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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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材料施工管理规定

耐火材料施工管理规定

耐火材料施工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明确耐火材料工程(以下简称“耐火材料工程”)的施工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耐火材料是消防安全技术管理重要的组成部分,应严格按照本规
定执行。

3、凡有耐火材料施工的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按照有关规
范的要求来实施施工。

4、本规定所称耐火材料工程,是指使用耐火材料、拼接砖在建筑或
其他结构上所施工的工程。

二、施工准备
1、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计划、施工组织、施工技术管理、验
收类型、施工期限、施工总体进度、缺陷处理等事宜,进行沟通确认。

2、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工艺要求、用料要求、安全要求等进行
施工准备。

3、施工单位必须建立维护耐火材料施工质量控制技术标准和施工管
理制度,并对耐火材料施工质量控制过程都作出科学的记录。

4、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人员接受有关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的安全教育,使其充分认识耐火材料施工安全重要性。

三、施工内容
1、施工步骤:施工步骤包括拆除构件、砌筑、外保温材料装饰、热料清理、卧式烘烤、平层烘烤、安装构件、清理设备等。

2、施工现场控制:施工工。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允许企业生产耐火材料产品的合法许可证。

为保证耐火材料产品的质量与安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实施细则。

下面将详细介绍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1.申请企业必须为独立法人,并具备独立生产能力和合法经营资格;2.申请企业生产的耐火材料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3.申请企业必须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生产工艺;4.申请企业需要通过相关技术及设备检测,并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明。

二、申请流程1.申请报备:申请企业需向所在地市质监局提交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报备;3.检测验收:申请企业需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耐火材料产品进行检测,检测内容及标准由相关部门规定;4.审批环节:相关部门将根据现场审核和检测验收的结果进行审批;5.颁发证书:经过审批通过的申请企业将获得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许可期限与范围1.许可期限: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审核;2.许可范围: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仅限于许可证明标明的产品范围和批准的生产设备。

四、监督管理1.抽查检查:相关部门将不定期对申请企业进行抽查检查,以确保其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符合国家标准要求;2.故障召回:如发现申请企业生产的耐火材料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相关部门有权要求其进行故障召回,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3.失信惩罚:对于违反规定的申请企业,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生产等惩罚措施;4.信息公示:相关部门将及时公示已获得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并公开其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及范围。

五、其他规定1.变更申请:企业如需变更企业名称、产品范围、生产设备等信息,需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变更,并出具相应证明材料;2.行业协会监管:行业协会在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实施过程中起到监督和引导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审核和检测;3.建立违规记录:相关部门将建立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违规的记录,并按照相应规定对涉及的企业进行违规处罚。

