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新区实施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及经费补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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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普惠幼儿园补贴标准

哈尔滨市普惠幼儿园补贴标准

哈尔滨市普惠幼儿园补贴标准哈尔滨市普惠幼儿园补贴标准是指该市政府为了推动幼儿教育的发展和普及,实施的一项政策措施。

这项政策旨在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家庭提供经济支持,使他们能够让孩子在普惠幼儿园接受优质的教育。

补贴标准分为两部分,分别是孩子上幼儿园的补贴和幼儿园收费的补贴。

下面将分别介绍这两部分的具体标准和政策。

一、孩子上幼儿园的补贴标准:1. 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家庭可以申请补贴,补贴资格的审核由当地社区(或居委会)负责。

2.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可以享受全额补贴,即全部幼儿园费用由政府承担。

3.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方,但低于城市平均工资的家庭,可以享受部分补贴,即政府承担部分幼儿园费用,具体比例由政府根据经济状况决定。

4. 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城市平均工资的家庭,不符合补贴条件,需要全额自费。

二、幼儿园收费的补贴标准:1. 补贴的对象是符合补贴标准的家庭,具体补贴比例由政府决定。

2. 补贴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补贴到家庭幼儿园账户,家长可以直接用账户支付幼儿园费用;另一种是直接向幼儿园支付补贴金额,家长只需要支付补贴后的剩余费用。

3. 政府将定期审查家庭的经济状况,对补贴资格进行评估,以保证补贴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4. 幼儿园也要按照政府的要求配合并提供相关的报表和材料,以确保补贴的使用符合规定。

三、补贴标准的调整:1. 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状况的变化,政府会定期对补贴标准进行调整和优化,以适应新情况。

2. 政府会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向公众通报调整后的补贴标准,并告知家庭如何申请和享受补贴。

3. 家庭在获得补贴后要及时向幼儿园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确保补贴的顺利发放。

四、补贴标准的目的和意义:1. 实施普惠幼儿园补贴标准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无法接受良好教育的问题,促进教育公平。

2. 通过补贴政策,可以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帮助他们更好地照顾和教育孩子。

两会提案:普惠性幼儿园应分级收费、分级财政补贴

两会提案:普惠性幼儿园应分级收费、分级财政补贴

两会提案:普惠性幼儿园应分级收费、分级财政补贴关于普惠性幼儿园根据不同级别制定收费及财政补贴标准保障办学品质的提案案由:根据国家教育部发布的官方信息呈示:2023年,全国普惠性幼儿园占比83%,其中12个省份超过90%,有效保障了绝大数幼儿享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政府限价收费及财政生均奖补,但多地普惠幼儿园的收费与政府生均补贴之和远低于实际生均培养成本,一些地方政府本该发放给普惠幼儿园的财政奖补款拖欠不给,致使幼儿园收不抵支,经费Ig乏,运营困难,导致幼儿园转让倒闭现象时有发生。

普惠幼儿园的生存发展前途令人堪虑。

为了保障学前教育可持续性健康发展,建议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应参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原则,各地政府统筹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办学质量和政府投入及群众可承担能力等粽合因素,对不同投资、不同办学质量等级的普惠幼儿园实行不同收费及奖补标准,让幼儿园总收入的个人承担学费和政府补贴之和贴近幼儿园实际办学成本,以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行及办学品质。

第一,根据物价通涨指数及办学成本,适当调整幼儿园收费及财政生均奖补标准。

以往硬性一刀切限定普惠性幼儿园收费及财政奖补标准低于培养成本和学费长年不调整策略,会造成低品质运营。

普惠幼儿园收费及财政生均奖补标准,应反映物价指数对幼儿园办园成本的影响,各级政府应根据当地物价指数及商品价格、通涨综合指标及幼儿园的生均培养成本情况,适当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和财政奖补标准,以维持幼儿园收支动态平衡。

第二、根据普惠幼儿园个体差异制定不同的收费及财政奖补政策。

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属地普惠幼儿园的不同投入及质量和办园成本差异,制定不同的收费及财政奖补政策,激励普惠性幼儿园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比如:根据幼儿园的投资规模及办学质量进行等级评估,每个等级之间收费相差20%左右。

