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上线作业人员和防护员统一着安全防护服装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安监函[20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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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服、防护工具使用的安全规定范文

工作服、防护工具使用的安全规定范文

工作服、防护工具使用的安全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为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从事生产作业的员工,包括生产车间、工程部门、仓储部门以及与生产相关的支持部门。

第三条生产作业涉及有机化工、冶金、机械、电气、建筑等多个领域。

员工在进行相应作业时,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正确佩戴工作服和使用防护工具。

第四条本企业将配备相应的工作服和防护工具,并进行定期检修和更换。

员工应严格遵守配备的工作服和防护工具使用要求,并妥善保管、及时更换。

第五条本企业将建立完善的工作服和防护工具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相关培训,充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使用技能。

第二章工作服使用规定第六条员工在进行生产作业前应穿戴工作服,严禁穿戴手术服、工作服过于破旧的衣物和私人服装。

第七条工作服应具备良好的防护性能和舒适性,颜色应醒目,便于辨识。

第八条工作服应配备齐全的耐磨、防火和防静电设计,针对不同作业环境或岗位的特殊要求,可以增加相应的附件。

第九条工作服应保持干净整洁,定期清洗,并保持衣物的色泽和织物的强度。

第十条工作服的佩戴式样,以及使用工作服时的注意事项,应在岗前培训中进行具体指导。

第三章防护工具使用规定第十一条防护工具是保障员工安全和健康的重要装备,员工应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十二条员工在进行高温作业时应配备防热手套、隔热面具、隔热服等防护工具。

第十三条员工在进行有机溶剂操作时应佩戴防毒面具、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防护工具。

第十四条员工在进行强酸、强碱作业时应佩戴化学护目镜、防酸碱手套等防护工具。

第十五条员工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应佩戴安全带、安全帽、防滑鞋等防护工具。

第十六条员工在进行电焊、电切作业时应佩戴防护面具、防护服、防护鞋等防护工具。

第十七条防护工具的消毒、清洁和存储应符合相关要求,定期进行检验和更换。

第四章工作服、防护工具的管理第十八条本企业将建立完善的工作服、防护工具管理台账,记录工作服和防护工具的配备、领取、归还和更换情况。

防护员培训复习题(驻站、现场)

防护员培训复习题(驻站、现场)

铁路局营业线上线作业平安考试复习题注:驻站防护员〔Ⅰ级〕同时应知晓现场防护员〔Ⅱ级〕的有关容。

一、驻站防护员〔Ⅰ级〕1、驻站防护员是施工维修单位派驻车站行车室的联络人员,目的就是为了提前掌握列车运行情况,为现场作业提供准确的预确报信息,对指导现场作业、遏制人身伤害、确保行车平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驻站防护员应由具备本工种中级及以上技能等级,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的正式员工担任,实习生、见习生、临时工、劳务工不能担任驻站防护员。

3、驻站防护员应责任心强,遵守劳动纪律,身体安康,语言思维表达能力清晰,无眼疾、耳疾、心脑血管等疾病。

4、驻站防护员必须熟知站场线路及信联闭设备知识、平安防护设置标准、常用的行车术语、信号显示意义、防护备品用途、防护方法、各种作业的程序和特殊情况下的应急处理知识等。

5、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等级指派防护员担当相应的防护工作,未取得Ⅰ级防护员证的防护员不得担任驻站防护员。

6、驻站防护员必须按规定着装,进入行车室必须佩戴?施工驻站员证?胸卡,携带防护员上岗证、?防护员通知记录本?、无线对讲机、备用电池、本区段列车时刻表、岗位平安风险控制卡、录音笔等。

7、驻站员在工作中不得影响行车室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得臆测行车,不得擅离岗位。

8、每名驻站防护员只承担不多于三个作业班的防护任务,并对承担驻站防护任务的作业班组、作业地点及工程在上岗前进展编号、掌握,作业中监控现场应答情况。

9、驻站防护员必须参加班组班前预想,掌握工作安排和平安本卷须知,做到六明确:明确作业工程、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机具、重点列车通过时刻以及平安本卷须知。

10、驻站防护员在接到现场防护员报告现场人员、机具、料具等全部撤出线路、清点完毕、可以撤离的指令后,在?驻站防护员到离岗登记本?上登记方可离开车站。

11、驻站防护员应准确掌握作业期间列车运行三小时阶段方案、调车作业方案和接发每趟列车闭塞预告、开车及变更等列车、车辆运行动态情况,车站值班员要主动配合驻站员了解掌握上述行车事项,并对驻站防护员履责防护情况进展监视互控。

