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教基〔2016〕44号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附件8 毕业生花名册
学籍管理用表
通知各中学:按原来工作布置,本周完成毕业证的验印工作,要求上交毕业生花名册及照片册,经验收有部分学校表格样式不合要求。
现将全国学籍有关表格再次下发,请各校对照规范表册做表。
待“基础教育报表”完成后各校要上交新生花名册及新生相片册,各校也要按规范表册要求来做。
中教股2014.9.23附件3县(市、区)学校年秋季入学的新生花名册填表人:校长(签章):年月日填说明:1. 须在标题“新生花名册”前标注学段,如小学、初中或高中。
2. “原毕业学校”、“升学报名号”栏仅供初中、高中新生填写,小学新生不用填写。
(第页,共页)- 2 -附件420 —20 学年县(市、区)学校学生增加情况登记表说明:请按转学(转入)、复学等增加类的学籍变动类型,分别列出上学年增加的学生名单,其中转入的须在“备注”栏填写从何地何校转入。
- 3 -20 —20 学年县(市、区)学校学生减少情况登记表说明:请按转学(转出)、休学、退学、其他离校、死亡等减少类的学籍变动类型,分别列出上学年减少的学生名单,其中转出的须在“备注”栏填写转往何地何校。
- 4 -附件5福建省普通中小学转学申请表说明:1.本表一式四份(转入学校、转出学校及双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各一份)。
2.学生须持《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转学手续。
附件6福建省中小学休(复)学申请表说明:1.本表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须附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上报。
2.本表一式二份,审核后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各存一份。
县学校学年毕业生花名册(共名)附件7县(市、区)学校毕业生花名册(共名)填表人:校长(签章):年月日填(第页,共页)8县(市、区)学校新生花名册(共名)填表人:校长(签章):年月日填出生日期(第页,共页)9。
闽教基〔2016〕44号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附件3 学校学生增加、减少情况登记表
20 —20 学年县(市、区)学校学生增加情况登记表
序号
编入的
年级班级
姓 名
性别
全国学籍号
学籍辅号
学籍变动
类型学籍变动时间来自备 注1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
说明:请按转学(转入)、复学等增加类的学籍变动类型,分别列出上学年增加的学生名单,其中转入的须在“备注”栏填写从何地何校转入。
20 —20 学年县(市、区)学校学生减少情况登记表
序号
原年级班级
姓 名
性别
全国学籍号
学籍辅号
学籍变动
类型
学籍变动
时间
备 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
说明:请按转学(转出)、休学、出国(出境)、退学、其他离校、死亡等减少类的学籍变动类型,分别列出上学年减少的学生名单,其中转出的须在“备注”栏填写转往何地何校。
《福建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
《福建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从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订《福建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简称《办法》,下同)。
第二条本《办法》按学校(含私立学校)办学管理体制的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入学第三条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均应依法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小学毕业生就近免试升入初中。
应届初中毕业(结业)学生(含工读学校)可参加各地组织的升学考试,由高级中等学校择优录取.初、高中新生的入学录取登记表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后生效。
第四条凡符合有关规定应入学或被录取的新生,持入学录取通知书及本市、县(含市、区,下同)户籍证件等,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初级中等教育属于义务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依法组织小学毕业生按时进入初中,严格控制学生辍学。
高一新生在开学后的二周内不到校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非本市、县(区)户籍的学生中,其家长系烈士或属于地质、矿井、外海、支边人员等,在原户籍所在地学习确实有困难者,由家长工作单位和公安部门出具证明,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进入指定的中学学习,取得正式学籍。
毕业时准予报名参加所在地的中学高中阶段招生考试。
外国中学生来我省接受基础教育按教育部制定《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号)执行。
在大陆的台湾人士的随行子女到大陆的中学就读的有关事项,按原国家教委、国务院台办、公安部的教外港(1991)5号文的有关规定通知和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要求办理。
第六条因家长调动工作或举家迁移,且户口已迁进转入地区而未办理入学手续的初、高中新生,由学生提出申请,经转入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由转出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部门,将该生的入学录取证件和全部考试材料送转入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部门,经审核,按规定统筹安排在转入地区学校的初一或高一就学。
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学校管理,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现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及特殊教育学校(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
本《办法》按学校管理的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二、入学第三条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
一年级新生名册由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新生即取得学籍。
小学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服务区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划定。
认定学生实际常住户籍所在地应坚持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的原则。
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四条适龄儿童需要免入学、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免入学和缓入学证明,经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入学、缓入学的,应当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入学申请。
第五条小学应创造条件接收视力、听力、智力等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
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条件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流动人口子女,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初等义务教育的,可以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
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流出学生保留学籍。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教办基[2016]1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6.07.01
【实施日期】201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
的通知
(闽教办基〔2016〕14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省属中小学: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2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切实落实中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生学籍办理程序,提升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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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工作相关规定;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对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进行相应管理;定期上报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上报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籍信息收集、转接、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凡年满六周岁(截至当年八月三十一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施教小学办理入学手续。
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精编版
