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合集下载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细则》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燃区范围:邯郸市主城区及规划建设中的东区。

主城区范围为:东至京港澳高速公路,西至西环路,南至南环路,北至北环路以内的城区,面积106平方公里(含赵王城遗址保护范围约12平方公里);东区范围为:东至规划东环路,西至秦皇大街,南至规划南环路,北至规划苏黄路,面积70平方公里。

禁燃区总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95%。

二、高污染燃料范围及标准(不包括车用燃料):(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0%(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型煤,硫含量大于0.50%、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城市集中供热应急调峰锅炉除外)。

四、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淘汰或改造禁燃区内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等高污染燃料设施(经市政府批准保留的集中供热、热电联产锅炉设施除外)。

高污染燃料设施在规定淘汰拆除时限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燃用洁净煤,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方案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方案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方案一、引言目前,我国大气污染严重,尤其是城市地区的大气污染严重,主要由于高污染燃料的燃烧所产生的大量污染排放。

为减少大气污染,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的管理,制定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方案。

二、规定内容1.禁燃区划定根据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由城市环境保护局划定禁燃区。

划定禁燃区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城市大气污染物浓度配额;(2)城市空气质量指数,特别是细颗粒物(PM2.5)浓度;(3)地理位置和气象条件;(4)居民以及企事业单位的燃料使用情况;(5)地方政府环保部门监管力度等。

2.禁燃区的燃料类型禁燃区内禁止使用以下燃料:(1)散煤、黑炭、焦炭、木炭、木柴等燃料。

(2)燃煤发电厂、燃油发电机组等高污染燃料电源。

(3)排放大量有害物质的燃气设备,如燃气温室暖气、燃气壁炉、燃气热水器等。

3.禁燃区管理措施(1)宣传教育:加强禁燃区内居民、企事业单位等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促使其自觉遵守禁燃区规定。

(2)强制执行:禁燃区内在禁止使用禁燃区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同时,应当加大监管力度,明确禁烧区内沿街经营的商铺、住宅等不得销售散煤、黑炭等高污染燃料,在禁燃区内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也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3)监督检查:加强对禁燃区内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尤其是对于宣传教育工作的质量、监管力度的加强等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给予处罚。

4.处罚措施对违反禁燃区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处罚,包括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并要求限期整改。

5.支持措施(1)鼓励开发新型清洁能源,如地热、太阳能、风力等。

(2)对于禁燃区内的老旧建筑物的改建以及高污染燃料的替代,可以给予适当的补贴和扶持。

(3)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的环保要求,减少高污染燃料的使用,提高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三、结论通过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地减少城市大气污染,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同时也可以促进工业结构调整,推动新型清洁能源的发展。

青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

青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

《青岛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政策解读【简介】2014年,我市印发实施《青岛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青政发[2014]23号),对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重新进行划定。

《规定》可登陆网站,在“政务公开—公开目录”栏目内进行查询。

【解读】一、高污染燃料的定义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1]37号),高污染燃料包括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还有,可排放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千卡/千克);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千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千4000千卡/千克)。

二、为什么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限制高污染燃料使用,推动清洁能源利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一项管理措施。

《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山东省2013-2020 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一期(2013-2015 年)行动计划》(鲁政发〔2013〕12号)、《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纲要(2013-2016年)》(青政办发〔2013〕17号),均要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城市建成区的发展不断调整划定范围,2016年禁燃区面积达到建成区面积的80%。

我市2003年划定的禁燃区总面积约85平方公里。

随着我市行政区重新调整,城市建成区不断发展,2012年青岛市建成区面积为374.64平方公里(含新黄岛区建成区),原划定的禁燃区面积已经不能满足国家、省、市规划要求。

三、《青岛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各县级市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和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有关规定划定。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拉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24•【字号】拉政发[2013]192号•【施行日期】2013.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拉政发〔2013〕192号)市直各有关单位:市环保局制定的《关于建立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拉萨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24日关于建立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我市能源结构调整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改善市域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保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等法律法规,并给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以下简称禁燃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市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市域。

该市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高污染燃料划分(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固硫蜂窝型煤、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注:1、固硫煤窝型(包括牛粪)仅限于居民采暖小煤炉使用。

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限值0.3%是指可排放硫含量。

2、燃料的实际热值不等于基准热值时,表中的硫含量和灰分含量限值乘以热值调整系数。

《关于调整扩大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关于调整扩大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扩大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定调整扩大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

