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再生育审批表敖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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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审批表_20288

再生育审批表_20288

2.此表一式二份,乡(镇、街道)、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各一份。

填表说明:
1.请用蓝色或黑色钢笔(碳素笔)填写本表。

2.姓名一栏按身份证填写。

3.民族一栏按户口填写。

4.联系电话一栏填固定电话或手机号码。

5.工作单位或户籍地一栏,有工作单位的填工作单位的名称,无工作单位的填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按户口或身份证填写。

6.已有子女情况一栏,孩次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身份证号按身份证户口,填写,出生年月填写样式“××××年××月”。

7.家庭现住址一栏,填写现在实际住址,具体到户门牌号。

8.已有子女情况声明一栏,在“”上,填写实际情况,空项的,划“×”。

男女方签名后,须加盖手印。

9. 男、女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一栏,在“”上,填写实际情况,有选项的,在选中的选项上划“√”,空项的,划“×”。

10. 现居住地审核意见一栏,只有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填写。

11.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意见一栏,依据的《条例》条款项应与《条例》中表述一致,空项的,在“”上划“×”。

准予生育的子女个数大写。

计划生育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计划生育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计划生育再生育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姓名男女出生年月职业户籍性质联系电话男方户口状况户籍性质男身份证号码女方户口状况身份证号码住址女工作单位男方婚姻状况初(再)婚____年__月__日离婚(丧偶)____年__月__日出生年月性别现家庭子女数女方婚姻状况初(再)婚____年__月__日离婚(丧偶)____年__月__日出生年月性别现家庭子女数男方已生育孩子情况女方已生育孩子情况符合第种情况,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4、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5、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6、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7、其他:申请理由我们郑重承诺,本表所填内容及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及申请人承诺其内容真实、有效,否则由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夫妻签名:、____年__月__日村(居)委会核实意见(章)村(社区)计生服务员:____年__月__日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及审核情况村公示无异议。

符合普通再生育审批规定的第19条第1款第项,且证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情况属实,同意上报。

(章)承办人:____年__月__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批意见(章)承办人:____年__月__日备注。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24•【字号】渝人口发[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人口发〔2011〕2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口计生委:《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本基准所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什么处罚的权限。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包括法定行政机关、法律和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基准。

第四条行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裁量适用规则第五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偏私、不歧视,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六条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按照其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程度可以划分为三类:即一般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一孩生育登记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一孩生育登记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一孩生育登记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渝卫办指导发[2015]156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5.05.26【实施日期】2015.05.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一孩生育登记制度的通知(渝卫办指导发〔2015〕156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为维护群众权益,简化程序,优质服务,提高群众的满意度,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5〕5号),经研究,在我市生育服务证电子化改革的基础上,建立一孩生育登记制度。

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一、登记对象一孩生育登记按照自愿的原则,登记对象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 夫妻一方户籍在本市,或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市但女方在本地居住满一个月;2. 夫妻双方均属初育,且未收养子女。

二、受理机构1.夫妻一方户籍所在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2.女方现居住地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

三、登记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四、登记程序1.登记对象或其委托代办人填写登记表。

2. 工作人员在网上登记,并进行信息双向比对。

3. 登记对象材料齐全,情况属实的,受理人当场发放生育服务证。

4. 信息比对不一致,但登记对象能出示法定依据的,视为比对一致;信息比对不一致且登记对象不能出示相关法定依据的,向信息提供地发起协查,并告知登记对象延后或不予发放生育服务证的原因。

五、受理人职责现场登记、核实信息,发放生育服务证,及时通过人口家庭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六、便民措施1.鼓励网上自主登记。

群众可登陆重庆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在“网上服务”下载登记表,自行填写打印后再到乡镇街道或村(社区)登记。

