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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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修改应设置工程价款结算原则的规定

《建筑法》修改应设置工程价款结算原则的规定

《建筑法》修改应设置工程价款结算原则的规定根据5月25日的建纬公众号中刊发的《〈建筑法〉修订应专章设定“工程造价”条款》一文所作的综述,后续有系列文章就《建筑法》造价专章中有必要予以规制的造价方面的具体问题如固定价、垫资等进行撰述。

除了这些具体的造价问题以外,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中,发包人拖延结算、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一直以来同样都是困扰广大施工企业并引发争议的主要问题。

工程结算涉及合同当事人的核心权利和核心义务,双方存在争议并据理力争在所难免,但发包人忽略合同约定的结算审核期限,或故意拖延结算以达到少付、不付结算款的目的都属违约行为,侵害施工企业的权益,而久拖不决的负面影响是更容易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结算争议被放大,不利于双方正面积极解决争议,还可能同时造成施工企业资金问题、拖欠农民工工资、影响其他如分包人、材料或设备供应商相应获得结算。

这不利于建筑业的健康、和谐、有序发展的。

而现有的立法,缺乏高层级的对发包人按期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的规定,无法真正引起发包人的重视。

此外,政府投资项目中,经常约定以财政、审计作为结算,由于财政、审计程序的程序复杂,且实质上有别于工程造价审价,也容易造成结算超时和争议,又因财政、审计属于行政行为,如何在有效管理政府投资的同时保证民事合同关系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突出的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

一、工程结算中最为普遍的拖延竣工结算现象源于上位法对于发包人结算审核义务的规制有缺失工程款的结算问题,是发、承包人之间产生争议最多的问题,工程结算中最为普遍的拖延竣工结算现象,一方面是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可能存在不规范、不完整,但更主要的原因是发包人的拖延结算审核问题。

结算审核是发包人最重要的一项合同义务,而之所以发包人普遍不重视合同中已约定的结算审核期限,拖欠工程款成为行业现象,是因为法律层面并未对发包人结算审核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制。

现行《建筑法》对工程造价事务的规范仅仅在第18条,其中第二款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仅规定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但缺少工程竣工结算包括发包人结算审核义务的相应规定。

适用建设工程 “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 的八个难点

适用建设工程 “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 的八个难点

适用建设工程“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 的八个难点建设工程实践中,发包人通过拖延结算压低结算价格或延迟支付工程款的现象比较普遍。

为了增强建设工程合同双方的诚信意识,并及时、公正解决工程款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此即“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又称“拟制结算规则”。

虽然《解释》第20条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笔者在实务中仍然遇到若干适用难题,故作此小文,抛砖引玉,与诸君共同探讨。

难点一:是否必须明确约定“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之所以存此问题,是因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16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根据该规定,即使发包人与承包人没有明确约定“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如果发包人在《办法》第14条规定的审查期限内未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提出意见,承包人仍可以根据《办法》第16条的规定要求进行结算。

果真如此吗?不然!因为根据《解释》第20条,适用“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的前提是,“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进一步展开,原因有二:其一,效力位阶上,《解释》系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所作司法解释,《办法》系部门规范性文件,实务中《解释》效力位阶高于《办法》(本文不再深入探讨司法解释的效力等级,这是一笔感觉明白实则糊涂的陈年旧账,按照实务主流观点简单实用);其二,发布施行时间上,《办法》发布并施行于2004年10月20日,《解释》发布于2004年10月25日,施行于2005年1月1日,即使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也应该适用《解释》第20条之规定。

建筑工程转包分包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建筑工程转包分包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建筑⼯程转包分包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如果要开展建筑⼯程的,⼀般情况下,发包⼈需要将⼯程给承包⼈,承包⼈可能会将部分⼯程进⾏分包或者转包。

那么,建筑⼯程转包分包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筑⼯程转包与分包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我国关于建筑⼯程转包和分包主要的规定有《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详细如下《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第⼆条第⼆款:本条例所称建设⼯程,是指⼟⽊⼯程、建筑⼯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程及装修⼯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程肢解发包。

第⼗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程竣⼯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竣⼯验收。

建设⼯程竣⼯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完成建设⼯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通;(⼆)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管理资料;(三)有⼯程使⽤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件;(五)有施⼯单位签署的⼯程保修书。

建设⼯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交付使⽤。

第⼆⼗五条施⼯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程。

禁⽌施⼯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单位的名义承揽⼯程。

禁⽌施⼯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程。

施⼯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程。

第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以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单位处⼯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单位罚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河南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河南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河南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19•【分类】问答正文河南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来源:《公民与法》(审判版)2022年第11期1.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付款时间等条款如何适用?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款、付款时间、质量标准、建设工期等内容可以参照适用。

