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职能的延伸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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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新形势下司法警察的职能定位及拓展(最新)

工作心得:新形势下司法警察的职能定位及拓展(最新)

工作心得:新形势下司法警察的职能定位及拓展(最新)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是检察职能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支准军事化的武装力量,肩负着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维护法律尊严和保障检察权依法行使等重要职责。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

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这既是法律赋予司法警察的权力,也是司法警察的神圣职责。

随着新时期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司法警察更应积极探索适合当前职能发展的途径。

结合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专题调研的开展,现就新形势下司法警察的工作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职现状依据《条例》,司法警察主要履行九项职责。

在实际工作中,各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警务职责侧重点都不尽相同:有的主要配合自侦办案;有的主要完成各类送达;有的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及综合部门工作;还有的被抽调。

大部分基层院的司法警察,在以往的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中,“司法”属性不明确,强调“参与、协助、配合保障”,在职责不清的前提下,易导致司法警察在履职中责任模糊、目的不明、被动履职,缺乏积极主动性,与其他业务部门的协作配合缺乏有效机制,“警察”属性被弱化。

司法体制改革后,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司法警察定位于检察辅助人员,但现行法律只规定了司法警察履职的原则和方向,未能合理划分、细化检察官、司法警察以及其他办案人员的职权责任,导致“检警不分”现象仍然存在。

二、新时期改革下司法警察职能的探索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中依法赋予司法警察的九项职能更多的是为检察机关自侦办案部门所设置,这些职能随着监察体制改革,减少近半。

监察体制改革后,随着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预防部门的转隶,司法警察的服务保障重心将发生重大变化, 应向刑检、民行、监所、控申等部门转移,因此,需要适时调整《条例》中规定的职责范围和履职方式。

新司法改革背景下我国检察官员额制度研究

新司法改革背景下我国检察官员额制度研究

新司法改革背景下我国检察官员额制度研究2014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提出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

检察官员额制有助于保障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推进检察人员的专业化建设。

目前,虽然员额制改革初见成效,检察人员的队伍结构出现了新变化,检察人员的权责有了新规定,但员额制也存在一些问题。

司法职业的行政化和地方化现象未能消除。

入额比例不合理,从发达地区看来,提前制定39%的入额比显然偏低,不适宜人均办案数高的省份。

员额制改革使得原本大量具有检察官资格的人员不再具备检察官职务,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近年来检察官离职现象。

检察官遴选制度工作开展过程中,在准入机制、遴选内容、职业培训、遴选机构等方面均存在缺陷。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转隶监察委员会,意味着政府和检察两大权力机关职能的调整和整合,导致员额检察官面临新挑战。

完善我国检察官员额制度改革,应当优化员额检察官遴选机制,确立专门的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完善遴选程序,确定合理的入额比例。

同时,要落实以主办检察官为主的责任体系,推进与检察官员额制度相关的制度建设,构建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构建权责明确机制,并改革现有的考评、考核机制。

为了保障检察官职业的独立性和稳定性,还要完善检察官职业保障机制,实行有条件的检察官任职终身制。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司法体制改革也在不断深入和推进。

然而,在改革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例如:
一、司法独立性不够。

目前,我国司法体制中的法官和检察官受到行政部门的控制和干扰,使得司法独立性受到威胁,审判公正性也受到质疑。

二、司法资源不足。

我国司法资源的配置非常不平衡,一些地区的法院和检察院物资设备落后,人员不足,导致案件处理效率低下,审判质量难以保证。

三、司法公正性存在问题。

一些地区的法院和检察院存在腐败、不公和不透明等问题,使得司法公正性受到质疑,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产生了消极影响。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建议:
一、加强司法独立性。

应当建立独立的司法体制,保证法官和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不受行政部门的干扰,提高司法独立性和审判公正性。

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应当加大对一些基层法院和检察院的物资设备投入,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和审判质量。

三、加强司法监督。

应当加强对法院和检察院的监督,对于存在腐败、不公和不透明等问题的地区进行问责和惩处,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

