对当事人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的态度。

六、不得接受当事人去营业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活动。

七、不得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八、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社区调解工作制度篇2第一条依据根据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关于办理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为全面落实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民事纠纷调解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目的进一步加强对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探索和实践人民调解工作新方法,提高我区人民调解工作水平。

第三条性质工作室为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的工作机构。

第四条职责工作室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调解纠纷当事人申请或区法院委托的民事纠纷。

二、承担委托人民调解的咨询工作;三、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四、协助对基层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五、及时向区法院和区司法局提供人民调解的各类统计报表、分析报告和信息简报等资料;六、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建议;七、负责对已受理的人民调解民事纠纷的转委托或协助调解工作。

调解工作日常管理制度

调解工作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调解工作,提高调解工作效率,保障调解工作依法、公正、公开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调解委员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调解委员会全体调解员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调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二)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三)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四)便民利民,提高调解服务质量。

第二章调解员管理第四条调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三)熟悉调解业务,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四)热心调解工作,有志于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五条调解员选拔、培训及考核:(一)调解员由本调解委员会聘请,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调解员;(二)调解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三)调解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六条调解员职责:(一)认真履行调解职责,公正、公平、公开地处理纠纷;(二)尊重当事人意愿,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四)积极宣传法律法规,提高当事人法律意识;(五)完成本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调解工作程序第七条调解工作程序:(一)当事人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接受申请;(二)调解员调查了解纠纷情况,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三)调解员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四)调解协议生效后,调解员监督协议履行;(五)调解工作结束后,调解员做好相关资料归档工作。

第八条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了解纠纷事实;(二)依法调解,不偏袒任何一方;(三)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四)调解过程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五)调解工作结束后,及时向本调解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四章调解档案管理第九条调解档案管理:(一)调解档案应当真实、完整、规范;(二)调解档案包括调解申请书、调解协议书、调解笔录、相关证据材料等;(三)调解档案归档前,应当进行整理、审核;(四)调解档案应当妥善保管,确保档案安全。

各类调解工作制度

各类调解工作制度

各类调解工作制度一、引言调解工作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通过公正、公平的调解,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调解工作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诉讼调解等多种形式。

本文将对各类调解工作制度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调解工作的发展提供参考。

二、人民调解工作制度1.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3)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2. 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3. 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5)不得吃请受礼。

4. 人民调解工作程序(1)受理纠纷;(2)调解准备;(3)调解实施;(4)调解协议的达成与兑现。

三、行政调解工作制度1. 会议制度行政调解工作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可以随时召开;主要是分析形势,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问题。

2. 集体讨论制度凡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争议纠纷,需经集体讨论研究解决。

3. 统计报告制度每半年对行政调解结案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并报上级部门。

当年行政调解工作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一并报送。

4. 回避制度与当事人或者争议纠纷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行政调解人员应当回避。

5. 受理登记制度对争议纠纷当事人的口头申请或者书面申请进行登记审查,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6. 案卷归档制度行政调解结案后,由调解人员按照调解工作程序和文书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进行卷内系统整理、排列、编号、装订成册,做到一案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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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调解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
谢谢!
专业调解机构制定有调解员名单,供当事人在个案中选定。调解员由专业调解机 构聘请经济、贸易、金融、投资、知识产权、工程承包、运输、保险、法律等领 域内具有专门知识及实际经验、公道正派的人士担任
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双方具有合同约束力,可以通过 法院的司法确认或者申请仲裁机构出具和解裁决书获得强制执行力
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 对属于其职权管辖范围内的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 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促成当事人解决纠纷
行政调解的方式
1.基层人民政府,即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 2.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或劳务纠纷进行的
调解制度
我国的调解方式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和专业机构调解等。
人民调解
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 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种司法辅助制度,是人民群众自己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 也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院提起诉讼。
调解协议的执行力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自调解协议 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 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符 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 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专员、书记员签 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专业机构调解
专业机构调解是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前或争议后,协议约定由依法成立的具有 独立调解规则的机构按照其调解规则进行调解。
调解机构
我国从事专业民商事调解的机构有中国国际商会(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北京 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等
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 事人。
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效力与判决书相同。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 制作调解书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调解
行政调解的法律效力
行政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 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仲裁调解
仲裁调解是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进行的调解
仲裁调解的方式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仲裁调解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在双 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调解,是诉讼内调解。
调解方法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 地进行。
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自愿原则 当事人平等原则 合法原则 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
Hale Waihona Puke 民调解的人员机构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人民调解的程序
1.当事人申请调解 2.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3.指定调解员或由当事人选定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4.达成协议 5.调解结束
调解协议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的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
录协议的内容。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
行。 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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