防护员安全培训课件

防护员安全培训课件

科室分工
各电务(通信)段要加强防护员管理,安全科要指 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防护员管理台帐并实行动态 管理,监督落实防护员按照资格等级从事相应的防 护工作;职教科要本着“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 制订培训方案,建立考试题库,按时组织防护员安 全培训,确保培训合格、素质达标。各单位要加强 上线作业防护工作的检查,将上线作防护设置及防 护员的履职情况作为各级干部现场检查的重要内容 ,检查情况纳入考核。
第一次明确了“上线”、“作业”的含义。 上线系指:设置有护网的线路区段(含站内),需进
入护网内的;未设护网线路区段可能侵入限界的。 作业系指:天窗点内和天窗点外进行的固定设备
养护维修、工程施工、检查巡视、故障处理、抢险救 援和设备除冰(雪)、捡拾垃圾、除草等作业,以及 各类邻近营业线施工。
第17条 现场作业人员与现场防护员必须坚持同去 同归,作业中不得单独离开防护范围从事其它作业 。作业地点变动,必须及时通知现场防护员,不准 超出防护范围作业。
第18条 在桥梁上行走和避车时,严禁踩踏有裂纹 、放置不平的水泥踏板,严禁依靠护栏,防止高空 坠落。在桥梁上、隧道内作业时,应在桥梁避车台 、隧道避车洞内避车。作业人员要掌握作业点的具 体避车台(洞)位置和到达避车点时间,提前下道 避车。
4.当驻站防护员需进入机械室处理或判断故障时 ,必须先通知现场作业人员下道避车,在确认现场 人员已经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可离开行车室。
5.故障处理完毕后,驻站防护员要确认现场人员 全部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可在运统-46销记恢复设 备使用。
线避车制度;避车一律到距离作业地点较近的路肩 ,工料机具带出限界以外。天气不良或瞭望条件困 难地段,必须坚持多线避车(任何一线来车都下道 避车)。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京安监发〔2016〕18号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的通知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安全监管机构,各市属国有企业,有关单位:为指导本市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2月24日2附件: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本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和谐宜居之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管理力量、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应急救援到位。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预防控制体系,全面深入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3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活动依法需要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相应的许可资质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修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修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修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6.22•【字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修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区应急管理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市局各处室、执法总队、局属事业单位,各相关单位: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市应急管理局对印发的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对下列文件中的部分内容予以修订。

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安监发〔2008〕164号)1.删除文件第二十二条中“,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资格”的内容。

2.删除文件第二十三条中“,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资格”的内容。

二、《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安监发〔2014〕11号)删除文件第二十八条“考生存在考试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予以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处理。

”三、《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生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安监发〔2014〕127号)1.删除文件第五条第三项中“,且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决定”的内容。

2.删除文件第八条中“,且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内容。

3.删除文件第十条第二款中“,且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内容。

4.删除文件第十三条“对考生作出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且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处理决定,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在市安全监管局网站()上予以公告,并进行及时更新。

营业线上线作业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营业线上线作业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营业线上线作业安全防护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线上线作业的安全,预防工作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和伤害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下面是关于营业线上线作业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应包括的内容:
1. 安全制度和规章制度:制定明确的安全制度和规章制度,包括工作流程、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明确线上线作业人员的职责和行为规范。

2. 安全培训和考核:对线上线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作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意识培训,并定期进行考核,确保人员熟悉操作程序和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

3. 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具: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具,如安全帽、安全绳、安全网等,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4. 安全监控和检查:采取安全监控技术手段,对线上线作业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同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等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

5. 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理程序和责任人,并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6. 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对线上线作业安全的管理责任,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机制,确保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7. 安全宣传教育: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倡导安全文化,形成良好的安全氛围。

以上是关于营业线上线作业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应包括的基本内容,具体执行时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制定和调整。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鉴于《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已于2015年7月1日废止,为加强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依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规范》提出如下要求:一、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学习《规范》,指导用人单位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按照《规范》要求完善工作制度,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要引导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积极利用市场机制、行业自律等方式,规范行业行为和企业管理,为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要把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用人单位落实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各项要求,对未给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或者配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依法予以处罚。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5年12月29日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关于统一劳保穿戴的通知范文

关于统一劳保穿戴的通知范文

关于统一劳保穿戴的通知
为树立公司统一、规范的企业员工形象,规范员工行为,保障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实行上班时间统一劳保穿戴的要求,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从6月2日起,全体员工工作时间必须着新式淡蓝色夏季衬衫工作服,严禁穿背心、短裤、裙子、拖鞋等不安全着装。