第一等级省或市级普惠示范幼儿园保教费不高于2000元/月.生,第二等级的收费不高过1600元/月.生,第三等级的不高于1280元/月.生,第四等级的不高于1024元/月.生,第五等级的不高于819元/月.生,第六等级的不高于655元/月.生,财政生均奖补也按幼儿园等级不同实施。

最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扶持方案

最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扶持方案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扶持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管理,引导民办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增强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和管理力度,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x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办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面向大众,办园规范,收费合理,财务公开,质量较高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一)认定条件1.办学资质合格。

幼儿园设置符合当地教育部门制定的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布局规划,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证件,并依法登记。

2.办园条件达标。

办园条件达到《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规模在3个班及以上,创建为省级三类幼儿园及以上标准。

园舍内外布局合理、适用,园舍安全检测合格,无危房和其他安全隐患。

3.师资队伍稳定。

教职工配备齐全,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保障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和参加培训等合法权益。

4.收费符合规定。

主要面向中低收入家庭服务,执行有关收费政策,并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

收费一般不高于同级同类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2倍。

规范收费,无乱收费现象。

5.园所管理规范。

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按照教育部门划定的服务范围招收适龄儿童入园,班额符合规定;财务公开,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并接受财政、教育、发展改革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预案健全,近三年内无违规办园行为、无群体性事件、无安全责任事故。

6.保教质量较高。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保教,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教育内容和要求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精神,无“小学化”现象;建立良好的家园共育机制,家长、社会对幼儿园的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信誉度好。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申请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贵阳市教育局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筑教发[2014]54号

贵阳市教育局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筑教发[2014]54号

贵阳市教育局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正文:---------------------------------------------------------------------------------------------------------------------------------------------------- 贵阳市教育局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筑教发〔2014〕54号)各区(市、县)教育局:根据《贵州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教民发〔2013〕425号)、《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教育立市暨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筑党发〔2014〕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贵阳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依法设立、办学规范、科学保教、收费合理、面向大众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

(一)办学。

取得办园许可证一年以上,办学批文和办学证件(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保健合格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消防审核、安全防范设施验收或备案手续齐全)合法有效。

上一年年度检查合格,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县级以上通报批评或处罚。

有校车的幼儿园需有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校车备案表。

(二)收费。

收费项目符合规定。

保教费标准不高于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指导价,并在规定时间内保持稳定。

(三)保教。

遵照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幼儿生活作息时间,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

教育教学环境创设、活动组织形式及内容符合学前儿童年龄特点和发展需要。

(四)师资。

幼儿园教职工配备符合规定,各类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扩充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根据《中共委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发(2019)2号)、《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冀教政法(2013)56号)、《教育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普惠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承教基(2019)19号)等相关文件,在办好公办幼儿园的基础上,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向公益性普惠性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 制定本细则。

二、认定标准第二条经审批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证照(消防备案抽查合格告知书、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评价报告、室内空气质量及装修材料检测报告书),且登记性质为非营利性。

第三条举办者必须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必须在举办地有固定办公场所。

个人举办者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在木市有固定住所。

联合举办者必须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各方的出资数额占比和权利义务。

第四条幼儿园应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能够保证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

第五条根据《教育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普惠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承教基(2019)19号),保教费以800元/生/月为宜,最高不超900元/生/月;农村普惠性民办园保教费以200元/生/月为宜,最高不得超过400元/生/月。

报与区发改局备案后执行,并予以公示。

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收支分开,账目清楚。

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收费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六条民办幼儿园应设置在地址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和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安全,无污染、无噪音,日照充足、环境清洁的区域内。

第七条幼儿园产权要清晰,自有房地产办园的要有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租赁园舍办园的,须具有期限不少于5年(距合同期满不少于3 年)的园舍租用合同,且出租方的产权不存在争议。

第八条园舍用地(包拾园舍建筑用地、室外活动用地和集中绿化用地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2024年民办普惠幼儿园奖补资金使用方案

2024年民办普惠幼儿园奖补资金使用方案

一、引言为确保普惠幼儿园能够正常运行并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我市决定提供奖补资金支持民办普惠幼儿园。

本方案旨在明确资金使用范围、管理流程和监督机制,确保奖补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发挥。

二、资金使用范围1.教师队伍建设:用于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包括培训、进修和参观学习等。

2.教材教具购置:用于购买适用于幼儿园教学的教材和教具,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3.儿童膳食补助:用于改善幼儿园的膳食质量和营养配餐。

