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管理要求和监督机制。

一、认定条件:1. 符合国家有关幼儿园标准的要求,具备合法办园资质;2. 具备健全的办园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包括教育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师聘用等;3. 幼儿园场地面积和环境设施符合相关规定,保证幼儿园教育教学的正常开展;4. 幼儿园教师具备相关专业资格和经验,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5. 幼儿园注重幼儿的全面发展,积极推行综合素质评价,培养幼儿的能力和兴趣。

二、认定程序:1. 申报阶段:幼儿园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2. 审核评估阶段: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幼儿园进行现场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教育教学质量、办园管理规范等方面;3. 认定结果公示阶段:教育行政部门将评估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4. 认定结果审核阶段:公示期结束后,教育行政部门对认定结果进行审核,确保认定结果的公正与合法;5. 发放认定证书:教育行政部门将认定证书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同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认定名单。

三、管理要求:1. 幼儿园要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履行相关制度和规定;2. 幼儿园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完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确保幼儿园教育质量;3. 幼儿园要加强师德建设,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4. 幼儿园要开展家长教育,加强家校合作,积极主动与家长交流沟通;5. 幼儿园要定期组织教育质量评估,持续改进工作,提升幼儿园教育服务水平。

四、监督机制:1.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日常监管,确保幼儿园的合法运营;2. 社会监督机制要正常运行,通过舆情监测和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幼儿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处理;3. 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进行执法检查,对违规经营的民办幼儿园依法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总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及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保障幼儿园教育的质量和持续发展,同时也是对幼儿权益的保护和维护。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实施细则一、认定要求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取得办学许可证;2.具备一定的办学基础条件,包括场地、教学设施、师资力量等;3.符合安全、卫生、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标准,能够提供符合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教育活动和服务;4.收费标准合理,不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确保普惠性幼儿园的普惠性特点。

二、认定程序1.申请:幼儿园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办学许可证、场地情况、教学设施、师资力量等;2.初审: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幼儿园是否符合认定要求;3.复审:符合要求的幼儿园进行现场复审,对其办学条件、教学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4.公示:复审通过的幼儿园在所在区域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认定依据1.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包括办学许可证、场地、教学设施、师资力量等方面的标准;2.幼儿园的办学基础条件,包括场地的面积、教学设施的完备程度、师资力量的数量和素质等;3.幼儿园的安全、卫生、教育质量等方面的表现,包括安全管理措施、卫生条件、教育教学活动等;4.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要合理合法,符合普惠性幼儿园的要求。

四、认定结果及监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

通过认定的幼儿园将被列入普惠性幼儿园名录,享受相关政策扶持和优惠。

不通过认定的幼儿园可以申请复查,并进行整改。

教育行政部门将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持续符合普惠性幼儿园的认定要求。

总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管理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幼儿园的办学行为,保障幼儿的权益,提高幼儿园的教育质量。

通过认真执行实施细则,能够促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更好地发挥其在学前教育领域的作用,为幼儿的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最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扶持方案

最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扶持方案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扶持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管理,引导民办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增强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和管理力度,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x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办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面向大众,办园规范,收费合理,财务公开,质量较高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一)认定条件1.办学资质合格。

幼儿园设置符合当地教育部门制定的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布局规划,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证件,并依法登记。

2.办园条件达标。

办园条件达到《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规模在3个班及以上,创建为省级三类幼儿园及以上标准。

园舍内外布局合理、适用,园舍安全检测合格,无危房和其他安全隐患。

3.师资队伍稳定。

教职工配备齐全,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保障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和参加培训等合法权益。

4.收费符合规定。

主要面向中低收入家庭服务,执行有关收费政策,并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

收费一般不高于同级同类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2倍。

规范收费,无乱收费现象。

5.园所管理规范。

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按照教育部门划定的服务范围招收适龄儿童入园,班额符合规定;财务公开,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并接受财政、教育、发展改革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预案健全,近三年内无违规办园行为、无群体性事件、无安全责任事故。

