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幼儿园收费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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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管理要求和监督机制。

一、认定条件:1. 符合国家有关幼儿园标准的要求,具备合法办园资质;2. 具备健全的办园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包括教育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师聘用等;3. 幼儿园场地面积和环境设施符合相关规定,保证幼儿园教育教学的正常开展;4. 幼儿园教师具备相关专业资格和经验,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5. 幼儿园注重幼儿的全面发展,积极推行综合素质评价,培养幼儿的能力和兴趣。

二、认定程序:1. 申报阶段:幼儿园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2. 审核评估阶段: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幼儿园进行现场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教育教学质量、办园管理规范等方面;3. 认定结果公示阶段:教育行政部门将评估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4. 认定结果审核阶段:公示期结束后,教育行政部门对认定结果进行审核,确保认定结果的公正与合法;5. 发放认定证书:教育行政部门将认定证书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同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认定名单。

三、管理要求:1. 幼儿园要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履行相关制度和规定;2. 幼儿园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完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确保幼儿园教育质量;3. 幼儿园要加强师德建设,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4. 幼儿园要开展家长教育,加强家校合作,积极主动与家长交流沟通;5. 幼儿园要定期组织教育质量评估,持续改进工作,提升幼儿园教育服务水平。

四、监督机制:1.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日常监管,确保幼儿园的合法运营;2. 社会监督机制要正常运行,通过舆情监测和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幼儿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处理;3. 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进行执法检查,对违规经营的民办幼儿园依法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总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及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保障幼儿园教育的质量和持续发展,同时也是对幼儿权益的保护和维护。

甘肃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甘肃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方法〔试行〕第一条为了扩大全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覆盖面,加快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效劳体系,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开展学前教育的假设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和《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二〔2014〕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认定和管理等工作。

各市州应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此方法,制定本辖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认定、管理和扶持奖励方法。

第三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的具有办园资质、面向群众、行为规、收费合理、质量较高的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1〕所涉与的定向测评指标,分为普惠1级、2级、3级和根本达标级。

测评分数到达65分以上,可以入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等级认定围。

第五条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那么,向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要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展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初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将认定结果汇总后上报市州教育局、财政局。

第六条市州教育局、财政局在收到各县市区初评结果一个月,应对各县区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展抽评,抽评数不低于县区认定数的20%。

市州抽评结果与县区认定结果不一致的,以市级评定结果为准。

第七条市州教育局、财政局审核后,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县区汇总后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备案。

第八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批复后,由市州教育局、财政局通过官方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公示期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等,并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级的牌匾。

第九条全省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和认定工作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文件通知为准。

贵阳市教育局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贵阳市教育局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贵阳市教育局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教育局•【公布日期】•【字号】筑教发[2014]5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教育局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筑教发〔2014〕54号)各区(市、县)教育局:根据《贵州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教民发〔2013〕425号)、《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教育立市暨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筑党发〔2014〕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贵阳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依法设立、办学规范、科学保教、收费合理、面向大众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

(一)办学。

取得办园许可证一年以上,办学批文和办学证件(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保健合格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消防审核、安全防范设施验收或备案手续齐全)合法有效。

上一年年度检查合格,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县级以上通报批评或处罚。

有校车的幼儿园需有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校车备案表。

(二)收费。

收费项目符合规定。

保教费标准不高于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指导价,并在规定时间内保持稳定。

(三)保教。

遵照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幼儿生活作息时间,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

教育教学环境创设、活动组织形式及内容符合学前儿童年龄特点和发展需要。

(四)师资。

幼儿园教职工配备符合规定,各类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教师持证率、学历达标率、年流动率符合相应等级的幼儿园督导评估要求。

(五)待遇。

全园教职工工资总额占当年保教费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教师个人最低工资不低于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

最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扶持方案

最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扶持方案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扶持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管理,引导民办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增强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和管理力度,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x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办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面向大众,办园规范,收费合理,财务公开,质量较高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一)认定条件1.办学资质合格。

幼儿园设置符合当地教育部门制定的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布局规划,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证件,并依法登记。

2.办园条件达标。

办园条件达到《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规模在3个班及以上,创建为省级三类幼儿园及以上标准。

园舍内外布局合理、适用,园舍安全检测合格,无危房和其他安全隐患。

3.师资队伍稳定。

教职工配备齐全,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保障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和参加培训等合法权益。