二、生产员工还必须穿劳保鞋,生产女员工要将头发盘起,确保人身安全,做到安全生产。

三、个别员工暂无工作服的要着与工作服相近似的衣服。

四、员工要爱护、妥善保管工作服,注意仪容仪表,务必保持工作服整洁、得体、正常穿着,经常换洗。

五、各部门要督促本部门员工遵守工作期间的着装要求,办公室将对员工着装行为规范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穿着不规范者将对责任人及部门领导进行批评、考核。

特此通知。

办公室
X年X月X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2.07•【字号】津安监管一字[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安监管一字[2007]11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和《关于印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中关于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要求,为加强我市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使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规范我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一、市、区县安全监管局对全市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检测检验、经营和使用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同时加强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企业的执法检查工作。

二、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检测检验单位应遵守《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要求,确保产品的安全性能,并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进行检测检验,并对所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负责。

三、市安全监管局加强对检测检验机构抽检工作的监督,组织对生产、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单位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抽检工作。

经检测合格的产品,取得抽检批次相应的安全标志(包括:安全标识、安鉴证)后,应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加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方可销售。

四、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营业线上线作业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简易版

营业线上线作业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简易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订:XXXXXXXX20XX年XX月XX日营业线上线作业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简易版营业线上线作业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简易版温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应用在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文档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请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套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营业线上线作业的安全防护控制,防止机车车辆伤害、触电伤害事故的发生,确保运行秩序良好和运输安全生产。

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安全法规制度,本着不设置防护不准上线作业的原则,特制定北京铁路局营业线上线作业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局内运输、客运、货装、机务、车辆、工务(工电大修、客专维修基地)、电务、建设、土地房建、物资、多经等系统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局外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合资铁路单位在局内营业线的上线施工维修和相关作业。

第三条局外单位在局内营业线和临近营业线施工作业时,除按照《关于公布〈营业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铁师〔2008〕435号)和《关于公布〈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补充办法〉的通知》(京铁师〔2010〕249号)规定外,还需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防护设置第四条上线系指:设置有护网的线路区段(含站内),需进入护网内的;未设护网线路区段可能侵入限界的。

作业系指:对设备进行维修施工、检查巡视、故障处理、抢险救援和打冰除雪作业等。

专用线除外。

第五条凡上线作业必须设置好防护,未设置防护严禁上线。

工作着装及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工作着装及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着装及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第一版)编制部门:质量安全部发布时间:2015-4-1编码:CGE-HSE-0002目录1目的 (3)2 使用范围 (3)3定义 (3)4职责 (3)4.1 质量安全部 (3)4.2 项目经理部 (3)5管理内容与要求 (3)5.1 总体要求 (3)5.2 安全帽管理使用要求 (6)5.3 眼部和面部保护要求 (6)5.4 足部保护要求 (7)5.5 手部保护要求 (7)5.6 听力保护要求 (7)5.7 呼吸保护要求 (7)5.8 坠落保护要求 (8)5.9 信号员和安全反光背心使用要求 (8)6 附录 (8)附件1: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9)1目的为规范现场工作着装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明确人员基本着装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范围、职责和要求,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2008)》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2 使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及项目经理部与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公司长期联营企业可参照执行。

3定义无4职责4.1 质量安全部1.负责制定与修订工作着装及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2.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4.2 项目经理部1.负责要求并确保其所有人员,包括分包商和所有相关人员进入现场时按照本办法要求正确穿戴工作着装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2.负责组织检查并整改存在的问题。

5管理内容与要求5.1 总体要求5.1.1 个人防护用品须经各项目HSE负责人确认后,方可在现场使用。

5.1.2 现场个人防护用品的选择应该符合国家标准《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2008)的要求。

5.1.3 公司质量安全部应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结合企业施工实际,制定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报企业总工程师审核批准后,贯彻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任何变更(现行劳动防护用品标准见附表1)。

站台雨棚管理规则

站台雨棚管理规则

北京铁路局石家庄建筑段文件石建技[2012]7号关于公布《石家庄建筑段站台、雨棚限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科室、车间:为进一步加强站台、雨棚限界管理,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石家庄建筑段站台、雨棚限界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七日石家庄建筑段站台、雨棚限界管理实施细则1 总则1.1 铁路站台、雨棚是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设施,是与行车有关的重要房建设备,为加强管理,保证行车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1.2 站台、雨棚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铁路的建筑限界,曲线部分限界应按规定加宽。