重庆市二胎生育证管理办法

重庆市二胎生育证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地通知渝人口计生委发〔〕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口计生委:为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证件管理,我委对年月日施行地《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号),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育龄夫妻合法生育权益,加强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服务,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地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条《再生育服务证》是本市育龄夫妻合法生育地凭证,在本市及市外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中有效.第三条《再生育服务证》地发放和管理应依法进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地原则审批,做到便民、及时、免费发放.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四条再生育申请地审查单位是申请人地工作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审查单位按下列顺序确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单位形成劳动合同关系职工地申请材料,应经所在单位审查并签注意见;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农村居民和城镇无业居民地申请材料,应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地村(居)民委员会审查并签注意见.第五条女方在男方居住年以上,且男方户籍在本市地再生育申请,可由审查男方再生育申请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流动人口地再生育申请,由户籍所在地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第六条《再生育服务证》地审批和发放机关是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七条育龄夫妻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再生育服务证》:(一)申请再生育地夫妻,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理由等.(二)再生育申请应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审查并签署意见.向男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再生育地,再生育申请应经女方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并加盖公章.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三)申请再生育地,应当提供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登记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女方寸免冠近照张.根据申请理由,申请人还应当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以子女病残为由申请再生育地,应提供市或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地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符合再生育条件.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无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地,在填写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地同时,可填写再生育申请表,再生育地申请时间为病残鉴定结论作出时间.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年月日后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要求再生育地,应提供收养前经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地鉴定结论、收养子女证明和现已怀孕地证明.年月日前依法收养地应提交收养登记证明,不提供生育能力鉴定结论;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以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地,应提交双方父母婚育情况证明,双方父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地证据材料;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以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地,应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地,应提交《革命牺牲工作人员家属光荣纪念证书》及烈士地婚育情况证明;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为由申请再生育地,应提交伤残军人残疾证明;.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为由申请再生育地,应提交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地残疾鉴定结论、因公致残证明;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一方两代以上为独生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地,应提交申请人地一方及其上一代为独生子女地证据材料;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为由申请再生育地,应提交女方为独生女地证据和男到女方家落户地户籍证明;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双方或者一方为少数民族为由要求再生育地,应提交双方居住地户籍证明和属于少数民族地证明材料;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在市人民政府认定地部分山区、边远高寒大山区居住为由申请再生育地,应提交夫妻双方在部分山区、边远高寒大山区居住地户籍证明和居住时间证据材料.只有一方户籍在市人民政府认定地部分山区、边远高寒大山区地,应提交另一方符合再生育条件地证明材料.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按下列程序审核再生育申请:(一)对申请人提出地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地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地全部内容.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按规定不属本机关受理范围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受理行政机关明确告知申请人.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地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当场发出受理通知书.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符合再生育条件地,应当在政务和村务公开栏内公示日以上.经公示后无异议地,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报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公示后有异议地,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地,应签注不符合条件理由,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报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地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九条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再生育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地决定.对于符合条件地,发给《再生育服务证》并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对不符合条件地,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男方户籍所在地地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再生育服务证》地,应当自发证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女方户籍所在地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条申请人可以委托村(居)计划生育干部等他人申请《再生育服务证》.委托办理时,除提供委托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应提供地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地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地委托书.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一条《再生育服务证》应填写准确,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加盖发证机关钢印后方能生效.发证机关应认真做好《再生育服务证》登记、审批材料地归档、立卷工作,长期保存,以备查询.第十二条当事人对发证机关不发证或逾期不作出审批决定地行为有异议地,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三条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定期对持《再生育服务证》地妇女免费进行生殖健康服务.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四条妇女生育后,《再生育服务证》失效,不得凭原《再生育服务证》再怀孕生育.第十五条遗失《再生育服务证》地,当事人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报告并补办有关手续.死产或新生儿死亡及《再生育服务证》损坏严重需要换证地,应持旧证到原发证机关更换新证.旧证由发证机关收回销毁.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六条《再生育服务证》地有效期为年,在有效使用期内未生育地,持证人应在有效期满前个月内凭有效孕情检查证明到原申请《再生育服务证》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并交回《再生育服务证》,延期申请经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重新发给《再生育服务证》.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持证人在规定有效期内未生育地,可延期两次.经两次延期仍未生育地,持证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申请《再生育服务证》,原《再生育服务证》作废并由发证机关收回销毁.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七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对拒绝受理、互相推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地,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地责任,可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八条持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地,由发证机关书面告知其《再生育服务证》作废,收回;违法生育地,按《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款处理: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一)施行非医学需要地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地;(二)谎报婴儿死亡地;(三)遗弃、买卖、残害子女地.(四)隐瞒生育史骗取《再生育服务证》地;(五)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再生育服务证》地.第十九条《再生育服务证》由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一孩生育登记制度的通知-渝卫办指导发〔2015〕156号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一孩生育登记制度的通知-渝卫办指导发〔2015〕156号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一孩生育登记制度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一孩生育登记制度的通知渝卫办指导发〔2015〕156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为维护群众权益,简化程序,优质服务,提高群众的满意度,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5〕5号),经研究,在我市生育服务证电子化改革的基础上,建立一孩生育登记制度。