4.收费符合规定。

主要面向中低收入家庭服务,执行有关收费政策,并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

收费一般不高于同级同类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2倍。

规范收费,无乱收费现象。

5.园所管理规范。

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按照教育部门划定的服务范围招收适龄儿童入园,班额符合规定;财务公开,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并接受财政、教育、发展改革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预案健全,近三年内无违规办园行为、无群体性事件、无安全责任事故。

6.保教质量较高。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保教,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教育内容和要求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精神,无“小学化”现象;建立良好的家园共育机制,家长、社会对幼儿园的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信誉度好。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申请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0.08•【字号】川教〔2015〕79号•【施行日期】2015.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川教〔2015〕79号各市(州)、扩权县教育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12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川教〔2015〕14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大力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加快构建覆盖面广、质量有保证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现就我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认定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

二、认定条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办园资质合格、面向大众、办园规范、收费合理、质量较好的民办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学前教育发展整体规划;经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民办幼儿园办园资质;办园条件基本达到《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保育教育质量基本达到当地同类公办幼儿园水平;办园行为规范,面向大众提供普惠性服务,优先招收本区域内适龄儿童就近入园;收费合理,保教费收费根据办园成本参考本区域内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

三、认定程序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原则上应遵循以下程序:民办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相关承诺;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力量对提出申请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并将评审通过的幼儿园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认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文公布并授牌。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07.05•【字号】内教办发〔2019〕131号•【施行日期】2019.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教办发〔2019〕131号各盟市教育(教体)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教育局:为进一步引导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我厅对《内蒙古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内教发展字〔2015〕95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2019年7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国家倡导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为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鼓励、引导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经旗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行为规范、收费合理、确保质量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申报、扶持和管理等工作。

各盟市应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此办法制定本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条件、申报程序、扶持奖励和管理办法。

二、认定条件第四条符合规划。

幼儿园设置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证件,并按照非营利法人依法登记。

关于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

教基〔2012〕28号关于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县区教育局:为鼓励、引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起,依据《宿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对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认定,并根据幼儿园认定结果实施奖励。

现将《宿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开展认定工作相关事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界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除公办幼儿园(教育部门举办、城市集体、企事业单位举办等)、高收费的民办幼儿园外,公民个人举办的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收费较低、质量稳定的幼儿园。

凡取得办园许可证,至受评学期办园达三年,符合要求的幼儿园,可向当地教育局申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认定。

二、认定依据依照《宿州市惠普性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得分、《宿州市惠普性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试行)中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况,结合教育主管部门平时对幼儿园的检查、暗访、调研、举报核查等情况。

三、认定比例各县区按照《宿州市惠普性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对所申请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认定,总得分在前50%,不存在一票否决情况,并且在教育主管部门平时对幼儿园的检查、暗访、调研、举报核查中情况良好的,可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四、认定结果(一)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名单,县区教育局要向社会公布(原则上在每学期幼儿园招生报名之前向社会公布一次),让家长知晓,接收社会监督,并报市级教育局备案,经市级教育局认定后公布,由县区教育局统一制作并颁发标牌。

对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由市、县区两级财政依照《宿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励管理暂行办法》(教基〔2012〕24号)的规定给予奖励。

(二)认定结果实行动态管理。

各县区教育局要对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采取定期不定期明查暗访等形式,进行抽评、复评,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三)对总得分在后50%,并存在“不能评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直接评为不合格类幼儿园”的,由县区教育局督促进行整改,并在3个月内将整改结果上报市教育局基教科。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

##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快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印发的《##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认定管理办法: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要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条件、保育教育质量达到同类公办幼儿园水平,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和资助提供学前教育服务,并执行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民办幼儿园。

凡被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须同时具备下列要件:(一)幼儿园达到国家、省规定的学前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经市教育局审批,取得办园资质。

(二)幼儿园经专业机构评估认定,其保育教育质量达到省定三类幼儿园标准之一(省优质园、市优质园或合格园)。

(三)幼儿园自愿申请,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授权,书面委托幼儿园提供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四)幼儿园收费比照##市同类型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

幼儿园财务、资产管理规范,依法定期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程序(一)民办幼儿园对照相关条件,向市教育局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相关承诺。

各镇(街道、管委会)辖区内列为申请对象的民办幼儿园,应符合镇(街道、管委会)教育发展布局规划,通过镇(街道、管委会)审核同意后,于当年4月底前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

