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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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2020)-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2020)-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2020)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3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2020年3月30日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和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向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收集、输送、处理雨水、污水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收集、输送、处理雨水和污水的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出资建设供本单位或者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三条城市排水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污水处理与综合利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排水工作的领导,将排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排水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的经费投入。

第五条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排水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县(市)区、开发区排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制定排水管理相关技术规范。

县(市)区、开发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排水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镇排水管理办法

城镇排水管理办法

城镇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排水管理,保障城镇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城镇排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污水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管道、窨井、沟(河)渠、泵站、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城镇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供本单位或者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四条本市城镇排水管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建管并重、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工作,将城镇排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城镇公共排水设施的资金投入,协调解决城镇排水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开发园区、景区管委会根据依法授权或者委托负责本区域内的城镇排水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园区、景区管委会做好城镇排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排水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园区、景区管委会确定的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管理工作。

市排水主管部门所属的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城镇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应急、卫生健康、市场监督、气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镇排水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设施。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是指为确保城市排水的安全、有效和环保指导性的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城市排水行为,促进城市排水系统的优化和协调发展,以保障城市公共卫生和环境质量的提高。

一、城市排水的问题城市的排水问题一直是个十分严重的问题。

由于城市的人口密度极高,排放的排水量非常大。

如果没有进行妥善的处理和管理,就会对城市的环境、水质产生严重的影响,甚至会的导致城市公共卫生危机。

其中,城市内部的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站也是很容易发现的环境问题源头。

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意义城市排水许可管理旨在通过许可和审核环节,谨慎审核、规范管理,确保排水的质量和数量达标,同时执行实施监督和稽核,对违反排水规定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惩罚,减少排水对人类生存环境的破坏,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和环境质量。

三、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具体内容1.许可范围:包括城市排水总体规划编制、工程建设、检查验收等。

2.许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规标准,同时要给予考虑到当地的地形环境和天气因素,考虑到污水排放的影响和配套设施的建设需求。

3.许可申请:实施必须要申请许可,其中要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设备配置和配套设施建设的情况等资料。

4.审核与批准:审核要充分考虑到排水是否符合规范、地段是否适宜、排放的污水量是否符合现有的环保法规标准等;审核通过后才能给予许可。

5.监管和执法:要加强对企业的生产过程、排污过程、污水处理情况的跟踪监管,并对违犯规定的企业进行惩罚处理。

四、典型案例在中国,比较出名的城市排水管理案例是北京市。

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人口极多,排水问题非常复杂,这样的一个大城市,只有不断优化和建设排水系统,才能提高城市生存环境的质量。

为此,需要建立完善的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工程系统,实施科学、规范的排水管理制度。

五、结语总之,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意义十分重大,完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体系,是保证城市环境保护的根本保证。

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肥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17•【字号】肥政字〔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经开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以上驻肥各单位: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市政府对截至2019年5月31日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确认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8件,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8件。

现将有关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2.3)。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经统一登记编号后继续执行,有效期以本次公布为准;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后实施;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各责任部门应核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职责范围内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在肥城政务网和本部门网站及时公开(具体格式见附件4)。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行政规范性文件信息公开格式规范肥城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17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行政规范性文件信息公开格式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信息公开规范格式:文件名称+题注+正文,题注位于文件名称正下方括号内,主要载明文件编号、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发布日期、有效期以及修改、废止等动态信息。

关于印发肥城市×××办法的通知(示例)〔肥政×〔××××〕××号,FCDR-20××-×××××××,20××年×月×日发布,根据《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肥政字〔2020〕号)的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年×月×日〕。

排水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排水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排水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护水资源,提高城市抗灾能力,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依法制定,遵循以人为本,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第三条城市排水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排水管理应当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促进政府、企业和居民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实现城市排水管理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排水管理的组织体系,明确责任权限,保障城市排水管理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六条坚持以节约用水为主、减少排水为辅的原则,提倡绿色排水、资源化利用。