现通告如下:一、禁燃区范围我市中心城区禁燃区范围调整扩大为:(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新都区、温江区、郫都区、高新区(西区和南区)全域。

(二)龙泉驿区:东起沿山路、车城大道以西,南至龙华路,北至城南高速以南,西至龙泉驿区界辖区。

(三)青白江区:大弯街道办、红阳街道办、弥牟镇、大同镇、城厢镇、祥福镇、龙王镇、姚渡镇、人和乡、清泉镇(廖家场社区、快乐村、花园村、五爱村、太平村、友好村、红岩村、北宁村、牌坊村、秧田村、五桂村、红星村、永顺村、西平村、龙洞村、金龙村)、福洪镇(民主村、进步村、杏花村、字库村、胜利村、团结村、拦冲村、先锋村)辖区。

(四)双流区:牧华路以北;双楠大道和五环路双流区段内以东。

以及黄龙溪风景名胜区(黄龙溪境内锦江和鹿溪河域内北至古佛洞,东至大佛寺以东河心岛,西至锦江西岸,南至黄龙溪古镇区域与彭山区交界)。

(五)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办、万安街道办(场镇社区、和韵社区、佳苑社区、城南坡社区)、正兴街道办(大安社区、苏码头社区、钓鱼嘴社区)、兴隆街道办场镇社区、新兴街道办(新兴场社区、小桥村、庙山村)、永兴街道办永兴场社区、煎茶街道办煎茶溪社区、籍田街道办(回江社区、蔡堰社区)、太平街道办(太平场社区、新城社区)、三星街道办场镇社区、合江街道办(罗家坡社区、龙井村)、白沙街道办白沙场社区、大林街道办场镇社区、成都科学城、秦皇寺中央商务区辖区。

二、高污染燃料涵盖类型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组合为《高污染燃料目录》中规定的第Ⅲ类,包括:(一)煤炭及其制品。

包括生产和生活使用的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和油类等常规燃料。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x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及突出环境问题整改任务书》和省市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相关定义(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指县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在县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高污染燃料本方案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水煤浆、型煤等;2.燃料油,包括轻质柴油,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3.各种可燃废物和生物质燃料,包括树木、板材、纸板、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4.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到x年底,完成县城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

严格控制在禁燃区内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不得审批使用高污染燃料项目,严禁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等有毒有害物质,禁燃区内现有高污染燃料锅炉实施拆除和清洁化改造,保障生产和生活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全部完成清洁能源改造。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原则(一)统一划定,分步实施。

县政府统一划定禁燃区。

各乡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好清洁能源改造、替代等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分步建成禁燃区。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以淘汰燃煤锅炉(茶炉大灶、经营性炉灶)为重点,统筹推进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工作。

同时,加快集中供热、天然气等基础设施建设,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提供保障。

(三)分步实施,适时调整。

按照本实施方案时限要求,逐步推进我县禁燃区建设,县政府将根据我县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适时调整禁燃区划定范围。

关于散煤整治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散煤整治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散煤整治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最新)为全面落实《X年XX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X大气办〔X〕X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散煤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秘〔X〕X号)工作部署,最大限度减少散煤燃烧造成的环境污染,提升我县散煤管控水平,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禁燃区散煤销售、使用、运输为重点整治对象,以禁燃区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以《XX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要求为准),特别是散煤燃烧为重点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辖区政府主体责任、执法单位监管责任和行业部门主管责任,强化县镇联动、联合执法,全面建立销售、使用、运输全方位监管、防控体系,彻底解决我县散煤污染问题。

二、整治区域XX县城城区(大外环以内)三、重点任务及工作标准(一)禁燃区散煤禁售。

1.彻底清除禁燃区内煤炭及煤炭制品等高污染燃料销售点、加工点。

对销售、加工散煤等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责任单位:XX镇人民政府、XX镇人民政府、XX乡人民政府、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局、县公安局)2.严把市场准入关。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在XX县城城区(大外环以内)内不再办理散煤销售营业执照。

对已发散煤销售营业执照,予以变更、吊销。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二)禁燃区散煤禁运。