凡2011年后新建成的城镇和新农村建设配套幼儿园,若没有举办为公办幼儿园的,原则上应申请举办成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市教育局联合市财政局、物价局,审核幼儿园的办学资质、办园质量和财务管理状况,提出初审意见,于5月下旬在##市教育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一周。

(三)公示无异议的民办幼儿园,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与其签订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履行相关手续,正式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四)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在市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备案,接受管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在##省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中标注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定细则(精品)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定细则(精品)

8.活动室、寝室总面积生均不少于3㎡。
室面积及班级人数 每少0.5㎡扣2分,扣完为止。
8
计算
2.园舍建 9.户外活动场地人均2㎡以上,并有必要的绿化和活动场地,各种活动器具的安装 设 安全牢固。
实地查看
面积不达标扣2分,其他酌情打分。
5
(30分)
10.有取暖设施,并能保证冬季室内温度达到20℃以上。
实地查看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2
11.每班厕所面积15m', 有4个蹲位、4个小便池,6-8个盥洗台。
实地查看 厕所面积不达标扣2分,蹲位、小便池、盥洗台每少一个扣0.2分。
5
12.厨房面积能够满足需要,符合卫生要求,区域划分合理,取得卫生许可证。
实地查看 面积不达标扣2分,不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分,区域划分不合理扣1分。
实地查看 设备不全扣1分。
2
18.生均图书5册以上。
实地查看 不达标不得分。
1
19.班均配备教师2人,保育员1人。
查看教师名称 每少0.5人扣1分
4
20.教师学历达标率100%,专业合格率60%以上,非专业教师参加县级以上教育行 查看评书和培训记 学历一人不达标扣0.5分,专业合格率超出一人扣0.5分,一人未培训扣
实地查看 不以游戏为主不得分,其他酌情打分。
4
32. ①科学合理安全一日活动,活动内容动静交替。②认真执行一日生活制度, 保证幼儿进程、午休、游戏时间。③幼儿每天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
实地查看
①②各项不任合要求各扣1分,③不符合要求扣2分。
4
33. 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有效控制常见传染病,发病率不 5.保育教 超过2%。
标准 分

黄埔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黄埔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黄埔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省、市、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精神,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发展方向,进一步加强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不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全面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界定标准(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具有办园资质,除公办幼儿园、高收费民办幼儿园外,面向大众、收费较低、办园规范、质量稳定的民办幼儿园。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具备条件1.办园资质合格。

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批文和办学证件(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卫生保健合格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合格有效。

原则上应有1年以上的办园历史.2.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性收费标准,应相当或略高于区域内同类型、同等级公办园收费标准,其高出部分原则上控制在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30%限额内。

财务管理规范,无乱收费现象.3. 条件达标。

原则上达到《广东省城市规范化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幼儿园需大、中、小班设置齐全,配全工作人员,依法保证合格幼儿教师享受基本待遇要求、缴纳社会保障金.4.幼儿园办园行为规范。

平均班额在35人左右,园务管理规范,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无“小学化"教学倾向,近年来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5.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需在当地面向社会招生,无人、财、物赞助门槛设置.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程序(一)幼儿园申请。

具备条件的幼儿园于每年2月份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二)区教育局认定。

教育局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布局规划要求,组织评审组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初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

(三)公示公告。

通过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初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公示期10天,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等,并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参考)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参考)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参考)第一章认定条件第一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区教育局登记注册的一类及以上类别的民办幼儿园。

(二)办园条件达到《xxx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三)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保教,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教育内容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及《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要求,无“小学化”倾向。

(四)保教费按同类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并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

(五)幼儿园经费由举办者筹措。

举办者应当为幼儿园保育和教育、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维修、扩建、设备设施添置等提供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六)幼儿园依据《会计法》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任用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合理设置会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会计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幼儿园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收支分开,账目清楚,收取费用专款专用。

经费预算和决算,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教职工人数按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备,师幼比合理,符合任职资格条件,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待遇,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保育员、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具有相关岗位资质,根据幼儿园规模配备专职安保人员。

(八)同意按镇、街道办事处确定的范围招生。

(九)办园规范,无乱收费行为,无安全事故,家长、社会对幼儿园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第二条对位于公办学位不足区域、保育教育质量较高且收费较低的民办幼儿园予以优先认定。