第七条坚持污水与雨水分流的原则,优先考虑污水排放管理,加强雨水管理,确保城市排水系统的稳定运行。

第八条坚持市政排水和工业排水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市政排水系统和工业排水系统,防止交叉污染。

第九条坚持排水管理和水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设计、有效运行,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

第十条坚持全面推进城市排水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居民的主体作用,促进共建共治共享。

第三章城市排水管理体制第十一条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城市排水管理委员会,明确职责权限,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市政府应当设立城市排水管理局,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具体实施,制定城市排水管理计划,监督检查城市排水系统的运行。

第十三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企业的管理,明确责任,完善服务,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市政排水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四条城市排水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排水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时处理故障,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市政排水系统的畅通运行。

第十五条城市排水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城市排水管理信息平台,统一收集、处理、发布城市排水相关信息,提升城市排水系统的智能化管理水平。

第四章城市排水管理措施第十六条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排水规划编制,科学规划城市排水系统,合理布局管网,提高城市排水系统的运行效率。

城镇排水工程管理制度范本

城镇排水工程管理制度范本

城镇排水工程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排水工程管理,保障城镇排水系统运行安全稳定,保护城市环境,促进城镇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城镇排水系统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负责城镇排水工程管理,市政府建设、水务等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第四条市政府建设、水务等部门应根据本管理制度开展城镇排水工程管理工作,并定期对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

第二章城镇排水工程设计第五条城镇排水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考虑城镇规划、地质、气象等因素,保证城镇排水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

第六条城镇排水工程设计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采取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尽量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第七条城镇排水工程设计应经过专业设计单位审核并报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工程建设。

第三章城镇排水工程建设第八条城镇排水工程建设应按照设计方案,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第九条城镇排水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设计方案存在问题或无法实施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并报批,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条城镇排水工程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施工进度和质量,做好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进度符合要求。

第四章城镇排水系统运行管理第十一条城镇排水系统运行管理应定期进行巡检、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工程安全稳定。

第十二条城镇排水系统运行管理应建立健全数据监测系统,定期记录排水系统运行情况,对设备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工作。

第十三条城镇排水系统运行管理应根据排水系统运行情况,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保证城镇排水系统持续稳定运行。

第五章城镇排水工程维护管理第十四条城镇排水工程维护管理应定期进行设备设施维修、更换工作,确保城镇排水系统设备长期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城镇排水工程维护管理应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定期对城镇排水系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城镇排水工程维护管理应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员工技术水平和维护能力。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条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城市排水质量,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市排水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可靠、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排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排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城市排水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城市排水设施布局和规模;(二)排水管网设计标准;(三)排水设施建设时序;(四)排水设施维护和管理要求;(五)排水设施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第八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城市排水规划;(二)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三)采用先进、实用、节能、环保的技术和工艺;(四)确保排水设施的安全、可靠、经济、美观。

第九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施工安全和排水设施质量。

第三章管理与维护第十一条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制度,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城市排水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三)有稳定的维护队伍和完善的维护制度;(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三条城市排水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定期检查、维护排水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二)及时修复损坏的排水设施;(三)及时清理排水设施内的垃圾、污泥等杂物;(四)保障排水设施的安全和畅通。

城镇排水管理办法

城镇排水管理办法

城镇排水管理办法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人口的快速增长以及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城镇排水管理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城镇排水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城镇排水系统的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城市排水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一、排水系统规划城镇排水系统规划是城市排水管理的重要环节。

