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
青岛市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2021年)
青岛市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09•【字号】青岛市政府令〔2021〕285号•【施行日期】2021.04.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青岛市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2003年6月1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等建筑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鼓励建筑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安全先进经验及安全防护技术,促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向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目标发展。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其他区(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督查、指导;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及各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对建筑安全生产负责。
第七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
勘察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查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青岛市建设工程的不断发展,为了规范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促进建设工程领域的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范围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三、招标管理1. 招标范围招标范围包括市政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环境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等建设工程。
2. 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招标。
3.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单位应编制招标文件,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和公示。
4. 投标者资格审核投标者应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进行资格审核,招标单位需公正、公开地进行审核工作。
5. 招标保证金管理投标者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招标保证金,招标单位需建立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保证招标保证金的安全和及时退还。
四、投标管理1. 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制,并按时递交给招标单位。
2. 开标工作招标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开透明地进行开标工作。
3. 投标评审投标文件经过评审小组评审,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综合考虑投标者的资质、技术方案、价格等指标进行评审。
4. 中标公示招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公示中标结果,并签订合同。
五、监管和处罚1.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2.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投标行为,相关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参与招标等惩罚措施。
六、附则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招标单位必须遵守,并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流程,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以上为《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内容,该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希望各相关单位和投标者认真执行该办法,共同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的良好秩序。
青岛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导则
青岛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导则一、引言本文档旨在为青岛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提供详细的管理导则。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是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合法、安全、高质量完成的重要环节。
本导则将从施工现场管理、质量控制、安全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阐述,旨在引导监理人员高效、规范的履行职责。
二、施工现场管理1.施工现场布置1.1 施工现场布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施工安全。
1.2 施工现场应设立明确的出入口,保障人员的进出顺畅。
1.3 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清洁,防止杂物积累。
2.材料管理2.1 施工现场应建立材料清单,明确材料来源、数量和规格。
2.2 材料储存应遵循相关标准,防止损坏和浪费。
2.3 已经验收的材料应与清单核对,确保质量和数量无误。
3.机械设备管理3.1 施工现场应有专门负责机械设备管理的人员,负责设备的安装、维护和维修工作。
3.2 机械设备使用前应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3.3 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维修。
4.劳动力管理4.1 施工现场人员应持有效的安全培训证书,了解施工现场的安全规范和操作规程。
4.2 劳动力配备应根据施工规模和工期合理确定,确保工程进度。
4.3 施工现场应建立劳动力考勤制度,记录出勤情况。
三、质量控制1.施工方案审核1.1 监理人员对施工方案进行逐项审核,确保合理性和可行性。
1.2 施工方案中包含的施工工艺、技术要求等应与相关标准相符。
1.3 施工方案中的材料、设备选用应符合相关规定,具备良好的质量性能。
2.工程质量检查2.1 监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2.2 检查内容包括施工质量、施工图纸符合性、施工工序合理性等方面。
2.3 检查结果应记录并报告项目负责人,及时跟踪整改情况。
3.施工工艺控制3.1 监理人员应参与施工工艺的制定,并对工艺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2 施工工艺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并能满足工程质量要求。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
目录
01 修改决定
03 第二章资质与资格
02 第一章总则 04 第三章发包与承包
目录
05 第五章质量与安全
07 第七章法律责任
06 第六章监督检查 08 第八章附则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建筑工程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 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而制定。
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全部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虚假招投标、串通投标等行为。
第十三条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招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前向招标人书面提 出,招标人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实施劳务分包的,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劳务 分包企业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独立完成承接的劳务作业,不得再行分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 于2017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孟凡利
2018年2月7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家、省对“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 公平竞争审查等方面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 等27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在本市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 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基本信息抄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建筑市场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活动,实施对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将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依法将建筑工程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的行为。
第四条建设单位、监理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必须遵守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依法进行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活动,自觉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专业工程和劳务分包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生产、建筑队伍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承发包第七条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应当遵循公开、平等、互利的原则,严禁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
