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杭州市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关于杭州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关于杭州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5.20•【字号】杭政办函〔2019〕44号•【施行日期】2019.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关于杭州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4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金融办制定的《杭州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20日杭州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稳企业稳增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杭政函〔2019〕42号)精神,进一步缓解中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融资难融资贵、金融供求双方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加快推进我市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结合“融资畅通工程”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整合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及社会机构数据,逐步建设一个覆盖全市普惠金融、金融治理、保险担保、风险监控等领域的一站式多功能平台。
积极打造杭州金融“一个平台、两个系统(核心系统和业务系统)、X项金融服务产品”的“1+2+X”服务体系,配套金融扶持政策,组建征信服务公司,提供信用评分、征信报告、债权融资、股权融资等金融服务。
二、工作原则(一)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
政府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各相关部门与企业共同参与,打通数据壁垒,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控性。
采用市场化运作,兼顾短期资金需求和长远发展需要。
(二)顶层规划,阶段性推进。
以“全市一个平台”为目标,按照“统一平台、统一标准、统一管理”进行顶层设计,逐步扩大服务对象和内容。
(三)质效兼顾,规模化服务。
接入市直相关单位、金融机构、企业等各方数据,形成全量数据索引,建立规范化、合规化、安全化的征信数据库,提升征信规模化服务能力。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成立部分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成立部分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22•【字号】杭政办函〔2020〕36号•【施行日期】2020.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成立部分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杭政办函〔2020〕3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鉴于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调整杭州市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杭州市水务集团上市及区域水务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杭州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将杭州市综合交通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更名为杭州市建设交通强国示范城市领导小组,并调整组成人员;成立杭州市城市体检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一、杭州市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指挥:刘忻常务副指挥:戴建平副指挥:缪承潮王宏成员:丁狄刚(市政府)姚吉锋(市政府)王仁(市政府)王震(市政府)孙国方(市应急管理局)钱美仙(市林水局)李磊(市城管局)陈祥荣(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张力(市气象局)吴仿根(杭州警备区)龚志南(市委宣传部)孔春浩(市发改委)夏积亮(市经信局)沈建平(市教育局)黄希和(市公安局)何凌超(市民政局)谢建华(市财政局)劳新祥(市生态环境局)董天乐(市建委)王进(市住保房管局)高小辉(市园文局)郑翰献(市交通运输局)赵国钦(市农业农村局)孙璧庆(市商务局)楼倻捷(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孙雍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裘新谷(市人防办)徐青山(市数据资源局)董悦(杭报集团)郑桂岚(杭州文广集团)陆政品(华数集团)黄昊明(市钱江新城管委会)何肇瑜(市消防救援支队)李建明(市公安局交警局)司为国(国网杭州供电公司)黄晓鲁(杭州电信公司)王文生(杭州移动公司)沈飞波(杭州联通公司)钱伯皓(市商旅集团)李红良(市城投集团)周建华(市交投集团)章维明(市运河集团)朱春雷(市地铁集团)马亚明(市供销社)戴茂富(武警杭州支队)蔡人杰(杭州预备役团)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孙国方兼任办公室主任,陈小旦(市应急管理局)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黄健勇(市林水局)、王国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王宇焕(市城管局)、陈鹏飞(市应急管理局)、朱红(市气象局)、王长林(杭州警备区)任办公室副主任。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4〕11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4〕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2日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任务和要求,为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后设立,由市财政部门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二、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科学设立、分类管理、规范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注重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
市政府负责统一领导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协调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部门职责分工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市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市监察部门、审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实行专项资金主要领导负责制。
具体职责分工如下:(一)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等关于完善杭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杭人社发[2013]360号【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杭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发布日期】2013.07.12【实施日期】2013.07.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杭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完善杭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的通知(杭人社发〔2013〕360号)各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在杭各银行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杭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10]2号)精神,推动杭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现就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通知如下:一、按便于跟踪服务的原则,对户籍地、营业证照注册地不一致的六城区户籍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也可由六城区营业证照注册地所在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室受理其贷款和贴息申请。
二、对符合杭政[2010]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杭人社发[2011]96号)规定条件的创业人员,已在六城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小额贷款,借款合同起始期在2013年1月1日以后的,经申请审核给予贴息。
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由个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室(“新杭州人”向营业证照注册地所在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室)提出申请。
贴息的审核拨付办法、次数、标准、资金。
杭州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杭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杭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0.06.29•【字号】杭政[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杭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10]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在杭各银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打造充分就业城市,创建创业型城市,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意见》(市委[2009]10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充分就业城市的若干意见》(市委[2010]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杭州实际,现就促进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一)扩大贷款对象。
在劳动年龄段内且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具有一定创业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下列人员,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过程中自筹资金不足时,可按附件 1 的要求和程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享受贴息政策:1 .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以下简称六城区)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村求职登记人员;2 .“新杭州人”(即在六城区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外来人员)中的求职登记人员。
(二)明确担保条件。