在城市规划阶段,应充分考虑地形地势、气候条件、地下水位等因素,科学规划城镇排水系统的建设。

根据不同区域的特点和需求合理划分排水范围,同时结合城市发展的步伐,确保排水系统能够适应城市的变化和承接未来的发展需求。

二、雨水排放和污水处理在城镇排水管理中,雨水排放和污水处理是两个重要的方面。

有效处理城市的雨水和污水,不仅可以维护城市的环境卫生,还可以保护地下水资源的安全。

因此,建立健全的雨水排放和污水处理系统至关重要。

优化城市排水网络,加强对雨水的收集和利用,同时加强对污水的收集与处理,推广现代化的污水处理技术和设备,以降低环境污染。

三、排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城镇排水管理办法还关注排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城市排水系统由下水道、雨水排放设施、水泵站等构成,这些设施的良好建设和维护对于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确保排水设施的建设符合规范和标准;定期进行设施维护,修复损坏设备,清理堵塞管道,确保排水设施的畅通。

四、加强监管和责任追究城镇排水管理办法还应加强监管和责任追究机制。

建立健全的城镇排水管理机构,制定排水管理标准和操作规程。

同时,加强监管力度,对违规排水行为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

鼓励市民参与排水管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只有加强监管和责任追究,才能有效维护城市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五、应对气候变化的影响随着气候变化的不断加剧,城镇排水管理面临新的挑战。

城市面临的极端降雨、洪涝等风险不断增加,城镇排水系统的韧性和适应能力亟需加强。

因此,在城镇排水管理办法中,需要考虑气候变化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确保城市排水系统的安全运行、水环境的保护和公共利益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排水应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兼顾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水环境的保护。

第四条进行城市排水管理,应坚持防治结合、科学规划、统筹兼顾、源头控制原则。

第二章城市排水规划第五条城市排水规划是城市排水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包括城市排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工程总体规划等。

第六条城市排水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整体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明确城市排水发展目标和布局,合理划定区域功能分区,并统筹考虑城市排水工程、自然水体与城市排水的关系等。

第七条城市排水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应当按照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确保合法、公正、科学和可行。

第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排水总体规划的实施性分解,具体规划排水管网的布局、规模、技术要求等。

第九条城市排水工程总体规划是城市排水工程建设的总体性工作,明确城市排水工程的发展目标、重点工程、建设时序等内容。

第十章附则第八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所有。

附件:⒈合肥市城市排水总体规划图⒉合肥市城市排水控制性详细规划图⒊合肥市城市排水工程总体规划图法律名词及注释: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2年颁布的一部涉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是我国水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

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排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17年颁布的城市排水管理方面的法律,对城市排水的监管和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保护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范围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和维护第三条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改建、扩建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并经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条城市排水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且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第五条城市排水设施的维护,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清运和维修,确保设施运行正常。

第三章城市排水管网管理第六条城市排水管网的规划、建设和维护,应当按照城市发展规划,保证城市排水系统的良好运行。

第七条城市排水管网的建设者、运营者应当确保管网的畅通和安全,及时清理管道堵塞物,并加强巡查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第八条城市排水管网的拓展和改善,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求进行调整和优化,以提高排水效率。

第四章雨水污水分流管理第九条城市排水系统应当实行雨水和污水分流制度,确保雨水和污水分别得到合理处理。

第十条城镇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设雨水和污水分流管道,并接入城市排水系统。

第十一条居民生活区应当建设雨水花园或者雨水收集设施,将雨水及时回收利用。

第五章外来排水管理第十二条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使用或排放外来水源,应当申请排水许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外来排水的排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并经过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部门监督检测。

第十四条违反外来排水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排水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以前颁布的同类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详见附件1.附件:⒈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城市发展规划:指合肥市规划局制定和发布的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排水管理行为,保护城市水资源,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排水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排水许可管理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目的是保护水环境、优化推动城市排水建设与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城市排水应符合国家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污水排放标准,符合国家、地方有关城市排水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政策、计划及要求。

第五条凡在本城市排水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依法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

第二章城市排水许可证的申请和核发第六条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完成以下工作:(一)明确排放口坐标及建筑物属性用途;(二)提供排水工程的扩能计算;(三)进行污染物排放分析及风险评估;(四)制定城市排水管理规程、应急预案和环保措施。