2.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逾期付款利息如何适用?答: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逾期付款利息的,应向其释明主张合同无效后的逾期付款损失赔偿,并可以参照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逾期付款利息等内容,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确定逾期付款损失的大小。

3.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能否参照适用?答: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具有担保性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并不免除承包人的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故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可以参照适用。

4.由于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引起工程款发生变化而另行订立协议,是否属于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答: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20〕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工程造价常见十大法律问题

工程造价常见十大法律问题

一、工程价款性质的问题【工程价款属于市场价】1.《价格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江苏高院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要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承包单位将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五)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5.《江苏高院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经过招标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虽经验收合格,但因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而导致合同无效,发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建设工程安全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二、招标形成的工程价款特点的问题1.《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Z307040一建《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27道(带答案解析)

1Z307040一建《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27道(带答案解析)

一建法规及相关知识第 1题:单选题(本题1分)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

对此情形,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此约定写入合同,也属无效条款B、合同中有此约定,才能作为结算依据C、这是法定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的情形D、合同中有此约定,也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正确答案】:C第 2题:多选题(本题2分)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的材料有( )。

A、工程的设计图纸B、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书C、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D、工程竣工验收报告E、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正确答案】:BCDE第 3题:单选题(本题1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内,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A、5 日B、10 日C、15 日D、30 日【正确答案】:C第 4题:多选题(本题2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有( )。

A、有工程使用的全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B、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C、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D、有施工企业签署的工程保修书E、有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正确答案】:BCD第 5题:单选题(本题1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完工后,承包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 )。

A、有已签署的工程结算文件B、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共同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C、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D、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书【正确答案】:C第 6题:多选题(本题2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竣工验收应具备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包括( )。

A、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B、规划、招投标、公安消防、环保部门的完整备案文件C、竣工图D、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E、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记录【正确答案】:ACDE第 7题:单选题(本题1分)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1 年后发现墙面发生渗漏,经查是由于设计出现缺陷,则应由( )。

工程结算纠纷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工程结算纠纷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工程结算纠纷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很多公司承包或外包工程的时候会产生纠纷,因为▲工程结算纠纷涉及面广,比较复杂,恐怕很多人不了解其中的相关规定,也不知道工程结算纠纷具体有哪几种常见问题,小编整理了相关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工程结算纠纷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二、工程结算纠纷常见的七个问题1、质量不合格、未完成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2、工程变更后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3、因工程价款计价标准或结算方式约定不明产生的结算纠纷4、因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变化产生的结算纠纷5、已送审价为准的结算纠纷6、竣工决算时间的争议引发纠纷“竣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情况比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竣工”要复杂得多。

工程送审价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工程送审价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避免“法律上的单相思”---“送审价”结算中的注意事项众所周知,工程款结算难。

不说其他,就以结算的开始阶段来说在实践中就存在难度。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作为承包人当然是盼望着尽早地结算价款,拿到款项,但实践中的情形五花八门,有时有些发包人为了给拖延付款寻找貌似“合法”的理由,便在拖延结算上下功夫,因此,在后期常常形成结算纠纷和付款纠纷。

而拖延结算的手段大多表现为以种种方式回避接收承包人送达的结算资料或者在接到结算资料后长期不予结算,这就在客观上使承包人由于不能送达或时间拖延而导致不能正常结算从而也无法顺利回款。

针对这种情况,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中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同时,作为建设部的部门规章《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4条第3项规定:“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与审查时间: 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第16条同时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2024年二级建造师之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能力测试试卷A卷附答案

2024年二级建造师之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能力测试试卷A卷附答案

2024年二级建造师之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能力测试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说法,正确的是()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B.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C.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隶属于行政监督部门D.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按照不同行业分别设立【答案】 B2、关于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说法,正确的是()。

A.必须在合同中有此约定,才可作为结算依据B.这是法定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情形C.即使合同通用条款中有此约定,也不能作为结算依据D.此约定即使写入合同中,也属无效合同条款【答案】 A3、关于招标方式的说法,正确的是()。

A.公开招标是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B.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C.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D.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一律公开招标4、(2015年真题)下列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行为,合法的是()。

