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有关规定解读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作者:来源:《学习活页文选》2017年第15期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也不断加强和改进。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作出了新的明确规定。
为更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中央决定对2010年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予以修订。
修订出台的《规定》和新制定的《办法》,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着眼于建立完善中国特色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贯彻执行报告制度的实践经验,坚持突出重点,力求精准科学,强化监督约束,对报告主体、报告内容、抽查核实及结果处理等作出改进完善。
《规定》、《办法》的印发实施,对于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强调,各级党委(党组)要把贯彻执行《规定》、《办法》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要带头执行,切实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组织观念,切实做到忠诚老实,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通知要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持之以恒抓好《规定》、《办法》的组织实施,加强抽查核实,敢于较真碰硬,对不如实报告或者存在其他问题的要严肃处理,切实维护报告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其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更大作用。
这次修订出台的《规定》,坚持分类管理原则,抓住“关键少数”,进一步突出了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作了适当调整。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是指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其个人的一些重要事项需要向组织机关进行报告的规定。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干部自律和公开透明。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财产情况报告:领导干部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组织机关报告个人及家庭的财产状况,包括不动产、股权、债权等资产情况,以及银行存款、投资理财等财务信息。
2. 家庭成员工作报告:干部需要及时报告家庭成员的工作情况,包括就业单位、职务级别,以及是否从事与自己相同或相关的领域工作等信息。
3. 家庭成员经商办企业情况报告:干部需要向组织机关报告自己及家庭成员是否涉足商业经营活动,包括是否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企业经营状况等。
4. 社会关系报告:干部需要向组织机关报告个人社会关系情况,包括个人参加的社会团体、社会职务等信息。
5. 重大事项报告:领导干部需要及时向组织机关报告个人涉及的重大事项,如亲属涉及违纪违法问题、个人受到调查或审查等情况。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确保干部廉洁奉公,
维护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同时也可以遏制领导干部的腐败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全文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全文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一、报告对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人员:1. 执行国家、地方政权、行政权力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务的领导干部;2. 担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职务的党委(党组)成员;3. 参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应报告的其他领导干部。
二、报告内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 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等;2. 个人及家庭成员的资产情况,包括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财产信息;3. 个人及家庭成员的职业情况,包括本人和家庭成员是否担任国家机关、政党、军队、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等职位,以及有无兼职等信息;4. 个人及家庭成员的教育和职称情况,包括本人和家庭成员的学历、学位及职称等情况;5. 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商业关系,包括本人和家庭成员是否有股份、持股情况,是否经营企业或担任企业董事、监事等情况;6. 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其他重要事项,包括接受奖励、受到行政纪律处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等情况。
三、报告方式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年度报告:领导干部应在每年确定的报告时间内,填写有关报告内容,提交相关机构或上级组织。
2. 履责报告: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个人有关事项,应及时报告相关机构或上级组织。
3. 重大事项报告:领导干部在个人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及时报告上级组织或相关机构。
4. 离职报告:领导干部在离职之前,应提交个人有关事项的离职报告,清楚报告自己的有关事项。
四、报告机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级:1. 上级党委(党组):领导干部应向上级党委(党组)报告个人有关事项;2. 相关机构:领导干部如有涉及的相关机构,也应向相关机构报告个人有关事项;3. 纪检监察机构:纪检监察机构有权对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进行审核、核实。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为加强领导干部的自律和廉洁建设,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根据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纪委的相关要求,我单位制定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旨在明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要求和程序,确保干部干净、干事、干净事。
一、报告范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适用于我单位职务层级在副处级以上干部。
二、报告内容1.报告基本情况: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简历、学历学位、科研成果等。
2.报告经济状况:包括个人收入情况、财产状况、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
3.报告与企事业单位关系:包括任职情况、兼职情况、弄虚作假等。
4.报告与党派团体、社会组织关系:包括党派团体、社会组织党派团体等关系情况。
5.报告与个人德行表现:包括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个人品行等相关情况。
6.报告与近亲属关系:包括与近亲属的亲缘关系、近亲属的工作情况等。
三、报告要求1.报告真实:领导干部应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得隐瞒、欺骗、随意篡改。
2.报告及时:领导干部应按规定的时间节点,如换届、晋升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3.报告完整:领导干部应全面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得遗漏重要信息。
4.报告保密: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外泄。
5.报告监督:组织部门应对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进行监督,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报告程序1.填写报告表:领导干部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2.报告审核:组织部门对报告表进行审核,要求有涉及问题的进行核查和调查。
3.报告存档:组织部门将审核通过的报告表进行存档,建立个人有关事项档案。
五、报告责任1.领导干部:负责如实、及时、完整地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2.组织部门:负责对报告表进行审核和存档,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纪检监察机关: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依纪进行处罚。
六、报告效益1.加强自律:通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自我约束,加强自律意识。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一、背景介绍领导干部作为国家的重要中坚力量,在工作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使命。
个人的言行举止及个人有关事项,不仅关乎个人形象和声誉,也影响到组织的声誉和整体形象。
为了保证领导干部履行工作职责的廉洁和正直,在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方面有必要制定规定。
二、基本原则1.遵循法律法规:领导干部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要始终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以违法违规手段从事个人有关事项。
2.廉洁自律:领导干部应秉持廉洁自律的原则,遵守党纪国法,严守道德底线,做到言行一致,保持廉洁和正直。
3.公开透明:领导干部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要尽量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让人民群众知晓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促进领导干部与群众之间的互信和交流。
三、报告范围1.个人财产:领导干部应每年报告个人的财产状况,包括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
个人财产变动较大的应及时进行报告。