1.加强道路管控,严查散煤运输车辆。

(责任单位:县交警大队)2.加强居民区巡查,依法查处流动销售的货车、机动三轮车。

(责任单位:XX镇人民政府、XX镇人民政府、XX乡人民政府、县交警大队)(三)禁燃区散煤禁烧。

1.禁燃区内各单位、企业、餐饮、食堂、学校、医院、浴池、食品作坊、建筑工地、商户、服务行业等,全面完成清洁能源替代改造,不得使用散煤等高污染燃料。

开展拉网式排查、分类执法、联合执法,依法依规查处主城区生产型、经营型、服务型行业、企业使用散煤行为。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6•【字号】京政发[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深化大气污染治理,加快改善首都空气质量,现将《北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

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工程,是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措施,对加快改善首都空气质量意义重大。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落实责任,主动作为,扎实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

二、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要早谋划、早实施,确保早见效。

各区县政府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燃气、电力等单位要不断加大保障力度,加快清洁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建设目标按时高效完成。

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燃气集团、北京市电力公司于2014年年底前要向市政府报送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清洁能源供应保障实施方案。

各区县政府于2014年年底前要向市政府报送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分年度实施方案。

三、加强督查,严格考核。

建立健全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目标责任考核机制。

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随时跟踪工作进展,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市环保局、市政府督查室要进一步加大督查、考核、问责力度;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未能完成任务的,将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时间: 2015-01-13 发稿:本网站点击: 1117成都市环境保护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成都市商务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旅游局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中心城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

现通告如下:一、禁燃区划定范围本市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内全部区域。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一)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50%、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销售高污染燃料。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

(三)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于2015年9月30日前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燃气、液化石油气、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

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必须配备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并按规定安装除尘设施。

四、禁燃区的监督管理由属地区、县政府(管委会)负责,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属地区、县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查处。

五、本通告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有关问
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9.07
•【文号】环办大气函[2016]1609号
•【施行日期】2016.09.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大气函[2016]1609号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鲁环发〔2016〕140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根据上述规定,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已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均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9月7日。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实施方案(最新)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实施方案(最新)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X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改善城区空气质量,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X〕37号)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要求。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相关定义(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指县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在县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集中供热、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它清洁能源。

(二)高污染燃料界定标准1.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2.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下表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原则(一)县政府统一划定禁燃区。

各镇办、各有关部门直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好清洁能源改造、替代等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建成禁燃区。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以淘汰燃煤锅炉(采暖炉、茶浴炉)为重点,统筹推进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工作。

同时,加快集中供热、天然气及其它清洁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提供保障。

(三)分步实施,适时调整。

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逐步推进我县禁燃区建设,县政府将根据我县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适时调整禁燃区划定范围。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依据X县城总体规划(X-X),县城规划区面积25.7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5.17平方公里(其中:老城区3.17平方公里、新城区为2平方公里)。

县城建成老城区划定为禁燃区,具体范围东至X 县消防中队以西,西至高速公路张寨收费站,北至西山沟小组,南至X门。

禁燃区范围将随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适时调整。

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控制措施(一)禁燃区调整及公布县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及省、市工作要求,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分类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分类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分类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0.22•【字号】包府办发〔2019〕69号•【施行日期】201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分类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9〕69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分类推进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0月22日包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分类推进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分为三类区域,分类开展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分类(一)I类区域(一般)范围及管理要求范围:与《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7〕58号)一致,西至昆区昆河槽,北至京藏高速,东至东河区民生大街,南至旧南绕城公路所围成的区域,以及昆区前口子村,青山区色气湾村、二海壕村、银匠窑村,不含燃煤电厂。

不含II类、III类区域。

禁止燃用的燃料: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煤炭制品,其中型煤应符合《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GB34170—2017)标准要求,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II类区域(较严)范围及管理要求范围:西至昆区昆河槽,北至110国道,东至东河区民生大街,南至京包铁路线所围成的区域,不含燃煤电厂。

不含III类区域。

禁止燃用的燃料:煤炭(经统一招标的含硫量不高于0.5%、灰分不高于10%的煤炭除外),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制品,其中型煤应符合《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GB34170—2017)标准要求,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常州市市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管理规定