申请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必须提供下列之一的有效担保措施:1 .由 1 名六城区地域内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提供的担保;2 .由 1 名及以上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的六城区户籍在岗职工提供的担保;3 .以申请人自有或共有的六城区地域范围内的房产作为担保;4 .由 1 家在六城区地域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具有担保能力的企业提供的担保。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市财税局、市经济委员会等关于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市财税局、市经济委员会等关于开展创建信用社区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贷款信用证服务及担保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杭银发[2005]189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市财政税务局杭州市经济委员会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5.09.16【实施日期】2005.09.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市财税局、市经济委员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创建信用社区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杭银发[2005]189号2005年9月16日)各区财政局、计经局、劳动保障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交通银行杭州分行,杭州市商业银行:为进一步推进杭州市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鼓励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文件精神,现就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区、余杭区,下同)创建信用社区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一、信用社区是指社区居民信用意识良好、当年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当年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额/当年到期应回收贷款总额*100%)达95%(含95%)以上的社区。
创建信用社区的目的是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规模,降低贷款的管理成本,有效控制贷款风险,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作用。
杭州市区内所有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社区均应争创信用社区。
二、社区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发挥社区对下岗失业人员信用情况的评价作用,采用社区信用信息与担保信用信息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下岗失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信局关于杭州市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信局关于杭州市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5.23•【字号】杭政办函〔2019〕46号•【施行日期】2019.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信局关于杭州市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4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经信局制定的《杭州市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补助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23日杭州市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补助的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稳企业稳增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杭政函〔2019〕42号)精神,鼓励和支持制造业企业实施新一轮高水平技术改造,全力推进工业有效投资,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项目范围2018年1月1日以后开工的实际投资额(设备、外购技术、软件投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以立项备案时间为准),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及应用、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和其他项目等6类。
二、项目资助形式(一)事前、事中资助。
前置条件:项目已立项备案;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在浙江省公共信用征信平台中均被评定为“优秀”等级;属地政府已对项目进行预资助并拨付到位;属地政府向市经信局提交优质项目推荐书,并承诺项目履行不到位,市级补助资金由属地政府承担追回责任。
市经信局对同时符合上述前置条件内容的项目,按政策等比例预拨资助金额,但预拨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资助总额的60%。
待项目完成后,市经信局根据审计情况按规定结算剩余资助额度。
(二)事后资助。
前置条件:项目已立项备案且完成投资(设备、外购技术、软件投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市金融办关于杭州市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市金融办关于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08]410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10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市金融办关于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4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经委、金融办拟订的《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市经委、市金融办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为促进我市担保行业发展,完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和完善,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8〕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2009年起,市财政每年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对杭州市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
二、补偿对象
在我市依法设立,在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
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5.11.04•【字号】浙财预执〔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5〕16号省级各预算单位,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浙商银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杭州银行,浙江网商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修订了《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发布之前没有采用招投标方式开立的银行账户,由省级预算单位即时重新梳理,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是否采取招投标方式重新选择开户银行,决策情况于2016年6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备案。
如需采取招投标方式重新选择开户银行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若在梳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利益输送情形的,必须及时纠正;发现有未经省财政厅审批的银行账户,一律撤销。
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2015年11月4日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第四章开户银行的选择第五章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第六章银行账户的管理与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28•【字号】杭政办函〔2018〕139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13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8—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28日杭州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8—2020年)为深入推进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建设,促进我市小微企业成长和市场主体转型升级,有效激发其内生动力和成长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革命的战略机遇,以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互联网+”创新创业中心为契机,发挥杭州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先发优势,以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主线,全面推进小微企业产业结构、主体结构、产品结构、增长方式、空间布局、管理方式“六位一体”转型战略举措。
着力培育新产业、开发新动能、加快新发展,打造“小而精、小而新、小而专、小而美、小而洋”的小微企业集群,提升小微企业主体活力和质量效益,为我市在全省率先实现“两个高水平”目标、加快建设独特韵味别样精彩的世界名城提供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一)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总量规模。
全市新增小微企业15万家以上,年均增长10%左右。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杭州市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杭州市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0•【字号】杭政办函[2009]254号•【施行日期】2009.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杭州市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25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经委、财政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拟定的《杭州市企业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杭州市企业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经委、市财政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二○○九年六月十八日)为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健康平稳发展,积极防范和化解工业企业资金链风险,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金融危机保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9〕3号)精神,决定设立杭州市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并制订本办法。