4.幼儿园设施建设和维护:用于购买、更新和维护幼儿园的设施,提供更为优质的教育环境。

5.幼儿安全保障:用于提高幼儿园的安全设施和管理措施,确保幼儿的安全。

6.其他支出:用于支持其他与幼儿教育相关的合理支出,例如举办拓展活动、开展亲子教育等。

三、资金管理流程1.申请汇报:资金使用者需在每年年初,向市教育局申报计划和预算,并在年底向市教育局汇报实际使用情况。

2.审批分配:市教育局负责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和分配,并将具体分配结果通知幼儿园。

3.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教育局的通知,及时将奖补资金拨付到幼儿园的指定账户。

4.资金使用:幼儿园根据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使用奖补资金,并保留相关凭证备查。

5.监督检查:市教育局将对幼儿园的资金使用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四、资金使用监督机制1.建立档案:幼儿园需建立奖补资金的详细账目和档案,包括资金收入、支出明细以及相关凭证。

2.独立审计:幼儿园应每年聘请独立的审计机构对奖补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3.报告公示:幼儿园应按时向社会公布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和监督的广大家长的监督。

4.违规处理:对于发现奖补资金使用存在违规行为的幼儿园,市教育局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暂停资金拨付和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五、总结通过明确资金使用范围、管理流程和监督机制,本方案旨在保障奖补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发挥,提高民办普惠幼儿园的办园质量和教育水平,进一步促进幼儿教育的发展和普及。

长春市普惠幼儿园补贴标准

长春市普惠幼儿园补贴标准

长春市普惠幼儿园补贴标准1. 背景介绍长春市是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拥有众多幼儿园。

为了推动普惠教育的发展,长春市政府制定了普惠幼儿园补贴标准,以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能够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

本文将全面、详细、完整和深入地探讨长春市普惠幼儿园补贴标准。

2. 补贴标准的制定原因为了解决普惠幼儿园中有些家庭难以承担高额费用的问题,长春市政府制定了普惠幼儿园补贴标准。

这一举措旨在促进社会公平,使所有家庭的孩子都能够获得教育机会,并有助于提高城市幼儿园的整体教育质量。

3. 补贴对象长春市普惠幼儿园补贴的对象主要是经济困难家庭的幼儿。

这些家庭的经济状况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低保户、低收入家庭等。

通过设定明确的补贴对象,可以确保补贴资源的有效分配。

4. 补贴范围长春市普惠幼儿园补贴的范围主要包括学费和生活费两个方面。

学费补贴是为了减轻家庭经济负担,确保孩子能够顺利入读幼儿园;生活费补贴是为了满足幼儿在园生活所需的基本费用,如午餐费、住宿费等。

4.1 学费补贴长春市普惠幼儿园学费补贴标准根据幼儿园的不同档次进行划分,一共分为三个档次。

具体标准如下:•档次一:学费全免,由政府全额承担;•档次二:学费减免50%,由政府承担一半;•档次三:学费减免25%,由政府承担四分之一。

4.2 生活费补贴长春市普惠幼儿园生活费补贴标准也根据幼儿的家庭经济条件进行划分,具体标准如下:•低保户:生活费全免;•低收入家庭:生活费减免50%;•普通家庭:不提供生活费补贴。

5. 补贴申请和审核流程为了确保补贴资源的合理分配,长春市制定了一套补贴申请和审核流程。

具体流程如下:1.家长填写申请表格,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家庭收入证明、低保证明等;2.幼儿园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家庭的经济状况;3.幼儿园将审核结果报送给教育部门进行复核;4.教育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给予补贴资格;5.补贴资格获得批准后,家长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领取补贴款项。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财政扶持管理暂行办法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财政扶持管理暂行办法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财政扶持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办园体制,加强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和管理,不断扩充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构建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体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公益普惠、质量良好的学前教育,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XX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扶持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普惠性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坚持公益普惠和科学保教原则的具有办园资质,依法设立、面向大众、办园规范、收费合理、质量较高的且符合《XX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的民办幼儿园。

二、认定条件1. 幼儿园设置符合区(市)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证件,并依法登记。

2.办园条件基本达到《XX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园舍内外布局合理、适用,园舍安全检测合格,无危房和其他安全隐患,设施设备符合幼儿使用标准,能满足保教工作需要。