6.保教质量较高。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保教,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教育内容和要求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精神,无“小学化”现象;建立良好的家园共育机制,家长、社会对幼儿园的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信誉度好。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申请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颁布实施

《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颁布实施

《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广东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期刊名称】《教育导刊(下半月)》
【年(卷),期】2016(000)007
【摘要】2016年4月6日,广东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社厅联合发布了《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本《办法》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
【总页数】3页(P94-96)
【作者】广东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管理办法(试行)
2.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的通知黔教民办发〔2019〕91号
3.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商务厅广
东省供销合作联社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11号)5.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1]5号)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佛山市星级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

佛山市星级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

佛山市星级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佛山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三期行动计划》,巩固发展公办幼儿园,做强做优集体办幼儿园,着力扩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加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创新星级普惠性幼儿园分类发展,提升办园质量和水平。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基〔2016〕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星级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

第三条普惠性幼儿园是指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园规范、质量有保障的幼儿园。

包括公办幼儿园、集体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包括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幼儿园和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按照事业单位章程运作、实行法人治理的原则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幼儿园。

集体办幼儿园是指村(居)委员会利用集体资产和经费投资兴建,并且举办者登记为村(居)委员会的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符合条件并经过教育部门认定,利用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

第四条对全市普惠性幼儿园实行星级分类,分为一星级普惠性幼儿园、二星级普惠性幼儿园、三星级普惠性幼儿园、四星级普惠性幼儿园。

按照“等级优先,兼顾属性,质量为本,公益普惠”原则,构建等级水平、保教水平和普惠水平三位一体的星级普惠性幼儿园分类认定指标体系。

第五条合理划分政府与受教育者成本分担比例,完善政府、社会、家庭合理分担办园成本机制,逐步提高普惠性幼儿园生均经费拨款水平,健全普惠性幼儿园财政投入稳定增长长效机制,完善星级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收费制度。

第六条市级统筹规划、统筹指导普惠性幼儿园发展,统筹制定星级普惠性幼儿园分类标准和办法,监督各区普惠性幼儿园建设与管理。

各区落实主体责任,具体制定普惠性幼儿园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星级普惠性幼儿园分类认定、扶持和管理,落实普惠性幼儿园各项目标任务。

广州私立幼儿园减免政策

广州私立幼儿园减免政策

广州私立幼儿园减免政策
为进一步做好广州民办幼儿园、低收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帮扶工作,经广州市政府同意,广州市教育局出台《关于切实做好疫情期间民办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帮扶工作的通知》,提出加大政策扶持,减轻租金负担,减轻税费负担等优惠政策。

具体措施如下:
- 提前下达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50%,保持园所和教职工队伍稳定。

- 民办教师从教津贴、生均补助经费等提前下拨。

- 审慎认定失信行为,充分考虑疫情对民办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的影响,谨慎认定联合惩戒“黑名单”,合理设定整改期限。

推迟年检时间,民办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确有困难可申请延迟年检。

- 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和低收费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民办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和低收费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数确定,或按6个月社会组织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保50%的标准确定。

- 对承租市属、区属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用于线下实体经营的民办幼儿园、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免收2月、3月份的物业租金,视疫情情况可减半收取4月、5月份的物业租金,并落实到承租人,免收和减收的租金在国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视作利润。

- 民办幼儿园、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1%(期限不超过2021年6月),或申请暂缓缴存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住房公积金(已缴存的除外)。

- 阶段性调整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至2021年4月底,原缴费系数为0。

幼儿园教育惠民政策

幼儿园教育惠民政策

幼儿园教育惠民政策:
幼儿园教育惠民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这类幼儿园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
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进行扶持。

同时,在分类定级、评估指导、项目申报、教师培训和职称评审等方面,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享有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地位。

其教职工在业务培训、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也依法享有与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同等权利。

各地还有具体政策,如新建、改扩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

2.学前教育资助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残疾幼儿等
特殊群体,可享受公办幼儿园幼儿一样的资助政策。

3.扶持政策:各地应制定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具体政策,如落实优惠政策、
加大财政扶持等。

