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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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调解制度的概述
(一)法院调解制度的概念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是人民法院在接受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时,不是直接进入审判程序,而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利争议在合法、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活动。
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调解方式一大特色是非对抗性,各方当事人都有机会阐明立场,力求达成一致的方案。法院在调解过程中考虑多方利益,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从而更有益于调解结果的被遵守和执行。
(二)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历史根源
当前有人认为中国法院调解制度不是诉讼程序,与现代法治精神和原则不相吻合,应该废除。但是如果我们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待这件事情,就能够发现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其存在是有一定历史根源的,它与我国历史悠久的传统文化和倡导“和为贵”的思想观念是分不开的。在中国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统治时期,使中国人习惯了人治而不是法治,如果有人涉讼,无论结果如何,将会受到人们的歧视,讼师也被斥为破会社会秩序的罪魁祸首。基层统治者为了巩固自己的政绩,往往不希望自己的统治范围有太多的诉讼案件,因为古代的县官不仅是当地的司法长官还担任行政长官,对出现的诉讼案件往往以调解结案,以避免打官司所带来的不可调和的后果,使人们习惯了遇到事情都息事宁人的处世态度。因此,调解制度在中国有根深蒂固的历史根源。
关键词:法院调解;民事纠纷;程序;问题;完善
Abstract
In the process of humans to seek a harmonious social order, law is always a way of implementation, but not all social relations can rely on the law to solve.With the development of our social economy, people's living standard gradually improve, interpersonal relationship is more complicated, and the accompanying is the highlight of various social contradictions, and in the new situation appeared many new types of civil disputes, the civil disputes if both to solve through the court litigation, is bound to increase the court's work burden, which affects the efficiency and quality of handling the case.So in the social transformation under the new form of civil dispute case should not only by the trial proceedings, also need to be solved through mediation.Therefore, perfect the court mediation system in our country, the court mediation system in our country play a good role, to better play to the judicial as safeguard so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 of the last line of defense, to ease social contradictions, promote social harmony.
Key words:court mediation;Civil disputes;Program;Problem;perfect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
作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之一,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适应了我国的基本国情,它的存在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和广泛的群众基础。相对于国外的诉讼制度来说,我国的民事调解制度,被国外称为“东方之经验”,作为中国的特色诉讼制度,现行《民事诉讼法》经过几次修改,在立法上对法院调解制度的规定已更加成熟,例如,2012年新修的《民事诉讼法》在一百二十二条增加的诉前调解程序和一百三十三条增加的庭前调解程序,但是,法律的规定是静态的,社会的发展是动态的,法院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其作用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本文将对法院调解制度进行理性思考和分析,并针对其制度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完善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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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 业 论 文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
系别法律系
专业法学
年级
姓名
指导教师职称教授
2015年 5月 20 日
摘要
在人类寻求和谐的社会秩序过程中,法律始终是一种实现的途径,但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能依靠法律来解决。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渐提升,人际关系更加复杂,与此伴随的是各种社会矛盾的凸显,并且在新形势下出现了许多新类型的民事纠纷,这些民事纠纷如果都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势必会增加法院的工作负担,从而影响办案的效率和质量。因此,在社会转型的新形式下民事纠纷既要通过诉讼程序中的审判程序来结案,也需要通过调解来解决。因而,完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发挥好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作用,才能更好的发挥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从而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三)法院调解制度的发展历程
作为一种悠久的法律传统,以调解结案的形式与中国诸多的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和文化观念是分不开的。而真正的调解制度的产生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之后,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地区和各个解放区成立了人民政权的司法调解制度,这一制度对当时解放区的人民解决纠纷提供了正规的渠道。这一时期对法院调解制度影响深远的人物是马锡五,他的审判方式因此又被称作马锡五审判方式。新中国成立后马锡五审判方式得到了进一步发展,由于马锡五审判方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许多地区都在倡导和推广这一审判方式。逐渐的调解制度就成为了我国民事审判的主要模式,成为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特色制度。所谓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在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将审判方式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一种模式。当遇到民事纠纷,马锡五然后就深入群众,联系实践,就地办案,简化审判程序,将审判程序与调解相结合。马锡五深入实地的调查研究,与人民群众面对面的交谈,了解案情,查明真相,化解纠纷的一系列做法受到了人们的一致称赞,并在很长的时间里影响着我国民事诉讼的进程,其中的很多具体做法都被直接的作为了新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如果说马锡五审判模式真正的开启了我国审判调解的先河,那么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确定的自愿、合法调解原则将是在立法层面上真正的确立了法院调解制度。之后这一原则虽然在立法层面上没有修改,但是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实践者对我国法院的调解制度的存废、修改都有着不同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也相继出台了许多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对法院的调解制度做出了统一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从提倡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案结事了”变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这一转变表明了最高法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立场,到了2012年新修的《民事诉讼法》,法律除了直接保留原来的自愿、合法的调解原则外,还增加了立案前的先行调解和庭审前的调解规定。从此,诉讼中的调解贯穿了立案前,庭审前,庭审中和庭审后的整个审判程序。这也表明了司法实践中在诉讼中进行调解的可行性,调解制度是非常适应现实复杂的审判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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