总之,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各方面的共
同努力和不断探索,才能实现司法公正和权威的维护。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问题及展望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问题及展望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问题及展望陈鹏飞【摘要】推进落实司法责任制,是本轮检察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我国检察制度的重大变革.经过司法责任制改革,检察长与检察官的办案权限得以初步划分,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在制度上初步建立,新的办案责任机制初步形成.在改革过程中,也面临着主任检察官与部门负责人、主任检察官负责制与承办负责制之间关系没有理清,检察官主体地位不够彻底,检察委员会改革力度不足以及司法责任难以落实等困境,影响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效.下一步,改革的重点仍然是继续推进并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各项任务和改革举措,针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有针对性地进行完善与纠偏,确保司法责任制能够落地生根.%As the main contents of the procuratorial reform, the judicial responsibility system has a essential role, and it will brings a significant change to the procuratorial system. Through the reform, the procurators' dominant role has been consolidated, and the new mechanism has been established basically. However, there also has these problems of that the procurators' dominant role needs to be strengthend, the reform of the procuratorial committee is largely invisible. And, there is also a conflict between the director procurator and the head of the department, between the director procurator responsibility system and the undertake responsibility system. The next step, the key point of procuratorial reform is advancing the reform mission established, perfect the judicial respon-siblity system, and then ensure the reform measures will come true.【期刊名称】《时代法学》【年(卷),期】2018(016)003【总页数】10页(P88-97)【关键词】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司法改革【作者】陈鹏飞【作者单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重庆北碚 40071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6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在稳步推进,开启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

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再定位与职能调整

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再定位与职能调整

2017年第3期法治研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再定位与职能调整胡 勇* 摘 要:监察体制改革对职务犯罪侦查权作出重大调整,检察机关需要重新厘清宪法定位及其权力属性。

本文立足于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的现实和公诉权与诉讼监督权的异质同构性,主张检察机关应定位为公诉机关与诉讼监督机关,其机构职能和工作重心应作相应调整。

要突出公诉权的主体性地位,强化公诉职能的能动性,从充分行使起诉裁量权、探索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和解构刑事审判监督权三个方面对公诉权予以拓展与充实。

同时,要从加强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刚性监督、推进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改造和调整民事审判监督的重心三个方面对诉讼监督工作的重心及相关程序进行调整与完善,更好地发挥诉讼监督的职能作用。

关键词:监察体制改革 检察机关 定位 职能调整* 作者简介:胡勇,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法学博士。

监察体制改革,作为一项对职务犯罪侦查权重新配置与调整的重大制度改革,给检察机关带来了系统性、根本性的影响,使检察机关再一次面临“我是谁,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拷问与抉择。

检察机关如何因应监察体制改革,重新厘清宪法定位和权力属性,并对相关职能作出调整与完善,不仅事关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转型发展,也事关监察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发展脉络及对检察制度的影响监察体制改革作为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其目的就是通过整合反腐败力量资源,建立国家层面的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机构监察委员会,实现对所有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从中央释放改革信号、到试点方案的提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正式授权、再到试点地区的落地实施,自上而下,环环相扣,其推进的强度和速度在我国改革史上可谓空前。

2016年初,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要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要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释放了监察体制改革的信号。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政策解读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政策解读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政策解读近年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为了进一步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加强法治建设,相关政策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深化。

本文将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政策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对我国法治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推进司法公正的政策措施1. 搭建公平公正的司法平台为了实现司法公正,我们需要构建一个公平公正的司法平台。

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对人民法院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司法权的独立行使。

此外,司法机关将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水平,以确保审判工作的公正性。

2. 推进审判公开透明为了促进司法公正,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措施,推进审判公开透明。

包括将一些重要案件公开审理,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此外,加强互联网法院的建设和运营,提供在线诉讼服务,方便群众参与并监督司法活动。

3. 强化司法责任追究为了保障司法公正,政府还加大对违法违纪司法人员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各种司法腐败行为。

司法机关将建立健全司法责任追究体系,对违法违纪的法官和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加强司法纪律监督,确保司法工作的廉洁和公正。

二、提高司法效率的政策举措1. 推行先审后查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推行“先审后查”模式。

这种模式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将审理和调查合二为一,实现了对案件的全方位审查,避免了审理过程中的重复劳动和延误。

这种方式不仅提高了办案效率,还有利于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事实的查明。

2. 加强信息化建设为提高司法效率,政府加强了对司法信息化建设的投入。

通过建立电子诉讼系统、构建智能法庭等手段,实现了数据的共享和信息的快速传递。

这不仅提高了司法工作的效率,还提供了便利和便捷的服务,为群众提供更加高效的司法保障。

3. 推进跨地区、跨部门协同办案机制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政府推动跨地区和跨部门的协同办案机制。

通过信息共享、协作调解等方式,提高了不同地区和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效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7.11.01•【文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2017年11月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请审议。

司法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中居于重要地位,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深化司法改革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明确了改革的方向、目标和重点任务,为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系列重大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多次审议司法改革重大议题,确定了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授权决定、审议改革情况报告、及时制定修改法律,全国人大内司委加强改革调研,为深化司法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中央政法委加强领导和指导,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中央有关部门全力支持,形成了改革合力。