第八条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将施工图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一并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企业,并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九条专业工程原则上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
一个单位工程的一项专业工程原则上只能分包给一个专业承包企业,群体工程应科学合理划分标段。
青岛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验收暂行规定-青规字[1991]4号
青岛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验收暂行规定正文:---------------------------------------------------------------------------------------------------------------------------------------------------- 青岛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验收暂行规定(1991年2月28日市政府批准市规划局发布青规字[1991]4号)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市规划局是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验收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建筑工程规划管理验收的内容为:建筑物的位置、层数、标高、平面和立面造型、外墙装饰材料和色彩,给水、排水、通讯、照明、消防、人民防空、环境卫生、道路交通等设施和其他室外设施、绿化等全部建设内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建设时所设的全部临时设施。
第五条凡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向市规划局报送竣工报告,提请市规划局进行规划管理验收。
市规划局应会同城市管理、房产管理、公安交通、消防、通讯、供电、防洪、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市政工程、园林绿化、人民防空、航空、测量、军事等建筑工程所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建筑工程所在区的规划管理处进行规划管理验收。
第六条对经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市规划局应在验收完毕之日起七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验收合格证;对经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市规划局限定的时间内,按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改建,完工后,重新申报市规划局进行规划管理验收。
第七条建筑工程未经规划管理验收,或虽经验收但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居民入户或营业登记等手续,并不予供电、供水、供气、供热。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业劳务分包秩序,严厉打击"包工头",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 号)、《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承发包工程,强化劳务分包管理(一)建设(开发)企业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将工程肢解发包给无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或未按规定办理《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的外地施工企业进行施工;不得将工程直接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无资质的企业或"包工头"。
2.建设单位除装饰装修、幕墙、电梯、消防、通风空调、智能化等专业工程可以依法单独分包外,不得将外墙保温及涂料、水暖电安装、金属门窗、地暖、防水等专业工程从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强行拿出再另行违法发包。
3.建设单位不得违背总承包合同约定,强行指定分包单位、分包内容等。
4.建设单位须将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款拨付给总承包单位,不得直接拨付给分包单位。
5.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拨付负总责,应及时足额向总承包单位拨付工程款,并监督施工企业将工资发放到每个工人手中。
(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1.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项目;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2.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不具备使用自有的劳务作业层和自行施工能力、需对外进行劳务作业分包的,必须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严禁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劳务资质的企业或"包工头"3.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在选择劳务分包队伍时,应严格审查劳务分包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原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情况、工程业绩等,属外地劳务分包企业的,还应当查验是否办理《入青信用登记证》。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前言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推动市区建设、提高工程质量、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保证建设工程施工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招标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工程。
三、招标投标程序1.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人应在招标前发布招标公告,明确工程的基本信息、招标条件和要求,并注明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截止时间。
2. 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放:招标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管理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发放给投标人,确保投标人充分了解工程要求。
3. 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并按照规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投标的合规性。
4. 投标文件评审:招标人应组织专业人员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价格、资质等,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5. 投标结果公示:招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公示投标结果,包括中标人姓名、中标金额等关键信息,以维护公开透明的原则。
6. 中标通知和履约担保: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约定履约担保要求,确保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
7. 施工管理和监督:招标人应建立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督机制,对施工过程进行监视,并要求承包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
四、招标措施1. 公平竞争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公平、公正、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有平等参与的机会。
2. 资质要求:招标人应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审查,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3. 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投标人应按照规定支付投标保证金,中标后应支付履约保证金,以确保投标和中标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4. 投标人信誉评价:招标人应建立投标人的信誉评价制度,鼓励优秀企业参与招标。
5. 投标限价措施:对于市政工程、公共事业建设等有着特殊社会效益要求的工程,可采取投标限价措施,确保工程的成本控制和质量保证。
青岛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doc 9页)
青岛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doc 9页)附件一青岛市外地入青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对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地入青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企业)是指:企业工商注册地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外或注册地在青岛市行政区辖区内,但非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进行资质管理,准备或已进入青岛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工程监理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
市建管局具体负责外地入青工程监监理业务。
第九条监理企业办理《手册》后,可进青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一)监理企业(含中央、省直属企业)应遵守青岛市地方性法规及文件规定,并接受市建管局的监督管理。
(二)监理企业申请办理《手册》,应具备以下条件(附件三):1、具备较强竞争实力和较高资质条件;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监理业务所需设备、设施及办公条件;3、具有长期固定在本市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本企业的专业技术监理人员。
4、近三年没有违反建筑市场秩序行为的不良记录。
第十条实行入青业务档案年度复检制度。
连续一年以上未在青从事监理业务或未按时办理监理业务登记备案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青业务档案备案资格,市建管局将注消其入青备案登记和《手册》。
第十一条监理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驻青地址、联系电话、驻青负责人、驻青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市建管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的,将作为企业不良市场行为记录备案。