常州市市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管理规定

常州市市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管理规定(常政发〔2004〕19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城市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方案>的通知》、《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和《关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限期达标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二)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为:(一)市中心区(规划中心组团及城西组团):东起青洋路,南至规划京杭大运河,西至规划京杭大运河、德胜河,北至城北干道;(二)高新区(规划高新组团):东起青洋路,南至城北干道和新机场路,西至德胜河,北至沪宁高速公路;(三)新龙区(规划新龙组团):东起江阴市界,南至沪宁高速公路,西至德胜河,北至镇南铁路;(四)湖塘区(规划湖塘组团):东起青洋路,南至联三高速公路,西至西绕城高速公路,北至规划京杭大运河。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禁燃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禁燃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执行本规定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市政府积极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第二章建设项目管理第七条禁燃区内除集中供热设施外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包括锅炉、炉窑、炉灶、茶水炉等。

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烧区方案

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烧区方案

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烧区方案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实施方案为控制大气污染,改进城市环境质量,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制定并发布了《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认真贯彻执行《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加快现代新昆明建设为中心,以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为主线,以污染物减排为核心,以削减滇池流域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重点,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有效措施,改进大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自《规定》实施之日起,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的大灶、茶水炉、热水炉、4蒸吨/小时(含4蒸吨/小时)以下生产生活锅炉6个月内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企事业单位的工业窑炉及4蒸吨/小时(不含4蒸吨/小时)以上锅炉24个月内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期间,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禁燃范围(一)主城规划建设区330平方公里范围内,即北至茨坝、普吉,西至海源寺、眠山、马街,南至福保、六甲、广卫,东至呈贡大冲、黄土坡、官渡阿拉乡、东白沙河一线的区域;(二)呈贡新区规划建设区107平方公里范围内,即北至官渡区和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至滇池沿岸,南至关山,东至白龙潭山、大尖山、大官山的区域。

四、组织领导成立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王道兴(副市长)副组长:和丽川(市政府副秘书长)赵学农(市环保局局长)王爱中(市工商局局长)成员:宋栋(市发改委副主任)陈浩(市经委主任)苏志忠(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永清(市民政局局长)余汝兴(市财政局局长)毕昌荣(市城管局局长)左珍贵(市市政公用局局长)许勇刚(市卫生局局长)李彬(市质监局副局长)梁崑(盘龙区副区长)王忠(五华区副区长)顾云顺(官渡区副区长)周开龙(西山区副区长)刘安华(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王路生(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蔡正东(度假区管委会副主任)高焕彬(呈贡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呈贡县副县长)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确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的实施方案及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及查处,对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的实施工作全面负责。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方案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方案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方案【前言】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愈演愈烈。

其中,空气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全球共同面临的一大挑战。

为了改善空气质量,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各地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环保政策。

其中,建立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重要的一部分,本文将探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规定方案。

【正文】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为了控制空气污染,对高污染燃料进行禁燃,应根据当地环境污染状况及行业特点,划定禁燃区范围。

划定禁燃区应参考以下因素:(一)空气污染情况:禁燃区应覆盖空气质量较差的区域,例如城市重点监测区、污染物排放量较高的区域等。

(二)燃料使用量:禁燃区范围应包括燃料使用量较大的区域,例如工业、交通、建筑等行业。

(三)环境敏感区:禁燃区应包括环境敏感区域,例如自然保护区、生态公园等。

二、禁止使用的高污染燃料种类(一)散煤:指直接用于取暖、烧饭或烧烤等的散状煤炭,包括煤球、原煤等。

(二)燃油:指中高硫含量的燃料油,包括燃柴油、重油等。

三、对违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惩罚措施(一)罚款:对违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或个人,可依据相关法规进行罚款。

(二)停产整改:对存在违规情况的企业,需暂停生产,并整改排污设施。

(三)公示曝光:对多次违规的单位或个人,应进行公示曝光,并严格进行社会监督。

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考核机制(一)考核指标:禁燃区范围内空气质量、燃料使用情况、违规行为情况等。