在党中央坚强领导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司法改革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改革主体框架基本确立,符合司法规律的体制机制逐步形成,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明显增强。

一、检察机关司法改革的进展和成效全国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司法改革各项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改革正确方向,坚持顶层设计和实践探索相结合,制定实施深化检察改革五年规划。

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下,勇于啃硬骨头、闯难关,各项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至今年9月,中央部署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担的29项改革任务已基本完成或结项;检察改革规划提出的91项具体改革举措,82项已出台改革意见或结项。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办案职能的完善——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为切入点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办案职能的完善——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为切入点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办案职能的完善——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为切入点范思力【摘要】随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不断深入,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也受到了相应影响,检委会专职委员与检委会、检察官、业务部门之间关系有了新的变化,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原先存在的问题也因此更为突出.为保障改革期间各项制度能够系统协调推进,下步需要更突出检委会专职委员的办案职能,以检委会决定的执行为突破口,让检委会专职委员在检委会决定执行过程中以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方式发挥作用.【期刊名称】《贵阳市委党校学报》【年(卷),期】2015(000)006【总页数】4页(P47-50)【关键词】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委会专职委员;办案职能【作者】范思力【作者单位】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贵阳55008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6.3按《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的七项职责,目前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所负责的工作主要根据检察长和检委会的安排展开,既可以负责具体工作,也可以协助指导某项工作,可以说只要与检察业务有关,检委会专职委员均可以负责或参与。

从这几年实践情况看,这样设定给予了基层实践很大空间,为下步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法制化积累了丰富经验。

但随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相关改革措施已经给原先检察机关业务决策模式带来了很大影响。

作为介于办案组织与检委会之间的检委会专职委员,在运行一段时间后,也应对其职能进行再度梳理,这样一方面可以及时与各项改革任务保持协调统一,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为今后立法提供参考借鉴。

(一)改变了检委会专职委员与检委会的关系从检委会议题流程审视检委会专职委员与检委会的关系,不难看出一般情况下,专职委员与检委会之间应当存在两种关系。

第一,当检委会处于准备和决定执行阶段时,根据《暂行规定》的规定,检委会专职委员需要负责与检委会有关的会务工作,属于检委会办事机构的管理者。

司法体制和监察体制改革新形势下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能转变和队伍建设探析

司法体制和监察体制改革新形势下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能转变和队伍建设探析

司法体制和监察体制改革新形势下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能转变和队伍建设探析作者:高飞姜落顺李汶键李欢来源:《大东方》2018年第12期摘要:司法体制和监察体制改革后,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履职方式发生转变,执法行为和执法方式都将更加规范,现有司法警察职能和履职方式难以适应改革发展的客观需求,为适应这种改革后基层检察工作对司法警察的新要求,必将要重新履职定位,进一步提升能力水平。

关键词:转变职能;队伍建设;执法理念;规范为适应司法体制和监察体制改革后基层检察工作对司法警察的新要求,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必然要重新履职定位,进一步提升能力水平,促进司法警察工作和队伍建设长远发展,努力为新时代检察机关职能发挥警务保障作用。

一、新形势下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现状当前,警务工作状况与检察工作不协调、法定职责大幅度减少、履职定位不明确、外界对司法警察的认同感较低等多方面问题,严重制约了警务工作健康发展。

(一)司法警察职能减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司法警察既属于警察序列,也是检察队伍的组成部分。

而从现实情况来看,基层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职能定位不准确,法警工作偏向于日常事务性工作。

这样形成一种普遍的观念,基层检察机关招录司法警察,不是为了刑事诉讼工作的需要,而为了占用政法编制招录相对专业的人员从事机关安全保卫,严重弱化了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能。

(二)旧思维不适应新的执法理念。

“打铁还需自身硬”,司法警察只有提升自身履职素质、更新执法理念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办案需求。

目前,一些干警的执法理念、执法思维尚未完全转变,在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如办案工作区使用和用警程序不规范。

在办案工作区的使用和用警方面,一般都是口头代替书面手续。

对于办案人员的不规范办案问题,不能及时进行监督纠正,认为这些行为早就存在、难以避免。

(三)对于新形势下履职方式的转变认知不够。

司法体制和监察体制改革前,《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九项职责,改革后,虽然司法警察的职责大幅度减少,外界对司法警察工作职能认识不清。

工作建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工作建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工作建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工作建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

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是坚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司法公正、司法高效和司法权威;根本任务是建立健全司法责任制,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

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本文试以我区检察机关为例,对司法体制改革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为进一步完善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一定基层实践。