耐火材料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耐火材料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耐火材料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耐火材料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耐火材料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流程、业务文件和记录以及相关流程。本标准适用于耐火材料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评审、预备、送达、归档、期满换证、变更、补领证书、注销证书的办理。本领项受国家质检总局托付由市局实施。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21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21年7月9日国务院第440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方法》2021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发布《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明施细则》2021年6月16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21]41号3许可条件3.1有营业执照。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产品吻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平安的要求。3.7吻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铺张资源的状况。3.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吻合其规定。4申请要求4.1申请人资格4.1.1申请人主体条件a)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等;b)申请人在其住宅外设点生产的,生产地应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或该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并由其上级法人单位与其一起申请,上级法人单位为申请人,并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c)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1.2申请人的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4.1.3申请人应是耐火材料(包括全部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耐火材料,详细产品见表4.1.1)的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掩盖申请取证的产品。表4.1.1耐火材料发证产品4.2申请人责任a)申请人应理解把握《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明施细则》(全许办[2021]41号)的规定要求;应按《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明施细则》中的《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方法》的核查要点进行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明施细则》在http://.网上可扫瞄或下载。b)申请人应当依据本工作标准4.3条款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c)申请人应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网上填报申请事项,网上填报时应认真阅读申请书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d)网上打印的申请书用A4复印纸。提交的资料中单位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应精确,与表4.1.1中申证单元和产品品种一致。e)此事项的受理时间将以受理大厅收到全部材料的时间为准,此时间将标注在为您开出的受理通知书上。f)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担当因供应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状况或者供应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赐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挺直关系公共平安、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平安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哄骗、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赐予行政惩处;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挺直关系公共平安、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平安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g)申请人应乐观协作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依据行政机关告知的评审期限完成接受评审的预备工作;在接到受理人的取证通知后,依据取证时限准时取证。4.3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4.3.1新办(见表4.3.1)申请人首次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申请人持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因各种缘由证书已失效,再次提交申请的。4.3.2变更:申请人持有现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因各种缘由需变更生产许可证的有关内容的。4.3.2.1申请人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转变的(见表4.3.2.1)。---如迁址;增项(包括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单元内增加产品品种、增加生产地、集团公司增加所属单位);生产设备或检验设备、工艺发生重大转变;补充审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转变时);取证产品的部分内容注销;取证方式变更(集团公司的所属单位已经以所属单位名义获得了许可证,现将该证书转变为集团公司方式取证;以集团公司名义取证的所属单位,从集团公司中独立并单独取证)。4.3.2.2申请人的企业名称、住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转变而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没有发生任何转变的(见表4.3.2.2)4.3.3补领证书(见表4.3.3)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申请补领证书的。4.3.4期满换证(见表4.3.4)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连续生产,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申请期满换证的。期满换证时企业的申请内容与证书内容(企业名称、住宅、生产地址、产品明细)不一致时,按首次申请的要求重新办理,但要交回生产许可证原件(一套)。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按新办办理。4.3.5注销生产许可证(见表4.3.5)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耐火材料产品的生产活动,申请注销证书的。表4.3.1新办表4.3.2 .1变更(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转变)表4.3.2.2变更(企业名称、住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转变)表4.3.3补领证书(企业生产许可证遗失或损坏无法辨别的)表4.3.4期满换证期满换证时企业的申请内容(企业名称、住宅、生产地址、产品明细)与证书不一致时,按首次申请的要求从新办理,要交回生产许可证原件(一套)4.4行政许可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进展改革委财综[2021]69号文《财政部、国家进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每增加一个生产基地增加审查费220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交付。5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5.1受理人审核要求5.1.1新办(见表5.1.1)申请人首次申请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申请人持有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因各种缘由证书已失效,再次提交申请的。 5.1.2变更:申请人持有现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因各种缘由需变更生产许可证的有关内容的。5.1.2.1申请人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转变的(见表5.1.2.1)。---如迁址;增项(包括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单元内增加产品品种、增加生产地、集团公司增加所属单位);生产设备或检验设备、工艺发生重大转变;补充审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转变时);取证产品的部分内容注销;取证方式变更(集团公司的所属单位已经以所属单位名义获得了许可证,现将该证书转变为集团公司方式取证;以集团公司名义取证的所属单位,从集团公司中独立并单独取证)。5.1.2.2申请人的企业名称、住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转变而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没有发生任何转变的(见表5.1.2.2)5.1.3补领证书(见表5.1.3)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申请补领证书的。5.1.4期满换证(见表5.1.4)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连续生产,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申请期满换证的。期满换证时企业的申请内容(企业名称、住宅、生产地址、产品明细)与证书不一致时,按首次申请的要求从新办理,但要交回生产许可证原件(一套)。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按新办办理。5.1.5注销生产许可证(见表5.1.5)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耐火材料产品的生产活动,申请注销证书的。表5.1.1新办表5.1.2 .1变更(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转变)表5.1.2.2变更(企业名称、住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转变)表5.1.3补领证书(企业生产许可证遗失或损坏无法辨别的)表5.1.4期满换证期满换证时企业的申请内容(企业名称、住宅、生产地址、产品明细)与证书不一致时,按首次申请的要求从新办理,要交回生产许可证原件(一套)表5.1.5注销生产许可证5.2受理结果5.2.1申请材料吻合5.1要求的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的,受理人出具受理预备书。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除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其他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材料复印件受理人应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5.2.2依法不需求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申请事项,受理人出具不予受理预备书。5.2.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吻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5.2.4受理预备书/不予受理预备书/补正材料告知书一式二份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5.3工作时限:即时.。

耐火材料实施细则

耐火材料实施细则

编号:(X)XK 05-004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8-××-××公布 2018-××-××实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 (1)第三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2)第四章产品检验报告 (4)第五章证书许可范围 (4)第六章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 (4)第七章附则 (5)附件1耐火材料产品相关标准 (6)附件2耐火材料产品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8)附件3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办法 (12)附件4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报告 (17)附件5 本实施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 (18)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的后置现场审查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耐火材料产品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

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第四条本细则发证产品定义、范围及单元划分:(一)定义GB/T 18930-2002标准中耐火材料是指物理和化学性质适宜于在高温环境下使用的非金属材料,但不排除某些产品含有一定量的金属材料。

(二)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细则规定的耐火材料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细则规定的耐火材料产品。

按企业标准生产的耐火材料产品,属于本细则列出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范畴或适用范围的,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取证。