(二)考核方法:定期对禁燃区范围内的空气质量、燃料使用情况和违规情况进行抽样检测和评估。

(三)考核结果: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管理办法。

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宣传和培训为确保禁燃区管理规定的有效实施,必须加强宣传和培训。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宣传工作: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渠道开展宣传,提高公众对禁燃区管理规定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二)培训工作:对相关管理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其管理经验和技能,确保规定得到精准有效地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合川府〔2018〕97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合川府〔2018〕97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正文:----------------------------------------------------------------------------------------------------------------------------------------------------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合川府〔2018〕97号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生态环境部重新修订高污染燃料目录等要求,现就我区修订污染禁燃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高污染禁燃区范围合阳城街道(别凡溪社区、将军坟社区、瑞山路社区、凉亭子社区、营盘街社区、较场坝社区、锦城路社区、龙苑社区、沙坪社区、濮湖社区),南津街街道(紫荆园社区、望江楼社区、书院路社区、白鹿山社区、上什字社区、白塔街社区、江亭路社区),钓鱼城街道(太平门社区、久长街社区、苏家街社区、蟠龙社区、北门社区、钓鱼城社区、鼓楼街社区、交通街社区)。

二、高污染禁燃区管理要求(一)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

(三)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当拆除或者改用管道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在不具备使用清洁能源条件的区域,可使用配备专用锅炉和除尘装置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高污染燃料的类型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规定的高污染燃料。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四、对违规使用高污染燃料和向禁燃区供高污染燃料的单位或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贵阳市燃煤污染控制实施方案

贵阳市燃煤污染控制实施方案

贵阳市燃煤污染控制实施方案贵阳市大气污染物源解析结果表明,燃煤对大气污染物PM25的贡献率为288%,对PM10的贡献率为306%。

为加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加快能源消费结构调整,有效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根据《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部署安排,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深一层推进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大生态战略行动部署和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城市的总目标为指导,紧紧围绕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和浓度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类管控、综合治理、部门联动、齐抓共治”的原则,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着力优化我市能源消费结构,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营造“生态美”的人居环境。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以燃煤锅炉取缔和清洁改造,民用散烧燃煤清洁能源置换和商品燃煤销售、运输和使用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等专项整治,削减工业用煤和民用煤使用量,逐步降低燃煤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充分运用大数据监管手段,完善燃煤管理长效机制,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具体目标是:——全面推进燃煤锅炉淘汰和改造。

2017年淘汰全市域范围内所有2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推进2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

——确保实现禁煤区(北二环——中环路东段——东二环——南二环——西二环——中坝立交——北京西路——金清大道——云潭南路——云潭北路——金朱西路——金朱东路——北二环合围区域及云岩区未来方舟、乌当区保利温泉社区)内无煤品销售、燃用。

——加强煤品质量监管,逐步实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民用燃煤去散煤化。

全市“禁煤区”外的煤品质量必须达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要求。

——强化燃煤监管。

运用科技手段,全面推进2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

三、主要内容及责任分工(一)全面推进燃煤锅炉淘汰和改造。

加快燃煤锅炉淘汰(改造)进度,按时完成建成区内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任务。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潭政通〔2021〕3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潭政通〔202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并进一步明确禁燃区管理要求。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明确高污染燃料种类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下列非车用的燃料或物质为禁燃区禁止使用的高污染燃料:(一)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二)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高污染燃料。

二、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西二环路外延500米—涟水—湘江—与株洲市交界处—与长沙市交界处—鹤岭工业西片区规划边界—金桐路—潭锰路—沪昆高速公路—西二环路的闭合区域及楠竹山镇中心区域。

湘潭县、湘乡市和韶山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及各自城市功能区划,及时优化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

三、严格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要求(一)禁止单位和个人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以及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柳州市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用高污染燃料设备要限期改用清洁能源

柳州市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用高污染燃料设备要限期改用清洁能源

柳州市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用高污染燃料设备要限期改用清洁能源近日,《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柳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发布实施,将在柳州市区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以加快能源结构调整,改善空气质量。

禁燃区内在用高污染燃料设备,要限期改用清洁能源。

网络图重点控制区年内改用清洁能源本通告规定的高污染燃料是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还有就是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上图是禁燃区范围根据通告,柳州市划定的禁燃区范围:瑞龙路—白露大桥—北外环路—X056县道—G322国道—G78汕昆高速—G72泉南高速—柳江河—阳和大桥—瑞临线—莲花立交桥—瑞临线—南环路—瑞龙路围合的区域。

柳州市根据实际情况,将禁燃区范围分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

其中,重点控制区:胜利路—河东大桥—河东路—东环大道—燎原路—银桐路—城站路—龙屯立交桥—革新路—柳太路南段—潭中西路西段—双冲大桥—胜利路围合的区域;一般控制区:除重点控制区外的其他禁燃区。