一、全区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情况我区检察院现有人员编制数为63名,其中政法专项编制56名、机关工勤编制4名、事业编制3名。

现实有检察干警51人,其中员额制检察官19人、司法辅助人员15人(检察官助理14人、书记员1人)、司法行政人员7人、司法警察7人、机关工勤人员3人;在职级上正县级1人、副县级1人、正科级15人、副科级14人、科员16人、机关工勤人员3人、试用期干部1人。

1.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状况。

按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司法人员分为员额制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其中司法辅助人员包含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

现已基本确立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体制:一是员额制检察官。

经全省统一公开报名考试考核,并经省检察院批准,最终确定了19名员额制检察官,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名、检察委员会委员6名、检察员9名、助理检察员1名,检察官等级为四级高级检察官5人、一级检察官2人、二级检察官8人、三级检察官2人、四级检察官2人、无五级检察官,分布在侦查监督科2名、公诉科4名(含检察长1名)、反贪局4名(含副检察长1名)、反渎局3人、刑事执行局1名、控申科和案件管理办公室1名、民行科3名(含副检察长1名)、研究室1名。

二是司法辅助人员。

根据实际情况主要把没有入额又具有检察官身份或已经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的人员划归为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辅助人员共15名,其中检察官助理14名、书记员1名,其分布在侦查监督科1名、公诉科3名、反贪局3名、反渎局1名、刑事执行局1名、控申科和案件管理办公室1名、民行科2名、研究室1名、职务犯罪预防科2名。

改革后检察院前景

改革后检察院前景

改革后检察院前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检察院的前景将面临着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机遇。

改革后的检察院将以新的形象出现在全社会面前,以更加高效、专业和公正的姿态履行职责,为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维护做出更大的贡献。

首先,改革后的检察院将注重提高综合水平和专业能力。

通过完善培训体系,加强对检察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升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同时,实行岗位轮训制度,培养全能型的检察人才,提高工作的灵活性和应对复杂案件的能力。

其次,改革后的检察院将加强司法公正和独立性。

通过建设独立的检察官队伍,实行审判与检察分立,使检察院的工作能够独立地行使职权,实现审判和检察两大职能的相互监督。

此外,改革还将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和问责,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第三,改革后的检察院将加强与民众的沟通和互动。

通过建立健全的举报与反馈机制,加强与社会的互动,及时了解社会民意和社情民意,为民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检察服务。

同时,加强对案件的公开审理,提高司法透明度,增加公众对检察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第四,改革后的检察院将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

通过引入信息技术,加强对线索的挖掘和分析,提高办案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改革还将建立起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各级检察院之间和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互通共享,做到信息的即时传递和精准应用。

第五,改革后的检察院将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

通过与国际上同行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和制度,不断提高自身的水平和能力。

同时,参与国际合作也有助于加强对跨境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对国内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对能力。

总之,改革后的检察院将以崭新的面貌和高度的使命感出现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并在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中扮演着更加重要的角色。

相信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改革后的检察院必将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的贡献。

检察院2024年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总结

检察院2024年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总结

检察院2024年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总结2024年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各项改革任务相当繁重。

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院积极主动地投身于全面改革的浪潮之中,努力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职能转变,不断提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和水平。

下面是对2024年检察院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总结:一、坚持依法办检依法办检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核心要求,也是检察院工作的重要指导原则。

我们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优势,准确把握法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深入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办案,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公正司法、公平公正,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和保障。

二、强化审判监督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审判监督是关键环节。

我们加强对审判程序的监督,确保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延伸监督职能,加大对关键问题的监察力度,确保审判活动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全面推行“阳光司法”,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交流,接受各方监督,使审判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和期盼。

三、推进检察职能转变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实现检察职能的转变和优化升级。

我们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努力构建法治型检察机关,推动以审查起诉为中心向以公益诉讼为中心转变。

加强对犯罪活动的预防和打击,强化对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确保国家权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创新业务手段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我们主动适应信息化快速发展的趋势,积极探索应用新技术,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加强对大数据的应用,建设和完善信息化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和交流,提高检察工作的科学性和精确性。

加强对电子证据的认定和运用,提升证据链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五、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对检察干警的素质要求提出更高的要求。

我们注重培训和学习,为干警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和培训机会,提升干警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加强对新入职干警的培养和指导,做到新老交替,确保检察机关人才的补充和更新。

改革背景下检察侦查权的重构和强化(最新)

改革背景下检察侦查权的重构和强化(最新)