第七条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本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要求后,颁发城市排水许可证。

城市排水许可证应按照标准格式制作,载明许可范围、使用条件、服务期限、证件有效期、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和机关印章等内容。

第八条本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审批工作。

复杂情况下,可按法定程序申请延长审批期限。

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要求,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颁发城市排水许可证;如不符合要求,需要重新申请。

第九条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接受监督检查,并按照许可证的内容执行防污控制措施,保障排放达标。

第三章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变更和失效第十条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应当申请变更城市排水许可证:(一)变更排放口坐标及建筑物属性用途;(二)施工技术、排放标准等发生变化;(三)发生重大影响排污物排放的修建或改建工程。

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洪涝灾害,改善城市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以下简称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公共管网、沟渠、泵站和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用于本区域排水的管道、沟渠、泵站和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设城区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范围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丽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排水的监督管理。

城市供水企业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的监督管理及执法,业务上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指导。

规划、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采取政府投资、市场融资等多种方式筹集建设资金。

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逐步实行政企分开、厂网分开、管养分开的运作方式和市场化运作机制。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共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制止和举报有功者,政府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排水规划和建设第八条本市建设区城市排水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水功能区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符合城市排水规划。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排水系统相关技术标准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城市排水系统能力的瓶颈。

下文是,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改善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以下简称雨水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公共管网、沟河渠、泵站和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用于本区域排水的管道、沟渠、泵站和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条城市排水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污水处理与综合利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环保、规划、财政、公安、价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排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法排水和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的排水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市排水专业规划,组织编制辖区内排水专业规划,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现有的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原则逐步进行改造。

城市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以及再生水需求量大的地区,应当规划建设小型污水处理厂。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排水专业规划,制定城市排水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等公共排水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肥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肥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肥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肥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14•【字号】肥政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肥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经开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以上驻肥各单位:现将《肥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肥城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14日肥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省和泰安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肥城市城市和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由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征收。

市财政、住建、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两部分。

具体征收标准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综合配套费。

以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工业项目,可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之前缴纳综合配套费。

未办理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通过第三方质量鉴定方式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的,应当补缴综合配套费。

建设项目实际建成面积超过规划许可面积的,经依法处理后,对予以保留的超建部分,应当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在原址上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建设项目,且能提供原房屋建筑面积缴费依据的,按现行标准征收新增建筑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使用城市自来水、管道天然气、集中供热的,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与供水、燃气、供热经营单位签订专项配套工程服务协议,在办理报装时缴纳专项配套费。

城镇排水工程管理制度

城镇排水工程管理制度

城镇排水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城镇排水工程管理,提高城镇排水工程运行效率和安全性,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居民生活品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城镇排水工程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

三、管理体制1. 建立城镇排水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城镇排水工程相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

2. 设立城镇排水工程管理岗位,负责城镇排水工程的日常管理和运营维护工作。

包括工程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维修人员。

3. 建立城镇排水工程建设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供城镇排水工程建设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四、城镇排水工程建设管理1. 城镇排水工程建设前,需进行详细的工程规划和设计,满足城市排水需求,同时考虑环保和资源利用。

2. 城镇排水工程施工前,需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

3. 城镇排水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进行安全监测和质量检验,确保工程建设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定。

五、城镇排水工程运营管理1. 建立城镇排水工程的运营管理台账,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保养,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2. 城镇排水工程运行过程中,需定期进行水质和水量监测,确保排水设施正常运行,不对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3. 城镇排水工程的日常管理需建立巡查制度,对排水设施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六、城镇排水工程维护管理1. 建立城镇排水工程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定期检修,确保设施运行安全可靠。

2. 制定城镇排水工程设施维护标准,对设施进行定期保养,延长设施使用寿命。

3. 建立城镇排水工程设施维护管理台账,对设施维护保养情况进行记录,为设备维修提供参考。

七、城镇排水工程安全管理1. 建立城镇排水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2. 提高城镇排水工程设备的安全性能,确保设施运行安全可靠,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3. 加强城镇排水工程设备的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维修人员的安全操作意识,及时处置设备故障和安全隐患。