2.亲属关系:领导干部需报告自己和配偶、子女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工作单位等。
对于配偶或子女从事的涉及领导干部所在领域的工作,更应加以说明。
3.经济利益:领导干部需报告个人及直接亲属的经济利益。
如个人及亲属在企事业单位任职或拥有股权、出资等情况需报告,并说明是否对工作或决策产生影响。
4.个人收入:领导干部需报告个人及亲属的收入来源,包括工资、津贴、奖金、补贴、股权分红等。
5.其他有关事项:领导干部需报告其他有关事项,如个人任职情况、学历学位、职称、社会兼职等。
四、报告程序1.定期报告:领导干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定期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一般为每年一次,并将报告内容及时提交给组织部门。
2.不定期报告:领导干部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组织部门报告。
变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财产、亲属关系、经济利益、个人收入等。
3.保密原则: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内容需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保密,防止泄露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近年来,社会风气日趋整洁,领导干部的廉政工作也随之升级。
多项规定的出台让公职人员在个人事项披露方面更加注重自我规范,进一步推进了廉政建设。
其中,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尤为重要。
领导干部应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遵循以下规定:一、报告标准领导干部应当事实申报,不得隐瞒或故意报错个人有关事项。
应当报告与担任职务有关的个人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成员、财产情况及交往关系等。
在报告中,应当真实、准确、详尽地说明自己与报告对象之间的关系。
二、报告时限领导干部应当在担任职务前,及时向组织部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担任职务时,对个人有关事项进行更新和补充报告,包括对已报告事项的增减或变动情况等;离职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个人事项进行最后一次报告。
三、报告责任对于担任重要职务的领导干部,应强化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责任。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一旦出现重要变化,领导干部应及时向组织部门报告,并对其影响范围开展研判和分析工作。
组织部门应当对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负责,加强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的审查及监督。
四、保密原则领导干部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其内容应遵循保密原则,不得随意泄露其个人隐私。
同时,责任单位应保障领导干部的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安全性并且防止泄密。
以上规定,标志着我国廉政体系建设中的进步和成果。
领导干部的个人事项申报与真实反映其个人的廉政形象,事关党的形象建设和政治生态的健康发展。
若有领导干部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一定会被人们淘汰,所以我们必须认真执行这项规定,以更好地维护公平公正的风气,营造和谐的政治生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作者:来源:《实践·党的教育版》2017年第05期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領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也不断加强和改进。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作出了新的明确规定。
为更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中央决定对2010年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予以修订。
修订出台的《规定》和新制定的《办法》,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着眼于建立完善中国特色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贯彻执行报告制度的实践经验,坚持突出重点,力求精准科学,强化监督约束,对报告主体、报告内容、抽查核实及结果处理等作出改进完善。
《规定》《办法》的印发实施,对于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强调,各级党委(党组)要把贯彻执行《规定》《办法》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要带头执行,切实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组织观念,切实做到忠诚老实,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通知要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持之以恒抓好《规定》《办法》的组织实施,加强抽查核实,敢于较真碰硬,对不如实报告或者存在其他问题的要严肃处理,切实维护报告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其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更大作用。
这次修订出台的《规定》,坚持分类管理原则,抓住“关键少数”,进一步突出了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作了适当调整。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的中坚力量,其言行举止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利益。
为了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报告管理,保障党的纯洁性和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首先,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个人有关事项包括婚姻家庭情况、个人财产情况、违法犯罪记录等。
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自己及配偶、子女的婚姻家庭情况,包括婚姻状况、配偶及子女的工作单位和职务等;如实报告自己及配偶、子女的个人财产情况,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股票等财产状况;如实报告自己及配偶、子女的违法犯罪记录,包括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和受过何种处理等。
其次,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要求进行,不得有遗漏、隐瞒或虚假陈述。
领导干部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并接受组织部门的审查核实。
再次,领导干部应当及时更新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如有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组织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
对于需要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报告,不得拖延或拒绝报告。
最后,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保密规定。
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属于个人隐私,组织部门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他人。
领导干部本人也应当自觉维护个人隐私,不得利用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谋取个人私利或泄露国家机密。
总之,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对于维护党的纯洁性和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具有重要意义。
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做到如实、按规定、及时更新、保密,以身作则,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为党和人民赢得更多信任和支持。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6〕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新形势下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组织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学习贯彻《规定》的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并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
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规定》,进一步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党内法规的严肃性。
为了使党组织全面了解掌握党员领导干部需要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的基本情况,在2007年1月首次集中报告时,所有符合《规定》报告条件的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按照《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全面如实报告一次。
同时,要继续认真执行1995年中央颁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规定》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
中共中央办公厅2006年9月24日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党员干部;(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党员干部;(三)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国有中型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管单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
领导干部报告事项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解读