改革背景下检察侦查权的重构和强化(最新)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曾经作为检察机关门面和拳头的反贪反渎等职能转隶至监察委,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去与留,一度成为业内关注和热议的话题,“无可奈何花落去”,不论是否还保留一些侦查权,检察权的瘦身和缩水已是不争的事实。

近日,国家立法层面在将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修改为“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将保留一部分职务犯罪侦查权。

尘埃落定后,笔者作为一个曾经的侦查人员,对改革背景下的检察侦查权进行了归纳和梳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依法享有刑事侦查权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侦查范围和方式可以分为三部分:一是由法律用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的、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二是由公安机关等其他侦查主体侦查的案件,在侦查不充分的情况下,进行的自行补充侦查;三是机动立案侦查权,例如“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本文试从以上三个方面的侦查权中择其一二谈谈个人看法,不求洞若观火,但求窥豹一斑。

一、检察机关保有侦查权的必要性从理论上说,检察机关要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就应当保留三个方面的侦查权,一是司法领域渎职侵权犯罪的侦查权;二是机动侦查权,即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由检察机关侦查比较适当的犯罪的侦查权;三是补充侦查权。

补充侦查权是公诉权的延伸,是对所有刑事案件的补充侦查权。

另外,从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未来的分工来说,监察机关是国家的反腐败机关,行使对腐败犯罪的调查权,相应地,非腐败犯罪的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可由检察机关保留。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补充侦查权。

这里的侦查权,不是为侦查而侦查,也不是为破案而去的。

它为了给侦查机关拾遗补缺,作为核实证据、补充证据的一种手段。

比如公安机关报上来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也可以自己侦查,补充、完善证据。

基层检察院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的工作探讨

基层检察院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的工作探讨

基层检察院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的工作探讨前言:“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当下我国础检察院发展重要途径之一,具有较大的意义影响。

然而现阶段有关我国基层检察院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的工作研究相对较少,基于该问题现状,要求行之有效的方法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如创新理念、转变思维、提升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优化内设机构、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加强党建工作、落实改革工作等,本次研究对基层检察院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的工作路径进行分析,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

一、基层检察院概述基层检察院是我国在基层组织中的检察、监督、公诉机构,具有一定的影响作用。

基层检察院不是片面单一机构,而是更为科学、合理的组织布局。

基层检察院的服务宗旨为“服务基层、稳定基层、维护基层”,将法治精神与人文精神进行融合,从多方面、多渠道对基层民间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处理。

另外,基层检察院是国家重要行政机关,是国家司法系统在基层的重要代表与实质体现。

所以,从长治久安及社会稳定的角度来讲,基层检察院发展创新及体制改革尤为重要。

二、现阶段我国基层检察院存在主要问题(一)内设机构数量问题现阶段,由于我国基层检察院受传统体制影响,在内部机构、科室及人数配置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基层检察院整体组织结构臃肿,内部运行效率滞后与办公效率缓慢等。

长期以往下去不利于基层检察院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具体如下:第一、综合部门数量繁多、复杂,通过对部分基层检察院走访调查发现,大部分基层检察院综合部门数量角度,导致整体行政运行问题频出。

部门臃肿现象也体现在闲杂人员、不作为人员的大量充斥,形成“办事不利、人数偏多”等情况[1]。

(二)工作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升通过走访调查发现,部分基层检察院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依然有待提升,主要是因为基层检察院的服务职能及案件受理,这些都需要高素质、高专业的工作人员与其完成。

但部分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偏低,导致了在案件受理、为民服务中问题频出,具体如下:第一、缺乏服务意识,过度高估自身价值及地位。

谈现行检察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设想

谈现行检察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设想

谈现行检察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设想谈现行检察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设想现行我国检察机关是以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为依据,由检察院作为唯一的独立法律机构,以人民检察院为核心,并含有中央和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组成的法律监督机构。

它是不受行政机关、政党、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影响,具有独立性的司法机关,其职能是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保障国家法律制度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然而,现行检察体制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涉及到检察机关在组织结构上的不完善,在职能设置上的不当,在缺乏权力的遏制下,在检察官的职业道德上的缺失,以及在检察机关之间的协调上的不足等方面。

首先,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不完善,检察院的管理机构尚未建立,检察院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规定未得到有效实施,检察官的职责和权力边界不清晰,检察院工作机制和流程没有得到有效改善。

其次,检察机关在职能设置上有诸多不当。

检察机关虽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其职能,但实际上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仍然不够明确,且其在司法审判、司法检查以及公益诉讼等方面的职能设置仍然不够合理。