第二章义务第三条经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执行全区统一招生政策。

(一)每年6月向社会公开登记报名;(二)优先满足区域内正住户籍儿童的入园需求,有充足学位的情况下接受其他儿童入园;(三)学位不能满足区域内正住户籍儿童入园需求的情况下,采用微机随机排位的方法确定入园名单。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04.20•【字号】大教发〔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教发〔2018〕19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经研究,现将制定的《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努力扩增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切实保障适龄儿童能够享受公益、普惠、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服务。

大连市教育局2018年4月20日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民办幼儿园提供公益、普惠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服务,进一步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切实构建“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有效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依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和《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教育局关于促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通知》(大财教﹝2018﹞268号)精神,特制定该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经区市县(先导区)(以下简称“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办园条件达标、管理规范、质量保证,并接受政府限价、自愿降价、享受财政运行经费补助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申报条件幼儿园申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具有办学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合格鉴定、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开办一年以上。

2.园舍建筑面积达到规定标准,有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实际班数与批准班数相符,且不少于3个班型,办园等级至少为一星级。

3.保教人员配置和资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4.幼儿园近一年内无安全责任事故,无乱收费,无教职工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违规违法现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等精神,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我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一)认定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学规范、质量较好的民办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符合下列条件:1.科学合理布局。

幼儿园设置应符合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布局规划,形成区域间合理的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结构。

2.资产产权清晰。

自有房地产办园的须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立项、建设许可的明确批文;租赁园舍办园的,须具有期限不少于10年(距合同期满不少于3年)的租用合同,且出租方的产权不存在争议。

3.办园条件达标。

办园条件达到《幼儿园建设标准》(建表175-2016)、《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等标准要求。

教职工参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备,师幼比合理,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待遇,并依法全员纳入社保体系。

4.资质合法有效。

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具有完整的办园申报材料,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卫生及食品合格检验手续及消防审核、验收或备案手续等各种证照手续齐全,年检合格,合法有效。

5.收费合理合规。

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费政策,并按规定进行收费登记和公示。

没有乱收费现象。

保育教育费在本地规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范围以内,并在一定时期内(自招收的幼儿毕业为止)保持稳定。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暂定在每生每月800元以内。

省根据物价水平,结合全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适时调整。

6.依法规范办园。

法人治理结构健全。

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实行园务、财务公开,有独立的对公账户,且账目清楚。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7.10.18•【字号】陕教规范〔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7〕13号各市(区)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财政局、发改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为进一步鼓励、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2017—2020年)》等有关政策规定,对《陕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联系人:于小亮电话:************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2017年10月18日陕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鼓励、引导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条件达标、资质健全、管理规范、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较高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和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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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幼儿园收费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有关工作注意事项
近期,烟价…2013‟36号、烟教…2013‟55号文件相继下发,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不走样,不创新,主动和本局财务部门搞好协调、沟通。

在几个重要节点尤其要注意:
一、幼儿园收费
1.各类幼儿园的办园许可证填写要完整、准确,及时更换。

“办园性质”栏要根据实际填写“公办、公办性质或民办”,不得再出现“集体办、企业办、个人办”等字样。

对于国有、集体企业或村办幼儿园被公民个人承包的,要么变更举办者并重新审批,办园性质由公办性质改为民办;要么举办者不变,办园性质不变,收费标准仍按公办性质幼儿园参照同类别的全额财政拨款公办幼儿园标准执行。

2.对于小学附设幼儿园不存在所谓的财政拨款或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等情况,从严格意义上讲,小学附设幼儿园不是独立的单位,其收费标准参照同类别的全额财政拨款公办幼儿园标准执行。

3.不论什么性质幼儿园都不得在工作日开办以收费为目的特色班、兴趣班等特色教育,非工作日举办的各种特色教育班不得涉猎到小学化的内容。

4.对于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办园成本、办园质量和办园类别等因素慎重把好第一关。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1.各县市区要科学制定完善区域内幼儿园布局规划。

2.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在按有关规定操作基础上,重点把好办园质量、教职工待遇关,不要简单、机械地将办园类别、收费标准符合的认定进来。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备案表》九月底前报市教育局学前教育科。

之前,将电子稿传至787184360@,联系人:张亮。

附: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统计表》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备案表》(表样)
2013年8月7日
年月日
县市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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