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 贾宇校长 刑法的基本原则与效力范围(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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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效力范围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效力范围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效力范围第一章刑法的概说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分为普通刑法、单行刑法、特别刑法等种类。

刑法的解释主要分类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论理解释与文理解释。

刑法具有三个机能:保障机能、惩罚机能、保护机能。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简单的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该原则设置的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

其要求主要有:明确性原则、禁止类推、禁止绝对不定期刑、排斥习惯法、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就应当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在分析罪重和罪轻、刑事责任的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这里还涉及到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犯罪与刑罚的关系等问题。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空间效力主要指刑法在领水、领陆和领空中的效力。

主要有以下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管辖与普遍管辖四个原则。

属地原则指刑法对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

但要排除四个特殊情况,主要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对刑法做出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港澳台地区、外交人员(主要指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人)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和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

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只要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境内犯罪。

在我国船舶和航空器内的犯罪也适用刑法,还有在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内的犯罪也适用我国刑法。

属人原则指对我国公民的犯罪适用刑法。

我国公民在国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刑法,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但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外犯罪适用本刑法。

我国公民在国外受过刑事追究的,我国仍然可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公民权利的犯罪,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适用我国刑法,但犯罪地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除外。

第二讲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讲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讲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在社会科学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了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原则。

一、法定性原则:也被称为法定罪与刑原则,即刑法对犯罪行为和刑罚的规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确定性和保护人权的原则,确保了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和限制性。

二、罪刑法定原则:即罪名和刑罚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法律不能溯及既往,也不能追溯;法律不能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随意确定罪名和刑罚。

这一原则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刑事权力。

三、犯罪与刑罚相适应原则:也称刑法相对性原则,即刑罚的性质、幅度、期限应适应犯罪的性质、过错和危害程度。

这一原则是刑法中量刑的基本原则之一,保证了刑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四、罪刑相适应原则:即犯罪与刑罚之间应该有一定的对应关系,罪行越严重,刑罚应该越重。

这一原则体现了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刑罚的应有相应,保证了刑事制裁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五、最有利原则:也称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即在存在证据相反的情况下,应当对被告人作出利于其自由的判断。

这一原则确保了法律对被告人的保护,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六、法无可侵原则:即个人的自由、财产等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刑法依法订明正当的犯罪行为和刑罚,对非法行为和侵害予以制裁,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七、罪责一体原则:也称罪责合一原则,即罪与责任是一体的,犯选择犯罪行为时,其行为性质和后果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一原则体现了刑法中的行为主义思想,强调犯罪行为的主观过错和法律的现实力量。

八、罪刑相济原则:即在对犯罪人员采取刑罚制裁的同时,也要提供一系列的刑事后果和教育改造措施,帮助犯罪人员改过自新,重塑正当社会角色。

这一原则体现了人道主义思想,推动刑罚制度的人性化发展。

九、法无假设原则:即在刑事审判中,法院不能根据猜测、怀疑、臆断等推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确凿的证据必须存在,被告人必须有罪的推论必须是以证据为依据的。

简述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内涵

简述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内涵

简述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内涵摘要: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作用二、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3.罪刑相适应原则三、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1.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与应用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内涵与应用3.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涵与应用四、刑法基本原则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意义正文: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基石,其基本原则对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对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简要阐述,以期为大家提供对刑法的基本认识。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作用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在刑法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具有普遍适用性、规范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取向。

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确保刑法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基本原则为刑法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了合理性和公正性的保障,使犯罪与刑罚的适用符合法治国家的要求。

2.指导刑事立法:基本原则为刑事立法提供了指导思想,使刑法规范更加科学、完善。

3.规范司法行为:基本原则为司法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提供了行为准则,确保刑事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准确性。

二、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规定了以下三个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了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确保国家刑罚权的合理行使。

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对于所有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主体身份、地位、性别等因素,都应依法平等适用刑法。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保证了刑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罪刑相适应原则: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当与刑罚的种类、程度和执行方式相适应。