再者,检察官在职业道德上也存在着缺失。

检察官需要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素质,确保公正、公平、依法、公开地实施职责,但是现行体制下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建设存在着许多欠缺,检察官们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无法很好地实施相关职责。

最后,检察机关之间的协调不足。

由于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上的不完善,检察机关之间的协调和配合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使得检察机关在执行职责时缺乏有效的协调与配合,无法很好地发挥职能作用。

以上就是现行检察体制存在的问题,那么如何改革现行检察体制呢?首先,要充分落实宪法和法律,建立完善的管理机构,明确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加强检察官的权力制衡,使检察官能够在各职能部门之间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其次,要加强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建设,通过不断的培训,让检察官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公正性、公平性、依法性、公开性等职业道德特性。

【最新】“四融”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最新)

【最新】“四融”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最新)

“四融”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最新)近年来, X 市检察院积极打造“融心、融力、融智、融创”的“四融”党建模式,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立足自身职能定位,紧扣“为民服务、为党分忧”宗旨和“全省第一、全国一流”目标,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融心:“强脑铸魂”与“严管厚爱”相结合,增强组织磁性“融党建、暖检情、争先锋”党建平台建设,是 2018 年度 X 市检察机关 8 大重点推进项目之一。

该项目通过搭建服务党员、温暖人心的党建平台,努力让“主题党日”实起来、活起来、严起来,激活基层党组织“神经末梢”。

目前,全市两级院机关党委、党总支、各党支部围绕不同主题已开展了数十次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党日活动。

今年建军节前后,市检察院机关党委组织军转干部和优秀共产党员联合开展“重温军旅情红色铸传承”主题党日活动,参观部队驻地、重温军旅生活,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同时,开展主题座谈,军转干部与优秀共产党员共话军旅情、工作感悟以及对单位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增进了了解和感情。

推进平台建设,以温暖凝聚人心。

市检察院坚持把党性教育抓在日常融入经常,把核心价值理念融入检察精神血脉,把支部政治服务功能融入严管厚爱,不断增强组织磁性,凝聚党员干警围绕在检察事业的中心工作上。

始终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首位,市检察院积极搭建各类学习平台,通过党组中心组学习、十九大代表宣讲、检察长上党课、微党课比赛、读书分享会等形式,不断丰富形式载体,提升学习效果,打造学习型党组织的经验在全国检察机关党建会议上进行了交流介绍。

于细微处搭建情感认同纽带。

市检察院设立市院机关党员谈心室、心理咨询室,坚持开展不定期、全覆盖的谈心谈话;改造机关检察文化环境,给干警提供温馨方便的学习休憩场所;给每位干警定制拍摄制服艺术照,增强检察人的荣誉感和归属感;每年组织乒乓球、羽毛球等全市体育比赛,开展迎新晚会、包饺子等活动增强机关活力。

强化从严治党营造风清气正。

全方位加强党员队伍管理,规范党员干警思想、行为。

司法工作的改进建议与措施

司法工作的改进建议与措施

司法工作的改进建议与措施近年来,司法领域的不公正和不透明问题备受诟病,为了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改进措施。

本文将从司法制度、司法透明度、司法效率和司法专业化四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与措施。

一、完善司法制度1. 加强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力的监督机制。

建立全面、独立和公正的司法审查机构,对司法人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2. 推动司法改革。

立法机关应及时修订、完善现行法律,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

二、提高司法透明度1. 加强司法信息公开。

建立统一的司法信息平台,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司法案例、裁判文书等内容,提供给公众查询和参考,增加司法透明度。

2. 加强对司法程序的监督。

设立独立的监察机构,向公众公布司法程序中的每一步骤,确保司法过程的公平和公正。

三、提高司法效率1. 加强法官和检察官队伍的建设。

增加法官和检察官的数量,提高其工作效率。

同时,通过提高工资福利待遇、改善工作环境等措施,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事司法工作。

2. 优化案件审理流程。

简化繁琐的诉讼程序,加快案件的审理速度。

建立高效的案件管理系统,推行电子立案和电子审判等新技术手段,提高司法效率。

四、加强司法专业化1. 增加司法专业人士数量。

加大对法律院校的投入,培养更多的法律专业人才。

鼓励优秀律师和法学研究者参与司法工作,提升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

2. 完善司法培训体系。

建立健全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职业发展规划和培训机制,为司法人员提供持续的职业培训和提升机会。

综上所述,改进司法工作需要在司法制度、司法透明度、司法效率和司法专业化四个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

完善司法制度、提高司法透明度、提高司法效率和加强司法专业化将有助于提升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公平、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