4.结对帮扶机制:为提高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建立公、民办幼儿园结对
帮扶制度。

公办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到民办幼儿园协助管理,安排公办幼儿园骨干教师到民办幼儿园支教,建立民办幼儿园园长及教师到公办幼儿园跟班学习制度。

同时,鼓励民办幼儿园合同制人员参加公办幼儿教师统一招考,新录用者可在民办幼儿园任教。

5.税费优惠政策:对于已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规定收费标准内收取的保育教
育费,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22•【字号】佛府办[2013]73号•【施行日期】2013.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3]7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联系电话:8320 5027)。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22日佛山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构建公益性、普惠性的优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普惠性幼儿园是指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保障、非政府或教育部门举办的幼儿园。

第三条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条件。

(一)面向所在社区、村居的适龄幼儿提供学前教育基本公共服务,保教费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同区域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15%(省、市一级园不超过15%,区一级园不超过10%,未评级园不超过5%),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符合相关要求,收费行为规范。

具体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

(二)证照齐全,通过“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验收。

申报之日起上一年年度检查合格。

(三)依法保障教职工的权益,与所有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教师聘用合同),为教职工缴纳“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四)财务状况良好,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支付办园成本,保障保教活动的正常开展;全园教职工工资总额占当年保教费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公有资产幼儿园的比例不低于65%),教职工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年公用经费不低于保教费收入的20%。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6.05•【字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发展改革局(委):现将《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24年6月5日关于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促进我省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认定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登记备案并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接受政府扶持,面向社会大众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照护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

第四条按照成本分担原则,合理划分政府、社会、家庭承担比例,逐步提高政府扶持水平,不断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第五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可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一)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并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无失信惩戒记录,未发生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婴幼儿伤害事件或其他负面影响事件。

(三)按政企协议约定价格提供普惠服务,全日托每人每月保育费(不含膳食费)不超过同等情况市场化价格的80%,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参照全日托收费标准合理确定收费价格;在不高于前述金额的情况下,各地可结合实际采用人均可支配收入等认定标准。

黄埔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黄埔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黄埔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省、市、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精神,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发展方向,进一步加强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不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全面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界定标准(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具有办园资质,除公办幼儿园、高收费民办幼儿园外,面向大众、收费较低、办园规范、质量稳定的民办幼儿园。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具备条件1.办园资质合格。

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批文和办学证件(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卫生保健合格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合格有效。

原则上应有1年以上的办园历史.2.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性收费标准,应相当或略高于区域内同类型、同等级公办园收费标准,其高出部分原则上控制在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30%限额内。

财务管理规范,无乱收费现象.3. 条件达标。

原则上达到《广东省城市规范化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幼儿园需大、中、小班设置齐全,配全工作人员,依法保证合格幼儿教师享受基本待遇要求、缴纳社会保障金.4.幼儿园办园行为规范。

平均班额在35人左右,园务管理规范,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无“小学化"教学倾向,近年来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5.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需在当地面向社会招生,无人、财、物赞助门槛设置.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程序(一)幼儿园申请。

具备条件的幼儿园于每年2月份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二)区教育局认定。

教育局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布局规划要求,组织评审组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初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

(三)公示公告。

通过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初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公示期10天,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等,并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为了推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展,提高幼儿园的质量水平,保障幼儿的身心健康和安全,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以下为具体内容:一、认定条件1.依法注册并持有办学许可证。