罪刑相适应原则体现了刑罚的公正、合理和人道。

三、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1.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与应用: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范必须明确、具体,以便于司法实践中合理适用。

在司法过程中,法官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确保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刑法上的基本原则

刑法上的基本原则

刑法上的基本原则刑法上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制定和适用刑事法律方面,为了保护人民的权益和社会秩序,依据法律和社会价值观而制定的一系列原则。

下面将从合法性原则、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法律应当及时适用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法律效力原则、保证和依法选择原则等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是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刑法上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指的是刑罚的适用必须基于明确的法律规定。

这一原则保证了人民的自由权利,任何对其进行刑罚或处罚都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不能随意绞杀。

其次是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指的是法律在对待犯罪行为时必须平等对待,不分种族、国籍、性别、年龄等因素,对于同样的犯罪行为应当同样地进行追究和惩处。

这一原则保证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

再次是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程度和轻重应当相当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犯罪分子的犯罪后果。

这一原则保证了刑法制裁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此外,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是指刑罚适用应当以法律的规定为根据,法律没有严格禁止的行为,就是可以为的,即宽高恕宽的原则。

这一原则保证了司法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法律应当及时适用原则指的是对于侵犯人民利益、困扰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法律应当及时进行制裁,不能拖延。

这一原则保证了法律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接下来是疑罪从无原则。

疑罪从无原则是指在刑事案件审判中,被告人在没有被证明有罪之前,应当被视为无罪的,不能随意定罪。

这一原则保证了公正的审判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效力原则是指法律的效力应当明确而确定,法律要求的行为和禁止的行为应当具有明确的规定和约束性,以避免产生不确定性和歧义。

这一原则保证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可行性。

最后是保证和依法选择原则。

保证和依法选择原则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应当享有适当的辩护权利、申辩权利和合理的法律程序,同时法官在适用刑法时也应当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权利和法律规定。

这一原则保证了司法公正和公平性。

刑法三项基本原则

刑法三项基本原则

刑法三项基本原则刑法是一门法律学科,旨在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刑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遵循三项基本原则,即法定性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人性化原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三项基本原则,并探讨它们在刑法实践中的重要性。

一、法定性原则法定性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法定性原则要求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和刑罚必须明确、具体地在法律中规定,不能凭主观臆断或行政决定来确定。

这意味着国家的刑事立法必须明确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以及刑事程序的规定等。

法定性原则的重要性在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制裁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只有在法定的范围内,才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定性和量刑,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可预见性。

法定性原则还能有效地限制执法机关的滥用权力,避免任意逮捕和刑罚的发生。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刑罚应当既能对犯罪行为起到威慑作用,又能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和改造,最终达到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施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犯罪的主观恶性、客观危害程度、社会背景等。

刑法应当根据不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确定相应的刑罚幅度,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同时,刑罚的执行也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和改造需要进行差别化处理,以实现刑罚的效果最大化。

三、人性化原则人性化原则是刑法的重要补充原则,它要求在刑事制裁中尊重和保护犯罪分子的基本人权,关注其人格尊严和社会再生的可能性。

人性化原则强调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更重要的是通过教育、改造和社会帮助,使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成为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人性化原则的实施需要刑法制度与刑罚执行机构的配合。

刑法应当规定刑罚执行的具体方式和条件,确保刑罚的人性化和有效性。

同时,刑罚执行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教育、职业培训和社会支持,帮助犯罪分子改造自己,重新获得社会认可和尊重。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的法律工具。

为了确保刑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刑法确立了一系列基本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

本文将围绕这两个原则展开论述。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刑法中,这一原则被强调为“刑法平等原则”,即法律对所有人都应一视同仁,不因身份地位、财富差距或社会地位的不同而有所偏袒或歧视。

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刑罚的适用必须有明文依据,即只有在法律中明确定义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犯罪,且相应的刑罚也必须明确规定。

3. 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程度必须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即犯罪行为越严重,刑罚越重;犯罪行为越轻微,刑罚越轻。