3. 办园时间3年以上(含3年)且年检合格。

4. 幼儿园教职工配备符合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要求。

教职工80%以上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件。

保育员、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应当具有相关岗位资质,应根据幼儿园规模配备专职安保人员。

5. 收费一般不超过区域内同类型、同等级公办园收费标准的50%;不超过规定的收费上限。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对外公开,规范收费,无乱收费现象。

伙食费单独立账,专款专用,按月结算并公布。

6. 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办园规模适中,班额控制在国家规定范围内;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人事管理、考核制度规范,教职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合理,并依法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预案健全,近三年内无违规办园行为、无群体性事件、无安全责任事故。

普惠幼儿园奖补相关财务制度

普惠幼儿园奖补相关财务制度

普惠幼儿园奖补相关财务制度普惠幼儿园奖补是指政府根据《关于实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提高公共幼儿教育服务水平的意见》文档中明确提出的,对符合条件的民办普惠幼儿园进行奖励和补贴的政策,旨在促进普惠民办幼儿园的发展,提升幼儿园的教育质量和服务水平,满足广大家庭对高质量公共幼儿教育的需求。

为了保障普惠幼儿园奖补的正常执行,需要建立相应的财务制度,该文档就是针对普惠幼儿园奖补相关财务制度进行详细说明。

1.普惠幼儿园奖补的来源普惠幼儿园奖补的资金来自于中央和地方政府,主要是各级财政预算中专门划拨的资金,以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

符合条件的民办普惠幼儿园可以申请获得该奖补。

2.普惠幼儿园奖补的使用普惠幼儿园奖补主要用于提高幼儿园的教育质量和服务水平,包括招聘更高层次的教师,增加教育教学设备和教材的配备,改善幼儿园的场所和环境等。

此外,还可以用于对教师的培训和考核,以及与家长的沟通和宣传等。

3.普惠幼儿园奖补的申请和审核流程普惠幼儿园需要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教育部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符合条件的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开办年限等证明文件,该幼儿园的在职教师资格证书,教学大纲等,同时需要附上财务报表、经营情况、教学改善方案等相关文件。

教育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

4.普惠幼儿园奖补的发放获得普惠幼儿园奖补的资格后,教育部门将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资金拨付方式将奖补资金支付到各获得资格的民办普惠幼儿园的指定银行账户中,民办普惠幼儿园需要按照相关要求使用这笔资金。

5.普惠幼儿园奖补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政府教育部门将对普惠幼儿园奖补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管理,主要监督的内容包括:幼儿园对资金的使用情况、教育质量和幼儿园的服务水平的提升情况等。

同时,对于民办普惠幼儿园的财务账目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和核实。

普惠幼儿园奖补的财务制度的出台,维护了政府对普惠幼儿园奖补经费的严格管理,更好地为广大家庭提供了更好质量、更便利的公共教育资源,促进了幼儿园教育的健康发展,为幼儿的成长和家庭幸福做出了积极贡献。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扩充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根据《中共委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发〔2019〕2号)、《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冀教政法〔2013〕56号)、《教育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普惠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承教基〔2019〕19号)等相关文件,在办好公办幼儿园的基础上,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向公益性普惠性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二、认定标准第二条经审批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证照(消防备案抽查合格告知书、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评价报告、室内空气质量及装修材料检测报告书),且登记性质为非营利性。

第三条举办者必须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必须在举办地有固定办公场所。

个人举办者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联合举办者必须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各方的出资数额占比和权利义务。

第四条幼儿园应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能够保证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

第五条根据《教育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普惠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承教基〔2019〕19号),保教费以800元/生/月为宜,最高不超900元/生/月;农村普惠性民办园保教费以200元/生/月为宜,最高不得超过400元/生/月。

报与区发改局备案后执行,并予以公示。

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收支分开,账目清楚。

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收费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六条民办幼儿园应设置在地址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和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安全,无污染、无噪音,日照充足、环境清洁的区域内。

第七条幼儿园产权要清晰,自有房地产办园的要有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租赁园舍办园的,须具有期限不少于5年(距合同期满不少于3年)的园舍租用合同,且出租方的产权不存在争议。

第八条园舍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活动用地和集中绿化用地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为了推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展,提高幼儿园的质量水平,保障幼儿的身心健康和安全,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以下为具体内容:一、认定条件1.依法注册并持有办学许可证。