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工作相关规定;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对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进行相应管理;定期上报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上报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籍信息收集、转接、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凡年满六周岁(截至当年八月三十一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施教小学办理入学手续。
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普通高中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本《办法》按学校管理的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必须参加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考试(或设区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学校组织的招生考试),按照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学校)制订的招生方案,由招生学校根据学生填报的志愿、招生考试成绩及三年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对考生的德、智、体、美等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学校不得拒收符合录取条件,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学生入学。
第五条普通高中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普通高中的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20个班。
班生数不得超过54人。
第六条凡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应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
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招生学校应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
对取消入学资格的,学校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
经批准后,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
第七条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流动人口子女,已随父母在非户籍所在地接受初中阶段教育且取得初中学籍的,要求在非户籍所在地继续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可允许其参加当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福建省普通初中新课程管理系统”运行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福建省普通初中新课程管理系统”运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9.04•【字号】闽教基[2008]62号•【施行日期】2008.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福建省普通初中新课程管理系统”运行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08〕62号)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福州一中: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教基厅〔2007〕10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基〔2007〕4号)的要求,为适应我省普通初中学校实施新课程的需要,提高学校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我厅成立了“福建省普通初中新课程管理系统”省级课题组,研究新课程背景下管理系统所应具备的基本功能需求,确定该管理系统由学籍管理、教务管理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管理等模块组成。
相关软件开发单位根据课题组提出的功能需求,对原“福建省普通中学学籍管理系统”进行全面改造和完善。
经研究,决定于2008年9月29日正式开通“福建省普通初中新课程管理系统”,供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初中(含完全中学初中部、一贯制学校初中部)统一使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福建省普通初中新课程管理系统”的重要意义。
在全省普通初中推进新课程管理系统,是新形势下提高我省初中整体管理水平,加快基础教育现代化和信息化进程的重要任务;是落实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应用,推进中考中招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加强和规范初中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对控制初中学生辍学、规范管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落实国家教育惠民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初中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将此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认真做好“福建省普通初中新课程管理系统”运行工作。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实行普通中学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实行普通中学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4.03.29•【字号】•【施行日期】2004.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实行普通中学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教育局,福州一中、师大附中:为了贯彻全省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意见》(教基[2004]4号)提出的“建立和完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积极推进计算机学籍管理”要求,加快基础教育管理现代化步伐,推进“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普通中学实行学籍电子化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在全省普通中学实行学籍电子化管理,是实施我省“十五”基础教育发展规划,加快基础教育现代化、信息化进程的一项重要任务。
对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学籍变动情况、有效防止学生辍学,巩固教育事业发展成果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认识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此项工作的实施作为完善管理制度提高教育水平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普通中学学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通过对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及各普通中学(含民办中学、企业办学)配备软件平台,形成学籍电子化管理网络。
二、要重视和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队伍的建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确定一名领导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并指定责任心强、有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熟悉学籍管理工作的教务人员为学籍管理员,并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性。
要加强对各级学籍管理员的业务培训,适时组织学校开展学籍管理工作的经验交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我厅安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员的培训,委托各设区市教育局对部分中学的学籍管理人员进行分期分批培训。
培训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1.16•【字号】闽教基[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基[2007]4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随着我省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在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后,原省教育委员会印发的《福建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闽教[2000]中15号)中的许多款项已不适应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