4. 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权刑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权益。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尽可能减少对被告人的不必要短暂禁锢,保护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其合法权益,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中的首要原则之一,也是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罪刑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罪刑法定的法律意义罪刑法定原则首先要求国家制定刑法明确划定犯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确保对犯罪行为有明确的认定和相应的刑罚规定。

这种明确性既体现在犯罪行为的定义上,也体现在刑罚的种类和适用上。

2. 刑罚的法定性刑罚的法定性要求刑罚的适用必须有明文依据,并确保刑罚的种类、程度和适用条件都在法律范围内。

刑罚不能超出法律赋予的权限,同时也不能随意增加刑罚或者扩大其范围。

3. 惩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罚是在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基础上进行的,必须经过合法的刑事审判程序。

判决和执行刑罚的过程必须公正、透明,并遵守法定的法律程序。

4. 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种类、程度和适用必须与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

2、失效时间 、
明令失效 自然失效
3、溯及力 、 对新刑法生效前未经处理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 行为,是否适用新刑法的问题
各国在此问题上的原则
从旧原则 从新原则 从新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国刑法第12条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条第1款规定 《刑法》第12条第 款规定: 刑法》 条第 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 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 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 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 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 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 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 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 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2)属人原则
(personal criminal jurisdiction)
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 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反 之,亦然。 刑法第7条规定: 刑法第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 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照本法规定的最高 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家工作人员 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3)保护管辖
(protective jurisdiction)

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根本准则。

通说认为,我国刑法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均衡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罪刑平等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清华大学张明楷老师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法益保护原则和权利保障原则。

西北政法陈子平老师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主义、行为主义和责任主义。

不同学者观点不同,我们终点根据刑法的规定按照通说展开。

一、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在刑法当中,存在着“情无穷,法有限”的现象,这主要体现在立法能力的有限性与犯罪行为的无穷性以及刑法典的稳定性与犯罪现象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

追求形式合理性还是实质合理性因此成为一个问题,罪刑法定主义所倡导的就是形式合理性:只有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才能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无论该行为具有多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都不能定罪处刑。

也就是说,为获得形式合理性,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能不以丧失实质合理性为必要的代价。

[1]民主主义和尊重权利主义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立法、司法、执法都是民主的过程,事先规定国民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具有预测可能性,这也是尊重权利的体现。

《刑法》第 3 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根据第3条之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可以分为两个基本面:积极的罪刑法定和消极的罪刑法定。

积极的罪刑法定旨在保护法益,消极的罪刑法定旨在保障权利,从而确保刑法既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权利保障是罪刑法定原则追求的终极价值,就像欧洲启蒙思想家们所说的,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

防止国家滥用刑罚权,我们在理解的时候,还是要谦和一些。

笔者认为,就像包拯所说的,“发号施令,在乎必行;赏德罚罪,在乎不滥”,对于国家而言,一方面作为公民的家长,在刑罚这个意义上把家长的身份让渡给了刑法,刑法就要端起家长主义,给大家立个规矩,以保护法益。

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刑法实施的法律基石,对保障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介绍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第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一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国家。

刑法作为法律的一部分,也必须贯彻这一原则。

刑法规定的罪刑适用范围,不分贵贱、勿论身分,对所有违法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一律依法制裁。

不论是党员领导干部还是普通百姓,只要犯罪都将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

第二,罪刑法定的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学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国家制定的刑法规定必须具备明确性、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在法律面前人民应当知罪罚,不应当冤罚错案。

我国刑法规定罪名、刑种、刑罚数额等,必须经过立法程序,确保罪刑明确,不可随意增加或减轻,以保证刑事司法活动的公正和合法性。

第三,法定确切的罪名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罪名应当具备法定性、确定性和确切性。

犯罪行为必须被明确归类,确保法律对犯罪行为的界定准确无误。

刑法规定了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犯罪行为,如故意杀人、盗窃、贩卖毒品等。

对于新型犯罪行为和新兴罪名,也要依法进行界定,确保法律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准确。

第四,量刑适当的原则。

刑法规定了各种刑种和刑罚的种类和数额。

在量刑时,根据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综合因素综合考虑,确保刑罚的严重性与犯罪的程度相适应。