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一、登记对象一孩生育登记按照自愿的原则,登记对象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 夫妻一方户籍在本市,或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市但女方在本地居住满一个月;2. 夫妻双方均属初育,且未收养子女。

二、受理机构1.夫妻一方户籍所在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2.女方现居住地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

三、登记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四、登记程序1.登记对象或其委托代办人填写登记表。

2. 工作人员在网上登记,并进行信息双向比对。

3. 登记对象材料齐全,情况属实的,受理人当场发放生育服务证。

4. 信息比对不一致,但登记对象能出示法定依据的,视为比对一致;信息比对不一致且登记对象不能出示相关法定依据的,向信息提供地发起协查,并告知登记对象延后或不予发放生育服务证的原因。

五、受理人职责现场登记、核实信息,发放生育服务证,及时通过人口家庭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六、便民措施1.鼓励网上自主登记。

群众可登陆重庆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在“网上服务”下载登记表,自行填写打印后再到乡镇街道或村(社区)登记。

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

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
县级计生部门意见:
局长签字:
(盖章)
年月日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受理人:
市级人口计生部门意见:
主任签字:
(盖章)
年月日
注:1、是再婚夫妻的,在“备注”中注明。
2、此表一率用A4纸,并正反两面印刷。
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
姓名
出生年月
结婚年月
民族
政治面目
工作单位及职务
女方男方子女 Nhomakorabea性别备注
家庭住址
申请生育理由:
申请人签字:女

年月日
批准生育年度
生育证号码
女方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男方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乡级计生机构意见:
计生办主任签字:
(盖章)
年月日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受理人:

重庆生育险办理流程

重庆生育险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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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重庆生育险之前,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重庆生育津贴打入个人账户申请书

重庆生育津贴打入个人账户申请书

尊敬的重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您好!我是某用人单位的一名员工,现因生育需要向您申请关于生育津贴打入个人账户的事宜。

在此,我谨代表自己向您提交此申请,并恳请您予以审批。

首先,我想简要介绍一下自己的情况。

我于2019年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一直全职工作至今。

在此期间,我已连续缴纳了足额的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费,符合政策生育条件。

近日,我喜得一子(或女),为此,我需要申请生育津贴,以缓解生育期间的经济压力。

根据重庆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我已经满足了申请生育津贴的条件。

首先,我在生育前已连续缴纳了足额的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

其次,我的生育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范围。

此外,我已经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了《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盖单位公章)、出院诊断证明书、住院/分娩术相关发票及其费用清单、个人承诺书、出生医学证明和生育服务证等所需资料。

在此,我恳请您在审核过程中给予优先关注,并尽快审批我的生育津贴申请。

根据规定,生育津贴应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计算方式为: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在此基础上,剖腹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考虑到我生育的是单胞胎,产假天数按照128天计算。

根据我单位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水平,我预计将获得一定的生育津贴。

这笔津贴将对我生育后的生活带来一定的经济帮助,特别是在孩子出生后的抚养和教育方面。

因此,我希望能够将这笔生育津贴打入我个人账户,以便我能够更好地安排生育后的生活。

最后,我再次表示诚挚的感谢,并期待您的审批。

如果您在审核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补充资料,请随时与我联系。

我的联系方式为:电话号码:xxxxxxxx,邮箱:xxxxxxxx。

再次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关注我的申请,期待您的审批。

此致敬礼!申请人:(签名)申请日期:2023年某月某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重庆市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重庆市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重庆市卫生计生委计
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渝卫指导发[2015]6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5.01.16
【实施日期】2015.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重庆市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渝卫指导发〔2015〕6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委属各(代管)单位,委机关各处室:
为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卫生计生系统资源整合、优势互补、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经研究,决定成立市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盛娅农市卫生计生委党委书记
屈谦市卫生计生委主任
副组长:何爱华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委员、副主任
方明金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委员、副主任
王卫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委员、副主任
尹祖海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委员、副主任
简丽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常务副组长)傅仲学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委员、副主任
刘克佳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委员、副主任
刘文华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程超市卫生计生委党委。

重庆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

重庆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

重庆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
【发文字号】渝人口计生办发[2007]80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9.13
【实施日期】2007.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渝人口计生办发〔2007〕8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口计生委: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启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情况统计报表的通知》(国人口厅发〔2007〕76号)精神,结合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实际,制发了重庆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报表制度),此报表制度于2007年启用。