一、使用对象和条件企业申请杭州市企业应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应急专项资金),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较好市场前景,产品符合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的我市工业大企业大集团、重点骨干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确因短期资金周转困难,可能诱发资金链危机从而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可申请应急专项资金。
(二)申请企业在杭相关银行的贷款转贷符合转贷条件,经贷款银行审核同意并出具转贷承诺书。
二、资金来源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3000万元作为应急专项资金。
三、运转周期应急专项资金的运转周期为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暂定)结束。
四、部门职责应急专项资金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管理。
市经委、市财政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对申请企业的情况进行联合会审;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并委托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市财开公司)具体运作;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协助联系相关贷款银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杭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杭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01•【字号】杭政办函[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杭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拟订的《杭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九年二月一日杭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方案(市财政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为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我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方便单位用款,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国家金库杭州市中心支库关于杭州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2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杭银发〔2008〕214号、浙财库字〔2008〕16号)、《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必要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在构建公共财政、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政资金监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一些违规和不规范操作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
但与此同时,通过提取现金规避监管的现象仍然存在。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积极努力,建立以推行公务卡应用为抓手、构建预算执行监控体系为目标的现代国库管理制度。
二、改革的总体目标坚持公共财政改革方向,以公务卡及电子转账支付为媒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现代国库管理信息系统为支撑,逐步应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最大程度地减少单位现金支付结算,强化财政动态监控,健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实现“银行授信额度,个人持卡支付,单位报销还款,财政实施监控”的目标。
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代收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代收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5.10.30•【字号】浙财综〔2015〕44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代收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5〕44号各市、县(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宁波不发):为加快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切实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确保政府非税收入代收业务安全稳定运行,根据《预算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代收机构管理试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2015年10月30日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代收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础条件第三章代收机构接入第一节全省接入第二节市县接入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方便缴款人缴款,提高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效率,保障政府非税收入代收业务稳定运行,确保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安全和数据信息安全,根据《预算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接入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以下简称“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政府非税收入代收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收机构,是指受托办理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
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代收机构按其职责权限分工不同,分为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
管理机构为商业银行、支付机构的浙江省内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开发代收业务平台、建立本机构代收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业务操作规范等配套制度。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5.30•【字号】杭财库[2008]145号•【施行日期】200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库[2008]145号)市直各单位、市内各有关商业银行:《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2.杭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扣分标准表(略)杭州市财政局二○○八年五月三十日附件1: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杭州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杭政办发[2007]320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单位下列财政资金的支付管理:(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资金或其他专户存储的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账户构成。
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市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财政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试点总体思路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试点总体思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4.08.06•【字号】浙财综[2014]42号•【施行日期】2014.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试点总体思路的通知(浙财综〔2014〕4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民银行(宁波所属市县不发),省级有关部门(单位)、省级代收机构:为加快推进我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方便缴款人缴款,提高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关于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的总体要求,现将《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试点总体思路》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研究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2014年8月6日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试点总体思路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现行管理制度的调整和突破、业务和技术的协同融合,涉及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执收单位、代收机构(含商业银行、银联公司以及支付机构等)、收款银行的衔接和互通,是管理理念创新、业务管理协调以及技术协同的创新,需要有关各方脚踏实地、循序渐进,突出重点,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破解困境,才能顺利推进此项工作。
一、推行收缴电子化改革的必要性当前,我省的政府非税收入资金收缴主要有现金缴款和银行柜台转账缴款两种方式。
这两种方式均需要缴款人到现场办理,需要代理银行柜台人员经手处理,缴款的时间和空间受到限制,收缴效率低,收缴成本高。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蓬勃发展,支付结算手段越来越丰富,为创新收缴手段、拓宽收缴渠道、实现跨区域缴费提供了条件。
近几年,福建省、海南省、天津市等兄弟省市在网上银行、MIS-POS刷卡等电子收缴方式作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我省很多缴款人、执收单位也提出了相关要求。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05•【字号】杭政办函〔2018〕131号•【施行日期】2018.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13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5日杭州市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一、编制目的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构建市、区两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我市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与化解的意见》(浙政发〔2017〕2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3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7〕1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2015〕3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财政