耐火材料执行国家标准

耐火材料执行国家标准

耐火材料执行国家标准耐火材料是指在高温下能保持一定的力学性能、耐火性能和化学稳定性的材料。

耐火材料的使用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冶金、建材、化工、电力等多个行业。

为了确保耐火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国家标准,对耐火材料的生产、检测和使用进行了规范。

首先,耐火材料的执行国家标准对于材料的成分和性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在材料的成分方面,标准要求生产厂家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原材料,并严格控制各种元素的含量,以确保材料的化学稳定性。

在性能方面,标准对材料的抗压强度、抗折强度、热膨胀系数等指标进行了严格的要求,以保证材料在高温下的稳定性能。

其次,标准对耐火材料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

生产厂家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原材料进行严格的检验和控制,确保生产出的耐火材料符合标准的要求。

同时,标准还规定了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工艺参数,包括原料的配比、成型工艺、烧结工艺等,以确保产品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另外,标准还对耐火材料的检测和评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生产厂家必须建立完善的产品检测体系,对生产出的耐火材料进行全面的检测和评定,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和可靠性。

标准规定了各项检测项目和方法,包括化学成分分析、物理性能测试、耐火性能测试等,以确保产品符合标准的要求。

总的来说,耐火材料执行国家标准的出台,对于保障耐火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只有严格执行标准,生产出质量稳定的耐火材料,才能满足各个行业的需求,保障生产和工程的安全可靠。

在实际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我们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操作,从原材料的选择、生产工艺的控制到产品的检测评定,都要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进行。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生产出的耐火材料质量稳定,能够在高温下保持良好的性能,确保生产和工程的安全可靠。

综上所述,耐火材料执行国家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是保障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生产和工程安全的重要保障。

我们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和使用,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为各个行业的发展和工程的安全提供可靠的保障。

耐火材料管理办法范本(2篇)

耐火材料管理办法范本(2篇)

耐火材料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1.为了加强对耐火材料的管理,保障生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所有经营范围内的耐火材料的管理。

二、供应商管理1.凡是经过我公司认可的供应商,才能供应耐火材料。

2.我公司会对供应商进行定期的审核和评估,确保其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

3.供应商提供的耐火材料必须有合格的质检报告和检验合格证明。

三、采购管理1.采购部门根据生产计划,确定耐火材料的种类和数量。

2.采购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岗位资质证书,并严格按照采购流程进行操作。

3.采购人员要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性价比高的耐火材料,并严格把关质量。

四、入库管理1.所有入库的耐火材料必须经过验收,验收人员要对材料的质量进行检测。

2.入库时要进行严格的登记和标示,确保材料的溯源和管理。

3.耐火材料要按照规定的仓库进行储存,确保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五、仓库管理1.仓库管理人员负责对仓库内耐火材料的管理和保管,确保耐火材料的完整性。

2.仓库内的耐火材料要按照种类和规格进行分类和摆放,方便取用。

3.仓库内的耐火材料要定期进行清理和整理,确保仓库的整洁和安全。

六、发料管理1.发料人员必须按照工艺要求和生产计划进行发料,确保数量和质量的准确。

2.发料时要填写相应的发料单,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备份。

3.发料人员要对发放的耐火材料进行跟踪和核对,确保使用达到预期效果。

七、使用管理1.使用耐火材料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操作资质证书,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2.使用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确保人员安全和生产质量。

3.对于故障和损坏的耐火材料,要及时上报和更换,确保生产的连续性。

八、检验管理1.耐火材料的质量检验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规定。

2.质检人员要持有相应的检验资质,并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

3.对于不合格的耐火材料,要及时进行处理和报废,杜绝使用不合格材料。

九、问题处理1.对于发现的问题和质量异议,要及时记录和处理。

耐火材料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

耐火材料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

耐火材料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耐火材料行业规范条件(2014年本)》,规范公告符合条件的耐火材料企业和生产线名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耐火材料企业公告申请材料的受理、核查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规范条件执行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和公告,并动态管理公告名单。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第三条申请公告的耐火材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符合《耐火材料行业规范条件(2014年本)》;(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四条具备以上条件的耐火材料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交《耐火材料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见附件)及相关随附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耐火材料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主要随附材料包括以下文件的复印件:(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项目备案文件;(三)项目用地权证或用地审批文件;(四)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文件或排污许可证;(五)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清洁生产审核文件;(六)近期环境监测报告;(七)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八)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能源审计报告(年耗标准煤5000吨及以上的企业);(九)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十)上年企业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费证明文件。

第六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将经核查的申请材料推荐到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完成复核。