现印发你们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重庆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制度
一、适用范围及资料来源
起报单位为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区县人口计生委逐级汇总,上报至市人口计生委。

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所填报表的数据,来源于所管辖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和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卡册)。

县级人口计生委所填报表的数据,来源于下一级人口计生办上报的报表数据。

二、统计对。

重庆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业务工作单项奖

重庆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业务工作单项奖

重庆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业务工作单项奖评选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渝人口计生委发[2008]2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3.17
【实施日期】2008.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业务工作单项奖评选奖励试行办
法》的通知
(渝人口计生委发〔2008〕2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口计生委: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业务工作单项奖评选奖励试行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处室:市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处
联系电话:89075206
二OO八年三月十七日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业务工作单项奖
评选奖励试行办法
为倡导开拓创新、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引导和激励各区县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业务工作设单项奖。

一、奖项设置
设立“创新奖”和“求实奖”两个单项奖励。

二、奖励内容
(一)创新奖。

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和完善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新思。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重核申请支付表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重核申请支付表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重核申请支付表
年月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
委托人身份证号
生育服务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委托人联系电话
申请类别
申请重核项目及原因
经办机构重核意见
产前检查医疗费
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
生育并发症医疗费
计划生育手术费
生育生活津贴原津贴计算基源自:现津贴计算基数:应补充支付/退回生育生活津贴:
(-)÷30× =元
复核后拨/扣款金额
¥:大写:万仟佰拾圆角分
申请职工/协议机构
经办机构
申请职工/经办人:
申报单位章:
年月日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年月日
备注:①此表为参保职工在生育当年调整缴费基数后重核生育生活津贴时填报;②基础信息和重核原因由生育职工或单位经办人填写,重核心意见由我局填写。

重庆市江北区生育保险报销相关表格(新表)

重庆市江北区生育保险报销相关表格(新表)
样表(六)
重庆市江北区职工生育保险费用重核申请支付表
年 月 日
开户单位名: 开户银行名: 申请单位(或个人): 姓名 身份证号
生育服务 证号
单位开户银行帐号: 性别 年龄 受委托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姓名
联系地址 申请类别 产前检查 医疗费 申请重核项目及原因
经办机构重核意见
生育或终 止妊娠医 疗费
生育并发 症治疗费
计划生育 手术费
生育生活 津贴
复核后拨/扣款金额 ¥: 申请单位(或个人)/协议服务机构 申请单位(或个人): 服务机构部门负责人:
大写:







经办机构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单位负责
备注: 1、此表为参保单位或本人(书面委托人)或协议服务机构提出重新审核申请时填报。 2、基础信息和重核原因申请重核的职工或协议服务机构填写 ,重核意见由经办机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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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84号文(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及申请表)

省发84号文(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及申请表)

黑人口发〔2011〕84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人口计生委:为规范再生育审批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黑龙江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主题词: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通知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11月10 日印发共印150份。

黑龙江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再生育审批工作,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执行本办法。

夫妻双方户籍均是本省的,适用本办法;夫妻一方户籍是我省的,可以选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条例》规定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领取《计划生育证》,持证生育。

第四条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再生育审批工作,成立再生育审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发展规划与信息、政策法规等部门3至5名工作人员组成,实行集体例会审批制度。

发展规划与信息部门负责再生育审批的具体管理工作。

再生育审批的相关信息纳入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条再生育审批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

再生育审批领导小组组长对审批结果负责。

第六条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双方户籍均是本省的,可以选择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再生育的申请;一方户籍是本省的且选择适用本办法的,可以向本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再生育的申请。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自然、婚姻等情况进行核实,对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初审。

对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初审不合格的理由。

重庆生育服务证理流程

重庆生育服务证理流程

(一)线上网络登记
1.实名注册“渝快办”账户并登录(已注册的直接登录),选择登记地个人服务“生育服务证登记”事项在线办理,按要求如实填写生育登记表单内容并承诺提交。