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财预执[2014]43号【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发布日期】2014.12.17【实施日期】2014.12.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浙财预执〔2014〕43号)各有关商业银行:为规范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根据《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4〕84号)等有关规定,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制定了《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2014年12月17日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根据《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省级财政资金特指省财政在国家金库浙江省分库(以下简称省国库)的活期存款。
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是指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需要前提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效益”的原则,以及充分考虑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以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为操作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一种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是指将暂时闲置的国库资金按一定期限存放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在提供足额质押后获得存款并支付利息的交易行为。
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含1年)。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水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重要堤防加固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水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重要堤防加固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1•【字号】杭政办函[2009]286号•【施行日期】2009.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水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重要堤防加固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28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林水局、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重要堤防加固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杭州市重要堤防加固工程实施意见(市林水局、市财政局二○○九年八月三日)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强塘固房”工程的部署,加快推进我市重要堤防加固工程建设,全面提高我市防范和应对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的能力,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我市重要堤防加固工程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围绕建成“布局合理、标准适宜、体系完备、功能完善、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水利防灾减灾体系目标,加快提高海塘、江堤工程防护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到2012年,全市主要河流干流堤防按规划达标建设,县城及重要建制镇防御洪水能力达到20-50年一遇,中小河流重点河段防御洪水能力达到10-20年一遇。
二、建设任务2009-2012年计划完成重要堤防加固工程建设200千米。
其中:列入省建设计划的钱塘江海塘配套加固工程6千米,钱塘江上游干堤加固工程48千米,重要小流域堤防加固工程44千米;未列入省建设计划,防洪标准10年一遇(含)以上或保护村庄的主要堤防加固工程102千米。
各区、县(市)堤防加固工程建设计划任务为:江干区1.3千米,萧山区4.6千米,余杭区50千米,桐庐县29.2千米,淳安县23千米,建德市35.2千米,富阳市30.7千米,临安市26千米。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18•【字号】杭政办函[2004]13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一月十八日杭州市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实施办法(市财政局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为进一步促进和深化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加强对国有不良资产处置的管理,规范处置程序,降低处置成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国有不良资产”是指:杭州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改制或资产授权经营企业组建过程中清理出来的资产质量有重大瑕疵,资产运转处于停滞状态,不能或难以产生现金流量及不能给企业带来预期经济效益的资产。
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按规定可以核销的帐面资产所对应的债权、股权或其它权益类资产;二是按规定暂时不具备核销条件的实物资产、债权、股权或其它权益类资产;三是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后不进入其资本金的不良、低效资产。
二、加强对国有不良资产处置的组织领导。
成立杭州市国有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确定国有不良资产的范围,研究国有不良资产处置的政策,协调国有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国资办),主要负责对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具体指导和日常监管。
三、成立国有资产处置公司(以下简称“处置公司”)。
处置公司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受市财政局(市国资办)的委托,专门组织实施对国有不良资产的处置及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资产的处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杭银行机构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评价结果的通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杭银行机构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评价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8•【字号】杭政办函[2013]58号•【施行日期】2013.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杭银行机构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评价结果的通报(杭政办函〔2013〕5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2012年,我市金融业按照市委、市政府“稳中求进、奋发有为”的总要求,围绕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努力调整优化投融资结构体系,积极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为杭州金融在全省保持领先地位作出了显著贡献。
为表彰先进,充分调动在杭银行机构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推进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增强金融综合竞争力,促进全市经济健康平稳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在杭银行机构支持我市经济发展的评价激励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239号)规定,经市有关部门综合评价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2012年度在杭银行机构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评价结果通报如下:一、2012年度支持杭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突出贡献单位国开行浙江省分行、杭州银行、工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中信银行杭州分行二、2012年度支持杭州市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建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浙商银行杭州分行、农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招商银行杭州分行三、2012年度支持杭州市城乡统筹发展先进单位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平安银行杭州分行、南京银行杭州分行、宁波银行杭州分行四、2012年度支持杭州市小微企业发展先进单位北京银行杭州分行、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温州银行杭州分行、光大银行杭州分行五、2012年度支持杭州市政府重点工作先进单位中行浙江省分行、民生银行杭州分行、浦发银行杭州分行、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希望上述各在杭银行机构在新的一年里,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为我市推进城镇化建设和实现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加快打造长三角南翼区域金融服务中心作出新的贡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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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杭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09]31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2.01
【实施日期】2009.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杭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
卡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3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拟订的《杭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九年二月一日
杭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方案
(市财政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为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我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方便单位用款,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国家金库杭州市中心支库关于杭州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2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杭银发〔2008〕214号、浙财库字〔2008〕16号)、《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必要性
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在构建公共财政、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