量刑适当原则不仅要求对犯罪人进行公正的量刑,还要对社会应承受的刑事惩罚产生合理的预防和抑制作用。

总之,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法定确切的罪名和量刑适当。

这些原则为我国刑事司法活动提供了基本保障,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认真贯彻执行这些原则,不断健全刑事法律体系,提高刑事司法公正性和依法治国水平。

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刑法是一门研究犯罪行为和刑罚的法律学科,其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并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解析。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确定性原则刑法的法律确定性原则是指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内容,确保人民知法、守法、用法。

这一原则要求刑法的规定必须具备明确性、确定性,以便人民能够清楚知晓何为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从而避免任意执法和司法的滥用。

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刑法规定的犯罪和刑罚必须明确、具体,不能任意扩大或缩小。

刑法规定的罪行和刑罚应当由法律予以确定,司法机关不能随意设定新的罪名或刑罚,以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3. 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种类和程度应当与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相适应。

刑罚既要能够起到惩罚作用,又要能够达到预防和教育的目的,以实现犯罪的社会控制和矫正效果。

4. 人权保护原则刑法的人权保护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享有公正审判、辩护权等基本权利。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时,应当尊重被告人的人权,确保其受到公正对待,避免任意拘禁和虐待。

二、刑法的适用范围1. 犯罪行为的界定刑法适用范围首先涉及犯罪行为的界定。

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犯罪行为,如盗窃、抢劫、杀人等,以及对应的刑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时,需要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和证据,确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适用何种刑罚。

2. 刑罚的量刑原则刑罚的量刑原则是刑法适用范围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规定了不同犯罪行为所对应的刑罚幅度,司法机关在量刑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犯罪人的主观故意等因素,确保刑罚的公正与合理。

3. 刑事责任的认定刑法适用范围还涉及刑事责任的认定。

刑法规定了刑事责任的年龄界限、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等问题。

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相应的证据,确保刑事责任的准确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科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订的法律,它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界定了犯罪行为的构成与刑罚的适用,维护了社会秩序和社会公正。

本文将就《刑法》中的一些重要内容进行科普。

首先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犯罪以法为准、罪刑相当、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独立自由、非罪不罚、轻重如法、罪责划分明确等。

这些原则是刑法的基石,确保了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犯罪行为的构成与刑事责任是《刑法》的核心内容。

犯罪行为的构成包括犯罪主体、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三个方面。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客观要件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如盗窃、故意杀人等;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如故意、过失等。

只有三个方面条件同时成立才能构成犯罪。

刑罚适用是刑事法律适用的核心问题。

《刑法》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死刑等。

判处刑罚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以实现刑罚的目的,即惩罚犯罪分子、预防犯罪。

刑事诉讼程序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环节。

《刑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如公开审理、控辩等权利的保障,自首的认定和处罚、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等。

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是保障人权和司法公正的关键。

《刑法》还特别关注未成年人的保护。

根据《刑法》,未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要依法予以较轻的刑罚,且在刑罚的执行、改造等方面都有特别的规定,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培养他们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人。

在《刑法》中,还规定了一系列特殊犯罪和刑责规定,如贪污贿赂、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危害社会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

这些规定针对特定的犯罪行为和社会问题,为司法机关提供了依据,保护了社会和公民的利益。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讲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对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准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的特征:(1)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对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

(2)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能够体现刑事法制基本精神。

新刑法规定了三个原则,即第3条的罪刑法定原则,第4条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第5条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和历史发展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最早渊源是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

1628年国会向国王提出并迫使国王接受的《权利请愿书》中规定,“国王非依法律的判决,不得逮捕、审讯任何自由民,不得作出没收的判决。

”该规定对罪刑法定原则作了基本完整的表述,1979年刑法中没有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新刑法第三条对该原则做了明确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已经成为一项世界性的刑法原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历来认为是三权分立的思想和心理强制的学说。

但现代多数学者认为,这两种理论只有沿革的意义。

罪刑法定原则真正的理论基础,是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的思想。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功能1.保障无辜者不受法律的追究。