为此,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础的常规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根据新形势的要求,规范学籍管理,加强检查监督,同时要在实施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以便进一步完善学籍管理办法。
各地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及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附件: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教育厅二○○七年元月十六日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学校管理,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现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福建省中、小学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中、小学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中、小学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中、小学(合中专、职业学校、成人中等学校,下同)学校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校档案是指中、小学从事党政管理、教学、科研等各项活动中形成的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中、小学校档案工作是学校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
各中、小学应重视档案工作,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四条中、小学校档案(包括文书档案、教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等)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据为已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五条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学校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第六条中、小学校要加强档案工作的领导,确定一名学校领导分管,并列入分管领导的职责范围。
第七条中、小学校应当设立综合档案室,归学校办公室或者教务部门管理。
综合档案室要对学校各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八条根据中、小学档案工作的需要,学校应当配备专职(兼职)档案人员。
档案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有—定的专业知识,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中、小学档案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或者上级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第十条凡是在中、小学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均应归档,归档范围(见附件)。
第十一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字迹清楚,书写工整,签署完备。
禁用铅笔、圆珠笔、纯兰、红墨水、复写纸书写、审批公文。
第十二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力求完整齐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整理立卷,做到分类清楚、组卷合理、保管期限准确、标题简明确切、结构完整、排列系统、编目清晰、装订结实,便于保管和利用。
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普通高中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本《办法》按学校管理的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必须参加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考试(或设区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学校组织的招生考试),按照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学校)制订的招生方案,由招生学校根据学生填报的志愿、招生考试成绩及三年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对考生的德、智、体、美等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学校不得拒收符合录取条件,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学生入学。
第五条普通高中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普通高中的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20个班。
班生数不得超过54人。
第六条凡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应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
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招生学校应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
对取消入学资格的,学校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
经批准后,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
第七条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流动人口子女,已随父母在非户籍所在地接受初中阶段教育且取得初中学籍的,要求在非户籍所在地继续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可允许其参加当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
闽教基〔2016〕44号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附件5福建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
闽教基〔2016〕45
福建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
说明:本表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填写,须附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同意后在全国学籍系统中办理。
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之欧阳语创编
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工作相关规定;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对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进行相应管理;定期上报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上报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籍信息收集、转接、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凡年满六周岁(截至当年八月三十一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施教小学办理入学手续。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生簿册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教直[2009]12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生簿册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生簿册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教直〔2009〕12号)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福建省中小学学生簿册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教直〔2006〕1号)印发以来,我省各级中小学学生簿册归口管理部门加大监督管理和整治的力度,全省各地学生簿册生产供应市场存在的价格高、产品质量参差不齐、个别厂家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情况有了较明显的改观,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目前仍然存在部分市、县(市、区)配备标准不够合理,部分市、县(市、区)未通过组织招标而直接指定生产厂家等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学生簿册生产供应的市场秩序,提高学生簿册产品质量,为我省中小学生提供数量合理、物美价廉的簿册产品,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学生簿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规范学生簿册招标采购工作按照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有关要求,为充分体现规模效益,以合理有序的竞争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各地应以设区市或县(市、区)为单位,由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生簿册组织进行统一招标采购,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