符合条件的生产线和企业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生产线和企业名单予以公告。

耐火材料管理办法

耐火材料管理办法

耐火材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耐火材料的管理,保障生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建筑、冶金、石化、采矿、电力等行业中使用的耐火材料的采购、储存、使用和报废等管理。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耐火材料管理制度和标准,加强耐火材料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采购第四条企业采购耐火材料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并签订合同进行采购。

第五条企业应当与供应商商定耐火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数量、价格、供货期限等内容,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六条采购单位在选择供应商时,可以邀请专业人员参与评审工作,确保选定的供应商具备良好的信誉和技术能力。

第七条采购单位应当对供应商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在供货质量、服务等方面的表现,并根据考核结果对供应商进行奖惩。

第八条企业应当定期检查采购的耐火材料的质量,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企业的需求。

第三章储存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耐火材料的储存制度,确保其安全、整齐、干燥。

第十条耐火材料的储存场所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防止火灾和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耐火材料的储存要求按照其种类、规格、质量等进行分类和标识,方便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耐火材料的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做到定期巡视、清理、检查。

第十三条耐火材料的存放要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保证耐火材料的质量不受损害。

第十四条耐火材料的仓库应当保持干燥通风,防止雨水和湿气对耐火材料的影响。

第四章使用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生产需要合理组织并安排耐火材料的使用。

第十六条使用耐火材料的操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耐火材料使用登记制度,对使用的耐火材料进行记录,以便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定期检查使用的耐火材料的状况,发现有缺陷或损坏的需及时更换。

第十九条使用过期或已损坏的耐火材料是严禁的,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报废。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建立耐火材料使用责任制,规定使用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报废第二十一条耐火材料报废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不得随意处理和排放。

耐火材料施工管理规定

耐火材料施工管理规定

耐火材料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耐火材料施工,保障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中的耐火材料施工管理。

第三条耐火材料施工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四条耐火材料施工应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安全性的原则,确保施工过程中不损害环境和人身安全。

第五条耐火材料施工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

第六条耐火材料施工应按照工程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确保施工过程中符合设计要求。

第二章施工准备第七条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经建设单位审核,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安全意识。

第九条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勘查,了解工程条件和环境情况,预先做好施工准备工作。

第十条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提前向建设单位申请施工材料,确保施工时间和质量要求。

第三章施工执行第十一条施工人员应按照相关方案进行施工,杜绝盲目操作和违反施工规范的行为。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配备合适的施工人员和设备,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进行质量控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的问题,确保施工质量达标。

第十四条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四章施工验收第十五条耐火材料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业人员进行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的验收。

第十七条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颁发相关证书,施工单位才能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耐火材料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对施工工程进行档案管理,并保存相关数据和检测记录。

第十九条耐火材料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耐火材料施工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耐火材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耐火材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6-06-16公布2006-08-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关于公布《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许办[2006]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耐火材料产品审查部: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已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20日实施。
5.2企业生产耐火材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5)
5.3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7)
5.4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及检验规则………………………………………………(7)
6 证书和标志…………………………………………………………………………………(11)

耐火材料产品

耐火材料产品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总则1.1为了做好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耐火材料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无生产许可证的耐火材料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耐火材料产品为:焦炉用硅砖、高炉用高铝砖、高炉用粘土砖、炼钢电炉顶用高铝砖、镁碳砖等五种产品。

每种产品按申证单元申请生产许可证,且每个申证单元内按高牌号产品覆盖低牌号产品的方法取得生产许可证,(见附件1)。

2.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耐火材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对《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43号邮编:471039电话:(0379)4205935,4205929传真:(0379)4205955联系人:唐新洛谢毕强彭西高2.3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耐火材料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2023年耐火材料管理办法

2023年耐火材料管理办法

2023年耐火材料管理办法耐火材料管理办法起草背景:耐火材料作为重要的工业材料,在冶金、建筑、化工等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

然而,在一些工业生产过程中,耐火材料的管理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低质量的耐火材料使用、未经检验的耐火材料进入市场等,这些问题可能会对生产安全和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

因此,为了加强对耐火材料的管理,维护生产安全和环境卫生的需要,制定一部耐火材料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耐火材料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一、耐火材料生产管理1. 确定生产许可要求:对从事耐火材料生产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

2. 加强质量管理:耐火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落实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出合格的耐火材料。

3. 设立质量检验部门:耐火材料生产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检验部门,并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进行生产过程的质量把控和成品的检测。

二、耐火材料销售管理1. 实行统一标准:对于销售的耐火材料,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生产和销售,不得生产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劣质产品。