A.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B.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主动邀请C.对投标提出否决意见D.接受个人所提出的询问意见【答案】 C5、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书面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的成立时间为()A.甲公司与乙公司口头协商一致时B.甲公司签字盖章时C.甲公司签字盖章后交付邮寄时D.乙公司签字盖章时【答案】 D6、(2014年真题)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①发售招标文件;②编制招标文件;③委托招标代理机构;④履行项目审批手续;⑤开标、评标;⑥签订合同;⑦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⑧发出中标通知书。

上述程序正确的排列顺序是( )。

A.①②③④⑤⑥⑦⑧B.③②④⑦①⑤⑧⑥C.②③①④⑦⑤⑥⑧D.④③②⑦①⑤⑧⑥7、《产品质量法》中所称的产品不包括()。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逾期不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逾期不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逾期不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建设工程诉讼中,必须查清的最基础的事实是:工程总价款是多少。

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体量大、周期长、施工变更多等情况,确定工程总价款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其中更为困难的是,承包方将自己核算的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到发包人处后,发包人不予答复,长期置之不理,造成工程总价款长期无法确定,从而严重损害承包人的利益。

在工程施工纠纷案件中,这一问题也长期困扰法官和律师。

发包人不答复结算文件,长期拖延如何处理,到底该怎么办?首先要明确,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逾期不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不能视为发包方认可了结算文件。

直接的法律依据是2006年4月25日,最高法院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2005)民一他字第23号《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中认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简单地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所以非常明确,如果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这样的语言,是不能够认定为发包人认可了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

为此,住建部推出的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其中的通用条款14.2竣工结算审核(1)第二段规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逾期不结算的后果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逾期不结算的后果

第二十条、逾期不结算的后果[司法解释原文]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挂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的后果问题的规定。

本条规定实际上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明确了结算文件成就的条件,即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发包人一定的审核竣工结算文件期限,在该期限内没有答复视为认可该结算文件的,该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报告,是导致承包人提出的结算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基本条件;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提出的结算报告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导致结算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必要条件。

(2)、结算文件递交的方式必须是书面的。

递交结算报告的不适用留置递交的方式。

如果承包人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向发包人递交了结算报告,则不能产生将承包人作出的结算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法律后果。

承包人在法院起诉时要求按照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的,可以作为认定工程款数额的依据。

(3)、这种责任是从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派生出来的,不是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中新确定的责任。

本条司法解释的内容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侧重点不同,内容也有所区别,但意思是一致的,即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确定。

在这个问题上,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实际上更多的涉及对当事人一方举出的证据如何采信等相关问题。

只要承包人举出的结算文件属于视为发包人认可的情形,人民法院就应当采信该证据,基于承包人的请求将该结算文件作为确定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理解与适用]一、起草背景从司法实践中看,工程款的结算依据问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产生争议最多的问题,可以说有90%以上的此类案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工程款的争议问题。

而之所以产生工程款争议,是因为承包人和发包人对结算文件发生争议。

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的正确理解与适用

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的正确理解与适用

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的正确理解与适用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67“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的理解与适用一、《复函》问题的提出: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条件是什么?采用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约是否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于2005年1月1日施行后,广大施工企业以该《司法解释》为武器,积极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但在实践中,有些施工企业对《司法解释》的一些规定缺乏正确的理解。

《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关于该规定(以下简称:“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之规定),部分施工企业通常理解为,只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文件后,没有在约定期限内答复,就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还有施工企业认为,从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出发,可以推论出该款中隐含了双方当事人关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文件后28天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之约定,即采用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约,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文件后28天内没有答复,则可以适用“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之规定。

鉴于部分施工企业对“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之规定存在上述不当理解,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渝高法[2005]54号文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于2006年4月25日以(2005)民一他字第23号文进行了回复,复函的名称为“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逾期不结算的后果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逾期不结算的后果

第二十条、逾期不结算的后果[司法解释原文]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挂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的后果问题的规定。

本条规定实际上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明确了结算文件成就的条件,即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发包人一定的审核竣工结算文件期限,在该期限内没有答复视为认可该结算文件的,该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报告,是导致承包人提出的结算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基本条件;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提出的结算报告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导致结算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必要条件。

(2)、结算文件递交的方式必须是书面的。

递交结算报告的不适用留置递交的方式。

如果承包人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向发包人递交了结算报告,则不能产生将承包人作出的结算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法律后果。

承包人在法院起诉时要求按照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的,可以作为认定工程款数额的依据.(3)、这种责任是从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派生出来的,不是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中新确定的责任.本条司法解释的内容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侧重点不同,内容也有所区别,但意思是一致的,即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确定。

在这个问题上,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实际上更多的涉及对当事人一方举出的证据如何采信等相关问题。