2.自主招生,保证学习资源的公平性和质量。

3.符合国家幼儿教育相关法规、政策和科学教育理念。

4.拥有适宜的办学场所,具有必要的教育设施和教学设备,专业配备教师,并定期进行技能培训和教育辅导。

5.建立完善的卫生、健康、安全制度,加强日常维护工作。

6.能够承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相关政策和管理要求。

二、认定程序1.申请阶段。

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获取招生资质。

2.审核阶段。

审查申请人所提供的资质证明材料,实地考察其招生条件、办学设施、教育质量等情况。

3.公示阶段。

平台公示申报学校及审批办法,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

4.评审阶段。

对经过审核的符合条件的学校进行综合评审,评选出优秀学校。

5.公示结果。

公示评选结果并颁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证书。

三、管理要求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法规和政策,坚决杜绝幼儿园的营利行为。

2.实行公开透明的资金使用制度,确保明细。

3.执行规范细致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稳健合规。

4.加强对校园内、外的安全防范和事故应急工作,确保幼儿园安全。

5.做好教师队伍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将素质优、业务精的教师聘请到幼儿园。

6.优秀幼儿园可以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与周边幼儿园共同合作,助力区域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以上就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希望这些规定能够促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健康、快速发展,为幼儿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四、监督机制为了确保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质量和教育水平,建立监督机制非常必要。

下面列出了几个重点:1.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

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督,加强对幼儿园的教育质量、教师素质、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监管,及时了解和处理幼儿园的各种问题,并及时对幼儿园的问题进行整改和提醒,提高幼儿园的管理水平。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参考)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参考)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参考)第一章认定条件第一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区教育局登记注册的一类及以上类别的民办幼儿园。

(二)办园条件达到《xxx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三)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保教,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教育内容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及《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要求,无“小学化”倾向。

(四)保教费按同类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并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

(五)幼儿园经费由举办者筹措。

举办者应当为幼儿园保育和教育、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维修、扩建、设备设施添置等提供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六)幼儿园依据《会计法》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任用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合理设置会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会计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幼儿园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收支分开,账目清楚,收取费用专款专用。

经费预算和决算,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教职工人数按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备,师幼比合理,符合任职资格条件,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待遇,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保育员、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具有相关岗位资质,根据幼儿园规模配备专职安保人员。

(八)同意按镇、街道办事处确定的范围招生。

(九)办园规范,无乱收费行为,无安全事故,家长、社会对幼儿园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第二条对位于公办学位不足区域、保育教育质量较高且收费较低的民办幼儿园予以优先认定。

第二章义务第三条经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执行全区统一招生政策。

(一)每年6月向社会公开登记报名;(二)优先满足区域内正住户籍儿童的入园需求,有充足学位的情况下接受其他儿童入园;(三)学位不能满足区域内正住户籍儿童入园需求的情况下,采用微机随机排位的方法确定入园名单。

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模板】

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模板】

XX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64号),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基〔2016〕4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学前教育第三期行动计划的通知》(粤教基〔2017〕14号)精神,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一)认定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学规范、质量保障的民办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规划要求。

幼儿园布局纳入学前教育总体规划,面向大众服务。

2.依法规范办学。

幼儿园办学证照齐全、有效,办学行为规范。

上一年度年检合格,在申报日前1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通报批评等相关处罚记录。

使用校车的幼儿园,遵守幼儿园校车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

3.收费合理合规。

面向大众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普惠性服务,收费标准为保教费每生每月500元以内(其中潘州街道辖区内保教费每生每月600元以内),并在一定时期内(一个学年以上)保持稳定。

收费行为规范,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

4.财务管理规范。

财务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的行为。

定期公开收支情况,开支合理,账目清楚。

财政补助经费专款专用,无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

5.办学条件达标。

办园条件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农村幼儿园的办园标准》《XX市民办幼儿园基本设置标准》(茂教字〔2013〕200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园内外布局合理适用,园舍及周边环境安全检测合格,无危房和其他不安全设施,无安全隐患。

广东省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实施细则》《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来源: 发改局最后复检时间:2012-10-05 字体:大中小背景:【内容纠错】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名称《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法律法规内容粤价〔2012〕47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财政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教育局、财税局: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实施细则》。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上述规范性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请于每年5月1日前按规定程序同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审核并由省物价局联合省财政厅、教育厅报省政府审定。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附件1: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和幼儿园园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和《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了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保障幼儿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3.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为满足社会对幼儿教育的需求,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幼儿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

二、设立与审批4. 设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要求。

5. 设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固定的办学场所和必要的办学设施;(2)有合格的教师队伍;(3)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教育教学计划;(4)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保障;(5)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6. 设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管理与监督7.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教育、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8.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9.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和教育教学计划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10.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办学情况,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四、资金保障与优惠政策11.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保障办学经费的来源和使用。