2.自主招生,保证学习资源的公平性和质量。

3.符合国家幼儿教育相关法规、政策和科学教育理念。

4.拥有适宜的办学场所,具有必要的教育设施和教学设备,专业配备教师,并定期进行技能培训和教育辅导。

5.建立完善的卫生、健康、安全制度,加强日常维护工作。

6.能够承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相关政策和管理要求。

二、认定程序1.申请阶段。

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获取招生资质。

2.审核阶段。

审查申请人所提供的资质证明材料,实地考察其招生条件、办学设施、教育质量等情况。

3.公示阶段。

平台公示申报学校及审批办法,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

4.评审阶段。

对经过审核的符合条件的学校进行综合评审,评选出优秀学校。

5.公示结果。

公示评选结果并颁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证书。

三、管理要求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法规和政策,坚决杜绝幼儿园的营利行为。

2.实行公开透明的资金使用制度,确保明细。

3.执行规范细致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稳健合规。

4.加强对校园内、外的安全防范和事故应急工作,确保幼儿园安全。

5.做好教师队伍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将素质优、业务精的教师聘请到幼儿园。

6.优秀幼儿园可以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与周边幼儿园共同合作,助力区域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以上就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希望这些规定能够促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健康、快速发展,为幼儿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四、监督机制为了确保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质量和教育水平,建立监督机制非常必要。

下面列出了几个重点:1.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

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督,加强对幼儿园的教育质量、教师素质、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监管,及时了解和处理幼儿园的各种问题,并及时对幼儿园的问题进行整改和提醒,提高幼儿园的管理水平。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7﹞29号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7﹞29号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7﹞29号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级部门驻新区派出机构: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相关规定,结合两江新区实际情况,现决定对《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服务专员制度(试行)的通知》等6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从本通知印发日起予以废止。

附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3月30日附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文号备注1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服务专员制度(试行)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2〕25号)2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公共租赁房(集体宿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2〕43号)3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1〕775号)4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规划局关于促进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生产性服务业楼宇建设与经营发展的意见(试行)(渝两江管发〔2012〕51号)5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生产性服务业楼宇建设与经营发展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3〕9号)6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建设领域有限并联(合并)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2〕49号)7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0〕19号)8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直管区域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3〕64号)9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1〕467号)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建设工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1〕588号)11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融资类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3〕36号)12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电梯安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3〕43号)13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产业扶持项目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3〕55号)14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若干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4〕20号)已经“渝两江管发〔2016〕76号文”于2016年9月20日废止15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4〕4号)16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培训费用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4〕56号)17重庆市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经开园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14号)18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人民建议征集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09〕13号)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完善重庆北部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报建程序意见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118号)20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180号)21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111号)22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144号)23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建设市场不良行为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127号)24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3号)25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84号)26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事指南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115号)27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机动车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521号)28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施工单位备选库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10〕108号)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中介机构备选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208号)30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部新区市政工程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移交接管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10〕23号)31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实行高龄老人营养补助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509号)32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部新区蓝天行动考核督促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171号)33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渝新委发〔2009〕389号)34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部新区次级河流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新委发〔2010〕123号)35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的规定》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205号)36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暂行规定》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206号)37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201号)38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部新区实施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及经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12〕67号)39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渝新委发﹝2013﹞155号)40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部新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3﹞82号)41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渝新委办发〔2014〕42 号)42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新委办发〔2014〕75号)43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部新区实施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及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4﹞50号)44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扶持服务业发展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3﹞21号)45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和扶持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稿)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3﹞22号)46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3﹞20号)47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调整高龄老年人营养补助对象及标准的通知(渝新委发〔2011〕124号)48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部新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4﹞6号)49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4﹞104号)50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拟改制上市企业补贴和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2〕4号)51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3﹞19号)52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软件产业中心(B栋)招商项目入驻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4〕16号)53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印发科技型企业信用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发﹝2014﹞34号)54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两江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4﹞128号)55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4﹞161号)56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两江广告产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20号)57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业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21号)58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部新区中小微企业助保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23号)59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26号)60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部新区互联网产业园项目入驻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54号)61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科技型企业担保融资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85号)62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国有标准厂房入驻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86号)63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87号)64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做好城市“三无”人员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3﹞77号)65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新委发﹝2010﹞228号)66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部新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14〕119号)67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渝新委发﹝2012﹞65号)68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84号)——结束——。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04.20•【字号】大教发〔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教发〔2018〕19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经研究,现将制定的《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努力扩增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切实保障适龄儿童能够享受公益、普惠、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服务。

