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镇初级中学依法治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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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镇初级中学依法治校章程
瓦房镇中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积极推行和实施依法治国方针,坚持依法治校,以章导行,规范管理,促进全校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二条: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学校则要实施依法治校,规范各项管理。
第三条:依法治校是学校管理的重要举措,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的落实和实施。
所谓依法治校,即在学校内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人,用法律条文规范约束人。
依法治校的最终目标:学校领导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广大教师遵纪守法,依法从教;全校学生学法、懂法、守法,维护法律的尊严。
教育教学秩序井井有条,精神文明建设结出丰硕成果。
第二章学校管理
第四条:建立健全依法治校的组织网络,学校一把手负总责。
领导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治校。
要求做到:奖,有章可循;罚,有法可依,一切政令皆出于法。
学校设立依法治校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校聘请镇派出所所长高隆喜同志担任法制副校长,聘请马秀娥同志、付海山同志、曹庆春同张立明同志为法制教育辅导员。
第六条:学校政治教师兼职法制教育辅导教师。
第七条:学校党支部、校长室要努力办好业余党校、团校、家长
学校,树立社会形象,创特色学校。
第八条:依法治校办公室定期组织师生进行法律知识学习辅导、考试和竞赛。
第九条:依法治校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好各类综治台帐。
第十条:学校配有校园政教诈,加强和相关部门联系,搞好校内和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设有心理咨询教师(张志勇,王岩)负责疏导学生思想,解决学生心理健康方面存在的问题,激发学生的青春活力,引导他们寻求健康的人生之路。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校务公开一切在阳光下运作。
坚持贯彻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十三条:学校党支部加强对留守学生成长的关爱和管理,建立党员牵手留守儿童制度。
第十四条:学校定期召开学生家长座谈会、举办家长学校,组织家长学法、知法、用法,通过“网上家长学校”加强和家长的沟通,及时交流学生的情况,随时把握学生的脉搏。
第三章教师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教职工要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学习和宣传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贯彻落实“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
第十六条:教师要热爱教育事业,遵循教育规律,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尽心尽责,教书育人,有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十七条:教师要热爱学校,关心集体,爱岗敬业,发扬奉献。
教师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第十八条:与时俱进,投身教改,创新教法。
教学讲究“六认真”,不断提高教学效率,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十九条: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循循善诱。
坚持正面教育,尊重学生人格,对学生不歧视、不讽刺、不体罚和变相体罚,重视做好转化后进生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第二十条: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勇于向坏人坏事作斗争,维护社会公德。
第二十一条:教师要衣着整洁、大方,举止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树立良好的师表形象。
第二十二条:学习宣传并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尊老爱幼,家庭和睦,自觉实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重视对子女的家庭教育,与邻里友好相处。
第四章:学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小学毕业生免试升入初中,我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为在籍学生。
第二十四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者,由学校报请乡政府对他的父母或其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
第二十五条:遵守学校纪律,按时到校,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非在校寄宿生不得在外宿夜。
第二十六条:上课专心听讲,勤于思考,认真完成作业,考试不作弊。
第二十七条:坚持锻炼身休,积极参加有益的文体活动。
第二十八条:积极参加劳动,爱惜劳动成果,生活俭朴。
第二十九条: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杂物。
不吸烟,不喝酒。
第三十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对人有礼貌。
谦虚、诚实,有错就改。
第三十一条:不骂人,不说脏话,不打架斗殴,不携带管制刀具,不赌博,不参加封建迷信及邪教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热爱集体,爱护公物,不做对人民有害的事。
第三十三条:穿戴整洁、朴素大方,不戴手饰。
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烫发,不化妆。
第三十四条:遵守公共秩序,遵守国家法令。
不涉足未成年人不宜的活动和场所。
第三十五条:不看宣传色情、凶杀、迷信的坏书刊、录像,不唱不听不健康的歌曲。
第三十六条:拾金不昧,爱惜名誉,抵制不良诱惑,不损人格。
第三十七条:注意安全,防火灾、防溺水、防触电、防盗、防中毒等。
第三十八条:保护生态环境,爱惜庄稼,花草、树木,保护有益动物。
第三十九条:见义勇为,匡扶正义,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制止。
第四十条:不得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不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第四十一条: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不吸食、注射毒品。
第四十二条:按《义务教育法》受完教育,毕业成绩全部及格,操行在中等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
由主管部门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对成绩显著者,学校推荐给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对作出重大贡献者,除按第四十四条执行外,学校给予特别奖。
第四十六条: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失误的教职工,给予减资、行政处分或解聘。
第四十七条:对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按第四十六条处罚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者,情节轻的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学生凡符合下列条件,应予以表彰。
1. 关心政治,勤奋学习,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绩显著者;
2. 模范遵守校纪、校规,工作踏实肯干,维护学校利益,敢于向不良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者;
3. 大公无私,助人为乐,尊老爱幼,拾金不昧在群众中造成良好影响者;
4. 积极参加各项公益劳动,有重大贡献者;
5. 积极参加各项竞争活动,成绩优良,获得名次者;
6. 有其他先进行为者;
第五十条:学校定期评定优秀学生和和优秀学生干部。
凡受表彰奖励者,一律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十一条:凡违反《中学生守则》违反有关学生管理制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处分。
第五十二条:根据第五十一条的行为情节轻重分别给予: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记大过
5. 留校察看
第五十三条:凡违反《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治安处罚条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者,由学校报请公安部门按法律规定查处。
第五十四条:凡给予学生处分的一律记入学生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