12.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以享受国家和地方关于民办教育的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用地优惠等。

五、法律责任13.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4.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管理者、教师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附则15.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普惠性幼儿园确定制度

普惠性幼儿园确定制度

普惠性幼儿园确定制度普惠性幼儿园是指面向广大家庭,以满足儿童早期教育需求为目标,提供以普及为主的、经济合理的幼儿教育服务的一种教育机构。

普惠性幼儿园的确定制度,是指对该类幼儿园的建设、管理、招生、收费等方面进行规范和指导的制度。

下面将从幼儿园建设、管理、招生、收费等方面出发,阐述普惠性幼儿园确定制度的内容和重要性。

一、普惠性幼儿园建设制度1. 建设原则:普惠性幼儿园的建设应坚持政府主导,注重公平和可持续发展,遵循教育优先原则,以保障儿童的权益为核心。

2. 建设标准:制定普惠性幼儿园的建设标准,包括场地大小、设施设备、教育资源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幼儿园能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成长环境。

3. 建设规划:根据幼儿人口情况和教育需求,制定普惠性幼儿园的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幼儿园的位置,保障每个地区都能有足够的普惠性幼儿园供应。

二、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制度1. 机构设置:对普惠性幼儿园的机构设置进行规定,包括管理团队和教师队伍的组织结构,确保幼儿园能够有效地进行管理和教育工作。

2. 教育计划:制定普惠性幼儿园的教育计划,明确教学目标和内容,设计合理的教学活动,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3. 监督检查:建立普惠性幼儿园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幼儿园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监督,确保幼儿园能够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三、普惠性幼儿园招生制度1. 招生宣传:加强普惠性幼儿园招生宣传工作,告知家长普惠性幼儿园的特点、品质和收费政策等信息,引导家长在可选范围内选择适合自己孩子的幼儿园。

2. 招生指标:根据幼儿园的办园规模和班级数量,制定普惠性幼儿园的招生指标,确保每个幼儿园能够正常招收学生。

3. 招生程序:规定普惠性幼儿园的招生程序,包括家长报名、资格审核、入园体检等环节,确保招生过程的公开、公平和透明。

四、普惠性幼儿园收费制度1. 收费标准:确定普惠性幼儿园的收费标准,以家庭经济状况为依据,分为不同档次收费,确保经济困难家庭和特殊困境儿童能够享受相应的费用优惠。

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

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

粤教基〔2016〕4号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国发〔2014〕9号)和《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64号)精神,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我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一)认定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学规、质量有保障的民办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规办学。

幼儿园办学证照齐全、有效,办学行为规。

上一年度年检合格,在申报日前1年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通报批评等相关处罚记录。

使用校车的幼儿园,遵守幼儿园校车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

2.收费合理合规。

保教费符合当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要求,并在一定时期(一个学年以上)保持稳定。

收费行为规,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

3.财务管理规。

财务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的行为。

依法开展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公开收支情况,开支合理,账目清楚。

财政补助经费专款专用,无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

4.办学条件达标。

幼儿园根据办园类型达到《关于印发〈省教育厅关于规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等3份文件的通知》(粤教基〔2012〕1号)的标准要求,并通过县(市、区)级以上教育部门验收。

已评级幼儿园,应达到相应等级幼儿园督导评估要求。

5.实施科学保教。

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省教育厅《省幼儿园一日活动指引(试行)》等要求,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创设丰富、适宜的教育环境,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无“小学化”倾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粤教基〔2016〕4号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国发〔2014〕9号)和《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64号)精神,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我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
(一)认定标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学规范、质量有保障的民办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规范办学。

幼儿园办学证照齐全、有效,办学行为规范。

上一年度年检合格,在申报日前1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通报批评等相关处罚记录。

使用校车的幼儿园,遵守幼儿园校车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

2.收费合理合规。

保教费符合当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要求,并在一定时期内(一个学年以上)保持
稳定。