大连市教育局2018年4月20日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民办幼儿园提供公益、普惠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服务,进一步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切实构建“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有效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依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和《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教育局关于促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通知》(大财教﹝2018﹞268号)精神,特制定该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经区市县(先导区)(以下简称“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办园条件达标、管理规范、质量保证,并接受政府限价、自愿降价、享受财政运行经费补助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申报条件幼儿园申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具有办学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合格鉴定、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开办一年以上。

2.园舍建筑面积达到规定标准,有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实际班数与批准班数相符,且不少于3个班型,办园等级至少为一星级。

3.保教人员配置和资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4.幼儿园近一年内无安全责任事故,无乱收费,无教职工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违规违法现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等精神,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我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一)认定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学规范、质量较好的民办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符合下列条件:1.科学合理布局。

幼儿园设置应符合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布局规划,形成区域间合理的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结构。

2.资产产权清晰。

自有房地产办园的须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立项、建设许可的明确批文;租赁园舍办园的,须具有期限不少于10年(距合同期满不少于3年)的租用合同,且出租方的产权不存在争议。

3.办园条件达标。

办园条件达到《幼儿园建设标准》(建表175-2016)、《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等标准要求。

教职工参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备,师幼比合理,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待遇,并依法全员纳入社保体系。

4.资质合法有效。

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具有完整的办园申报材料,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卫生及食品合格检验手续及消防审核、验收或备案手续等各种证照手续齐全,年检合格,合法有效。

5.收费合理合规。

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费政策,并按规定进行收费登记和公示。

没有乱收费现象。

保育教育费在本地规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范围以内,并在一定时期内(自招收的幼儿毕业为止)保持稳定。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暂定在每生每月800元以内。

省根据物价水平,结合全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适时调整。

6.依法规范办园。

法人治理结构健全。

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实行园务、财务公开,有独立的对公账户,且账目清楚。

普惠性幼儿园补助政策

普惠性幼儿园补助政策

普惠性幼儿园补助政策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中国教育体系经历了从重点培养优秀人才到注重培养全体学生的重大变革。

普惠性幼儿园补助政策是这一变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这一政策,可以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有效的财政支持,促进中国更广泛的教育发展。

普惠性幼儿园补助政策的实施致力于改善贫困家庭的孩子的受教育机会,为它们提供更多的机会和资源,缓解家庭经济压力,促进家庭参与孩子的教育。

普惠性幼儿园补助政策设定了年收入不超过规定标准的家庭可以从政府获得补助,以减免参加幼儿园教育的费用。

具体而言,家庭年收入低于一定水平的家庭,政府可以提供全额补助;家庭年收入介于一定水平之间的家庭,则政府可以提供部分补助。

同时,政府还会提供一些管理性补助,用于解决幼儿园的人员招聘和支出的问题。

普惠性幼儿园补助政策的实施还可以有助于改善贫困地区的学前教育资源。

该政策的实施将对贫困地区的当地政府部门的财政运作产生积极影响,可以带来大量的财政收入,为他们提供更充分的资金和资源以进行学前教育改革。

普惠性幼儿园补助政策可以充分考虑家庭经济条件的差异,增强家庭参与孩子教育的意识,更好地服务于贫困家庭的孩子,加强贫困地区的学前教育资源的建设,促进全面普及教育,有助于实现中国社会的全面发展。

从长远来看,普惠性幼儿园补助政策的实施有助于促进孩子们在
早期受到合理教育,从而保证他们正确的思想意识和良好的价值观念。

只有普及教育,家庭和社会环境中对孩子们的影响才能越来越明显,为未来培养出更多社会有用的人才,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为实现中国的未来发展做好充分的准备。

北京:发布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新规

北京:发布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新规

北京:发布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新规
佚名
【期刊名称】《《教育(周刊)》》
【年(卷),期】2019(000)010
【总页数】1页(P6-6)
【关键词】普惠性幼儿园; 幼儿班; 北京市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19.2
北京市教委近日发布《北京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普惠性幼儿园的认定办法、经费保障与管理要求,规定幼儿园、社区办园点、中小学附设幼儿班均可参与普惠性幼儿园申报。