城市排水管理制度

城市排水管理制度

城市排水管理制度一、总则1.1 目的与意义城市排水管理制度旨在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保障城市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预防城市内涝,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城市范围内的排水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及排水行为。

1.3 法律依据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排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二、排水设施规划与建设2.1 排水设施规划2.1.1 城市排水设施规划应遵循生态优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便于管理的原则。

2.1.2 城市排水设施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相衔接,充分考虑城市地形、气候、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

2.1.3 城市排水设施规划应制定近期和远期目标,确保规划的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2.2 排水设施建设2.2.1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确保建设质量。

2.2.2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采用先进技术,提高排水效率,降低能耗。

2.2.3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注重环境保护,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三、排水设施管理3.1 管理体制3.1.1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3.1.2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排水设施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责任、权限和程序。

3.2 管理内容3.2.1 排水设施日常巡查与维护(1)定期对排水设施进行巡查,发现损坏、堵塞等问题,及时进行维修、清淤。

(2)对排水设施进行定期检测,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3.2.2 排水设施应急处理(1)建立健全排水设施应急预案,应对突发性事件。

(2)加强排水设施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3.2.3 排水设施信息管理(1)建立排水设施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排水设施信息的实时监控、查询、分析。

(2)定期发布排水设施运行状况,提高公众对排水设施的认知。

四、排水行为管理4.1 排水许可4.1.1 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排水许可的审批和监管,确保排水行为合法、合规。

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肥城市河道管护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肥城市河道管护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肥城市河道管护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2.17•【字号】•【施行日期】2016.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肥城市河道管护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肥城市河道管护“河长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2月17日肥城市河道管护“河长制”实施方案为建立健全河道管护长效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更好地促进我市河道堤防管护、水面保洁、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提升,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特制订河道管护“河长制”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市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以解决河道防洪安全和生态安全问题为根本,创新管护机制,提升河道功能,发挥河道综合效益,将河道管理与环境保护、社会发展、人居环境改善、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提升有机结合。

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优先、政府主导、管控并举,通过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经费,明确职能责任,实现河道健康、管护有力、运行良好,为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二、目标任务按照“建立管护机构、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统一管护标准、严格管护考核”的要求,在全市分步推行“河长制”。

2016年底前,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全面落实“河长制”,主要包括大汶河、大汶河分叉河、汇河(康王河)、汇河北支(汇河)、漕浊河、小汇河、城东河、上金线河、东金线河、王士店河、浊河、龙山河等12条河道。

2016年7月底前,完成以上河道管理主体和工程管护主体登记等基础性工作;2016年底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河道分级分段网格化管理,基本建立起主体明确、职能清晰、体制顺畅、责任明确、制度健全、经费落实、运行规范高效的河流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城市排水安全管理制度

城市排水安全管理制度

城市排水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推荐城市排水安全管理制度(通用7篇)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

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城市排水安全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城市排水安全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规范城市排水行为,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完好与正常运行,治理与保护水环境,保护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排水有关的规划、建设、管养、运行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下设的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财政、环保、公安、城—管、交通、卫生、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市排水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市排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级管理、管养分离、雨污分流、分散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公共排水有关的规划、建设、管养、运行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所需经费从水利水务投资计划中安排。

第六条鼓励城市排水科学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现代化水平。

第二章城市排水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城市排水规划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交通、城—管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或者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交通、城—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公共排水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

第八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兼顾排水和防洪的需要,控制和预留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用地。

第九条下列情形,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城市排水规划编制排水实施方案。

排水实施方案应当包含设计文件、施工方案、产权归属等内容。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城市排水设施的;(二)因城市建设需要移动、改建公共排水设施的;(三)自行建设排水设施需要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的。