收费行为规范,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

3.财务管理规范。

财务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的行为。

依法开展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公开收支情况,开支合理,账目清楚。

财政补助经费专款专用,无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

4.办学条件达标。

幼儿园根据办园类型达到《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等3份文件的通知》(粤教基〔2012〕1号)的标准要求,并通过县(市、区)级以上教育部门验收。

已评级幼儿园,应达到相应等级幼儿园督导评估要求。

5.实施科学保教。

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省教育厅《广东省幼儿园一日活动指引(试行)》等要求,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创设丰富、适宜的教育环境,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无“小学化”倾向。

6.教职工配备和工资福利待遇合理。

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配备教职工,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

全园教职工工资总额占当年保教费收入的适当比例,依法保障幼儿园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

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教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上述条件可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等部门进一步细化或补充其他条件。

(二)认定程序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

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1.按照自愿原则,符合认定标准的幼儿园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表、上一年度幼儿园财务审计报告、幼儿园相关办学证件复印件、县级以上教育督导评估或验收文件、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后拟实施的收费标准材料和本学年教育教学工作计划等,具体申请材料明细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等部门制定,并可结合本地情况适当调整。

2.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人社等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具体工作的细则和每学年接受申报的时间段,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细则》对申报幼儿园进行评审。

评审工作应于接受申报有效时间截止后60日内完成,并进行公示。

通过评审的幼儿园名单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签署办学承诺书,由幼儿园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备存。

4.通过评审和公示并签署承诺书的幼儿园,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发文认定,向社会公布名单和收费标准等,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同时报当地财政、发展改革、人社等部门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退出机制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原则上实行自愿申请申报和退出机制,但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除外。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申请退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退回有效期内获得的财政补助。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认定后有效期间内,出现未履行办学承诺、违规收费、违规使用补助经费、年检不合格、违背教育规律教学、克扣幼儿伙食费、教师工资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园资格,终止对其的扶持政策;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保教质量严重下滑和严重违规办园行为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园资格,追回财政补助,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或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
(一)落实优惠政策
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
办教师等方式,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分类定级、评估指导、科研项目申报、教师培训和职称评审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支持普惠性幼儿园发展的具体政策。

(二)加大财政扶持
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等奖补资金,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奖补力度,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资金,根据各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数量和扶持、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分配。

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要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经费扶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要参照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补贴,有条件的地市和县(市、区)对长期从事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人员发放从教补助。

(三)加强保教帮扶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园保教质量的帮扶力度,通过优质园结对帮扶、公办民办捆绑发展、派驻幼儿园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指导等多种途径,提升普惠性民办园保教水平。

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师资培训和保教工作的过程性指导,提高幼儿园教职工的专业素养和学历水平,鼓励和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展教科研和园本培训,科学合理
安排幼儿一日生活,防止和纠正“小学化”行为。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一)加强质量管理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督导评估体系和年检制度,加强对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办学条件、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有效监管,督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质量。

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活动的过程性指导和监测,鼓励和帮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创设有益于儿童主动探究和社会交往的教育环境,推进保教人员在保教工作中有效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广东省幼儿园一日活动指引(试行)》。

(二)加强收费管理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各类幼儿园运营成本、政府投入、幼儿园等级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分层次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

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监管,确保各项收费规范、公开、有据、合理。

(三)加强财务管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定期公开经费收支情况,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
财政部门财务审计。

各县(市、区)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资产财务监管机制,对财务管理混乱、挪用财政补助或抽逃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加强对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加强社会监督
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运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数据统计和信息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和财政补助补贴情况等,开通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并适时通过暗访、随机检查、调研、举报核查等措施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监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扶持和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构建广覆盖、保基本、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性,统筹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费扶持,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下级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各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和
人社部门要加强本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落实中央、省和市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经费,依法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统计和备案工作。

(三)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牵头联合发展改革、财政、人社等部门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工作领导小组,于2016年6月30日前出台本辖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细则。

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费投入和扶持方式,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工作方法落实国家、省和市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推动本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