上图是禁燃区的重点控制区2019年1月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工业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此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限期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网络图其中,重点控制区于2018年12月31日前停用所有高污染燃料设施;一般控制区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停用所有高污染燃料设施。

逾期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将由燃烧设施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划定禁燃区有利于控制PM2.5污染为什么要划定禁燃区?据悉,柳州市围绕汽车、钢铁行业的工业布局和以燃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导致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空气质量一直在全区排名靠后。

网络图根据柳州市大气细颗粒物源解析研究成果,PM2.5是柳州市目前最主要的首要污染物,来源以燃煤源为主导,贡献达41.2%;其次为生物质燃烧,贡献为22.2%。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查处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查处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查处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6.03•【字号】沪市监产质〔2021〕320号•【施行日期】2021.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查处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近期,市局执法总队根据举报线索对位于本市的一处涉嫌销售煤炭场所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某堆场内放有待销售的型煤、散煤。

市局执法总队已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查处本市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违法违规行为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环境建设重要论述,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地走绿色高质量发展之路,坚决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持久战,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多赢。

二、查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依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高污染燃料目录的有关规定,加强风险排查,依法查处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三、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宣传违法销售高污染燃料行为查处情况,鼓励社会举报,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强化社会共治。

要依法妥善处置涉及销售高污染燃料的投诉举报,及时反馈举报人处理结果。

增强群众的获得感。

四、强化责任落实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关要求,切实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要对照相关文件要求,加强属地管理责任,狠抓重点区域推进落实。

要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形成工作合力。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6月3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禁燃区是市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XX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XX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办〔X〕16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禁燃区范围
根据市政府划定范围,我区所辖行政区域(不含XX路以南区域)、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大道以东区域、不含示范园区)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高污染燃料包括:煤炭及其制品(指生产和生活使用的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指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及其成型燃料(生物质燃料包括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及其生物质成型燃料等)。

二、禁燃区要求
(一)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以及沥青、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禁止在禁燃区内新增高污染燃料加工、销售点,禁燃区外的销售点不得向禁燃区内单位和个人销售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内,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或加工、销售点,按市政府规定逐步强化管理要求。

1.保留的单台出力35蒸吨/小时以上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应于X 年12月31日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2.单台出力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和工业炉窑等设施,应于X年12月31日前拆除、改燃清洁能源或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3.居民、个人、饮食服务业等民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在X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改燃清洁能源。

4.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加工、销售点,应在X年12月31日前停止加工和销售高污染燃料行为。

5.现有生物质成型燃料及生物质燃气设施应改造为专用锅炉,加设高效除尘设施,执行燃气锅炉排放限值,并于X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治。

三、职责分工
(一)区发改局负责牵头禁燃区内散煤专项整治,协调推进新能源利用和替代工作。

(二)区经信局负责推进实施集中供热改造,组织、引导高污染燃料设施向工业园区或产业集聚区集聚。

(三)区住建局负责协调天然气管网建设,促进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燃清洁能源。

(四)区环保局负责禁燃区内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依法对禁燃区内单位违反规定使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等行为进行查处。

(五)区城管执法局负责禁燃区内居民、个人及餐饮、烧烤等单位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清理取缔,并依法对使用高污染燃料、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以及沥青、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行为进行查处。

(六)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禁燃区内销售、加工高污染燃料的清理取缔,依法对销售高污染燃料等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协调拆除燃煤等高污染燃料锅炉使用登记证的注销工作。

(七)镇办社区负责本辖区禁燃区创建工作。

组织实施辖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改用清洁能源或治理工作,依法落实对各类燃烧设施及燃料的日常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

区直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自觉改用清洁能源。

各镇办社区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禁燃区建设,将禁燃区监管纳入本辖区网格化管理范围,加大检查力度,严格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

(二)强化督查考核。

禁燃区创建及落实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指标,实施年度目标考核。

各镇办社区、有关部门要将禁燃区建
设和监管工作纳入日常督查检查重点,采取定期、不定期明察暗访等方式检查指导创建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三)加强资金保障。

区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禁燃区建设的支持力度,结合实际制定优惠补贴政策,通过以奖代补、鼓励先进等方式加快推进禁燃区建设。

(四)深入宣传发动。

各镇办社区、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电子显示屏和公告栏等载体加强宣传,倡导“绿色生产”“绿色生活”理念,充分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积极营造全区上下共创共建禁燃区的良好氛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