领导干部报告事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解读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主要是指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涉及到的个人利益、
亲属、财产、交往、经济往来等事项。
这些事项对于维护干部的廉洁性、公正性和清
廉自律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抓手。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个人基本情况报告: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报告自己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学历、专业技术职称等情况。
2. 亲属关系报告: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本人婚姻状况、配偶及子女的情况,包括姓名、年龄、职业、工作单位等。
3. 财产状况报告: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自己及配偶、子女的财产状况,包括房产、
车辆、存款、投资等情况。
4. 经济往来报告: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与他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包括与涉及职务任免、工程建设、购买商品等方面的人员和单位的经济来往情况。
5. 社交交往报告: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与其他人员之间的社交交往情况,包括亲属、朋友、熟人等在各个领域的关系。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目的是深入了解其个人情况,加强对其廉洁自律和反腐
败工作的监督,避免利益冲突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各级领导干部都应当将个人有关事
项报告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严格履行报告义务,并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
【头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头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一条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遵纪守规、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下同);(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三)中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上述范围中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一)本人的婚姻情况;(二)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三)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规定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已登记的房产,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登记的房产,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为准);(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是指,对于担任行政、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须要在一定的时期内向有关的组织部门、纪检部门或考察调研组报告自己个人的有关事项。
这些事项包括个人家庭背景、教育经历、工作经历、财产状况、婚姻状况、社会关系等,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政策措施。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规定的背景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是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密切相关的,是为了贯彻国家信息公开的方针而制定的一项制度。
也是中国维护廉洁政治的基本路线之一。
在大力推进反腐败斗争的背景下,对于领导干部来说,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严格要求其自律、廉洁和公正的一项措施。
此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国家治理的不断深化,领导干部担负的职责变得更加繁重,因此强制性规定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则有助于加强对干部队伍的监督管理,防止其在权力的诱惑面前出现腐败现象。
二、规定的适用范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党政领导干部,包括中央、省、市、县和乡镇一级的干部。
不管什么岗位都需要遵守此项规定,任何一个领导干部都不能例外。
三、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要求1、报告内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应该将家庭背景、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婚姻状况、财产状况、社会关系等方面的信息全部报告。
其中,财产状况要求特别严格,要保证真实、详细。
在报告时应该注明具体时间和地点,避免模糊的言辞,需要有证据佐证,真实合法。
2、报告时限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时限通常是在离任之前的一定时间内进行,但具体的时间根据干部的职位而有所不同。
比如,中央领导干部离任时需要提前半年至一年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省、市级领导干部离任时需要提前三个月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至于其他领导干部,则需要根据自己的职位做出相应的安排。
3、报告机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机关依照干部所担任的职位而不同,在大部分情况下,其直接上级单位和组织部门需要对其个人有关事项进行审核、调查和审批。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1. 报告事项范围:领导干部应当向本单位报告个人财产情况、亲属及其他关系、个人经商办企业情况、个人借贷情况、违法犯罪行为等有关事项。
2. 报告时限:领导干部每年应当向本单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并在调整有关事项或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报告。
3. 报告方式:领导干部可以通过书面报告、电子报告、个人汇报等形式向本单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4. 保密要求:本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进行保密处理,并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
5. 审查机制:本单位应当对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进行审查,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6. 监督检查:上级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有权对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7. 信访投诉:单位应当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工作宣传力度,鼓励群众对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进行监督和投诉。
8. 违反规定处理:对故意隐瞒、虚报、谎报个人有关事项的领
导干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甚至刑事追究。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近日,中办、国办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
,总体上是报告8项家事、6项家产,共14项内容。
8项家事:1、本人的婚姻情况;2、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3、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5、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6、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7、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8、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6项家产:1、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2、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已登记的房产,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
未登记的房产,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为准入);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6、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不如实报告将面临纪律处分需要注意的是,新规同时对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责任追究作出明确。
其中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漏报少报、隐瞒不报或者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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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有关规定解读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前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哪些?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该规定。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包括哪些?
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包括哪些?
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由谁负责受理?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属于本单
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