2 管理机构及职责2.1 管理机构2.1.1 为加强站台、雨棚的管理工作,成立站台、雨棚限界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段长副组长:主管副段长组员:房建技术科科长、主管工程师、各车间主任。

2.1.2 设立站台、雨棚限界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房建技术科,由技术科科长负责,成员为各技术主管人员。

2.1.3 各车间成立由车间主任任组长,技术员、工长、检修组长为成员的车间站台、雨棚限界管理小组,具体指导本车间的站台、雨棚限界管理工作。

2.2 部门职责2.2.1 站台、雨棚限界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2.2.1.1 依据铁道部、路局有关文件精神及要求,对站台、雨棚限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2.2.1.2 根据路局的站台管理办法,明确各部门职责。

2.2.1.3 监督、指导站台、雨棚限界管理工作。

2.2.2 站台、雨棚限界管理办公室的职责2.2.2.1 执行铁道部和路局站台、雨棚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单位站台、雨棚管理实施细则。

2.2.2.2 检查、指导车间、工区做好站台、雨棚限界管理工作。

2.2.2.3 负责组织站台、雨棚建筑限界的测量、资料归集和整理工作,掌握站台雨棚的技术状态,负责数据统计资料上报工作。

2.2.2.4 经常对管内的站台、雨棚进行检测、复核。

2.2.2.5 制定站台、雨棚病害整治计划。

2.2.2.6 负责上报整体超高、超限站台、雨棚整治计划建议。

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管理制度

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管理制度

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保证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规范各类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及外来工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所涉及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管理。

三、职责
1. 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各部门对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正确使用,并进行检查与考核。

2. 各部门负责根据作业性质和员工岗位,为员工配备合适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确保其有效性。

四、管理要求
1. 人力资源部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使用培训,确保员工能够正确使用。

2. 各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对所属员工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

如发现损坏或过期,应及时进行更换。

3. 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不得随意取下或更换。

4. 对于特殊岗位或特殊工种,应选用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5. 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应存放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地方,避免阳光直射和潮湿。

6. 任何员工不得私自挪用、损坏或转让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五、相关记录
1. 《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检查记录表》
2. 《员工培训记录表》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并修订。

2.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执行,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

工作着装及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工作着装及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着装及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第一版)编制部门:质量安全部发布时间:2015-4-1编码:CGE-HSE-0002目录1 目的............................. 错误!未定义书签2 使用范围. ................................................. 错误! 未定义书签3 定义............................. 错误! 未定义书签4 职责............................. 错误! 未定义书签质量安全部. ................................................ 错误!未定义书签项目经理部. ................................................ 错误!未定义书签5 管理内容与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总体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安全帽管理使用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眼部和面部保护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足部保护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手部保护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听力保护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呼吸保护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坠落保护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信号员和安全反光背心使用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6 附录. .................................................... 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1: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1 目的为规范现场工作着装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明确人员基本着装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范围、职责和要求,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11651-2008)》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资料汇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2018年1月15日

【资料汇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2018年1月15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2018年01月19日来源: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解决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现就《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有关内容主要修改事项通知如下:一、删除第七条第二款“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删除第十一条(一)中第二款“工作场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中的确定人类致癌物质(见附件3),当浓度达到其1/2职业接触限值(PC-TWA或MAC)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三、删除第十八条,将原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四、删除附件3,并将原附件4改为附件3,原附件5改为附件4。

现将修改后的《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重新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8年1月15日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北京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北京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北京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北京市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提高劳动生产率,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而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各企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新。

首先,根据工作环境的不同,北京市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例如,在建筑工地,要求工人配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防护鞋、防护手套等;在化工厂,要求工人配备防毒面具、防护服等。

这些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在不同工作环境下的安全。

其次,北京市还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标准。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经过正规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如高温作业、有毒气体作业等,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标准更是严格要求,以确保劳动者在高风险环境下的安全。

此外,北京市还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新。

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一段时间后会出现磨损、老化等情况,如果不及时更换,就会影响到劳动者的安全。

因此,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更新。

最后,北京市还对违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的企事业单位进行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对于故意不配备或者配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事业单位,将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这些措施的出台,有效地提高了企事业单位对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的重视程度,促进了劳动安全生产的持续改善。

总之,北京市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贯彻执行,也是对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保护。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确保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大监督力度,严厉打击违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的行为,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

2024年对施工人员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2篇)

2024年对施工人员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2篇)

2024年对施工人员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和促进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的人员,包括施工工人、工程技术人员、监理人员等。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人员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确保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的人身安全。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作业的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施工人员需要配备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种类和数量。