总结:司法工作改进的路径是多元的,需要从司法制度、司法透明度、司法效率和司法专业化等方面综合考虑和采取措施。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能定位的几点思考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能定位的几点思考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能定位的几点思考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19年第4期伴随当下各项检察和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越来越重要。

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如何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之上,审视发现问题与不足,并找到出路与对策;如何进行职能角色的调整与定位,以更好地对接改革形势下的新要求,需要进行不断地尝试与探索。

现阶段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对司法警察的角色定位尚不够明确虽然在编队管理后,司法警察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能够独立地进行日常管理和依据《条例》规定履职,但实际上司法警察的各项工作都是被动接受,其地位和职能作用的发挥可能会出现一些因认识不足而制约其职能作用的发挥。

如部分基层院领导和检察人员对司法警察的认识只停留在把司法警察当驾驶员、安保员和快递员的层面,而在履行法律赋予司法警察参与检察办案方面的职责长期被检察官或书记员代替,导致了现在司法警察在检察办案中有“边缘化”趋势。

再如部分省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之前的主要工作就是配合保障自侦部门办案,监察体制改革后,侦防部门全部转隶,导致了这些单位的司法警察职能缺失,处于无事可干的尴尬处境。

还有部分基层院的司法警察也缺乏主动作为和依法履职的意识,认为自己的主要职责就是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完成一些事务性的服务保障工作,而没有主动在检察办案中积极履行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司法警察在职能任务拓展后的具体职责还不明晰在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监察体制改革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大背景下,司法警察在配合刑事检察部门办理监察委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调查取证及协助公开审查听证宣告等方面的具体职责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影响司法警察职能作用有效发挥。

比如在配合办理监察委移送的案件中,司法警察仍要履行提解押送、看管看护、入所体检、协助执行强制措施和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等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缺少相应的衔接机制,尤其是在多人、多部门参与的提解押送和执行逮捕等环节上司法警察履行什么职责,缺乏具体的细则,很容易因职责不清都管又都不管而发生问题;在配合开展公益诉讼的调查取证中,可能会出现不配合或者被围堵等情况,这时候司法警察应该如何进行警告或者使用强制措施,也没有具体的规定,使司法警察在履职中没有依据;在协助检察官开展公开审查听证宣告的工作中,也没有规定哪些类别的公开审查听证宣告需要司法警察参与和参与的警力人数,这些都给司法警察部门的警力配置和正常履职带来很大难度。

修宪背景下检察机关的职能审视

修宪背景下检察机关的职能审视

第40卷第5期2020年10月惠州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IZHOU UNIVERSITYVol.40.No.5Oct.2020修宪背景下检察机关的职能审视董立山,陈晓媚(惠州学院政法学院,广东惠州516007)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是我国政治体制与司法体制的共同选择。

2018年3月11日第五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的正式通过,意味着我国国家权力的配置发生了重大变化。

监察机关宪法地位的正式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以及司法改革的深化,给新时代检察机关的职能配置带来了根本性、系统化的影响。

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更加需要立足本职,重新审视其所具有的侦查职能、公诉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使检察职能符合新时代检察工作的需求,为完善多元化检察职能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发展提供方向。

关键词: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侦查职能;公诉职能;诉讼监督职能中图分类号:D9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934(2020)05-0006-05DOI:10.16778/ki.1671-5934.2020.05.002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

《宪法修正案》在原有的指导思想基础上增加了“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将原来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在“国家机构”部分增加了“国家监察委员会”一节。

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能在于监督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保障国家法治稳定和维护公平正义。

在此次《宪法修正案》中,国家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的确立,对检察机关职能的结构和实现体制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此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和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也对检察机关的职能配置提出了新的要求。

检察工作深耕细作,开花结果

检察工作深耕细作,开花结果

检察工作深耕细作,开花结果
【原创实用版】
目录
一、检察工作的重要性
二、检察工作的深耕细作
三、检察工作的开花结果
四、未来检察工作的展望
正文
【一、检察工作的重要性】
检察工作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担负着维护国家法治、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责。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检察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二、检察工作的深耕细作】
近年来,我国检察工作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强化法律监督、提高办案质量等方面深耕细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在强化法律监督方面,检察机关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大对执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的查处力度。

在提高办案质量方面,检察机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案件审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的规范化、标准化,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三、检察工作的开花结果】
检察工作的深耕细作,带来了开花结果。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得到有效发挥,执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得到了显著提升。