只要承包人举出的结算文件属于视为发包人认可的情形,人民法院就应当采信该证据,基于承包人的请求将该结算文件作为确定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理解与适用]一、起草背景从司法实践中看,工程款的结算依据问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产生争议最多的问题,可以说有90%以上的此类案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工程款的争议问题。

而之所以产生工程款争议,是因为承包人和发包人对结算文件发生争议。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1]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1]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0月25日建设部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一年十一月五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

其编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一)工料单价法。

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

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

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综合单价法。

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

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第六条招标标底编制的依据为:(一)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二)市场价格信息。

土木工程知识点-关于“送审价”认定工程价款的规定

土木工程知识点-关于“送审价”认定工程价款的规定

土木工程知识点-关于“送审价”认定工程价款的规定(一)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对该条的理解1、以承包人的送审价认定工程价款必须有合同约定本条是涉及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的法律后果,它是因为出现了发包人和承包人合同约定的情形,才导致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这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合同责任,而非新增的法定责任。

2、合同约定了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答复期限合同当事人在约定承包人在一定期限内应当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同时,也应当约定发包人须在一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

期限的长短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鉴于建设工程结算的复杂性,答复的期限应当合理,最好是大于或者等于28天。

3、合同明确约定,如果发包人逾期不答复,则视为认可结算文件中的工程价款这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核心所在,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后,应当在约定的答复期限内,予以答复。

答复的内容可以是依据合同的约定,对结算文件不予认可;或者是对结算文件提出异议。

答复的方式应该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要求,一般最好以书面的方式作出。

如果发包人在约定的答复期限内,对承包人的结算文件置之不理,则产生合同约定的法律效果,即承包人得以向法院请求按送审价认定工程价款。

4、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法院支持应支持其诉讼请求工程竣工验收合同后,承包人将结算文件提交发包人,而发包人却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

一旦合同双方对工程结算价款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则当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法院应当尊重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支持承包人的诉讼请求。

有人认为建立新形式的标准化始走向建筑和谐的唯一道路,并且能用建筑技术加以成功地控制.而我的观点不同,我要强调的是建筑最宝贵的性质是它的多样化和联想到自然界有机生命的生长.我认为着才是真正建筑风格的唯一目标.如果阻碍朝这一方向发展,建筑就会枯萎和死亡.要使建筑结构适合于环境,要注意到气候,地位和四周的自然风光,在结合目的来考虑的一切因素中,创造出一个自由的统一的整体,这就是建筑的普遍课题,建筑师的才智就要在这个可提到完满解决上体现。

2023年二级建造师之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自我提分评估(附答案)

2023年二级建造师之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自我提分评估(附答案)

2023年二级建造师之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自我提分评估(附答案)单选题(共50题)1、关于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说法,正确的是()。

A.必须在合同中有此约定,才可作为结算依据B.这是法定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情形C.即使合同通用条款中有此约定,也不能作为结算依据D.此约定即使写入合同中,也属无效合同条款【答案】 A2、关于城市、镇规划许可证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划拨土地之后,方可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B.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后,才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C.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D.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答案】 C3、某基础设施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擅自提前使用,2年后发现该工程出现质量问题。

关于该工程质量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 设计文件中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施工企业应当承担质量责任B. 超过2年保修期后,施工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C. 由于建设单位提前使用,施工企业不需要承担质量责任D. 施工企业是否承担质量责任,取决于建设单位是否已经全额支付工程款【答案】 A4、以下关于债权和物权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债权的主体、内容、责任都具有相对性B.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C.物权是依法设立,债权依约设立D.债权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答案】 C5、(2019年真题)某建设单位与某施工企业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8年5月10日,并于5月15日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河南高院发布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鉴定的启动与审查要点

河南高院发布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鉴定的启动与审查要点

河南高院发布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鉴定的启动与审查要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07•【分类】其他正文河南高院发布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鉴定的启动与审查要点来源:《公民与法》(审判版)2023年第9期编者按: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涉及的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工期和停窝工损失费用等专门性问题,属于案件基本事实且往往需要进行鉴定。

而工程鉴定的启动和审查直接涉及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利益,影响诉讼的进程、方向和案件处理结果。

同时,由于工程鉴定的材料多、周期长、专业性强,实践中对是否应当进行鉴定以及对鉴定意见如何进行审查等把握不准,导致建工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问题也比较多。

针对建设工程鉴定中的主要事项和关键问题,省法院民四庭经充分调研,征求意见,讨论形成了具体的工作思路和方法,以期为全省法院建设工程鉴定工作提供参考,有效提升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