第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国从事建筑活动项目管理的机构,应当首先报市建管局初审同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方可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
2003年10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和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恢复性建设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地下、水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负责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管理工作,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建筑规划管理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第五条建筑规划管理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审批实行批前公示制度。
下列建筑工程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公示:(一)火车站、港口、机场、长途汽车站、博物馆、公共图书馆、体育场馆、剧院、医院和其他大型的公共建筑及组团以上居住区住宅建筑;(二)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城市雕塑等建设项目;(三)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四)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七条在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的范围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管理。
第八条建筑工程的规划选址和布局必须避开地下活动断裂和地下文化遗址丰富的区域。
第九条新建居住区、成片改造区的各种配套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同步建成。
新建居住区应当集中规划建设配套商业用房,其单体住宅建筑不得混建商业用房。
第十条已经按照详细规划建成的居住区内,未经批准调整规划不得新建、扩建任何建筑。
凡城市规划确定搬迁的单位,搬迁前不得在原址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
第十一条建筑物扩建、改建和恢复性建设,涉及结构安全的,建设单位(包括个人,下同)应当对原有建筑结构进行安全鉴定,并取得安全鉴定书。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对青岛市建筑工程代建单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对青岛市建筑工
程代建单位进行考核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建管工字[2011]1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1.03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对青岛市建筑工程代建单位进行考核的通知
(青建管工字〔2011〕1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筑工程代建活动,营造诚实、守信、和谐的建筑市场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18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决定对我市建筑工程代建单位市场行为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考核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代建活动的单位。
代建,是指由专业化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管理,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工期,
待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给建设单位的行为。
二、工作划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市内四区从事建筑工程代建活动的代建单位市场行为进行考核和日常统计。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辖区内从事建筑工程代建活动的代建单位市场行为进行考核和日常统计,并按规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代建单位的考核结果适用于全市辖区内的所有建筑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各级。
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导则
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导则1. 引言本文档为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导则,旨在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2. 监理管理职责2.1 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独立履行监理工作职责。
2.2 监理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理,确保施工合理、安全、高效。
2.3 监理人员应与其他工程参与方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作,及时解决施工现场的问题,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3. 施工现场监理流程3.1 施工前准备在施工开始前,监理人员应对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进行评估,并提出必要的修正意见。
3.2 施工过程监理监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全程监理,包括但不限于材料验收、工序质量检验、施工设备使用等。
3.3 施工期间问题解决监理人员应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期间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方汇报。
4. 施工安全管理4.1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4.2 监理人员应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保持紧密联系,及时报告施工现场的安全问题。
4.3 监理人员应根据施工现场的特点,制定相关安全管理措施,并对施工方进行培训和指导。
5. 施工质量管理5.1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达到相关质量标准和要求。
5.2 监理人员应参与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验和验收,并提出合理的质量改进建议。
5.3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方的质量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施工质量的持续改进。
6. 施工资料管理6.1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资料进行管理,确保施工相关文件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6.2 监理人员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交施工资料的汇总和评估报告。
7. 施工现场监理报告7.1 监理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写监理报告,详细记录施工现场的问题和解决情况。
7.2 监理报告应及时提交给建设单位,作为施工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依据。
8. 总结本文档为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导则,总结了监理管理的职责和流程,以及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要点。
青岛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青岛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在青岛市,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对于确保工人和公众的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实施有效的管理措施,青岛市制定了一系列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规定以及其背后的目的和重要性。
一、安全责任体系青岛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在每个工程项目中建立明确的安全责任体系。
该体系应包括项目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所有工作人员之间的职责划分和协作机制。
项目负责人有责任确保项目的安全性,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要监督实施安全措施,而所有工作人员则需要积极参与安全工作并严格遵守规章制度。
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在青岛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特别强调了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规定要求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管理岗位,明确责任,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
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严格的施工现场巡视和检查,确保建筑材料的合格、施工工艺的规范以及设备的正常运行。
此外,还要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故。
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在青岛建筑工程中,高处作业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
因此,安全管理规定中特别关注了高处作业的安全。
规定要求进行高处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并进行工人的技能培训。
同时,工人在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佩戴防护用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作业,严禁违章操作。
四、施工疏散和消防设施为确保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疏散,并及时灭火,青岛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在施工现场配备必要的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
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设有明显的标识。