同时,检察机关自身队伍建设也得到了加强,检察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得到了提高,为检察工作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未来检察工作的展望】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国检察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未来,检察机关将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更好地维护国家法治、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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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职能的延伸及完善作者:苗英杨宇欣
来源:《今日财富》2017年第28期
一、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检察职能延伸
司法体制改革是指国家司法机关(组织体系)和国家司法制度(法律制度),在宪法规定的司法体制基本框架内,实现自我创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司法体系和司法制度。

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公正、高效、简明、周密、先进、扬弃、便民、适国。

通过司法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检察职能延伸是根据宪法及其他法律的立法精神,将检察监督职能进一步的深化和拓展。

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完善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必然选择。

当下,完善检察职能最为基本的方式是充分行使检察职权,即向有关的法律实施主体或部门延伸检察职权。

检察职能延伸是检察机关为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现实,及时有效履行打击和预防犯罪、服务社会所进行的检察机制及制度改革,是社会治理创新的具体实践。

(一)检察职能延伸的价值取向
首先,构建和谐社会是检察职能延伸的现实需求。

通过延伸检察职能,有效地处理社会各种关系、调整社会各种利益、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最大程度地公正、公开的监督权制约公共权力运行,是均衡国家机器运行的国家监督制约机达到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和谐。

其次,制衡监督是检察职能延伸的理论基础。

检察机关其以独立、客观、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之一。

再次,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是检察职能延伸的内在动力。

检察公信力主要是通过检察机关依法、全面、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法律尊严,在社会公众中逐步形成的信任度、权威性和影响力。

最后,人权保障是检察职能延伸的重要目标。

保障宪法实施是其工作目标应有之义,检察职能延伸自然也应该围绕宪法实施(包括人权保障)进行。

(二)检察职能延伸的范围与重点
检察职等适用非羁押措施,切实维护涉罪外来人员合法权益;二是延伸完善公诉职能,尤其是涉罪未成年人不起诉检察职能,贯彻涉罪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政策,开展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工作,保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三是延伸完善基层诉讼监督职能,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密切联系群众,实现能延伸的范围很广,本文重点阐述保护检察环节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问题。

检察环节特殊群体主要有六类:一是未成年人(服刑在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在校生、辍学未成年人);二是精神病人、盲人、又聋又哑人;三是妇女;四是少数民族公民;五是外地人;六是刑事被害人。

目前重点需要加强保护是涉罪外来人员、涉罪未成年人、基层涉检信访群众及重大企业集聚区企业。

二、延伸侦查监督职能,健全完善非羁押诉讼制度,保障涉罪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造成涉罪外来人员“两高一难”原因
一方面由于案多人少使得办案人员在办理外来涉罪人员案件时缺少适用非羁押诉讼的主动性。

另一方面由于外来涉罪人员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金或保证人,适用非羁押诉讼可能发生犯罪嫌疑人脱逃、重新犯罪及无法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等风险。

(二)对涉罪外来人员依法平等适用非羁押诉讼的必要性
首先是法律原则和价值理念必然要求。

对涉罪外来人员依法平等适用逮捕措施,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的必然要求,是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的必然要求。

其次是涉罪外来人员现实状况的必然要求。

涉罪外来人员主体大多是农民,具有收入低、文化低、易冲动等特点,大多是初犯、偶犯或未成年犯,涉罪大多是盗窃、伤害等轻刑犯罪,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不大。

审慎适用逮捕措施,有利于保障人权,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防止超期羁押,有利于涉罪外来人员改造,减少再犯罪率。

(三)建立涉罪外来人员管护帮教体系的具体构想
为降低“三无风险”,保障涉罪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延伸完善侦查监督职能,健全完善非羁押诉讼制度,选择有爱心、有帮教条件、有多种岗位等大中型企业建立外来犯罪人员帮扶管教基地,整合帮教资源,形成帮教合力。

三、延伸控告申诉、职务犯罪预防监督职能,健全完善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工作机制,保障涉检信访群众及企业合法权益
(一)以检察室为载体创新社会治理的必要性
一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必然要求。

检察室承担着法律监督职能,尤其在解决基层诉讼监督全覆盖,更加便民、高效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是有利于完备基层司法体系的必然要求。

检察室作为检察院的派出机构,既可以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也可以使基层司法机关体系更完整。

三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必然要求。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还不完整,无法充分保障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也不能有效保障社会秩序,而检察室以监督的方式完善我国的现行法律,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现行法律不够规范问题。

(二)加强“三室”建设,创新社会治理,保障涉检信访群众及企业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应延伸完善控告申诉、职务犯罪预防检察职能,以“三室”建设,即“派驻产业集聚区检察室、车载流动检察室、检察联络室”为依托,参与社会治理创新,更加便民、高效保障涉检信访群众及企业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分别为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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