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农〔2017〕71号】关于做好2017年田园综合体试点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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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田园综合体试点工作的意见

财办农〔2017〕71号

有关省、自治区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的部署与要求,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开展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2017〕29号)。根据部内商定的分工方案,财政部农业司、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牵头负责在内蒙古、江苏、浙江、江西、河南、湖南、广东、甘肃8个省份开展试点工作,为进一步推动试点工作,现就做好有关具体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协同推进工作

各试点省份要建立健全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农村综合改革处(办)具体组织、农业处配合的工作机制,协调发挥好各职能部门的作用。要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试点工作开好头起好步。开展首批试点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试点片区的领导和指导工作,确保高标准、高起点、有规模、有特色。县级财政部门要统筹使用好相关涉农财政支持政策。要争取未来两三年有大发展大变化,让各方从中借鉴学习成功经验和做法,让人们从中感到农业是充满希望的现代产业、农民是令人羡慕的体面职业、农村是宜居宜业的美好家园。

二、明确试点条件,做好综合体选点工作

各试点地方要支持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规模、有潜力的乡镇(村)、特色片区,全域统筹开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体”

的原则,选择农民合作组织健全、农业龙头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力强、农村特色优势产业基础较好、生产组织化程度较高、区位和生态等资源环境条件优越、核心区集中连片、开发主体已自筹资金投入较大且自身有持续投入能力、发展潜力较大的片区,开展乡村田园综合体试点工作。

三、突出目标要求,做好建设内容选择工作

各试点地方要按照现代乡村田园综合体要求,认真选择好试点项目建设内容。积极发展循环农业,充分利用农业生态环保生产新技术,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效率和农业生产经济效益,促进生态环境友好型农业可持续发展。大力发展智慧农业,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与农业生产集成融合的新成果,加快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稳步发展创意农业,开展农事体验活动,创新农业生产过程、场景和农产品的展示形式,融合农业文明、园艺展示和人文价值、生活趣味等文化要素,结合旅游休闲、展览演示等活动方式,引导社会大众参与农事体验活动,展现推介农村农业新功能。

要适应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做大做强传统特色优势主导产业,推动土地规模化利用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强化品牌和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促进当地农产品提质增效。积极推进农村电商、物流服务业发展,拓宽农民增收致富的新通道。依托宜居宜业美丽乡村建设成果,发挥乡村优质生态环境、美丽田园风光和优秀传统文化等独特资源优势,开发与保护并重,推进农、林、牧业与休闲观光、康养农业等产业深度融合,推动农村(牧区)绿色发展,打造一批环境

美、产业兴、品牌响、农民富、生态优,具有浓郁“田园牧歌”风情的乡村田园综合体。

四、创新投入方式,做好支持政策统筹工作

各试点地方要创新财政投入方式,积极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综合考虑运用先建后补、贴息、以奖代补、担保补贴、风险补偿金等,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向田园综合体建设。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支持田园综合体建设力度,积极统筹各渠道支农资金支持田园综合体建设。严控政府债务风险和村级组织债务风险,不新增债务负担。

2017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已下达到各试点省份,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也将于6月份下达。各试点省份财政部门农村综合改革处(办)、农业处要积极配合,统筹安排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共同支持田园综合体试点项目。

五、认真编制方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试点地方要统筹运用田园综合体、美丽乡村、村级集体经济、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和特色农业等方面已有的建设成果,明确农民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在试点中的定位,结合区位条件、产业基础、居民人口、发展潜力等基本条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实事求是地编制好试点方案。各试点地方在选点过程中要加强调研论证,尊重农民意愿和考虑现有发展条件,不得加重农民负担。要健全收益分配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保证农民适度参与和受益,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

各试点地方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要深入基层,跟踪调研督导,

及时掌握新情况,解决实际问题,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农业司、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将组织中央有关单位、部门和专家学者,深入试点地方开展研究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完善试点政策。适时组织考评,实施动态调整,对试点成效显著的,中央财政继续给予奖补;对试点工作开展不力、试点成效不明显的,将取消试点资格并通报。

六、开展立项评审,做好方案报评工作

各试点省份财政部门农村综合改革处(办)、农业处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2017〕29号)和本意见要求,共同组织项目立项评审,并可适当邀请有关职能部门专家参与评审工作。请于2017年6月30日前,向财政部农业司、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报送实施方案等试点材料(附电子文档)。财政部农业司、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将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评议,并及时将审评意见反馈各省份。各省份结合审评意见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后,于8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农业司、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备案。

试点过程中如有疑问或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农业司、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联系。

财政部办公厅

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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