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灭火栓等,需要经常检查、维护,保持其正常功能。
五、安全教育和培训青岛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将安全教育和培训作为重要的环节,并规定了相关要求。
建筑工地从业人员应每年接受一定的安全知识培训,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能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此外,将建筑工程安全知识纳入职工培训计划,并进行现场演练,以提高工人的应急处理能力。
六、安全检查和报告为了监督和评估建筑工程的安全状况,青岛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规定了频繁的安全检查和报告要求。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1月23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一○年十二月三日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合同与造价、质量与安全等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的统一管理。
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
工商、安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监、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建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诚实信用和平等竞争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资质与资格第五条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
第七条外地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外地企业)进入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前,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信用登记手续。
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登记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检查,实行动态管理。
发包单位使用外地企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时,应当使用办理信用登记手续的企业。
第八条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青岛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若干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青岛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若干规定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青岛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若干规定》已于2004年12月14日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夏耕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青岛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水平,改善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现场的施工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文明施工环境,及时支付相关费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现场有关文明施工规定;有多个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的,应当有效协调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
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提出的违反文明施工的要求。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工作的落实情况,对文明施工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对在要求的时间内未整改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施工现场周边必须进行封闭围挡,围挡墙的设置应当符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管理及人事某年版青岛市建设工程
建筑工程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建筑工程管理,规范建筑市场次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占有关法律、法例,联合本市实质,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地区内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合同与造价、质量与安全等管理及监察检查,合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种房子建筑及其隶属设备的建筑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的一致管理。
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的监察管理。
工商、安全看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监、价钱等部门应该依照职责,做好建筑经营活动的监察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经营活动应该依法进行,依照诚实信誉和同等竞争原则,不得伤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资质与资格第五条从事勘探、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应该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从事勘探、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人员,应该获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或许岗位证书。
第七条外处从事勘探、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外处公司)进入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前,应该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信誉登记手续。
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该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改手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按期对登记公司的信誉状况进行检查,推行动向管理。
1/8发包单位使用外处公司从事建筑经营活动时,应该使用办理信誉登记手续的公司。
第八条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该依照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假造、涂改、出借、转让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许岗位证书。
第三章发包与承包第九条建筑工程推行施工总承包制度。
建设单位应该依法发包,严禁肢解发包或许将工程直接发包给建筑劳务分包公司。
推行代建的工程项目,代建单位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依照代建协议执行职责。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青政办发[2013]9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2.26【实施日期】2013.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26日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整合优化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流程,全面提升各职能部门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经建设单位自愿申请,将各相关部门独立实施的专项验收转变为统一受理、统一现场验收、统一送达验收文件的竣工验收方式。
第三条联合验收遵循建设单位自愿申请、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并联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负责联合验收的组织工作,根据建设单位申请,会同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确定联合验收部门并告知建设单位。
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承担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负责联合验收全过程的管理、协调、督办、考核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监察局、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依法确定实行联合验收的审批监督事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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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合同与造价、质量与安全等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的统一管理。
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
工商、安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监、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建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诚实信用和平等竞争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资质与资格第五条 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 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
第七条 外地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外地企业)进入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前,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信用登记手续。
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登记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检查,实行动态管理。