罪刑法定原则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

2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利。

四、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1法律主义。

2刑法规范禁止溯及既往。

3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4明确性原则。

5禁止适用类推。

6实体正当原则。

五、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1.总的方面:(1)刑法第三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2)重申了刑法溯及力问题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3)废除了类推制度。

2.罪之法定:(1)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即刑法第13条的规定;(2)在总则中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各种要件及正当行为、犯罪形态等问题;(3)在分则中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在罪状表述上一般采用叙明罪状的方式,而较少采用简单罪状。

刑罚贵在及时性和不可避免性

刑罚贵在及时性和不可避免性

作者: 贾宇
作者机构: 西北政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法学论坛
页码: 9-9页
主题词: 刑罚;及时性;不可避免性;严厉性;贪污贿赂犯罪;遏制犯罪;诈骗犯罪;犯罪人;警戒作用;刑事犯罪
摘要: 刑罚贵在及时性和不可避免性贾宇(西北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刑法遏制犯罪的功能,主要是靠运用刑罚来实现的。

一般认为,刑罚的严厉性、及时性和不可避免性,是保证其功能有效发挥的基本条件。

严厉性是刑罚区别于民事、行政、经济制裁的特征。

如果刑罚不能给犯罪人造...。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 贾宇教授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 贾宇教授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教授
佚名
【期刊名称】《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年(卷),期】2008(26)3
【总页数】1页(PF0002-F0002)
【关键词】西北政法学院;大学校长;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硕士学位;博士研究生;法学专业;武汉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G6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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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北大学校长贾锁堂教授 [J],
4.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指出:明确法学教育协同创新的努力方向 [J], 贾宇;
5.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教授当选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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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一般原则
折中原则
国际刑事法院
二、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 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犯罪。
………… 第二十二条 一、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接受国官吏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 使馆馆舍。 二、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 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之情事。 三、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 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 第四十一条 ………… 三、使馆馆舍不得充作与本公约或一般国际法之其他规则、或派遣 国与接受国间有效之特别协定所规定之使馆职务不相符合之用途。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嬗变

3.基于个别预防的刑罚原则(矫正的需要)
4. 基于一般预防和个别预防考虑的罪责刑 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


(1)刑罚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 (2)刑罚与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三、我国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1.刑法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2.刑法总则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与 刑罚制度 3.刑法分则设立了轻重不同的各种具体犯 罪的法定刑幅度
2.关于“法律有特别规定”

(2)香港、澳门的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的 特殊情况。
2.关于“法律有特别规定”

(3)民族自治地方的特别规定。
刑法第90条规定:“民 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 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 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 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 政治、经济、文化的特 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 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 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 准施行。”
(二)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 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 本法。
(三)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 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 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 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1)外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高级官员。 (2)外交代表、外交职员、参加国际会议、执行特 定外交任务或者参加典礼活动的外国代表。 (3)与外交官员一起居住的外交官配偶及其未成年 子女。”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 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四、正确理解、适用平等原则
(二)正确适用平等原则 ——反对特权。


古代的八议制度:议亲,议故, 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 勤,议宾
第三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历史演变

刑法存在一个从野蛮到人道,从苛刻到合 理,从任意到确定这样一个演变过程。 同态复仇:“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重刑主义 :“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 则重者无以至也。”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1.正确认定犯罪和判 处刑罚 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幼儿园虐童喂药

虐待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行医

行为人采用诱骗的方 式拐卖已满14周岁的 男性,应当如何处理? 这是典型的拐卖人口 行为, 可以定拐卖妇 女、儿童罪吗?
第二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犯罪的扬弃是报复,因为从概 念上说,报复是对侵害的侵 害,… …不是侵害行为特种性 状的等同,而是侵害行为自在地 存在的等同,即价值的等同。 ” “报复只是指犯罪所采取的形态 回头来反对它自己。”

黑格尔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嬗变

2. 基于一般预防的罪刑均衡原则

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 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 除业已犯下的罪行。 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 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 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大治”。
《管子〃任法》