该办法提出,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幼儿园、社区办园点、附设幼儿班3种办学形式。

申报普惠园认定须达到两个条件:登记性质为非营利性;在北京市幼儿园办园质量督导评估中评价结果获得C类及以上。

此前已认定为普惠性幼儿园的,在参与新
办法评估前维持原有认定。

在经费保障方面,北京市市级财政向普惠性幼儿园提供生均定额补助、租金补助、扩学位补助。

同时提出,普惠性幼儿园用于人员经费支出,占保教费收费收入和财政生均定额补助收入之和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

鼓励各区指导普惠性幼儿园
积极探索实施幼儿园教师最低工资指导标准。

鼓励普惠性幼儿园综合考虑从业资格、工作年限、业绩考核等个人条件,在人员经费支出方面向一线在岗保教人员倾斜。

(来源:2019年2月18日《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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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新区实施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及经费补助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学前教育发展,提高我区学前教育质量,构建公益公平、普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性幼儿园,扶持提供普惠性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办园和民办幼儿园。

根据《重庆北部新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惠性幼儿园是指坚持公益性和科学保教的办园方向、为大众提供有质量的保教服务、收费合理的各类型幼儿园,含公办幼儿园、公办性质的社会单位举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区财政局负责将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纳入部门预算,逐步加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加强对学前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区教育局负责全区学前教育的统筹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学前教育政策法规,拟定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标准及经费补助办法。

组织实施教师培训,加强监督检查和质量评估,规范办园行为,协助区财政加强资金管理监督。

区发改局负责对幼儿园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指导以及检查,并对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实行限价备案、管理。

第二章普惠性幼儿园认定
第四条普惠性幼儿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北部新区管委会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依法办园且年检合格。

(二)办园水平达到《重庆市幼儿园等级标准》(渝教基〔2010〕1号)规定的三级及以上标准。

(三)保教费收费标准不超过每生每月400元,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等费用。

(四)依法为教职工购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五)近3年内无违规办园行为。

(六)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一是按要求建帐,按规定开设银行帐户,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财务核算规范。

接受财务检查或审计; 二是幼儿园发展基金不少于办学结余的25%;每年设施设备投入不少于总收入的5%;三是在当年有办学结余的前提下,合理回报控制在总收入的10%。

第五条普惠性幼儿园的认定由具备条件的幼儿园于每年4月底以前向北部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幼儿园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核定,并于3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公示无异议后管委会予以认定,并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对认定为北部新区普惠性资格的幼儿园,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颁发牌匾,并置放在幼儿园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经费补助
第七条经本办法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由区财政给予专项经费补助。

第八条学前教育专项经费补助主要包括对普惠性幼儿园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对低保家庭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的补助、普惠性幼儿园教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补助。

第九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为提高普惠性幼儿园的保教质量,改善设备设施等办园条件,对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

补助以核定的办园规模为限,按在园幼儿人数计算,财政按照一级园900元/人/年,二级园700元/人/年,三级园500元/人/年生均公用经费的标准进行补助。

第十条特困学生入园资助:对选择就读普惠性幼儿园的重庆市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孤儿、残疾幼儿和年满五周岁(当年8月31日为准)的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免收保教费、生活费。

保教费按每人每月150元、全年按10个月计算;生活费按每人每天3元,全年按220天计算由财政补助给幼儿园。

不足部分由幼儿园按照事业收入5%提取的资金中解决。

第十一条幼儿园教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补助:对经审核备案并按相关要求合理配备的教职工,按照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当年最低缴费标准单位缴费部分给予50%的补助。

第十二条被确定为普惠性幼儿园的园所每年分两次申请补助资金,分别于4月和10月底前向区教育局申请补助资金,由区教育局审查汇总后交区财政,区财政审核后将普惠性幼儿园补助资金拨付给幼儿园。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普惠性幼儿园实行动态管理,每年6月底前结合年度检查工作对普惠性幼儿园进行资格评估复查。

对达不到认定条件
的、违规办园的、存在安全隐患的,取消其普惠性幼儿园资格,同时取消财政补助;对管理不规范的普惠性幼儿园,督促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区财政加强经费监督检查,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 日起实施。

本办法公布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同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2012年5月25日,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第19次全体会议通过的《重庆北部新区实施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及经费补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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