任何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均不得直接指定簿册生产经营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事业的发展,取消我省中小学学生簿册生产经营企业资质认定,原《福建省中小学学生簿册生产经营企业资质认定办法》亦废止。
今后我省中小学学生簿册招标采购中生产经营企业所需的条件由招标单位根据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中小学生簿册配备标准,最大限度地避免浪费或发放不足的现象。
《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出台_办法_
《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出台近日,《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出台了,明确规定了可以转学的情形,并规定学生学籍号以身份证号为基础,一人一号,终身不变,下面是详细内容。
记者昨日获悉,省教育厅日前印发《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了可以转学的情形,并规定学生学籍号以身份证号为基础,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以身份证号为基础学籍号终身不变《办法》规定,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通过全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终身不变。
小学、初中、高中一年级新生入学注册后,由学校为学生编列全省使用的学籍辅号,并纳入全国学籍系统统一管理。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
学生学籍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并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
小学生和初中生5种情况可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学: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学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跨省、市、区县工作调动(不含同城区内调动)的;随迁子女及其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区县、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视情况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或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
高中遇4种情形可以申请转学普通高中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学生因身体等特殊原因确需在同城区内转学的,其中考成绩须达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有技术特长或爱好的,可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普通高中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本《办法》按学校管理的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必须参加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考试(或设区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学校组织的招生考试),按照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学校)制订的招生方案,由招生学校根据学生填报的志愿、招生考试成绩及三年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对考生的德、智、体、美等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学校不得拒收符合录取条件,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学生入学。
第五条普通高中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普通高中的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20个班。
班生数不得超过54人。
第六条凡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应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
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招生学校应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
对取消入学资格的,学校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
经批准后,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
第七条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流动人口子女,已随父母在非户籍所在地接受初中阶段教育且取得初中学籍的,要求在非户籍所在地继续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可允许其参加当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
福建小学学籍管理
福建小学学籍管理第一篇:福建小学学籍管理福建小学学籍管理从新学年开始,福建省将全面推广、使用“小学新课程管理系统”。
学籍管理模块是该管理系统的核心模块。
各小学将在该系统上全面建立小学在校生学籍档案,福建今后将实现全省小学学籍的电子化联网管理。
据了解,在义务教育阶段,随着国家教育惠民政策的逐步落实,学籍管理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新问题。
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低保家庭学生、寄宿制学校学生等有关经费的补助,都要落实到具体人头,而现在一些地方在上报学生数据中很随意。
同时,随着流动人口的增多,教育督导部门在进行“双高普九”和“对县督导”时发现,对义务教育适龄人口异地就学的情况难以及时有效掌握,取证工作量很大。
在新系统上,学生的基本情况均进行了登记,可根据权限随时查看,并实现全省联网。
这将有助于加强和规范学籍管理、全面准确了解各地小学教育事业发展状况、落实义务教育惠民政策。
福建省教育厅表示,今后,该省在落实生均公用经费,低保家庭学生、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寄宿生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经费补助,以及免费教科书发放等惠民政策方面,都将积极发挥该系统的作用。
第二篇:小学学籍管理制度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一、入学一年级新生入学,按上级划定的本校招收范围内的时龄儿童入学,并按规定时间班里报名注册手续,新生按学校规定编班,不得挑选班级。
第三篇:小学学籍管理制度绣衣集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一、入学一年级新生入学,按上级划定的本校招收范围内的时龄儿童入学,并按规定时间班里报名注册手续,新生按学校规定编班,不得挑选班级。
二、转学转入学生,因户口迁移到本校的服务范围或父母在本地区务工或投亲的并具有本地区正式户口的学生,有正式的转学联系表,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转入本校就读。
转入本校的学生需经过“语、数、”两科的测试,合格者转入就读。
转出学生,因户口迁移,更换住址、父母打工等到外校学习,须由家长事先到学校申请,经教导处批准填写转学联系表,家长持联系表到本区教委教行科审批,批准后,接到学校填写的“同意接受”加盖公章后将表送回学校,学校开出转学证明,转学手续在学年末结束前或学年初开学后一周内办理。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上报《福建省小学名册》等报表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上报《福建省小学名册》等报表的
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教办基[2010]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0.03.29
【实施日期】2010.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上报《福建省小学名册》等报表的通知
(闽教办基〔2010〕4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福州实验小学、福建师大附属小学:
我厅将于下阶段开始推进“福建省小学新课程管理系统”,对全省小学生学籍进行电子化联网管理。
为了便于管理系统中各使用单位账号和初始密码的编排,提前做好管理系统顺利运行的前期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填写小学名册、分市(县、区)小学校数和教育局小学学籍管理员等3张报表(表格样式见附件),并在4月23日前报设区市教育局汇总;各设区市教育局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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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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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县(市、区)学校毕业生花名册(共 名)
填表人: 校长(签章): 年 月 日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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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证Hale Waihona Puke 号姓 名一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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