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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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二〔2014〕9号)和《昆明市实施“春风化雨行动”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昆通〔2014〕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不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全面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定条件

(一)经教育部门批准举办并持有相关证照,年检合格,办园水平达到省三级及以上等级,每月实际收取的保教费不高于同级公办幼儿园1.5倍的民办幼儿园。

(二)办园规模:城区(含县城所在地)在6个班以上,在园幼儿180人以上;乡镇在4个班以上,在园幼儿120人以上;村级在3个班以上,在园幼儿园90人以上。

(三)幼儿园大、中、小班班级设置齐全,全日制幼儿园教职工人数按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备,各类人员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教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为教职工购买养老等社会保险。

第三条认定程序

(一)幼儿园申报:幼儿园在自愿的基础上,向属地教

育主管部门申报。

(二)县级认定:属地教育、财政和发改行政部门对申

报的幼儿园按照认定条件进行初步认定,初步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下达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批复,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市级备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将认定名单上报市

教育局备案。

第四条扶持政策

(一)市、县两级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扶持。

(二)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奖补资金,重点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补助。

(三)利用各级财政资金进行闲置校舍改扩建和小区配建的产权属于政府,用于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享受租金减免的优惠政策。

(四)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优先享受政府资助。

(五)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园长、骨干教师以及各类从业人员的培训,优先安排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六)采取省一级示范园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结对帮扶和由县级教育部门派驻公办园教师到园支教等方式,进一步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水平。

(七)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其他扶持。

第五条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的使用范围按照项目要求执行。

(二)市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按照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按程序获得认定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昆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学承诺书》,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无特殊原因不能退出。有效期内不得自行调整收费标准,期满后须重新申报认定。有效期内因特殊原因退出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须提前半年向县级教育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认定部门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停止拨付各级财政扶持资金。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乱收费、年检不合格等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须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校园安全管理制度。享受财政资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对政府资助的补助资金进行专项管理,票据使用规范。

(五)县级教育、财政、发改和审计等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并对市级

扶持资金实行年度财务审计。市级教育、财政和发改行政部门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附则

(一)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弄虚作假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次申报资格。

(二)办园过程中,对未履行办学承诺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并停止拨付相应年度的补助经费;对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违规使用补助经费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追回补助经费,并追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各县区教育、财政和发改等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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