发包单位使用外地企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时,应当使用办理信用登记手续的企业。
第八条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第九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禁止肢解发包或者将工程直接发包给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实行代建的工程项目,代建单位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依据代建协议履行职责。
第十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以及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公开招标。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缴纳投标保证金,但最高不超过八十万元。
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全部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 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虚假招投标、串通投标等行为。
第十三条 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招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实施劳务分包的,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独立完成承接的劳务作业,不得再行分包。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实行全员劳动合同管理和实名制管理,按照规定进行劳动用工网上登记,依法发放务工人员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企业及时发放务工人员工资,并监督其实施。
第十六条 实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受重点监控的施工企业应当设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存入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务工人员工资。
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工程承包单位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务工人员工资。
因发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与承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单位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由发包单位先行垫付,垫付的工资额以拖欠的工程款总额为限。
因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致使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由发包单位督促清偿;无力清偿的,由发包单位负第十八条 发生劳资纠纷时,施工企业应当主动与务工人员协商解决,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参与调解;调解无效的,纠纷双方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四章 合同与造价第十九条 在建筑经营活动中,发包、承包、中介方之间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使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不得违背总承包合同约定,强行指定分包单位、分包内容。
专业分包的内容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一个单体工程的造价咨询业务,一次性委托给一家造价咨询企业承担,不得肢解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执行国家、省、市发布的计价规则和计价办法,按照规定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竣工结算、审核竣工结算的误差均不得超过百分之三。
第二十三条 招标控制价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二十四条 工程竣工结算书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发、承包单位或者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审核。
发包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单位确认后,禁止发包单位又要求承包单位与另一个或者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第五章 质量与安全第二十五条 建筑经营活动各方主体应当执行现行的国家、行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实行建筑施工标准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中标承诺到岗到位,不得随意变更、缺位。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筑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工程实体等存在质量隐患的,应当责令责任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全面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一)负责将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性变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二)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深基坑、复合地基、桩基础、钢结构、结构工程、设备安装、建筑节能、室内环境、建筑智能化等施工质量进行抽样检测;(三)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阶段性验收;(四)负责组织对存在结构安全或者重要使用功能缺陷的工程进行抢修;(五)负责处理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按照规定履行保修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的处理。
第三十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采购、使用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规定的相应行政许可和认证证书及相关检验报告的建筑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按规定进行检验。
第三十一条 开发对外出售的商品房屋,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当在办理质量监督登记前,按照规定办理有关质量保证手续。
第三十二条 发生涉及地基基础或者主体结构的工程质量缺陷争议的,争议双方应当共同委托有资质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 发包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超出有效期限的施工企业,不得从事施工活动。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办理安全报监手续,定期组织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组织整改。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定期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自查,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超出有效期限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租赁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应当与经行业组织确认的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体系,对建筑经营活动各方主体实施信用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体系,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岗位证书进行定期检查,规范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行为。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实施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监管。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违反建筑工程管理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检查制度,依法查处建筑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工商、安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监、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建筑经营活动各方主体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投标人、利害关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严格执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组建评标委员会的;(三)招标人未及时、妥善回复和处理投标质疑或者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提交虚假材料的,取消其投标资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投标人骗取中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建筑经营活动各方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无相应执业或者从业资格人员从事建筑活动的;(二)外地企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前未按照规定办理信用登记手续、采用欺骗手段办理信用登记手续或者信用登记信息变更未及时办理手续的;(三)使用未办理信用登记手续的外地企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四)劳务分包企业超越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接工程,或者将承接的劳务分包工程再行分包的;(五)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的;(六)未按照规定对务工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的;(七)发包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承包单位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第四十八条 建设、施工、监理、造价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建设、施工、监理、造价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