同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备。

第五条:施工人员应当按照工作需要佩戴个人安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拆卸或不按规定佩戴。

第二章:施工人员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管理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合理配备施工人员需要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头盔、安全鞋、安全带、防护手套、防护面具等。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个人安全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及时更换破损或失效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第八条:施工人员应当对个人安全防护用品进行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和损坏。

第九条:施工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说明正确佩戴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自检。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个人安全防护用品进行统一管理,建立配备登记和领用登记制度,确保施工人员配备齐全。

第三章:施工人员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第十一条: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必须佩戴规定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严禁未佩戴个人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二条: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施工人员不得佩戴无标志、过期等失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三条:施工人员在佩戴头盔时,应当保证头盔与头部贴合,扣紧下巴带。

在佩戴安全鞋时,应当保证鞋带扎实,鞋底无脱落。

第十四条:施工人员在佩戴安全带时,应当正确系好,并定期检查安全带是否损坏。

同时,使用安全带时应当选择牢固的固定点,并保持正确的操作姿势。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京安监发[2014]1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发布日期】2014.01.28【实施日期】2014.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安监发〔2014〕11号)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制定了《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1月28日附件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工作。

本市开设的特种作业类别和操作项目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女50周岁(含)以下、男60周岁(含)以下;(二)经本市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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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铁路局安全监察室
京安监函〔2006〕3号
关于规范上线作业人员和防护员统一着防护服装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运输站段,房产建筑总段,物资供应总段:
为贯彻落实路局《防止机车、车辆人身伤害安全措施》(京铁安监[2006]247号)文件精神,确保线上作业人员安全,结合路局直管站段和即将开始第六次提速的实际,针对上线作业安全防护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上线作业人员和防护员统一着防护服装的管理办法,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上线作业人员统一着防护服装的规定
1、所有上线作业人员要统一着带有夜间反光标志的防护坎肩或带有反光标志的黄半袖衫。

2、所有线上作业防护人员要统一着带有夜间反光标志的防护坎肩。

3、车务调车作业人员、车辆检车作业人员(设安全牌防护的线路上作业时)、供电天窗作业人员和轨道车运搬工统一着带有夜间反光标志的工作服(夏季着带有反光标志的黄半袖衫)。

4、雇佣的临时工、民工上线作业的着装,由本单位根据有关安全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

二、防护员佩带防护标志的规定
1、工务系统防护员戴浅黄色防护帽,佩带菱形臂章(臂章为红底黄字,印有防护员字样和单位编号)。

2、电务系统防护员戴桔黄色防护帽,佩带黄色袖标(袖标为黄底红字,印有防护员字样和单位编号)。

3、供电系统防护员戴黄色安全帽,佩带菱形臂章(臂章为红底黄字,印有防护员字样和单位编号)。

三、各系统上线作业人员着带有夜间反光标志的防护坎肩或着带有反光标志的黄半袖衫范围
1、车务系统
道岔清扫人员,站场拣拾垃圾人员,减速顶维修人员,客车上水人员,商检作业人员。

2、工务系统
巡检、测量、探伤人员,日常维修、施工作业人员,施工监护作业人员以及线路抢修人员,站场排水沟施工作业人员。

3、电务系统
设备巡视、检修或施工作业人员,施工监护作业人员以及设备抢修人员。

4、供电系统
接触网日常检修、巡视、测量人员,地线防护人员,故障抢修人员,线路上检修电力设备或给水设备人员。

5、车辆系统
红外线巡检作业人员,脱轨器维修作业人员,上线处理故障车辆抢修人员(进入车底作业人员除外)。

6、建筑系统
在站台边缘施工作业人员。

四、其它要求
1、各单位要加强防护服装的发放管理工作,防护服装日常保持清洁,反光效果良好。

2、防护员及上线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要按规定将防护坎肩穿在所有衣物的最外层,并不得被其它衣物遮盖。

3、各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在车间、班组公备一定数量的防护坎肩,并制定公备防护坎肩的管理办法。

4、各单位配发的防护坎肩等防护服装和黄色防护帽的数量、计划,提前报所在地区物资供应段,由局内多经服装厂统一制作。

五、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5日起执行。

其他单位有关工种的上线作业人员着装比照本办法执行。

二○○六年九月五日
主题词:安全防护服装通知
抄送:运输处,货运处,客运处,机务处,车辆处,工务处,电务处,物资管理处,土地房产管理处,各铁路办事处。

北京铁路局安全监察室 2006年9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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