肥城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肥城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肥城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的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规划、水利、环保、卫生、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应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确保供水安全,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鼓励中水回用。

第五条城市供水事业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供水能力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二章供水水源第六条城市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是城市供水的重要水源。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节约用水工作。

第七条市政府组织建设、发展改革、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市环保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水利、建设、国土资源、卫生等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九条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内地下水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保障城市居民饮用城市供水企业生产的安全卫生水。

第十条城市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并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上报、公示工作。

第十一条在城市市区内严禁擅自凿井开采地下水。

确需取用城市地下水的,在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前,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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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08/01/24 【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控制城市水污染,改善城市水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排水设施建设和使用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和排放的行为。

第四条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管网、井池、泵站、污水处理厂、河道、沟渠、坑塘等有关设施。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市排水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市环保、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排水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排水设施建设项目须由市排水管理处初审,报经市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后施工。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要求,同时建设排水设施。

报批时,须附有增加排水设施及排水量的评估报告。

第九条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受益者集资、单位自筹、国内外贷款等多渠道筹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排水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排水户在自建排水设施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处,应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采样、检测流量、排水控制等装置。

连接排水设施的施工应由市政特许经营单位承担,市排水管理处负责监督实施。

具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排水户向市排水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排放污水设施的平面图及污水排放量、水质等资料,并填写《安装排水管道申请表》。

(二)市排水管理处组织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填写审核意见,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工程竣工后,市排水管理处提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设计要求及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城市排水应严格执行雨水、污水分流的规定,严禁雨水、污水混流排放。

现雨水、污水管道混接的排水户,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改造,逾期按擅自连接处理。

第十三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其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污水排放综合标准》及省、市有关标准。

第十四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建设施工临时排水,排水户必须先进行沉淀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五条凡使用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向市排水管理处申请排水许可,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排水户申请排水许可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排水申请;
(二)排水水质检测报告;
(三)用水量证明;
(四)自建排水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和竣工验收资料复印件;
(五)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排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排水许可决定。

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

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水申请人。

对符合排水标准的,核发《排水许可证》;排水水质轻度超标,对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不致造成严重损害的,可颁发《临时排水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治理,治理达标后换发《排水许可证》。

第十八条因建设施工需要向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当取得《临时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放。

第十九条《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长排水期限的,排水户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申请续期。

《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建设施工《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二十条排水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办理《排水许可证》的换发、变更、注销手续:
(一)住所迁移的;
(二)排水户名称变更的;
(三)排水量和水质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终止使用排水设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排水户必须严格按照排水许可的排放要求排水,并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二十二条排水量较大且水质经常变化的排水户,应定期向市排水管理处报送排水水质和水量数据资料。

第二十三条排水设施的维修和管理按下列分工负责:
(一)城市公用排水设施,由市排水管理处负责;
(二)排水户自建排水设施,由排水户负责;
(三)居民小区的排水设施,由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小区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排水设施的井盖、篦子出现破损、位移或丢失的,维修、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修复补齐。

排水设施发生破裂、堵塞、冒溢的,维修、管理责任单位要及时抢修。

维修、管理责任单位应定期清理排水设施,确保畅通。

第二十五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和其他易堵塞管道的物品;
(二)排放、堆放、倾倒易燃易爆及含有放射性、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等危及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危险品;
(三)在河道、湖塘内洗刷油类容器及宰杀畜禽;
(四)未经批准,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在沿河护栏、杆线及建(构)筑物上悬挂物品;
(五)擅自占用、移动或损毁城市排水设施;
(六)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办理《排水许可证》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
(二)擅自将自行建设的排水设施与城市排水管线连接的;
(三)未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排水设施如井盖、篦子出现的破损、位移或丢失及时修复、正位或补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排水设施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已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应在接到排水许可催办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排水登记手续;逾期按无排水许可手续处理。

第三十条以往颁布实施的有关城市排水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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