“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韩非子〃备内》
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和价值

《宪法》中都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 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 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 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历史演变

直到近代,罪刑均衡的思想才得以确立。
衡量犯罪的标尺是犯罪对 社会的危害。犯罪对社会 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 罪的力量就越大,制止人 们犯罪的手段就应当越强 有力,这就要刑罚和犯罪 要相对称。 贝卡里亚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嬗变

1.基于报应主义的罪刑均衡原则

答案:BCD
主客观相统一

客观 主观


法益 原则

责任 原则
罪责自负
第四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一般原则

属地原则

国内犯


属人原则
保护原则

国外犯


世界性原则
折中原则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五)关于管辖权冲突

2.法律上的管辖冲突

当某一犯罪既可以适用我国刑法的属地原 则,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又可以适用普 遍管辖原则时,优先适用属地原则等。





【例2】试分析我国刑法对下列各行为人的行为有无适用效 力以及具体的适用原则: (1)甲是美国公民,一日我国一艘货轮停靠在美国港口,甲 某向船上射击, 将船上的朝鲜公民乙射死。 (2)中国留学生汪某从日本向美国境内寄炸弹想炸死自己的 异国情敌,但 在日本邮寄时就被日本警方抓获。 (3)A国人杨某在中国某医科大学留学期间,与境外黑社会 组织3K党勾结, 想制造冰毒,杨某负责从我国某省提供制 造冰毒的原材料,邮寄至国外,由3K党制成成品,在境外 销售. (4)国际大毒枭老K (哥伦比亚国籍)来我国旅游,老K以前从 未在我国进行过任何犯罪活动,但现在国际刑警接受哥伦 比亚警方的请求在全球范围内对 其发出了通缉令。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 规定的罪行。 (2)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范围 内。 (3)这些犯罪的行为人进入我国领域或者在公海上被我 国军舰发现的,我国有权利也有义务将其缉拿归案,并 遵照或起诉或审判的原则,对其进行刑事管辖。



(五)关于管辖权冲突


1.关于领域(使领馆)
阿桑奇在厄瓜多尔大使 馆演说 挑战英美瑞澳
1.关于领域(犯罪地)


行为地说 结果地说 中间地说 遍在地说
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行为或者结果 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 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1.关于领域(犯罪地)
2.关于“法律有特别规定”
第三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 定为犯罪行为的,依 照法律定罪处刑;法 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 罪行为的,不得定罪 处刑。
四、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 和司法适用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


1、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2、取消了1979年刑法典第79条规定的类推 制度 。 3、重申了1979年刑法典第9条关于刑法在 溯及力问题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 4、在分则罪名的规定方面也较为详备。 5、在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或罪状以及各种 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增强了法条的可 操作性。





【例3】下列关于中国刑法适用范围的说法哪些是错误 的?( ) A.甲国公民汤姆教唆乙国公民约翰进入中国境内发展黑社 会组织。即使约翰果真进入中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也不 能适用中国刑法对仅仅实施教唆行为的汤姆追究刑事责任 B.中国公民赵某从甲国贩卖毒品到乙国后回到中国。由于 赵某的犯罪行为地不在中国境内,行为也没有危害中国的 国家或者国民的利益,所以,不能适用中国刑法 C.A国公民丙在中国留学期间利用暑期外出旅游,途中为勒 索财物,将B国在中国的留学生丁某从东北某市绑架到C国, 中国刑法可以依据保护管辖原则对丙追究刑事责任 D.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行为,按 照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中 答案:A.B.C. 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A.C.
【例5】关于刑事管辖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2007年 卷二51题) A.甲在国外教唆陈某到中国境内实施绑架行为,中国司法 机关对甲的教唆犯罪有刑事管辖权 B.隶属于中国某边境城市旅游公司的长途汽车在从中国进 入E国境内之后,因争抢座位,F国的汤姆一怒之下杀死了 G国的杰瑞。对汤姆的杀人行为不适用中国刑法 C.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 权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D.外国人丁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即使按照中 国刑法的规定,该罪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可 能不适用中国刑法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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