一、应当鉴定和无须鉴定的情形对当事人有争议的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损失数额、工期、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不通过鉴定无法查明且属于本案基本事实,应当进行鉴定。

但以下情形无须进行鉴定:1.当事人已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结算报告已经当事人签字认可,或当事人对工程价款、欠款数额已达成一致协议;2.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且承包人已经按照约定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而发包人未依约答复的;3.当事人对争议事项已经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出具咨询意见且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4.当事人明确约定按照固定总价或单价结算工程款,而承包范围未发生变化或未超出约定风险范围,且不存在约定调整工程价款情形的;5.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又以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提出质量异议的,或者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提出质量异议的,但有证据证明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的除外;6.当事人约定工程价款的结算以第三方结论,如财政评审、工程审计等为依据,相关财政评审、审计结论已出具的,但有证据证明财政评审、工程审计结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除外;7.根据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足以认定争议事项的其他情形。

工程款支付和工期延误法律法规依据分析

工程款支付和工期延误法律法规依据分析

工程款支付和工期延误法律分析一、工程款支付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无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2024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工程法规押题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

2024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工程法规押题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

2024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工程法规押题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150题)1、工伤保险按照()计提保险费。

A.职工人数B.工资总额C.施工合同额D.建筑面积【答案】 B2、关于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必须在合同中有此约定,才可作为结算依据B. 这是法定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情形C. 即使合同通用条款中由此约定,也不能作为结算依据D. 此约定即使写入合同中,也属无效条款【答案】 B3、(2020年真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关于预留质量保证金的说法,正确的是()。

A.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B.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应当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C.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D.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可以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答案】 C4、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对个人挂靠行为处罚的说法,正确的是()。

A.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B.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C.不得再担任项目负责人D.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后可以重新注册【答案】 A5、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内提出。

A.15 日B.6 个月C.1 年D.2 年【答案】 B6、《民法典》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时效期间为()年。

A.1B.2C.3D.4【答案】 D7、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

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A.国务院B.省级人民政府C.市级人民政府D.县级人民政府【答案】 A8、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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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裕兴公司是某建设项目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夏宇公司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夏宇公司负责工程施工,合同版本采用建设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工程竣工验收后,夏宇公司向裕兴公司提出竣工结算报告,结算工程款金额超出裕兴公司的预算范围。

裕兴公司自行委托某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比夏宇公司的结算金额减少200余万元。

双方因协商不成诉诸法庭,夏宇公司认为裕兴公司未对结算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即视为同意和确认,请求法院判令按照结算报告的金额结算。

裕兴公司则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无“未修改即确认”的约定,且裕兴公司自行委托某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比夏宇公司的结算金额减少200余万元,因此不同意夏宇公司的结算金额,请求法院判令按照裕兴公司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的鉴定结论或者法院委托评估的结果进行结算。

【分歧】
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未作答复的法律后果?
第一种意见认为,如果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发包人逾期不答复的后果,就不能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事先无约定的情况虽然不符合《建工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但是可以参照建设部《建
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因此,即使双方事先没有相关约定,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发包人未于28日内作出答复的,如果承包人主张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也应予以支持。

第三种意见认为,《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对合同当事人的重要权利进行创设,似乎有悖于民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而且不同的建设工程在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对各类建设工程结算报告的审查期限均作出“28日”这样“一刀切”的规定是否合理也需慎重考量。

因此,不宜在审理该类案件时直接援引《管理办法》的规定。

【管析】
目前在建筑工程领域中广泛采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33.2条有这样的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该约定从合同范本的层面要求发包人履行“28天内审核”的义务。

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对于工程结算程序的规定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该条款从部门规章层面要求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审核义务,并且规定如无约定期限则按28天处理。

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对结算报告提出修改意见,究竟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结论,只是在33.3条中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该条款解决的是利息计算问题,如果将其等同于“发包人逾期未提出修改意见,即视为认可”,则显然极为牵强,容易引起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工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但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如果当事人事先无此约定,当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
结算文件而发包人未作答复时,是否可以根据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来认定工程价款?对该问题有上诉三种意见:
笔者原则上同意第三种意见。

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可以赋予审判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即在参照《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案情为发包人确定一个合理的答复期限。

如发包人逾期未做答复,也不宜直接认定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而是由审判人员向发包人释明逾期不答复的后果:由发包人承担关于工程结算的举证责任,如发包人所举证据与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则应由发包人申请鉴定;否则发包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通过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可以最大限度的查清案件事实,平衡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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