2. 加强销售信息登记:耐火材料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销售信息登记制度,记录销售的耐火材料的数量、品种、规格等基本信息,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3. 防止假冒产品:加强对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耐火材料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耐火材料使用管理1. 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对于使用耐火材料进行施工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施工规范和要求,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2. 定期检测和维护:耐火材料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受到磨损和腐蚀,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测,并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换。

3.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耐火材料在一些高温环境下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消防设施和防火措施。

四、责任追究和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耐火材料管理办法的企业和个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宣传和培训加强耐火材料管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管理意识和技能,推动耐火材料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材料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制度

材料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制度

材料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制度一、总则材料生产许可证是国家对材料生产企业的管理制度,是对企业生产的材料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生产能力等方面的一种认可和监督管理。

为了规范材料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促进材料生产企业合法合规生产,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申请和持有材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及涉及到材料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三、申请材料生产许可证1.企业在申请材料生产许可证前,需提交材料生产设备情况、产品工艺、产品质量检测、质量管理体系等相关材料,并且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材料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要求。

2.申请材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环保、安全生产要求。

3.企业申请材料生产许可证时,需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抽查,确保企业符合申请条件,并且能够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四、发放和管理1.相关部门应当在企业符合申请条件后,及时发放材料生产许可证,并且应当加强对企业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2.持有材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严格按照许可证的内容,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环保,并且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合法合规生产。

3.对于持有材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生产设备、产品质量和环保等各方面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五、许可证的变更和终止1.持有材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有生产设备、工艺、产品范围、企业名称等发生变更,需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变更许可证,经审核合格后方可重新颁发。

2.企业如出现产品质量、安全和环保等方面的严重问题,相关部门有权终止企业的材料生产许可证,并且对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

3.企业若在经过整改后符合要求后,可重新申请材料生产许可证,并且需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问题不再发生。

六、监督检查1.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持有材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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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X)XK05-004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1月19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1 总则 02 工作机构 (1)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4 许可程序 (2)4.1 申请和受理 (2)4.2 企业实地核查 (3)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4.4 审定与发证 (4)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 审查要求 (5)5.1 企业生产耐火材料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5.2 企业生产耐火材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5)5.3 耐火材料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19)5.4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6)5.5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26)6 证书和标志 06.1 证书 06.2 标志 (1)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8 监督检查 (2)9 收费 (2)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3)11 附则 (3)附件1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及检验产品围 (4)附件2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6)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11)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0附件5 检验报告 (1)附件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容对照表 (5)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耐火材料产品划分为6个产品单元、15个产品品种、110个产品牌号(见表1)。

申请企业按产品单元申请生产许可证,每个产品单元的不同产品品种、产品系列、产品牌号的覆盖方式见表1。

表1 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牌号注:1.镁碳砖按照牌号划分为三个系列:MT-18到MT-10系列;MT-8系列;MT-5系列。

每个系列里允许在同档次牌号覆盖,但每两个系列之间牌号不能覆盖。

如:MT-18A牌号可以覆盖本系列所有牌号直至MT-10C牌号,但不能覆盖MT-8系列或者MT-5系列里的任何一个牌号。

2.镁碳砖每个系列同档次牌号覆盖方式:“A”牌号产品可以覆盖其以下的“A”、“B”、“C”牌号产品;“B”牌号产品可以覆盖其以下的“B”、“C”牌号产品;“C”牌号产品只能覆盖其以下的“C”牌号产品。

1.3 在中华人民国境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耐火材料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耐火材料产品,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耐火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耐火材料产品实施细则;跟踪耐火材料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耐火材料产品审查部地址:省市涧西区西苑路43号邮政编码:471039电话:09 64205935传真:09电子信箱:nhclscb126.联系人:周明萍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见附件1。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围应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测试手段(见5.2、附件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详见核查表4.1、4.2条。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3.6 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冶炼用耐火材料,“产品名称”栏填写:耐火材料,“产品单元”按照表1“产品单元”填写,“产品品种”按照表1“产品品种”填写,“规格型号”按照表1“产品牌号”填写。

企业申请时应在申请书中填写申请的全部牌号。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

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注:“批”的定义:指在同一生产工艺、同一生产条件下生产出来的产品按照产品标准检验规则规定的产品数量。

)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2 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2.6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完成整改。

4.2.7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拒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 5.5.1)一式四份。

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之日起7日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尺寸、外观、断面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人员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

理化检验样品应当从尺寸、外观、断面检验合格的样品中抽取。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日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的抽样和检验。

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4.4.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4.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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