2.工作人员通过办证系统对登记信息按照审核比对规则进行审核比对,情况属实,直接办结并短信通知。

情况不属实告知审核比对未通过不能办理或到登记机构现场核实办理。

(二)线下现场登记
1.登记对象或其委托代办人到登记机构现场填写重庆市生育(再生育)服务登记表,并承诺签字。

委托代办的,出具委托人和代办人双方身份证件,填写委托代办项目并签字。

2.工作人员将《登记表》内容及时录入办证系统并按审核比对规则进行审核比对,情况属实及时办理。

情况不属实告知审核比对未通过不能办理及其原因。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实施计划生育“惠民三百万计划”领导小组的通知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实施计划生育“惠民三百万计划”领导小组的通知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实施计划生育“惠民三百万计划”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1.22•【字号】渝人口计生委发[2006]12号•【施行日期】2006.01.2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实施计划生育“惠民三百万计划”领导小组的通知(渝人口计生委发〔2006〕1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口计生委,各直属、挂靠单位,机关各处室:计划生育“惠民三百万计划”(即奖励、扶助、扶持100万计划生育者,免费为100万育龄群众开展生殖健康检查,干预、治疗100万出生缺陷和不孕不育症等患者),是在总结我市近年来开展育龄群众优质服务月活动,实施市政府“民心工程”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机制为目的的计划生育惠民工程,是贯彻以人为本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市政府已将其写入了2006年工作报告,是市委、市政府交给全市人口计划生育系统“十一五”时期必须完成的重要任务。

实施这个计划,工程浩大,涉及面广,要求很高,效果要好。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市人口计生委实施计划生育“惠民三百万计划”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温永高市人口计生委主任副组长:张颂宪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简丽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张玉军市人口计生委纪检组长田恒轩市人口计生委主任助理李安奇市人口计生科研院院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田恒轩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主任XXX、市人口计生科研院科技处处长童琦任副主任,科技处处长王有华、政策法规处处长陈红为办公室成员。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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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再生育审批表渝丰都[]号
申请人
姓名性别出生时间
婚姻
状况
身份证号码
女方一寸近照敖永华男1981.8.17 初婚
田开秀女1983.12.13 初婚
户籍地现居住地
男方:渝丰名山街道龙花村
10组1号
男方:渝丰名山街道龙花村10组1号
女方:渝丰名山街道龙花村
10组1号
女方:渝丰名山街道龙花村10组1号
子女情况敖田雅女2007.8.31 第1 孩申请人
联系方式
申请理由
依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单独)条件申请再生育。

申请人具体婚育居住等情况
敖永华与田开秀于2007年2月12日登记结婚,男女双方均属初婚,婚后于2007年8月31日生育一胎一女孩,取名敖田雅,男方敖永华属独生子,现双方居住在男方丰都县名山街道龙花村10组1号。

申请人声明:
本人保证以上所述婚姻、生育、居住等情况完全属实,且无遗漏,如有不实或者遗漏,导致错误发放《再生育服务证》,愿意接受发证机关撤销《再生育服务证》等处理。

申请人双方签名或盖章(手印)年月日
申请人单位或
村居委员会审
查意见(双方单
位或村居不一致的意见分别签注意见)审查人签名:审查人签名:
审查单位:(印章)审查单位:(印章)
年月日年月日
乡镇人民政府
审核意见(双方乡镇不一致的
经初审公示无异议,申请人符合《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项规定,同意报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批。

分别签注意见)
审核人签名:审核单位:(印章)年月日
张榜公示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张榜公示地点
县人口计生委审批意见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项规定,同意向其发放再生育服务证。

审查人签名:审查单位:(印章)年月日
备注:1、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登记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女方1寸免冠近照2张,同时根据申请理由的不同分别提供如下所需材料。

(1)以子女病残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
(2)2002年11月1日后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要求再生育的,应提供收养前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的鉴定结论、收养子女证明和现已怀孕的证明。

2002年11月1日前依法收养的应提交收养登记证明,可提交双方父母婚育情况证明;
(3)以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双方父母婚育情况证明;
(4)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或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革命牺牲工作人员家属光荣纪念证书》、烈士的婚育情况证明或者伤残军人残疾证明;
(5)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残疾鉴定结论、因公致残证明。

(6)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一方两代以上为独生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申请人的一方及其上一代为独生子女的证据材料;
(7)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女方为独生女的证据和男到女方家落户的户籍证明;
(8)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区、聚居区,双方或者一方为少数民族为由要求再生育的,应提交少数民族的证明材料。

(9)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在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边远高寒大山区居住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夫妻双方在部分山区、边远高寒大山区居住的户籍证明和居住时间证据。

只有一方户籍在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应提交另一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证明材料。

2、申请人具体婚育居住等情况应填写具体规范,对有两次以上的婚育史的其每次婚育情况均应填写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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